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指富新照明有限公司(FU SUN LIGHTING LIMITED),一間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註冊的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北角七姊妹道208號昌利大厦3樓302室;
銷售條款和條件
除非台端/貴公司於收到本條款後10天內通知賣方及將該 貨品按收貨時的相同狀況退回賣方,本條款將適用於台端
/貴公司向賣方購買該貨品。本條款的中文版本僅供參考 之用,中英文版本之間有任何分歧,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1. 釋義
1.1 在本條款中:
「買方」指訂立該合約以向賣方購買該貨品之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
「該合約」指該貨品的銷售和購買之合約;
「該貨品」指附錄了本條款的賣方報價單、銷售訂單、送貨單或發票上所指定之貨品(包括任何分期交付的或任何部分之貨品);
「賣方」指富新照明有限公司(FU SUN LIGHTING LIMITED),一間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註冊的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北角七姊妹道208號昌利大厦3樓302室;
「本條款」指在本文件列出之標準銷售條款和條件及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包括買方和賣方以書面協議之任何特殊條款;
「書面的」、「以書面」或任何類似的表達,包括傳真發送但不是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的電子通訊。
1.2 在本條款中被提述的法規條文應被解釋為在相關時間下經修訂、重新制定或延展的之該法規條文。
1.3 本條款的標題只是為了方便,並不影響其解釋。
1.4 若本條款的條文的英文版本及中文版本之間有任何分歧或出入,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2. 銷售的基準
2.1 除了買方以口頭向賣方落單,賣方、買方應在符合本條款的規定下及按照賣方的書面報價單(若由買方接納或聲稱由買方接納的)或銷售訂單出售、購買該貨品,而該合約應摒除任何其他條款下僅受本條款管限,並且任何此等報價單或銷售訂單均是在本條款的規限下為買方接納或聲稱為買方接納的。
2.2 除非由賣方以書面確認,賣方的僱員或代理人沒有被授權去作出任何有關該貨品的xx。買方承認沒有依賴任何此等未經確認之xx去訂立該合約,但本條款不會影響任何一方作出欺詐xx之責任。
2.3 在未經賣方以書面確認下,對於由賣方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給予買方或其僱員或代理人就該貨品的存貯、應用或使用之任何意見或建議,若買方遵循或依此行事是完全由買方自負風險的,而賣方不須對此等未經確認之意見或建議負上任何責任。
2.4 賣方不須要對賣方發出的任何銷售印刷品、銷售訂單、報價單、接受要約、發票或其他文件或資料上之任何須更正的排印、文書或其他錯誤或遺漏負上任何責任。
3. 訂單和規格
3.1 除非和直至收到賣方的書面銷售訂單以確認,所有買方提交的訂單不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而賣方向買方發出發票應構成書面接受。
3.2 買方應負責確保列載在賣方的書面報價單、銷售訂單、送貨單或發票之條款的準確性(包括買方提交的任何適用規格),並應從該文件上日期7天內通知賣方任何排印、文書或其他錯誤或遺漏。
3.3 該貨品的數量、質量和說明及其任何規格應以列載在賣方的書面報價單(若由買方接納或聲稱由買方接納的)或銷售訂單上為準。若賣方以發出發票方式接受買方訂單,則應以列載在發票上為準。
3.4 買方不能取消賣方已接受了的訂單,除非得賣方以書面同意及以買方應對賣方所招致的一切損失(包括利潤損失)、費用、損害、收費和開支作出十足彌償作為條件。
4. 貨品價格
4.1 該貨品的價格應以賣方書面報價為準,若該貨品沒有報價或該報價已經失效,則以賣方價目表上該貨品在發送當天適用的價格為準。所有報價的有效期僅為30天或直至買方較早接受報價為止,賣方之後可在不通知買方下更改報價。
4.2 賣方保留權利在交貨前任何時候以書面通知買方提高該貨品的價格,以反映由於賣方不能控制的任何因素 (例如但不限於:任何外匯波動、貨幣管制、關税改變)、買方要求該貨品的規格、數量或交貨日期的任何變更、或買方給予指示或買方沒有給予賣方足夠的資訊或指示所造成之任何延遲等以致賣方成本的增加。
4.3 若該貨品是在位處於香港地區內的買方場所交付,價格已包含運輸、包裝和保險的收費。除此以外,除非在賣方的書面報價單(若由買方接納或聲稱由買方接納的)或銷售訂單上另有規定或除非買賣雙方另以書面協議,所有賣方報價是以出廠價為基準,而當賣方同意在賣方場所以外地點交付該貨品,買方應負責支付賣方就運輸、包裝和保險的收費。
4.4 賣方價格不包含任何適用的增值稅,買方須就此另外負責支付予賣方。
5. 付款條款
5.1 在買賣雙方以書面協議之任何特殊條款的規限下,賣方可在交貨時或交貨後任何時間、向買方就該貨品的貨價發出發票,除非該貨品應由買方領取或買方錯誤地未提取該貨品,在此情況下,在賣方已通知買方該貨品已準備好領取或(視情況而定)賣方已提出交付該貨品後之任何時間,賣方有權向買方就該貨品的貨價發出發票。
5.2 買方應在接到賣方發票後即時支付該貨品的貨價(扣除
買方享有的任何折扣,但沒有任何其他扣除),而儘管交貨可能尚未發生或該貨品的所有權尚未轉移予買方,賣方仍有權追收貨價。貨價的付款時間應是該合約的要素。
5.3 若買方未能在到期日或以前付款時,在沒有限制賣方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下,賣方可以:
(i) 取消該合約或暫停任何進一步交貨予買方;
(ii) 以賣方認為合適的方式(不管買方聲稱的任何撥用),將買方已支付的(根據該合約或買賣雙方之間的任何其他合約下支付的)款項撥作支付該貨品(或買賣雙方之間的任何其他合約下供應的貨品)的貨價;及
(iii) 向買方收取就買方未付金額、按每月1.5%計算之利息(在任何判決之前及之後),直至清還為止。
6. 交貨
6.1 該貨品的交付應由買方在獲得賣方通知已準備好領取後7天內在賣方場所領取,或若賣方同意在其他地點交貨,由賣方送貨到該地點。
6.2 該貨品的任何引述的交貨日期對賣方而言只是大約的,而賣方對不管怎樣造成的交貨延遲不應有任何責任。除非事先賣方以書面同意,交貨時間不應是該合約的要素。賣方可以在給予買方合理通知下,在引述的交貨日期前交付該貨品。
6.3 當該貨品是以分期交付的,每次交貨應構成一個單獨的合約,而買方不能因賣方未能按照本條款交付任何一或多次分期貨品、或買方就任何一次或多次分期交貨索償、而有權去將該合約視為整体已被悔約。
6.4 若因任何並非超出賣方合理控制或買方過失的因由而造成賣方未能交付(或任何分期交付)該貨品,則賣方為此要對買方負責,而賣方的責任應以(在最便宜、可提供的市場上)取代沒有交付的該貨品的同類產品的成本、超出沒有交付的該貨品的貨價之超額部份(如有)為限。
6.5 若買方未能領收該貨品或未能在規定交貨時給予賣方充分的交貨指示(並非任何超出買方合理控制或賣方過失的因由所造成),在沒有限制賣方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下,則賣方屆時可以:
(i) 將該貨品存倉直至交貨或由賣方出售,並向買方收取合理的存倉費包括保險費;及/或
(ii) 按可隨時取得的最好價格出售該貨品,以及(在扣除所有存倉和銷售費用後)向買方就超出該合約貨價的超額部份提交帳目或向買方收取就低於該合約貨價的缺額部份。
7. 風險與所有權
7.1 該貨品的損壞或損失風險應按以下情況轉移予買方:
(i) 若該貨品應在賣方場所交貨,則在賣方通知買方該貨品已準備好領取之時轉移;或
(ii) 若該貨品應在賣方場所以外地點交貨,則在賣方交貨之時轉移;或若買方錯誤地不提取該貨品,則在賣方已提出交付該貨品之時轉移。
7.2 儘管該貨品已交付、風險已轉移或本條款的任何其他規定,該貨品的所有權不應轉移予買方,直至賣方已收到現金或已結算的資金作為清付該貨品的貨價及賣方同意出售予買方的所有其他貨品的已到期支付的貨價。
7.3 直至該貨品的所有權轉移至買方以前,買方應作為賣方的受信代理人及受寄人身份持有該貨品,並應將該貨品與買方和第三者的貨品分開保存,以及應將該貨品作為賣方的財產妥善貯存、保護、投保和識別。直至該貨品的所有權轉移至買方以前,買方有權在其正常業務過程中轉售或使用該貨品,但應就出售所得或在其他情況下就該貨品向賣方負上受信責任。
7.4 直至該貨品的所有權轉移至買方以前(及在該貨品仍然存在及並未轉售為前提下),賣方可隨時要求買方交還該貨品予賣方,以及若買方未能立刻交還,則可進入儲存着該貨品的、買方或任何第三者的處所並收回該貨品,而買方在此授權及特許賣方及其人員、僱員及代理人為此目的進入儲存着該貨品的任何處所以收回該貨品。
7.5 買方沒有權利將仍是賣方財產的該貨品用作質押或以任何方式作為任何欠債的抵押,但若買方如此行事,則買方所欠賣方的所有款項應(在沒有限制賣方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下)立刻成為到期支付。
8. 保證與責任
8.1 在本條款明文的規限下,將所有法規或普通法隱含的保証、條件或其他條款在法律容許的最大xx下摒除於外。
8.2 賣方在此承認買方並非該貨品的製造商。賣方就該貨品的責任應限於其合理盡力地將可能由該貨品的製造商獲得的所有保證或擔保的利益轉移予買方。
8.3 對於因合理損耗、恣意破壞、疏忽、不正常的儲存或工作環境、未能遵照賣方及/或該貨品的製造商的指示(不論口頭或書面的)、在沒有賣方及/或該貨品的製造商的批准下錯誤使用、改動或修理該貨品而引致的任何缺陷,賣方不應有任何責任。
8.4 若該貨品的總貨價尚未在到期日或以前支付,則賣方不應根據本條款(或任何其他保證、條件或擔保)有任何責任。
8.5 在前述條款不受影響下,買方基於該貨品的質量或狀況的任何缺陷或其未能符合規格的索償,應該(不論買方是否拒絕交貨)在交貨後10天內通知賣方。若買方沒有拒絕交貨及買方並未相應通知賣方,則買方沒有權利拒絕接受該貨品及賣方不應對該等缺陷或故障有任何責
任,並且買方有責任一如該貨品已根據該合約交付下支付貨價。
8.6 在前述條款不受影響下,當一項基於該貨品的質量或狀況的缺陷或其未能符合規格的有效索償已按照本條款通知賣方,賣方可免費替換該貨品(或有關部份)或可行使賣方的單獨酌情權下按照本條款退還該貨品的貨價 (或貨價的相稱部分)予買方,而在此情況下,賣方應對買方沒有進一步的責任。
8.7 在前述條款不受影響下,當一項基於該貨品的質量或狀況的缺陷或其未能符合規格的有效索償已按照本條款通知賣方,買方可在以下條件規限下退回該貨品或有關部份:
(i) 買方必須在交貨後10天內將該貨品或有關部份退回賣方;
(ii) 該貨品或有關部份必須在全新及從未使用的狀況,並須連同其原裝包裝、保証咭、証明書、標籤、標貼等退回,而且在獲得退還貨價或替換貨品前,必須通過賣方就任何損壞或錯誤使用的檢查;
(iii) 該貨品或有關部份若曾經使用或損壞會以買方支付成本下退回買方;及
(iv) 買方應附上一份有關發票的副本,以清楚顯示退回的該貨品或有關部份。
8.8 賣方不應對買方因任何xx(除非欺詐的)、或任何默示的擔保、條件或其他條款、或普通法下的任何義務、或該合約明示的條款下,就因該貨品的供應(包括是否按照該合約延遲供應或未能供應該貨品)、或其使用、或買方之轉售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利潤損失或任何間接的、特殊的或相應的損失或損壞、成本、費用或任何補償申索(不管是賣方、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人的疏忽所致)而負上任何責任,而除非本條款另有明文規定,賣方在該合約下及與之相關的責任不應超過該貨品的貨價。
8.9 若賣方因其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因由而引致任何延遲履行或不履行在該合約下有關該貨品的任何責任,則賣方不應對買方負上任何責任或被視為已違反了該合約。
9. 彌償
9.1 若買方因該貨品或其使用或轉售侵犯了他人的專利、版權、設計、商標或其他工業或知識產權而被索償,除非該索償是因使用了買方提供的繪圖、設計或規格所引起的,則賣方應對買方任何被裁定須負責或因此招致的、與索償有關或買方就索償達成和解而已支付或者同意支付的損失、損害、成本及費用作出彌償,在應以下列作為前題:
(i) 賣方應獲得有關索償之任何訴訟或談判之全面控制權;
(ii) 買方應就任何此等訴訟或談判給予賣方所有合理的支援;
(iii) 在未徵得賣方同意(不得不合理地拒絕)下,除非依照最終的裁決,買方不應支付或接受有關索償或對任何此等訴訟作出妥協;
(iv) 買方不應作出可以或可能使買方就此類侵權可能已有的保險單或承保單失效的任何作為,而此項彌償保証應以買方在該等保險單或承保單下所收回的任何金額(買方應當盡其最大努力行事)為限而並不適用;
(v) 賣方應有權享有就該等索償、任何其他人士被裁定須支付買方、或得買方同意(該同意不得不合理地拒絕)下同意支付予買方的損害及成本(如有)的利益,而買方應向賣方相應地提交帳目;及
(vi) 在不限制買方在普通法下的任何責任下,賣方可要求買方採取該等措施,其為賣方可合理地要求以減輕或減少賣方根據本條文須向買方作出彌償的損失、賠償、成本或費用。
10. 買方無力償債
10.1 本條款適用於:
(i) 若買方與其債權人作出妥協或自願安排或(作為個人或商號)成為破產或 (作為公司)進入財產管理或清盤 (除為了合併或重建之目的);或
(ii) 若買方的任何財產或資產被產權負擔人接管或破產管理人已獲委任;或
(iii) 若買方停止或威脅停止經營業務;或
(iv) 若賣方合理地預料任何上述的事件即將於買方發生並因此通知買方。
10.2 若本條條文適用時,在沒有限制賣方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下,賣方可在對買方沒有任何責任下解除該合約或暫停該合約下任何進一步交貨,以及若該貨品已交付但未付款,不論之前已有任何相反的協議或安排,貨價將成為立即到期支付。
11. 一般條件
11.1 在未得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之前,買方和賣方均沒有權轉讓該合約的全部或任何部份,惟賣方有權就其全部或任何部份責任訂定分包合約。
11.2 賣方對買方的任何違約的寬免不應視為任何隨後同一或任何其他條款的違約的寬免。
11.3 若該合約的任何條文由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視為全部或部份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則該合約的其他條文及有關條文的其餘部份之有效性應不受影響。
11.4 本條款就有關標的事項而言應構成買賣雙方的全部協議,任何有關修訂或寬免應為無效,除非得買賣雙方授權代表就此以書面明文作出。
11.5 該合約應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