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项目未实施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4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项目未实施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5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6 |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项目未实施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7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项目未实施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项目未实施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10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11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12 |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 四条 | 经责令改正 3 日内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13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 | 《建筑工程设计招 | 项目未实施的 | 预先提示 |
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14 |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项目未实施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15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项目未实施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16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 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17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无正当理由不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 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 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18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协议的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 经责令改正后 3 日内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19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 《评标委员会和评 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 经责令改正后 3 日内 改正的 |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
保证金的 | 五十七条 |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2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 执法机关查处时违法行为已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21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 项目未实施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22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 接受应当拒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 项目未实施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2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项目未实施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2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无正当理由不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 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 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25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 履约保证金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 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26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协议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 经责令改正后 3 日内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27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 项目未实施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28 |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 项目未实施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29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经责令改正后 3 日内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30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 项目未实施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3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无正当理由不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 履约保证金的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32 |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 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33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书 面通知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二)未在工程明显部位 | 《河南省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 | 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 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
设置永久性标牌的;(三)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 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移交的 | 十二条 | 行政告诫 | |||
34 |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 |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 十四条 | 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35 |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36 |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37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38 |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日以下办理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39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40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日以下办理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41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42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43 | 注册造价工程所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注册造价工程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44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45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46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 规定》第三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 日以下改正的 | 预先提示 说服教育 |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47 |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48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日以下办理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49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50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 3日以下办理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51 |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在限期内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52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53 |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示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300 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 220 公斤以 下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54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专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 国家有关标准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55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56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57 |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未按规范设计、施工,能及时补救、修复,没 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
行政告诫 | |||||
58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59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险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60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超过 1 日未补缺或者修复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超过 1 日未清理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 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七)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八)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九)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十)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十一)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十二)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 | |||||
61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三)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五)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六)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七)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八)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九)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十)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十一)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十 二)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62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 (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未经批准的;(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未经批准的;(三)利用道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 路和设备等未经批准的;(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未经批准的 | |||||
63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且及时补办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证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64 | 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期限内采 取措施整改完毕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65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 正完毕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66 |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 3日以下缴纳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67 | 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 条 | 初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能立 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
后果的 | 行政告诫 | ||||
68 |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且及时补办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证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69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 取措施整改完毕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
70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能够在限期内改 正完毕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71 |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尚未排放污水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 |
72 |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