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7815520231
驻崇武警部队执勤第二支队执勤一大队和四中队营房修缮项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00X00000000000000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 | 乙方:上海常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xxxxxxx 0000 x | 地址:xxxxxx 000 x 0 xx 0 x |
邮政编码:202155 | 邮政编码:201999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21-52991099 | |
联系人:xx | 联系人:xx |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合同主要条款
项目名称:驻崇武警部队执勤第二支队执勤一大队和四中队营房修缮项目
1、承包范围:详见本磋商文件所描述的磋商范围和工程内容。
2 、工期:90 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采购单位下达给中标(成交)单位的
开工令为准,中标(成交)单位供应商中承诺的工期即为合同工期。
3 、质量:采购单位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4 、工程结算原则及依据
4.1、工程结算原则
1)综合单价不因工程量的变化而作调整,供应商磋商时需自行考虑因工程量变化而引起的全部风险因素。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 2016 预算定额执行(磋商时有折扣率的,
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 2016 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
B. 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磋商价格,没有磋商价格的要素按施工期信息价“信息价”(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 xxx.xxxx.xx.xx——造价管理专栏上发布的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确定。既没有磋商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按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 xxx.xxxx.xx.xx——造价管理专栏上公布的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 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
关于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上海市现行
2016 定额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
3)社会保险费计算: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磋商费率包干使用;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每天必须考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根据考勤记录由施工总包
单位按照沪建管(2017)899 号文规定按月凭缴纳社保凭证、考勤记录向建设单
位、监理申报。逾期未申报者,社会保障费在结算时不予计取。
4.2、 竣工结算依据
(1) 施工期间签署的补充协议;
(2) 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3) 竣工图;
(4) 合乎手续的签证单(签证单的办理手续在合同中明确);
(5) 中标(成交)通知书;
(6) 中标(成交)单位供应商及其附件;
(7) 本磋商文件、补充文件及其附件;
5.1 本工程合同价款为 2147309 元(贰佰壹拾肆万柒仟叁佰零玖元整)
5.2 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价的 30%。
预付款支付期限:待合同签订时确定。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待合同签订时确定。
5.3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5.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 30%预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支付
合同款的 40%,审计结束付款至结算价 100%,同时提供合同价 3%的质保函。
(2)竣工结算: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质量等级要求,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
并清场,撤离施工人员,移交工程实物,承包人提交结算书及完成的结算资料,
经发包人委托的竣工结算审价单位🎧具审价报告,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开具的符
合国家规定的,金额为工程审定总价扣除全部已付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支付至审
价报告中审定总价的 100%。同时提供合同价 3%的质保函,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的次日算起)。
注:合同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具体以书面签订合同为准。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2023-01-12 | 日期:2023-01-12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