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17-082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PPP项目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1、本项目采用 PPP 模式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为 91,800 万元,约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10.74%,资金需求量大, 项目公司资本金为
27,501.31 万元,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需按协议要求承担相关融资安排,不排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在短期内承担较大资金压力的风险;
2、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不超过 1 年 11 个月,自 PPP 项目协议正式签订起算,包括连续 3 个月的调试运营期。运营期自商业运营日起算,即所有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并完成不低于 3 个月的调试运营期,且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营文件之日期起,时间为固定年限 13 年(156 个月)。在项目建设、运营期较长,期间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项目不能实施或部分投资款不能收回的风险;
3、本项目的回报机制为:年政府付费=年可用性服务费+年运营维护服务费,其中,年运营维护服务费为项目年运营维护成本,暂定为 78,500,000 元/年,可
用性服务费暂定为 90,674,300 元/年。鉴于本项目现阶段投资估算为可研深度,尚未开展初步设计与施工图编制工作,故投资额可能会有所变动,且项目公司在运营维护期间因通货膨胀/通货紧缩风险,技术进步或外部环境改善原因或税收法律法规变动,政府付费金额将可能依据本协议相关约定予以调整;
4、尽管项目协议已对协议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但协议的履行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宏观经济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一定的履约风险。
二、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1、签订背景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5日、 2017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xxxx://xxx.xxxxxx.xxx.xx/)刊登了《关于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PPP项目预成交的提示性公告》及《关于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PPP项目成交的公告》,公司作为牵头单位与广西北部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水务集团”)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参与了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PPP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并成为该项目的成交社会资本方,项目总投资估算为91,800万元。201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公示了由联合体与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以下简称“内河管理处”)、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宁水务”)共同签订的《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PPP项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本合同”或“合同”)。
2、审批程序
根据《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南府复[2017]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内河管理处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根据《关于印发南宁市PPP项目工作流程(修订版)的通知》(南政社合作办〔2016〕 19号),本次签订的项目协议文本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同时授权建宁水务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三、协议当事人介绍
1、甲方: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或“内河管理处”)根据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南宁市“中
国水城”建设及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南编[2013]52 号),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为南宁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相当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南宁市城市 18 条内河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中国水城”建设及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
作等。
单位负责人(主任):xxx
单位地址:xxxxxxxx 00 xxxx 0-0 x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无。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是否与公司有经营性往来:2014 年 8 月,公司与内河管理处签订了《民歌湖水体修复工程(水质改善部分)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439.00 万元,并向内河管理处授权的建宁水务支付了21.95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截至本公告日,该项目已实施完毕。
履约能力分析:内河管理处为南宁市人民政府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南宁市内河治理工作,南宁市财政局按付费节点向其拨付项目资金,因此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2、乙 1 方: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 1 方”或“建宁水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38556689
住所:xxxxxxxxxx 00 xxxxxxxxxx 0 xxxxx: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黄东海
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00 万元
经营范围:资产整合收购;国有资产管理;内河整治项目和水利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水务仪表检测和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凭资质证经营);土地、房屋、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
股权结构:南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 100%。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无。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是否与公司有经营性往来:2014 年 8 月,公司与内河管理处签订了《民歌湖水体修复工程(水质改善部分)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
为439.00 万元,并向内河管理处授权的建宁水务支付了21.95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截至本公告日,该项目已实施完毕。
履约能力分析:建宁水务是南宁市人民政府为深化南宁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构建南宁水务建设投融资平台而组建的大型水务投资控股型集团公司,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 PPP 项目政府出资方代表,建宁水务经营状况良好,资产实力雄厚,且已承担了数个内河治理 PPP 项目的政府出资义务,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3、乙 2 方:公司与广西北部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
“乙 2 方”或“联合体”)
联合体成员:广西北部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75989707K
住所:xxxxxxxxx 00 xxxxxxxx 0、0 x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於永馥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原水供应;污水处理;水务行业、水电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工程设备、材料、物资的购销代理;国内商业贸易;进出口贸易;生产供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限分支机构经营)。
股权结构: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无。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是否与公司有经营性往来:无。
履约能力分析:北部湾水务集团系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孙公司,其承担的水务项 目主要分布在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等北部湾四市及11家自治区级重点产业 园内,是北部湾经济区内实力较强的综合性水务企业,其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
支付能力等方面的风险较低,具备履行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的能力。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PPP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2、项目范围:南宁市 11 条内河河道黑臭水治理,具体包括:那平江、西明江、二坑溪、朝阳溪、可利江、亭子冲、石埠河、细冲沟、黄泥沟、石灵河、凤凰江。此外,竹排江河道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及其相关水质提升工作以及未来检查发现新的黑臭水体或新增黑臭水体,如适宜采用 PPP 模式,且按相关法律规定可作为新增工程内容纳入本项目一并实施的,则由政府方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纳入本项目,按“南发改城市[2014]431 号”文办理施工图备案、变更程序,新增治理工程内容以经批复的施工图为准;
3、项目总投资:鉴于本项目现阶段投资估算为可研深度,因此项目总投资额暂定为 91,800 万元,初步设计完成后,由甲方将经评审通过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应概算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市发改部门进行审核;
4、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a.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运营期xx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资产,在合作期内均归甲方所有;
b.甲方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c.在本项目合作期及规划区域范围内,以乙方遵守本项目适用法律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全部义务为前提,甲方授予乙方的该等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除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的经营权提前终止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擅自收回
经营权,不得再将本项目之特许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d.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开展本项目范围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保证项目正常开工。在本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应将项目用地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e.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同期开展本项目范围以外上游及xx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调后续流域综合治理与本项目间的关系;
f.负责本款所述河道应急工程的实施,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乙方负责应急治理河道的后续运营工作;
g.若由甲方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迟将相应顺延项目建设期,并由甲方给予乙方一定补偿,届时由双方协商补偿办法或金额。
(2)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a.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服务费;
b.在合作期内对项目资产享有使用的权利;
c.在不影响本项目实施,也不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经政府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可依法进行适度商业开发,其商业开发收入只作为奖励回报,不再调整年度政府付费金额,由甲乙双方按 30%:70%的比例分享,相关成本和税金由乙方负责;
d.乙方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甲方不承担任何融资责任,在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时,乙 2 方应提供股东借款或补充提供担保;
e.乙 2 方须在合作期内为项目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当项目公司因违约事
件或破产倒闭等原因无法继续运营本项目时,乙 2 方须承担融资、贷款偿还及运营维护责任;
f.负责本项目合作期内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的一系列工作,承担相应风险,并按照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南宁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如遇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上游来水水质急剧恶化,乙方应尽最大努力配合甲方处理相关情况;
g.未经甲方提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项目资产行使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权,亦不得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它权利限制;
h.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协议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
i.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工程进行违法转包、分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也不得将本合同及本项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转让由第三方行使。
5、经营权的授予
(1)本项目经营权包括:在合作期内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设施;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规定,提供黑臭水体治理服务,并按照本项目协议体系的约定获取运营维护服务费及可用性服务费;
(2)项目合作期: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不超过 1年 11 个月,自 PPP 项目协议正式签订起算,包括连续 3 个月的调试运营期。运营期自商业运营日起算,即所有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并完成不低于 3 个月的调试运营期,且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营文件之日期起,时间为固定年限 13 年(156 个月)。政府付费从商业运营日开始计算,并按约定时点支付。
6、项目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x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经营者,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合作期限届满时,且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则各方可就项目经营事宜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协商,如未能达成新的协议,或如需采取竞争性程序而乙方未获中选资格的,乙方应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甲方。
7、项目公司
(1)项目资本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27,501.31 万元。初始股东为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其中乙 1 方认缴的出资额为 8,250.39 万元,持股
比例为 30%,不参与项目公司利润分配;乙 2 方认缴的出资额为 19,250.92 万元,
持股比例为 70%。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乙 2 方项目资本金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 1 个月内一次性到位。
(2)乙方不得抽逃资本金或将资本金挪作他用,融资金额应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并足以保证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建设内容,满足项目运营维护的要求。
(3)乙 2 方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除乙 1 方认缴的资本金以外的
其他建设和运营资金。甲方不承担任何融资责任,在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时,乙 2
方应提供股东借款或补充提供担保。
(4)自项目进入商业运营日起七年后,经上报并获得政府方书面同意后项目公司股东可转让股权。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对所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5)若乙方因可归责于政府方原因无法完成工程变更、提标改造要求时,则视同因城市建设管理需要,提前终止项目合作。经市政府书面认可后,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并由指定主体受让乙2 方的股权或由指定主体承接本协议项下乙 2 方全部权利及义务,并参照中选收益率(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缴纳所得税前):
5.00%)进行补偿。
8、土地使用
(1)本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属地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经审计的金额为准,以货币资金的方式支付给甲方,纳入总投资,作为项目公司获得政府付费的依据。项目用地依法征收后,乙方需配合甲方办理建设用地使用的相关审批手续。本项目用地在合作期内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无偿使用,乙方必须依法使用土地,否则造成的行政处罚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本项目建设用地在乙方正式开工建设前,甲方应确保已完成所需建设用地的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工作,保证该项目用地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况。
(3)本项目土地权属或相关引起的争议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乙方仅配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但未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并交地的情况下,乙方
不可乱占乱用,如有违反土地使用管理法规的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涉及建设临时用地的,由政府协调解决,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作为项目公司获得政府付费的依据。
9、项目建设
(1)建设内容:本项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截污纳管工程、污水处理厂(站)工程、底泥清淤工程、初雨调蓄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等,具体以经批复的施工图纸为准。建设范围涉及南宁市 11 条内河河道,此外,竹排江河道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及其相关水质提升工作以及未来检查发现新的黑臭水体或新增黑臭水体,如未来经过政府采购程序由本项目公司中标的,一并纳入本项目建设范围,按照工程设计变更程序处理。
(2)建设期限:本项目的建设期不超过 1 年 11 个月,自本项目协议生效之
日起,至项目完工验收,并完成三个月的调试运营期结束之日止。其中,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维护好应急工程并保证完成本项目应急工程以外的 12 公里河段
的治理,使其水质达到不黑不臭的标准,且必须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国 家城乡建设部、环保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建成〔2015〕 130 号)中要求消除各河道黑臭水体;2018 年完成工程的所有收尾和完善工作,
所有项目设施最晚于 2018 年底前整体验收合格后投入商业运营。
(3)工程质量:乙方应保证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到达到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设计要求。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以及分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4)完工投运确认:若经甲与乙方共同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表明本项目水质标准自试运行之日起连续三(3)个月均能达到本协议的要求,则甲方应在前述条件满足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签发完工投运确认书,若前述期限内甲方未向乙方出具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则五(5)个工作日届满即视为本项目完工投运,前述监测机构之费用由乙方予以承担。
(5)商业运营日:所有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并完成不低于 3 个月的调试运营期,且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营文件之日期起为商业运营日,本项
目自此进入商业运营期。
(6)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应在整体完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并将项目竣工决算全套文件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若在上述期间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甲方可给予三个月时限的缓冲期。
(7)建设资金监管:为确保本项目建设进度不受资金到位情况的影响,乙方应就项目建设资金设立专门账户,由甲、乙双方共管,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
10、付费机制
(1)本项目的回报方式为政府付费,包括了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服务费。其中,可用性服务费根据乙 2 方在最终响应文件的投资额和项目全投资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前)测算,初始金额为玖仟零陆拾柒万肆仟叁佰(90,674,300)元/年;年运营维护服务费为项目年运营维护成本,为乙 2 方在响应文件中的报价柒仟捌佰伍拾万(78,500,000)元/年。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及附件 9 的约定进行绩效考核并及时出具考核报告。
南宁市财政局自收到甲方的考核报告 45 日内,将政府付费资金拨付甲方,后由
甲方支付给乙方。每 6 个月支付一次,直到运营期结束为止。
1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流行病、饥荒或瘟疫;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2)乙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本协议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乙方的承包商或其他与乙方建立协议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协议方面发生延误;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3)甲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
议项下义务:南宁市人民政府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充公或国有化。
(4)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5)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90)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12、违约及赔偿
(1)甲方违约及赔偿
a.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开工延迟将相应顺延项目合作期,并由甲方给予乙方一定补偿,届时由双方协商补偿办法或金额;
b.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运营维护服务费或可用性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出具后的三十(30)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黑臭水体治理政府付费额外,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0.01%)另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违约及赔偿
a.乙方不能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叁万(30,0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超过三十
(30)日,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但不可抗力和甲方的责任造成的延迟除外;
b.当发生工期延误导致乙方未能按照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施工任务时,乙方应 采取紧急措施,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确保本协议 8.2.(a)规定的建设节点要求得以 实现。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增加 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由甲方通过一次性补助 或者调整政府付费金额或延长合作期等方式进行补偿;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延误,
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在采取紧急措施后仍未能在 2018 年内完成工程的所有收尾和完善工作,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按照本协议建设期终止补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c.甲方除有权根据附件 9 约定的绩效指标支付相应的黑臭水体治理政府付费 额外,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的,则甲方有权视情形提取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如乙方在 运营期连续两期绩效考核总分小于 60 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接管本项目;
d.一个运营年度内,水质检测达标率(合格的检测点数×检测次数/全部检测点数×检测次数)连续 3 个月及以上低于 60%;或水质检测达标率(合格的检测点数×检测次数/全部检测点数×检测次数)累计 4 个月低于 60%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接管本项目。
13、争议解决方式
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项目协调委员会在二十(20)天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南宁市人民法院解决。
14、协议生效
x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五、签订本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由公司作为牵头单位的联合体本次成交南宁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 PPP 项目,总投资额 9.18 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110.74%,是基于公司多年来围绕黑臭水体治理、内河整治、流域治理等领域的技术储备和前瞻性的市场布局,表明公司在上述业务领域的市场拓展取得巨大进展,综合竞争力再上新台阶。
2、本项目采用 PPP 模式,由联合体与政府出资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合作期限 14 年 11 个月,其中 13 年的运营服务期限内,预计项目公司将收到政府付费累计达到 21.99 亿元(年政府付费 1.69 亿*13 年=21.99 亿元,最终以审定金额为准)。根据《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PPP 项目实施方案
的批复》(南府复[2017]34 号),该项目政府付费部分已纳入南宁市本级财政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安排,该项目政府按年付费具有保障度较高、未来年度现金流入稳定、回款周期相对较短的特点,若项目顺利履行,将为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提供稳定支撑。
3、2016 年度,公司经审计营业收入为 82,896.91 万元,实现净利润 6,267.89
万元,截至 2016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为 22,975.66 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
司已签约未履行完毕合同金额为 394,374.98 万元(含已中标项目金额,不含本协议金额),公司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且该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董事会关于协议签订的分析说明
依托公司在乡镇污水处理、河道综合治理领域的成套优势技术、前期摸底普查基础以及丰富的应急项目实施经验,本次由公司作为牵头单位的联合体成功中标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并签订项目协议,对包括朝阳溪、凤凰江、石埠河等重度黑臭河段在内的 11 条南宁市内河进行黑臭水体综合治理,表明公司在该业务领域的市场拓展取得巨大进展,且本项目由政府按年付费,具有保障度高、未来年度现金流入稳定、回款周期相对较短的特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将为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提供稳定支撑,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行业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针对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公司拥有底泥消减技术、充氧曝气技术、生态浮岛 技术和微生物强化处理技术等针对黑臭水体治理的集成优势技术,并自主研发厌 氧-接触氧化除磷脱氮生物膜反应器(ACM生物反应器),从适用性、综合性、 经济性、长效性及安全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针对不同类型的黑臭水体采用外 源控制、内源消减及生态修复三种方式进行综合治理,结合公司水生态修复服务 模式,开发可推广且具有针对性的内河湖泊水生态治理成套技术;公司于2015 年底完成南宁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工程项目前期普查服务,通过数据收集整理、专家访谈、公众调查、现场踏勘、水质和底质分析检测等途径,全面了解南宁市 水环境现状,提出南宁市黑臭水体清单,并对主要污染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同 时结合公司在水处理、河道治理领域的技术和实施经验,提出治理思路及建议,
为公司顺利承接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打下坚实基础;公司积极参与南宁市本地黑臭水体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了民歌湖水体修复工程、细冲沟黑臭水体应急治理工程、财经学院相思湖校区上游直排口应急治理工程、凤凰江沙井大道段水质应急治理工程等黑臭水体应急处置工程,在该领域拥有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
本次公司签订的《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PPP项目协议》为日常经营合同,协议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的经营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董事会对协议各方的背景、履约能力均进行了深入的了解与分析,认为公司及协议各方具备履行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的能力,本次协议签订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审慎核查后认为,签订协议的各方均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本次公司签署的《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PPP项目协议》为日常经营合同,协议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的经营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具体情况详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刊登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专项核查意见》。
八、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PPP项目协议》各签约主体真实存在,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本次协议签署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具体情况详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xxxx://xxx.xxxxxx.xxx.xx/)刊登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九、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十、备查文件
《南宁市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PPP 项目协议》及附件。
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