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华润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C 款条款阅 读 指 引
国华华润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C 款条款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华.润.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 5
❖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 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8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红利是不保证的 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5.2 红利领取方式 | 10.1 | 保单年度 |
1.3 犹豫期 | 6.现金价值权益 | 10.2 | 有效身份证件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1 现金价值 | 10.3 | 周岁 |
2.1 保险期间 | 6.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 10.4 | 全残 |
2.2 投保条件 | 6.3 保单贷款 | 10.5 | 意外伤害事故 |
2.3 基本保险金额 | 7.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10.6 |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期间 |
2.4 保险责任 | 7.1 效力中止 | 10.7 | 毒品 |
2.5 责任免除 | 7.2 效力恢复 | 10.8 | 酒后驾驶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10.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1.1 保险合同构成
5.保单红利
5.1 红利分配
9.8 争议处理
10.释义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9.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9.5 年龄错误
9.6 合同内容变更
9.7 联系方式变更
10.10 无有效行驶证
10.11 潜水
10.12 攀岩
10.13 探险活动
10.14 武术比赛
10.15 特技表演
10.16 现金价值
10.17 现金价值净额
10.18 本条款约定利率
国华华润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C 款
(国xxx[2010]183 号,2010 年 5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保险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月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8 年、10 年、15 年、20 年,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投保条件 |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被保险人条件 |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见 10.3)(含 60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 |
投保人条件 |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
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 ||
2.3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满期生存保险 金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疾病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10.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至交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 ||
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 | ||
间 |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满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 | ||
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意外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费期满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10.5),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 | |
全残的,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 | ||
险费与 50 万元之和,本合同终止。 |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交费 | ||
期间 |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满后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 ||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 2 倍 |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 50 | ||
万元之和,本合同终止。 | ||
交通工具意外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 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费期满前 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10.6)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以下方式计算的金额与 50 万元的较小者给 | ||
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 | ||
/交费期间 |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满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 | ||
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 | ||
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 | ||
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 50 万元较小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本合同终止。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0)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10.11)、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 10.12)、探险活动(见 10.13)、武术比赛(见 10.14)、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 10.15)、蹦极、 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❹价值(见 10.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❹价值。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满期生存保险 | 在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 | |
金申请 | 和资料: | |
(1)保险合同; |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 ||
资料。 | ||
身故保险金申 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1)保险合同; |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 ||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
(4)如被保险人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须提供公安交 | ||
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 ||
资料。 | ||
全残保险金申 请 |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
(3)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如被保险人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全残,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失踪处理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期交,交费期间为 3 年交、5 年交和 10 年交,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 |
4.2 | 宽限期 | 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
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
❺ | 保单红利 | |
5.1 | 红利分配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
5.2 | 红利领取方式 |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
❻ | 现金价值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6.2 |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或宽限期结束前书面同意了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并且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见 10.17)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到期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按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计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日数。当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见 10.18)以年复利方式计算 |
并收取利息。 | ||
6.3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
❼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
7.1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
7.2 | 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❽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8.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❾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9.1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9.2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9.3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9.4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9.5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9.6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9.7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 |
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
9.8 | 争议处理 |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❿ | 释义 | |
10.1 | 保单年度 |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10.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10.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4 | 全残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
10.5 |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10.6 | 乘坐客运公共交 通工具期间 |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 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该期间也即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
10.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0.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0.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10.10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0.11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10.12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
10.13 | 探险活动 | 指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
10.14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10.15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
10.16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10.17 | 现金价值净额 | 是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自动垫交保险费及这些款项应付利 息后的余额。 |
10.18 | 本条款约定利率 | 垫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利息均按本约定利率计算,该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0.5%为限,我们将于每月第一个营业日调整该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