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以色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第十四条 税 收
在互惠的基础上,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取得的收入和利润,缔约另一方免征一切税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一日,以色列历为五七五三年蒂什瑞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伯来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遇对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在互惠的基础上,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取得的收入和利润,缔约另一方免征一切税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一日,以色列历为五七五三年蒂什瑞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伯来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遇对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