Contract
综合家庭服务中心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简介
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是以社区为基础,集中支援和巩固家庭的综合服务中心。以「儿童为重、家庭为本、社区为基础」作为服务方向,并以方便使用、及早识别、整合服务和伙伴关系作为指导原则,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提供一系列预防、支援及补救性的家庭服务,以回应特定服务地域范围内的个人和家庭在多方面的需要。
目的及目标
2. 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的目的是以社区为基础的综合服务中心,集中支援和巩固家庭;并提供一系列预防、支援及补救性服务,以处理社区内的家庭在社交与情绪上的需要。
3. 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的具体目标是:
(a) 透过提升家庭功能及其成员的发展,促进社区内个人、家庭与其他支援系统的相互关系,支援和巩固家庭的凝聚力,和建设互助关爱的社区以改善生活素质来支援和强化家庭;以及
(b) 及早识别问题并提供介入服务,以支援和协助处于弱势的个人和家庭,帮助他们应付危机,重拾抗逆力并回复他们的功能。
服务性质
4. 综合家庭服务中心透过家庭资源组、家庭支援组及家庭辅导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提供一系列具预防、支援和补救功能的服务。上述组别分别有以下的策略功能:
(a) 家庭资源组
家庭资源组为社区内的家庭提供发展性及预防性服务,包括偶到服务、资讯提供、家庭生活教育、亲子活动、教育/发展小组/活动、互助小组、义工发展、社会网络及外展服务等。主要目的是加强个人和家庭的力量及抗逆力。
(b) 家庭支援组
家庭支援组为弱势或处于危机中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支援服务,支援服务包括亲子及家庭管理训练、支援小组、转介服务及短期辅导等。主要目的是提供适时的支援服务,以避免个人或家庭问题进一步恶化。
(c) 家庭辅导组
家庭辅导组为身处危机中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深入辅导、治疗小组及危机介入等服务。主要目的是协助个人和家庭重拾抗逆力,回复家庭功能及避免家庭解体和惨剧。
服务对象
5. 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会为与社会福利署(下称「社署」)所议定的特定服务地域范围内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服务。
II. 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效
6. 服务表现评估将以服务量及服务成效为指标。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并按社署要求提供统计数字。
服务量指标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每年) |
1. | 新开/重开 2的深入辅导 3/短期辅导/个案支援服务的个案 4数目 | |
2. | (参阅附件)5 |
1 个别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的议定水平载于附件。
2 不包括在同一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的家庭辅导组及家庭支援组之间就仍在处理中个案的转介
(即转换个案工作者或在转换/没有转换个案工作者的情况下更改个案类别)。
3 指根据「甄别表格」评定为需要接受深入辅导的个案。
4 指根据「甄别表格」评定为需要接受短期辅导或个案支援服务的个案。短期辅导个案一般须在 4 个月并少于 8 节内完成(不包括纯粹提供资讯的服务)。个案支援服务是指向需要较长期个案支援和照顾的个别人士所提供的服务。
5 如服务量标准 1 的实际服务量已达议定水平的 105%至低于 110%、110%至低于 115%及 115%或以上,服务量标准 2 及服务量标准 3 的议定水平可分别下调 7.5%、15%及 22.5%。相反地,在没有拒绝跟进任何需要综合家庭服务中心辅导/个案工作服务的个案的前提下,如服务量标准 1 的实际服务量已达议定水平的 95%至低于 100%、90%至低于 95%及 85%至低于 90%,服务量标准 2 及服务量标准 3 的议定水平可分别上调 7.5%、15%及 22.5%。
6 指为促进深入小组辅导而成立的小组。每个小组最好有 6 名或以上参加者及至少 4 节活动。
7 指为参加者提供情绪支援和生活经验分享而成立的小组,对象为单亲家长、新来港定居人士等弱势个人或家庭。每个小组最好有 6 名或以上参加者及至少 4 节活动。
8 指以促进参加者的个人成长、社交技巧及与家人、朋辈、同事等的健康人际关系作为介入目的而成立的小组。每个小组最好有 6 名或以上参加者及至少 4 节活动。
9 指为参加者提供互助和相互支援以应付日常需要/问题而成立的小组。参加者均高度独立,只需社工有限度的介入。目标对象为单亲家长、新来港定居人士等弱势个人或家庭。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1 (每年) |
3. | (参阅附件)5 | |
4. | (参阅附件) | |
5. | 透过家庭支援计划而新近 12参与中心服务 13或社区服务 14的个人/家庭数目 15 | (参阅附件) |
10 指含教育元素的活动,目的是促进参加者的个人成长、社交技巧及与家人、朋辈、同事等的健康人际关系。这些活动可为一次性或通常少于 4 节,而参加者人数亦会较多。这些活动可与隶属于同一或不同机构的其他服务单位(即非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或其他界别合办。如与其他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合办活动,有关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在汇报统计时,须平分活动数目及参加者人数。
11 家庭支援者可包括
(i) 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现有或过往的服务使用者,而他们曾面对类似问题/危机,又或曾在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介入/支援下,在处理个人/家庭难题时,有正面经验;以及
(ii) 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招募/甄选的合适义工。
家庭支援者可主动接触弱势但不愿求助的个人/家庭,或向其提供支援,或与其建立友谊,藉以把他们与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服务或社区支援服务连系起来及/或帮助他们建立社区照顾
与支援网络。家庭支援者的投入/参与,旨在推动有需要人士接受服务/促进其受助历程,但并非取代社工的角色或担当其职责。综合家庭服务中心须备存已招募的家庭支援者的最新
名单,作汇报统计之用。
12 指过去两年没有接受中心服务或其他福利服务的个人/家庭。
13 包括深入辅导/短期辅导/个案支援服务或治疗/支援/教育/发展/互助小组或教育/发展活动,但不包括偶到服务或如嘉年华等的推广活动。
14 包括社区内受资助服务单位(例如长者地区中心、长者邻舍中心、综合青少年服务中心等)或非受资助/自负盈亏服务单位(例如妇女团体等)现有提供的正式或非正式支援服务。
15 家庭支援计划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推行,目的是加强连系弱势但不愿求助的个人/家庭,以
及早解决他们的问题。在家庭支援计划下,社工会透过不同渠道向有需要人士介绍各类现有支援服务,并鼓励他们接受适切服务,以防止问题进一步恶化。社工会按其专业判断及个别个案的情况,动员家庭支援者适当地推动有关人士接受服务/促进其受助历程。然而,并非所有根
据服务量标准 5 所汇报的个案均须有家庭支援者的参与。
服务成效指标
服务成效 标准 | (%) (每年) | |
1. | 服务使用者18接受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的服务后表示满意 | 75 |
2. | 服务使用者18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所提升 | 75 |
3. | 服务使用者18的支援网络有所扩阔 | 75 |
4. | 服务使用者19认为其主要问题有所改善 | 75 |
基本服务规定
7. 每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一般须至少有 13 名注册社会工作者(下称「社工」),以及一名持有认可社会工作学位的社工为中心主任。
8. 每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的服务节数,须获社署同意,而社署会以特定服务地域范围的服务需求作为考虑基础。
质素
9.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0.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
16 服务成效指标 1 至 3 按「服务使用者意见调查问卷」第 1 至 3 项衡量,而服务成效指标 4 则按「服务使用者问题评量表」衡量。
17 服务成效指标的议定水平适用于所有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不论其人手编制如何。
18 包括深入辅导/短期辅导/个案支援服务及治疗/支援小组的所有服务使用者。
19 包括深入辅导/短期辅导/个案支援服务的服务使用者。
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11.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12. 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3.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4.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5.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6.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特殊或主要资本开支项目如在管理委员会已作充分讨论、且理据充足及备存妥善记录的情况下,方可列入于周年财务报告内。特殊或主要资本开支项目如在管理委员会已作充分讨论、且理据充足及备存妥善记录的情况下,方可列入周年财务报告内。
VI. 有效期 (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
17.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8.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19.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 其他资料
20.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
/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附件
综合家庭服务中心津贴及服务协议
每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的服务量及服务成效标准的议定水平
[适用于具备一名中心主任及 13 名注册社工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
服务量标准 -议定水平(每年) | 服务成效标准 - 议定水平(%) (每年) | |||||||
服务量标准 1 | 服务量标准 2 | 服务量标准 3 | 服务量标准 4 | 服务量标准 5 | 服务成效标准 1 | 服务成效标准 2 | 服务成效标准 3 | 服务成效标准 4 |
新开/重开的深入辅导/短期辅导/个案支援服务的个案数目 | 治疗/支援/教育/发展/互助小组数目 | 教育/发展活动数目 | 家庭支援者人数 | 透过家庭支援计划而新近参与中心服务或社区服务的个人/家庭数目 | 服务使用者接受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的服务后表示满意 | 服务使用者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所提升 | 服务使用者的支援网络有所扩阔 | 服务使用者认为其主要问题有所改善 |
(注 1) | (注 1) | (注 1) | (注 2) | (注 2) | ||||
507 | 35 | 51 | 20 | 80 | 75% | 75% | 75% | 75% |
13 名注册社工的议定水平 | ||
注 1:服务量标准 1、服务量标准 2 及服务量标准 3 的议定水平 | = | × 个别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的注册社工人数 |
13 |
注 2:服务量标准 4 及服务量标准 5 的议定水平适用于所有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