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以中央銀行網站 http://www.cbc.gov.tw 公告之利率為基礎,以上述取樣標準選取,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起四捨五入。
台中商業銀行借 據 | |||||||
借款人: 授信總額度:統一編號: | |||||||
主管 | |||||||
本契約書編號 | 授信批准號碼 | 經辦 | |||||
批准日期 | 授信編號 | 核對印鑑 | |||||
借款期間 | 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訂約日期: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
本借據範本已於 年 月 日列印並提供立約人攜回審閱。
放款科目 | 放款帳號 | 初放日期 | 轉期次數 |
領取本借據影本 | 領取人簽名或蓋章 | 交付人簽名或蓋章 | 備註 |
年 月 日 |
借 據
立約人(包括借款人、連帶借款人、連帶保證人、一般保證人) 茲向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稱貴行)借得新臺幣元整(以下稱本借款), 立約人等2人願就本債務與貴行約定遵守下列條件:
一、借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借款利息:依指標利率:□貴行公告季基準利率□貴行公告月基準利率□貴行公告季定儲利率指數(亦稱指數房貸利率)□貴行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利率,並按下列第【 】款方式計算利息:
(一)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目前合計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機動利率計息】
(二)按年利率 %計算,且自撥款日起算屆滿 個月之次日起改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
(目前合計為年利率 %)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機動利率計息】
(三)按年利率 %計算,嗣後除另有協議外,不再變更。【固定利率利息】
(四)第一個月至 個月
□按固定利率 %計算
;
□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目前合計為年利率 %)機動計算
□按固定利率 %計算
第 個月至第 個月
第 個月至第 個月
□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目前合計為年利率 %)機動計;算
□按固定利率 %計算
□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目前合計為年利率 %)機動計算;
自第 個月起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機動計算。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分段計息】
(五)按年利率 %計算,且自撥款日起算屆滿 個月之次日起按年利率 %計算,嗣後除另有協議外,不再變更。【固定利率分段計息】
(六)其他(個別約定):
前開利率調整時,應自三、還本付息:
□調整日
□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
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一)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按下列第【2】小點規定辦理:
1、(利息按月繳納)自借款撥付日起,利息按月單利計付壹次,借款到期將本金壹次還清。
2、(本息分期償還)自借款撥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按實際餘額計付。
3、(本金分期償還)自借款撥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按實際本金餘額償還,利息按借款餘額每月單利計付一次。
4、(有寬限期本息分期償還)自借款撥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自第一期至第 期只付利息不還本金,自第 期起,再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按實際餘額計付。
5、(有寬限期本金分期償還)自借款撥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自第一期至第 期只付利息不還本金,自第 期起,本金按期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按實際本金餘額償還,利息按借款餘額每月單利計付一次。
6、(本金固定償還)自借款撥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本金按期固定償還 元,最後一期按實際本金餘額償還,利息按借款餘額每月單利計付一次。
7、其他:
(二)採前項第2或 4 款方式辦理者,如遇約定利率變更或指標利率調整時,貴行得自變更或調整日起改按新約定利率或貴行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機動調整借款人每期應攤付之本息金額。
(三)借款人得請求貴行提供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得請求告知查詢方式。(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公告於貴行網站)。
(四)未為第(一)項之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人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並自請求之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依借款人請求之方式還本付息。
(五)立約人同意,於負有數宗債務且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依民法相關規定決定數宗債務之沖償順序。
(六)借款人經貴行同意得隨時與貴行以書面約定變更前開約定利率,其他立約人均同意對變更後約定之利率負連帶責任。
(七)借款利息之計算:利息算至元位,以下四捨五入,一年以下之放款按日計收利息,超過一年期之放款按月計息,不足月部份按日計息;收息期間之計算自貸放日起至償還日之前一日止,於借款當日償還者以一日計息。
四、本息繳付日期:每期應繳付本息訂於每月(或每期首月) 日繳納,最後一期於到期日繳納,對於行政主管機關規定逾期放款報送經行政主管機關指定或與 貴行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之起算日,仍依借款撥付日之期日計算。
五、借款人或貴行應盡下列告知義務:
(一)貴行調整指標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指標利率公告於 貴行網站及營業大廳並依本契約第九條其他約定(三)之約定方式揭示,如未公告,利率調升時,仍按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借款人並得請求貴行提供調整後之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
(二)借款人通訊住址:xxxxxxxxx000x0xx0xxxxxx:xxxxxxxx 00 x 0 x
上開通訊住址變更時,變更之一方應以書面或依本契約第九條其他約定(三)之公告方式告知,如未為告知,一方將有關文書依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對方之通訊住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六、貴行因業務需要,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立約人同意受 貴行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得於約定書第九條約定範圍內為電腦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個人資料。借款到期未清償(包括約定書第五條加速條款之引用)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本件借款相關資料交付 貴行委任債權催收之第三人,並由該第三人全權處理債權催收及訴訟等相關程序,並得將立約人於貴行之全部債務出售與第三人(含資產管理公司)。貴行因業務需要,如已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於借款契約訂定時應將上述情事告知立約人;借款契約訂定後 貴行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亦同。
貴行未依前項規定告知者,應就立約人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七、貴行申訴專線電話為:○八○九○九六xxx
x、本借據正本乙份由 貴行收執,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 份,由立約人及其他關係人各收執乙份。九、其他約定:
(一)本借款之交付方式按下列第 | 小點辦理: | |||
1、本借款全數撥入貴行 | (部)分行 | 存款第 | 號帳戶。 | |
(戶名: | ) | |||
2、撥(匯)付借款人指定之 | 銀行 | 分行 | 存款第 號帳 |
戶。
3、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如附件)辦理撥付。
(上述第2及3小點限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使用)
號帳戶。(戶
存款第
(部)分行
x借款全數撥入貴行
4、
名: )後,授權貴行得自前述帳戶轉出(轉出金額以新臺幣 元為限)代為
清償 銀行之借款。
(二)貴行依前述約定將本借款撥入上述帳戶後即已完成交付借款,立約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絕不以本借據或該帳戶之取款憑條等文書所蓋印鑑或金融卡及密碼被盜用、偽造、變造而否認貴行已交付本借款或本契約已有效成立。
(三)前第五條(告知義務)經雙方約定由貴行以電子郵件或自動櫃員機螢幕顯示或繳息收據列印或報紙公告或存摺登錄等方式揭示。
※(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四)立約人之清償方式約定如下:(約定限制清償期間者,本筆借款適用貴行優惠利率相關規定計息)
□得隨時清償:立約人得於借款期間內提前還款,不須支付貴行任何違約金。(利率依第二條借款利息約定)。
□限制清償期間:立約人於借款期間內倘須提前還款,願支付貴行提前清償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方式另簽立個別商議條款約定。
(五)本借款利息、本金及違約金、遲延利息與各項費用(含擔保物之保險費)之償付,茲委託 貴行就借款人(或其他人)於 貴行 分行(部)開立之 存款第 號帳戶存款轉帳代繳,並以本約定為授權之證明。
(六)本借款有關之 費(新臺幣 元),茲委託貴行得免憑存摺及取款條逕予代扣,並以本約定為授權之證明,上開費用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貴行於生效日 60 日前於貴行網站、營業場所公告以代通知,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委託人簽章: 核章:
約 定 書(一般約定條款)
第 一 條:本契約所稱本債務,係指立約人(係指全體借、保人)基於本契約對貴行所負之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
第 二 條:立約人因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鑑、代表人、代表人權限範圍或其他足以影響貴行權益等變更情事發生時,應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貴行,並辦妥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之手續。於未為上述通知及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手續前與貴行所為之交易,立約人均願負其責任。如因而造成貴行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第 三 條:立約人之住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貴行,如未為通知,貴行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立約人最後通知貴行之住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第 四 條:本債務應依本契約所載利率及還本付息方式繳付本息。如無約定者,依本借款款項撥付當日貴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計五%計息。如未依約繳納本息,應以未繳當時之利率計收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本金逾期未還應按原放款利率計付違約金。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
第 五 條: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一切債務,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貴行依第六至九款事由行使本條款時應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二、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物之宣告時。
六、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七、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八、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行核定用途不符時。
九、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銀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第 六 條:各種票據、借據及其他一切證書等之印鑑,如貴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認為與立約人留存之印鑑相符而成立交易時,即使因印鑑被盜用、偽造、變造、喪失及其他任何情形而發生之損失,立約人願負一切責任。
第 七 條:借款人對貴行所負一切債務如未依約清償,貴行得抵銷立約人寄存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一切債權。第 八 條:立約人願隨時接受貴行對受(授)信用途之監督、業務財務之稽核、擔保品之檢查、監管及有關帳簿、報表(包括關係企業之綜合財務報表)、單據、文件之查閱。貴行認為必要時,並得要求立約人按期填送上
開徵信資料,或提供經貴行認可會計師簽證之會計財務報表,並由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將查核報告副本送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洽請該簽證會計師提供工作底稿。貴行認為立約人之財務結構應行改善時,得限制立約人以現金分配盈餘及要求立約人增資或為其他改善財務結構之行為,立約人當即照辦。
第 九 條:一、立約人同意貴行為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得將立約人與貴行之一切往來資料,包括:逾期、催收及呆帳記錄及財稅表報資料,貴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金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及其他經行政主管機關指定或與貴行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之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建檔、查詢、國內、國際傳遞及合於上開目的之一切利用。
二、立約人於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情形下,對於貴行所蒐集之上開個人資料得以書面查詢並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或有錯誤或遺漏得請求更正或補充,於上開蒐集目的已消滅或期限已屆至時,得以書面請求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
三、立約人若未提供上開個人資料,將無法辦理授信業務。
第 十 條: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其債務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除經立約人證明確有錯誤貴行應予改正者外,立約人願依貴行通知再立債權憑證供貴行收執,或依據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履行債務。
第十ㄧ條:立約人同意貴行將立約人所開發、背書、承兌或保證之票據,連同其附帶之擔保物權,轉讓第三人,立約人對於受讓人仍願履行本契約各條款之規定。
第十二條:立約人所開發、背書、承兌或保證之票據所載付款處所應以貴行同意之付款場所為付款地;上述票據如不獲付款、承兌或無從為承兌、提示時,貴行得免作成拒絕證書,並可免為票據債權保存上之法定手續及通知等,立約人絕無異議。舉凡立約人為付款人之票據,貴行無須辦理付款之提示。
第十三條:如貴行認為必要時,雖票據上之期限尚未到期,亦有權要求立約人即時照其票面金額買受立約人所開發、背書、承兌或保證而以貴行為權利人之一切票據。
第十四條:凡持有立約人印鑑或貴行發給立約人之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證,前往貴行請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及其有關文件者,均視為立約人之代理人,貴行得准予返還或更換之。
第十五條: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或與貴行借款往來分行所在地或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各宗債務,如貴行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增加或更換保證人或擔保物,立約人經貴行通知後願即照辦,惟於更換保證人時,原保證人須經貴行書面同意免除其保證責任後,方能免除保證責任。
第十七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願即與貴行另行協議,所議定內容視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十八條:立約人自借款起始日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貴行要求之其他保險,其保證費由立約人負擔。如立約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貴行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立約人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貴行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立約人所欠借款金額並按本契約之約定利率計息。 但貴行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代墊付保險費之義務。
第十九條:立約人須俟本債務完全清償後始得免除清償責任,如(連帶)借款人未依約履行,全體保證人應負責立即如數付清,並同意下列事項:一、貴行無須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任一(連帶)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求償。二、(連帶)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代任一(連帶)借款人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貴行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惟本條之約定事項,倘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約人對於 貴行之一切往來,願切實遵守本借據暨約定書各條款,並簽x於後表示同意。
以上全部條款業經貴行服務人員詳為說明,本人業已充分瞭解無誤。
此 致
台照
借款人 | 姓名: | 簽名: | 對保人簽章 | 年 月 日 |
身分證字號: | xx: | |||
地址: | ||||
連帶保證人 | 姓名: | 簽名: | 對保人簽章 | 年 月 日 |
身分證字號: | xx: | |||
地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ㄧ、『季定儲利率指數』(亦稱為指數房貸利率)說明:
(一)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 貴行)季定儲利率指數構成參考本國銀行中存款前十大銀行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平均,取樣時並刪除最高及最低各兩家銀行之利率,由剩餘六家銀行之利率平均之。
(二)指數每三個月定期調整,房貸利率得以充分反映市場的利率狀況。調整期間如下:
1、定儲利率指數:定儲利率期間為每期三個月,調整次數:一年四次,以每年二、五、八、十一之二十一日為調整基準日。
2、取樣時為基準日前一星期之取樣銀行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註)平均,刪除最高及最低各兩家銀行之定儲固定利率。
註:以中央銀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 公告之利率為基礎,以上述取樣標準選取,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起四捨五入。
二、『季基準利率』係依 貴行『季定儲利率指數』固定加碼後之利率,目前為年利率 %;前揭固定加碼部分,如發生以下原因 貴行得逕予調整至合理水準:
【本項季基準利率公告於 貴行網站暨營業大廳】
(一)因重大不可抗力之因素發生,致本項季基準利率指數明顯偏離市場利率水準。
(二)季基準利率低於貴行固定成本以下時;貴行得於十日前,於 貴行之營業場所及網站上或媒體公告後,逕自將季基準利率固定加碼部份變更至合理水準。
三、「月定儲利率指數」:除調整週期改為每月計算外,餘均比照季定儲利率指數說明辦理。四、「月基準利率」:除調整期間改為每月調整外,餘均比照季基準利率說明。
未按時依約繳款之紀錄,將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而影響借款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查詢。
個別商議條款
一、任一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於貴行授信前,提供不實財務報告或資料致貴行為錯誤評估者。 (二)貴行核定之資金用途所需之證照被停止或吊銷者。
(三)立約人或其負責人因犯罪嫌疑被收押或起訴者。
(四)立約人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註銷者;或立約人所提供備償票據到期未能兌現者。
(五)其保證人如有一般約定條款第五條第二至五款情形之一,經貴行要求限期更換保證人而立約人未為更換者。二、(資產證券化條款):當此產品資產證券化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將本債權逕自移轉予受託人,為債權讓與需要
之特定目的,得將立約人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並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知。三、其他:
立約人對於 貴行之一切往來,願切實遵守上述個別商議條款之內容(立約人已於合理期間逐條審閱)並另行簽章後表示同意,上述個別商議條款視為本契約之一部。
立約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