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邦集团目前持有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邦股份”)28.84%股份,系亚邦股份的控股股东,亚邦股份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上市的上市公司,设立时间:2006 年 02 月 24 日,注册资本:57,6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许旭东,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西路 105 号,经营范围:合成蒽醌、1—硝基蒽醌、分散红(R-91、R-146)、商品染料的生产;染料及助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xxxx xxxx:0000-000 x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作备忘录》暨股票复牌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备忘录主要内容:亚邦集团同意促成亚邦股份向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股份发行完毕后,本公司可能将成为亚邦股份的控股股东,同时本公司在亚邦集团提供相关担保措施的前提下,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亚邦集团提供借款。
⚫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鉴于备忘录目前对双方均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即使后续相关各方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委托贷款协议或同类协议,仍需双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亚邦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及可能涉及的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因此,备忘录在今后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一、备忘录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亚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亚邦集团”)
设立日期: 1993 年 12 月 27 日,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
人:xxx,住所: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项目投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技术咨询服务;资产委托管理服务;财务顾问;企业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亚邦集团目前持有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邦股份”)28.84%股份,系亚邦股份的控股股东,亚邦股份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上市的上市公司,设立时间:2006 年 02 月 24 日,注册资本:57,6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合成蒽醌、1—硝基蒽醌、分散红(R-91、R-146)、商品染料的生产;染料及助
剂、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及销售(化学危险品凭许可证经营);上述产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包装制品的销售;本企业自产的各类染料、助剂、化工中间体的出口及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染料及染料中间体的生产(危化
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备忘录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双方于 2016 年 4 月 7 日在上海以现场方式签署《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
(三)签订备忘录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鉴于备忘录对双方均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因此本公司暂不需要将备忘录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待相关各方就备忘录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正式协议后,再根据投资权限另行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备忘录的主要内容
(一)亚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1、亚邦集团拟推动亚邦股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本公司拟参与认购,增发完成后本公司可能成为亚邦股份控股股东。
2、亚邦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确定发行价格,具体价格由亚邦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决定,并应取得本公司同意。
(二)同业竞争的处置
1、由于本公司与亚邦股份处于同一行业,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 司与亚邦股份将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合适的方式妥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如果在亚邦股份非公开股票审核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同业竞争事项,本公司将予以积极配合并采取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措施,并作出相关承诺。
3、备忘录签署后,双方将会同亚邦股份就同业竞争事项进行研讨,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三) 业务合作
1、备忘录签署后,双方将就业务合作、优势互补等具体事宜进行协商。
2、亚邦集团作为亚邦股份现行控股股东,在本次相关交易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得有损害亚邦股份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成功后,本公司若成为亚邦股份控股股东,本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应促进亚邦股份的业务发展,不得有损害亚邦股份利益的行为。
4、本次交易若须向取得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本次交易须在取得相应许可或核准后方能实施。
(四)委托贷款
由于亚邦集团目前资金较为紧张,本公司同意在亚邦集团提供相关担保措施的前提下,本公司(含下属控股子公司)愿意为亚邦集团提供委托贷款。
(五)其他
1、备忘录为本次交易的原则,除保密及信息披露条款外,在相关各方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委托贷款协议或同类协议前,相关内容对协议双方及相关方不具法律约束力。
2、在实施本次交易时,将由相关主体签订相关具体的股份认购协议、委托贷款协议等,具体内容以届时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金额
根据双方就备忘录相关事项的约定,本公司预计参与认购亚邦股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的金额在 35-40 亿元之间,预计本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借款给亚邦集团的金额在 30-35 亿元之间,上述具体金额需要双方就后续洽谈中进一步明确,届时再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备忘录对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备忘录的签订目前对本公司不存在实质性的影响。若今后本次交易成功,则将对本公司产生重要影响:
1、在亚邦股份若有利润业绩的前提下,则相应能提升本公司的整体业绩。
2、本公司与亚邦股份今后将进一步业务合作、优势互补,无论对本公司还是亚邦股份,都将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五、重大风险提示
1、鉴于备忘录目前对双方均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即使后续相关各方签署股份认购协议、委托贷款协议或同类协议,仍需双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亚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亚邦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及可能涉及的国家相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因此,备忘录在今后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备忘录项下的各项内容,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上述重要事项未公告,本公司股票于 0000 x 0 x 0 x、0 xxxxx,
0000 x 4 月 8 日起复牌。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 O 一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