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蒔光.墅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買賣契約書人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蒔光.墅】(以下簡稱本案)之房地預定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案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甲方有契約審閱權利,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經雙方
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第 | 一 | 條 | 乙方對廣告之義務 |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房屋土地之廣告宣傳品及其 | |||
所記載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 | |||
之一部分。 | |||
第 | 二 | 條 |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
一、土地坐落:xxxxxxxxx00xx等1筆土地,土地面 | |||
積共計 1839.72 平方公尺(556.51 坪) ( 以下簡稱本基 |
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一種住宅區。
二、房屋坐落:即前述基地內【 蒔光.墅 】本案編號 棟第 戶,共計 戶(以下簡稱本戶) (含地上第一層編號x xxxxxx,xx x),xxxxxxxxxxx 000 xxxx 00000 xxxxx,xxxx
為民國 111 年 1 月 13 日,詳如附件(一)。預定興建地上
四層、屋突三層之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共計17戶。本戶建物平面圖詳如【附件(二)】本戶房屋平面圖。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5.5公尺,寬2.5公尺,高3公尺(實際高度依住戶裝修完
成高度為準)。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二)。
(二) 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三)本戶為透天別墅,本停車位位於本戶一樓,其面積含於主建物面積內。
第 三 條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本約買賣土地權利範圍為上開基地內興建之【蒔光.墅】 戶,土地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 。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 平方公尺 ( 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3998.63平
方公尺(1209.58 坪)比例計算,如因土地合併、分割或地籍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x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包含:
(一)專有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包含: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包括:
■陽臺 平方公尺( 坪)。
(二)共有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 ( 坪)。
共有部分之項目詳如本契約第四條所示。
(三)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三、前兩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甲乙雙方應依第五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 四 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
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
□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
□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二、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22.26 平方公尺(6.73 坪);專有部分總面積計 3998.63 平方公尺 (1209.58 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
利範圍以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其面積係以本【蒔光.墅】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
為計算。
第 五 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 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 其不足部分乙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甲方只找補百分之 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 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第 六 條 契 約 總 價
x契約房地買賣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包含本土地價款、房屋價款,茲分別如下: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二、房屋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一)專有部分: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
2、附屬建物部分:新臺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
(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二)共有部分:新臺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三、上列價款之各期付款方式如【附件(三)】房地付款明細表。
第 七 條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瑞興商業銀行執行 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詳如附件(九)。
□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甲方。
□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 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 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乙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乙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甲方可持本契
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乙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甲方。
第 八 條 付款條件
一、甲方應依工程完成之進度所訂定房地付款明細表【附件(三)】之規定繳款,並於接獲乙方書面通知工程完成報告及繳款通知書七日內(以郵戳為憑),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壹次繳清,直接存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繳款專戶。
行 庫:瑞興商業銀行城內分行
帳 號:
戶 名:瑞興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二、乙方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通知甲方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 20 日以上。如乙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甲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第 九 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甲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乙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乙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乙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一、地下層停車位
x約無地下層停車位。二、法定空地
x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 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本戶建物之屋頂平台及突出物皆含在本戶專有部分面積內,並無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詳如【附件(七)】分管協議書。
第十一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 表施工,除經甲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 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乙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乙 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 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乙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第十二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案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111 年 7 月 13 日之前開工,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乙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乙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甲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本建物室內隔間(浴廁及廚房除外)為限,污水管線及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 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二、甲方若要求室內隔間變更時,應經乙方同意於乙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為之,並於乙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辦理變更時,甲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並於乙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完成工程變更單之簽認,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上項變更以乙次為限。
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xxx簽認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甲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甲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十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甲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乙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
時一次結清。若乙方無故未予結清,甲方得於第十四條之交屋保留款予以扣除。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四、本案之共有部分,除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執照圖說等有關規定施工外,甲方同意乙方保有因施工技術或為加強實用美觀而調整規劃設計、包括 1F 管委會空間等。
五、甲方欲施作室內裝潢時,應辦妥交屋手續及繳清所有應繳納款項後,並辦理相關裝潢作業(如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証、繳交裝潢保證金等作業),始得進行裝修工程,但不得破壞建築結構、大樓立面外觀。
第十四條 驗收
一、乙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甲方進行驗收手續。
二、雙方驗收時,乙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由乙方限期完成修繕;甲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三、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乙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乙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
買賣雙方議定之;經甲、乙雙方協議,合意由 方負擔。
第十五條 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一、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 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 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二、乙方違反前一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乙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乙方應於甲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 人為乙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 及範圍之本票予乙方。
(三)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四、第一款之辦理事項,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 手續需要,需由甲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甲 方應於接獲乙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 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乙方,
另如因甲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甲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乙方權益時,甲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六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一)乙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甲方。
(二)乙方就契約約定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甲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乙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甲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甲方。
二、乙方應於甲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乙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甲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無需返還。
三、甲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乙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乙方時,不在此限。
四、甲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擔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保證金亦由甲方負擔。
五、甲方於完成交屋手續後始得進行任何室內裝修工作、室內裝飾及增添設備,甲方於進行上述工程前,須繳交裝潢保證金新台幣
xxx整與預繳二個月施工清潔費共新台幣六千元整予乙方(若
第一屆住戶管理委員會成立,則交付予第一屆住戶管理委員會),方可進場施作,並於工程完成後,經乙方或第一屆住戶管理委員 會確認無違反管理公約之行為時,始可退還上開所繳保證金,施 工清潔費計至工程完成日多退少補。否則若有違反管理公約不當 施作之行為發生時,乙方或第一屆住戶管理委員會可將該筆款項 沒收充為違反管理公約之處罰,甲方絕無異議。
第十七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乙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代管期結束起,由甲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乙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 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 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 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 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乙方負責,檢測方式,由乙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乙方並通知政府主管 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三、甲乙雙方同意上述各項公共設施全部完成查驗合格之日,視為乙方已合法提出公共設施全部給付且完成驗收之日,乙方並應依本契約第十八條規定開始負擔保固責任;第一屆住戶管理委員會於收到乙方提交之查驗簽證相關文件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應由第一屆住戶管理委員會保管之文件後,即得據以辦理公共設施保固權利行使事宜。
四、雙方同意自使用執照取得後三個月起,由乙方委託智慧門禁管理公司代管本社區之公共設施與設備一年,代管期間之人事費用、
設備維護費由乙方負擔;代管期結束後由管理委員會接管,管理費並由甲方負擔,如管理委員會尚未成立或運作,則由甲方繳交之預收管理費中先行支付。
第十八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甲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時自乙方通知交屋日起,除乙方能證明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
(一)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
(二)固定建材及設備(如:門窗、粉刷、地磚、衛浴、廚具、防水等),保固一年。全棟防水保固三年。
(三)乙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甲方作為憑證。
(四)各戶配置一部電梯,保固兩年。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甲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三、公共設施部分:
(一)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等),自使用執照取得日起,保固十五年。
(二)外牆磁磚、金屬、石材及機械設備(包含公設水電設備、發電機、空調、監控設備、鐵捲門等)與公設防水,自使用執照取得後三個月起算保固一年。
(三)除上述以外之其他設施(如室內裝修),自公設點交後保固一年。
四、除外條款:保固期間之保養、維護費用(如添加油料、更換消耗性材料等)應由甲方自行負擔,非在此保固範圍內。
第十九條 貸款約定
一、銀行貸款給付
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由甲方與乙方洽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貸款給付,由甲乙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甲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甲方之貸款條件時,甲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
二、甲方委託乙方申請貸款
如甲方同意委託乙方統一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雙方並於簽訂本契約同時簽訂如【附件( 四)】代刻印章及用印委託書及【附件 (五)】代辦貸款委託書,並依該委託書履行各項約定,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產權移轉過戶用印同時,預立貸款撥款委託書及簽發同貸款額度之本票予乙方,甲方同意由承貸金融機構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乙方。乙方於取得貸款金額後,應即交還原甲方簽發之本票予甲方。
三、甲方自行辦理貸款
(一)甲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甲方之貸款條件時,甲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並於乙方通知辦理產權移 轉過戶用印同時,預立貸款撥款委託書及簽發同貸款額度之 x票予乙方,乙方則須配合甲方貸款需要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甲方應支付乙方如因而增加之費用支出。
(二)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如甲方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時,甲方應於乙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三十日
內辦妥對保手續,並同意配合乙方將產權移轉登記予甲方後翌日由承貸金融機構將約定貸款金額核准後撥付乙方。乙方於取得金額後,應即交還原甲方簽發之本票予甲方。
四、甲方不辦理貸款
如甲方不辦理貸款,甲方應將原貸款金額於乙方通知辦理產權移轉過戶用印同時,一次以現金繳交原貸款金額予乙方。
五、第一款由乙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乙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乙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甲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甲乙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乙方時,差額部分,乙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甲方分期清償。如乙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甲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甲方時,甲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乙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六、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甲方負擔。但於乙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乙方返還甲方。
第二十條 貸款撥付
x買賣契約訂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翌日撥款,除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
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甲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乙方。
第二十一條 土地、房屋轉讓條件
一、甲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乙方同意,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乙方得向甲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第二十二條 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乙方應負擔之稅額,由甲方應給付乙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甲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乙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乙方負擔,該日期後由甲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二十三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但甲方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甲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申報登錄實際交易資訊及各項附加稅捐由 甲方負擔。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
四、應由甲方繳交之稅費,甲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於七日內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五、甲方其他應負擔項目:
(一)本款所列甲方應繳之各項費用,無論該單據抬頭為何人,均應由甲方負擔,於接獲乙方通知預繳時,應於七日內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二)為維護本社區之良好品質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共同權益,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時,預繳六個月依下列各項收費標準計算之管理基金費用予乙方:
依房屋權狀登記總坪數計算每月每坪新台幣二十五元正。
乙方依本約第十七條代管期間,如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並開始運作,乙方應將本項預收之管理費用移交予管理委員會,納入大樓管理基金。
(三)基於安全理由,本社區所有瓦斯之內外管道均委由瓦斯公司統一設計及施作,甲乙雙方均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六、乙方其他應負擔項目:
(一)本約房屋之水、電裝接工程費用。
(二)通知交屋日起三十日前所發生之水、電 費及管理維護費。
(三)乙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成立登記或經選任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附屬設施設備後,應提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
列之公共基金繳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管理委員會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
撥付。
第二十四條 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
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乙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甲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違約之處罰
一、乙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之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乙方違反「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乙方違約,甲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甲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乙方除應將甲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甲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 15 %)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甲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乙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 15%)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甲乙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甲乙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二十六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乙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甲方。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x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甲方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二、乙方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公司( 或商號) 統一編號、公司
(或商號)地址、公司(或商號)電話。
第二十八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x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乙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甲方。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九條 分管及約定專用協議
一、為維護全體住戶權益,除有書面記載特別約定外,甲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共區域及其他公共設施、通道。
二、本案約定專用部分,如遇有公共設施、設備(如供水、供電、電信、消防、管道間等)依實際需要須維護或維修時,甲方同意無條件配合,均無異議。
三、各戶緊鄰之法定空地上之陽台,依現行法令不能辦理產權登 記,由緊鄰之各戶在法令許可下約定專用及管理使用,其他住戶不得主張所有權、管理使用權及處分權。
四、甲方充分認知上述條款已規劃為本社區住戶規約草約【附件
(八)】之內容,嗣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追認。本契約房屋
及其土地如有出租、出典、出借、處分或移轉時,應與其承租人、典當人、借用人、受讓人或其他關係而占有人約定遵守本條款及
x建物住戶規約草約之義務,且日後如出售或讓與第三人等情事,應將本章分管約定之內容告知繼受人並由繼受人併同繼受本約定。
甲方: 簽章
第三十條 通知及送達
甲乙雙方所為書面之徵詢、洽詢或通知辦理事項,以雙方於本契
約所載之通訊地址為通知地,雙方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時以書面掛號通知他方變更,如未辦理變更或有拒收或無法送達而遭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視為送達日期。
第三十一條 連帶責任約定
一、甲方如為未成年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約或由其法定代理人出書面同意書予乙方後始得簽約。
二、本契約之權利義務及於甲方之繼受人(例如:繼承人、受讓人等)應確實履行本契約。
三、若有前二款情形,甲方之法定代理人、繼受人與甲方視為連帶債務人。
第三十二條 x刻印章
甲方委託乙方代刻印章乙枚,並由乙方負責保管,專為辦理本案建築物有關之申請手續、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有關之登記及申辦貸款等用印之用,此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雙方並應簽立本契約
【附件(四)】 「代刻印章及用印委託書」(甲方如需委託乙方辦理時)。
第三十三條 契約之完整性
一、甲、乙雙方均充分瞭解有關本契約買賣之權利義務,並同意完全按本契約各項規定及本約所有之附件所載之內容履行,任何未經雙方正式簽署之書面資料,而未載入本約規定或以附件表示已確認合意者,則不包括在本約範圍內。
二、雙方同意本契約效力,對雙方權利義務之受讓人與繼承人均有同等之約束效力,甲乙雙方均同意並充份知悉。
第三十四條 疑義之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第三十五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三十七條 附註
甲方於簽訂本契約前,已充分瞭解本案建築物座落之基地環境、位置及使用分區用途,除廣告物及本契約及附件外,均不屬本契約範圍。
■ 本契約附件如下
附件(一):建造執照影本 附件(二):本戶房屋平面圖附件(三):房地付款明細表
附件(四):代刻印章及用印委託書附件(五):代辦貸款委託書
附件(六):建材設備說明書附件(七):分管協議書
附件(八):住戶規約草約 附件(九):信託證明書影本
附件(十):不動產開發信託告知書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姓 名 :身份證字號 :戶 籍 x x :x x x x :x x x x :
x x :
公 司 名 稱 :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xxx
xx統一編號 :83637273
公 司 地 址:xxxxxxxxx000x0x00x0x公 司 電 話:(00)0000-0000
不動產經紀業 :
公 司 名 稱 :尚翊國際建築開發有限公司代 表 人 :xxx
xx統一編號 :55679166
公 司 地 址:xxxxxxxxx0x000x00x00x公 司 電 話:(00)0000-0000
不動產經紀人 :
姓 名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建造執照影本
附件(二):本戶房屋平面圖(附圖一)
附件(二):本戶房屋平面圖(附圖二)
附件(三) :房地付款明細表
繳 款 金 額(新台幣) | ||||
付款期別 | 房屋價款 | 土地價款 | 合計應繳價款 | |
1 | 訂 金 3% | |||
2 | 簽 約 x 7% | |||
3 | 開 工 款 5% | |||
工程結構零付款 | ||||
4 | 結構完成 5% | |||
5 | 外飾下架 5% | |||
6 | 銀行貸款 70% | |||
7 | 交屋保留款 5% | |||
總 價 款 |
附件(四):代刻印章及用印委託書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同意書人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訂購座落於xxxxxxxxx 00 xx等 1 筆地號土地上乙方所興建之【蒔光‧墅】集合住宅第 棟(含地上一層編號第 號汽車停車位,共計 位)之房屋土地產權持分登記,雙方以印章授權委託事項切結約定如下:
一、本同意書依據甲乙雙方訂定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甲方同意乙方代刻印章壹枚保管及使用,乙方並應於交屋時交還甲方。三、本式印章賣方僅得使用於下列相關用途:
(一)本契約房屋土地產權持分移轉登記、撤銷、申報登錄實際交易資訊及貸款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申請或變更,代辦貸款手續、代辦銀行貸款開戶並領取貸款之用。
(二)稅捐申報。
(三)水、電、瓦斯、電信之申請或變更。
四、乙方不得將授權印章使用於本委託書以外之任何用途,否則乙方應負法律上詐欺及損害賠償責任。
五、甲乙雙方如有糾紛,雙方同意不得影響本委託書第三條各項用途之印章使用,雙方並切結同意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此類糾紛而不得影響本項授權之成立,及本社區所有買受人產權之登記與領取。
六、本委託書授權,立委託書人本於自由意志及誠實信用之原則製作,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存查。
立同意書人
甲 方:
姓 名 :身份證字號 :戶 籍 x x :x x x x :x x x x :
x x :
公 司 名 稱 :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xxx
xx統一編號 :83637273
公 司 地 址:xxxxxxxxx000x0x00x0x公 司 電 話:(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代辦貸款委託書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立委託書人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訂購座落於xxxxxxxxx 00 xx等 1 筆地號土地上乙方所興建之【蒔光.墅】集合住宅編號第 棟(含地上一層編號第 號汽車停車位等,共計 位)。特委託乙方全權辦理貸款事宜,此項貸款委託辦理,倘若有差額產生時,則依「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九條辦理,雙方並同意議定下列有關委託及規定事項:
一、本項貸款金額係為房地價金之一部分,依據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 甲方有交付價金予乙方之義務。甲方同意委託乙方全權代辦所購房地產 權提供設定抵押權貸款等一切手續,並授權乙方代領取金融機構所核撥 之全部貸款金額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以便繳付房屋價金。
二、甲方如有意自行指定金融機構承作貸款者,甲方須於乙方指定之期限內以書面通知乙方,逾期則視同甲方同意由乙方統籌指定貸款之金融機構。
三、甲方同意按照乙方通知之時間、地點備齊所需之證件,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有關貸款之一切手續,甲方應親自會同辦理對保並交付有關證件及貸款等額本票、貸款支付切結書、撥款委託書或貸款金額之存摺、取款憑條等,甲方應配合乙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辦妥。
四、本件貸款甲方以所訂購房地之全部產權作為抵押物,辦理抵押權設定予貸款機構,並依貸款機構之一切規定覓定保證人,保證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義務。貸款金額、期限、利息及分期償還方式,甲方願依照貸款機構之規定辦理一切手續,並如約履行其義務。
五、辦理貸款手續如需甲方協同辦理對保或應交付有關證件或貸款金額之存摺、取款憑條、貸款撥款委託書時,甲方不得拖延。
六、因辦理貸款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而發生之規費、代書費、保險費、謄本複印費、地政規費及作業費用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擔,甲方應於乙方通知後如期一次預繳予乙方。
七、本委託書自簽訂日起生效。
立同意書人
甲 方:
姓 名 :身份證字號 :戶 籍 x x :x x x x :x x x x :
x x :
公 司 名 稱 :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xxx
xx統一編號 :83637273
公 司 地 址:xxxxxxxxx000x0x00x0x公 司 電 話:(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建材設備說明書
■結構
一、本社區特聘專業結構技師經過電腦程式精確計算及設計,全部基礎、柱、樑、樓版皆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定之圖說施工。
二、本社區主要採用RC鋼筋混凝土結構。無論承重、耐震、防火、隔音等特性,均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標準。鋼筋續接器採SA級,以確保結構強度。
三、本社區結構根基穩固,採筏式基礎施工,結構及基礎安全穩固,混凝土建材符合氯離子檢測標準。
四、本社區工程結構採用鋼筋材料符合鋼鐵業偵檢輻射污染作業要點之規定,絶無輻射污染現象,以確保工程品質。
■建築外觀設計
外觀立面由xxxxx師事務所精心規劃設計, 外觀採現代極簡風格造型,高貴雅緻。建物外牆搭配磁磚及造型飾材等,表現內斂且精細的高貴質感,塑造本大樓獨特之地標意象。
■ 電梯設備
採用台灣三洋或櫻花或OTIS知名品牌五人份家用電梯(速度45M/分鐘),車廂採彩妝鋼板及其他裝修材料,各戶配置一部電梯。
■ 門窗
一、各戶一樓大門採用精緻防火防暴玄關大門附高級電子門鎖。
二、各戶室內臥室、浴室,採實心木門、通風百葉,均搭配高級五金門鎖。
三、各戶室內採用大同、永欣、中華、力霸之氣密鋁門窗,搭配 5+5mm
膠合玻璃(廁所窗戶、工作陽台門除外)。
四、工作陽台門採用大同、xx、中華、力霸之多功能通風廚房鋁推門,具採光、通風、防蚊之效果。
■ 內牆
一、各戶室內隔間牆採用輕質隔間灌漿牆。
二、各戶客廳、餐廳、臥室刷乳膠漆或水泥漆。
三、各戶浴室牆面貼 30×60cm 板岩磚、xx磚或高亮釉瓷磚。四、各戶廚房牆面貼 30×60cm 板岩磚、xx磚或高亮釉瓷磚。
■ 室內地坪
一、各戶客廳、 餐廳、 廚房、 臥室均舖設黃山石、 三洋、 三和之
60×60cm xx磚或高級地磚。
二、各戶浴室地坪舖設 30×30cm 板岩磚或xx磚。三、各戶陽台及部份露台舖設高級木紋地磚。
■ 平頂
一、各戶客廳、餐廳、臥室平頂刷乳膠漆或水泥漆。
二、各戶浴室、廚房平頂採用矽酸鈣天花板加設燈具照明。
三、陽台平頂加裝金屬企口鋁板,並依設計統一裝設高級燈具。
■ 陽台
陽台設置洗衣機及熱水器插座,並附洗衣機、陽台之專用水龍頭。
■ 屋頂
屋頂地坪採整體粉光,再舖設高分子彈性水泥或PU或其他防水材料,防水責任施工,加強施作隔熱材料以提升防水隔熱之效果。
■ 空調管線預留
各戶預留電源及穿樑套管(不含室外主機、室內機及安裝相關管路),以符合客戶日後裝設空調之需求。
■ 衛浴設備
一、各戶3F主浴室採用INAX或TOTO或HCG之單體馬桶搭配洗淨便座,面盆採用HCG或INAX或TOTO搭配人造石檯面、下櫃整體設計。
二、各戶4F公用浴室採用INAX或TOTO或HCG之馬桶設備,面盆採用HCG或
INAX或TOTO搭配人造石檯面、下櫃整體設計。
三、各戶3F主浴室、4F公用浴室,給水設備採用HCG、INAX之多功能淋浴柱。
四、各戶1F公用浴室,面盆採用HCG或INAX或TOTO高級面盆,給水設備採用INAX、HCG之雙用龍頭。
五、各戶2F公用浴室面盆採用HCG或INAX或TOTO之高級面盆。
六、各戶2F公用浴室、3F主浴室浴缸,給水設備採用INAX、HCG之淋浴龍頭。
七、特選台達電或Panasonic或樂奇之多功能換氣暖風乾燥機。八、各戶3F主浴室採獨立式浴缸。
■ 廚具設備
一、特選結晶鋼烤門板櫥櫃,搭配整體人造石檯面、不鏽鋼水槽及廚房龍頭( 所有廚具設備視各戶格局大小、尺寸, 而有不同配備及設計規劃)。
二、採用林內或櫻花之排油煙機、烘碗機及爐具;並設置電冰箱專用插座。
三、搭配愛惠浦或Honeywell之品牌濾水器。
■ 排放氣設計
浴室排放氣採當層排放,排放管路為明管施作,部份管路路徑需經由室內通往外牆排放(除浴室外不另施作天花板包覆)。
■ 停車場設備
1F車道出入口及車道地坪鋪設車道磚或其他建材。
■ 社區門禁管制安全監控系統一、監控中心
於一樓管委會空間設置自動化監控系統,舉凡大樓內各項安全監測系統及所有人車出入均設立監管,納入監控系統,隨即顯示各種狀況之時區、影像記錄,以達嚴密防護住戶安全及各項設備之正常運作。
二、CCTV 監視系統
於公共設施、社區外圍、車道出入口設置攝影機,加強戶外之安全防護。
三、社區住戶安全
(一)每戶採用多功能防盜保全對講主機。
(二)廚房設置瓦斯偵漏器,各戶之異常狀態,防範意外發生。
(三)每戶一樓加設防盜磁簧,與智慧門管系統連線。
■ 電器設備
一、所有電氣管材料及電氣設備均符合商檢局或台灣電力試驗中心檢驗合格,並符合 CNS 標準。
二、各戶採單相三線式 110/220V 供電,各戶獨立電錶。社區使用部份分設公用電錶。
三、各戶室內開關、插座均採用國產高級大型面版附夜間指示燈開關插座。
四、各戶浴室、廚房、陽台之全室開關插座加設漏電斷路器。
■ 電信及網路設備
一、 電視:客廳、各臥室及屋突一、二層均預留數位電視天線出線口。二、 電話及網路:客廳與各臥室均預留電話線出線口及網路出線口。
■ 給、排水設備
一、採用間接供水,自來水經由總錶流入各戶一層,再經由揚水泵浦送至屋頂水箱,搭配加壓馬達以重力方式給水至各樓層。
二、各戶給水管路之冷熱水管均使用不銹鋼管,熱水管增加披覆保溫,安全衛生。
三、雨水管及污水管採用 CNS ㊣字標記 PVC 厚管。
■ 消防安全設備
一、手提式乾粉滅火器:本社區各戶各樓層均設有手提式乾粉滅火器,意外發生時可使用其進行滅火。
二、火警警報設備:本社區各戶二樓廚房均設有定溫室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於各戶各層臥室裝設偵煙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由感知器自動偵測,依警報訊息做緊急處理。
■ 瓦斯設備
x大樓採用天然瓦斯,由乙方統一代向瓦斯公司申請,瓦斯配管由瓦斯公
司規劃設計安裝。
■ 附註:特約事項
一、本公司為維護本大樓外觀精緻之格調,保有各向立面、公共設施、庭園之修改權,並於必要時改用同等級建材、設備,但以不損及甲方之權益為原則,以求至善至美。
二、本表所列建材、設備如有停產或不能及時供應致無法配合施工時,賣方可斟酌改用與約定建材、設備品質相當或更高級之其他廠牌。
三、建材、設備之型號廠牌、規格、尺寸、顏色、材質及未註明之建材、設備均由賣方選定,但不損及客戶之權益及大樓之品質為考量之。
附件(七) 分管協議書
立同意書人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訂購座落於新北市八里區大堀段 30 地號等 1 筆地號土地上乙方所興建之【蒔光.墅】集合住宅編號第 棟(含地上一樓第 號法定汽車停車位等,共計 位)之分管事項已充分明瞭並同意遵守下列使用分管條款:
第一條:本大樓所屬之公共空間、共用部分項目
下列所列項目產權應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甲方同意交由住戶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一樓部分車道、管委會使用空間、台電配電場所、社區車位等及其他依法應列入共有部分皆屬之。
第二條:汽車停車位性質、位置及其他約定
一、全體汽車停車位甲方同意僅就所購買之汽車停車位空間一甲乙雙方簽訂
契約或建物所有權狀登記之車位編號在個別劃定分管範圍內,有管理、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對於劃定範圍外,不得主張上開權利,就本案
停車位之規劃及約定,甲方均已充分了解認知且確認能符合需求。
二、除 A4、A5、A6 戶之外,其餘各戶別後方之非屬避難法定空地 (如附圖一),基於安全性,甲方同意該部分由直接相鄰之該戶區分所有權人在法令許可下約定專用,但不得增建違章、採光罩、遮雨棚、鐵窗或為其他有損於社區住戶之行為。
第三條:外牆及結構使用限制
一、為保障本案建築結構之安全,有關本案之結構、樑柱牆等不得施以任何
改裝或改造,外牆之修改則須由起造人及當屆管理委員會同協商修改建議方式。
二、為維護本社區之價值及整體美觀對於各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之陽台、露臺及大樓四周圍上下、外牆面、屋頂平台,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變更由乙方交屋後之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行為。
三、買方同意於本社區外觀上安裝建案名稱及三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名稱及 LOGO,同時有關本社區之名稱亦同意命名為【xx.墅】,並承諾不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予以拆除。
立同意書人
甲 方:
姓 名 :身份證字號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
乙 方 :
公 司 名 稱 :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xxx
xx統一編號 :83637273
公 司 地 址:台北市士林區社中街346巷1弄20號1樓公 司 電 話:(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圖一
各戶約定專用範圍
附件(八) 住戶規約草約
【蒔光.墅】(以下簡稱本社區),為維護本社區之建築外觀、設備,確保住戶安全,維護改善環境衛生,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以啟發住戶守望相助,增進本大廈安寧為目的,訂定規約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大廈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一、本社區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條例及其它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如本規約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抵觸者,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二、本規約效力及於本社區全體住戶(住戶定義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八項規定)。
三、本大廈之範圍如竣工圖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標的)。
第 二 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一、本社區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后:
(一)專有部分:係指編訂門牌號碼所在地址證明之住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分:係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經約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者。
(四)約定共用部分: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社區法定空地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份。
三、本社區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四、停車空間應依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使用其專用部分。
五、下列各目所列之特定對象基於業務上之必要,得無償使用該共用部份:
(一)受託管理業務或承包工作者。 (二)電力公司。
(三)電信公司、網路服務公司。 (四)自來水公司。
(五)有線電視公司。
六、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陽台不得違建;如需裝置鐵窗時,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機能,應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方得裝設。
第 三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關會議之召開、會議通知方式、決議行使、出席代理及會議重新召集等相關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由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
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特別決議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特別決議事項如下: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本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本社區有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記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 四 條 管理委員會
一、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社區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住戶互選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委會)。
二、管委會組成為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一名,委員數名。組織章程由管委會另行訂定之。
三、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由管理委員互選。
四、管委會管理委員任期一年,每年配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同時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一次。
五、管委會得自行雇用管理服務人員或委託第三人或公司管理本社區之一切公共事項,管理委員及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份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記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及其附屬設施之點收及保管。 (十一)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二)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六、管委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管委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七、起造人自完工日起至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日止,擔任或指定專人為本大廈共用部分之管理人,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後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移交之。
八、前開共用部分管理期間內所產生之公共水電、維護、安全、警衛管理、清潔衛生、機電設備保養事務管理等一切公共費用,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同意起造人依所預收之管理費用支付,不足時,由申請使用執照時依法應專戶儲存公共基金墊付,待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後結算剩餘管理費及公共基金併同移交之。
第 五 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及支付
一、為充裕公共使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
二、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委會訂定財務管理辦法。
三、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委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並加計百分之十滯納利息,並負擔一切訴訟費用。
第 六 條 管理費、公共管理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委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蒔光.墅】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管理費用用途如下:
1.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2.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公共電費或使用償金。
3.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4.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5.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6.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7.其他基地及公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三、公共管理基金用途如下:
1.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2.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3.共用部分或其他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4.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第 | 七 | 條 | 共用部分之修繕費用之負擔比例 |
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 | |||
公共基金不足時,由區分所有權人平均負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 | |||
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 |||
第 | 八 | 條 |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違反共同利益行為 | |||
及妨害公共安寧、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時,管委會應按本條例相 | |||
關規定予與制止及限期恢復原狀、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必要 | |||
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 |||
第 | 九 | 條 | 其他事項 |
一、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委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 |
x社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二、公共設施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委會另定使用規則。
三、住戶內部裝修工程,依管委會訂定之「裝潢施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由該住戶或施工單位以書面切結申請送交核准後,由施工廠商繳交新台幣xxx作為保證金始可動工,施工期間如有毀損或污染公共設施,則由保證金支出,如有不足則由該住戶負責補足。如無損毀污染,竣工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四、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其格式由管委會另定之。本大廈各住戶若將所有權出售予第三人時,全體住戶約定保證以本規約作為出售契約之一部份,使承買者亦完全遵守規約條款。如違反本約定,由出售人負完全責任。
五、本規約對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及其受讓人、繼承人、管理人、承租人、使用人等具同等效力。本社區之實際使用人如不遵守本規約致造成損害者,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及實際使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 十 條 管理負責人準用規定之事項
x大樓未組成管理委員會前,應推選管理負責人處理事務,並准用有關管理委員會應作為之規定。
立 約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九):信託證明書影本
附件(十)不動產開發信託告知書
一、委託人: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甲方)二、受託機構: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下稱乙方)三、建案起造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丙方)四、信託契約重點:
(一)乙方聯絡地址及電話: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66-1 號 2 樓。
丙方聯絡地址及電話: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87 號 10 樓之 3。
(二)本不動產開發信託之信託目的係在確保興建資金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專款專用,不具有「完工保證」或「價金返還保證」等之功能。本預售屋承購者(下稱買方)就買賣契約之任何請求,應由甲方負最終履約責任。
(三)為保障買方權益及配合乙方建置查詢網頁,甲方應告知且徵取買方書面同意將其個人資料及買賣契約資料提供予乙方,並同意乙方於信託契約相關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利用及揭露。但除法令、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或信託契約約定應予公開或揭露者外,乙方應負保密之責任。
(四)買方所繳價金,除直接匯(存)入乙方依本說明第七點所約定之信託專戶者外,甲方至遲應於收訖該筆價金之次一營業日交付信託。但不論前述任一方式,其信託關係僅存在於甲方與乙方之間,並非存在於乙方與買方,買方所繳價金於甲方交付信託後方為信託財產,未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非屬信託財產,不受本不動產開發信託之保障,就未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所生之相關爭議應由甲方與買方雙方自行協商。買方應於每次繳款後自行於乙方之查詢網頁查詢其所繳價金交付信託之明細,以確認其所繳價金是否已確實交付信託。其查詢網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 ,查詢途徑為: 信託→ 信託查詢→不動產信託開發專案暨預售屋價金信託,買方查詢帳號為信託編號:11109G03,密碼為本說明第七點第(一)項所示買方所屬之虛擬帳號。買方對該網頁之資訊如有任何疑問,應逕洽甲方或乙方處理。
(五)本信託契約為自益信託,受益人即委託人甲方。惟於依信託契約約定若發生執行續建程序而有引進資金之必要時,續建之出資人得於其出資範圍內取得甲方受益權;另於「特定事由」發生時,除有應
依法院強制執行之裁定、命令辦理者外,甲方就買方所繳價金交付信託所享有之受益權,應依甲方就買方所繳價金交付信託所享有之受益權應歸屬於買方,乙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應先與不動產開發信託之關係人協商處理後續信託財產結算事宜。
2、倘信託財產經結算後有可供分配之信託財產,受通知之買方應於乙方所定期間內提出買賣契約正本及繳款憑證等證明文件以供乙方核對查詢網頁所公告之內容及乙方自甲方所取得之買方資訊,確認買方身分及計算個別買方應受移轉之受益權比例。該受益權比例係按各買方所繳價金交付信託金額占全體買方所繳價金交付信託金額比例計算,其數額及相關資訊應以乙方於查詢網頁所公告內容(即自甲方所取得之契約編號、買方繳款明細等資訊)為準。
3、前款所稱「可供分配之信託財產」,係指賣方交付信託之買方所繳價金,經乙方依信託契約專款專用所餘款項。
4、信託專戶之財產經結算,並扣除信託報酬及處理信託事務之相關必要費用後,如已無剩餘信託財產可供分配予買方時,乙方應即依甲方已提供之買方資訊辦理通知,並於查詢網頁公告信託財產之結算資訊。
5、乙方得視需要依信託契約所載受益權人會議規則通知買方召開
「受益權人會議」,討論有關信託財產之分配事宜、報告信託財產目前之狀況或可供分配之信託財產依受益權比例計算分配之結果。
前項「特定事由」係指甲方因解散、破產、重整、廢止許可、撤銷登記、連續停業達三個月以上、歇業、法令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乙方認定執行信託事務顯有困難而無法續建,致客觀上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之情形。買方對於可供分配信託財產之請求將因包括但不限於交付工程款、管銷費用、繳納各項稅費、法定抵押權及抵押權等各項優先權利而受影響;買方就其未受償部分,應依買賣契約之約定向甲方請求。
(六)信託契約「特定事由」發生,如乙方認為有需要通知預售屋買方召開受益權人會議之情形,其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事由、召集程序、議決方法、表決權之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信託契約約定所示,甲方將其訂為本買賣契約之一部分,與買賣契約有相同效力。
五、工程續建約定事項
x信託契約有工程續建約定,若發生執行本項事宜,甲、乙、丙方及本 專案融資機構另約定以下事項(下稱「本約定事項」),以資共同遵循:
(一)續建機制進行程序:
1、於信託契約所定續建啟動事由發生時,乙、丙方連同本專案融資機構等本案相關當事人進行研議是否進行續建,並同意由丙方代表提出「續建評估報告書」。
2、若評估結果係決定續建者,甲方同意並完全授權乙、丙方及乙、丙方依信託契約約定委任專業第三人辦理後續續建事宜,並以本約定事項作為前開授權及委任之證明,不另立據。前開授權及委任,未經乙、丙方、本專案融資機構及該第三人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任意撤銷、撤回或變更,惟乙、丙方、本專案融資機構及該第三人並無續建之義務。
3、若評估結果決定不續建者,xxx依信託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結算與分配事宜。
(二)續建資金之取得方式:乙、丙方應依合理市場報酬行情或條件,引進資金以辦理續建事宜,甲方不得異議或拒絕,因此所孳生之各項稅捐、利息等費用由甲方負擔,必要時得由信託財產支付。
(三)續建資金之運用順序:丙方應綜攬一切續建管理事宜,必要時得複委任第三人辦理續建相關事宜,其資金運用首先清償積欠乙方之信託報酬及處理信託事務應負費用,次以清償本專案融資機構貸款,後以支付續建工程款項相關費用,最後運用於其他續建作業所發生之費用。
(四)續建執行費用及報酬:續建之融資機構資金費用及報酬、乙方信託報酬、管理費用、丙方及第三人執行費用、其他相關費用之項目及內容、續建完成後結算信託財產時應抵付或負擔債務之順序,丙方應揭示於「續建執行計畫報告書」內。
(五)續建管理:
1、乙方及丙方應盡合理努力、採行適當方式依信託契約約定進行本專案之續建事宜(惟進行本專案續建事宜不應被解釋為乙方保證完工之承諾),並為本專案委託人及受益人利益管理信託財產。惟甲方原應負擔之責任仍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
2、乙方得委任專業第三人辦理本專案續建事宜,相關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並得由甲方應分得之信託財產之處分所得負擔。
3、啟動本專案續建執行後,如發生天災、戰爭、人為蓄意破壞、法 令禁止或其他有明顯困難無法克服等事由致無法執行續建事宜時,乙方應依信託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結算分配事宜。
(六)其他事項:乙、丙方及本專案融資機構執行續建事宜,應合理努力採行適當方式,以本專案完工為首要條件,為甲方、買方及本專案相關當事人利益管理信託財產,但甲方原應負擔之責任,仍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丙無涉。倘續建確有困難,得經乙、丙方及本專案融資機構同意,由乙方之通知,終止信託契約並依約定返還信託財產。甲方不得以乙方續建失敗為由,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減少信託報酬。
六、買方就本預售屋房地買賣契約之任何請求,應由甲方負最終履約責任。乙方除有違反信託契約義務責任外,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七、買方於產權登記前所給付予甲方之預售屋買賣價金,包含訂金、簽約款、開工款等自備款,但不包含產權登記款及交屋款,應依甲方通知期限內 存入下述本專案之信託專戶:
(一)瑞興商業銀行虛擬帳號: 。
(二)臨櫃存款:瑞興商業銀行城內分行,銀行代碼:0000000。戶名:瑞興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三)跨行臨櫃匯款:瑞興商業銀行城內分行,銀行代碼:0000000。戶名:瑞興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四)ATM 匯款:銀行代碼 101。
八、本信託契約重點,經甲方詳細說明後,買方業已充分了解。
買方簽章: 簽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