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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2 年 4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长作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部配合董事会秘书处理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报送工作。
第四条 未经公司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需对外传送内容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资料时,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七条 x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条所涉及“重大”、“重要”的判定标准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的标准进行判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x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签署任期内有效的《保密协议》。(附件 1)。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一)内幕信息内部传递时,主办部门应及时填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报证券部备案。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确因工作需要,须向有关单位、个人提供涉及内幕信息或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经办部门应按照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规定,确认已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后,将拟提供文件清单(附件 3)和文件交证券部,由证券部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批。经批准后才能将相关文件一并提交给外部使用人,同时明确提示对方相关内容为未公开信息,其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于我公司未披露相关信息前对外泄露,并告知对方须反馈《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登记表》及加盖其公司公章。
经办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外部使用人反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公司证券部备案。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供文件清单)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证券部存档。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企业名称)、职务、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股价敏感的内幕信息,公司董事会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证监局及交易所,并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披露。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要求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档资料,不准借给他人阅读或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存储的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二十一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等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x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x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x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附件:1.《保密协议》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提供资料清单》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1.《保密协议》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商业信息保密协议
甲 方: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乙 方:
乙方因在甲方履行职务,已经及将要知悉甲方商业信息。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保密内容
1、经甲、乙双方确认,根据乙方工作性质,乙方应承担以下相关部分内容的保密责任:
资产并购、产权转换等事宜,统计报表,合同。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底稿;
产品销售中基于市场分析的定价和应对竞争的主要措施,合同;
对外贸易中市场策略和市场定价,谈判记录,贸易合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确定之前与事故有关的信息;
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重大投资、筹资决策信息;
生产部署规划,重大生产技术问题,储量及采掘工程图,地质地形及井下对照图,各生产矿供电系统图;
拟开发项目的进展情况, 项目开发重要信息、核心技术及对外签订的项目开发合作意向协议和合同;
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文件档案;
员工档案、收入、后备人员情况、考察材料、 管理人员名册 ;
公司的投资信息、上市股权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定期报告在依法披露前的各种信息;
2、按照法律和协议,甲方对第三者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1、不打听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信息。
2、不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商业信息
3、不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理甲方业务信息的行为皆属于“允许”)不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信息。
4、如发现商业信息被泄漏或者因自己过失泄漏商业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5、在甲方工作期间,不直接地或间接地从事同甲方的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或对甲方竞争对手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咨询性、顾问性服务。
6、乙方在甲方工作期满后,同意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商业信息的记录、笔记、提纲、数据、图纸以及任何其他资料,并办妥交接手续。
7、xx同意在甲方工作期满、退休、调离或辞职后仍然严密地保守自己在甲方工作期间所了解的甲方的商业信息,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的信息为止。
三、 不存在抵触协议的保证
乙方xx并保证,签署本协议并没有违反自己曾签署的其他合同或者协议。
四、违约处罚
乙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给予处罚;给甲方造成巨大损失的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x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x x(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 部门负责人签字 报送日期:
序号 | 姓名(自然 人、法人、政府部门) | 所在单位/部门 | 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件号码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证券简称: 昊华能源 证券代码: 601101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必备项目。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资料清单》
内幕信息事项: 部门负责人签字 报送日期:
序号 | 资料名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证券简称: 昊华能源 证券代码: 601101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