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个 人 借 款 合 同
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尤其应特别注意加粗字体条款,以明确知悉您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本行咨询。
借款人(以下统称甲方): 住 所: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开 户 行: 账 号: 联系电话: 邮 编:
共同借款人(以下统称甲方): 住 所: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 编: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邮 编: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1.2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1.3 本合同下的借款期限为 ,自实际提款日起算
(分次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
第二条 借款利率
2.1 本合同的借款年利率实行参考 LPR 的定价调整机制。即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点加/减点的定价方式。本合同借款年利率按单利方法计算。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执行利率按照借款发放日最近一个月的 (1 年期/5 年期以上) LPR (加/减)百分之 (大写) (小写)%确定。借款期限内加减点幅度固定不变。执行利率以_ (1/3/6/12)个月为一期,各期分别计息。第一期起始日为借款发放日,按借款发放日最近一个月的 LPR 及加减点计算浮动利率;第二期起始日为借款发放日之后满一期的对应日,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的,则以满一期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按该对应日最近一个月的 LPR 及加减点计算浮动利率;之后各期以此类推。
(2)固定利率:按借款发放日最近一个月的 (1 年期/5 年期以上) LPR (加/减)百分之 (大写) (小写)%确定,即年利率为
%。在本合同期限内利率不变。
2.3 借款人分笔提款的,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按本合同第 2.2 条从首笔提款日起确定利率周期,一个利率周期内不论分几次提款,都按该期首笔提款日所确定的借款利率执行,各笔提款利率在下一利率执行周期一并同时调整。
(2)每笔提款的借款利率按本合同第 2.2 条分别确定并调整。
2.4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三条 结息
3.1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 (月/季/半年)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2 借款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按半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年 6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
3.3 第一个利息期从借款人实际提款之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最后一个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最终还款日;其余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
期结束之次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
第四条 借款发放和支付
4.1 借款人应根据实际用款需求提取借款,最后一笔借款必须于 年
月 日之前提取,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借款。
4.2 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不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首次提款前提条件:
(1)借款人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2)除信用借款外,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并且已经办理完毕相关担保手续;
(3)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4)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4.3 借款人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的书面文件须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供借款人签字的复印件。
4.4 借款人申请提款须提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通知书(详见本合同附件)。提款通知书一经提交,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4.5 经贷款人审核后同意借款人提款的,贷款人将借款划入下列借款人账户,账号: ,开户行: ,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4.6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贷款人管理要求,超过一定金额或符合一定条件的借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为此,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并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账户(账号:
)用以办理受托支付事宜。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按照下列还款计划一次性或分期偿还借款:
计划还款时间 | 计划还款金额(万元) | ||
年 | 月 | 日 | |
年 | 月 | 日 | |
年 | 月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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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月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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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月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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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月 | 日 |
5.2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在还款日和每一结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借款人应在其于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利息、本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在该还款日或结息日主动划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有关划款手续。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
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5.3 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5.4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于提前还款日同时付清依据本合同约定至提前还款日止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
5.5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导致实际借款期限缩短的,相应利率档次不作调整,仍执行原借款利率。
5.6 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贷款人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贷款人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人或贷款人其他分支机构要求将提前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贷款人的无担保信用借款,待无担保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
5.7 借款人应先支付提前还款补偿金、加收利息、违约金、罚息、复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5.8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最低数额为壹万元,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5.9 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下列情形的,借款人应在相应资金到位后立即归还借款,因此导致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无需支付补偿金:
5.10 除 5.9 约定情形外,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 (信用/担保)贷款。
6.2 除信用借款外,借款人应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本合同各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事宜见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
6.3 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
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债权债务转让
7.1 贷款人有权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有权选择是否转让相应的基于担保所产生权利。
7.2 贷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行使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贷后管理、贷款催收和清收、行使担保权益等),或者代为履行信用发放等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承接管理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款人对该等行为均予认可,并承受该等行为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产生的法律后果。
7.3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8.1 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8.2 借款人声明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配偶或其它财产共有人的同意。
8.3 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8.4 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和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
8.5 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不将借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8.6 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鞍山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
8.7 当借款人、保证人、抵押物、质物出现本合同 15.2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8.8 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
(2)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3)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8.9 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 15 日 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可以参与实施:
(1)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2)借款人实施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10 借款人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8.11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借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借款信息泄露。若未来贷款人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8.12 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
8.13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行使其他权利、履行其他义务。
8.14 贷款人已依法向借款人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借款人已经知悉并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
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大写)百分之 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罚息利率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方式相应调整。
9.3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 1.1 条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证明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大写)百分之 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在此期间,罚息利率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方式相应调整。
9.4 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9.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高贷款执行利率、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
(1)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
(3)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借款人声明不实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5)抵押人/质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质物作出赠与、转让、再抵押/再质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或担保权实现的
情形。
9.6 非因贷款人原因造成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申请未按本合同相关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或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预告登记未在本合同相关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妥的,借款人、抵押人应自本合同相关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对借款剩余本金按 的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上述违约金,并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9.7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和质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贷款人权利的固有性
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迟延或违约行为作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应有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害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也不视为贷款人对延误或违约行为的认可/许可,不视为贷款人现在或未来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强制执行公证
12.1 就有关公证事宜,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 项达成协议:
(1)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经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本合同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3.1 本合同生效后,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约定,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2 借款人变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利率种类、保证人、抵押物、还款账号等借款要素的,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4.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5.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5.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或担保物出现权属纠纷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
15.3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指向对象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承担担保义务的人。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慣例办理。
15.4 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逾期信息等)和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适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任何适格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借款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贷款
人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任何法律法规的颁布或修改,导致贷款人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部分条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因此所产生的责任由各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确定。
15.6 贷款人可基于办理本合同项下业务、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查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和使用借款人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借款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15.7 贷款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查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金融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贷款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5.8 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或扣划相关款项(约定还款账户扣划除外)或解除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之日起计算。
15.9 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15.10 送达条款
15.10.1 送达地址
借款人同意并确认以下列约定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等 相关的法律文书的地址。相关法律文书通过专人递送或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借款人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签收人: 联系电话:
15.10.2 电子送达方式
贷款人或争议有权管辖机构还可以通过如下电子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移动电话(短信): 电子邮箱:
其它电子方式:
15.10.3 本条所约定送达地址及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 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
15.10.4 送达地址或方式需要变更的,借款人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变更自贷款人实际收到通知时生效。未能提前书面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15.10.5 因借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不准确、不真实,或者送达地址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贷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代收人(无论借款人是否指定代收人,贷款人均可向其送达)拒绝签收,导致有关法律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借款人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5.10.6 同时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到借款人指定地址与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15.10.7 本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 其中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登记或相关管理机关 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共同借款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贷款人(盖章):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提款通知书
致: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方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我方已全面落实提款的各项前提条件,特向贵行提出如下提款通知:
一、我方拟于 年 月 日向贵行提取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的借款。
二、本笔借款期限为 ,到期日为 年 月 日。三、请将本笔借款划入我方下列专门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本笔借款采用下列第 种支付方式:
1.贷款人受托支付。
2.借款人自主支付。
1 | 户名 | 账号 | ||
开户行 | 金额 | |||
2 | 户名 | 账号 | ||
开户行 | 金额 | |||
3 | 户名 | 账号 | ||
开户行 | 金额 | |||
4 | 户名 | 账号 | ||
开户行 | 金额 | |||
5 | 户名 | 账号 | ||
开户行 | 金额 |
五、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我方授权和委托贵行将本笔借款划入我方账户后,划入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下列支付对象账户:
六、我方谨向贵行确认:
1.该笔借款将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2.在本通知发出之日及提款日,我方在借款合同中所做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仍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我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用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在本通知发出之日,不存在任何借款合同项下或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违约或预期违约事件,我方进一步确认,在提款日也不会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
5.本通知发出之后即为不可撤销。
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