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JCZB2022031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JCZB2022031
松江区中心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采 购 人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 招标需求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程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件 项目采购需求
第一章 投标邀请
项目概况
松江区中心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11-15 10: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SHXM-17-20221012-1007
项目名称:松江区中心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
预算编号:1722-0210143420,1722-0210143421,1722-0210143547,1722-0210143418
预算金额(元):4560000.00 元 元(国库资金:1568000 元;自筹资金:2992000 元)最高限价(元):包 1-4560000.00 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松江区中心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数量:11
预算金额(元):4560000.00 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内镜图像处理装置+光源+监视器 2 套,电子胃镜 4
根,电子肠镜 3 根,具体要求详见需求附件。注:经有关部门核准,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并生效后 60 日历天内完成(包括安装调试)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投标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产品应当与上述两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2)如果投标人是投标产品制造厂家,应同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上述两证不可相互替代、覆盖。(3)如果投标人是经营企业,应同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应当与上述两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并且两证不可相互替代、覆盖。(4)投标产品为进口的,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或合法获得投标产品的其他证明。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10-21 至 2022-10-31,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
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11-15 10:00: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
开标时间:2022-11-15 10:00:00
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xxxxxxxxxxx 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677200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联系方式:67743670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xx电 话:67743657
一、项目情况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松江区中心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项目编号:详见投标邀请
项目地址:详见投标邀请项目内容:详见投标邀请采购预算:详见投标邀请
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4560000.00 元人民币,其中:内镜图像处理装置+光源+监视器
2 套,最高限价 1960000 元;电子胃镜 4 根,最高限价 1400000 元;电子肠镜 3 根,最高限价 1200000
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不予接受。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招标人
采购人
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000000
联系人:须立 电话:00000000传真:67722251
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xx:000000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传真:67743657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投标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产品应当与上述两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2)如果投标人是投标产品制造厂家,应同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上述两证不可相互替代、覆盖。(3)如果投标人是经营企业,应同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应当与上述两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并且两证不可相互替代、覆盖。(4)投标产品为进口的,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或合法获得投标产品的其他证明。
四、招标有关事项
1、招标答疑会:不召开
2、踏勘现场:不集中组织
3、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 90 日
4、投标保证金:不收取
5、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
6、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网址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由投标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投标文件递交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7、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网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8、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9、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10、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五、其它事项
1、付款方式: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
2、质量保证期: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
3、转让与分包: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
4、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5、质量保证金:不收取六、说明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 “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1.3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
1.4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门户网站: 上海政府采购网, 网址: xxx.xxxx.xx.xxx.xx)进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描述的所需采购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2.2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
2.3 “相关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与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2.4“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2.5“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6 “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7 “甲方”系指采购人。
2. 8 “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投标人。
2.9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10“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投标人
3.1 符合《投标邀请(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
3.2 《投标邀请(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4.1 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
4.2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3 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应当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
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x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 xxxx.xx.xxx.xx)和“松江区门户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 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质 疑 函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范 本 填 写 , 范 本 格 式 可 通 过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7.3 条和第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xxxxxxxxxxxx,xxxx:
00000000,xx:xxxxxxxxxx 000-000 x 0 xx 0 x 0000 x。
7. 6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7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
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 其他
x《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
10. 招标文件构成
10.1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4)招标需求
(5)评标方法与程序
(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10.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
11.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以前,按《投标邀请(招标公告)》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
11.2 对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更正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 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
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应为投标人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招标人的安排。
12.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 3 招标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投标文件
13.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14.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 投标文件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 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具体应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招标需求》规定为准。
16. 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投标报价汇总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要求响应表》
(7)第四章《招标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8)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7. 投标函
17.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17.2 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7.3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函》的,为无效投标。
18. 开标一览表
18.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来源地、数量、价格、交付日期、质量保证期等。
18.2 《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布。
18.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或者未提供《开标一览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 投标报价
19.1 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招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包括货款、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货到就位以及安装、调试、培训、保修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19. 2 除《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个货物、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
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对于其投标均将予以拒绝。
19. 3 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19. 4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
19. 5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20. 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要求表
2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审查要求表》以及《符合性要求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
20.2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资格审查要求表》或《符合性要求表》的,为无效投标。
21.技术响应文件
2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招标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以证明其投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1.2 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后,正常和连续地运转所需要的完整的备件和特种工具的清单以及维护费用,包括备件和特种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逐条对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并按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完整地填写《技术偏离表》,说明自己所投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内容与招标人相应要求的偏离情况。
22.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2.2 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投标人的公章。投标人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应当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投标人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其中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审查要求表》、《符合性要求表》以及《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投标无效。
22.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xx、上传文件应规范。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 投标文件的递交
23.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23.2 投标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投标人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3.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4.投标截止时间
2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在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投标。
24.2 在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4.3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
25.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开标
26. 开标
26.1 招标人将按《投标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上组织公开开标。
26.2 开标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开标。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
26.3 投标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人解除采购云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
如采购云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
26.4 投标文件解密后,采购云平台根据各投标人填写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
投标人应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
六、评标
27. 评标委员会
27.1 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7.2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28.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28.1 开标后,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审查要求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8.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8.3 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8.4 开标后招标人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8.5 招标人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
29. 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
29.1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开标记录表》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9.2 《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
29.3 投标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标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30. 投标文件的澄清
30.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
30.2 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并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30.3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0.4 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
31.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1.1 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1.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32. 评标的有关要求
32.1 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32.2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2.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2.4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评标的任何解释。七、定标
33.确认中标人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 36 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34. 中标公告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
34.1 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和“松江区门户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4.2 中标公告发布同时,招标人将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向其他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5.投标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标文件。
36.招标失败
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在资格审查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和“松江区门户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
八、授予合同
37. 合同授予
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3 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38. 签订合同
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 其他
采购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采购云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中的“操作须知”专栏。
第三章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
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第四章 招标需求
一、项目概述见附件
项目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说明:
(1)为保证招标的合法性、公平性,投标人认为上述技术需求指标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的,可在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招标人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招标人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指标做相应修改。
(2)招标人在技术需求和图纸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货物的标准以及参照的技术参数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技术参数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三、项目供货管理要求
1、本项目投标人中标后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
2、投标人必须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上海市场实施本项目供货所需的资质、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认真了解采购人使用需求、使用条件(使用空间、能源条件等)和其他相关条件。
4、中标人在货物供货前需将货物的技术资料和使用条件报采购人确认后方可订货(或组织生产)和确定具体供货、就位时间。本项目调试安排及试用期间管理将纳入采购人的管理范围,中标人在此过程中须服从采购人的时间和管理协调。
四、质量标准与验收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和相关服务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质量和安全标准、规范和验收要求以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有关规定和规程,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严的为准。
2、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为按照上述规定一次验收合格。
类别 | 要求 |
投标有效期 | 自开标之日起 90 日 |
质量保证期 |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36 个月(全包型,包含人为损坏等) |
交付日期 | 自合同签订并生效后 60 日历天内完成(包括安装调试) |
交付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在货物交付并经最终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买方应申请财政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100%的货款。 |
转让与分包 | x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3、如验收未获通过,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处理。五、商务要求: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要求及采购云平台要求编制网上投标文件,其中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不限于下列):
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
(3)《投标报价汇总表》
(4)《资格审查要求表》
(5)《符合性要求表》
(6)《商务要求响应表》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8)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10)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中标人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11)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
(12)投标产品为进口的,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授权书或合法获得响应产品的其他证明
(1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15)投标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的认证证书
(16)投标货物涉及国家规定须取得许可范畴的其他许可证件(例如:计量器具许可证、国家强制检测认证、卫生消毒产品批件等)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货物技术偏离表
(2)投标货物配件/备品备件明细表
(3)投标货物配置清单及原厂出厂配置表
(4)技术支持资料(投标货物的图样、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等书面资料。)
(5)伴随服务内容
(6)售后服务方案
(7)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程序
一、资格审查
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审查要求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二、投标无效情形
1、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表》以及《符合性要求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投标人须知》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1、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 100 分。
2、评标委员会
2.1 本项目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 5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一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表不参加评标的,则评委会成员均由评审专家组成,招标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投标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3、评标程序
x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
3.1 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2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
3.3 比较与评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3.4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 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如果评审得分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其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评分细则
x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4.1 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报价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
(2)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检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3)评审价:投标报价无缺漏项的,投标报价即评审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其投标报价也即评审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
(4)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投标人,给予其报价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
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4.2 投标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投标评分细则》。投标评分细则(100 分)
评 审 内容 | 评审因素 | 类型 | 评审标准 | 分值 |
报 价 得分 | 报价得分 | 客观分 | 报价分=(评标基准价/评审价)×30%×100。 | 30 |
技术指标(含技术指标、技术规格与技术性能) | 客观分 | 1、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得基础分 40 分。 2、投标产品技术指标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扣除该技术指标在需求中对应的分值。 3、技术得分最高为 40 分,最低为 0 分。 4、需求中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但未提供的,视为技术指标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 40 | |
伴 随 服 务 内容 | 产品附件、随机工具 | 主观分 | 是否提供产品附件和随机工具。(0-1 分) | 10 |
产品功能提升 | 主观分 | 产品功能提升是否具有前瞻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0-1 分) | ||
安装 | 主观分 | 是否提供产品的现场搬运方案、是否提供产品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及辅助材料。(0-2 分) | ||
调试 | 主观分 | 是否提供调试方法,程序及关键点是否有针对性。 (0-1 分) | ||
提供技术援助 | 主观分 | 是否提供产品的相关技术援助文件(0-1 分) | ||
培训方案 | 主观分 | 是否提供培训方案,方案是否完善、是否合理(0-2分) | ||
验收方案 | 主观分 | 是否提供产品验收方案,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合理(0-2 分) | ||
售 后 服务 | 售后服务响应时间 | 主观分 | 所投产品报修响应时间、到场时间是否响应采购要求 (0-1 分) | 15 |
应急响应方案 | 主观分 | 方案是否有效,是否科学可行(0-1 分) | ||
服务内容与计划 | 主观分 | 是否提供所投产品的终身免费软件升级(0-1 分) | ||
主观分 | 是否提供所投产品的详细配置清单(0-1 分) |
主观分 | 是否提供所投产品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0-1 分) | |||
主观分 | 是否提供特色化的服务内容与计划,服务内容与计划是否完善可行(0-3 分) | |||
维保内容与价格 | 主观分 | 是否提供质保期满后整机年保修价格、周期维护保养计划内容与次数、质保期满后每次维修的工时的单价等维保相关服务承诺(0-3 分) | ||
备品备件供货与价格 | 主观分 | 是否提供质保期后主要零配件清单、所需的易损件和备品备件的清单报价及扣率、相关耗材的清单、报价及扣率等(0-3 分) | ||
主观分 | 是否提供不属于保修的相关配件、耗材(0-1 分) | |||
业绩 | 业绩 | 客观分 | 提供近三年的电子胃肠镜系统业绩(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有一个有效业绩得 1 分,最高得分为 5分。 | 5 |
5、评分说明
5.1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偏离表。投标人填写的技术偏离表所提供的技术指标,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包括技术白皮书(Data sheet)、技术说明书、产品介绍彩页等)、食药监局出具的注册证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为准,投标人可以只提供上述材料关键页的复印件,关键页需体现投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相关性能指标,相关性能指标需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对应的序号(参考下列图示),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技术支持资料原件备查。
5.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第六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投标函格式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 (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按照采购云平台规定向贵方提交投标文件 1 份。
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日。
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6.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7.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8. 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采购云平台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
9.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近期有关该型号货物的生产、供货、售后服务以及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事项:
(3)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开标一览表格式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采购云平台,并在该平台填写。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设备品牌 | 生产厂家 | 质量保证期(月) | 交付日期 (天) | 投标总价 (元)(大写) | 投标总价 (元)(总价、元) |
填写说明:
(1) “报价金额”单位为“元”,“最终报价确认”单位为“万元”,两者所填金额须一致。所填金额为每一包件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分。
(2)交付日期是指合同生效之日起多少天完成送货上门、就位、安装、调试、培训直至验收合格。
(3)质量保证期是指自货物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之日起多少个月。
(4)供应商应按照《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3、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序号 | 包号 | 货 物名称 | 产地或 来源地 | 厂家、品牌及规格型号 | 配置 | 单价 | 数量 | 合 计 报价 | |||
成本价或 进价 | 各 类 费用 | 利润 | 单价 小计 | ||||||||
总价(人民币小写): | |||||||||||
总价(人民币大写):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分。
(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3)如果不是标准配置,应附报价说明。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 (是/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与页次 | 备注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 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 |||
供应商资质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资质条件:(1)投标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产品应当与上述两证及附件限定内容一致。(2)如果投标人是投标产品制造厂家,应同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上述两证不可相互替代、覆盖。(3)如果投标人是经营企业,应同时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应当与上述两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并且两证不可相互替代、覆盖。(4)投标产品为进口的,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授 权书或合法获得投标产品的其他证明。 | |||
联合投标 | x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 |||
大中小微 企业 | x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 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 (是/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与页次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授权 | 1.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 |||
投标文件密封、签署等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投标函》、《开标一览表》、《资格审查要求表》以及《符合性要求表》。 2.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投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投标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 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最高限价。 4.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5.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 10%。 | |||
商务要求 | 1.投标有效期、质量保证期、交付日期、交付地址、付款方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 |||
进口产品 | x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
“★”要求 | 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招标需求》质量标准,或者符合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性能及其它要求的。 | |||
公平竞争和 诚实信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 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 招标文件要求 | 是否响应 | 投标人的承诺或说明 |
投标有效期 | |||
质量保证期 | |||
交付日期 | |||
交付地点 | |||
付款方式 | |||
转让与分包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致: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我 (姓名)系注册于 (地址)的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 项目的投标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投标人(公章): 受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8、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工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工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声明函所称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是指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为准。
(5)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行业划型标准:(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
(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10、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投标货物技术偏离表格式
序号 |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含参数、规格与性能) | 投标产品技术指标 (含参数、规格与性能) | 是否有偏差 | 偏差说明 | 技术支持资料所在页次及说明 |
页次:第 _页说明: | |||||
说明:
(1)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序号填写本表,如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含参数、规格与性能,下同)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无偏差,在“是否有偏差”一列填写“无”。如投标产品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不完全一致,在“是否有偏差”一列填写“有”,在“偏差说明”一列填写相关说明并注明是“正偏离”还是“负偏离”,并在“技术支持资料所在页次及说明”一列填写相关内容。
(2)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偏离表。投标人填写的技术偏离表所提供的技术指标,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包括技术白皮书(Data sheet)、技术说明书、产品介绍彩页等)、食药监局出具的注册证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为准,投标人可以只提供上述材料关键页的复印件,关键页需体现投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相关性能指标,相关性能指标需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对应的序号,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原件备查。
2、投标货物配件/备品备件明细表格式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序 号 | 配件/备品备件名称 | 型号规格/技术参数 | 单价 | 品牌 | 产地 | 制造厂名称 | 寿命期 |
3、伴随服务内容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 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说明 |
1 | 产品附件、随机工具 | |
2 | 产品功能提升 | |
3 | 安装 | |
4 | 调试 | |
5 | 提供技术援助 | |
6 | 培训方案 | |
7 | 验收方案 |
序 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说明 |
1 | 售后服务响应时间 | |
其中:(1)报修响应时间 | ||
(2)到场时间 | ||
2 | 应急响应方案 | |
3 | 售后服务内容与计划 | |
其中:(1)是否提供所投设备的终身免费软件升级 | ||
(2)提供的详细配置清单的内容 | ||
(3)固定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具体情况 | ||
4 | 维保内容与价格(即质保期后售后服务收费报价,此报 价须按照每一年报出,共三年)等相关服务承诺 | |
其中:(1)保修期满后整机年保修价格 | ||
(2)周期维护保养计划内容与次数 | ||
(3)保修期满后每次维修的工时的单价 | ||
5 | 备品备件供货与价格等备品备件服务承诺 | |
其中:(1)质保期后主要零配件清单 | ||
(2)所需的易损件和备品备件的清单报价及扣率 | ||
(3)相关耗材的清单、报价及扣率 |
第七章 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 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定义
x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2 “合同金额”系指(1)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标的对价。
1.3 “货物”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等,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
1.4 “买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
1.5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卖方或者与卖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买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同主要要素
2.1 卖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以下货物:内镜图像处理装置+光源+监视器 2 套;电 子胃镜 4 根;电子肠镜 3 根,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功能、制造商、产地、单价、数量等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2.2 合同金额: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
2.3 交付时间:详见中标人投标文件。
2.4 交付地点:松江区中山中路 748 号。
2.5 交付状态:完成送货上门、就位、安装、调试、培训直至验收合格。
2.6 质量保证期:详见中标人投标文件。
2.7 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2.8 其它: 无 。
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3.1 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3.2 本合同书;
3.3 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4 卖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3.5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3.6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3.7 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四、质量标准和要求、权利瑕疵担保
4.1 质量标准和要求
4.1.1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4.1.2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应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1.3 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4.1.4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1.5 卖方应保证出售的货物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买方的监督检查。
4.2 权利瑕疵担保
4.2.1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买方接受卖方货物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4.2.2 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买方接受卖方货物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4.2.3 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
利。
4.2.4 如买方和使用单位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五、包装和运输要求、验收和检验
5.1 包装和运输要求
5.1.1 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
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1.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5.1.3 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5.1.4 卖方确保医疗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买方指定现场,并承担医疗设备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费用。卖方还应在发货前通知买方医疗设备的运输信息以及到货时间,以便买方做好 验货准备。
5.2 验收和检验
5.2.1 医疗设备到货后,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伍 天内安装调试完成。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合同第 4.1 条规定的标准对全部货物进行技术验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
5.2.2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货物性质在验收时难以进行全面检验的,或存在隐蔽瑕疵的,买方提出质量异议不受前述验收期间限制)
5.2.3 买卖双方对医疗设备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在 柒 天内,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5.2.4 买卖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购置医疗设备的技术标准以及采购或招标时卖方承诺的原厂的技术参数为标准对医疗设备进行技术验收。(医疗设备必须符合 IHE 医疗信息系统集成规范,并免费提供信息系统接口,医学影像设备须提供 DICOM 软硬件 口,数字化医疗设备须提供 HL7 软硬件接口)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确认。
5.2.5 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5.2.6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该等验收所需时间不受前述验收期间约定的限制。
六、费用支付
6.1 合同金额
x合同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6.2 付款方式
在货物交付并经最终验收合格正常使用后,买方应申请财政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100%的货
款。
6.3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七、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八、伴随服务、质量保证
8.1 伴随服务
8.1.1 卖方应提供医疗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维护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
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须的材料信息等,这些文件应随同医疗设备一起发运至买方。
8.1.2 卖方还应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医疗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
(2)提供医疗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卖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对买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买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并且卖方应随时接受买方使用人员有关医疗设备使用的咨询,积极解答相关操作问题。
8.1.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8.2 质量保证
8.2.1 卖方应保证所供医疗设备是在 2021 年 10 月后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有关标准、制造厂标准及合同技术标准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8.2.2 如果在买方验收合格后,医疗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仍存在与合同不符,或证实医疗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医疗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前述措施不影响买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索赔的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运费、仓储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8.2.3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8.2.4 卖方应提供保修期(详见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质保期),保修期的期限应以甲乙双方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免费更换零配件及免收工时费。卖方在保修期内应确保开机率为 95%以上,如达不到此要求、即相应延长保修期。
8.2.5 卖方收到买方提出的报修要求后,应在 4 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履行维修义务(不可抗拒力量下除外)。
8.2.6 保修期满后,买方有权与卖方另行签订保修协议,但卖方承诺保修期满后,为买方提供的保修人工费、差旅费等总维修费用为单次故障不高于 0 元,年度保修合同价不高于本合同医疗设备总价的 5 %,年度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次数,不少于 4 次。
8.2.7 卖方负责医疗设备的终身维修并应继续提供优质的服务,储备足够的零配件备库,保修期满后,以 不高于 8 折(详见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优惠价供应维修零配件,消耗品的供应应由双方另设协议决定。
九、补救措施和索赔、履约延误、误期赔偿
9.1 补救措施和索赔
9.1.1 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确认医疗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买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要求卖方进行补救:
(1)同意买方退货,及时为买方办理退货手续,并将全额货款在医疗设备被确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之日起 7 日内偿还给买方,并由卖方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2)按照医疗设备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卖方折价收取或在医疗设备被确认为不符合同约定之日起 7 日内向买方返还已收取的部分货款。
(3)卖方应在医疗设备被确认为不符合同约定之日起 7 日内调换有瑕疵的医疗设备,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卖方并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的一切直接损失。
9.1.5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
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包括买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9.2 履约延误
9.2.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9.2.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9.2.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9.3 误期赔偿
9.3.1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卖方发生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或延期退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医疗设备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如卖方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仍不交货或提供服务 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终止本协议之日起 7 日内将买方已付货款返还至买方。
9.3.2 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卖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买方主张赔偿或补偿。
十、保密及xx条款
10.1 保密
10.1.1 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
10.1.2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买卖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
10.1.3 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0.1.4 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10.1.5 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10.2 廉洁
10.2.1 卖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买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
动。
10.2.2 买方不得接受卖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卖
方亦不得向买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买方工作人员要求卖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买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给买方,买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卖方保密。
10.2.3 卖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xx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 15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4 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 EMS
证实;
11.5 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1.6 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 45 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
十二、合同终止、变更、中止
12.1 违约终止合同
12.1.1 在买方针对卖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2.1.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另行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1.3 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2.2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2.3 不可抗力终止合同
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
12.4 合同中止
12.4.1 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
12.4.2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
12.5 合同变更
12.5.1 买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卖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2.5.2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
x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十四、争端解决及管辖、送达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起诉。
十五、其他
15.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5.2 本合同壹式贰份,以中文书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5.3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项目名称 | 松江区中心医院电子胃肠镜系统 |
采购内容 | x镜图像处理装置+光源+监视器 2 套;电子胃镜 4 根;电子肠镜 3 根,具体要求详见需求附件。 |
采购预算 | x项目采购预算为 4560000 元人民币,其中:内镜图像处理装置+光源+监视器 2 套,最高限价 1960000 元;电子胃镜 4 根,最高限价 1400000 元;电子肠镜 3 根,最高限价 1200000 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不予接受。 |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序号 | 采购内容及描述 | 评分分值 | 是否要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是 /否) |
一 | x镜图像处理装置+光源+监视器 2 套 | / | / |
1 | 主要功能与目标 | / | / |
内镜图像信息处理存储输出整套系统 | / | 否 | |
2 | 关键技术参数“★” | / | / |
★2.1 | 主机与光源分开:具备 | 废标条款 | 是 |
★2.2 | 灯泡:多色LED 光源 | 废标条款 | 是 |
★2.3 | 兼容内镜种类:≥六种,包含:胃镜、肠镜、十二指肠镜、超声内镜、光学放大镜 | 废标条款 | 是 |
3 | 一般技术参数 | / | / |
3.1 | 内镜图像处理装置部分:二套 | / | / |
3.1.1 | 高清信号输出:高清数字信号输出 | 0.5 | 否 |
3.1.2 | 高清信号输出模式:16:9 和 16:10,并可兼容 HDTV 监视器。可支持模拟、HD-SDI 和 DVI 信号输出 | 0.5 | 否 |
3.1.3 | 自动白xx调节:具备 | 0.5 | 否 |
3.1.4 | 用于早期癌诊断的窄带成像功能或其他电子染色功能 | 0.5 | 否 |
3.1.5 | 荧光功能或其他相同功能 | 0.5 | 否 |
3.1.6 | 血红色素图:具备血红色素图,可以显示图像的平均血红色数值,显示色图或 50% 白色图或红细胞强调功能 | 0.5 | 否 |
3.1.7 | 具备色调调节功能 | 0.5 | 否 |
3.1.8 | 增益控制:自动 | 0.5 | 否 |
3.1.9 | 画中画功能:具备 | 0.5 | 否 |
3.1.10 | 兼容功能:可兼容便携式存储器,并可简单连接及上传数据 | 0.5 | 否 |
3.1.11 | 图像对比度:可以设定图像对比度 | 0.5 | 否 |
3.1.12 | 测光模式:平均测光、峰值测光、全自动测光 | 0.5 | 否 |
3.1.13 | 构造强调设定:电子强调内镜图像中的图案和轮廓,以电子方式增强内镜图像的锐 度,抑制干扰,更易观察粘膜上的细微的组织结构和微小的颜色改变。 | 0.5 | 否 |
3.1.14 | 具备轮廓强调设定功能 | 0.5 | 否 |
3.1.15 | 图像大小选择:可以改变内镜图像的大小 | 0.5 | 否 |
3.1.16 | 快速实时冻结:可以从按下冻结健之前的图像中挑选色差最小的图像显示出来 | 0.5 | 否 |
3.1.17 | 患者数据输入:可以在术前输入≥40 名患者的数据 | 0.5 | 否 |
3.1.18 | 内镜信息记忆功能:存储在内镜记忆芯片中或主机存储卡上的与内镜相关的数据可 以显示在屏幕上 | 0.5 | 否 |
3.1.19 | 电子放大:即使不使用放大内镜,也能够进行电子放大观察 | 0.5 | 否 |
3.1.20 | 设定存储:图像处理中心关闭后,设定仍可被存储 | 0.5 | 否 |
3.2 | 光源部分:二套 | / | / |
3.2.1 | 滤光系统:有窄波和荧光专用滤光系统或其他相同功能滤光系统 | 0.5 | 否 |
3.2.2 | 自动亮度控制模式:伺服光圈模式 | 0.5 | 否 |
3.2.3 | 自动曝光:≥17 档 | 0.5 | 否 |
3.2.4 | 气泵:横膈模式气泵或其他相同功能气泵 | 0.5 | 否 |
3.2.5 | 气泵压力开关:4 级(关、低、中、高) | 0.5 | 否 |
3.2.6 | 具备:强光定位的光源功能 | 0.5 | 否 |
3.2.7 | 具备:防凝血的光源功能 | 0.5 | 否 |
3.2.8 | 灯泡平均寿命:≥14000 小时 | 0.5 | 否 |
3.2.9 | 应急灯: 具备应急灯 | 0.5 | 否 |
3.2.10 | 应急灯平均寿命:≥500 小时 | 0.5 | 否 |
3.3 | 监视器部分:二套 | / | / |
3.3.1 | 液晶面板:高清显示 | 0.5 | 否 |
3.3.2 | 屏幕尺寸:26 英寸 | 0.5 | 否 |
3.3.3 | 视角:垂直:≥170℃,水平:≥170℃ | 0.5 | 否 |
3.3.4 | 分辨率:1920*1080(SXGA)高分辨率 | 0.5 | 否 |
3.3.5 | 显示设备:TFT 有效矩阵 | 0.5 | 否 |
(内镜图像处理装置+光源+监视器)一般技术参数小计分值 | 17.5 | / | |
二 | 电子胃镜 4 x | / | / |
1 | 主要功能与目标 | / | / |
1.1 | 可进行上消化道检查与治疗 | / | 否 |
2 | 主要技术参数 | / | 否 |
★2.1 | 能在本年度采购的“内镜图像处理装置+光源+监视器”设备上使用 | 废标条款 | 否 |
★2.2 | 窄带成像功能或其他类似电子染色功能 | 废标条款 | 否 |
★2.3 | 附送水功能:具备 | 废标条款 | 否 |
3 | 一般技术参数 | / | / |
3.1 | 电子胃镜第一部分:电子胃镜*3x | / | / |
3.1.1 | 高清成像:具备超高清成像 | 0.5 | 否 |
3.1.2 | 视野方向:直视 | 0.5 | 否 |
3.1.3 | 景深:2-100mm | 0.5 | 否 |
3.1.4 | 插入部外径:≥9.3mm | 0.5 | 否 |
3.1.5 | 先端部外径:≥9.2mm | 0.5 | 否 |
3.1.6 | 视野角度:常规焦距模式≥140° | 0.5 | 否 |
3.1.7 | 弯曲部弯曲角度:上 ≥210° | 0.5 | 否 |
3.1.8 | 弯曲部弯曲角度:下 ≥90° | 0.5 | 否 |
3.1.9 | 弯曲部弯曲角度:≥左 100° | 0.5 | 否 |
3.1.10 | 弯曲部弯曲角度:≥右 100° | 0.5 | 否 |
3.1.11 | 有效长度:≤1100mm | 0.5 | 否 |
3.1.12 | 全长:≤1400mm | 0.5 | 否 |
3.1.13 | 成像方式: CMOS | 0.5 | 否 |
3.1.14 | 具备:2MM近焦观察 | 0.5 | 否 |
3.1.15 | 与主机连接方式:无线连接 | 0.5 | 否 |
3.2 | 电子胃镜第二部分:电子胃镜*1x | / | / |
3.2.1 | 高清成像:具备超高清成像 | 0.5 | 否 |
3.2.2 | 视野方向:直视 | 0.5 | 否 |
3.2.3 | 景深:1.5-100mm | 0.5 | 否 |
3.2.4 | 插入部外径:≥9.8mm | 0.5 | 否 |
3.2.5 | 先端部外径:≥9.9mm | 0.5 | 否 |
3.2.6 | 视野角度:常规焦距模式≥140°接近≥56° | 0.5 | 否 |
3.2.7 | 弯曲部弯曲角度:上 ≥210° | 0.5 | 否 |
3.2.8 | 弯曲部弯曲角度:下 ≥90° | 0.5 | 否 |
3.2.9 | 弯曲部弯曲角度:≥左 100° | 0.5 | 否 |
3.2.10 | 弯曲部弯曲角度:≥右 100° | 0.5 | 否 |
3.2.11 | 有效长度:≤1100mm | 0.5 | 否 |
3.2.12 | 全长:≤1400mm | 0.5 | 否 |
3.2.13 | 成像方式: CMOS | 0.5 | 否 |
3.2.14 | 具备:2MM近焦观察 | 0.5 | 否 |
3.2.15 | 与主机连接方式:无线连接 | 0.5 | 否 |
(电子胃镜)一般技术参数小计分值 | 15 | / | |
三 | 电子肠镜 3 x | / | / |
1 | 主要功能与目标 | / | / |
1.1 | 可进行下消化道检查与治疗 | / | 否 |
2 | 主要技术参数 | / | / |
★2.1 | 能在本年度采购的“内镜图像处理装置+光源+监视器”设备上使用 | 废标条款 | 否 |
★2.2 | 窄带成像功能或其他类似电子染色功能 | 废标条款 | 是 |
★2.3 | 钳子管道内径全部:≥3.8mm | 废标条款 | 是 |
3 | 一般技术参数 | / | / |
3 | 电子肠镜:3x | / | / |
3.1 | 高清成像:具备超高清成像 | 0.5 | 否 |
3.2 | 视野方向:直视 | 0.5 | 否 |
3.3 | 景深:2-100mm | 0.5 | 否 |
3.4 | 插入部外径:≥12.0mm | 0.5 | 否 |
3.5 | 先端部外径:≥12.0mm | 0.5 | 否 |
3.6 | 视野角度:常规焦距模式≥170° | 0.5 | 否 |
3.7 | 弯曲部弯曲角度:上 ≥180° | 0.5 | 否 |
3.8 | 弯曲部弯曲角度:下 ≥180° | 0.5 | 否 |
3.9 | 弯曲部弯曲角度:≥左 160° | 0.5 | 否 |
3.10 | 弯曲部弯曲角度:≥右 160° | 0.5 | 否 |
3.11 | 有效长度:≤1330mm | 0.5 | 否 |
3.12 | 全长:≥1650mm | 0.5 | 否 |
3.13 | 成像方式: CMOS | 0.5 | 否 |
3.14 | 附送水功能:具备 | 0.5 | 否 |
3.15 | 插入辅助功能:硬度可调、顺应弯曲、精准传导 | 0.5 | 否 |
(电子肠镜)一般技术参数小计分值 | 7.5 | / | |
技术参数总计分值 | 40 | / | |
四 | 售后服务部分 | / | |
4.1 | 保修 3 年(全包型,包含人为损坏等) | 符合性条款 | 是 |
4.2 | 列出在不属于保修的相关配件、耗材,其余视为保修范围的附件和配件 | 是 | |
4.3 | 设备所提供的软件免费升级 | 是 | |
五 | 相关耗材 | / | |
5.1 | 列出相关耗材和医保收费编码 | 是 | |
5.2 | 列出主要配件和价格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