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项目编号:310115145240416191187-15138830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华升招字(2024)招 1-0328
2024 年垃圾厢房、投放小屋提升项目
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2024 年垃圾厢房、投放小屋提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2024 年垃圾厢房、投放小屋提升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
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08-20 13: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10115145240416191187-15138830
项目名称:2024 年垃圾厢房、投放小屋提升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1334000.00 元最高限价(元):1334000.00 元采购需求:见采购需求文件
包名称:2024 年垃圾厢房、投放小屋提升项目数量:1
简要规则描述:为提升分类实效,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引入第三方企业进行投放点位 改造提升,根据上级指标要求,预计将完成约 8 个垃圾分类投放小屋、2 个垃圾分类厢房的改造,并结合实际需求调整采购内容。(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内货物需求书。)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配送到采购人指定点位并安装调试完成。
本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强制采购在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以“★”标注的品目。
2)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3)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是□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2)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
5)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须系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为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方式为采购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承接,且在投标文件中须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内容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服务)》。
5、本项目不允许转包。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07-30 至 2024-08-06,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
四、投标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08-20 13:30:00(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海政府采购网云平台 xxx.xxxx.xx.xxx.xx;纸质投标文件:xxxxxxxxxx 000 x 000 x(xx创业工坊)。
五、投标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4-08-20 13:30:00(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 000 x 000 x(xx创业工坊)。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已于 2024 年 04 月 19 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告链接: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xxxxxxXxxxxXx0XXXxxxXxxXxx TKv5w==&utm=site.site-PC-39935.1024-pc-wsg-secondLevelPage-front.1.f821fd900ea311 ef895bc1a4894a1f99
2、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3、根据上海市财政局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的专栏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4、本项目为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方式为采购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承接,且在投标文件中须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内容真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服务)》,如果存在内容虚假,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投标人作出处罚(即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地 址:xxxxxxxxxxx 000 x
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021-682831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 0000 x 0 x联系方式:1761210544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电 话:5802417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目录名称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 | 2024 年垃圾厢房、投放小屋提升项目 |
2. | 项目内容 | 详见“货物需求书”。 |
3. | 项目类别 | 货物■ 服务□ |
4.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不允许 □允许联合体的要求:本项目允许*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由具备**资质的供应商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
5. | 项目划分包件情况 | ■本项目不划分包件。 □本项目包含*个包件,同一投标人允许最多中标*个包件。包件具体情况如下: 包件号及包件名称: 包件预算金额: |
6. | 采购预算 | 人民币 1,334,000.00 元整。 |
7. | 最高限价 | □无 ■有,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1,334,000.00 元整。 |
8. | 采购人 | 单位名称:xxxxxxxxxx城镇人民政府地址:xxxxxxxxxxx 000 x 邮编:201306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
9. | 采购代理机构 | 公司名称: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 0 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21-58024177 | ||
10. | 招标代理服务费等费用 | 投标总价包含招标代理服务费。投标人在中标后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收取。 |
11. | 招标文件的 发售和获取 | 详见招标公告 |
12.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 整。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应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逾期不交者,投标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汇支行 账 户: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账 号:91310115703364150Q 付款备注:**项目保证金 注:请各投标人扫描以下二维码登记保证金缴纳信息,无须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换取收据。保证金信息二维码:/ 另外:投标人应在开标前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登 记,且应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系统上确认。 |
13. | 现场踏勘 | ■自行踏勘。 □统一踏勘。集合时间:/ 集合地点:/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后,可前往项目现场踏勘以了解任何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了解的全部信息,如现有设备情况、材料加工、材料堆放及用水、用电和道路运输等因素,都应在投标时一并考虑。投标人一经中标,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延长合同期和提高合同价等要求。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并对踏勘 现场后做出的判断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 |
注: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 判断和决策负责。 | ||
14. | 疑问提问截止时间 | 潜在投标人经过现场踏勘后,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在 2024 年 8 月 7 日下午 13:00 时之前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传真号码:021-58024177),原件可采用快递方式送达。 为保证招标的合法性、公平性,潜在投标人认为本项目的货物需求书中的技术、服务等相关需求指标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的,可在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 对相关技术、服务需求指标做相应修改。 |
15. | 报价范围 | (1)投标总价包含达到合同验收要求及完成所有相关货物及服务的所有费用。 (2)★供应商应针对本招标文件里所有的服务及相关货物(如有)进行报价,不能只对部分服务及货物进行报价。若投标报价有缺项漏项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若有缺项漏项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允许缺漏项最高项数:*项,超过该项数的投标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若投标文件中的缺漏项数量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视为缺漏项的价格包含在投标总价中,评审时不调整评标价。如若中标,应按招标要求对全 部服务及相关货物进行履约。 |
16. | 报价方式 | (1)报价币种:人民币报价(含税价) (2)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3)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应是固定单价不变的,各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材料、人工等价格波动等风险,一旦中标,在投标期间和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予以变更价格。 根据优化提升设施设备的实际完成情况,据实结算,要求质量合格、技 术达标,考核验收通过后按合同约定付款。 |
17. | 是否允许递 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本项目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允许 |
18. | 合同转让与分包 | (1) 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 (2) 是否允许分包(合同非主体部分): ■不允许分包(合同非主体部分) □允许分包(合同非主体部分): 分包具体内容:如果投标人无**资质,应将**部分的工作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供应商。 分包内容的金额或比例:约占合同总价的*%。 |
19.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支付 30%项目款,完成 80%工程量后再支付 50%项目款,全部完成验收通过后支付剩余款项。(注: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 中标金额。) |
20.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
21. | 投标文件有 效性 | 投标文件纸质版与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以上海政 府采购网上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22. | 投标文件纸质版份数及编制要求 | 正本一份,副本肆份(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盖章),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若投标多个包件,可编制在同一本投标文件中,但投标响应内容应按包件独立编制。共性内容可不重复,但应在各包件都适用的内容前标明“以 下内容适用于包件*、包件*”。 |
23. | 重大违法记录情况的要 求 | 年份要求:前三年, 时间范围:本次投标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 |
24. | 投标人的类 似项目业绩的要求 | 年份要求:近三年, 时间范围: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
25. | 投标 | 投标截止时间:2024-08-20 13:30: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电子投标文件:xxx.xxxx.xx.xxx.xx;纸质投标文件邮寄地址:xxxxxxxxxx 000 x 000 x(xx创业工坊) 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注: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后,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投标签收(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无法签收),投标人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投标失败。 |
26. | 开标会 | 开标时间:2024-08-20 13:30: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xxxxxxxxxx 000 x 000 x(xx创业工坊) 注: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 30 分钟,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时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 密的除外。 |
27. | 投标开标形式及注意事项 | 现场开标: 1)现场会议签到、结果确认等需投标人汇总签字的环节,视为投标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签;投标人也可携带签字章,现场交由经办人员xx以代替签字。 2)投标人对开标环节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 第 24.4 款的相关描述。 |
28. | 开标一览表 | (1)开标时仅对本项目《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进行唱标,采购文件另有 要求的从其规定。 (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请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务必填写正确的大写金额,以补救因报价金额“单位”差错造成的错误。 (4)电子投标工具中填写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请务必核实无误后再提交。 |
29. | 格式 | 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 财采〔2012〕22 号)的相关规定 |
30. | 资格审查 | (1)供应商应提供下列材料,以证明其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a)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性质单位组织的合法证明材料(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b)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委托授权人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c) 制造商及其联合体单位(如有)均属于中小微企业,并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格式要求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及其联合体单位(如有)若为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应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格式要求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 3 年内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 5)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a) 提供了供应商书面声明,承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规定。 (2)信用查询记录: 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工作人员将于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xxx.xxxx.xxx.xx)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注:本项资格证明文件无需由投标人提供,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工作人员应将查询结果页面打印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 ||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未通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的; | ||
(2)投标人的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 ||
(3)未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 | ||
(4)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 | ||
齐全的; | ||
(5)采购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未 | ||
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以及完整的节能产品承诺书的; | ||
(6) 采购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目录的而未提供有效的 | ||
产品认证证书的; | ||
(7)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 | ||
31. | 符合性审 | 要求; |
查 | (8)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在评标 | |
现场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 ||
的; | ||
(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 ||
(10)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形式、时间 | ||
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如有); | ||
(11)投标人未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 ||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政府采购法 | ||
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恶意串通情形;2)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三 | ||
十七条所列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等); | ||
(13)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形(标★条款, |
如有)。 | ||
32. | 评标办法 | □ 最低评标价 ■ 综合评分法 |
33. | 评标形式及注意事 项 | 现场评标:评标流程按系统流程常规进行。其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26 至 31 款内容。 |
34. | 政策功能 | (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投标人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享受价格扣除。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2) 中小企业: 1) 中小企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2)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若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 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享受价格扣除)。 3) 若小(微)企业与其他规模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4%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注:A.联合协议中未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合同金额的,则该联合体不享受价格扣除;B.组成联合体的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4)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
5)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 ||
35. | 质疑 |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正文相关内容。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xxxxxxxxxx 000 x 000 x(xx创业工坊),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港分部,联系人:xxx,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电子邮箱: 000000000@xx.xxx。 |
36. | 本次采购 项目属性 | 货物 |
37. | 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所属 行业 | 工业 |
38. |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 1、本次磋商采用网上投标,供应商应当获得数字证书(CA 证书)。 2、供应商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磋商文件。 3、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4、磋商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 5、电子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提交、纸质响应文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当面或快递递交。 6、对于供应商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响应失 败或者采购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
7、本项目磋商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3)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8、电子采购平台帮助电话:000-000-0000 |
1.2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办事服务”和 “常用操作”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本项目公告中所述采购人。
2.2 “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3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承担的服务义务。
2.4 “货物”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承担的与本服务项目相关的货物。
2.5 “买方”系指在合同的买方项下签字的法人单位,即本项目的采购人 。
2.6 “卖方”系指提供合同服务的投标人。
2.7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3. 合格的投标人
3.1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其他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3.3 招标公告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3.3.1 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投标协议书,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投标。
3.3.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3.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3.4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3.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3.6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3.7 联合体中标的项目,在中标公告中联合体各方的相关信息均应一并公告。
3.3.8 其他要求详见前附表。
4. 投标费用
无论中标与否,投标人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招标投标程序及要求、技术规格书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货物需求书
(4) 合同条款
(5) 投标文件格式
(6) 评标办法
5.2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服务活动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3 无论是否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都应承对招标文件保密的义务。
5.4 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中,对于采购人和最终用户披露和提供的所有信息,应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并予以保护,未经采购人和最终用户授权,不得将任何信息泄漏给第三方。否则,采购人和最终用户有权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5.5 投标人一旦中标,须保障采购人和最终用户在使用其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相关指控,投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函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该补充文件如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日发出,不足 15 日的,应顺延开标时间。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主动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并对投标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投标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
7.3 补充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7.4 当后发的补充文件与原招标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后发的补充文件为准。
8. 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和处理
8.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8.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应依据本须知第 35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3 采购代理机构因处理质疑而对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和修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的,依据本须知第 6 条、第 7 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投标文件的编写
9. 编写要求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投标操作指南,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投标相关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9.2 投标人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安装“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在该工具基础上完成投标文件录入、投标、投标文件加密等内容的操作。
10.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0.1 投标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10.2 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
12.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或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供的格式,在网上完整地填写投标报价表以及相关投标内容。
13. 投标报价
13.1 投标报价应包含服务达到验收要求及完成所有相关货物的所有费用。投标人若有漏项则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价格不做调整;若报价有虚增项目或服务数量,结算时相应扣除该部分费用。
13.2 其余要求详见前附表。
14.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5. 资格证明文件
见第五章投标文件组成中“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
16. 技术响应文件
投标人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提交证明其拟供的服务或伴随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中技术标的主要内容。
17. 投标保证金
17.1 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见前附表;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
17.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将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7.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
17.5 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6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
(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
(3)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4) 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8. 投标有效期
18.1 投标有效期详见前附表要求。
18.2 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书面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投标人可以书面方式拒绝上述要求且有权索回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但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应延长,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9. 投标文件的制作及签署
19.1 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9.2 投标文件书写应清楚工整,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得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印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 电子文件的录入和上传
20.1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
客户端,将投标文件逐项录入。
20.2 投标文件上传完毕后须逐项完成响应项目内容的填写、资料上传等要求。
20.3 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录入、响应项制作后,可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加密成功后即可对标书进行上传,上传成功后点击“回执确认”输入 CA 密码,投标人须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
20.4 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后,投标人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投标签收(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员将无法投标签收)。投标人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
回执。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投标失败。
21. 投标截止时间
21.1 所有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解密。
21.2 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1.3 出现本须知第 6 条、第 7 条和第 8 条的情形,因招标文件的修改而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投标人应按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修改通知中规定的时间递交。
22. 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 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2.2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
23.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23.1 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3.2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完成上传投标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注:投标人可在“投标管理”菜单中点击左侧导航“已完成投标”内,勾选当前项目的所有包且投标状态显示为待签收的,点击“撤销”按钮,并进行确认即可。如投标状态显示为“签收成功”的,须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进行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标操作)。
23.3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3.4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
五、开标和评标
24. 开标
24.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须携带纸质投标文件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未参加现场开标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
24.2 投标人须在电子平台规定的时间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招投标系统,并按电子平台操作流程完成签到、唱标、结果确认签章等开标流程。
24.3 投标截止时,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或现场提交投标文件纸质版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24.4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4.5 开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24.6 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投标文件。
25. 资格审查
25.1 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小组由采购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2 人以上组成。
25.2 资格审查的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25.3 资格审查小组须依据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逐一进行审查,并在资格审查表上详细记录审查情况;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还应注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或理由。
25.4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
25.5 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将重新组织招标或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26. 符合性审查
26.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26.2 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符合性审查标准和方法。
26.3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投标文件通过的服务及相关货物的范围、质量和性能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一致,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减轻了投标人的义务。
26.4 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无义务寻求其他外部
证据。如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7. 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 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7.3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材料作为其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和之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共同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27.4 投标文件中如有其他错误(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除外),对于错误的内容,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评标时将按照对投标人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该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投标人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原则签约。
28. 投标报价的修正
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29. 商务技术评审
29.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评估,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并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
29.2 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价以外,还应考虑的各项因素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30.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
详见第六章评标办法。
31. 保密
31.1 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31.2 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
六、定标
32. 定标准则
3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采购人。
32.2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2.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为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2.4 如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2.5 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3. 终止招标活动
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34. 中标通知
34.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中标结果。
34.2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 质疑与投诉
3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5.2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
35.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代理人提出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 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前附表。
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未按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5.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且应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5.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5.6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5.7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 94 号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6. 签订合同
36.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6.2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附加条件。
36.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8. 投标注意事项
七、其它
投标人应自行办理网上招投标系统所须的相关手续、证书或设备等,并自行完成系统操作的学习(详见上海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因系统操作、网络设备情况导致的任何问题或风险,包括造成的利益损失、投标失败等,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货物需求书
1、项目名称:2024 年垃圾厢房、投放小屋提升项目
2、项目地址:南汇新城镇区域
3、项目预算:1,334,000.00 元
4、本项目控制价:1,334,000.00 元
5、项目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配送到采购人指定点位并安装调试完成。
6、项目概况:为提升分类实效,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引入第三方企业进行投放点位 改造提升,根据上级指标要求,预计将完成约 8 个垃圾分类投放小屋、2 个垃圾分类厢房的改造,并结合实际需求调整采购内容。
二、主要采购内容
根据上级指标要求,预计将完成约 8 个垃圾分类投放小屋、2 个垃圾分类厢房的改造, 并结合实际需求调整采购内容。
三、2024 年垃圾厢房、投放小屋提升项目主要技术参数
(一)垃圾投放小屋
1.复合结构,外饰面层+外基层+钢结构(含隔热层)+内基层+内饰面层,坚固耐用;
2.新款垃圾投放小屋外部宜设计勒脚保护,设计元素融入现场xx环境,勒脚采用优质材料装饰,避免泥水飞溅;
3.收边及檐口等部位采用至少 2mm 厚镀锌板折边喷涂金属面漆,要求整体色彩搭配整体、协调一致。
4.产品主体部分需由箱体单元模块组成,工厂化生产,垃圾房顶部应设有吊点,可整体吊装移动,在移动安装过程中能够保证吊装安全,坚固耐用不变型;
5.底部结构主框架材料为不小于 10#槽钢;
6.主立柱结构及顶部主框架材料为不小于 50×50×4mm 热镀锌矩形钢;
7.地坪架为不低于 40*40*5 角钢焊接;
8.所有型材须具备优异的防腐及防锈性能,经久耐用,结构所有焊接处须涂刷防腐油漆;
9.顶面应采用刚性防水焊接(边缘处满焊)处理,防止雨水渗漏,屋顶整体铺设户外柔性防水卷材;
10.质保期: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1 年;
11.采购人上级测评要求中需要设置的各类公示牌及宣传内容须按标准配置到位,如投放点公示牌、可回收物服务点公示牌、宣传海报等;应设有雨污分流系统污水纳入市政管网、遮阳棚、照明、除臭等功能。
(二)垃圾厢房
1. 四分类垃圾投口;
2. 供水方式:市政自来水供水;
3. 水源进户管:≥De50;
4. 出水方式:脚踩出水;
5. 排污方式:≥φ50PVC 管道直排;
6. 供电电源:市电 220V/50Hz;
7. 电源进户线:BV-500/3×6mm2(暂估);
8. 使用环境温度:-5℃~45℃;
9. 垃圾分类形式:干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10.选材和功能接口的配备,要充分考虑到已有各类设施的通用性,以便最大程度地降低维护和运营成本;
11.外形坚固、实用、美观,造型根据要求及安装点xx环境的现场踏勘情况进行针对性设计,提供清晰的建筑外观效果图、平面图等详细图纸;
12.标识系统应完整,不得缺失,标识应遵循环卫标准要求并美观实用的原则,清晰易懂;
13.投标方需自行组织现场踏勘,各垃圾房点位排污、接电、进水方向由投标方现场勘察,各垃圾房点位的尺寸面积满足文件中的功能需求;
14.结构设计牢固安全,使用寿命达到 20 年以上,抗风等级达到 10 级以上,抗震等级
达到 7 度以上,整体为复合钢结构;
15.底部结构主框架材料为不小于 10#槽钢;
16.主立柱结构及主框架材料为不小于 50×50×4mm 热镀锌矩形钢;
17.所有型材须需具备优异的防腐及防锈性能,经久耐用,结构所有焊接处须涂刷防腐油漆;
18.垃圾房脚踏式双开门投口尺寸为≥0.25 平方米;
19.垃圾房设置 304 不锈钢四分类投口,304 不锈钢脚踏出水,投口上方配置电子滚动屏;
20.垃圾房墙体应为复合结构,外饰面层+外基层+钢结构(含隔热层)+内基层+内饰面层,坚固耐用;
21.垃圾房外部宜设计勒脚保护墙体,设计元素融入现场xx环境,勒脚采用优质材料装饰,避免泥水飞溅;
22.收边及檐口等部位采用至少 2mm 厚镀锌板折边喷涂金属面漆,要求整体色彩搭配整体、协调一致;
23.垃圾房四分类投口应采用 304 不锈钢外开门,为脚踏投递形式,双开门有开门锁,并配备钥匙;
24.给水管统一采用 PPR 热水管,排水管采用 UPVC 材质,给、排水管线的设计及安装均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25.室外配备 304 不锈钢的洗手池,为脚踏出水;
26.垃圾房外观标识:“垃圾分类广告滚动屏”;
27.温馨提示语类:如四分类垃圾宣传、节约用水、脚踏出水,轻踩轻放等,配备完整,不得缺失;
28.功能性提示语类:四分类垃圾指示标识等,配备完整,不得缺失;
29.污水管采用管径不小于∅50mm 的 PVC 管,预留 450*450 清污口;
30.外部管道与市政污水管网衔接处需预留至少 450mm*450mm 的检修井;
31.质保期至少 1 年,主体结构至少 20 年。
32.投标人负责现场安装施工用水用电及产品完成验收前的通水、通电且调试、接通市政污水管网工作。
33.采购人上级测评要求中需要设置的各类公示牌及宣传内容须按标准配置到位,如投放点公示牌、可回收物服务点公示牌、宣传海报等;应设有雨污分流系统污水纳入市政管网、遮阳棚、照明、除臭等功能。
四、服务要求
1.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1 年的质量保证期内,中标人对交付的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并保障货物电源接头用电安全、房屋的安全和控制模块外壳的安全。
2.所有设施设备免费售后服务期不小于壹年,自设施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售后服务期间,需要提供有效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设施设备发生易损件故障时,接到用户报修维护信息后 30 分钟内予以技术响应,8 小时内免费上门,24 小时内排除故障保障正常运转;设施设备发生耐久性部件故障时,接到用户报修维护信息后 30 分钟内予以技术响应,8 小时内免费上门,3 天内完成维修保障正常运转。针对服务响应时间及响应效率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员、场地等)。
3.在设施设备免费保修期内,如投标人未及时响应,采购人有权安排他人到场维护,相关费用从项目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4.设施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通过验收后,应将相关文档资料(如质保书、保修证明、说明书等)和售后服务联系方式(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交使用方。售后服务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和使用方。
5.在投标文件中应提出详细的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及培训进度。五、有关说明
1.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包括所有配件)
2.本项目核心产品:垃圾厢房
3.所投产品的生产、制造、安装等各项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各项规范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要求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定。
4.机械设备运至采购人指定的安装现场,中标单位应当提前通知采购方。安装前须开箱查验,由中标单位会同采购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根据机械设备清单进行。若所验设备与投标产品不符或出现其他质量问题,中标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免费更换。
5.安装调试期间安装场所、安装设备、安装调试等相关人员的安全均由中标单位负全责,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6.如在产品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产品损坏、包装破损等情况,由投标人全权负责调换。产品调换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7.安装调试及设备保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及脏污,投标人必须清理干净方可离场。
8.中标单位质保期内负责保管、看护进场的机械及所附配件。投标人应对进场机械、安装设备(工具)等提供适当的保护、包装或覆盖等处理,以免受损。
9.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10.投标人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根据所投采购内容分别列出所有机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和单价以及总价,总价不得超出预算金额。机械采购、检验、加工、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费用皆摊入机械单价,不得再单独列出。
11.投标人需根据采购人的需要提供供货产品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必须由国家资质认定的专业机构出具。
12.投标人应针对给出的设备安装进度要求进行详细的进度安排。六、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报价为全费用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包括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全部采购(设备采购费用、设备入户安装的人工费用、设备的流量费、短信告警费)、服务所产生的人工(含工资、加班工资、工作餐、社会统筹保险金、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利润、税费、履约过程中的全部风险和责任等所有相关因素涉及的全部费用,以及为完成项目服务内容与要求而发生的辅助性、配合性的相关费用,并且充分考虑合同包含的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各项全部费用。
(2)投标报价中供应商应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投标报价应将所有工作内容考虑在内,如有漏项或缺项,均属于供应商的风险,其费用视作已分配在投标报价明细表单价或总价之中。供应商应逐项计算并填写单价、合计价和总价。
(3)在项目实施期内,对于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人工价格上涨以及可能存在的其它任何风险因素,供应商应自行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中标价不作调整。
(4)供应商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中所附的表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及各类投标报价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5)供应商应考虑本项目可能存在的其他任何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性调价、人工和材料成本增涨、因设备使用年限增长引起的维修成本增加和效能衰减等。
(6)本项目预算金额为 133.40 万元,最高限价 133.40 万元,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最高限价。此项为核心条款,如不满足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不列入最终评审范围。
七、付款要求
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支付 30%项目款,完成 80%工程量后再支付 50%项目款,全部完成验收通过后支付剩余款项。(注: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
八、验收标准和程序
◆验收标准
1、到货检验
(1)所有产品均已运输至指定地点。
(2)所供产品的规格、数量符合要求。
(3)所供产品的材质、颜色(如要求)符合要求。
(4)所供产品的外观完好,无严重碰撞、表皮脱落、五金件生锈等明显瑕疵。
2、安装调试检验(如要求)
(1)所有产品均已安装调试完毕。
(2)所供产品结构牢固,无安全隐患。
(3)功能运行正常,使用效果满足要求。
3、质量抽检(如要求)
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约定要求实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4、配套服务检验(如要求)
(1)产品的附件、工具、技术资料等齐全;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
(2)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服务。
(3)竣工文档完整。
◆验收程序
1、成立验收小组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成立验收小组,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实际使用人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2、验收前准备
验收小组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中标(成
交)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并做好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3、实施验收
验收小组按照做好的验收前准备工作以及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如有)等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配套服务进行验收。
根据优化提升设施设备的实际完成情况,据实结算,要求质量合格、技术达标,考核验收通过后按合同约定付款。
4、出具验收书
完成验收后,验收小组应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项目的验收结论性意见,明确验收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如有)有出入的,应在验收书上逐项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成员、中标(成交)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应在验收书上签字。
5、项目结算支付
项目验收合格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6、验收资料归档和保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书、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等与项目验收相关的资料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 15 年。
注:采购项目对验收标准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合同条款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 ([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 |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货物信息:
1.1 为提升分类实效,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根据上级指标要求,预计将完成约 8 个垃 圾分类投放小屋、2 个垃圾分类厢房的改造,并结合实际需求调整采购内容。
1.2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详细清单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交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2.3 服务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招标需求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包装要求及验收
5.1 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5.3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使用后七日内提出。
5.4 甲方可采取以下第5.4.1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5.4.1 甲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甲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5.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
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5.4.2 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甲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支付 30%项目款,完成 80%工程量后再支付 50%项目款,全部完成验收通过后支付剩余款项。(注: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
8.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伴随服务与质量保证)
9.1 伴随服务
9.1.1 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9.1.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9.1.3 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9.1.4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9.1.5 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9.1.6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9.1.7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9.2质量保证
9.2.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24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2.3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3.1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
任
9.3.2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
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3.3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3.4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3.5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3.6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0.2.1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0.2.2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0.2.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0 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双方向项目所在地浦东新区法院诉讼解决。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6.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16.1.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6.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2.合同补充性条款
22.1 本项目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
22.2 其他补充条款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盖章):[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签订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签订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文件封面
项目编号: (□正本 □副本)
2024 年垃圾厢房、投放小屋提升项目
投标文件
投标人(加盖公章):
二〇二四年 月
二、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附件
(一)资格证明文件
1.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性质单位组织的合法证明材料(提供扫描件);
2.供应商书面声明;
供应商书面声明(格式)
致(采购人名称):
我司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承诺:
1、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即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未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即“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我单位没有从招标人处离职或退休 3 年以内的人员担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也没有聘用从招标人处离职或退休 3 年以内的人员。
特此声明。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投标资格、终止合同等。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后附:投标人股东名录及所占股份比例(格式自拟)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直接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委托授权人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如投标人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致 (采购人名称) :
兹证明 (姓名),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现任我
单位 (职务),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性别: 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码: 单位类型: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公司地址)的(公司名称)的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以我方的名义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_ 职务: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的扫描件)
4.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单位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章章):日期:
5.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格式)
我方 (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单位具备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7.履行合同所配备的管理、技术人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在项目组中的角色 | 学历、专业 | 职称 | 执业(职 业、岗位)资格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 |
注:
1、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人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格式自行制表。
2、提供管理、技术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3、此表作为中标后服务承诺书的组成部分,项目人员应保持稳定。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签署日期:
8.质量保证书
致(采购人):
本质量保证书作为 (投标人名称) 参与(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组织的 “ (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对所提供的货物设备的质量保证的证明。现郑重承诺提供以下质量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提供的投标货物均是全新、具有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手续齐全且合法的产品;
2、提供的投标货物均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要求的;
3、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所承诺的全部服务项目;
4、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缺陷,作为货物的提供方,我方愿接受招标方及相关部门的处罚,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我方承担。
投标人全称(公章)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9.节能产品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上海华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方参加本项目投标所采用产品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采购产品的全部为节能产品,我方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有必要我方将无条件按你方要求交验原件。
如我方所提供材料经查实属于虚假材料,我方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投标人(加盖公章):
日期:
节能产品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及型号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认证机构名 称 | 认证证书 号 | 认证证书有效 截止日期 |
注:表式不够可另附
(二)商务标文件
致(采购人名称):
1.投标保证书
根据贵方为 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公告,签字代表(全 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上传下述文件的电子投标文件,并提交供备用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肆份。
(1) 资格证明文件
(2) 商务标文件
(3) 技术标文件
(4)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授权代表宣布如下:
(1) 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
(2) 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 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4) 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
(5) 我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如有要求)。
(6)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贵方可不退还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7) 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8) 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9) 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投标系统开标时的《开标记录》内容为准。
(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服务或相关货物,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11)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传真:____ 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投标人(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日期:__年__月__日
2.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总价 | 服务(供货)期 限 | 质保期 | 其他优惠承诺 | 投标总价(大写) (总价、元)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注:
1) 投标总价包含达到合同验收要求及完成所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投标人若有漏项则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若报价有虚增项目或数量,合同结算时相应扣除该部分费用。
2) 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3.分项报价表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注:
1) 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
2) 如果单价汇总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汇总为准,并修正总价。
3) 表格行数投标人自行增加。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原产地 | 品牌型号规格及 主要技术参数 | 性能说明 | 备注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注:各项货物详细技术性能根据招标要求另页描述。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规格 | 投标规格 | 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 |
注: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必须明确如实填写并说明原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加盖公章):
6.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商务条 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 条款 | 偏离 | 说明 |
1. | 供货期限 | ||||
2. | 付款方式 | ||||
3. | |||||
4. | |||||
…… |
注: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必须明确如实填写并说明原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加盖公章):
7.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一)基本情况:
1. 单位名称:
2. 地址:
3. 邮编:
4. 电话/传真:
5. 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 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 月 31 日止):
1. 实收资本:
2. 资产总额:
3. 负债总额:
4. 营业收入:
5. 净利润:
6. 上交税收:
7. 在册人数:
(三)其他情况:
1. 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有专业职称人数及职称情况,其中有执业资格人数及职称情况,其他人员情况等简介)
2. 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 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受到行业及相关机构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情况:
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8.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清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委托内容 | 委托单位 | 所附证明材料在本投标文件的所在页码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注:
1. 本表后应附合同扫描件。
2. 类似程度,分为与本项目完全相同、近似相同、同一行业、基本无关,具体判别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3. 成功案例,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首页(显示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页)和签字盖章页扫描件或影印件。
4. 已承揽尚在履约期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首页(显示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页)和签字盖章页的扫描件或影印件。
9.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本项目属性:工业特别说明:
一、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
企业可不填报。制造商为新成立企业的,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如实填报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满足的条件: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制造商作出要求。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承接的,可享受评审时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价格扣除的具体比例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
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
四、中标供应商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
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61 —
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
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注:
1.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 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3. 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中标公告将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62 —
11.优惠承诺书(如有,格式内容由投标人自拟)投标人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
12.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 63 —
(三)技术标文件
1.项目整体技术服务方案(格式内容由投标人自拟);
2.项目实施的质量保证、时间要求及相关服务承诺保证措施(格式内容由投标人自拟);
3.项目的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密措施(如有, 内容由投标人自拟);
— 64 —
4.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机具一览表;
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机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 号 | 名 称 | 型 号 | 价 值 | 数 量 | 用 途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注:如有,请提供。
5.备品备件一览表;
备品备件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 号 | 名 称 | 型 号 | 价 值 | 数 量 | 用 途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注:如有,请提供。
— 65 —
6.合理化建议及特色服务(格式内容由投标人自拟);
7.本招标文件之服务需求中所需的全部内容;
8.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注意: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纸质版以非活页方式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和页码。
— 66 —
第六章 评标办法
一、投标无效情形
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实质性响应条款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不符合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二、评标方法与程序
(一)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 “综合评分法”评标,满分 100 分。
(二)评标委员会
1.本项目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三)评标程序
本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
1.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澄清有关问题。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有效标的认定
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得票多者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 67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若同一合同项下包含多个核心产品的,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中有一种核心产品品牌相同,即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低价投标的认定与处理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中标候选人推荐办法: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
分,再计算平均分值,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并列第一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得票多者排名靠前。推荐排名前三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四)评分细则
本项目评分细则说明如下:
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注: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1)价格评分:投标报价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2)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3)价格评审时执行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进行价格调整,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除外)。
2.投标文件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
评分项目 | 评分要求 | 分值 |
价格部分 (30 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30 |
投标人整体情况(2 分) | 根据投标人相关的资质证书(除资格条件规定以外)、认证体系、产品专利等综合评审。其中: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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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能响应(10 分) | 根据各投标人的产品,对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书中的主要技术参数的符合程度进行评审: 如果不能完全满足招标要求,按投标负偏离项数进行扣分,一般技术条款负偏离每项扣 0.5 分(其技术指标达到或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不视为偏离;若一条技术要求中部分内容负偏离视为整条要求负偏离);扣完为止。 | 10 |
实施方案 (12 分) | 产品配送方案(如打包、运输、装卸等)完整性、合理性等进行综合评审:0≤评定分≤3 分; 产品安装调试方案的可行性以及与项目匹配性、进度及人员安排合理性、实施过程及保修过程的安全保障完善性等综合评审:0≤评定分≤3 分; 履约验收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是否包括履约保障、验收流程、验收依据、整改办法等:0≤评定分≤3 分;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措施进行综合评审:0≤评定分 ≤3 分。 | 12 |
产品综合情况(9 分) | 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过往同类案例)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的带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各相关检测报告,具体如下: 提供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智能垃圾房保障电源接头用电安全检测,本项共 3 分,不满足不得分; 提供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垃圾房安全评估,本项共 3 分,不满足不得分; 提供国家权威机构认证的智能垃圾房控制模块外壳安全检测,本项共 3 分,不满足不得分;; | 9 |
项目服务方案(8 分) | 投标人根据需求内报价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目标、服务内容制定的服务方案、具体工作内容、实施目标、实施计划、验收方案、人员配置(含人员培训)、档案管理、风险管理、评估指标等综合评审: 1)具有科学、有序的实施计划及实施步骤; 2)服务方案完全满足项目需求; 3)具有完整、全面的项目验收方案;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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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员配置合理、结构清晰、内部制度完善; 5)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方案可行性; 6)评估指标量化等。 方案完全满足项目需求,详细完整,贴合本项目功能要求,可操作性强 5-8 分; 方案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完整,项目功能要求基本可以实现得 3-5 (≠5)分; 方案有缺漏,不能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得 0-3(≠3)分。 | ||
质量、进度保障措施(5分) | 根据投标人具备完善的质量检查机制、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的验收标准,对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控制的时效性的承诺进行评审。 项目保障方案、各项制度、承诺合理完整、科学有效,保障措施强 5 分; 各项制度较完整、承诺较好得 4 分; 各项制度、承诺一般得 3 分; 各项制度、承诺有缺漏的得 2 分。 | 5 |
售 后 方 案 (14 分) | 交货期、免费质保期情况进行评审:0≤评定分≤3 分; 售后团队构成、应急响应方案(包括返修时间,以及返修价格)等综合评审:0≤评定分≤5 分; 机械安全使用培训方案(包括设备安装使用的注意事项、设备保养等,提供培训方式、培训进度、培训内容等方案):0≤评定分≤4分; 有固定的售后服务点(提供售后服务点房产证或场地租赁证明),提供证明材料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 14 |
近三年承担的类似业绩 (3 分) | 近三年(2021 年 1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曾参与过类似项目的业绩的情况,须提供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所提供的合同可以不牵涉到金额等相关商业机密信息,但必须提供合同双方签署页及合同签署双方的完整信息)综合评审,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满分 3 分。 | 3 |
— 70 —
备品备件(5分) | 所投货物的配件供应的多样性、便捷性以及配件在质保期满后更换报价的经济性、合理进行评审:0≤评定分≤5 分。 | 5 |
节能环保(2分) | 财库[2019]9 号、财库[2019]18 号、财库[2019]19 号等规定属于 优先采购的,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节能环保证书完整性、有效性综合评定:0≤评定分≤2 分。 | 2 |
合计: | 100 |
— 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