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河津市公立中小学幼儿园专职保安员服务合同书
甲方:河津市教育局
乙方:运城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为强化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校园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河津市教育局(甲方)与中标单位运城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履行,严格遵守。具体协议如下:
一、保安服务内容: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下列保安服务; 1、负责河津市 121 所城区(乡村)公立中小学、幼儿园
(以下简称“学校”)的治安巡逻与安全防范,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乙方为派驻学校的保安员配置保安服装。保安员上岗期间应当佩带保安标志和上岗证,履行好保安职责。在岗保安员要精神饱满,仪表端正,操作规范,用语xx。
2、派驻保安员必须服从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配合学校门卫工作,禁止校外无关人员进入学校。校外来人来车需要进入学校的,需核查外来人员身份及携带物品并做好登记。
3、发现学校治安、消防、安全等方面隐患,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发生意外事件有可能威胁到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
财产安全的应立即打 110 电话报警,同时保护好现场,维护好现场秩序。
4、协助学校领导及教师做好上学前及放学后半小时特殊时段的安全值班工作。
5、有住宿的学校,保安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
二、聘用保安员数量、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保安人员 130 人。
第三条 服务期限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6 年 11 月 30日止。
第四条 服务学校及各学校保安人员配备数量由教育局安
排。
三、工作时间:
第五条 保安人员按派驻学校的规定上下班。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甲方有权利对保安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
导,各学校有权利对派驻本校保安员的履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和考核。每月底,各学校将本校保安员履职考核情况报乙方,并参与乙方对派驻本校保安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和审定,作为本校保安员当月薪酬发放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责成乙方撤换相关保安人员:
1、根据甲方工作特点,不能胜任保安工作或不适合在甲方单位工作的;
2、违反工作纪律,严重影响甲方形象的;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第八条 如果乙方派驻保安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严重失职渎
职行为,导致本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九条 本合同服务期限三年,每年保安服务费叁佰柒拾万元整(小写¥3700000 元)。甲方按学期每年分四次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务费。
第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甲方(或学校)指派保安人员临时从事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工作的,须由学校和乙方(或派驻校的保安员)共同协商同意后完成,且由此造成保安人员伤亡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应为乙方保安员提供就餐场所和保安值班
室。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对保安员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有权向
甲方提出改进意见,甲方应认真研究解决。甲方未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拒绝承担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任务。第十四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岗
位培训。保安人员在勤务中与甲方人员及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
发生争议,由乙方配合甲方予以积极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负责保安员的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定期 对工作优秀的保安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保安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乙方负责支付保安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甲方与保安员不构成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
第十七条 乙方保安员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乙方负责与保安员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满即终止。甲方要求续签,应在合同期限终止前一个月提出,双方协商确定。
六、其它: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法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 5 份,甲方持 3 份,乙方持 2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023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