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黎世中国雇佣行为责任保险保险单
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保险费且根据本保险单项下所有条款、条件、除外条款及限制,保险人及投保人同意达成如下事项:
第一章 承保范围
下列承保范围仅适用于在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如已购买)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人提出,并按照本保险单第四十九条要求通知了保险人的赔偿请求:
第一条 雇佣行为赔偿责任范围
保险人应代被保险人赔付其有法定义务赔付的由公司雇员就不当雇佣行为提起的任何赔偿请求或因该等不当雇佣行为代该雇员提起的任何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所有损失。
第二条 第三方赔付责任范围
如根据明细表第 7 项规定投保第三方赔付责任,则保险人应代被保险人赔付其有法定义务赔付的由任何被保险人以外的自然人就不当歧视行为提起的赔偿请求或因该等不当歧视行为代该自然人提起的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所有损失。
第二章 定义
x保险单中的黑体术语,定义如下:第三条 赔偿请求
是指:
(一) 针对金钱或非金钱损失提出的书面请求;
(二) 通过递交诉状或类似程序而提起的民事法律诉讼;
(三) 通过送达申请或类似文件而提起的仲裁或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
(四) 通过送达处罚通知、正式调查令或类似文件而提起的行政或监管程序;
(五) 通过提起公诉或自诉而提起的刑事调查或诉讼程序;
(六) 为针对被保险人不当行为提起的赔偿请求而发起的诉讼时效中断申请,包括任何相关上诉;或
(七) 与雇佣行为相关的官方调查或诉讼程序。
行为。
赔偿请求不包括任何有关集体劳动协议的谈判、执行、违反或任何与之相关的其它争议
第四条 公司
是指投保人、其子公司及其雇员福利计划的统称。
第五条 抗辩费用
是指因理算、抗辩、理赔或就赔偿请求提出申诉而导致的任何合理及必要成本、收费、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专家费)和支出所构成的损失。抗辩费用不包括公司董事、高 级职员或雇员的固定或加班工资、薪水或费用。
第六条 歧视
是指雇佣过程中违反任何司法辖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或任何司法机关确定的有关国籍、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婚姻状况、年龄、残疾、遗传性倾向、性取向偏好或任何其他受保护人群的民事权利的行为。
第七条 雇员
无论单数或复数,是指公司业务正常运作过程中,劳动力或服务受公司(或扩展保险责任条款第三十五条所述的外部实体)指挥的任何自然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由公司或外部实体雇佣的任何人士,无论该等人士是否为前任雇员、现任雇员
、潜在雇员、兼职雇员、临时工、季节性雇员、合同工或租赁雇员;
(二) 公司或外部实体志愿者,或
(三) 公司或外部实体的独立劳务派遣员工。
第八条 雇员福利计划
是指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设立和独立发起且仅为向公司的前任、现任或未来雇员、董事、高级职员或其各自受益人提供养老金计划福利的任何养老金基金,但前提是根据明细表第 2 项规定,该等实体的注册国家必须位于投保人的注册国家。
保障范围仅适用于养老金基金作为投保人的雇员福利计划期间发生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请求。
就本条而言,第七条第(三)款列明的独立劳务派遣员工不应被视为雇员。
第九条 与雇佣行为相关的官方调查或诉讼程序
是指由任何司法管辖区所在的任何法律赋权实体、机关或当局提起的或呈至该实体、机关或当局前的针对某一被保险人采取的官方检查、问询、调查、听证、实地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劳动行政部门、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英国平等机会委员会或任何有权执行劳动就业相关法律的政府机构。
第十条 延长索赔报告期
是指由保险单中提供的任何延长索赔报告期或发现期。
第十一条 引渡程序
是指正式请求、主张、逮捕令或其他依照全球任何司法辖区的引渡条约、协定或任何引渡法律、法案或类似立法规定而进行的法律程序。
第十二条 引渡费用
是指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获得法律建议或提出诉讼或对诉讼进行抗辩
(包括对行政官员将被保险个人从任何司法管辖区引渡的决定进行司法复核以及对该决定的其它方式的挑战以及向欧洲人权法庭提起上诉)而发生的合理和必要的法律费用、支出和开支所构成的部分损失。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
无论单数或复数,是指公司及被保险个人。
被保险人不包括:
(一) 任何公司遴选或指派进入公司的审计师、接管人、监护人、清算人、管理人、受 托人、清理人或类似高级职员;或
(二) 任何外部实体或该外部实体被保险个人以外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主 管或其他同等高管或雇员。
第十四条 被保险个人
无论单数或复数,是指:
(一) 公司正式选举或任命的、同时代表公司行使其职能的前任、现任或未来的董事或高级职员;
(二) 除第七条第(三)款列明的独立劳务派遣员工及潜在雇员之外的公司雇员;及
(三) 外部实体高管。
第十五条 保险人
是指明细表第 1 项列明的保险公司。
第十六条 相关联的不当行为
是指存在普遍联系或一系列因果关系的任何事实、情况、形势、事件、交易、动机的所有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性减员或裁员。
第十七条 损失
是指有法律义务赔付的、与每次赔偿请求相关的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
(一) 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间接损失赔偿金;
(二) 惩罚性损害赔偿,包括惩戒性的以及加倍性赔偿,且根据对被保险人最为有利的司法管辖区法律,该等惩罚性损害赔偿可被承保时,方可构成损失。前述提及的司法管辖区须位于下列任何地区:
(1) 判决或裁定须支付损害赔偿的地区;
(2) 发生任何不当行为从而导致该等损害赔偿的地区;
(3) 公司或外部实体注册地、居住地或其主要营业场所所在的地区;
(三) 判决,包括判决前后利息;
(四) 和解费用;
(五) 抗辩费用;
(六) 引渡费用;
(七) 公关及危机管理费用。
损失不包括:
(一) 索赔人就职期间应当获得的但公司或外部实体尚未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
何欠薪、工资、加班费、奖金、股权福利、遣散或裁员费、社会保险、雇员福利计划所提供的退休福利或养老金福利、尚未报销或折现的员工支出、休假或病假
;
会仲裁程序,劳资委员会诉讼程序解决所产生的任何赔付款;
(二) 被保险人因任何合同、协议、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定而免于支付的任何赔付款,包 括但不限于因劳资双方集体谈判、公会、劳动监察行政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三) 被保险人所签订的任何明确的书面合同或协议所规定的其欠付或承担的赔付款; (四) 任何司法辖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裁定、裁决或决定支付的税项、罚款或罚 金,但不包括《美国雇佣年龄歧视法案》或《美国同酬法案》或根据类似的法律
法规判决支付的约定损害赔偿金;
(五) 履行任何同意令、禁令、返还性、肯定性、临时性或任何其他非金钱救济或任何
协议提供任何该等救济的费用,包括按照《美国残疾人法案》及其相关修正案或相关替代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类似联邦、省、州或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或成文法或普通法要求,调整或改建任何设施、房屋或机械,或做出任何其他调
整或提供合理安排之义务相关的成本;
(六) 因被保险人未能就全部或部分企业、业务转让事宜通知或与雇员代表或工会协商而作出的任何裁定;
(七) 因未能按照集体磋商流程进行裁员而做出的任何保护性裁定;
(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九) 本保险单据以解释的法律无法承保的事项。
第十八条 群体诉讼/团体诉讼/集体诉讼/多方当事人诉讼
是指任何与威胁提起的、声称提起的、已受理或拒绝受理的集体诉讼或任何代表两位或两位以上原告或索赔人提起的赔偿请求相关的任何损失。
第十九条 国际保险项目保险单
是指明细表第 5 项提及的并向投保人签发的雇佣行为责任保险单。
第二十条 无法补偿损失
是指公司或外部实体因从事法律明令禁止之活动而遭受的损失或公司因任命清算人、接管人、破产受托人或行政接管人(或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同类人员)或公司成为占管债务人而未能补偿被保险个人而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外部实体
是指:
(一) 任何非盈利实体;及
(二) 投保人或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任何合伙制企业、公司或合资公司(除子公司之外)。
第二十二条 外部实体高管
是指任何投保人或子公司正式选举或任命的、按照投保人或子公司的具体指示和要求担任外部实体董事、高级职员、受托人或主管的董事、高级职员或任何雇员。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期限
是指本保险单明细表第 3 项载明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
是指明细表第 2 项列明的法律实体。
第二十五条 投保单
是指由或代表投保人(无论保险期限之前或之后)提供给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或声明或材料,任何由被保险人完成的本保险单投保单以及由本保险单替代或续保的以前的任何保险单,包括任何相关附件、所含或所载信息以及公司财务报表及年报。
第二十六条 公关及危机管理费用
是指公共关系顾问、律所或危机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关及危机管理活动服务相关的合理及必要费用、成本和支出所构成的部分损失。
第二十七条 性骚扰
是指任何不受欢迎的性行为、骚扰、接触或交流。
第二十八条 短期费率
指解除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依下列百分比计算应收取的保险费:
(一)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零至九十日内终止,为保险费的百分之四十;
(二)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九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内终止,为保险费的百分之七十;
(三)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一百八十一日至二百七十日内终止,为保险费的百分之九十;
(四)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二百七十一日以后终止,为保险费的百分之百。
第二十九条 股权福利
是指享受福利、激励或其他报酬的任何实际、实益或或然权利的价值,其价值由公司(或外部实体)证券价值推导或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股票奖励、限制性股票、认股权证、股价表现份额或单位、股票升值权或虚拟股票计划或安排。
第三十条 子公司
是指任何投保人控制的任何其他实体,其中:
(一) 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子公司)拥有其 50%以上的表决权;或 (二) 任命其董事会(或其他国家的类似实体)的大多数成员;或
(三) 根据与其他股东达成的书面协议,有权任命董事会(或其他国家的类似实体)的大多数成员或以其他方式保持管理层控制权。
但仅限于,该实体的注册地与本保险单明细表第 2 项中投保人的注册国家一致。 承保范围仅适用于该实体为投保人子公司期间因发生不当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请求。
第三十一条 不当行为
是指任何不当歧视行为和不当雇佣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不当歧视行为
是指公司或一位或多位被保险个人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实际或被指称或企图实施的任 何构成实际或涉嫌违反歧视或性骚扰相关法律或公共政策的行为、错误、遗漏、疏忽或失职。
第三十三条 不当雇佣行为
是指公司或一位或多位被保险个人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实际或被指控或企图实施的任何与雇佣相关的以下行为、错误、遗漏、错误xx、误导性xx、疏忽或失职:
(一) 违反任何口头或默认的劳动合同;
(二) 歧视;
(三) 报复(包括针对举报而采取的报复);
(四) 侵权,包括但不限于不当终止、未能或拒绝雇佣或晋升;不当处分;不当推荐、剥夺职业机会、降级或雇佣条款、条件或状况的不利变化;拒绝长期聘用员工;工作场合骚扰,包括但不限于冒犯、恐吓、胁迫或不受欢迎的行为、骚扰、接触或交流;失当聘用、留任、监督、培训或绩效评估、歪曲、诽谤、侵犯隐私或施加精神压力;及
(五) 违反、违背或不遵守任何司法管辖区联邦、省、州或地方出台的管理信息收集、
处理、维护、使用和访问与员工聘用、甄选、工作场合监督及聘用记录保管相关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或条例。
第三章 扩展承保范围
依据本保险单中的所有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及限制规定,对承保范围进行如下扩展:第三十四条 婚姻财产、继承人、法定代表人
如果被保险个人招致的损失由本保险单进行赔偿,则承保范围可扩展至被保险个人的:
(一) 合法配偶或法律、司法判决或公司视为同居者的人士,前提是针对被保险个人提起的赔偿请求仅出于以下原因将其合法配偶或同居者牵扯在内
(1) 上述配偶或同居者是被保险个人的配偶或同居者,或
(2)上述配偶或同居者在索赔人针对被保险个人涉嫌的不当行为要求赔偿的财产中拥有所有权;
(二) 就被保险个人在其死亡、无行为能力、无力偿债或破产之前或之后实施的不当行
为提起的赔偿请求而言,可扩展至财产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监护人、管理人或破产接管人)或任何受让人。
本条扩展承保范围不适用于任何指控被保险个人的配偶、同居者、财产继承人、法律代表或受让人任何不当行为或遗漏的赔偿请求。
第三十五条 外部实体高管保障
保险人应代外部实体高管赔付所有其有法定义务赔付的因上述外部实体雇员或代外部实 体雇员就不当行为提起的任何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前提是该等赔偿请求是在保险期 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如已购买)内首次提出并根据本保险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知了保险人。
本条扩展承保范围规定仅限于任何其他相关的有效且可获赔的雇佣行为责任保险单或董事及高级职员或管理层责任保险单及任何按照法律要求或法律并未明令禁止由该等外部实体赔付的任何补偿的特定超额部分。如果苏黎世保险集团某一成员将该等其他保险单出具给了外部实体,则本保险单的赔偿责任限额将因该等其他保险单项下赔付的金额而减少。
但保险人不对任何被保险个人担任外部实体高管之前或之后发生的任何不当行为或相关联的不当行为引起或导致的损失负责。
第三十六条 培训及项目费用
x保险单针对被保险人按照判决裁定或最终同意令条款要求,就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索赔,开展教育、敏感性或多样性培训或少数民族发展计划所产生的所有合理和必要费用提供理赔。
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就上述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责任赔偿额的分项赔偿限额应为赔偿责任限额的 10%。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应为明细表第 6 项中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其补充。
第三十七条 丢失员工数据
x保险单针对被保险人因丢失或未能保护公司员工数据而引发的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索赔,从而聘用安全顾问审核或修订现有数据保护政策或制定内部事件响应计划所产生的所有合理和必要费用提供理赔。
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就上述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额的分项赔偿限额为[填写币种金额]。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应为明细表第 6 项中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其补充。
第三十八条 紧急抗辩费用及和解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在赔偿请求相关抗辩费用发生或和解达成之前及时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则保险人应追溯同意赔付上述赔偿请求抗辩费用或和解金额,累计上限为赔偿责任限额的 10%。
第三十九条 引渡费用
x保险单针对被保险个人在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如已购买)xx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赔偿请求直接导致的引渡程序所产生的引渡费用提供理赔。
第四十条 公关及危机管理费用
x保险单对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期(如已购买)内为减轻 或限制任何因针对该被保险人提起的、由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赔偿请求所造成的名誉损害、不利影响或负面宣传,而产生的公关及危机管理费用提供理赔。
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就上述公关及危机管理费用所承担的累积最高赔偿额的分项赔偿限额为[填写币种金额]。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应为明细表第 6 项中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其补充。
第四章 除外责任
可归因于任何保险单或保险责任或任何本保险单起始日期之前到期的任何保险单中已经通知的任何事实、情况或情形,而本保险单为上述保险单或保险责任的继承、续保或替换。
保险人无须因下列原因就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任何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先期索赔通知
但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任何保险人出具的以前的保险单项下通知了保险人但未被保险人接受视为有效通知的情况,前提是索赔保障有效期自上述以前出具的保险单的起始日期持续 至本保险单的届满日期。
第四十二条 未决及先期诉讼
可归因于明细表第 3 项规定的未决或先期日期或之前针对被保险人未决的任何申索、调
或赔偿请求。
查、诉讼、法律程序或赔偿请求,或与上述先期的或未决申索、调查、诉讼、法律程序或赔偿请求指称或基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事实、情况或形势的其他申索、调查、诉讼、法律程序
第四十三条 犯罪行为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实施的任何刑事或欺诈行为或过失。
但本除外责任仅适用于被保险人书面承认或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相关诉讼或单独提起的诉讼或法律程序作出的判决或其它不可上诉的终审判决确定被保险人实施了上述故意或过失犯罪行为。
就确定本条除外责任的适用性而言,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不得归咎于任何其他被保险个人。
第四十四条 特定行为除外责任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1974 年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第 510 条,美国法典第
社会保险、退休福利、职业养老金计划或员工福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
律法规、规章、条例、普通法或其相关修订:
可归因于任何实际或被指称违反全球范围内管辖下述事宜的任何联邦、省、州或地方法
(一)
29 卷第 1140 条除外)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 工资及工时、非工作时间工作、未能提供休息和进餐时间、未能报销费用、豁免
或非豁免员工不当分类、未能及时支付工资、薪金换算、不当得利、最低工资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38 年美国公平劳动
标准法案(同酬法除外);
(三) 雇员信息及雇员代表咨询、雇员参与或禁止参与工会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美国全国劳工关系法案或英国 2006 年 企业转让(就业保护)条例;
(四) 有关合同或法定通知期限的任何应付赔付款或任何本无需赔付、但因被保险人未
培训通知法案;
能按照雇佣劳动合同规定向其雇员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因未能履行法定或合同通知要求而导致的解除合同补偿金、社保或保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美国 1988 年工人调整与再
(五) 职业健康与安全、工伤、疾病和职业灾害;
(六) 工伤、医疗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失业保险、社保、伤残津贴;
(七) 敲诈勒索,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诈骗影响和腐败组织法;
(八) 与政府支出相关的虚假申报,包括但不限于美国虚假申报法案。
但本条除外责任不适用于针对实际或被指称地针对索赔人根据任何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或条例行使其权利而进行的报复行为所产生的任何赔偿请求。
第四十五条 责任承担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根据口头或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其他方所承担的责任;但本条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即使上述合同或协议不存在,仍应由被保险人负责就该等损失赔偿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人身伤害
针对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精神痛苦或情绪困扰等除外)、疾病或死亡。
第五章 一般条件
第四十七条 抗辩及和解
(一) 抗辩义务
被保险人有权且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就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并不得有任何有损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保险人没有义务为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赔偿请求进行抗辩。
就本保险单潜在承保的任何赔偿请求,保险人有权在可能涉及保险人的任何赔偿请求抗辩、谈判及和解过程中与被保险人保持有效沟通。
(二) 合作
被保险人同意向保险人提供任何其合理要求的所有信息、协助及合作且同意在发生赔偿请求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会做出或遗漏任何有损保险人利益或其潜在或实际的追偿权利的行为。保险人可发起任何其认为必要的调查。
(三) 律师的选择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下有权选择辩护律师。在向保险人作出申请时,被保险人应该书面提供代理的具体事项,例如律师的姓名、资格、经验、费用和费率、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声明,以及与代理有关的任何详细信息。
(四) 和解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同意就任何赔偿请求达成和解、承担任何抗辩费用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任何合约义务或承认与任何赔偿请求相关的任何责任;但如果该等赔偿请求导致的损失总额等于或小于明细表第 8 项列明的免赔额,则就任何赔偿请求达成和解时,无需获得该等同意。保险人对于任何未经其同意的任何和解、抗辩费用、义务承担或承认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人就和解任何赔偿请求征求被保险人的同意,而被保险人不予同意,且如果该等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损失总额大于被保险人若同意和解所产生的损失,则被保险人应承担该等额外损失的 30%。
(五) 费用垫付
经被保险人的书面请求且以明细表第 8 项列明的免赔额为限,保险人应在该等赔偿请求获得最终判定之前,垫付被保险人引致的与针对其提起的赔偿请求相关的抗辩费用。如果确定任何该等抗辩费用不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公司或被保险个人应向保险人偿还该等不在承保范围内的抗辩费用。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推迟给予本条(抗辩及和解)提及的任何同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 分摊
如果被保险人因针对被保险人及非被保险人提起的赔偿请求而产生本保险单承保的和未承保的损失,则保险人应 100%全额赔偿该等抗辩费用,前提条件是不需要额外聘任辩护律师为非被保险人提供辩护,但仅限于同样针对被保险人就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事项提起并持续进行的赔偿请求。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同意尽最大努力确定在承保及非承保事项和被保险人及非被保险人之间公平妥善的分摊所有其他损失。
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任何仲裁、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没有预先设定对本保险单承保损失及非承保损失的比例。
第四十九条 报告及通知
(一) 索赔通知
作为本保险单项下投保人行使其权利的先决条件,其应尽早向保险人就任何赔偿请求发出书面通知,但无论如何不能迟于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如已购买)到期之后 60 天。
(二) 情况通知
如果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察觉到可能导致任何被保险人面临赔偿请求的任何情况且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向保险人就该等情况发出了书面通知,则随后因该等情况所引致的任何赔偿请求应视为保险期限内发生的。
(三) 通知内容
所有赔偿请求或情况的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赔偿请求或情况的描述、被指称的不当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被指称的或潜在损害或损失的性质和程度、实际或潜在索赔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以及被保险人首次察觉上述赔偿请求或情况的日期和方式。
(四) 通知方式
向保险人发出的任何有关赔偿请求或情况的通知应送交至明细表第 11 项所载明的地址。
向被保险人发出的通知可按照明细表第 2 项所载明的地址交予投保人。
上文所述通知在收件人实际收讫或该等通知发送日期翌日应被视为已送达并生效(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五十条 责任限额、免赔额及相关联的不当行为
(一) 最高赔偿额
保险人针对相同保险期限及延长索赔报告期(如已购买)内首次提出的每次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所有损失的最高累计赔偿额应等于明细表第 6 项所载的每个保险期限内的责任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的所有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应为明细表第 6 项所载的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其补充。
任何延长索赔报告期内的责任限额应为明细表第 6 项所载的每个保险期限内的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其补充。
(二) 免赔额
保险人针对每次赔偿请求引致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仅适用于上述损失中超出明细表第 8 项所载免赔额的部分且该等免赔额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尽管存在以上规定,免赔额不适用于被保险个人所导致的无法补偿损失。
(三) 相关联的不当行为
所有因相同不当行为和所有相关联的不当行为导致的所有赔偿请求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且无论该等赔偿请求发生在保险期限或延长索赔报告期(如已购买)之前或之间,该等赔偿请求应以所有赔偿请求中最早被首次提起的赔偿请求为准,视为首次提起的赔偿请求。
第五十一条 风险变更
(一) 收购或设立另一家实体
(1) 如果保险期限内,公司收购或设立如下一间实体成为其子公司
1. 美国雇员人数少于明细表第 9 (A)项所规定的门槛;且
2. 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雇员人数少于明细表第 9 (B)项所规定的门槛
施、企图实施或被指称实施、企图实施的不当行为。
但仅限于上述收购或设立行为发生后,实
则在不违反保险人经营地域范围限制的前提下,本保险单的承保范围自动扩展至该等子公司及其被保险个人,
订本保险单中与该等新子公司相关的规定并收取一定的附加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核保材料而自行决定是否为收购或设立一间新子公司之前发生的任何不当行为导致的赔偿请求提供保险责任。保险人可能会修
相关的规定。
及其被保险个人,前提是保险人已同意通过签发本保险单所附批单的方式承担
该保障。保险人可能会修订本保险单中与该等新子公司及附加保险费支付事项
该期限过后,承保范围仅扩展至该等子公司
(2) 如果任何新设立或收购的子公司不满足本保险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中获得自动保障的条件,则在不违反保险人经营地域范围限制的前提下,该 等子公司及被保险人应被视为获得本保险单为期 60 天的保障或直至本保险单 到期(以两者中较早到期者为准)。
(3)
(二) 收购投保人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
(1) 投保人与另一家实体进行了合并或整合,或
(2) 另一家机构或个人或一致行动的机构和个人群体收购证券或表决权,导致其他实体或个人控制代表投保人现有董事选举表决权的流通在外的证券超过 50%的所有权或表决权,
则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应持续至以下两者中的较晚者:
(1) 保险人以批单形式同意提供该等保险责任的某个较晚日期(以下简称未了责任期限),或
(2) 本保险单的终止日,
但仅限于发生于上述合并、整合或收购之前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请求。
会修订本保险单中与上述合并、整合或收购及附加保险费支付事项相关的规定。
否则未了责任期限执行权将自动失效。保险人可能
除非投保人尽早向保险人就执行未了责任期限发出书面通知,但无论如何不能迟于上述合并、整合或收购生效日期之后 60 天,
任何未了责任期限发生的赔偿请求应被视为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内已经发生的赔偿请求。未了责任期限内所有的附加保险费在未了责任期限开始时即视为满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已选择延长索赔报告期,则其无权选择未了责任期限。
(三) 子公司的终止
如果在保险期限之前或之内,一间实体不再是子公司,则本保险单就该子公司及其被保险个人将继续提供保险责任,直至本保险单期限届满,但仅限于与该实体不再是子公司之前发生的不当行为有关的赔偿请求。
(四) 破产或资不抵债
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权利或义务并不因被保险人发生破产、资不抵债或任何被保险个人丧失财产而被剥夺或免除。
第五十二条 xx及责任可分性
保险人依赖投保单中所做的声明、xx和保证提供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所有该等声明、xx及保证构成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的基础且被视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被保险个人应将投保单理解为独立的保险责任投保单。在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时,不得将投保单中的任何被保险个人声明或所知悉的情况归算给其他任何被保险个人。如果保险人就公司面临的赔偿请求承担保险责任,则应将投保单中的声明、xx和保证及公司主席、总裁、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首席运营官、人力资源总监及内部法律顾问所知悉的情况归算给公司。
保险人同意,对于并未在投保单中做出任何错误xx,也不知悉任何与投保单有关的错误xx或不实xx或未如实披露的被保险个人提起的赔偿请求,将不得试图废止或撤销本保险单或本保险单的任何可分割部分。
第五十三条 代位追偿
对于本保险单项下支付的任何赔付款,保险人将代位取得被保险人有关该等赔付款的追偿权,被保险人应签署所有合理必要的文件,并采取所有可能有必要的合理行动,以确保保险人获得该等权利。被保险人不得损害其享有的该等权利,且在被保险人放弃其针对第三方提起的损失索赔的情况下,保险人将无需赔偿被保险人,尽管其原本拥有追偿执行权。
第五十四条 其他保险
如果本保险单项下的一笔赔偿请求,若非本保险单的存在,原本可由任何其他有效且可
赔付(或若非适用了免赔额或未能按要求提交索赔通知,本应提供保障的)的保险提供保障,
则保险人仅负责赔付超过上述其他保险单项下可赔付金额之上的部分。
如果任何其他保险人承认其有责任对任何赔偿请求进行抗辩,而该赔偿请求原本属于本保险单下的保险责任范围,则在该其他保险人承担的抗辩责任范围内,本保险单将不会回应或支付上述抗辩费用。
第五十五条 变更及转让
有关本保险单项下权益及权利的变更、修改或转让,唯发出本保险单所附批单并经保险人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第五十六条 司法管辖区及适用法律
x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依据该法律进行解释,且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法院的专属司法管辖。
第五十七条 仲裁
任何司法程序开始之前,投保人或保险人有权要求任何因本合同引起或与之有关、或因违反、终止合同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一名由投保人指定,一名由保险人指定,第三名由以上两名指定的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的第三名成员应在两方指定仲裁员获得指定之后尽快确定(不迟于三十(30)天)。在第三名仲裁员获得指定后,仲裁庭才可被确定组成。仲裁员应为保险或再保险行业从业经验不少于十年之人士(包括退休人士)或服务保险或再保险行业的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和仲裁申请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投保人注册地区没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则提交双方约定或认可的仲裁机构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十八条 货币
x保险单项下的所有保险费、限额、免赔额、损失及其他金额均以明细表中赔偿责任限额所列示的货币表示和支付。如果判决金额、和解金额或在本保险单项下损失的其他要素采用了不同的货币,则在不违反本保险单的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的情况下,本保险单项下到期应付损失既可以用保险人选择的同时亦经投保人同意的该种其他货币支付,也可以用明细表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所列示的货币支付,按本保险单起始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换算(如果该日期没有公布汇率,则按照中国银行下一个日期公布的汇率)。
第五十九条 单复数及项目名称
投保单、本保险单、本保险单的明细表和任何批单共同构成同一份合同。除非文中另有规定:
(一) 标题仅起描述的作用,不用于条款的解释;
(二) 单数名词包括其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三) 男性代词也包括女性或中性含义;
(四) 所有引用的特定法律法规应包括其所有的修订案和重新颁布的版本,也包括提出赔偿请求所在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法律法规;以及
(五) 凡提到各种岗位、职位或职务名称时,均包括提出赔偿请求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同等岗位、职位、职务。
第六十条 未支付保险费/合同解除
明细表第 10 项所载的保险费应于本保险合同起始日后九十(90)天内缴纳。除非因投保人未支付该保险费或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其它约定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否则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除法律另有规定,保险人将按照短期费率收取保险费。。如果本保险单项下出现任何已报案、已提取准备金或已赔款的损失情况或索赔,投保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单,保险人也有权解除本保险单,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任何保险费的退还应以投保人书面同意不再享有任何相应赔偿责任限额为前提。
在已经选择的延长索赔报告期内,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单。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本保险单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二)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本保险单。变更保险单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通知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单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单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取得赔偿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