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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万年禧终身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恒大人寿[2021]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终身寿险 058 号 .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1.4) ❖ 被保险人享有本公司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您可以申请保单贷款(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 ||
☞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及其他本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3.2) ❖ 犹豫期后退保会给您带来一定损失,请慎重决策(5.1) ❖ 请注意合同中重要术语的解释(10) | ||
☞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您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切身利益,请详细阅读本条款。 ❖ 本条款中以黑体字标识且背景突出的内容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本条款中加了下划线的标题及该标题下的所有内容属于其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 ||
☞ | 条款目录 | ||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和年度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 3.3 保险金申请 3.4 宣告死亡处理 3.5 保险金的给付 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现金价值权益 6.1 本合同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 7.1 合同中止 7.2 合同效力的恢复 |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8.2 如实告知 8.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错误 9.2 未还款项 9.3 合同内容变更 9.4 联系方式变更 9.5 效力终止 9.6 委托代办业务 9.7 争议处理 10.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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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万年禧终身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恒大万年禧终身寿险合同”。 | ||
➊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x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10.1)、保单年度(见释义 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释义 10.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80周岁(含80周岁)。 |
1.4 | 犹豫期 | 一、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二、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10.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 10.6),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
1.5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 x。 |
➋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和 年度保险金额 | 一、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按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的 3.99%递增,即该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上一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 (1+3.99%)。 三、如果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各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照前款规定计算。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 x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10.7);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见释义10.8)(不计利息)。 |
二、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者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比例详见表一);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年度保险金额。表一: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8-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年度数为1,每经过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保单年度数增加1,以此类推。
2.4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0.9);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10.11),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0.12)的机动车(见释义
10.13)。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➌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
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受益人可 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 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二、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 的证明。 | ||
3.4 | 宣告死亡处理 |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xx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x、如果本公司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 x,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
3.5 | 保险金的给付 | 一、本公司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的书面申请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如本公司要求补充提供申请书、 |
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前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 ||
➍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一、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内(含第 60 日)为宽限期。本公司仍会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➎ 合同解除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 一、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➏ 现金价值权益 | ||
6.1 | 本合同现金价值 | 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
6.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在犹豫期后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按以下约定为您提供保单贷款: 一、贷款金额: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 80%,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 二、贷款期限: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 三、贷款利率:保单贷款利率按照您与本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执行。 四、贷款偿还: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及应 |
付利息(见释义 10.14),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应付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如果您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值(见释义 10.15)大于零,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一期的保单贷款本金计息。 五、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值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
➐ 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 | ||
7.1 | 合同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7.2 | 合同效力的恢复 | 一、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保全申请书,并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全部欠交保险费及应付利息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 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
➑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8.1 | 明确说明 | 一、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8.2 | 如实告知 | 一、本公司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五、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3 |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➒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9.1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行使 |
合同解除权适用“8.3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x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给您。 (四)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 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 ||
9.2 | 未还款项 | x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贷款、欠交保险费或者其他未还款项,本公司在扣除上述各项未还款项及应付利息后给 付。 |
9.3 | 合同内容变更 |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二、您通过本公司同意或认可的网站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本公司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本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 力。 |
9.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一、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二、变更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时请填写变更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 |
9.5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 三、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形。 |
9.6 | 委托代办业务 | 如果委托他人代办保险业务的,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 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
9.7 | 争议处理 |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 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➓ 释义 | ||
10.1 | 保单周年日 |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2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 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3 |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4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 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5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 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10.6 | 保险事故 |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10.7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10.8 | 所交保险费 | 所交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交费期未满的,按照该次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计算; 二、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交费期已满的,按照该次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基本 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交费年度数计算。 |
10.9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 由医生开具并遵守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0.10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 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0.11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或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
10.12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二)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三)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的。 |
10.13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 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10.14 | 应付利息 | 指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其他未还款项的利息,按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其他 未还款项的经过天数和本公司确定的贷款利率依单利方式计算。 |
10.15 | 现金价值净值 | 指本合同现金价值在扣除本合同各项未还款项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