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知悉并同意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四川银行公务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乙方可通过四川银行官方网站(www.scbank.cn)查询《章程》 《四川银行公务卡使用说明》《四川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内容及公务卡相关业务规则。
四川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
四川银行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与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或“发卡机构”),就乙方申领使用四川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达成意见如下:
双方知悉并同意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四川银行公务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乙方可通过四川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查询《章程》《四川银行公务卡使用说明》《四川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内容及公务卡相关业务规则。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按照约定向有关部门、单位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情况。为审核乙方的公务卡申请、业务存续期间风险管理的目的、维护和提升公务卡服务能力,乙方同意并授权:
(1)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乙方本人信用报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本人的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以及反
映乙方本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2)甲方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xxx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核实、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乙方能够用于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并内部控制使用。
(3)甲方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提供在查询上述第(2)款信息时所产生的查询记录,即同意甲方将乙方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发送至百行征信有限公司、xxx信有限公司。
( 4 ) 由 百 行 征 信 有 限 公 司 ( 联 系 方 式 : xxxx@xxxxxxxxxxxxx.xxx)基于为乙方与甲方之间的金融活动提供信用服务,合法向有关部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司法、教育、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通信运营商、银联、社保、公积金、税务、民政、物流、供电企业、民航、铁路、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等合法留存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查询、核实、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乙方能够用于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
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包括可能对乙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并可将上述信息在本授权书所列的用途范围内向甲方提供。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为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时间,其中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 5 年。
( 5 ) 由 x x x 信 有 限 公 司 ( 联 系 方 式 : xxxxxxx@xxxxxxxxxxx.xx )基于为乙方与甲方之间的金融活动提供信用服务,合法向有关部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安、司法、教育、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通信运营商、银联、通联、易宝、社保、公积金、税务、民政、物流、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行业协会等合法留存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等)查询、核实、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乙方能够用于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包括可能对乙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并可将上述信息在本授权书所列的用途范围内向甲方提供。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为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时间,其中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 5 年。
(6)甲方在乙方本人公务卡业务(含分期付款业务)处
理过程中,根据业务需要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向有关单位
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乙方本人授权信息,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乙方本人的上述授权信息披露至有关单位。有关单位是指监管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保部门、税务机关等)、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合作/外包机构(如上海通联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业务或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保险、促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业务担保机构、保险公司、联名合作机构、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理人等)、学历学籍查询机构等。乙方本人授权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公安身份核验信息、学历学籍信息等)、财产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等。
甲方明确:搜集或披露此类授权信息系(1)维护金融
安全、稳定金融秩序的需要,具有正当的理由和必要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2)用于对乙方公务卡业务进行审批、后续风险管理、异议处理的合理用途;(3)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与公务卡有关服务的目的时。甲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甲方提供资料的合作/外包机构对乙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数据脱敏处理或信息传递安全的控制措施。
甲方提示乙方:乙方在成功申领公务卡后,需按照约定合规使用卡片和甲方提供的服务,有违反本合约、《章程》的违约、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上报相关信息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可能对乙方的个人信用形成不利或负面评价,进而影响乙方的就业、融资、投资或其他活动。乙方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不论申请是否成功,xxx同意甲方留存此查询授权资料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申请资料,不予退回。甲方将对乙方的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核准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其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其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甲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官方微信、对账单等方式之一通知乙方。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偿还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
3.甲方按乙方在申请公务卡时向甲方确定的电子渠道通
知公务卡账户信息或按乙方在《四川银行公务卡申请表》确定的通讯地址(居住地址或单位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毕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电子渠道或通讯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电子邮件、短信或邮件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
通知甲方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等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地址、邮箱地址、手机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如有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4.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含公务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甲方对乙方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5.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公务卡,若乙方将资料交给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办理公务卡,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资金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领取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可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密码。
2.乙方应妥善保管好公务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将公务卡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或凭磁条、芯片、
卡号(含 Token 号)、条码、聚合码、生物特征等电子数据进行的各类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所为,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以及发卡机构与乙方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或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乙方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或凭公务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内容不全或无交易凭证,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4.乙方需要修改、重置密码时,应按甲方指定的方式申
请变更。
5.公务卡仅可适用于乙方因公务支出或个人消费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公务卡现金提取等合法合规领域,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不得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套取积分奖品、增值服务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积分计划、权益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或停止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责任和损失。已取得积分或权益的,甲方有权追索。
6.为便利乙方的小额交易用卡,具有闪付功能的公务卡
自动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7.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向乙方单位提供乙方公务卡交易相关数据,用于乙方单位对账及偿还欠款使用。
8.乙方应在安全的技术和环境(包括网络和非网络环境)下使用公务卡,否则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该卡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9.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提现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第三条 利息和费用
1.公务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 56 天。若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已出账单的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甲方记账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账户透支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以此日利率按月计收复利。甲方将评估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持卡人的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比例,账户透支利率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 18.250%,下限为 12.775%(账户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
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如有变动按监管机构及甲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
2.乙方使用公务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以此日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同时按发卡机构公务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3.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若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最低 1 元人民币;未达到 1 元的,按 1 元收取)。公务卡最低
还款额为当期透支额度内透支消费的 10% 、分期付款当期还款金额的 100%、透支取现转账的 100%、本期利息费用
(超限费、透支利息、违约金、年费和各类手续费)与前期未还部分的 100%及前期利息费用的总和。
4.甲方对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不计个人综合积分。
5.除本合约或甲乙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外,乙方超过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6.甲方在本合约项下所有的计息和收费项目及标准,依照甲方公示的《四川银行公务卡卡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甲方的最新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条 对账及还款
1.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获取最近 12 个月内的对账单,或通过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乙方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异的,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提出核查申请。如查明交易确为乙方所为的,相关费用(如有)由乙方承担。
2.若乙方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甲方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公务卡项下全部欠款;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面访、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催收、追索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乙方所有信用卡使用;要求乙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担保物;从乙方在四川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及成本(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因未按期偿还公务卡项下债务而
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xx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及四川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偿还乙方在本合约项下对甲方的欠款,甲方在乙方账户中扣划款项时,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由此而发生的利息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日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如账户中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欠款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 挂失及补x
1.公务卡遗失或被窃时,乙方应到甲方营业网点或通过网银、手机银行、拨打客服电话及时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乙方办理账户止付,无论挂失与否乙方均可申请办理补卡。挂失生效时间以公务卡系统受理时间或甲方受理回执载明时间为准,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补卡费直接从公务卡扣收,收取标准依照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
2.乙方因保管不善、将卡片转交他人或其它不谨慎及不良行为,造成卡片丢失、被盗及冒用的,所有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额度调整、终止和卡片停用
1.甲方有权基于风险管控要求,亦可因甲方认为的正当理由,调降乙方的信用额度、停止乙方使用公务卡或将该公
务卡列入止付名单。触发以上规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申请挂失或否认交易;
(2)申领单位(或乙方)书面要求止付指定公务卡;
(3)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冻结;
(4)交易密码连续三次输入错误或查询密码连续六次输入错误;
(5)账户存在信息泄露风险;
(6)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7)乙方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
(8)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9)乙方存在出卖公务卡等行为的;
(10)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的;
(11)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甲方无法评估乙方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甲方风险管理能力的;
(12)乙方存在将公务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的;
(13)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公务卡等行为的;
(14)公务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
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15)乙方未依约还款;
(16)乙方资信状况经甲方评估存在异常;
(17)乙方身故;
(18)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
2.公务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另有约 定的除外。如乙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公务卡,甲方有权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乙方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过期失 效而终止。甲方有权依据公务卡《章程》及乙方历史用卡记 录,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但乙方提出到期不续卡、不 换卡、销户的除外。
3.若乙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公务卡,需在偿还公务卡项下全部债务后方可办理销卡手续。甲方对已收取的费用不再予以退还。
4.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销户申请。
5.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或公司终止合作,导致乙方无法用卡的,甲方将根据乙方需要为其发放其他类型公务卡或在提前 45 日通知乙方后停止该卡的使用。
6.乙方因工作调动、退休、离职(包括但不限于提出辞职、被所在单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等)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单位书面通知甲方停止乙方使用公务卡的,甲方有权止付乙方公务卡账户并通知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应在结清公务卡项下全部债务后及时办理销户。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使用公务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甲方仅提供公务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其他服务。
3.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公务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非接触式支付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的业务规则。 4.甲方可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等任一方式向
乙方送达通知文件及司法文书。甲方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向乙方在《四川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上填写的居住地址或单位地址寄出或向乙方在《四川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上填写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催收通知、司法文书等),均视为已送达。乙方变更地址,需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或通过其他自助渠道进行修改登记,送达结果不因乙方自
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地址不明确、更改地址不通知、拒签等)而改变,均视为已经送达。因乙方提供资料失实、不详尽或资料更新不及时导致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基于甲方自身风险管理发现的风险情况,或配合监管
机构监督核查的需要,甲方有权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核实,包括不限于甲方可对乙方相关公务卡申请、交易、争议、大额还款及用卡等异常状况进行调查,乙方理解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交易对应的发票或购物小票等书面凭证、用卡声明书、用卡承诺书、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公务卡复印件等,乙方应予以配合,否则乙方的用卡可能会受到影响。
第八条 法律适用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甲方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金融惯例办理。
2.本合约自客户或其代理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申请资料、
《章程》《四川银行公务卡业务收费标准》作为本合约的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约所依据的《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一经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四川银行官方网站、营业网点、对账单、电子邮件、微信、客户服务热线等一种或多种公告渠道)即为有效,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
用公务卡。若乙方对变更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该卡,可在公告期内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办理销户手续 的,视为同意变更内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 束力。乙方可通过以上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修改和变更。
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甲方具体发卡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5.乙方违约产生逾期欠款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乙方违约产生逾期欠款的行为对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声明
1.乙方已详尽阅读、完全知悉并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
2.乙方在公务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遵守《章程》和本合约的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
3.本合约所涉及约定通知方式指甲方官方网站、微信、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上述约定方式自主选择。
4.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本合约的解释权。
5.甲方服务和投诉热线电话:96998(四川),000-00-00000
(全国)。甲方公告方式:四川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四川银行营业网点等。
四川银行公务卡业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限时优惠措施 | |
年费 | 免费 | ||
卡片工本费 | 免费 | ||
损坏换卡/挂失补卡/到期换卡手续费 | 到期换卡免费,损坏换卡和挂失换卡 10 元/张 | 暂免(优惠有效期 2022 年 6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 |
短信费 | 2 元/月/卡 | 暂免(优惠有效期 2022 年 6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 |
挂失手续费 | 5 元/卡 | 暂免(优惠有效期 2022 年 6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 |
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 副本 10 元/份 | 暂免(优惠有效期 2022 年 6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 |
补制账单手续费 | 最近 12 个月免费,12 期以前 5 元/份 | 暂免(优惠有效期 2022 年 6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 |
开具证明手续费 | 20 元/次 | 暂免(优惠有效期 2022 年 6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 |
加急快递费 | 20 元/封 | 暂免(优惠有效期 2022 年 6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 |
提取溢缴款(银联渠道) | 本行渠道免费,跨行按每笔 2 元收取。 | 暂免(优惠有效期 2022 年 6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 |
信用额度取现 | 境内 | 普卡 1%、金卡 0.8%、白金卡 0.5%收取,最低 10 元,最高 100 元 | 暂免(优惠有效期 2022 年 3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
境外 | 取现金额 1%+12 元 | 暂免(优惠有效期 2022 年 3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 |
信用额度转账 | 普卡 1%、金卡 0.8%、白金卡 0.5%收取,最低 10 元,最高 100 元 | 暂免(优惠有效期 2022 年 3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 |
利息 | 年化利率为 12.775%(日利率 0.035%) 计算公式:年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 ||
违约金 | 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收取,最低 1 元;该“违约金”指因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 前偿还最低还款额而收取的费用。 | ||
分期业务 | (1)按业务类别分为 3 期、6 期、9 期、12 期、 24 期、36 期等,不同期数手续费标准不同, 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 (2)按照分期手续费率近似折算的年化利率 |
是根据客户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以供客户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实际选择办理的分期业务因产品种类、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合作商户等不同情况下或该参考值存在差异,并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等动态调整。客户实际支付的手续费金额仍以账单列示为准; (3)提前结清违约金:按协议约定收取。 | ||
说明: 1、其他性质违约金、其他特定产品或增值服务使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各业务协议和规则或增值服务细则等。 2、以上所列费率如有变动,以本行的最新公告为准。 3、以上收费标准为增值税含税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