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合同当事人 7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8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1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5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和止损 16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7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7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8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9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19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3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6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6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9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5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6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8
二十、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9
二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5
二十三、风险揭示 46
二十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0
二十五、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1
二十六、或有事件 52
特别约定:《华泰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
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
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华泰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
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
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
试点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
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
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
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一、前言
为规范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
划”)运作,明确《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
《细则》、《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
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本计划、计划:指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管理办法》: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细则》: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业务规范》、《规范》:指 2012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协会、协会:指中国证券业协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华泰证券”;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中国银行”;推广机构:指华泰证券以及与管理人签订《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推广代理协议》的其他银行和证券公司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参与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在每个参与开放期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确定并公告每期的参与开放期、退出开放期、计息周期、优先级份额、规模上限等其它信息(简称要素清单)。
退出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退出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采取到期强制退出的形式。每期参与资金在持有本产品到达对应的退出开放期时,实现自动退出。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n 指任意正整数):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天:指自然日;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强制退出:指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优先级份额:指本集合计划按照风险承受不同划分为优先级份额和风险级份额。每计息周期优先级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随要素清单一起公告;
次级份额:指本集合计划按照风险承受不同划分为优先级份额和风险级份额。次级份额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风险,享有产品全部剩余收益;
杠杆比例:指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的比例,本集合计划在成立时和存续期间的杠杆比例均不超过4:1;
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单位净值、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计划总份额的金额;累计净值、累计单位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
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 www.htsc.com.cn,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资料以委托人与各推广机构签订的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约定书中所确定的内容为准。管理人将依照前述联络方式向委托人发送通知、电子对账单等文件。委托人承诺留存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畅通,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委托人联络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管理人或推广机构收到委托人通知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委托人未书面通知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管理人或推广机构以委托人原留存的联络方式为准。
管理人
机构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通信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 210002
联系电话:025-84457777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通信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95599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 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 50 亿元人民币。
(三)集合计划份额分级 1、分级规则
本集合计划可按照风险承受不同划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享受预期收益,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确定,次级份额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风险,享有产品全部剩余收益。
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主要由管理人自有资金、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参与。管理人有权拒绝其认为不适当的主体参与次级份额。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不低于次级总份额的 50%。
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取得预期收益,在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率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杠杆比例
指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的比例,本集合计划在成立时和存续期间的杠杆比例均不超过 4:1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依法发行的各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行存款、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仅作为资金融出方),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但上市交易未满 1 个月、ST 或*ST 股票不得作为本集合计划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标的。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同意以上约定,本集合计划参与股
票质押式回购无需再行征询委托人同意。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逆回购(期限大于 7 天)、一年以上政府债券、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占资产净值的 0~100%。
(2)现金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 1 年内的政府债券等,占资产净值 0~100%。
(3)股票质押式回购(仅作为资金融出方)资产比例为 0~100%。
(4)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正回购,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 4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管理人应向托管人书面提供其关联方及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并及时更新。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
集合计划;
2、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参与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在每个参与开放期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确定并公告每期的参与开放期、退出开放期、计息周期、业绩基准、规模上限等其它信息(简称要素清单)。
要素清单——第 1 个计息周期
计息周期 | 一年 |
参与开放期 | 推广期 |
退出开放期 | |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 | % |
优先级规模上限 | 8000 万 |
其它 | 无 |
……
注:上述表格中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举例使用。
3、流动性安排:为保持计划的流动性,本集合计划每期资金的退出开放期
与投资产品的到期期限相匹配。
(七)份额折算
管理人在每个计息周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安排份额的折算。折算的净值调整为 1。
在每个计息周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管理人计算出计划单位净值,根据该单位净值及业绩报酬计提准则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完毕后,确认新参与份额,同时对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折算的净值调整为 1。折算完毕后,管理人强制安排退出。
(八)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九)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各参与开放期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十)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为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次级份额为高风险收益品种。优先级份额适合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次级份额适合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二)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1.6%/年
4、托管费:0.2%/年
5、业绩报酬:管理人次级年化收益率超过 10%的部分提取 100%业绩报酬,优先级不计提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如有):证券交易费用、年度专项审计费用、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参与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主要由管理人自有资金、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合格投资
者参与。管理人有权拒绝其认为不适当的主体参与次级份额。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次级比例不低于次级总份额的 50%。
管理人有权拒绝其认为不适当的主体参与次级份额。
参与开放期间,管理人有权为了维持固定的杠杆比例,根据“规模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优先级和次级参与份额。
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告增加风险级份额的参与开放日。
2、参与的原则
(1)委托人在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需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之后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时间内提出参与申请。委托人既可以到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当日参与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参与款项、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委托人应承诺在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3)“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各参与
开放期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 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5)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本集合计划参与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参与开放期内参与价格为参与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
(6)在推广期内,委托人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7)推广期内,在每日(T 日)办理认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委托人认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时,管理人将于 T+1 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认购指令,在维持杠杆比例的前提下,不同级别在 T 日的参与申请中根据参与金额优先(金额大者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认购无效,并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8)参与开放期内,每日办理参与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当日(T日)净参与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集合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集合计划现有持有人的利益时,管理人有权于 T+1 日上午九点前发出停止参与指令,在维持杠杆比例的前提下,不同级别在 T 日的参与申请中根据参与金额优先(金额大者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参与无效,并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5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
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注册登记机构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为该集合计划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第 4 个工作日后到原推广场所或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参与开放期参与的,委托人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原推广场所或管理人网站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无。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退出开放期办理。本集合计划采取到期强制退出的形式。每期参与资金在持有本产品到达对应的退出开放期时,实现自动退出。
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在保证优先级客户预期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可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告份额的退出开放日。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以退出开放日当日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强制性退出”原则,即在每期参与资金持有本产品到达对应的退出开放期时,由系统自动提交退出申请,实现强制退出。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退出开放期,系统对该开放期应退出的资金提交自动退出申请。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后,检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交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当日(T 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委托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退出款项将在 T+3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资金账户。
4、退出费:无:
5、顺延退出:当因非管理人原因,集合计划所投资标的发行人或原权利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导致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发生损失和收益发生变化,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对退出申请延期办理。
当发生顺延退出的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披露。
6、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因非管理人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本合同及说明书中载明的特殊情形。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管理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均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
集合计划;
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存续期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
3、自有资金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收益分配: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份额的种类和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收益;
4、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自有资金退出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5、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参与、退出
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募集期投入且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
6、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7、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管理人应自超标发生之日且具备退出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自有资金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8、风险揭示: 管理人自有资金的参与和退出可能给本集合计划净值带来一定波动;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 分级规则
本集合计划按照风险承受不同划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首个计息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每计息周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随产品要素清单一起公告。次级份额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风险,享有产品全部剩余收益。
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主要由管理人自有资金、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参与。管理人有权拒绝其认为不适当的主体参与次级份额。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次级比例不低于次级总份额的 50%。
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取得预期收益,在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率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 杠杆比例
指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的比例,本集合计划在成立时和存续期间的杠杆比例不超过 4:1
3、 集合计划的止损线
在存续期内,为了保护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集合计划设置止损线。
如任一交易日(T日)本集合计划资产单位净值为0.92时,视为本集合计划触及止损线,自下一交易日起,管理人有权对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集合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其中,对于非现金资产的变现,管理人有权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连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变现。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财产变现情况,宣布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委托人向管理人委托资金,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的投资及核算与管理人自有资产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
(二)管理权限: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的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内进行投资管理。管理人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
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本集合计划公告成立。
2、日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华
泰证券-中国银行-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情况为准】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其他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其主要构成是: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参与款;交易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债券、基金投资及其分红或应收利息、应收红利;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按照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本计划资产进行托管。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单位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每个计息周期内: T日计划单位净值=T日计划净资产/T日计划总份额
T日优先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计划单位面值×(1+该计息周期内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优先级份额在该计息周期内的存续天数/365
T日次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T日计划净资产-(T日优先级份额数×T日优先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T日次级份额数
1、 如果 T日计划净资产≥(T日优先级份额数×T日优先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则:
T日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 T日优先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T日次级份额单位净值= T日次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
2、如果 T日计划净资产<(T日优先级份额数×T日优先级份额参考单位净值),则:
T日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T日计划净资产/T日优先级份额 T日次级份额单位净值=0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日: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均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中的估值原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1、 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
券,按照成本估值。
(6) 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保证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照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与计提收益的差额确认损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列示,到期回款时根据实际回款金额确认收益。
2、 股票质押式回购按照成本列示,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每日计提收益,收益到账日实际收益与计提收益的差额计入当天损益。
3、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 持有的交易所上市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创新型分级基金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分红除权确认,则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前一日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3)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及理财债券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4) 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八)估值程序:
1、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与管理人的估值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产生的估值错误,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集合计划账册的对账
(1)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集合计划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
(2) 管理人按日编制集合计划估值表,与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2、本计划管理人和本计划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0.5%时,本计划管理人应通报本计划托管人并报本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损失的,由本计划管理
人负责赔偿,本计划管理人在赔偿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后,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存在过错的一方追偿。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 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每一计息周期内的管理费按该计息周期对应的参与开放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1.6%年费率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T = E × 1.6%×该计息周期天数/365 T 为该计息周期内的管理费
E 为该计息周期对应的参与开放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份额
集合计划管理费一次性支付。在每个计息周期开始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向托管人出具管理费划款指令,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将该计息周期内的管理费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每一计息周期内的托管费按该计息周期对应的参与开放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0.2%年费率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T = E × 0.2% ×该计息周期天数/365 T 为该计息周期内的托管费
E 为改计息周期对应的参与开放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份额
集合计划托管费一次性支付。在每个计息周期开始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向托管人出具托管费划款指令,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将该计息周期内的托管费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2、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在收取时从集合计划中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集合计
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3、年度专项审计费用、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上述费用分别在发生时扣除。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
4、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分别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实际发生的费用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5、上述集合计划费用中第 3 项、第 4 项和第 5 项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在协议规定的时间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划拨,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二) 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三) 管理人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产品设立分级时,对优先级份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提取业绩报酬,次级份额根据如下规定收取业绩报酬;
(2)同一委托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的,对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计提业绩报酬;
(3)在次级份额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计算该计息周期 T 内的该类份额的年化收益率 r,若该年化收益率 r 小于或等于 10%,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年化收益率r 大于10%,则管理人对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提取年化收益率超过10%部分的 100%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完毕后,管理人安排退出。
T 表示该计息周期内份额存续天数。 2、业绩报酬(R)的计提方法
如果 r< ,则 R=0;
≤r,则R=×F×(r- )×T/365
CT =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C0 =委托人本次退出份额的对应参与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注:如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则C0 =集合计划成立日单位净值
F =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 T=该计息周期的自然日天数
3、业绩报酬支付: 当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份额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负责计算业绩报酬,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净值总额(含业绩报酬)或分红金额(含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的退出款项转入推广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资金账户。
托管人对业绩报酬不承担复核责任。
(四) 集合计划的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收益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5、在符合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在计划存续期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的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至少在 R-2 个工作日(R 为权益登记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时,管理人将现金红利款划往代理推广机构账户,再由代理推广机构在扣除业绩报酬后划入委托人账户,自红利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到达委托人账户。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将以管理人自身积累的投资管理经验为基础,依托管理人自身的专业研究力量,主要投资收益稳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其他固定收益类资
产投资为辅提高产品运作效率和收益水平,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遵循价值投资理念,通过优选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合理确定其投资期限、收益率、质押率、质押比例、预警价格及平仓价格来确保收益率和控制风险。通过不同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的投资期限、投资金额的合理分配,同时辅以精选债券个券和现金类资产,力求实现集合计划连续投资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集合计划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债券、股票,在集合计划限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主动调整现金、债券、股票收益权的配置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主要包括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置首先分析较长时间段内所关注的各类资产的预期回报率和风险,然后确定最能满足集合计划风险-回报率目标的资产组合;战术性资产配置根据各类资产长短期平均回报率不同,预测短期性回报率,调整资产配置,获取市场时机选择的超额收益。
2、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对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综合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对该类投资标的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
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主要是指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货币政策、产业周期、产业政策等情况动态分析市场利率以及各行业的景气度变化,以此为基础对当前投资的投资规模、总体仓位以及适当的收益率水平作出判断。一般而言,如果宏观经济处于周期顶部或股票市场处于高位,则融入方投资项目未来回报率不达预期的概率较大,同时质押股票股价大幅下降出现预警平仓的概率也较大。这种情况下应当降低当前产品的投资规模和总仓位。反之,如果宏观经济处于周期底部或股票市场处于底部,则融入方投资项目未来回报率达到预期的概率较大,质押
股票未来大幅下跌导致预警、平仓的概率较低。这种情况下应该加大当前产品的投资规模和总体仓位。其次,通过对产业周期、产业政策的动态分析决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重点投资的行业方向或质押股票的所属行业。
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主要是指从具体项目的到期还款付息能力、具体投资标的行业及公司的财务状况、股票价值、股票价格等多种因素对具体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进行分析,精选项目进行投资配置。管理人将会根据融资方具体的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情况以及具体项目所属行业、投资规模、投资周期、项目进展情况判断其还款付息能力。对于不具备还款付息能力的融资需求将予以拒绝。对于具备还款付息能力的将根据项目的风险情况以及质押标的股票的情况决定收益率、期限、质押率、质押比例和预警价格及平仓价格。
3、债券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综合采用自上而下(利率预期策略)和自下而上(债券选择策略)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对固定收益类证券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自上而下部分主要是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货币政策等的分析对市场利率进行动态预测,以此为基础对债券的类属和期限等进行配置;自下而上部分主要从到期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凸性等因素对债券的价值进行分析,对优质债券进行重点配置。
(1) 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预期策略旨在对市场利率进行动态预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债券类属配置并调整债券组合久期。本集合计划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供需状况等来预测利率走势。主要考虑的因素有:GDP 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出口状况、居民消费、货币供应增长率、新债发行量、其它央行的利率政策等。
(2) 债券选择策略
对单个债券将分别从到期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债券条款、久期、凸性等因素进行价值分析。
根据对债券组合久期的安排,结合单只债券流动性与信用风险特征,对单只债券的久期进行选择。其它特征相似时,选取凸性较大的债券,这是因为其它因素相同时,凸性较大的债券在利率上升时贬值较少,而在利率下降时增值较大。
4、现金类管理工具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等)、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来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以及行业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计划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投资管理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组合业绩和流动性分析五个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投资研究与分析
确定投资策略
否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
是
构建投资组合
否
业绩和流动性分析
是
组合跟踪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合 同 约 定
投 资原 则 与 限 制
1、公司研究所及资产管理总部研究人员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货币政策、行业发展、公司经营等方面的研究报告。资产管理总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投资人员与研究人员相互交流研究成果,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2、投资主办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指引下,按季度制作
《投资策略报告》,对于超出投资主办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投资主办按照计划投资授权方案的规定报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审批。需由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投资主办需制订《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并附有关研究报告,提交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3、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约定方式召开投资策略和重大项目建议书审查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投资策略报告是否符合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实质性审查,就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投资品种选择等提出意见。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投资主办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讨论修改并签字,形成投资决议。
4、投资主办依据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议构建具体投资组合。
5、投资交易指令由集中交易室统一执行,严格执行投资与交易分离制度。
6、投资主办按月提交所管理集合计划的《投资总结报告》,对投资组合近期表现与市场表现进行分析,并提出未来投资的计划。
7、投资主办依据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状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
险。
(三)风险控制 1、风险管理理念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华泰证券始终秉承“高效、诚信、稳健、创新”的核心价值观和“追求风险可控的合理收益”的风险管理理念,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在风险管理模式和手段上,逐步实现了由事后控制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评估的转变,全面实行了集中化风险管理模式,完善了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技术手段。
2、 风险管理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管理的指导思想,制定业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业务风险管理机制;
(3)建立完善的业务风险控制流程;
(4)对业务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详细、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案;
(5)确定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和报告制度;
(6)保障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制度评价、检查机制。
3、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构建了涵盖公司各业务层面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董事会层面对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管理和防范,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总裁室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工作;三级风险防范是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稽查部,在总裁室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四级风险防范是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资产管理总部下设常设性风险控制小组,该风险控制小组成员有权列席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有权查阅证券投资组合、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及相关财务资料;风险控制小组负责监督投资规则及操作纪律的具体执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风险检测、评估、控制和风险报告,并直接向公司证券投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和汇报。
4、 风险控制流程
(1)建立控制环境
公司制定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管理制度,设立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集合计划投资管理、运营、清算、财务等工作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岗位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工作岗位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以减少舞弊或错误与遗漏发生的风险。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2)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甄别。
(3)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集合计划总体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评估包括定期风险评估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定期风险评估包括月度评估、季度评估和年度评估。 不定期风险评估包括:在开展业务之前,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部门风险控制小组应根据业务的运作流程和特点,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计划,报风险管理委员会; 在出现违规经营、客户投诉、危机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时,资产管理总部将会同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查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仔细分析该事件形成的原因,确定可能面临的风险,
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并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风险控制小组可就某些事项做出专项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方案,报送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4)风险报告
公司建立风险报告制度,风险控制人员按规定的路径和程序上报风险月度报告、风险季度报告、风险年度报告,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直接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5、 风险管理具体措施
(1)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是本集合计划需要控制的最主要的风险,管理人通过全球宏观经济走势、各国经济政策变化,以定性定量等多种方法分析市场风险,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地区和资产配置的方式以降低组合整体风险。
(2)合规性风险管理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风险控制小组中设有专人跟踪研究、分析有关政策的最新动态。根据政策法规的变化和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梳理风险控制流程和修订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和风险控制小组负责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各种相关合同进行事前实质性审核,并利用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功能,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派专人进行系统超级用户权限管理,负责将法律法规中有关投资限制的各项指标以及投资主办的投资权限等风险控制参数,输入交易系统进行风险阀值设置,并根据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维护。
交易系统设有“预警”、“警告”和“拒绝接受交易指令”三道风险防线,一旦有关指标接近或达到风险警戒线时,系统会自动发出警告信号或限制投资主办的违规行为,确保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
(3)流动性风险管理
本集合计划将综合考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和计划持有人的现金需求,采取以下管理控制措施对集合计划的流动性作出安排。计划管理人将对计划持有人的日常参与和退出情况以及平均持有时间进行统计分析,了解客户的资金需求状况,在大类资产配置和投资品种选择时将其纳入决策依据。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
头寸以应对计划持有人的退出。
(4)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6)投资控制制度
a.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投资主办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和监督。
b. 投资决策权限控制。投资主办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c. 警示性控制。交易管理部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交易管理部发现该类指令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投资主办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交易管理部及时向投资主办反馈预警情况。
d.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投资主办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交易管理部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e. 一致性控制。对投资主办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集合计划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f. 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交易管理部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投资主办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管理部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投资主办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7) 会计控制制度
a. 建立了集合计划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b.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c. 为了防范集合计划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d.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8)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除了上述针对特定投资风险采取专门的管理措施之外,本集合计划还针对各个可能的风险点建立各种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以及建立风险管理与控制相匹配的技术支持系统,实现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全流程、实时、动态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披露集合计划前一个工作日份额净值,在除开放期以外时间,每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公布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和累计单位净值。
披露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的计划单位净值、计划累计单位净值等信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若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管理人将提前进行相关信息的详细披露。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
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2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
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三)委托人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1、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
本说明书、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管理人网址: www.htsc.com.cn 2、管理人、其他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查询
本说明书、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其他备查文件、相关报告等文本存放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其他推广机构的住所,委托人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对委托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其内容与所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
3、华泰证券客服电话
本集合计划披露的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委托人可以通过华泰证券客服电话
(95597)查询。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监管机构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许可,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5、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6、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后止损变现;
8、管理人于下个参与开放期前公告本集合计划终止;
9、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清算程序,并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2)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5)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6)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出具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7)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8) 清算报告披露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9)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10)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4、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报告披露后七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之后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未返还委托人的计划资产照常计提管理费及托管费。
对于由计划交纳、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在注册登记机构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届时,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及时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
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5、集合计划清算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披露,并在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披露。
二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或其他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委托人承诺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已经是管理人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
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指定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6)除非在本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期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委托资产管理关系;
(7)及时登陆管理人网站查询关于本集合计划的所有信息披露和公告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更换公司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以及投资主办人员;
(9)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集合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10)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托管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4)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5)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托管协议约定的,如指令未生效,应当予以制止。如指令已生效,则按指令划款后,及时要求管理人纠正。
(7)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对集合计划的有关信息恪守保密的义务,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得先行对管理人、托管人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但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外提供,向所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以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的机构的集合计划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集合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故意、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本合同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另一方
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
(7)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三、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所投资标的发行人或原权利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的资产发生损失和收益发生变化。
(五)合规风险
在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违反法规及《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管理人可能因此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责令调整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及比例,从而影响集合计划的具体运作和投资收益。
(六)无法履约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七)合同变更风险
由于业务规则等的变化或其它原因,可能会导致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管理人将以管理人网站公告、书面或其他约定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约定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内给出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的答复。自合同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至公告约定合同变更生效日的期间内,本集合计划允许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之日内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退出且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的,本集合计划将会在合同变更条款生效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强制退出,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从而带来风险。
(八)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管理方式所带来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核对、收集、整理和保管,在运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集合计划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系统故障、人员操作失误、相关机构之间衔接不畅等原因,可能导致委托人参与申请无法及时确认、委托人资料信息错误、委托人无法查询交易信息等情形,从而导致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本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2、操作风险。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以及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以及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本集合计划除面临上述普通风险外,还面临以下特定风险: 1、质押标的流动性风险
若本集合计划在股票质押式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违约处置未完成或标的证券停牌,可能导致计划客户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2、融入方信用风险
(1)由于融入方财务状况恶化、项目投资规模与周期超预期、行业不景气等原因可能造成融入方违约,无法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价格、数量进行回购,出现违约,从而给集合计划带来风险。
(2)在经济周期底部或行业低谷期,质押标的证券价格可能大幅下降,导致触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的预警价格,此时融入方需追加保证金,如融入方违约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可能出现违约处置的情形 。
3、标的证券处置后亏损风险
融入方违约,质押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后,鉴于此过程中质押标的证券价格可能出现较大波动,且可能因证券数量较大在短期内难以变现或变现冲击机成本较高,从而出现质押标的无法足额偿付债务的风险。
4、限售股风险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优先办理司法冻结,存在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除此以外,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如融入方发生违约,违约处置时仍处标的证券仍于限售期的,存在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5、司法冻结风险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证券被质押后,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6、未履行职责风险
管理人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7、估值风险
鉴于本集合计划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采用成本计价、以协议约定利率计提利息并在协议期间摊销的估值方法,在极端情况下(质押标的触及平仓线且融入方违约,处置期间质押标的连续停牌抑或是成交量不足),可能出现质押标的处置日集合计划估值有较大波动,由此产生估值风险。
8、退出开放期,系统对该开放期应退出的资金提交自动退出申请。如果客户到期不及时退出,客户的收益将受到损失。
二十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组成
《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
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二十五、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五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由管理人通过网站公告、书面通知或其他方式征询委托人合同变更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日至合同变更生效日(从网站公告发布日至合同变更生效日至少有 5 个交易日,含公告发布日与合同变更生效日)之内提出退出申请,或集合计划在合同变更条款生效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强制退出;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六、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注:已成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的除外。)
管理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本合同一式五份,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各执一份,其余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