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综合赔偿责任保险条款(ISO_1973 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赔偿责任保险条款(ISO_1973 版)
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与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保费,按照构成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部分的明细表中的声明所述及遵守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的所有条款,与被保险人就如下内容达成协议:
责任范围
x保险条款项下保单的承保责任范围由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组成部分之一的明细表中列明的承保条款规定。
附加赔付
如果发生超出赔偿限额以外的下述费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将另行支
付:
(a) 本公司为被保险人诉讼抗辩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和被保险人为此被征收的所有费用,以及在判决后所增长的判决总金额之全部利息,以及在本公司赔偿限额以内的、在判决前本公司已支付的、提供支付的或法庭定金的判决金额之全部利息;
(b) 任何上述诉讼所需的诉讼费;任何上述诉讼所须提交的执行担保金、以不超过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下责任限额为限;因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下的任何交通工具引发的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所须提交的保证金,以每笔 250 美元为限。但本公司对上述担保本身不承担任何义务;
(c) 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所承保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所支出的应急费用;
(d) 应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因协助索赔或诉讼调查或诉讼抗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实际收入损失,但以每天不超过 25 美元为限。
定义
x保险条款项下保单使用的(包括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组成部分之一的特约中使用的):
1、“汽车”是指为行驶于公共道路上而设计的陆上机动车辆,拖车或半拖车(包括任何有关的备件或设备),
但并不包括移动设备;
2、“人身伤害”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身体伤害、疾病或病症,包括由此造成的死亡;
3、“倒塌危险”包括此处定义的“建筑物损坏”以及之后无论何时发生的由此损坏造成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建筑物损坏”是指归因于:(1)土地分级、挖掘、采料、填充、回填、隧道开挖、推送土堆、围堰工作或沉箱工作,或(2)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结构的移动,支柱,支撑,提升,破坏,或其建筑支撑结
构的移动或重建的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结构倒塌或建筑性损害。倒塌危险不包括:(1)由独立承包人为了被保险人进行的作业造成的,或(2)包含于完成作业危险或地下财产损失风险之下的,或(3)在附加合同下被保险人应承担责任的财产损失。
4、“完成作业危险”包括作业或任何时候与之相关的xx或保证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仅限发生于上述作业已经完成或被放弃且发生在被保险人所有或租赁的场所之外。“作业”包括与之相关的材料,部件或设备。作业完成,以下列最早发生者为准:
(1) 合同项下的所有作业由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执行完成时;
(2) 当在作业地的所有作业由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执行完成时;或者
(3) 当造成伤害或损坏的那部分工作已为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包括为相同工程业主从事工作的其他承包商或分包商)投入预定目的使用时。
已完成的作业因缺陷或不足尚需进一步服务或维护,或矫正、修理或替换而进行的作业,视为完成作业。
完成作业风险并不包括下述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a)有关财产运输的作业, 除非是由于装卸汽车的状况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b)工具、未安装设备或丢弃的或为使用的材料的存在, 或
(c)在保单作业分类中或本公司手册中所载的“包含完成作业”的作业。
5、“升降机”是指任何无论是否处于服务运转中的连接地面或地表的升降装置,并包括所有附属任何车厢、平台、轴杆、货物起卸港、跑道、电力设备和机械;但并不包括自动运转的起重机,或建筑物以外无机械动力或并不附于建筑墙面的无平台式起重机,或用于改造、建造或拆除工作的原材料或灰浆起重机,或运送货物专用的倾斜式运送带,或专用于运送货物的含有不高于4英尺的货厢的货运电梯。
6、“爆炸风险”包括因爆破或爆炸引起的财产损失。爆炸风险并不包括
(1) 由气体或蒸汽容器,压力管道,原动力、机械或动力传送装置的爆炸引起的,或
(2) 由独立承包人为被保险人执行作业引起的, 或
(3) 包含于完成作业危险或地下财产损失风险之下的, 或
(4) 在附加合同下被保险人应承担责任的财产损失。
7、“附加合同”指任何书面的
(1) 场所租赁协议;
(2) 地役权合同, 有关铁路或铁路邻近建设或拆除作业的协议除外;
(3) 根据市政当局法规条例要求承担的偿付协议,为市政当局工作的协议除外;
(4) 副协议, 或
(5) 电梯维修协议。
8、“被保险人”指保险承保范围中任何具备“被保险人”条款的资格的个人或组织。本保险分别适用于向
各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或诉讼, 但以本公司的责任限额为限。
9、“移动设备”指陆上运输工具 (包括其所有的附属机件或设备), 无论是否自驱动,
(1) 不需注册的机动车辆, 或
(2) 专为在被保险人拥有或租借的场所或其相邻道路上使用而维修的车辆,或
(3) 主要在公共道路以外使用而设计的车辆,或
(4) 为以下各项设备或永久性附属设备提供移动性而设计的或维修的车辆:动力起重机,铲车,装载机,挖掘及钻孔机; 混凝土搅拌机 (运输途中搅拌型除外); 分类机, 平土机, 滚筒和其他道路维修设备;空气压缩机, 抽水泵和发电机,包括喷雾,焊接和建筑物清洁设备;和地理测探及井孔设备。
10、“列明被保险人” 是指本保单明细表所列明的个人或组织。
11、“列明被保险人产品”是指由列明被保险人或其名下的他人业务制造,销售,分配的货物或者产品,包括集装箱(运输工具除外),但 “被保险人产品” 不包括上述集装箱外的用于租赁或就地使用而非用于销售的自动贩卖机或任何财产。
12、“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包括在持续的或重复的状况下引起的,非被保险人期望的或故意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3、“承保区域” 是指:
(1) 保单载明的国家或地区,或
(2) 国际水域或空域, 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发生于旅行或运输途中为条件;
(3) 在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所述范围内,世界范围内任何以使用或消费而销售的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地点,以该损害的第一次诉讼受于中国或上述区域为条件。
14、“产品风险”包括由列明被保险人的产品或任何时候与之相关的xx或保证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但仅限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于列明被保险人所有或租赁的场所以外且上述产品已实际交付于他人。
15、“财产损失”指
(1) 在保单期限内的有形财产的物质损伤或者破坏,包括任何时候由此造成的其用途的丧失, 或
(2) 保单期限内发生的未受物质损伤或者破坏的有形财产的用途丧失。
16、“地下财产损失风险”包括在此定义的地下财产损失及由此引起的对其他财产的财产损失。“地下财产损失”指对于电线,管道,导管,电源,下水道,沉箱,地道,任何类似财产的财产损失,以及任何相关的部分,位于水面或地表以下,在机械设备用于分级土地,铺设,挖掘,钻洞,采料,填充,回填或推移土堆的使用中造成的和发生的。地下财产损失风险并不包括
(1) 由独立承包人为被保险人作业造成的,或
(2) 包含于完成作业风险项下的 或
(3) 在附加合同下被保险人应承担责任的财产损失。
条件
1、保费
x保险条款项下保单的所有保费都根据本公司的规定,费率,费率厘定方案,保费及最低保费而计算。保单所述的“预付保费”为暂收保费,应计入在保险期限终止时应付的实际保费。在明细表所述每一
保险期限(或随保单到期而终止的部分)即结算期结束时,应计算该段时间的实际保费,列明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应予支付。若该期限的应付保费少于预先支付的保费,本公司将向列明被保险人退回多余部分的保费。
列明被保险人应保存计算保费所需的资料记录,并在保险期满时或在保险期限中应本公司要求向本公司提供上述记录的复印件。
2、检查与审计
x公司应被允许,但并无义务,在任何时候有权对列明被保险人的财产和作业进行检查。无论是本公司进行检查的权力还是相关行为或任何相关报告,都不代表列明被保险人或其他人或其利益,用以决定或保证该财产或作业是安全的或健康的,或符合任何法律,法规,规章。
只要被检审项目与本保险有关,在保单期限内或延长期限内或在保单最终终止后的三年期限内,本公司可在任何时候检查并审计被保险人的账簿和记录。
3、事故,索赔或诉讼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义务
(a) 若有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或代表应在实际可能的最快期限内向本公司或其授权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包括足以辨明被保险人的详细内容和有关的时间,地点,周遭详情,受损人的名称,地址,现存的目击人的适当信息。
(b) 若有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或诉讼发生,被保险人应及时将其或其代表收到的每一要求,通知,传票或法律函件送至本公司。
(c) 应本公司的要求,被保险人应配合本公司进行处理解决的协助,对针对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下的保险造成有关损害而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任何人或组织进行诉讼或主张权利提供帮助; 以及参与旁听,庭审并提供证据和让证人出庭。 除事故当时的急救以外,被保险人不得擅自作出任何赔付,承担任何义务或发生任何其他费用,除非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对本公司之法律诉讼行为
除非完全遵守本保单之条款,或者被保险人有责任赔付的金额依据实际审判的判决或依据被保险人、索赔人和本公司之间的书面协议得以确定,否则不得向本公司提出诉讼。
遵守上述判决或书面协议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或法定代表,在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范围内得到赔偿。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使本公司参与决定被保险人责任的诉讼,亦不可使被保险人或其法定代表向本公司提出诉讼。被保险人的破产或者无力偿还并不减少公司在此的责任。
5、其他保险
x保险条款项下保单提供的保险为基本保险,除非声明为无其他保险情况下的超额保险或或有保险.当本保险是基本保险且被保险人有其它超额保险或或有保险,本公司在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下的责任限额不会因为上述其他保险的存在而减少。
当本保险与其他保险适用于同一损失,无论是基本保险,超额保险还是或有保险,本公司在保单下对超过下列适用分摊条款比例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a)等额分摊
x上述所有有效并可获得保险允许等额分摊,本公司将在每一保险人均摊时不承担任何高于上述损失的应付比例的部分,直至每一保险人之份额相当于任何保单下的最低限额或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对于未以上述方式赔付的损失金额,剩下的保险人将继续以等额分摊方式支付直至每一保险人之保险限额已赔尽或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
(b)限额分摊
x任何上述其他保险不允许等额分摊方式,本公司赔偿金额以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下赔偿限额在所有有效并可获得保险赔偿限额之总金额所占比例为限。
6、代位权
x有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下的任何赔付,公司将取得所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对任何人或组织代位求偿,并且被保险人应提供书面文件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去保护该权利。被保险人受损后不得作出任何有损该权利的行为。
7、变更
给任何代理人的通知或任何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所持的信息并不构成对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任何部分的放弃和变更或阻碍公司主张本保单条款下的权利;除构成保单一部分的批单以外,本保单条款将不做任何变更或放弃。
8、权益转让
x无备注认可,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下的保险权益转让对公司并无拘束力;然若列明被保险人死亡,本保单下保险适用于 (1)列明被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人,被视作列明被保险人,但仅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为时, (2)对于被保险人的财产负有临时保管责任者,被视作被保险人,但仅在得到被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和资格认可时。
9、长期保单
x本保单保险期限大于一年,则本公司在本保单中记载为累计赔偿限额的赔偿责任将分别适用于每一连续保险年度。
10、解除保单
列明被保险人可通过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授权代理人退回保单,或向本公司邮寄载明终止日期的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保单。本公司亦可按保单所载地址至少提前十日向被保险人邮寄书面通知解除本保单。邮寄上述通知的方式应满足举证之要求。退回保单的时间或通知中所载解除保单日期和时间为保单的终止时间。由本公司或列明被保险人当面递送上述书面通知同效于邮寄方式。
若列明被保险人解除保单,计收保费将按照通行的短期费率表和公式计算。若由本公司解除保单,计收保费则按日比例计算。保费调整将在保单解除生效时或于解除生效后尽快进行,但非计收保费的支付并不构成解除保单的前提条件。
11、声明
列明被保险人接受本报单,就是同意明细表中的内容符合其所作表述,同意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是以该真实xx为依据而出具,同意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体现了其与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代理人之间的与本保险有关的全部协议内容。
第二部分 综合赔偿责任保险
Ⅰ. 承保范围A--人身伤害责任承保范围B--财产损失责任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下事故造成
A--人身伤害 或
B--财产损失
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代替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对因此类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只要认为有利,本公司还将调查并解决任何索赔或诉讼。当判决或赔付金额达到本公司赔偿限额时,本公司将不再支付赔款或判决金或进行诉讼抗辩。
除外责任
x保险不适用于:
a. 被保险人在任何契约或合同中(附加合同除外)承担的责任。但本条款不适用于对列明被保险人产品的适用性或质量所做的保证,或者对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进行的工作以熟练方式进行所做的保证;
b. 因拥有,保养,操作,使用,装卸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 由被保险人拥有或操作或出租或借入的汽车或飞机,或
(2) 受雇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人员所操作的汽车或飞机。
本条款不适用于在列明被保险人拥有,出租或控制的场所或邻近道路的停放的车辆,但以该汽车不是被保险人所拥有或出租或借入为前提。
c. 由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 被保险人拥有,保养,操作,使用,装卸的移动设备被用于预先安排或组织的竞赛,速度或拆除比赛或特技活动,包括此类竞赛或活动的练习和准备。或
(2) 任何雪上汽车及附属拖车的操作或使用。
d. 由被保险人拥有或操作或出租或借入的汽车在运输移动设备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e. 因拥有,保养,操作,使用,装卸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 被保险人拥有或操作或出租或借入的任何船舶,或
(2) 受雇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人员所操作的船舶。
但本条款不适用于在列名被保险人拥有,出租或控制的地方停泊的船舶。
f. 由于向地面或地下,大气或河流或水体排放、散布、释放或泄漏污染物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污染物包括:烟,蒸汽,雾,煤烟,酸,碱,化学药品,液体或气体,废物或其他刺激物或致污物。但意外和突发的排放、散布、释放或泄漏污染物不在此限;
g. 由于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内战,起义,叛乱或革命或由于战争引起的行动或状况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仅限于:
(1)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中承担的责任,或
(2) 附加赔付条款中规定的急救费用。
h. 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责任的被保险人或其赔偿对象是:
(1) 生产,分配,销售或提供酒精饮品的个人或组织,或
(2) 虽不从事上述活动,为上述目的提供场所的业主或出租人。
如果此类责任在下列情况下被强加:
(1) 违反有关销售,赠送,分配或使用酒精饮品的法规,法令或条例,或
(2) 向未成年人或受酒精影响者出售,提供或给予酒精饮品或导致任何人酒精中毒。
但上述第Ⅱ条对被保险人或其赔偿对象为第(2)条中所述之业主或出租人时不适用。
i. 被保险人或承运人因劳工补偿,失业补偿或残疾补偿或其他类似法规规定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j. 受雇于被保险人的员工在雇佣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或因此类伤害致使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其他损失。本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中承担的赔偿责任;
k. 对以下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失:
(1) 被保险人拥有或占有或租借的财产;
(2) 被保险人使用的财产,或
(3) 由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或被保险人实际控制下的财产。
本条款第(2)和(3)条对书面副协议中规定的责任不适用,第(3)条对因使用电梯产生的财产损失不适用,该电梯位于列明被保险人所拥有,租借或控制的场所内。
l. 由于被保险人出让的场所或其任何一部份的原因造成场所财产损失;
m. 因下列原因导致未受物质损伤或损毁的有形财产的损失:
(1) 列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及时或未执行合同或协议中的规定,或
(2) 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工作无法达到被保险人保证过的运转,质量,适用性,韧性等水准。
但当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工作在被保险人之外的个人或组织使用后发生意外和偶然的物质损失而导致其他有形财产不能使用时,本除外条款不适用。
n. 由于列明被保险人产品或其部件的原因造成的产品的损失;
o. 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从事的工作或该工作的一部分的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因使用的材料,零件或用于连接的设备本身的缺陷导致的财产损失;
p.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工作因被怀疑或已发现有缺陷或不足之处,而从市场撤回或停止使用,被保险人因撤回,检查,修理,重置,或不能使用而提出的损失赔偿;
q. 由以下情况导致的财产损失:
(1) 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作业分类码“X”的操作产生的爆炸危险;
(2) 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作业分类码“C”的操作产生的倒塌危险;
(3) 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作业分类码“U”的操作产生的地下财产损失危险。
Ⅱ. 被保险人
x保险下的被保险人为下列情况之一:
a. 个人的,则该人与其配偶都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从事该人所单独拥有的营业行为;
b. 合伙或合资,则该人,合伙人及所有成员都是被保险人,但只限于各自的责任限额;
c. 非上述个人,合伙或合资的组织,执行官员,董事或股东都是被保险人,但以他们所负责任为限;
d. 任何作为被保险人房地产管理者的个人或组织(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
e. 根据机动车登记法登记的在公共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1) 任何受雇于被保险人驾驶该车辆的员工都是被保险人,并且
(2) 任何经得被保险人同意,驾驶以被保险人名义登记的汽车的人为被保险人,任何对此类操作负法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都被视为被保险人,但以没有其他保险规定赔偿责任为前提,不论是否基于基本保险或超额保险。
有以下情况时,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
(1) 在上述被保险人被雇佣期间对同事造成的人身伤害;或
(2) 对被保险人或Ⅱ所述被保险人的雇主所拥有,租借,控制或占有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参与合伙或合资经营的人作为合伙者或成员未被保单指定为被保险人时,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不适用于因其业务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Ⅲ. 责任限额
不论(1)被保险人的数目;
(2)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或组织的数目,或
(3)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引至的索赔申请或诉讼的数目,
本公司的赔偿限额将被限制如下:
1. 承保范围A—本公司对于一次事故造成的一人或多人的人身伤害的总赔偿限额,包括看护费和误工费,不超过明细表中中规定的人身伤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根据上述条款所述之“每次事故”, 本公司对于包含在(1)完成作业风险和(2)产品风险下的人身伤害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明细表中规定的人身伤害“累计限额”。
2. 承保范围B—本公司对于一次事故造成的一人或多人或组织的财产损失的总赔偿限额,不超过明细表中规定的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根据上述条款所述之“每次事故”,本公司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以及下述各条规定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超过明细表中规定的财产损失“累计限额”:
(1) 因场所或经营活动引起的,以补偿原则计价的所有财产损失,或以发票金额计价的承包人设备损坏,包括与此类场所或经营相关的附加合同中承担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不包括以下第(2)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2) 由独立承包人为被保险人进行的操作过程中以及被保险人相关的监督中产生的财产损失,包括与此类操作相关的附加合同中规定的赔偿责任,但本条款不包括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租借的场所因保养或维修导致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在此场所内进行不涉及建筑物或其他结构尺寸变化和移动的结构调整导致的财产损失;
(3) 包含在产品风险和完成作业风险下的所有财产损失。
该累计限额分别适用于上述(1),(2)和(3)条的财产损失,第(1)和(2)条,只限于被保险人拥有或租借的场所以外的每个工程。
3. 承保范围A 和B—判断本公司责任限额时,相同条件下连续的或重复的引起的所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视作一次事故引起的。
Ⅳ. 承保区域
x保险条款项下保单只适用于承保区域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三部分 产品及完成作业赔偿责任保险
I. 承保范围A—人身伤害责任承保范围B—财产损失责任
被保险人因完成作业风险或产品风险下事故造成
A--人身伤害 或
B--财产损失
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代替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对因此类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只要认为有利,本公司还将调查并解决任何索赔或诉讼。当判决或赔付金额达到本公司赔偿限额时,本公司将不再支付赔款或判决金或进行诉讼抗辩。
除外责任
x保险不适用于:
(a) 被保险人在任何契约或合同中承担的责任。但本条款不适用于对列明被保险人产品的适用性或质量所做的保证,或者对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进行的工作以熟练方式进行所做的保证;
(b) 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责任的被保险人是:
(1) 生产,分配,销售或提供酒精饮品的个人或组织,或
(2) 虽不从事上述活动,为上述目的提供场所的业主或出租人,如果此类责任在下列情况下被强加:
i. 违反有关销售,赠送,分配或使用酒精饮品的法规,法令或条例,或
ii. 向未成年人或受酒精影响者出售,提供或给予酒精饮品或导致任何人酒精中毒。
但上述第Ⅱ条对被保险人为第(2)条中所述之业主或出租人时不适用。
(c) 被保险人或承运人因劳工补偿,失业补偿或残疾补偿或其他类似法规规定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d) 受雇于被保险人的员工在雇佣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或因此类伤害致使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其他损失;
(e) 因下列原因导致未受物质损伤或损毁的有形财产的损失:
(1) 列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及时或未执行合同或协议中的规定,或
(2) 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工作无法达到被保险人保证过的运转,质量,适用性,韧性等水准;
但当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工作在被保险人之外的个人或组织使用后发生意外和偶然的物质损失而导致其他有形财产不能使用时,本除外条款不适用。
(f) 由于列明被保险人产品或其部件的原因造成的产品的损失;
(g) 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从事的工作或该工作的一部分的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因使用的材料,零件或用于连接的设备本身的缺陷导致的财产损失;
(h)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工作因被怀疑或已发现有缺陷或不足之处,而从市场撤回或停止使用,被保险人因撤回,检查,修理,重置,或不能使用而提出的损失赔偿;
(i) 由于向地面或地下,大气或河流或水体排放、散布、释放或泄漏污染物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污染物包括:烟,蒸汽,雾,煤烟,酸,碱,化学药品,液体或气体,废物或其他刺激物或致污物。但意外和突发的排放、散布、释放或泄漏污染物不在此限。
Ⅱ. 被保险人
x保险下的被保险人为下列情况之一:
(a) 个人的,则该人与其配偶都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从事该人所单独拥有的营业行为;
(b) 合伙或合资,则该人,合伙人及所有成员都是被保险人,但只限于各自的责任限额;
(c) 非上述个人,合伙或合资的组织,执行官员,董事或股东都是被保险人,但以他们所负责任为限;
(d) 任何作为被保险人房地产管理者的个人或组织(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
参与合伙或合资经营的人作为合伙者或成员未被保单指定为被保险人时,本保险条款项下保单不适用于因其业务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Ш. 责任限额
不论(1)被保险人的数目,(2)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人或组织的数目,或(3)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引至的索赔申请或诉讼的数目,本公司的赔偿限额将被限制如下:
1. 承保范围A—本公司对于一次事故造成的一人或多人的人身伤害的总赔偿限额,包括看护费和误工费,不超过明细表中规定的人身伤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根据上述条款所述之“每次事故”, 本公司对该保险适用范围内的人身伤害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明细表中规定的人身伤害“累计限额”。
2. 承保范围B—本公司对于一次事故造成的一人或多人或组织的财产损失的总赔偿限额,不超过明细表中规定的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根据上述条款所述的“每次事故”,本公司对该保险适用范围内的财产损失的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规定的财产损失“累计限额”。
3. 承保范围A 和B—判断本公司责任限额时,相同条件下连续的或重复的引起的所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视作一次事故引起的。
Ⅳ. 承保区域
x保险条款项下保单只适用于承保区域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