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2:
潮州市科技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
监管协议
(参考模板)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 制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乙方(竞买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为保障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科技服务业项目发展用地,切实履行《潮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潮土交告( ) 号)要求,根据《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潮府规〔20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产业项目监管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项目名称:
土地出让年限: 年
产业准入行业类别: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发展战略和相关产业政策,为乙方的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乙方土地出让年限内,对本协议中约定事项执行情况实施考核。此外,为确保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切实履行,甲方认为确有必要,可在前述规定核查时间外的年份进行核查。
如乙方未达到本协议有关约定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承诺并同意以下条款:
1.开工时间:乙方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称“出让合同”)之日起9个月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进行建设,原则上须一次性规划建设,分期建设的,须一次性规划且只分两期建设,两期竣工验收后,可按首期开工建设认定。首期报建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分别不能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的70%。
2.投产时间:乙方须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完成建设和竣工验收并正式投产,投产后的培育期为1年。
3.投资强度:乙方上述项目亩均投资额(总投资额/项目建设用地亩数)不低于 万元。
4.容积率:乙方上述项目容积率不低于 ,且不超过出让合同约定上限。
5.转让或出租限制:原则上乙方在投产5周年内不得(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确需转让的,须经甲方同意,乙方退还优惠的地价款,且项目承接方须承诺重新履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方可转让。
允许20%(含)以下的用房出租给主营业务上下游产业链相关企业、单位,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创新创业平台(基地)不限制。
6.股权变更限制:原则上乙方在投产5周年内不得(变相)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确需转让的,须经甲方同意,乙方缴纳出让价款43%的违约金,且项目承接方须承诺重新履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方可转让。
乙方享有的权利:
参照《潮州市科技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标准、扶持措施及监管指导意见》中提及的扶持措施。
违约责任
经甲方考核,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中承诺内容的,应按以下处罚:
(一)乙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逾期6个月(含)以上的,须向甲方支付项目基数总额5%的违约金,在1个月内未交清违约金的,按日1‰加收滞纳金;逾期1年未按时开工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未按时开工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行政因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逾期的,经甲方确认后可相应延长。
(二)乙方项目已开工建设,但协议约定时间内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协议约定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项目基数总额5%的违约金。
(三)逾期6个月以上投产的,须向甲方支付项目基数总额5%的违约金。因行政因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逾期的,经甲方确认后,投产时间可相应延长。
(四)在土地出让年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出租物业的,甲方有权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乙方违约出租物业市场租金水平的2倍收取违约金,即违约金=乙方违约出租物业租金/月×违约出租物业时间月数×2。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转让本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筑物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残值方式补偿。
(六)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转让或变更股权的,甲方有权组织有关部门对乙方处土地出让价款20%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部门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七)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等责任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甲方可组织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退出机制
(一)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经原批准土地供应方案的批准机关批准后,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建设用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建设用地:
1.项目已经开工建设但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产或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时间未满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扣除出让合同定金后,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时间1年(含)未开工建设但未满2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土地出让价款扣除合同定金后退还乙方。
(二)乙方逾期2年(含)未按时开工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在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产之后,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运营,可以申请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约定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甲方根据产业项目监管指导意见及监管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乙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甲方依法依规处置,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协议中部分名词含义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的,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二)本协议所称投资强度等相关数据以市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争议解决方式
如有本协议未约定情形或因履行本协议引起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该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三份(分送土地主管部门一份)。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且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