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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簽署新聞稿
2013 年 8 月 30 日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以下簡稱《〈安排〉補充協議十》)今天(2013 年 8 月 30 日)在澳門簽署,並將於
明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商務部xx副部長和經濟財政司xxxx長分別率領兩地政府代表團,今天上午在政府總部舉行 2013《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層會議。
會後,在xxx行政長官、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xx副主任、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xx署理特派員、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交流司xx巡視員和海關xxxxx等嘉賓見證下,商務部xx副部長和經濟財政司xxxx長代表雙方簽署了《〈安排〉補充協議十》。
透過雙方友好磋商而簽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在服務貿易方面將進一步對澳門擴大開放,其中包括繼續廣東先行先試政策、進一步放寬地域限制至福建省、新增“合同服務提供者”內容,以及進一步加強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的合作。服務貿易方面,內地對澳門採取 65 項具體措施,在法律、建築、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房地産、市場調研、技術檢驗和分析、人員提供與安排、建築物清潔、攝影、印刷、會展、筆譯和口譯、電信、視聽、分銷、環境服務、銀行、證券、醫院服務、社會服務、旅遊、文娛、體育、海運、航空運輸、公路運輸、貨代、商標代理等 28 個領域在原有開放承諾基礎上,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條件、放寬股權限制、經營範圍和經營地域限制等。同時,新增加複製服務和殯葬設施服務的開放承諾。服務貿易領域累計總開放措施達到 383 項。
繼續廣東先行先試政策
在進一步開放原有領域中,繼續廣東省先行先試政策,在法律、技術檢驗和分析、人員提供與安排、社會服務、海運和公路運輸等服務領域增
加相關內容,主要是放寬股權限制、下放審批權和放寬經營範圍,共有 9
項具體措施,主要包括:
⮚ 在廣東省進行試點,允許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澳門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
⮚ 取消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條件中從業年限限制;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廣東省設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 在廣東省內試點將澳門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以認證為目的的檢測服務範圍由食品類別放寬至其他自願性產品認證領域;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 55%;
⮚ 將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貨物倉儲業務登記下放至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將廣東省內至澳門普通貨物運輸,以及在航澳門航線船舶變更船舶數據後繼續從事澳門航線運輸的審批權下放至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將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下放至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取消澳門服務提供者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現行法規受理申請和許可審批。
進一步放寬地域限制至福建省
為全面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安排〉補充協議十》繼續放寬經營地域限制,除了在廣東省通過先行先試政策對相關服務擴大開放外,同時也對福建省相對擴大開放,共有 2 項具體措施。主要開放內容是:在公路運輸服務方面,對在福建省投資的生産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
業務立項和變更的申請,委托福建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此外,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 49%)或合作道路客運站(場)。對在福建省設立道路客貨運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委托福建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新增“合同服務提供者”內容
此外,《〈安排〉補充協議十》新增“合同服務提供者”內容。允許持有澳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受僱於尚未在內地商業存在的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同服務提供者身份,為僱主在內地提供臨時性服務。本次協議規定 26 個服務領域,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僱用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相關服務:
(1)建築專業服務、(2)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3)房地産服務、(4)技術檢驗分析與貨物檢驗服務、(5)建築物清潔服務、(6)攝影服務、(7)印刷服務、(8)會展服務、(9)複製服務、(10)筆譯和口譯服務、(11)電信服務、(12)視聽服務、(13)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14)分銷服務、
(15)環境服務、(16)醫院服務、(17)社會服務、(18)旅遊服務、(19)文娛服務、(20)體育服務、(21)海運服務、(22)航空運輸服務、(23)公路運輸服務、(24)貨代服務、(25)商標代理、(26)殯葬設施。
進一步加強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合作
貿易投資便利化方面,雙方將進一步加强商品檢驗、質量標準領域的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領域、以及知識產權合作保護領域的合作。主要包括:
⮚ 推動粵澳第三方檢測和認證服務的檢測認證結果互認;推動粵澳自願認證的認證檢測結果互認以及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條約的相關規定,推動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的檢測認證結果互認;
⮚ 促進粵澳商品貿易供應鏈效率,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品條碼系統
成員開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與內地系統成員相同的服務。同時,加強粵澳商品信息資源共享,借助商品條碼的全球唯一性,實現兩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實查驗,以共同打擊假冒商品,優化營商環境。
⮚ 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支持研究粵澳共同推進知識產權交易與融資,探討粵澳兩地合作開展知識產權評估互認等業務的可行性。
此外,在金融合作方面,將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澳門保險業者參與經營內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對澳門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積極考慮,並提供便利。
《〈安排〉補充協議十》深化及進一步開放服務貿易的主要開放內容如下:
服務領域 | 《安排》補充協議十附件內容要點 |
法律服務 | 在廣東省進行試點,允許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澳門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 |
建築專業服務 | 1.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澳門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內地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 6 個月的限制。 2.對於註册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澳門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服務領域 | 《安排》補充協議十附件內容要點 |
市場調研服務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作企業,提供市場調研服務。 |
技術檢驗和分析服務 | 1.在廣東省內試點將澳門檢測機構獲准承擔的以認證為目的的檢測服務範圍由食品類別放寬至其他自願性產品認證領域。 2.在參與認證檢測活動中比照內地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給予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與獨資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同等待遇。 3.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在澳門的認證檢測機構與內地認證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 | 取消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條件中從業年限限制。 |
印刷及其輔助服務 |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內地方投資者應佔主導地位。 2.簡化澳門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澳門圖書進口綠色通道。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複製服務 |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提供複製服務。 |
服務領域 | 《安排》補充協議十附件內容要點 |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電信服務 |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 55%。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視聽服務 | 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 1.允許國産影片及合拍片在澳門進行沖印作業。 2.允許澳門影片因劇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現,但須加註標準漢語字幕。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具體開放承諾的服務。 電影或錄像的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件及錄音製品分銷服務 1.允許澳門與內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在內地發行放映,但須加註標準漢語字幕。 2.允許澳門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通過後,由中影集團進出口公司統一進口,在內地發行放映,但均須加註標準漢語字幕。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具體開放承諾的服務。 |
服務領域 | 《安排》補充協議十附件內容要點 |
環境服務 | 1.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和內地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質性商業經營,可共同作爲評定其在內地申請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依據。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金融服務 |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澳門的銀行在內地的營業性機構,經批准經營澳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依規定被認定爲視同澳門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內地設立的企業。 證券服務及期貨服務 1.爲澳資證券公司申請內地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進一步提供便利,允許澳資證券公司申請 QFII 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産規模計算。 2.允許符合條件的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內地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澳資持股比例可達 50%以上。 3.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 1 家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澳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 51%,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 4.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 1 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澳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 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份 49%的限制。 |
服務領域 | 《安排》補充協議十附件內容要點 |
5.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允許澳資證券公司在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達 50% 以上。 | |
醫院服務 |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社會服務 |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廣東省設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1.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旅行社,無年旅遊經營總額的限制。 2.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旅行社的經營場所要求、營業設施要求和最低註册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體育服務 |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海運服務 | 1.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建設港埠設施並經營港口裝卸、堆場和 |
服務領域 | 《安排》補充協議十附件內容要點 |
倉儲業務,其資本額和設立分公司的條件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2.將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貨物倉儲業務登記下放至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3.將廣東省內至澳門普通貨物運輸,以及在航澳門航線船舶變更船舶數據後繼續從事澳門航線運輸的審批權下放至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4.將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下放至廣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5.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航空運輸服務 |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為內地提供國際航線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航線機票銷售代理服務。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但不符合經營主體資格的不得從事此類服務活動。 |
公路運輸服務 |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 1.對在福建省投資的生産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立項和變更的申請,委托福建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2.取消澳門服務提供者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現行法規受理申請和許可審批。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 |
服務領域 | 《安排》補充協議十附件內容要點 |
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城市間定期旅客服務、道路客貨運站(場)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 49%)或合作道路客運站(場)。對在福建省設立道路客貨運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委托福建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或審批。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殯葬設施 | 1.允許澳門殯葬業者在內地以獨資或合資等方式投資並經營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殯儀悼念和骨灰安葬設施。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安排》實施情況
《安排》自 2003 年簽署,至今已踏入十週年,而自 2004 年起全面實施至今,為兩地貿易的發展注入了新的動力,使內地與澳門的經貿關係進一步加強,為兩地的全面服務貿易自由化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其中,貨物貿易方面,可享受零關稅的產品,由剛實施時的 273 項,
後經業界要求及與內地磋商,並按《安排》規定,自 2006 年起所有澳門原產的貨物,經訂定原產地標準後,全部可以享受零關稅待遇進口內地,現時按 2013 年內地稅號訂定的原產地標準貨物已達 1,283 項。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以零關稅優惠輸往內地的貨物總出口貨值達 4 億 2 仟萬澳門元,基本上每年都持續增長。2004 年,《安排》第一年實施時,以零關稅輸往內地的貨物僅為 183 萬澳門元,至 2012 年已達 1 億澳門元,是首年的 57
倍。而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以零關稅方式進入內地巿場的貨物包括紡織成衣、覆銅板、食品、再生塑料粒、油墨、色帶、無接頭電導體、玻璃纖維布及郵票等,總出口金額約為 6,029 萬澳門元,較去年同期上升約一成。
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經濟局共發出了 435 張「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領取證明書的企業主要來自貨代、運輸、倉儲、物流、電信、廣告、零售、法律、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集裝箱堆場服務、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職業介紹、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管理諮詢服務、房地產服務、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視聽服務、旅行社服務、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醫療和牙醫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商標代理及印刷和出版服務。
截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澳門身份證明局共發出 1,989 份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書,這些證明書擬送交至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的地點主要集中在廣東省。截至 2012 年 12 月底,在內地註冊的澳門個體工商戶為 897 戶,從
業人員 2,161 人,註冊資本 5,652 萬元人民幣。
目前,“個人遊”已擴展至 21 個省市合共 49 個城市,至 2013 年 6 月,
累計有 5,690 萬人次的內地旅客以“個人遊”方式到訪過澳門,帶動了澳門整體經濟和各行各業的發展。
在專業資格考試方面,至 2012 年,本澳共有 12 人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3 人通過中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228 人成功考取國家醫師資格證書。由 2005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2 月,共有 1,390 人考獲包括維修技術、個人形象服務、烹調技術、花藝、服裝技術、社會服務、管理專業、計算機專業等不同範疇和級別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此外,至今有 1 位澳門居民考取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
除了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外,貿易投資便利化亦是《安排》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雙方繼續在十個不同領域進行深化合作,包括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產業合作;知識産權保護;品牌合作和教育合作。就上述的十個合作範疇,內地與澳門聯合開展了一系列的推動工作,並不斷深化合作內容及擴大合作的成效,包括成立專責工作小組、簽訂合作備忘錄及協議書,以及組織兩地主管部門和業界進行互訪交流等活動,並就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有關措施進行推廣及講解,使各界能充分了解相關措施安排,務求擴大措施的執行效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