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指由(定義如下的)主辦機構在 www.hktdc.com/hktradefairs 為參展商提供的遞交申請表格的網上服務(如有的話),並且,如果適用,還包括基於可用性、經主辦機構同意並在遵守本細則的前提下為其提供的管理參展事宜的網上服務。
3.1 申請條款及展覽會規則定義
香港貿易發展局
3. 展覽會規則
1. 本細則的詞語除因上下文中另有解釋外,否則定義如下: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指在《建築物條例》(123 章)中定義的認可人士,即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專業測量師。
「申請表格」指通過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遞交的電子表格或參展商申請參展展覽會所遞交的紙質表格。
「展台服務費」指參展商應為展覽會參展權及使用標準展台或者應為展覽會期間之特裝參展支付的款額。
「本細則」指由主辦機構不時予以修訂的申請條款及展覽會規則。
「特裝參展」指為展覽會在展覽場地搭建特裝展台的權利。
「展覽會」指申請表格內註明的由主辦機構籌辦的展覽會。
「展台」指攤位,包括本細則第 11 至 17 條及 20 至 23 條所述的自行蓋建的攤位。
「展覽場地」指位於香港灣仔博覽道 1 號的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或主辦機構於展覽會開始前指定及以書面通知參展商的其他場地。
「參展商」指申請在展覽會展出或已獲主辦機構接納參展申請(視乎情況而定)的獨資經營者、合夥業務或有限公司。為免生疑問,「參展商」包括該等獨資經營者、合夥業務或有限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級人員、僱員、代表及代理人。「有聯繫人士」、「相關聯公司」及「有聯繫公司」指與參展商或任何其擁有人、合夥人、董事或股東(視乎情況而定)直接或間接地有關或相關連的人士或公司。
「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指由(定義如下的)主辦機構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為參展商提供的遞交申請表格的網上服務(如有的話),並且,如果適用,還包括基於可用性、經主辦機構同意並在遵守本細則的前提下為其提供的管理參展事宜的網上服務。
「主辦機構」指香港貿易發展局。本局是展覽會的推廣及主辦機構,負責規管及監控展覽會的所有事宜。
「宣傳品」指參展商擬在展覽會展示、派發或使用的推廣禮品、產品目錄、小冊子及所有及任何廣告及宣傳品等等。
「標準展台」指根據本細則第 18 及 19 條所述的攤位。
「攤位」指展台及 / 或標準展台。
參展資格
2.1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參展商的參展申請。未經主辦機構書面接納經遞交申請表格作出參展申請的參展商,即使已連同申請繳交或被接納全部展台服務費,也不表示已獲主辦機構授權參展。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拒絕任何參展申請,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2.2 所有參展商必須是根據適用法律在香港或其本國經營業務的合法註冊的公司 / 商業組織。主 辦機構可以要求參展商在附上申請表格或在繳交費用時或隨時出示最新的商業登記證、公司註冊 證書或其他公司 / 商業註冊文件、名片及 / 或產品目錄及 / 或主辦機構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 材料,以證明參展商正在經營實質業務。除非經主辦機構書面通知,否則不必遞交原件,因主辦機構無 法保證將之奉還。
2.3 參展商保證交予主辦機構的申請表格及所有其他文件與信息應真實,完整並為最新的。
3. 參展商獲配或特裝搭建的展台僅供參展商在展覽會期間作拓展貿易之用。在蓋建攤位以及展覽會期間,參展商必須以主辦機構滿意的方式使用攤位獲配展區。在展覽會舉行期間,所有攤位必須有職員看管及佈置妥當並擺放展品。參展商應遵守展覽會期間與其推廣生意的活動相關的所有適用法律、規例、牌照要求及條件。假若主辦機構不滿意參展商使用攤位的方式,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清除全部或部份已分配給參展商的或者參展商特裝搭建的攤位,毋須給予通知,所涉費用概由參展商承擔。除非本細則另有規定,否則參展商不得就展台服務費或任何其他已付款額提出退款索償。
付款
4.1 在以紙質形式遞交申請表格時,每個參展申請必須附有適當的展台服務費。除非本細則另有規定,否則展台服務費將不獲退還。
4.2 就所有其他申請方式,包括以電子形式通過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遞交的申請表格,參展商須根據主辦機構在付款請求中規定的任何指令,在作出該申請後繳交適當的展台服務費。除非本細則另有規定,否則展台服務費將不獲退還。
4.3 為避免任何疑問,出於前述第 2.1 條所述之目的,主辦機構作出的收到申請表格的確認或付款請求並不以任何方式構成對參展商申請的接納,並且,不得將申請表格上所列的展台服務費視為參展商應付的最終費用。
4.4 展台服務費及應向主辦機構支付的其他一切款項均不包含任何稅項。參展商應負擔所有因參加展覽會繳交的費用而產生的任何適用稅項。若任何時候依據任何國家或地區的適用法律,參展商需要就向主辦機構支付的任何款項預提或扣除任何稅費、關稅或其他費用,則該筆應由參展商支付之款項的數額應予增加,以保證作出該等扣除或預提后,向主辦機構支付的淨額應等於倘若沒有作出該等扣除或預提本應收到的數額,且參展商應負責自行向相關機構繳交預提稅款或其他繳款。主辦機構向參展商發出的任何發票可能包含適用法律規定應予徵收的任何相關稅項。
5.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隨時要求參展商繳付額外的無息按金,作為賠償實質或潛在毀壞的保證金。
6. 假若參加展覽會的申請被拒,主辦機構將於發出有關拒絕申請通知後 30 天內,向參展商退
還已繳付的展台服務費,唯不會支付利息。
7. 假若參展商於收到申請被拒通知前或於申請獲接納後撤回申請,不論理由為何,已繳之展台服務費將一概被沒收。
網上服務的使用
8. 基於服務的可用性並經主辦機構同意,參展商可以使用主辦機構提供的網上服務,包括通過依照主辦機構提供的任何指南,以用戶識別碼(“ 用戶名 ”)與密碼(“ 密碼 ”)登入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主辦機構僅為參展商提供處理其展覽會申請與參展的網上平台。主辦機構在任何情況下均無須就未經授權而接通該網上平台或在使用網上服務或按其安全度進行的傳輸中發生的任何錯誤、延誤、丟失或遺漏對參展商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任何責任。
8.1 如果網上服務已提供予參展商,則參展商可隨時修改其用戶名及密碼,但該等修改僅在主辦機構認可後方能生效。
8.2 參展商應誠意地對其用戶名及密碼給予合理關注和努力加以保密。參展商不得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向任何其他人士透露其用戶名及 / 或密碼。
8.3 參展商應就未經授權而向任何其他人士透露用戶名及 / 或密碼負上全部責任,並應就任何未經授權人士或出於任何未經授權之目的而使用該用戶名及 / 或密碼承担所有風險。
8.4 當參展商知悉或懷疑其用戶名或密碼已為任何未經授權人士所知曉、佔用或控制,或有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主辦機構網上服務時,參展商應立即通知主辦機構。在主辦機構正式接獲該通知前,參展商必須承担所有因該等未經授權的網上服務使用而引起的責任。
展覽攤位的分配
9.1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分配展覽場地的區域予攤位佈置或搭建及決定該等攤位的位置,所有決定均屬最終決定,所有有關更改的要求均不獲受理。
9.2 參展商如欲在攤位使用與其在申請表格填寫不同的另一名稱,必須在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3
個月向主辦機構發出更改名稱的書面通知,同時一併提交以下文件:-
(a) 由執業會計師或公司秘書(如參展商屬註冊有限責任公司)簽署的文件(形式及內容須令主辦機構滿意),證明只更改公司名稱,擁有權並無改變;或
(b) 其他文件(形式及內容須令主辦機構滿意),以證明新名稱乃屬於申請人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
9.3 假若參展商的參展申請獲主辦機構接納後,現有的兩名或以上股東實行拆夥,主辦機構有權就展出權作以下安排:-
(a) 將展覽攤位授予原參展商的最大股東,並准許其使用本身公司名稱參展,唯所展示的產品類別必須與原參展商的相同;及
(b) 假若股權均分,主辦機構保留權利終止與原參展商之間的協議,並將攤位重新分配。除非有關股東能就參展權轉讓事宜自行達成協議,並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3 個月將有關協議通知主辦機構,則作別論。
10.1 參展商在展覽會展出及(在非專有情況下)使用參展商獲分配或者特裝搭建攤位的權利僅屬個人所持有,參展商不得將有關權利轉讓、轉授、分包、許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與任何第三者共用。任何參展商如被主辦機構發現以轉讓、轉授、分包、許可或任何其他方式與第三者共用其攤位(一切以主辦機構的決定為準),必須立即退出展覽會、拆除其攤位及撤走展品,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
10.2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將曾違反本細則第 10.1 條的參展商紀錄在案,並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拒絕容許該等參展商及/或彼等任何或所有股東及 / 或母公司、有聯繫人士、相關聯公司、有聯繫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及/或任何其曾代表、代表或可能代表的品牌參加主辦機構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活動或貿易展覽會。
10.3 參展商如欲在其攤位推廣、派發或展示附有其全資附屬公司或第三者公司(參展商是該等 公司的正式代理或分銷商)名稱之名片、物品或展品(推廣性質或其他性質),或容許這些公司的 僱員或代表駐守攤位,必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3 個月以書面向主辦機構提出申請,並連同能證 明參展商與有關附屬公司或第三者公司之間關係的文件一併呈交。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 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並會可在批准有關申請時附加其認為合適的條件。為避免任何疑問,如 參展商在未得到主辦機構事先許可或抵觸上述附加條件的情況下派發或展示任何附有第三者名稱 的名片、物品或展品,或允許其僱員以外人士駐守其攤位,即會被視作違反本細則第 10.1 條處理。
10.4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參展商在展覽會佔有超過一個攤位。
10.5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由同一東主或股東擁有的兩家或以上參展商將攤位合併,或在不同攤位展示相同貨品或產品系列,即使其參展申請已獲接納。
蓋建攤位
11. 攤位及展品重量不得超過以下的地面負荷限制: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 地面負荷上限 |
展覽廳 1ABC, 展覽廳 3BCFG 及 展覽廳 5BCFG | 每平方米 1,700 千克 |
展覽廳 1DE, 展覽廳 3DE, 展覽廳 5DE | 每平方米 1,250 千克 |
其他展廳 | 每平方米 500 千克 |
亞洲國際博覽館 | 地面負荷上限 |
所有展廳 | 每平方米 3,000 千克 |
12.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改建或清拆任何不符合已提交的圖則、主辦機構所定標準或展覽會規則的攤位,毋須給予通知,有關費用一概由參展商負擔。參展商按主辦機構規定重建攤位所涉的額外費用或任何其他有關損失或毀壞,一律不得向主辦機構或其代理索償。
13. 選擇特裝參展的參展商,可委託主辦機構指定承建商或自僱承建商設計及蓋建其展台,唯展台設計必須按本細則規定呈交主辦機構審閱。
14. 任何在展覽場地進行的工程必須符合香港現行法律及條例,包括但不限於遵從根據香港法例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第 40 條購買及持有僱員補償保險單的強制要求,以及主辦機構的規定,參展商與其代理、承建商及分包商均須予以遵守。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阻止任何違反上述任何法律及條例的工程進行,參展商不得就任何有關損失或毀壞向主辦機構或其代理提出索償。
15. 不得在展覽場地的天花結構懸垂攤位構件或照明裝置。所有照明裝置必須安裝在照明支架,而其高度不可超越 1 米,離地高度需介乎 2.5 米與 6 米之間。
16. 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在地台表面裝設用作鞏固圍板及其他展台構件的固定裝置。
17. 展台服務費並不包括清除及處理木箱、展台構件或其他物品的費用,參展商須為此根據展覽場地徵收的費用或主辦機構合理決定的其他金額繳交額外費用。
標準展台
18. 標準展台由主辦機構指定的承建商提供,設計劃一。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動標準展台(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名牌、字樣及構件)。
19. 任何裝飾、展台構件或展品的高度不得超過 2.5 米或標準展台的高度,以較低者為準。
特裝參展
20. 特裝參展之參展商委託之承建商資料、設計圖則、施工按金及有效的公眾責任保險保單副本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8 星期交到主辦機構審閱及存檔。否則主辦機構會向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收取港幣 3,000 元(美金 400 元)的逾期行政費。圖則比例必須合理,不得少於 1:100,須註明詳盡尺寸的平面圖及正視圖、電力裝置、地毯、用色與用料、流動展品、視聽器材、展品重量及點荷載等。
21. 假若參展商所委託之承建商之資料、設計圖則、施工按金(包括逾期行政費,如適用)及有效的保險單副本未達主辦機構,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將不獲發適用於展覽場地的承建商證及電子車輛通行證,亦不得在展覽場地蓋建特裝攤位。
22. 所有特裝參展攤位的設計、攤位用料及建築必須符合展覽場地的規則,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公營機構或部門所定的有關規例。
23. 特裝參展攤位的運輸、裝嵌、拆卸和清理一概由參展商 / 承建商 負責。除非主辦機構另有規定,否則該等工程必須按照本細則所訂安排在指定時限內進行。
24.1 特裝參展攤位之高度限制因位置而異,建議參展商在進行攤位設計之前先與主辦機構進行確認,一般參考如下:
展館 | 高度限制 |
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 2.5-4.5 米 |
亞洲國際博覽館 | 4-4.5 米 |
24.2 特裝參展攤位高度限制
24.2.1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所有新單層特裝參展攤位設計高度均不得超過 4.5 米。(註﹕位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防煙閘下 ±0.5 米的範圍內,攤位高度不得超過 2.5 x (3FG 及 5FG 展覽館內) 或 3x (1 樓所有展覽館、3BCDE 展覽館及 5BCDE 展覽館)
24.2.2 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所有單層特裝參展攤位 (包括重用攤位) 設計高度均不得超過 4.5
米。
24.2.3 由 2023 年 5 月 1 日起,單層重用展位在”4 米<高度≤4.5 米”可重用並延期保留至 2025年 4 月 30 日。 重用展位設計必須跟上一屆提交給貿發局同場展覽的圖則相同, 並不可作出任何結構性改動。 如有任何改動,本局將以新設計論,並將會把展位可建高度下調至 4 米。
24.3 位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防煙閘下 ±0.5 米的範圍內,攤位高度不得超過為 2.5 米 或 3 米,需視乎地點而定。再次建議參展商在進行攤位設計之前先與主辦機構進行確認。
25.1 所有高度超過 2.5 米、使用懸空照明支架及/或主辦機構及/或展館營運者認為有需要的特裝攤位,在完成搭建後必須提交結構安全證明書。所有結構安全證明書應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簽發,並須於展覽前的最後進場日下午 3 時或之前交予主辦機構。如不遵守此規定,主辦機構/展館營運者有權禁止所有人士進入有關攤位及/或對其攤位作出改動或拆除其攤位。基於《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 59I 章)的要求,參展商應對其攤位的安全負全責。
25.2 凡開放給公眾人士的展覽,按照展館營運者及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所有高度 4.5 米或以上 的攤位及臨時搭建物、懸空照明支架及設備達 100 千克或以上、平台高度達 1.5 米或以上須呈交由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簽發結構穩定性的數據證明並於展覽開始前 7 星期呈交予主辦機構。主辦機構會轉交相關機構審閱。
26. 所有拆卸攤位的工程須於展覽會完結當晚午夜 12 時或之前完成(除已獲主辦機構批准有額外時間安排者外),並須妥善清理所有攤位廢料。否則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須繳xx時租場費直到妥善清理所有攤位廢料為止。
27. 如海外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海外承建商欲自行裝嵌、拆卸特裝參展攤位,其必須遵守香港入境處的相關要求。如有問題,請與香港入境處聯絡。
28. 有關展覽場地特裝攤位之細節,請參閱參展商手冊,而所有參展商或其委託之承建商均應遵守參展商手冊的要求。
電力裝置
29. 展覽場地內只准使用電力作為光源或電源。
30. 所有電力工程必須由主辦機構指定承建商進行,有關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電力裝置設計草圖及圖則必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 7 星期交予主辦機構審閱。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處埋權要求參展商作出修改。
31. 電力供應為 210-230 伏特、單相。參展商也可預先向主辦機構要求供應較高的 380 伏特三相電力。最高的電力供應為每 15 平方米的地面面積 20 千瓦特。
32. 無論來自總電源、電池或發電機之電力,一律只能經由展覽場地的指定承建商供應。
攤位的使用及安全事宜
33. 參展商須全權負責採取預防措施以保護公眾人士免受任何移動或運作中的展品所傷,例如安排保安人員或其他保障方法。此類展品只可由參展商授權的合資格人士操作或進行示範及不得在無該等人看管的情況下運作。參展商如欲展示此類展品,必須事先獲得主辦機構書面許可。
34. 參展商如欲在展覽會上使用激光產品,必須事先獲得主辦機構書面許可。參展商須於展覽會開始前最少兩個月將有關申請呈交主辦機構審批。
35. 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在展覽場地進行廣告宣傳或示範,包括舉行時裝表演。
36. 任何音樂演奏,包括在時裝表演中使用音樂錄音,必須經以下機構批准:
(a) 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地址:xxxxxxxx 0 xxxxx 00 x;xx:
(000) 0000 0000;傳真:( 000) 0000 0000)
(b) 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龍灣宏光道 1 號億京中心A 座 18 樓A 室;電話:(000) 0000 0000;傳真:(000) 0000 0000)
(c) 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九龍九龍灣xxx 18 號富通中心 9 樓 907-909
室;電話:(000) 0000 0000;傳真:(000) 0000 0000)
(d) 有權不時授出有關許可的其他有關機構。
所有與申請音樂演奏相關的費用與開支一概由有關個別參展商承擔。
37.1 任何參展商只可在其攤位派發其宣傳品,不得在展覽場地內任何其他地方進行廣告宣傳、示範或招攬生意。展品及廣告牌不得放在其攤位以外。
37.2 參展商只可展示與展覽會攤位確認信所述的產品類別展區相符的展品及宣傳品。
38. 參展商不得在公司名牌貼上懸掛或以其他方式貼上任何貼紙、海報、懸垂物或其他物品。
39.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一律不得在展覽場地使用壓縮氣體所填充之氣球。
40. 展覽會期間,參展商必須有一名合資格及認可代表在攤位當值,該名代表必須對參展商的產品及 / 或服務瞭如指掌,並有權就參展商的產品或服務的銷售事宜進行洽商及簽訂合約。參展商必須交出確認(形式將根據主辦機構合理要求)該名代表遵守本細則以及主辦機構或其代理在展覽會舉行前或舉行期間發出的所有指示。
41.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撤除或要求參展商立即撤除任何在其攤位或分配給參展商用於特裝參展的區域擺放或展示的產品、宣傳品或其他物件,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有關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主辦機構毋須就參展商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此而招致的損失、毀壞或開支負上任何責任。
42. 參展商保證展品及展品包裝,或在其攤位內展示或放置的任何貨品、宣傳品、物品或東西、或其攤位/其網站/主辦機構的網上或流動服務平台的任何展示部分、或參展商在其攤位或於展
會期間進行的任何活動、節目、競賽或計劃,均沒有違反任何適用的牌照要求及條件或任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法例或規例。宣傳品所展示或介紹的產品,必須是在香港能合法推銷、銷售、進口及管有,如果該等推銷、銷售、進口、管有或進行推廣生意的競賽需要任何執照或許可,則參展商必須已獲取適當的牌照或許可。參展商必須於所有時間遵守監管推銷、銷售、進口及管有該等產品以及進行任何推廣生意的競賽的任何法例或條例以及任何適用的牌照要求及條件。在不限制前述規定的原則下,嚴禁任何非法賭博或未經批准的推廣生意的競賽,以及展示以下任何物件:攻擊性武器、火器、彈藥、爆炸品、放射性物質、可燃及易燃物質、淫褻物品、毒藥及違禁藥物,以及相關裝備。參展商同意悉數賠償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因參展商違反本項細則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索償。
43.1 參展商保證展品及產品包裝,以及宣傳品或攤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沒有違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利,包括所有知識產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版權、外觀設計、名稱及專利;並同意悉數賠償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因第三者指控參展商及/或主辦機構及/或後者的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侵權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索償。
43.2 參展商,無論是投訴他人侵權或被人指控侵權者,同意遵守主辦機構不時發出的任何《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保護知識產權措施:參展商須知》(「 參展商須知 」),包括其中所列的處理投訴程序和侵權罰則。假若參展商違反《參展商須知》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參展商及其任何或所有股東及 / 或母公司、有聯繫人士、相關聯公司、有聯繫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及/或任何其曾代表、代表或可能代表的品牌參加主辦機構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活動或貿易展覽會,及/或進一步禁止其代表進入參展商當時正在參展的展覽會場。
43.3 假若有投訴人 / 參展商(「投訴人」)按照《參展商須知》向主辦機構提出投訴,並要求主辦機構對其他參展商採取行動,該投訴人必須同意免除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
(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的所有責任,同時悉數賠償上述各方由於依據有關投訴或有關投訴人所作出的其他要求、指示或指令而採取的行動所招致的任何責任、損失、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開支和賠償;投訴人並同意不會就有關投訴及被指控侵權事件對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提出任何索償或要求。
44. 攤位裝嵌、構建及佈置必須於主辦機構指定的時限內進行,並須於緊接展覽會開始當日前一天下午 6 時前完成。主辦機構保留權利為未能按時完工的分配予特裝參展用之展覽場地區域或攤位進行裝嵌、構建及佈置,費用一概由參展商承擔。
45. 參展商對攤位或展品作出任何形式的修理或改動,必須在展覽會不向公眾開放時,並須事先獲得主辦機構書面同意方可進行。
46. 未經主辦機構特別批准,不得在展覽會最後一天的正式結束時間前拆卸或撤除攤位或展品。
47. 所有視聽器材所產生的音量不得對其他參展商或參觀者構成任何滋擾或不便。主辦機構保留權利指定一家或以上獨家視聽器材供應商,參展商須向該等指定供應商租用器材。
48. 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參展商不得在展覽場地擅自攝影、錄音、錄影、轉播及廣播,也不得准許他人進行這些活動。
49. 無論任何情況,一律不得在展覽場地進行或舉辦任何公開拍賣、非法賭博或未經批准的推廣生意的競賽。
50. 參展商必須將其所有人員、代理或代表的詳細資料在他們獲准進入展覽場地前呈交主辦機構審批及登記。該等人士一經主辦機構認可(「認可人員」),將獲發工作證,以作識別身份及入場許可之用。該等工作證不可轉讓。若參展商需要為其人員申請額外的工作證,參展商必須遵循主辦機構所定立的相關申請程序。參展商知悉工作證仍主辦機構之財產及主辦機構擁有工作證的所有知識產權。參展商謹此承諾確保及保證其認可人員:
(a) 只會佩載及使用主辦機構所發之工作證,及在展覽場地時,於顯眼位置佩戴工作證;
(b) 不作任何未經授權的複製或以其他方式複製主辦機構所發的工作證(「未經授權的工作證」)、或向任何人士發放該未經授權的工作證、或使用任何未經授權的工作證、或許可任何其他人士使用任何未經授權的工作證;
(c) 不會將工作證給予或轉讓他人使用;
(d) 於展覽會結束時按主辦機構要求將工作證交還主辦機構;
(e) 遵守本細則對參展商實施的所有規定;及
(f) 遵守主辦機構為批准他們進入展覽會所實施的所有規定。
若主辦機構發現任何人士未經授權或不當使用工作證,主辦機構有權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採取以下任何或全部的行動:
(a) 立即沒收該未經授權或不當使用的工作證,及拒絕該等人士進入展覽會場;
(b) 若有關参展商隨後向主辦機構申請額外的工作證,向該参展商就主辦機構審批及發出之額外工作證收取額外的費用;
(c) 向有關參展商施加主辦機構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適當的處罰,包括(但不限於)立即終止有關參展商於展覽會的參展權,而毋須向該參展商作出任何賠償;押後處理該參展商於次年舉行的展覽會中選擇展位位置的申請;或禁止參展商於展覽會或主辦機構在未來舉辦的任何其他展覽會中展覽;及/或
(d) 就未經授權或不當使用工作證之事宜對有關參展商作出進一步之法律行動。
宣傳
51. 主辦機構將在海外及香港為展覽會安排及負責進行所有宣傳活動。參展商或其代理不得就整體展覽會的宣傳接受或安排任何訪問、發表公告、新聞稿或進行其他宣傳活動。
52. 參展商不得透露、擅用或使用因獲准於展覽會中參展而取得的有關主辦機構或任何參展商的業務或事務的技術性或保密資料,也不得容許其展覽會代表透露、擅用或使用這些資料。
攤位物料/宣傳品與展品的進場及撤場
53. 參展商必須按照主辦機構的安排及於指定時間內遷進展覽場地。
54. 運送物品往返展覽場地,以及接收、佈置和搬走展品的安排及費用,一概由參展商負責。
55. 在展覽場地鋪有地毯的範圍內不得使用油壓唧車。
56. 參展商必須於展覽會結束後,立即按主辦機構的安排及在指定時間內撤走參展商的所有展
品、攤位物料 / 宣傳品及展台物料等等的擺設。任何遺留在展覽場地的參展商展品或攤位物料 / 宣傳品均被視作棄置物,主辦機構將予以清理,費用一概由有關參展商承擔。任何因處理該等物品所得的收益(如有的話),全歸主辦機構所有,主辦機構毋須向有關參展商呈報收益。
57.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委任一家或以上獨家承包商處理所有物品和展品的進場及撤場事宜,參展商必須使用該等獨家承包商的服務。
參展商網站的連結
58. 參展商網站:
(a) 必須在製作、整理及維護方面達到專業水準,形式大方得體,與主辦機構的良好形象匹配;
(b) 必須包含商貿推廣資料,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c) 不得是產品或服務的郵購目錄,因為參展商不可透過主辦機構網站進行零售業務;及
(d) 不得是資料庫,亦不得提供任何與其他網站的連結。
59. 參展商同意並歡迎主辦機構在主辦機構網站上與參展商網站建立及提供超文本連結,期限由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參展商同意主辦機構毋須就因主辦機構提供或移除超文本連結或主辦機構網站服務的任何中斷(不論是否由主辦機構或其僱員造成)或與之有關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責任負責。
60. 參展商向主辦機構保證其網站不含任何以下內容:
(a) 有關其他國家、地區、政府、文化、宗教、人士、公司、組織、機構、產品和服務等的批判性、誹謗性、中傷性、詆毀性或損毀性信息、聲明或資料;
(b) 淫褻或不雅文章;
(c) 可能被視為暴力、種族歧視、有害或意識不良的信息、聲明或資料;
(d) 有欺騙、誤導成份或可能對上網瀏覽者造成混淆的任何 其他資料或物料;
(e) 在參展商的所在國、寄存網站的國家或在香港為違法的任何資料或物料。
參展商的承諾
61. 參展商謹此向主辦機構承諾其將:
(a) 採取所有必需的預防措施以確保;
(i) 其網站內的資料或內容在有關時間內均為準確、真實及完整;
(ii) 其網站不含病毒,假若其網站任何部分受到或懷疑受到任何病毒感染,必須立即通知主辦機構;
(b) 定期更新網站內容,以保持資料準確及確保與主辦機構已確立的形象和良好聲譽配合;
(c) 通知主辦機構關於其網站或主頁名稱的任何改動;及
(d) 確保其網站內容:
(i) 並無侵犯任何第三者的任何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
(ii) 在任何時間均無違反任何適用於參展商或主辦機構的法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香港法例,或任何適用於互聯網或互聯網使用的國際協定、守則或規定,或其他適用法例;及
(iii) 根據香港貿發局的合理意見,並非不利於主辦機構的形象或有其他不良影響。
62. 在參展商使用主辦機構提供的網上服務時及 / 或在其已通過申請(包括通過參展商網上服務平台申請)用戶名註冊該等服務後,不得允許除經授權作為其代理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使用該等網上服務,並且,不得允許任何人出於或涉及任何未經授權或非法的目的或行為使用此類服務。一旦參展商得知前述使用,其應儘快通知主辦機構。
63.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隨時封鎖或刪除主辦機構網站與參展商網站之間的連結,毋須事先通知,亦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64. 對於在主辦機構網站介紹或連結參展商網站方面可能引致的任何損失、毀壞或傷害,參展商不可撤回地放棄對主辦機構提出任何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的所有權利。
65. 如有任何瀏覽者透過主辦機構網站的連結進入參展商網站,非法或擅自使用參展商網站的資料,或作出其他侵權行為,主辦機構概不負責。
66. 參展商承諾悉數賠償主辦機構因其網站與參展商網站的超文本連結或與之有關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損失、責任、法律行動、訴訟、申索、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及開支,並承諾於所有時間使主辦機構獲得悉數賠償。
免責條款
67. 除因主辦機構或其僱員疏忽而引致的死亡或人身傷害以外,參展商、其代理、代表、承包 商或僱員、或參展商或此等人士或任何其他參展商或訪客的產品或其他財產,所蒙受或招致的任 何損失、傷害或其他毀壞,主辦機構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概不負責。為澄清疑問,任 何因天災、戰爭、醫療衛生的憂慮(例如爆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恐怖襲擊恐嚇、暴亂、 示威、內亂,不可避免之意外或任何不受主辦機構控制範圍以內之成因所引致或構成之死亡或人 身傷害均不會被視作主辦機構或其員工之疏忽。主辦機構根據本細則所授出的任何批准並不構成 主辦機構對批准標的事項任何形式的認可,亦不會轉移任何法律責任或權責予主辦機構,或消除、減輕參展商所需承擔的賠償或責任。
68. 參展商與其他人士在展覽會舉行期間所進行或因展覽會而導致的接觸或交易結果,主辦機構概不負責。
69. 參展商保證按主辦機構、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及僱員的要求悉數賠償他們因參展商、參 展商代理人、代表、承建商、僱員或第三方在履行本規則項下任何協議時的所有行為或疏漏,包 括但不限於疏忽、故意失責或進行欺詐,或因參展商違反本細則而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損失、責任、法律行動、訴訟、索償、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及開支,並承諾於所有時間使主 辦機構獲得悉數賠償。
69A. 如果任何參展商、其代理人、代表、承建商或僱員或任何第三方(「參展商一方」)(不論是否有主辦機構的事先書面批准),對主辦機構提供的攤位的任何部分或在其上進行任何修改或施工改造(「施工改造」),而無論導致對任何人構成或由任何人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受傷、法律責任、補償或索償,(統稱為「該索償」),參展商必須對任何及所有該索償單獨及完全地承擔及負上全部法律責任及義務。儘管已由主辦機構批准,參展商應就主辦機構由於該索償而產生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法律程序、聲稱的申索或損害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以完全彌償基準下的法律費用)及開支,必須向主辦機構、其代理人、代表、承建商及僱員一經其要求作出全數
彌償。
70. 參展商必須負責購買保險,投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為其陳列品、展品及展台因失竊、火災、水災、公眾(包括佔用者責任)及其他任何自然原因引致的損失或毀壞,並須按主辦機構要求出示有關保單。就參展商、參展商代理人、代表、承建商、僱員或第三方因經未批准於展台進行修改或改造所引致任何人士的個人損傷或財物損失,參展商必須向主辦機構作出全數彌償。
71. 特裝參展之參展商要為其展台的安全負全責,並就其攤位之安全性、適合性或其某種特定用途等原因或關係所引起的及因其攤位對展覽場地、其他參展商、參觀者、主辦機構或任何第三者造成損害,而使主辦機構、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一切損失、責任、法律行動、訴訟、申索、賠償、費用(包括但不限法律費用)及開支,在要求下悉數予以賠償及今後在任何時候都保持全數彌償。
72. 參展商必須就本細則可能對其構成的所有潛在責任,以及可能因疏忽而招致的法律責任購買保險,並須按主辦機構要求出示有關保單。任何因參展商或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的行為或遺漏對展覽場地、其他參展商、 參觀者、主辦機構或任何第三者的任何財產造成的損失或毀壞,概由參展商負責賠償。
73.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就參展商因展覽會而虧欠主辦機構的一切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賠償申索),扣押參展商在展覽場地的任何財產。
74. 參展商謹此同意主辦機構在本細則項下的最高責任不會超過主辦機構向參展商實際收到的費用。
棄權聲明
75. 主辦機構未有行使本細則賦予的權利,並不等如其後不會執行本細則,亦不等如放棄行使對其後違規行為的權利。
終止參展資格
76. 發生以下情況時,主辦機構有權並無須給予通知即時終止參展商在展覽會參展的資格及拒 絕容許該等參展商及其任何股東及 / 或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 / 或附屬公司參加任何 或所有其母公司、有聯繫人士、相關聯公司、有聯繫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及/或任何其曾代表、代表 或可能代表的品牌參加主辦機構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活動或貿易展覽會、及/或清除及 禁止該參展商或彼等人士或公司於該等展覽會或活動展示任何展品、貨品、宣傳品、物料、物件、物品或東西、及/或禁止任何或所有該等人士或公司進入展覽會場及封閉其攤位,而有關費用一概 由參展商承擔::
(a) 假若參展商或其代表違反本細則任何條款或根據本細則第 84 條訂立的附加規則;或
(b) 假若屬法團性質的參展商進行強制性或自願性清盤、與債權人進行債務重整或已委任接 管人接收全部或部分資產,或因負債而採取或遭受任何類似法律行動;又或假若屬獨營或 合夥公司性質的參展商或其中一名股東破產、無力償還債項或與債權人達成債務安排協議,或因負債而採取或遭受任何類似法律行動;或
(c) 假若參展商進行任何主辦機構認為不符合展覽會性質及目的,或干犯展覽會其他參展商權利的活動;或
(d) 假若參展商在展覽場地展示價錢或向私人銷售貨品(而兩者皆不合乎展覽會性質及目的)
或在展覽場地即時付貨;或
(e) 假若在展覽會首天展覽開幕時間(於主辦機構編印的參展商手冊所示)前 30 分鐘,參展商仍未佔用攤位,參展商即被視作退出展覽會,主辦機構有權以其認為適當的方法使用攤位或分配予參展商的用於特裝參展的區域。參展商被視為由當日起放棄參展,所繳展台服務費將不獲退還;或
(f) 假若參展商在攤位展出與展覽會攤位確認信所述的產品類別展區相符的合適展品,但其所佔展出面積少於整體展出面積六成,或於攤位中展出任何不符合展覽會參加申請表格所述的產品類別的任何產品;或
(g) 假若參展商被發現以歧視態度對待展覽會某些參觀者;或
(h) 假如根據主辦機構的意見,參展商被發現其任何行為可能損害或破壞香港、其行業、展覽會或主辦機構的聲譽及 / 或形象。範圍包括產品安全、知識產權、勞工權益及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或
(i) 假如參展商被控或被判觸犯任何刑事罪行,或其行為令本身、展覽會或主辦機構的聲譽受損;或
(j) 假如參展商違反本地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或
(k) 假若主辦機構行使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有關參展商的參展權應予終止;
77. 假若參展商在展覽會的參展權被主辦機構根據本細則第 76 (a)、(b)、(c)、(d)、(e)、(f)、(g)、 (h)、(i)、(j) 或(l) 條終止,參展商不得要求主辦機構退還任何已繳付予主辦機構的款項。
78. 假若參展商的參展權被主辦機構根據本細則第 76(k) 條終止,主辦機構會向參展商退還全部已繳展台服務費。參展商不得就任何與參展權被終止有關的損失或賠償向主辦機構索償。
延遲及取消展覽
79. 假若出現主辦機構無法控制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戰爭、醫療衛生的憂慮(例如爆 發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禽流感或其他對健康的威脅)、恐怖襲擊的顧慮、暴亂、示威、旅遊 限制、宵禁、疫症、禁運、騷亂、法律訴訟、任何形式的工業糾紛、政府規例、缺乏或被拒絕給 予任何政府或第三方批准、執照、同意或許可、主要運輸系統中斷、電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故障), 令主辦機構認為不可能或不可行或不適宜按原定計劃舉辦展覽會,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隨時在其認 為適當的情況下,更改展覽會的日期至其他日子(包括但不限於延期到較遲日子)、或取消展覽會、更改展覽會性質或模式、縮小展覽會規模、縮短或延長展覽會展期,毋須向參展商負任何責任。 參展商不得就主辦機構根據本條款延遲、取消、更改、縮小、縮短或延長展覽會等行動而向主辦 機構、其代理或代表索償,不論是關於損失或毀壞,或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已繳款項。
80.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隨時更改展覽會的圖則、場地性質或地點,毋須通知參展商。在主辦機構唯一及絕對酌情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可能酌情按比例發放展覽場地使用津貼,但並無責任對參展商作出任何進一步賠償。
免責聲明
81. 主辦機構就展覽會訪客的入場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包括但不限於決定入場條件或程序)。參展商確認主辦機構未就參加展覽會的訪客人數及展覽會的成效作出任何承諾或保證,並且同意其將不會在此一方面針對主辦機構或者主辦機構的代理商或代表進行申索。
82. 參展商確認及同意主辦機構毋須就參展商業務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並確認及同意主辦機構並無就所提供的服務作出明示或默示的任何種類保證。主辦機構謹此否認任何有關
可商售性或對某特定用途的適用性的保證。
83. 參展商進一步確認及同意主辦機構毋須就於展覽場地超出主辦機構控制範圍的任何系統機能失常,或電訊或其他電子通訊故障負責。
附加規則
84. 主辦機構保留權利解釋、更改及修訂本細則任何部分,以及在其認為有需要時發布附加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參展商手冊)以確保展覽會正常進行。經修訂之細則及附加規則將在刊登於本局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_Xxxxxxxxx/XXXXX-Xxxx- Expo/Exhibitors'-Manual.html 時立即生效。 經修訂細則及附加規則一經刊登於本局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Manual.html,即表示閣下已知悉該等細則及附加規則,並接納經修訂細則及附加規則。主辦機構對本細則及任何附加規則有所作出的所有解釋將是最終決定,並對參展商具有約束力。
85. 展覽場地規則是本細則的組成部分,並納入本細則內,參展商必須遵守。假若展覽場地規則與本細則有任何分歧,當以本細則為準。參展商可向主辦機構索取展覽場地規則文本。
86. 在簽署及執行本細則規定的協議過程中由參展商產生的全部費用及支出均由參展商承担,包括任何及所有與通訊設施及接入電子服務相關的費用。
通告
87. 本細則要求以書面形式作出的所有通知、協議、批准、許可及類似內容必須提供如下:
向主辦機構作出時,通過發送電子郵件至:xxxxxxxxxxx@xxxxx.xxx;發送傳真至(000) 0000 0000;
或郵寄至xxxxxxx 0 xxxxxxxxx 38 樓,香港貿易發展局;
向參展商作出時,通過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透過參展商 網上服務平台;或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至申請表格中所列地址;
或以主辦機構不時同意或通知的該等其他方法。參展商同意使用電子記錄與通訊以及網上流程處理有關本細則標示及涉及的所有事項。
與申請表格抵觸
88. 假如本細則之條文與申請表格出現抵觸,一概以本細則的條文為準。
語言
89. 本細則以英文和中文兩種語言書就。若兩種文本之間出現任何分歧,以[英文]文本為准。
監管法例
90. 本細則受香港法例監管,並按照香港法例解釋,參展商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院的非獨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3.2 知識產權
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保護知識產權措施:參展商須知
香港貿易發展局 (以下簡稱為「本局」、「主辦機構」) 是專責促進香港對外貿易的法定機構,對於推動原創設計以及保護知識產權不遺餘力。
本局訂有一套處理展覽現場侵權投訴的程序,並聘法律顧問,以確定侵權投訴是否理據充足,協助有關方面決定採取進一步行動抑或從速解決糾紛。本局於展覽會開放期間備有法律顧問候命,如投訴人/參展商根據參展商須知向本局作出侵權投訴,本局之法律顧問將於收到本局有關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抵達本局之辨事處協助處理有關投訴。這些免費的投訴程序不是投訴人唯一的投訴方法,投訴人也可以向香港海關和/或香港法院提出投訴。
訂定這套程序的目的,是提醒參展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並同時盡快澄清無理投訴以保障參展商的權益。
茲促請所有參展商 (「參展商」),必須遵守貿易發展局展覽會參展規則第 43 項有關參展商權利與責任的條款,內容如下:
參展商保證展品及產品包裝,以及宣傳品或攤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任何各方面均沒有違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利,包括所有知識產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版權、外觀設計、名稱及專利;並同意悉數賠償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因第三者指控參展商及/或主辦機構及/或後者的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侵權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索償。
參展商,無論是投訴他人侵權或被人指控侵權者,同意遵守主辦機構不時發出的任何《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保護知識產權措施:參展商須知》 (「 參展商須知 」) ,包括其中所列的處理投訴程序和侵權罰則。假若參展商違反或拒遵守《參展商須知》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參展商及其任何代表、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香港貿易發展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及/或進一步禁止其代表進入參展商當時正在參展的展覽會場。
假若有投訴人(「投訴人」)按照《參展商須知》向主辦機構提出投訴,並要求主辦機構對其他參展商採取行動,投訴人必須同意免除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 (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的所有責任,同時悉數賠償上述各方由於依據有關投訴或有關投訴人所作出的其他要求、指示或指令而採取的行動所招致的任何責任、損失、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開支和賠償;投訴人並同意不會就有關投訴及被指控侵權事件對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 (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提出任何索償或要求。
處理投訴程序
1. 假若閣下欲提出有關侵犯閣下知識產權的投訴,請向主辦機構辦事處報告,本局的負責人員以及候命的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將會處理有關投訴。法律顧問將於展覽會開放期間候命,如投訴人/參展商根據參展商須知向本局作出侵權投訴,法律顧問將於收到本局有關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抵達主辦機構辨事處協助處理有關投訴。
2. 假若閣下在攤位被人指控侵權,應轉介有關投訴到主辦機構辦事處提出投訴。
3. 隨附《參展商須知》的資料文件以及法律顧問,均會指明侵權投訴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證據。
4. 假若法律顧問根據投訴人提供之文件,認為投訴人之知識產權有效,而且被有關參展商之展品或物品侵權,本局負責人員會前往涉嫌侵權參展商攤位處理該投訴。
5. 法律顧問亦會檢查有關涉嫌侵權展品或任何具爭議的物品有否於本局的網站 (xxx.xxxxx.xxx) 上顯示。若有該等發現,本局有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權根據本局之網上推廣條款及條件 停止顯示涉嫌侵權的產品之連結或以其他方式從本局的網站取下/刪除涉嫌侵權的展品以及其有關物品,恕不作另行通知。
6. 本局作為主辦機構,有權即時為涉嫌侵權展品或任何具爭議的物品拍照最少三張。
7. 除非有關參展商能提出使法律顧問認為滿意的證據顯示其有權經營該等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否則會被要求立即收回有關產品或物品以及不得在展覽會舉行期間經營所涉產品,同時須立即簽字作出承諾,而承諾書副本及一張相片則會交予被投訴人及有關參展商。本局會保留一份承諾書副本及一張相片作為紀錄。
8. 假若本局獲悉有參展商因涉嫌侵犯版權及/或商標而被香港海關調查,本局將要求該參展商立即收回所涉產品或物品。
9. 假若有關參展商拒絕合作或違反上述第 6 及/或第 7 及/或第 8 項條款,本局有權利及權力,按其唯一及絕對之酌情權,禁止該等參展商及其任何代表、母公司、有聯繫人士、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本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的權利。
10. 本局職員會定期到法律顧問認為涉嫌侵權的攤位視察,以確保有關參展商不再展示或經營所涉產品或物品。假若發現參展商違反承諾,本局有權利及權力,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即時取消該等參展商及其任何代表、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的參展資格,毋須退還已收取的參展費,並禁止其及其任何代表、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本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
侵權處罰
本局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就下列任何其中一種情況,決定是否禁止參展商及/或任何其代表、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本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
1. 在本局受理的侵權投訴中,涉嫌侵權的參展商沒有或拒絕:
o 立即讓本局職員為涉嫌侵權的產品或物品拍三張照片;或
o 應本局要求立即簽署本局提供的承諾書,註明是否願意收回或是決定繼續展示有關展品或物品。
2. 參展商雖然應本局要求簽署承諾書及讓本局職員為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拍照,但拒絕收回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及有關展品或物品其後被香港法庭裁定侵權。
3. 參展商雖然立即收回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並簽字承諾在展覽會舉行期間不再展示或經營所涉產品,但其後被發現違反承諾。在此情況下,本局有權即時取消有關參展商的參展資格,同時毋須退還已收取的參展費。
4. 參展商雖然在展覽會舉行期間與本局合作收回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但遭香港法庭最少兩度裁定在連續兩屆展覽期中侵權。
5. 參展商在連續兩屆展覽會中,被超過一名投訴人就不同的知識產權或被同一名投訴人就不同產品或物品的權利作出四宗或以上的侵權投訴,而該等投訴均為駐場法律顧問所接納。
6. 參展商被控或被判觸犯任何有關侵犯知識產權或違反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或法規之罪行。
有關知識產權刑事罪行之刑罰
版權條例 (香港法例第 528 章)
任何人製造或處理侵犯版權之物品即屬犯罪。版權條例已詳細列明可構成該等刑事罪行之各類行為。任何干犯有關罪行之人士可就每份侵犯版權複製品被處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四年或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八年,視乎有關行為之性質而訂。
商品說明條例 (香港法例第 362 章)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人士:
(i) 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或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提供的服務;
(ii) 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或向消費者提供或要約提供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服務;或
(iii) 管有任何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作售賣或任何商業或製造用途,即屬犯罪。
再者,任何人如偽造任何註冊商標或將任何商標或任何與某一商標極為相似而相當可能會使人受欺騙的商標以虛假方式應用於任何貨品,亦屬犯罪。
另外,任何商戶如就任何消費者作出任何不良營商手法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構成餌誘式廣告宣傳的營業行為、構成先誘後轉銷售行為的營業行為、或構成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即屬犯罪。
任何干犯商品說明條例中有關罪行之人士可被: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證明知識產權的存在及擁有權的所需文件
A. 版權
途徑 1: 版權作品的版權擁有人根據香港法例第 528 章《版權條例》第 121 條所作出證明其版權的存在及擁有權之誓章 - 誓章之樣本可於以下網頁下載,以供參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0.xxx]
或
途徑 2: 若投訴人為版權擁有人並能提供下列第 4-6 項證據的正本作舉證,投訴人需提交下列
所有的資料及證據:
1. 作品的首次創作或首次出版的日期和地點;
2. 作品的作者名稱;
3. 作品的擁有者名稱;
4. 版權作品的原作正本,例如設計圖樣及草圖等 - 註:任何副本,包括影印本或電腦印列本,均不接受;
5. 作品擁有權證明的正本。倘若有關作品的作者是投訴人的僱員,則須提供僱聘合約;或倘若有關作品的作者並非投訴人或投訴人的僱員,則須提供證明作者向投訴人轉讓版權的版權轉讓書;及
6. 發票、貨運文件或其他文件的正本,而該等文件可證明(1)首次出售有關該版權作品保護之
產品或物品之日期,或 (2)首次發布有關版權作品之日期,而該證據必須清楚指明該產品/
物品。
以途徑 2 作出之投訴,本局將向投訴人提供一份文件證據清單,而投訴人需要在該清單填寫、提 供 及 確 認 上 述 所 有 資 料 及 證 據 。 證 據 清 單 可 於 以 下 網 頁 下 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0.xxx] 或於呈交投拆時向本局索取。若缺少任何資料及/或證據、或任何資料及/或證據不完整、或倘若本局認為任何提交之資料及/或證據為不可信、具任何矛盾、虛假或不準確的情況,有關投訴將不被處理或將被拒絕。
B. 商標
1. 有效的香港商標註冊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包括續期證書或證明 (註:任何非香港的註冊均不接受)。
C. 外觀設計
1. 有效的香港外觀設計註冊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包括續期證書或證明 (註:任何非香港的註冊均不接受)。
D. 專利
1. 有效的香港專利權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包括續期證書或證明 (註:任何非香港的註冊均
不接受);
2. 如投訴人所依賴的專利的是短期專利,則需提供下列任何一項與該專利有關的文件:甲) 香港實質審查證明書的正本或核證副本;
乙) 向香港專利註冊處處長提出進行實質審查的請求證明的正本或核證副本, 連同一份證明該請求並沒有被終結、拒絕或終止的書面確認函;或
丙) 由香港法院批給的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以核證投訴人所依賴的專利的權利要求屬有效。
3. 由下列人士發出之書面意見書,清楚指明有關涉嫌侵權之展品或物品的詳情,並證明投訴人於香港之專利權有效,而且被有關參展商之展品或物品侵權:
甲) 一名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獲得認可或註冊,及在香港提供專利代理服務的認可或註冊專利代理人或專利師;及/或
乙) 在專利領域擁有經驗的合資格香港律師。
以及任何由法律顧問因應實際情況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證據。
3.3. 分租
參展商一律嚴禁將展覽攤位分租予第三者或與以任何其他方式與第三者共用。如有違者,主辦機構會著令有關參展商即時將所有有關第三者之名片、展品及物品(宣傳性質或其他)遷離展覽攤位,費用由該參展商自付,該參展商亦會被禁止參加本局舉辦的所有展覽活動。
主辦機構明確規定,參展商只可在其展覽攤位內進行以下活動:
(i) 推廣、派發或展出附有參展商名稱之展品、印刷品或圖像宣傳資料,或派發其僱員的名片。
(ii) 容許其僱員招攬生意。
參展商亦可在其展覽攤位內 (i) 推廣、派發或展出印有其全資附屬公司,或與之訂有代理或分銷協議的公司名稱的名片、展品、印刷品或圖像宣傳資料;或 (ii) 容許其全資附屬公司,或與之訂有代理或分銷協議的公司的僱員招攬生意。惟參展商必須緊記,假若參展商有意為其附屬公司或上述第三者公司進行上述活動,參展商必須於展覽會舉行前最少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主辦機構提出申請事先書面許可,並須於提出有關申請時,提交有關文件,證明參展商與有關附屬公司或第三者公司的關係。
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其他人不得異議。如未經主辦機構事先書面許可,參展商不得擅自為其附屬公司或任何第三者公司進行上述活動,否則將被當作違規處理。參展商亦須緊記,上述活動涉及的產品,必須與展覽會攤位確認信所述的產品類別展區相符。
3.4.展品類別
參展商展示的產品,必須與展覽會攤位確認信所述的產品類別展區相符。假若主辦機構發現有參展商用於展示指定產品類別地區内的合適產品的展覽面積少於六成,主辦機構將有絕對的權利及酌情權去採取行動,要求參展商即時重新安排展品及/或終止其參展權,參展商並無追索主辦機構的權利。
3.5.參展商工作證,承建商工作證及車輛通行證
參展商將獲發工作證,數目乃按照展覽攤位的面積計算如下:
公眾館 2022年8月11 – 15日 | 參展證數目 | 貿易區 2022年8月11-13日 | 參展證數目 | 尊貴美食區 2022年8月11-14日 | 參展證數目 |
攤位面積 | 攤位面積 | 攤位面積 | |||
6平方米或以下 | 5 | 9平方米或以下 | 5 | 6平方米或以下 | 5 |
7-12平方米 | 8 | 10-18平方米 | 10 | 7-12平方米 | 10 |
13-24平方米 | 16 | 19-27平方米 | 15 | 13-18平方米 | 15 |
25-36平方米 | 20 | 28-36平方米 | 25 | 19-24平方米 | 25 |
37-48平方米 | 25 | 37-45平方米 | 30 | 25-30平方米 | 30 |
49-60平方米 | 30 | 46-60平方米 | 35 | 31-36平方米 | 35 |
61-72平方米 | 35 | 61平方米或以上 | 40 | 37平方米或以上 | 40 |
73平方米或以上 | 40 |
參展商及屬下負責看管攤位的職員在進場、離場和展覽舉行期間,必須時刻佩帶參展商工作證。承建商名牌只適用於展會進館日及撤館日,不適用於展覽期間。
每名參展商均預先獲發一張車輛通行證,以便進入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的貨物裝卸區。
通行證必須張貼於車輛擋風玻璃上,並僅在指定時間內生效。參展商如需額外通行證,最遲必須於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書面向主辦機構申請。
參展商如需使用可容納 40 呎貨櫃的升降機來搬運大型攤位用品,必須預先向貿易發展局申請特別車輛通行證。
車輛通行證並非泊車證,所有車輛/貨車在裝卸展品後,必須駛離貨物裝卸區。
3.6. 進館及撤館交通安排
主辦機構將於香港貿發局美食博覽2022之進館日(2022年8月10日)及撤館日(貿易區 – 2022年8月13日, 尊貴美食區-2022年8月14日及公眾館 – 2022年8月15日)實行特別交通 安排,以舒緩其引起之交通擠塞及為各參展商及公眾人士帶來更大的方便。請留意以下詳情:
進館交通安排
將於 2022 年 8 月 10 上午 9 時起(公眾館、貿易區及尊貴美食區進館日)封閉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會展中心)附近路段及設置控制點,只准以下
i. 大型車輛/貨車/輕型客貨車
必須同時持有
a.由香港貿易發展局預先發出之車輛通行証 及
b.進場當天由指定之車輛等候處發出之往來証明書方可進場
進場程序
1. 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將向各參展商發出(2022 年 8 月 10 日)之進場車輛通行証。
2. 在進入會展中心貨物起卸區前,所有大型車輛、貨車及輕型客貨車必須在車証上之 指定時間到達指定之車輛等候處報到。車輛等候處將於(2022 年 8 月 10 日)上午 8 時開放,直至所有進場程序完成。車輛等候處之詳細地點將於稍後公佈。
3. 當大型車輛、貨車及輕型客貨車到逹車輛等候處後,必須出示由貿發局發出適用於 該時段之車輛通行証,並於車輛等候處排隊等候指示。輪候時間將視乎車輛數量、進場速度及當日之交通情況而定。
4. 車輛等候處將根據交通情況向輪候之司機發出一張往來証明書。 司機須攜同 a.車 輛通行証 及 b.往來証明書 於 2 小時內 經博覽道或會議道入口前往會展中心貨物起卸區進場。
5. 未能提供上述兩種証件者將均不能進入會展中心卸貨區。
ii. 私家車/的士
進場程序
進入會展中心第二期之私家車及的士不需要持有車輛通行証或到車輛等候處報到,惟所有私家車及的士必須經博覽道入口(即君悅酒店對面)進入會展中心第二期,並只能於博覽道正門進行落貨。司機於落貨後必須盡快離開會展中心第二期,不得停留或候客。
撤館交通安排
A) 各參展商可選用閣下之貨車或貨運代理。本局將向其派發撤館車輛通行証(貿易區 –
2022年8月13日“下午六時後”, 尊貴美食區-2022年8月14日”下午十時後”及公眾館-2022年8月15日“下午六時後”以供使用。車輛通行證將於8月上旬發放給各參展商。敬請留意以下詳情:
i) 大型車輛/貨車/輕型客貨車
必須同時持有
a.由 香港貿易發展局預先發出之車輛通行証 及
b.由 指定之車輛等候處發出之往來証明書
撤場程序
1. 將於撤館當日(即 2022 年 8 月 15 日)於臨近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路段設置控制點,只准同時持有 a) 由香港貿易發展局所發出之撤館車輛通行証 及 b)由車輛等候處所發出之往來証明書之貨車於晚上駛進香港會議展覽中心進行撤館。 (只適用於公眾館)
2. 在進入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上落貨區前,所有車輛必須先到指定之車輛等候處報到。車輛等候處將於 2022 年 8 月 15 日,由下午 2 時開放至所有撤館程序完成。(只適用於公眾館)
3. 當車輛到達車輛等候處後,必須出示由貿發局發出適用於該時段之車輛通行 証,並於車輛等候處排隊等候指示。輪候時間將視乎車輛數量、撤場速度及當日之交通情況而定。(只適用於公眾館)
4. 車輛等候處將於下午六時正開始,根據交通情況向輪候之司機發出一張往來証明書。司機應攜同 a.車輛通行証 及 b.往來証明書 於 2 小時內經博覽道入口前往會展中心貨物起卸區(根據車輛通行証之類別而定)。(只適用於公眾館)
5. 貿易區撤館日於 2022 年 8 月 13 日; 尊貴美食區展商撤館日於 2022 年 8 月 14 日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將向各參展商發出撤館日之進場車輛通行証。於尊貴美食區及貿易區撒館當日大型車輛、貨車及輕型客貨車可按車輛通行証上時間到逹會場排隊, 等待安排進場
6. 如車輛等候超出可停泊車輛數目時,車輛等候處將酌情採取進一步措施。
ii) 其它交通安排
1. 於撤館其間,將酌情准許私家車及的士駛入會展新翼範圍,但不得停留或候客。
[於進館及撤館當日,警方將視乎灣仔北及xx一帶之交通情況,酌情採取交通管制及改道措施]
3.7.展品
主辦機構不負責接收或貯藏任何參展品或攤位物料,參展商應自行安排職員負責。
貿易區參展商在 2022 年 8 月 13 日下午 6 時,尊貴美食區參展商在 2022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0 時,公眾館參展商在 2022 年 8 月 15 日下午 6 時,展覽會正式結束前,參展商不得將展 品搬離會場。
3.8.機密問卷及展品離場許可證
展覽結束時,參展商須向主辦機構提供參展資料,有關資料在未經參展商同意之前,不會向外界透露,唯整體統計數字則可對外公布而毋須先徵詢參展商同意。參展商必須填寫有關參展問卷。
主辦機構將於展出貿易區最後一天(2022 年 8 月 13 日) ,公眾館最後一天(2022 年 8 月 15
日), 尊貴美食區最後一天(2022 年 8 月 14 日)下午收集填妥的問卷。
在展覽期間,展品一概不得帶出會場。參展商如需特別協助,可與主辦機構辦事處聯絡。
3.9.攝影及錄影
未經主辦機構書面許可,不得在會場內擅自攝影、錄音、錄影、轉播或廣播。
3.10.會場內播放音樂
一切音樂演奏,包括播放示範用音樂錄音帶及配樂,必須經以下機構許可:
(甲) 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香港中環亞畢諾道 3 號環貿中心 18 樓
電話:(000) 0000 0000 傳真:(000) 0000 0000
(乙) 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 (播放音樂錄音者適用)
香港九龍灣宏光道 1 號億京中心 A 座 18 樓 A 室
電話:(000) 0000 0000 傳真:(000) 0000 0000
網頁: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丙) 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 (播放音樂錄音者適用)
香港九龍九龍灣xxx 18 號富通中心 9 樓 907-909
電話:(000) 0000 0000 傳真:(000) 0000 0000
網頁:xxxx://xxx.xxxxx.xxx/x0/xxxxx.xxxx (丁) 有權不時授出有關許可的其他有關機構
參展商如欲申請音樂許可證,須填寫「額外設施及服務申請表」內之表格二十八至三十,並
展覽會前直接交回以上的有關機構。
3.11.音量 / 擴音器
為了營造一個舒適愉快的環境予香港貿發局美食博覽的參觀人士,所有參展商應儘量避免在會場內使用高分貝聲音擴放器材,包括高聲信號器、麥克風和擴音器等。如有任何特殊情況,參展商必須於開展前三十天向主辦機構呈上書面申請,詳述使用此等器材的特殊理由及將使用的器材,主辦機構將會就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除前述規定,參展商在使用任何其他視聽器材時,須確保所有視聽器材安裝妥善,音量亦應調至低於 80 分貝(A 級),以免對其他參展商或參觀人士造成滋擾。主辦機構會在展覽期間不定時巡視會場,以確保示範活動的音量在控制範圍內。如有違規,主辦機構有權干涉,並發出警告。在發出第三次警告時,主辦機構有權立即終止有關活動。如被警告的參展商拒絕與主辦機構合作,主辦機構有權立即終止該參展商的參展資格而毋須為此退還有關費用或作出任何賠償。
對於攤位內的視聽器材及參觀人士及其員工在操作此器材的行為,概由參展商負責及作出監督。
參展商須按照主辦機構的規定,將所有視聽器材的擴音器擺放於攤位內離攤位界限最少一米的地方。主辦機構亦會在展覽期間加強巡查。如有違規,主辦機構有權立即終止參展商繼續使用其視聽器材。
3.12.派發宣傳品
參展商不得在會場內的公眾地方派發任何宣傳品、xxx或同類物品,只可在本身的攤位範圍內派發產品目錄及小冊子等宣傳品。
3.13.攤位使用
在展覽會舉行期間,所有攤位必須有職員看管及佈置妥當並擺放展品。
3.14.進場限制
任何參觀者、參展商或其代理,如被主辦機構認定為精神不健全、醉酒或會對展覽會、其他參展商或參觀人士造成騷擾或不便,主辦機構有權禁止其進入會場。
3.15.保險
主辦機構對涉及參展商/參觀者、其個人物品及展品的任何風險,概不負財務或法律責任。參展商應為其展品、攤位裝置、會場及其他第三者投保。此外,參展商必須遵從香港條例第 282 章僱員補償條例(“該條例”)第 40 條的規定,以承擔該參展商在該條例及普通法就他們全部的僱員在工作時受傷而引起的法律責任,不論僱員的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是全職或🖃職、是長工或臨時工。
參展商如有展品 需要通宵貯存,應自行投保或聘請特別護衛服務,一切費用由參展商負責。參展商如需特別協助,請與主辦機構辦事處聯絡。
3.16.損失及失竊
3.17.標語及海報
參展商如張貼任何大會認為違反展覽會宗旨或損壞展覽會形象的標語或海報,主辦機構有權拆除該等標語或海報。
3.18.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的參展商行為守則
展品陳列
各參展商只可在本身的攤位範圍內佈置和擺放展品,不得在會場的公眾地方擺放任何展品,並須保持會場的整潔及注意防火安全。
另外,各參展商必須自行將本身的包裝箱儲存於適當的地方。
看守攤位
1) 參展商須保持攤位整潔及井井有條。
2) 參展商須自行將本身的包裝箱儲存於適當的地方。
3) 參展商必須確保攤位的佈置及展品陳列符合該展覽會的形象。
4) 參展商必須確保攤位時刻均有合資格及認可代表負責看守攤位,並一概不能把展品提早撤出展場,如需協助,可與主辦機構辦事處聯絡。
禮貌行為及態度
1) 展覽期間參展商應以專業及有禮貌地進行商業洽談,並須尊重及有禮地對待各參觀人士及其他參展商。
2) 參展商應歡迎各類參觀人士參觀其攤位。在任何情況下,參展商都不能張貼任何帶有歧視成份的標語,以限制某類參觀人士進入其攤位參觀。
3) 為保安理由,參展商須經常攜帶並於顯眼位置佩戴參展商證件,並不得把參展商證件轉讓或給予別人使用。
個人權利
參展商須尊重其他參展商的權利。參展商及其職員,如非經邀請,不得擅進其他參展商攤位。
食品及飲料
根據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規例,參展商不得攜帶食物及飲料進入會場。如需進食,可到會場內的飲食部或餐廳。
為確保展覽會場的衛生及整潔,參展商應盡量避免在其攤位內飲食,參展商及其職員可到大會指定的房間或地方進行飲食。
知識產權
所有展品及產品包裝,以及宣傳品或攤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不可違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利,包括所有知識產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版權、外觀設計、名稱及專利。參展商需遵守由主辦機構發出的《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保護知識產權措施:參展商須知》其中所列的規則及處理投訴程序。
3.19. 熱帶氣旋及黑色暴雨警告信號下之特別安排
敬請各參展商留意以下熱帶氣旋(俗稱“颱風”)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下,主辦機構於香港貿發局香港美食博覽 2022 所作出之特別安排。
甲、 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下之特別安排
(一) 進館日、撤館日
1. 如八號預警或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進館日(2022 年 8 月 10 日)及/或撤館日(公眾館- 2022 年 8 月 15 日, 貿易區-2022 年 8 月 13 日, 尊貴美食區-2022 年 8 月 14 日)發出,進館及撤館程序將在情況許可下繼續進行。
(二) 展覽會開放前
1. 公眾館
1.1 公眾館於 8 月 11-15 日- 如八號預警於上午 8 時 15 分前發出,展覽會將暫時關閉。在罕有情況下,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未有發出預警下於上午 8 時 15 分前懸掛,展覽會同樣暫時關閉。
- 如八號預警於上午 8 時 15 分至上午 10 時期間發出,展覽會將暫時關閉。在罕有情況下,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未有發出預警下於上午 8 時 15 分至上午 10時期間懸掛,展覽會同樣暫時關閉。已到達會場佈置展位的參展商應盡快離開。
1.2 公眾館於 8 月 11-14 日
- 如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下午 4 時 30 分或之前取消,展覽會將會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兩小時後重開予參觀人士。在情況許可下,參展商可以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 30 分鐘後進入會場準備。請各參展商於展覽會重開前盡快返回工作崗位。若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下午 4 時 30 分後取消,展覽會將繼續關閉。
1.3 公眾館於 8 月 15 日
- 如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下午 2 時或之前取消,展覽會將會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兩小時後重開予參觀人士。在情況許可下,參展商可以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 30 分鐘後進入會場準備。請各參展商於展覽會重開前盡快返回工作崗位。若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下午 2 時後取消,展覽會將繼續關閉。
2. 貿易區
2.1 貿易區於 8 月 11-13 日
– 如八號預警於上午 8 時 15 分前發出,展覽會將暫時關閉。在罕有情況下,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未有發出預警下於上午 8 時 15 分前懸掛,展覽會同樣暫時關閉。
– 如八號預警於上午 8 時 15 分至上午 10 時期間發出,展覽會將暫時關閉。在罕有情況下,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未有發出預警下於上午 8 時 15 分至上午 10時期間懸掛,展覽會同樣暫時關閉。已到達會場佈置展位的參展商應盡快離開。
2.2 貿易區於 8 月 11-12 日
- 如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下午 4 時 30 分或之前取消,展覽會將會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兩小時後重開予參觀人士。在情況許可下,參展商可以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 30 分鐘後進入會場準備。請各參展商於展覽會重開前盡快返回工作崗位。若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下午 4 時 30 分後取消,展覽會將繼續關閉。
2.3 貿易區於 8 月 13 日
– 如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下午 2 時之前取消,展覽會將會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兩小時後重開予參觀人士。在情況許可下,參展商可以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 30 分鐘後進入會場準備。請各參展商於展覽會重開前盡快返回工作崗位。若八號熱帶氣
旋警告信號於下午 2 時後取消,展覽會將繼續關閉。
3. 尊貴美食區於 8 月 11-14 日
3.1 如八號預警於上午 8 時 15 分前發出,展覽會將暫時關閉。在罕有情況下,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未有發出預警下於上午 8 時 15 分前懸掛,展覽會同樣暫時關閉。
3.2 如八號預警於上午 8 時 15 分至上午 10 時期間發出,展覽會將暫時關閉。在罕有情況下,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未有發出預警下於上午 8 時 15 分至上午 10 時期間懸掛,展覽會同樣暫時關閉。已到達會場佈置展位的參展商應盡快離開。
3.3 如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下午 4 時 30 分或之前取消,展覽會將會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兩小時後重開予參觀人士。在情況許可下,參展商可以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 30 分鐘後進入會場準備。請各參展商於展覽會重開前盡快返回工作崗位。若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下午 4 時 30 分後取消,展覽會將繼續關閉。
(三) 展覽會進行期間
1. 當香港天文台發出八號預警提醒公眾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將於展覽會進行期間懸掛,主辦機構將立刻作出廣播,宣布展覽會將於兩小時後關閉,呼籲市民不要前往會場。現場售票處將於八號預警發出 30 分鐘後關閉及停止進場。主辦機構將逐步疏散現場參展商及參觀人士,要求他們盡快離開會場。
2. 在罕有情況下,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未有發出預警下懸掛,主辦機構將立刻作出廣播,宣布展覽會即時關閉,呼籲市民不要前往會場。現場售票處亦將即時關閉及停止進場。主辦機構將疏散現場參展商及參觀人士,要求他們立即離開會場。
黑色暴雨警告信號下之特別安排
(一) 進館日、撤館日
1. 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進館日(2022 年 8 月 10 日)及/或撤館日(公眾館-2022 年 8 月 15 日,貿易區-2022 年 8 月 13 日, 尊貴美食區-2022 年 8 月 14 日)發出,進館及撤館程序將在情況許可下繼續進行。
(二) 展覽會開放前
1. 公眾館
1.1 公眾館於 8 月 11-15 日
- 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上午 8 時 15 分前發出,展覽會將暫時關閉。
- 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上午 8 時 15 分至上午 10 時期間發出,展覽會將暫時關閉。已到達會場
佈置展位的參展商應留在會場,以策安全。
1.2 公眾館於 8 月 11-14 日
- 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下午 4 時 30 分或之前取消,展覽會將會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兩小時後重開予參觀人士。在情況許可下,參展商可以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 30 分鐘後進入會場準備。請各參展商於展覽會重開前盡快返回工作崗位。若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下午 4 時 30 分後取消,展覽會將繼續關閉。
1.3 公眾館於 8 月 15 日
- 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下午 2 時或之前取消,展覽會將會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兩小時後重開予參觀人士。在情況許可下,參展商可以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 30 分鐘後進入會場準備。請各參展商於展覽會重開前盡快返回工作崗位。若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下午 2 時後取消,展覽會將繼續關閉。
2. 貿易區
2.1 貿易區於 8 月 11-13 日
- 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上午 8 時 15 分前發出,展覽會將暫時關閉。
- 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上午 8 時 15 分至上午 10 時期間發出,展覽會將暫時關閉。已到達會場佈置展位的參展商應留在會場,以策安全。
2.2 貿易區於 8 月 11-12 日
- 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下午 4 時 30 分或之前取消,展覽會將會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兩小時後重開予參觀人士。在情況許可下,參展商可以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 30 分鐘後進入會場準備。請各參展商於展覽會重開前盡快返回工作崗位。若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下午 4 時 30 分後取消,展覽會將繼續關閉。
2.3 貿易區於 8 月 13 日
- 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下午 2 時之前取消,展覽會將會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兩小時後重開予參觀人士。在情況許可下,參展商可以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 30 分鐘後進入會場準備。請各參展商於展覽會重開前盡快返回工作崗位。若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下午 2 時後取消,展覽會將繼續關閉。
3. 尊貴美食區於 8 月 11-14 日
3.1 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上午 8 時 15 分前發出,展覽會將暫時關閉。
3.2 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上午 8 時 15 分至上午 10 時期間發出,展覽會將暫時關閉。已到達會場佈置展位的參展商應留在會場,以策安全。
3.3 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下午 4 時 30 分或之前取消,展覽會將會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兩小時後重開予參觀人士。在情況許可下,參展商可以在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 30 分鐘後進入會場準備。請各參展商於展覽會重開前盡快返回工作崗位。若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下午 4 時 30 分
後取消,展覽會將繼續關閉。
(三) 展覽會進行期間
1. 如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於展覽會進行期間發出,展覽會將繼續舉行,主辦機構將立刻作出廣播,呼籲在場參展商及參觀人士留在會場,直至到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取消為止,以策安全。
乙、 保險
1. 就可能因疏忽而招致潛在的法律責任,敬請各參展商購買保險。有關詳情,請細閱展覽會規則第 70 及 72 條。
丙、 其他注意事項
1. 入場券(包括貴賓票及贈券)如因展覽會暫停開放而無法使用,可在餘下開放日如常使用。或者,持票人士可憑未經使用及完整無缺的入場票申請退票。有關退票安排將於展覽會結束後公布及處理。退票不適用於貴賓票及贈券。
2. 主辦機構會透過展覽會網頁、電台及電視台等各傳播媒介公布以上特別安排。參展商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香港貿發局客戶服務熱線查詢,電話:(000) 0000000。
3. 主辦機構可能因應現場實際情況,或因應現場警方或會展中心保安組要求而調整以上安排。如有任何改動,主辦機構會盡快公布有關細節。
3.20.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條例要點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起,所有商業活動(包括由香港貿易發展局所舉辦的各類型展覽會)都必須在特區有關法例下舉行。根據參展細則及展覽規例,所有參展商都必須遵守該等有關法例。
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參展商必須遵守以下香港回歸條例中有關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條例 :
國旗及國徽條例 (文件 A401)
第四條 不得不適當使用國旗及國徽等
1.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
2. 不得倒掛、倒插國旗,不得倒掛國徽,以及不得以任何有損國旗或國徽尊嚴的方式展
示或使用國旗或國徽。
3. 不得隨意丟棄國旗或國徽。
4. 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須按行政長官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
5. 凡國旗或國徽於某活動中使用,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按行政長官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或國徽。
第六條 禁止將國旗、國徽用作某些用途
1. 國旗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a. 商標、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 ;
b. 私人喪事活動 ; 或
c. 行政長官以規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2. 國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a. 商標、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 ;
b. 日常用品和日常生活的陳設或布置 ;
c. 私人慶弔活動 ; 或
d. 行政長官以規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徽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3. 任何人如未經合法授權或並無合理辯解,而在違反第(1)或(2)款的規定下,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國旗圖案或國徽圖案,即屬犯罪。
第七條 保護國旗、國徽
1. 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
2. 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而故意發布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的情況,即屬犯罪。
第八條 國旗、國徽的複製本
如有國旗或國徽的複製本並非與國旗或國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合理地相信它就是國旗或國徽,則就本條例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是國旗或國徽。
區旗及區徽條例 (文件 A602)
第四條 不得使用破損的區旗、區徽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或區徽。
第六條 禁止將區旗、區徽用作某些用途
1. 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a) 商標或廣告;或
(b) 行政長官以規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的其
他場合或場所。
2. 任何人如未經合法授權或並無合理辯解,而在違反第(1)款的規定下,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即屬犯罪。
第七條 保護區旗、區徽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
第八條 區旗、區徽的複製本
如有區旗或區徽的複製本並非與區旗或區徽完全相同,但其相似程度足以使人相信它就是區旗或區徽,則就本條例而言,該複製本被視為是區旗或區徽。
3.21.減少廢物和回收措施
為保護環境, 主辦機構建議各參展商參照下列減少廢物和回收措施之指引:
廢物的避免和減少
a. 攤位的設置
採用可重用組件來設置攤位以減少廢物的產生。
b. 裝飾物料的揀選
使用環保物料,如再造物料。
c. 宣傳物品的製造
− 採用再造紙來印製宣傳物品。
− 避免印製過量宣傳物品。
d. 易攜袋的派發
如需派發易攜袋,應提供可再用的易攜袋或以可降解物料製成的易攜袋,而不應派發一次性的膠袋。
e. 餐具的派發
如需派發餐具,應提供可再用的餐具或以可降解物料製成的餐具,而不應派發一次性的餐具。
廢物的重用和再造
a. 重用
收集剩餘的宣傳物品, 裝飾物料, 參展商工作證套等重用或回收再造。
b. 再造
將可回收物料包括廢紙、膠樽和鋁鑵放入由主辦機構提供的廢物分類回收箱。
3.22. 請 小 心處理 由第三者 (Fair Guide / Expo Guide/ Event Fair/ AVRON/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 提供之推廣優惠
主辦機構注意到市場上有展覽名錄或行業指南的出版人或組織向參展商發出邀請,讓參展商更新或更正於他們的名錄或指南內刊登之參展商資料,然後向參展商索取費用。
Fair Guide(由 Construct Data 所擁有),
Expo Guide(由 Commercial Online Manuals S de RL de CV (“Commercial Online Manuals”) 所擁有),
Event Fair - The Exhibitors Index 和 FAIR-Guide (xxx.xxxxxxxxx.xx) (由 Avron s.r.o.
所擁有)
• AVRON
• 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
香港貿發局特此澄清及重: Fair Guide、Expo Guide、Event Fair、FAIR-Guide、AVRON
和 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 概與主辦機構或主辦機構的任何展覽完全無關。
UFI, 一個代表全球展覽業利益的國際組織,已經警告展覽業要小心警惕 Fair Guide、Expo Guide 、 Construct Data、 Commercial Online Manuals 和其他類似的指南和組織如 Event Fair、AVRON 和 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UFI 還報告說,收債公司和這些指南和組織有夥伴的關係,從而恐嚇參展商付款。Construct Data 之經營手法已被奧地利保障公平競爭協會(Austrian Protective Association) 視為不公平及誤導。最近有資料顯示, Construct Data、Event Fair 及 AVRON 已從奧地利轉移其運作到墨西哥和/或斯洛伐克。
由於 Fair Guide 及 Expo Guide 的信件及訂單內容及語句幾乎完全相同, Construct Data ,Commercial Online Manuals, Event Fair, AVRON 與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可能是相關或連繫之公司。閣下因此應盡量以小心謹慎的態度處理該等邀請,以免作出不必要的財務承擔。主辦機構特此呼籲閣下在簽署任何合約(包括以細小字體列印的合約)及附件之前,應細閱有關文件和尋求法律意見,以保障閣下本身的利益。
主辦機構幷不建議閣下簽署任何從 Construct Data、Commercial Online Manuals 、 Event Fair、AVRON 及/或 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 收到之文件。如閣下在錯誤情況下與 Construct Data、 Commercial Online Manual 、Event Fair、 AVRON 及/或 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 訂立合約,閣下應以書面通知 Construct Data、Commercial Online Manuals 、Event Fair 、AVRON 及/或 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 指出基于錯誤或被誤導之情况下簽署該文件,有關合約無效。閣下應該就如何應對你可能會收到的付款要求尋求法律意見。
欲瞭解更多信息關于 UFI 對 Fair Guide, Expo Guide, Construct Data, Commercial
Online Manuals, Event Fair, AVRON 與 International Fairs Directory 採取之行動, 請瀏覽此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23.無煙政策
無煙環境 健康舒適香港會議展覽中心
由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範圍內禁止吸煙。此舉旨在與國際慣例看齊,並順應參觀人士及參展業者的訴求,同時亦顯示會展中心管理公司致力為這個世界一流的展覽設施提供一個健康舒適無煙環境的決心。
3.24 遵守適用法律及規章
參展商在 請參展前,應先咨詢其法律顧問、有關政府機關及相關專業團體以確保參展商能夠遵守及符合所有管轄且關於其產品及/或服務在香港的展覽、宣傳/促銷及供應的適用法律、規章、專業守則及指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法例:
• 商品説明條例 (第 362 章) 及其附屬法例 - 該條例其中條文禁止將虛假商品説明應用於貨品或服務; 禁止管有應用了虛假商品説明的貨品作售賣或商業或製造用途;禁止供應應用了虛假商品説明的貨品或服務;禁止僞造商標或將虛假商標應用於貨品;禁止進口或出口應用了虛假商品説明或僞造商標的貨品;禁止不良營商手法,包括但不限於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條例中包括有關珠寶、寶石、手錶、成衣及電子貨品商品説明的特定規定。
• 消費品安全條例 (第 456 章) - 該條例向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施加確保所供應的消費
品屬安全的責任。消費品是指一般供應予私人使用或耗用(該條例中所指明的貨品除外)的任何貨品,並包括供應該等貨品時所用的包裝。
• 貨品售賣條例 (第 26 章) - 該條例編纂有關貨品售賣的法律,包括售賣合約的訂立、效力
及履行、合約的隱含條款、合約雙方的權利及違約的後果。
•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 (第 457 章) - 該條例綜合有關服務供應合約中隱含的條款的法律,包括有關謹慎、技術、履行時間及代價的隱含條款。
• 進出口條例 (第 60 章) - 該條例其中施加有關在香港輸入及輸出物品以及對已經輸入香港的物品在香港境內的處理及運載的限制及就此作出有關規定。尤其是,該條例規定了在香港禁止進口及出口的物品。
• 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 - 就防止賄賂及其他相關事項訂立條文。
• 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第486 章) - 該條例藉向資料使用者施加須遵守該條例下所列的保障資料原則的責任、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和提供個人 資料 的要求 及其他條文規定以保障有
關個人資料的私隱。
• 版權條例 (第 528 章) - 該條例就版權及其他相關權利的保護及執行訂立條文。
•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第 522 章) - 該條例就註冊外觀設計權利訂立條文。
• 商標條例 (第 559 章) - 該條例就商標註冊及包括註冊商標的保護及執行的相關事項訂立條文。
• 專利條例 (第 514 章) - 該條例就專利註冊及包括註冊專利的保護及執行的相關事項訂立條文。
• 禁止層壓式計劃條例 (第 617 章) - 該條例禁止推廣、知情參與及誘使他人參與層壓式計劃。
• 不良廣告(醫藥)條例 (第231 章) - 該條例其中條文禁止發佈可能導致他人使用該條例中所訂明的某些疾病的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的廣告。(見下列 3.25.14)
• 電力條例 (第 406 章) - 該條例其中就電氣產品(指使用低壓或高壓電力的任何用電器具、照明配件或附件)的安全規格訂立條文。
•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 311 章) - 該條例就消減、禁止與管制大氣污染訂立條文。其中包括禁止在香港製造或進口所含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成分超出所規定限額的若干受規管消費品 (例如髮膠)。
•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第 132 章) - 該條例其中就規管食物及藥物的配製及攙雜並就藉禁
止售賣不宜供人使用的食物或藥物或該等食物或藥物的虛假或誤導標籤或廣告而對食物及藥物購買人提供保障訂立條文。(見下列 3.25.18)
•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第 390 章) - 管制內容屬於或含有淫褻或不雅資料(包括暴力、
•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第 424 章) - 該條例其中就兒童玩具及指明的兒童用品的安全標準訂定條文。
•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第 586 章) - 該條例對一些瀕危的動物和植物物種的進口、出口、擁有或控制作出管制。(見下列 3.25.16)
• 廢物處置條例 (第 354 章) - 該條例規管廢物的處理、儲存、收集及處置,包括廢物處理、再加工和回收。
• 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 238 章) - 該條例規管火器及彈藥的管有和經營的牌照事宜。
• 武器條例 (第 217 章) - 該條例禁止持有某些武器。
• 產品環保責任條例 (第 603 章) -該條例引入減少某些類型產品(如 塑膠購物袋、電器及電子設備、包裝物料及飲品容器)對環境影響的措施並提供相關事宜。
• 國家安全法 – 該法例將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刑事化以保障國家安全。該法例同時將協助實施上述罪行的從屬行為刑事化,例如協助或教唆他人實施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罪、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或恐怖活動實施提供技術或場所等支持、協助或便利,及在普通法下協助及教唆實施勾結罪行。
閣下可以在以下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上述所有條例及規例。
保證
各參展商謹此向主辦機構xx及保證其有關在展覽會所展示、展覽、出售、分派及供應之產品、服務、宣傳品、廣告物品及其他物品及參展商在展覽會的所有其他活動:
(a) 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於參展商或主辦機構的法律及規章(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法例)及任何適用的國際公約;
(b) 必須遵守所有由有關的政府機關及專業團體(包括但不限於香港的政府機關及專業團體)發出適用於參展商或主辦機構的專業守則、指引或聲明;
(c) 並無侵犯任何第三者的任何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
(d) 根據主辦機構的合理意見,並非不利於主辦機構的形象、聲譽或有其他不良影響。
各參展商謹此向主辦機構進一步xx, 保證及承諾其必須已經自費妥當取得所有在展覽會展覽、宣傳、出售、分派及供應的一切產品、服務、宣傳品、廣告物品及其他物品及參展商在展覽會所有其他活動的必需及有效的豁免、同意、批准及牌照。
各參展商謹此向主辦機構xx、保證並承諾其將向客戶及潛在客戶解釋其產品及/或服務的範圍、詳情及規格(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及相關費用及收費,及主辦機構對於因為或者有關參展商與其客戶或潛在客戶之間的任何爭議而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損失、損害賠償、費用及開支不承擔任何責任,而有關參展商須獨自爲此承擔責任。
彌償
各參展商同意遵從展覽會所有條例及細則和所有適用的法例及規例,並豁免主辦機構及展覽場地就任何人士就參展商任何罪行、違反法律、違反法規或違反規章作出的投訴或程序帶來的全部法律責任,及就該等法律責任對主辦機構及展覽場地作出彌償。
3.25 食品有關法律和規例
參展商應仔細閱讀「參展商手冊」內第 3.25.1 至 3.25.18 項,並確保完全符合所述的有關法律、規例和條件的規定。
參展商同意遵守所有 3.24 及 3.25 項內所述的法律、規例和條件之規定,並同意如因違反該等規定而招致任何投訴或訴訟,香港貿易發展局(“香港貿發局”)及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均不會負上任何責任,亦無須作出任何賠償。
3.25.1 產品示範及免費樣品
參展商可向參觀人士提供食品或飲品樣品作試味,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樣品是從參展商的產品示範中準備而成的;
(b) 樣品是免費提供的;
(c) 參展商不得向十八歲以下人士售賣或提供含酒精飲品試飲服務;
(d) 樣品在參展商攤位內(或主辦機構指定地區,如適用)提供;
(e) 樣品及/或其原材料經妥善包裹或蓋掩,並且只屬小量及試味性質;
(f) 參展商負責準備及派發食品或飲品的員工必須佩載口罩、手套和穿着潔淨衣物;
(g) 樣品及/或其原材料必須仍在有效日期內並屬該食品或飲品一般預期或通常被接受的狀態或狀況。
3.25.2. 會場內巡查
為確保有關法律和規例的執行,主辦機構有權在懷疑有任何違反 3.24 及 3.25 項所述法律和規例
的事情時,要求有關參展商於展覽會場上即時採取補救行為。若屢勸無效,主辦機構有權即時終止該參展商的參展資格。政府部門及機構包括食物環境衛生署、衛生署、海關、入境事務處,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及消費者委員會等均會派員於展覽期間到場巡查。
3.25.3. 香港的食物法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對於在香港銷售的食品訂有嚴格的規例。任何在香港售賣的食品,不論是從外地進口或在本地製造,均須遵守香港有關食物的法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法規:
(1)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律第 132 章)
(a)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律第 132 章)第 V 部 ─ 食物及藥物
(b) 屠場規例(香港法律第 132A章)
(c) 食物內染色料規例(香港法律第 132H 章)
(d) 奶粉規例(香港法律第 132R 章)
(e) 食物內甜味劑規例(香港法律第 132U 章)
(f) 食物攙雜(金屬雜質含量)規例(香港法律第 132V 章)
(g)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香港法律第 132W 章)
(h) 食物業規例(香港法律第 132X 章)
(i) 冰凍甜點規例(香港法律第 132AC 章)
( j) 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香港法律第 132AF 章)
(k) 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香港法律第 132AK 章)
(l) 奶業規例(香港法律第 132AQ 章)
(m) 食物內礦物油規例(香港法律第 132AR 章)
(n) 食物內防腐劑規例(香港法律第 132BD 章)
(o) 屠房規例(香港法律第 132BU 章)
(p) 無煙煙草產品(禁止)規例(香港法律第 132BW 章)
(q) 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香港法律第 132CM 章)
香港法律第 132 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全文可於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
(2) 食物安全條例 (香港法律第 612 章)
《食物安全條例》為加強香港之食物安全實行食物溯源措施,包括設立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登記制度,以及規定食物商必須備存食物進出紀錄。
根據香港法律第 612 章《食物安全條例》,“食物”包括:
(a) 飲品;
(b) 冰;
(c) 香口膠及其他具相類性質及用途的產品;
(d) 無煙煙草產品;及
(e) 配製食物時用作配料的物品及物質,但不包括—
(f) 活的動物或活的禽鳥(活水產除外);
(g) 動物、禽鳥或水產的草料或飼料;或
(h)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香港法律第 138 章)第 2(1)條所界定的藥物或《中醫藥條例》 (香港法律第 549 章)第 2(1)條所界定的中藥材或中成藥。
“食物進口商”指經營食物進口業務的人,而其業務是以/安排以空運或循陸/水路將食物運入香港。
“食物分銷商”指經營食物分銷業務的人,而其業務的主要活動是在香港批發供應食物;食物生產者(如養魚戶、菜農、漁民)和食物製造商,如以批發方式出售其產品,亦屬食物分銷商。
登記制度
《食物安全條例》規定任何經營食物進口/分銷業務的人須向食環署署長登記為食物進口商/食物分銷商。任何人如未向食環署署長登記為食物進口商/食物分銷商而經營食物進口
/分銷業務,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
有關此登記制度的詳情,請參閱食環署出版的《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指引》,該指引可見於食物安全中心的網頁 xxx.xxx.xxx.xx 。
備存食物進出紀錄的規定
《食物安全條例》規定任何人如在業務運作中在香港從某地方進口食物、獲取食物或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須就獲取食物及供應食物備存有關商號的交易紀錄。此外,捕撈本地水產並在業務運作中在香港供應該等水產的人士,須備存捕撈紀錄。
任何人如未能遵從備存紀錄的規定,在《食物安全條例》下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
10,000 元及監禁三個月。
須備存的每項交易的紀錄並無訂明的格式,但有關紀錄應涵蓋《食物安全條例》第 3 部規定的以下資料:
(A)本地獲取食物的紀錄(本地來貨紀錄)
任何人如在業務運作中在香港獲取食物,須就獲取有關食物記錄以下資料:
(a) 獲取有關食物的日期;
(b) 賣方的名稱及聯絡詳情;
(c) 有關食物的總數量;
(d) 有關食物的描述。
有關紀錄須在獲取有關食物後的 72 小時內作出。
(B)獲取進口食物的紀錄(進口紀錄)
任何人如在業務運作中進口在香港以外地方獲取的食物,須就獲取有關食物記錄以下資料:
(a) 獲取有關食物的日期;
(b) 賣方的名稱及聯絡詳情;
(c) 進口有關食物的地方;
(d) 有關食物的總數量;
(e) 有關食物的描述。
有關紀錄須在進口有關食物之時或之前作出。
(C)捕撈本地水產的紀錄(捕撈紀錄)
任何人如捕撈本地水產,並在業務運作中在香港供應該等水產,須就該項捕撈記錄以下資料:
(a) 該項捕撈的日期或期間;
(b) 該等本地水產的常用名稱;
(c) 該等本地水產的總數量;
(d) 該項捕撈的地區。
參展商必須遵照食環署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 43 條發出的「備存食物紀錄的實務守則」之內容就獲取食物及供應食物備存有關的紀錄。該守則可見於食物安全中心的網頁 xxx.xxx.xxx.xx。
香港法律第 612 章《食物安全條例》的全文可於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食物安全中心有關執行上述條例的指引可於網頁 xxxx://xxx.xxx.xxx.xx 下載。
參展商必須遵守上述法例和規例內所有有關食物的規定並查閱於食物安全中心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 上公告的最新之香港食物法例。任何有關香港食物法例的立法和修訂一經在該網頁刊登,即表示參展商已知悉並接納遵守該等法例。
3.25.4. 食物規例概覽
參展商必須遵守的一些規例和條件現摘要如下:
(1) 售賣及派發食品或飲料
現場售賣之食品或飲料必須為密封包裝之產品。所有現場零售交易參展商必須向消費者提 供有效之收據。收據上需列明參展商公司名稱,交易日期及金額。
參展商需注意展場內不得進行繁複的食物加工程序。參展商不得於攤位內煮熟或加熱任何食品以作零售用途,除非被處理的食品只供免費試食,或參展商已領有食環署發出的臨時食物製造廠牌照及有關的食物許可證並將其展示於參展商攤位內顯眼的位置。
參展商如想進行例如奶類、雪糕及其他冰凍甜點之零售交易,須向食環署 請有關食物許可證。參展商如欲於展場內烹調食品,必須在美食博覽舉行前最少 30 天以書面通知香港貿發局,將要在展場內烹調的食品之類別及其用途(免費試食或銷售)。如參展商欲烹調食品作銷售用途,則需同時額外提供其臨時食物製造廠牌照的副本予香港貿發局; 或如此牌照不能於美食博覽開始前 30 天發出,參展商必須於美食博覽舉行至少[30]天前,將已向食環署提交的牌照 請及食環署的確認書副本交予香港貿發局以作紀錄,並須盡快(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7]天)於食環署發出牌照後將有關牌照副本交予香港貿發局以作紀錄。
[查詢:食環署電話 (000) 0000 0000 或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
(2) 防火規例
在任何情況下,會場內皆不得生火。
[查詢:香港貿發局電話 (000) 0000 0000。]
(3) 食物標籤
根據香港法例第 132 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中《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的規定,所有於美食博覽內展示或提供的預先包裝食品及飲品須附有適當標籤和營養標籤。食物標籤須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兩種語文印製。
[查詢:食物安全中心 - 電話 (000) 0000-0000 或網址 xxx.xxx.xxx.xx]
(4)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
任何展品包含藥劑或其他治療性或預防性物質,不論是專有藥物、專利藥物、看來是天然藥品的物質或所有口服產品(惟不包括慣常作為食品或飲品食用或飲用的產品),都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 231 章《不良醫藥廣告條例》內對標籤和廣告的規定。任何製品標籤或廣告均不得違反該法例的規定。
[查詢:衛生署 - 電話 (000) 0000 0000 或 (000) 0000 0000 或網址
xxxx://xxx.xx.xxx.xx/。]
(5) 中成藥的註冊
根據香港法例第 549 章《中醫藥條例》,所有中成藥必須經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轄下中藥組註冊後才可以進口香港、在香港製造或售賣。所有中成藥亦必須附有法例規定的標籤和說明書。
[查詢: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秘書處電話 (000) 0000 0000 或網址
xxxx://xxx.xxxxx.xxx.xx。]
(6) 產品真偽
主辦機構有權審核或測試各種參茸海味或中式保健湯包之真偽。
(7) 海外參展商會場零售活動
根據香港法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所有非香港居民之海外參展商,如欲在展覽會期間向公眾人士作出零售活動,必須 請臨時工作簽証。聘用本地人員操作零售活動及處理收益除外。
[查詢:入境事務處 - 電話 (000) 0000 0000 或傳真 (000) 0000 0000 或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3.25.5. 售賣及派發食品或飲料之條件
為符合香港法律第 612 章《食物安全條例》的要求,所有會進口或在美食博覽中分配食物的參展商都必須取得食環署的註冊或豁免證明。有關的 請書和執行該條例的指引可向位於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政府合署 43 樓的食物安全中心索取,或在其網頁: xxx.xxx.xxx.xx 下載。
[查詢:食物安全中心 - 電話 (000) 0000 0000 或網址: xxx.xxx.xxx.xx。]
除《食物安全條例》的規定外,所有參展商在展場售賣或派發食品或飲料時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食物牌照/許可證
1. 所有供銷售或試味的食品及飲料,必須符合最嚴格的衛生規定和適合人類食用。為保障市民健康,主辦機構有權要求參展商於展覽會場上即時提交由認可衛生或檢驗檢疫部門發出的食物衛生及安全之證明文件。如果基於環境證據的支持使主辦機構對任何展品產生懷疑,主辦機構可以要求有關參展商立即停止售賣或展示該展品。若屢勸不效,主辦機構亦有權即時終止該參展商的參展資格。主辦機構要求所有參展商能確保所有攤位內之展品沒有任何劣質貨品或不衛生食品。
2. 參展商可提供展品予參觀人士試味,但此等試食必須為免費,並於香港貿發局分配予參展商的攤位範圍內進行。主辦機構xx建議參展商妥善包裹或蓋掩所有供免費試食之食品或飲料,並且安排專人以小量形式派發。所有負責派發食品或飲料之工作人員應盡量戴上口罩、手套及穿著清潔衣服,以確保衛生。
3. 參展商於攤位內處理或加熱之任何食品或飲料,只可供參觀人士免費試食,不可作現場銷售之用,除非參展商已就展場內之銷售食品領有食環署發出的臨時食物製造廠牌照。有關的牌照必須展示於參展商攤位內顯眼的位置並已於美食博覽舉行前最少30 天提交牌照副本予香港貿發局; 或如此類牌照不能於美食博覽開始前 30 天發出,參展商必須於美食博覽舉行至少[30]天前,將已向食環署提交的牌照 請及食環署的確認書副本交予香港貿發局以作紀錄,並須盡快(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7]天)於食環署發出牌照後將有關牌照副本交予香港貿發局以作紀錄。如參展商於限期前未能提交有關牌照及/或文件,主辦機構有權停止該參展商的銷售服務。
4. 參展商在展場銷售的食品必須預先包裝妥當,而且不論是全部或局部包裝,所採用的方法必須是可以確保內裹的食品不會被人以無需開啟或改變包裝的方式轉換的。同時,所有包裝食品必須以整件形式出售。
5. 所有展品,不論是供參觀人士購買或試食,均須為未超逾食用期限的食物,而有關期限必須清楚標明於展品的容器或包裝上。任何其他供試味的食品或飲料,其儲存期均不得超逾該類產品一般可以接受的期限。
6. 所有飲品必須以密封形式包裝售賣以防濺溢。
7. 最新之香港食物法例在刊登於食物安全中心的網站 xxx.xxx.xxx.xx 時生效。經修訂之香港食物法例一經刊登,即表示參展商已知悉該等法例,並接納經修訂之法例條款。
8. 根據展品的不同性質,參展商須向食環署 請有關的食品牌照/許可證。有關的食品牌照/許可證必須張貼於攤位內的顯眼位置。參展商須於美食博覽舉行前最少 30 天提交其食品牌照/許可證副本予香港貿發局存檔; 或如此類食品牌照/許可證不能於美食博覽開始前
30 天發出,參展商必須於美食博覽舉行至少[30]天前,將已向食環署提交的食品牌照/許可證 請及食環署的確認書副本交予香港貿發局以作紀錄,並須盡快(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7]天)於食環署發出食品牌照/許可證後將有關食品牌照/許可證副本交予香港貿發局以作紀錄。如參展商於限期前未能提交有關食品牌照/許可證及/或文件,主辦機構有權停止該參展商的銷售服務。
會場內的食品處理及存放
9. 會場內不得生火,參展商亦須注意:不得在攤位內進行繁複的食品烹調程序。
10. 參展商於展場內的食品處理方式(例如烹調、加熱或保溫)應只限於蒸煮、煎、無碳燒烤、焗。不能進行油炸或以日式燒烤的方式烹調食品。
11. 所有展出的食品或飲料如須烹調、加熱或保溫,必須在香港貿發局分配予各參展商的攤位內進行,並只可採用操作正常的微波爐及電動煮食器。香港貿發局有權著令參展商即時撤換香港貿發局認為危險、有問題或不合適的加熱器具,而無需預先作出通知。同時,每家參展商只許在其攤位裝設微波爐及其他電動煮食器各一具(不管 攤位面積 的大小)。參展商需安排足夠電力供應予其煮食用具。以煎、無碳燒烤或焗的方式處理食品的參展商必須安裝含過濾木炭的抽油煙機以室內減少空氣污染。參展商可向香港貿發局展覽服務部租用合資格的抽油煙機。任何參展商如欲安裝額外的微波爐或電動煮食器,必須事先取得香港貿發局的書面許可。香港貿發局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這類 請,而即使在作出批准後,仍有絕對酌情權隨時收回所發出的許可。
12. 銷售或供應軟雪糕的展台必須配備水管及排水裝置。
13. 香港貿發局對批准參展商在場內烹調食品有絕對酌情權,亦有權隨時取消已發出的許可。
14. 參展商一經簽署美食博覽 請表格及聲明書,即表示參展商同意遵守有關條款,並同意如有任何因參展商供應的食品或參展商違反法規而招致的投訴或訴訟,香港貿發局及香港會展中心均不需要負責,亦無需作出賠償。
15. 為避免熱油或熱水濺溢發生意外,所有面向行人通道的烹飪器具必須以 30 厘米高的三面板遮蔽烹調櫃檯上方,以避免濺出加熱時製造的油或熱水。
16. 所有參展商必須確保食物妥為存放於有溫度調節並操作正常的雪櫃、冷藏庫及其他適當的設備內。參展商如需在展出期間獲得 24 小時電力供應,必須預先通知香港貿發局,以便作出安排。(詳情請參閱「額外設施及服務申請表」內之表格七)。
17. 展位的七成面積必需為售賣及/或展示已預先包裝的食品及/或飲品。此外,於 展 位展示的物品至少有 七成必需為 預先包裝的食品或飲 品 。參展商只可於展位現場烹調、加熱
非包裝食品、展示 及/或售賣有關非包裝食品,而有關佔位總面積之比例不可多於整個展位面積的三成。
3.25.6. 售賣及/或提供含酒精飲品試飲服務之條件
以下是有關在美食博覽期間售賣及/或提供含酒精飲品試飲服務之規條:
· 所有參展商必須聲明會否於展覽期間售賣或提供含酒精飲品試飲服務。
· 在展場推廣含酒精飲品的參展商,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 109 章《應課稅品條例》中《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的有關規定。根據該條例,酒類是指任何以量計含多於 1.2%乙醇的液體例如雙蒸、茅台、高樑、拔蘭地、威士忌、氈酒、蘭姆酒、伏特加酒、香檳酒、無氣葡萄酒、啤酒、蘋果酒、日本清酒等酒類。
· 未領有臨時酒牌的參展商嚴禁在展覽場地以散裝杯或開瓶式供應及售賣酒精飲品。違反此規例的參展商將被主辦機構取消其繼續參展的資格。根據2008 年6 月6 日生效的《應課稅品條例》的修訂,酒商毋須再就進口或出口、製造、貯存或搬運葡萄酒和在攝氏 20 度的溫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濃度以量計不多於 30%的酒類而 請任何牌照或許可證,亦無須就有關的含酒精飲品作稅務評值。不過,對於在攝氏 20 度的溫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濃度以量計多於 30%的酒類,原有牌照/許可證的管制措施則維持不變。參展商如果想在美食博覽中銷售對於在攝氏 20 度的溫度下量度所得酒精濃度以量計多於 30%的酒類飲品,請於美食博覽舉行 30 天前,將香港海關發出的已課稅貨品移走許可證之副本交予香港貿發局以作紀錄。
· 在美食博覽會期間售賣及/或提供含酒精飲品試飲服務的參展商應遵守以下規則和條件:
· 酒精飲品之飲用或試味必須以下列形式進行:
1) 參展商若有意於所屬攤位內進行酒精飲品之試飲服務,需於美食博覽舉行前最少 30 天自行向香港警方 請臨時酒牌。香港警察牌照課只會考慮向持有正式酒牌的人士發給臨時酒牌。臨時酒牌必須張貼於攤位內的顯眼位置,並於美食博覽舉行前最少 30 天提交其副本予香港貿發局存檔。
2) 除非已 領臨時酒牌,否則所有含酒精飲品必須以密封式瓶裝或罐裝售賣,不得以杯裝或已開瓶的形式供應(包括免費試飲或銷售)。任何參展商在展場內推廣含酒精飲品,須遵守香港法例第 109 章《應課稅品條例》內之《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的有關規定。
· 參展商不得向十八歲以下人士售賣或提供含酒精飲品試飲服務。若對有興趣購買或試飲含酒精飲品人士之年齡有懷疑,應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明。
· 參展商須確保於攤位內的一個當眼處展示載有以下通知的中文版本及英文版本的一項告示:
“Intoxicating liquor must not be sold or supplied to a minor in the course of business. 不得在業務過程中,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
上述告示須呈長方形,長度最少 38 厘米,闊度最少 20 厘米。上述告示載有的通知須採用字體xx而清晰可閱的文字及字母,及所採用的文字及字母的顏色,須與其背景顏色形成對比。主辦機構可在有關參展商的要求下派發該告示予有關參展商。
[ 查詢臨時酒牌之 請:香港警察牌照科 - 電話:(000) 0000 0000 或電郵: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查詢《應課稅品條例》:香港海關電話(000) 0000 0000 或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
3.25.7. 膺品假貨
為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美食博覽會場內所售賣、派發、推廣及展示之商品必須為真品及附有適當標籤和說明書。
主辦機構及美食博覽之贊助機構“香港參茸藥材寶壽堂商會有限公司”有絕對權審核或測試各種參茸補品、海味或中式湯料之真偽。主辦機構可參考審測結果作為決定是否接納該參展商參與之後的美食博覽。
政府部門包括食環署、衛生署、海關、中醫藥委員會與及消費者委員會等均會派員於展覽期間作巡查。
3.25.8. 處理食品及飲料之衛生指引
為確保公眾衛生,參展商應參照食環署編製的《食物衛生守則》處理食品及飲料,並嚴格遵守下列之指引:
· 參展商應該於每天進入場館前自行量度體溫,如有不適,尤其體溫超過 攝氏 38 度(華氏 100.4 度),及/或有呼吸道病徵例如咳嗽或打噴嚏,便不應進入場館,並且應該立即求診。
· 本局建議參展商妥善包裹或蓋掩所有供免費試食之食品或飲料,並且安排專人以小量形式派發,確保衛生。而負責派發食品或飲料之工作人員應盡量戴上口罩、手套及穿著清潔衣服。所有食物、飲品或餐具,必須適當貯存和蓋掩。
· 任何作現場銷售的包裝食品或飲料應以密封式包裝。
· 保持個人衛生。接觸食物前、如廁後、接觸過口沫鼻涕或處理垃圾後,必須以肥皂或皂液和清水洗手,並以乾手機或用後即棄的紙巾抹乾。
· 切勿面對食物咳嗽或打噴嚏。不可隨地吐痰或丟棄垃圾。
· 所有參展商必須保証展品只在指定攤位內展出,而攤位必須保持乾淨整潔。所有垃圾或拆開之包裝物料必須放入垃圾袋內,並於每日展覽完畢後放置於展館的垃圾收集區。
· 有潛在危害的食物必須放在攝氏 4 度或以下,或攝氏 60 度或以上的環境;如食物應該
冷藏,食物必須處於冷藏的狀態(最好是在攝氏零下 18 度或以下)。參展商可將有潛
在危害的即食食物留存在攝氏 4 度至 60 度環境下陳列或等候以待食用,但陳列或留存
的時間不得超過 4 小時。
[食環署編製的《食物衛生守則》可以在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 下載]。
3.25.9 餐飲服務
根據香港會展中心之規則 , 會場範圍內不可享用任何非由香港會展中心提供之餐點服務 , 該中心的保安人員將會阻截任何由非香港會展中心提供之外賣飲食。
參展商如需進餐 , 可到會場內的飲食部或餐廳。如欲享用香港會展中心的餐飲送遞服務 ,
請致電(000) 0000 0000。
3.25.10. 限制出售的食物規例
依照香港法律第 132X 章《食物業規例》之規定,除非有食環署發出的相關牌照或許可證,任何人不得售賣、要約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或管有以供出售下列的在香港受限制出售之食物:
1. (a) 新鮮肉類;
(b) 冷凍肉類,但不包括經預先包裝的冷凍牛肉、羊肉或豬肉;
(c) 經預先包裝的冷凍牛肉、羊肉或豬肉;
(d) 冷藏肉類;
2. 新鮮、冷凍或冷藏野味;
3. 鮮魚、冷凍魚、冷藏魚或活魚,但不包括魚塘的活魚;
4. (a) 活的水禽,但不包括家禽飼養場內或批發市場內的活的水禽;
(b) 其他活的家禽,但不包括家禽飼養場內或批發市場內的活的家禽;
(c) 新鮮家禽屠體、冷凍家禽屠體或冷藏家禽屠體;
5. 新鮮、冷凍或冷藏介貝類水產動物,但不包括被列為禁售食物的在香港海港和香港仔海港內收集的介貝類水產動物;
6. 進口的熟肉或乾肉,或經其他方法處理或配製的進口肉類,除非該等食物是盛載於未開口的緊密加封容器內,或直至即將把食物以供配製成供出售用時,該等食物仍盛載於未開口的緊密加封容器內;
7. 進口的腸或配製成腸衣的任何動物的其他部分,除非該等食物是盛載於未開口的緊密加封容器內,或直至即將把食物以供配製成供出售用時,該等食物仍盛載於未開口的緊密加封容器內;
8. 進口的肉餡餅、香腸或其他經配製或製造而含有非肥肉的任何肉類、熟肉或乾肉的食品,除非該等食物是盛載於未開口的緊密加封容器內,或直至即將把食物以供配製成供出售用時,該等食物仍盛載於未開口的緊密加封容器內;
9. 奶類或奶類飲品,即《奶業規例》(第 132 章 AQ)對其適用的奶類或奶類飲品;
10. (a) 軟雪糕;
(b) 其他冰凍甜點;
11. 涼茶;
12. 非瓶裝飲料(一般來說是指那些調製供即時飲用,而毋須盛於密封瓶、罐或其
他容器的飲品,例如鮮果汁、以濃縮果汁或糖漿稀釋的飲品、豆漿和由人手操作的調配分售機所出售的飲品);
13. 燒味或鹵味;
14. 切開的水果;
15. 涼粉,除非該等食物是盛載於未開口的緊密加封容器內,或直至即將把食物以供配製成供出售用時,該等食物仍盛載於未開口的緊密加封容器內;
16. 饅頭籮;
17. 以售賣機出售的食物;
18. 刺身;
19. 壽司;
20. 供不經烹煮而食用的蠔;或
21. 供不經烹煮而食用的肉類。
註: 按食物安全中心發行的《香港入口野味、肉類及家禽指引》的解釋,上述“冷凍”一詞是指食物經預冷工序處理後再保存於攝氏 0 度至 4 度。而根據食環署編製的《食物衛生守則》之理解,“冷藏”一詞是指把食物溫度降低至冰點以下,並最好貯放在氏零下 18 度或以下,以保持其品質不變。
除《食物業規例》之規定外,參展商在進口上述食物時須遵守香港法律第 60 章《進出口條例》中有關進口食物之規定,在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時,亦須遵守香港法律第 132AK 章《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之規定。
限制出售食物之銷售
參展商如果想在美食博覽中售賣任何受限制出售食物,必須取得食環署發出的售賣限制出售食物許可證及/或綜合食物店牌照。參展商請於美食博覽舉行至少 30 天前,將其許可證及/或牌照副本交予香港貿發局以作紀錄; 或如此類許可證及/或牌照不能於美食博覽開始前 30 天發出,參展商必須於美食博覽舉行至少[30]天前,將已向食環署提交的許可證及/或牌照 請及食環署的確認書副本交予香港貿發局以作紀錄,並須盡快(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7]天)於食環署發出許可證及/或牌照後將有關許可證及/或牌照副本交予香港貿發局以作紀錄。
參展商如果想在美食博覽中銷售任何需加熱才出售的食物或飲料産品,必須同時取得食環署發出的臨時食物製造廠牌照。參展商請於美食博覽舉行至少 30 天前,將該牌照副本交予香港貿發局以作紀錄; 或如此類牌照不能於美食博覽開始前 30 天發出,參展商必須於美食博覽舉行至少[30]天前,將已向食環署提交的牌照 請及食環署的確認書副本交予香港貿發局以作紀錄,並須盡快(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7]天)於食環署發出牌照後將有關牌照副本交予香港貿發局以作紀錄。
受限制食物售賣許可證 請書(表格編號:FEHB95),綜合食物店牌照 請書(表格編號:FEHB244)和臨時食物製造廠牌照的 請書(表格編號:FEHB201)可以在食環署的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_xxxxx.xxxx 下載。 如有查詢,請致電食環署的 24 小時熱線:(000) 0000 0000。
如需各種食物牌照/許可證及其 請程序的詳細資料,請參閱食環署印刷的“ 請所需牌照類別指引”和“ 請牌照指南”(兩者皆可在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或致電食環署的 24 小時熱線: (000) 0000 0000。
3.25.11. 進口食品之規例
食物入口商有責任與出口當地保持緊密聯繫,確保所入口的食物符合香港法例的規定。確保食物衛生標準,食物入口商應先向來源地衛生當局 領衛生證明書,然後將證明書隨貨附上,以證明所入口的食物適宜供人食用。
下列食物由於屬於“容易變壞”和“高危”性質,入口時必須符合某些特定的法例要求或行政安排:
(a) 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
(b) 奶類及奶類飲品;
(c) 冰凍甜點;及
(d) 海產。
食環署已分別就入口上述食物的正確程序製備了下列指引單張供入口商參考:
- 《內地冰鮮雞輸入香港指引》
- 《香港入口食物指引》
- 《香港入口奶類及奶類飲品指引》
- 《香港入口冰凍甜點指引》
- 《香港入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指引》
- 《香港入口海產指引》
- 《冷藏肉類、冰鮮肉類、冷藏禽肉和冰鮮禽肉進口許可證 請指引》
- 《 請動物製食品衞生證書指引》
- 《外國進口香港的凍肉經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暫存然後分批進口香港指引》
- 《從歐洲聯盟成員國進口牛肉、豬肉及羊肉到香港的指引》
- 《輸入牛肉、豬肉及羊肉而有關動物在愛爾蘭或英國出生和飼養、在愛爾蘭或英國屠宰、在英國包裝及從英國出口到香港的進口指引》
這些指引單xx在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政府合署 43 樓食物安全中心索取或其網站
xxx.xxx.xxx.xx 瀏覽。
當地衛生局之食物衛生證明書
- 不論任何食品,參展商必須持有出口地區衛生局之食物衛生證明書,方可進口本港。請於美食博覽舉行 30 天前,將該證明書副本交予香港貿發局以作紀錄。
密切注意食物安全之最新資訊
- 參展商應密切注意食物安全中心網站 xxx.xxx.xxx.xx 上提供之最新資訊,以確保展出/銷售之食品可供公眾安全享用。
進口「限制出售之食物」須獲預先許可
- 所有限制出售之食品必須獲得食環署之預先批核方可進口本港。其中包括冰凍甜點(包括雪糕),鮮奶及奶類飲料等。請於美食博覽舉行三十天前,將該證明書副本交予香港貿發局以作紀錄。
- 請表可於食環署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_xxxxx.xxxx
下載。
受管制的食物
- 根據香港法律第 132 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任何食物內含染色料、金屬雜質、
人工甜味劑、致癌物質、芥子酸及/或其他禁止物質、防腐劑及/或抗氧化劑及瀕臨絕種的動物成份等受限制之成份,均需遵照有關法例的管制或特別行政安排,方可進口。參展商須確保其展品符合有關規定而適合在香港銷售或使用。
- 詳細資料可見於香港海關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 或食物安全中心的網站
xxx.xxx.xxx.xx。
轉運代理人
- 欲知食品進口的更詳盡資料,參展商可與任何轉運代理人聯絡。部份轉運代理公司聯絡資料已刊於香港展覽會議業協會之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25.12.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根據香港法律第 132W 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中《食物及藥物(成份組合及標籤)規例》,所有預先包裝食物、嬰兒配方產品及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須加上規定的預先包裝食物標籤及標明其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的營養標籤。有關標籤須以中文或英文或中英兩種語言印製。
違反《食物及藥物(成份組合及標籤)規例》是違法的,可判處 最高達 港幣 50,000 元罸款及監禁 6 個月 。
除非預先包裝食物於展覽出售以供即時食用,或規條另有豁免,該食物的營養標籤須提供以下八項資料:
1) 食物名稱/稱號;
2) 配料/成分;
3) 此日期前最佳或此日期前食用日期的標示;
4) 特別的貯存方式或使用名稱的xx;
5) 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名稱及地址;
6) 數量、重量或體積;
7) 已知可導致過敏的物質;
8) 食物所含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
此外,添加劑如構成預先包裝食物的配料,須列明該添加劑的作用類別及其所用名稱或它在食物添加劑國際編碼系統中的識別編號。
該規例同時規定所有預先包裝食物必須附有標明其能量值或任何營養素含量與及營養聲稱的標籤。
標籤必須包含以下八種資料:
- 能量
- 蛋白質
- 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
- 總脂肪
- 飽和脂肪酸
- 反式脂肪酸
- 鈉
- 糖
標籤亦必須列明各種涉及聲稱的營養素的含量 。
任何嬰兒配方產品的營養標籤必須包含以下資料(除規例另有豁免):
- 能量值
- 蛋白質
- 總脂肪
- 總碳水化合物
- 維他命 A、D3、E、K、B6、B12、C
- 硫胺素、核黃素、煙酸、生物素
- 泛酸、葉酸
- 鐵、鈣、磷、鎂、鈉、氯化物、鉀、錳、碘、 硒、銅、鋅及膽鹼
如任何嬰兒配方產品的氟化物含量每100千卡超過100微克或每100千焦超過24微克,該產品須在標籤上載有xx示明食用該產品可導致氟斑牙及建議應與醫生或衞生專業人員討論氟斑牙的風險。
任何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的營養標籤必須包含以下資料(除規例另有豁免):
- 能量值
- 蛋白質
- 總脂肪
- 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
- 維他命 A、D、E、K、B6、B12、C
- 硫胺素、核黃素、煙酸、生物素
- 泛酸、葉酸
- 鐵、鈣、磷、鎂、鈉、氯化物、鉀、碘及鋅
任何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必須包含以下資料(除規例另有豁免):
- 能量值
- 蛋白質
- 總脂肪
- 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
- 鈉
- 維他命 A 及 D(如加入)
所有參加香港貿發局美食博覽並擬在現場銷售預先包裝食物、嬰兒配方產品及/或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的香港及海外參展商,均須在有關產品加上所規定的預先包裝食物標籤及/或營養標籤。
如任何預先包裝的食品屬相同版本而在香港的每年銷售量不超過 30,000 件,可向食物環境衛生署轄下的食物安全中心 請《小量豁免》。 請豁免的產品不能在包裝上載有任何營養聲稱。食物安全中心批准后,會就每份 請發給參展商一個豁免號碼以用在展覽會場上的銷售過程中。《小量豁免》的 請必須由於香港註冊的公司提出。海外參展商應透過本地進口商或經銷商提出 請。
如參展商的貨品未能附合上述營養聲稱標籤的規例及未能成功 請《小量豁免》,其貨品則不能在展覽期間出售,只能以宣傳或免費試食形式推廣。
食環署的職員會派員於展覽期間進行巡查。如發現違規情況,主辦機構可以要求有關參展商即時停止售賣有關貨品。若屢勸不效,主辦機構有權即時終止該參展商的參展資格。
任何干犯營養聲稱標籤規例有關罪行的人士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展商應參考食物安全中心的網站 xxx.xxx.xxx.xx 上有關的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製備可閱的食物標籤業界指引》,
《預先包裝食品營養標籤的食用分量業界指引》,
《有關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劑及日期格式的標籤指引》,
《營養標籤及營養聲技術指引》,
《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檢測方法技術指引》,
《小量豁免 請指引》,
《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技術指引 - 數據修整方法》,
《香港營養資料標籤制度容許的營養素功能聲稱》,
《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成分組合及營養標籤技術指引》,
《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成分組合及營養標籤檢測方法技術指引》,
《基因改造食物自願標籤指引》。
如有任何查詢,參展商可致電食物安全中心,電話:(000)0000 0000 或瀏覽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重要通知
在展覽會期間,參展商必須注意並嚴格遵守以下各項有關中醫藥及健康產品的法例及規則
(3.25.12 至 3.25.14)
3.25.13. 《中醫藥條例》
香港法例第 549 章《中醫藥條例》
香港法例第 549 章《中醫藥條例》於 1999 年 7 月 14 日由立法會通過,設立了全面的中醫藥規管制度以保障公共健康、提高中醫的專業地位和增進中藥業的水平。《中醫藥條例》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及其轄下中醫組、中藥組和七個小組的組成及職能;中醫規管制度的中醫註冊、考試和紀律;中藥規管制度的中藥商領牌、中藥商監管和中成藥註冊;以及中藥安全令的發出。
參展商必須持有中醫藥管理委會轄下中藥組發出的「中藥材零售商(展銷)牌照」才可在展場內零售中藥材展品。有關詳情可查詢中醫藥管理委會(電話:(000) 0000 0000 或電郵:xxxx@xxxxx.xxx.xx) 。
中成藥註冊制度和法定要求開始實施
香港法例第 549 章《中醫藥條例》(下稱“該條例”)第 119 條規定所有中成藥必須經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轄下的中藥組註冊,方可在本港進口、銷售和管有。任何人銷售、進口或管有任何未經註冊的中成藥即屬違法,定罪後可被判處港幣 100,000 元罰款及入
獄 2 年監禁。
根據該條例第 143 和 144 條,任何人銷售或管有用作銷售任何沒有附上指定的標籤和說明書的中成藥亦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 2 年。
所有香港和外地的參展商都必須滿足該條例的規定才可在展場內管有、銷售、推廣、展示或以任何方式處理中成藥物品。有關該條例的簡介可參看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參展商亦可於電子版香港法例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閱讀及列印該條例的全文。
3.25.14.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衛生署對於藥劑製品標籤及宣傳訂有嚴格的規例。根據香港法例第
231 章《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的規定,任何人不得發布廣告以宣稱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可以治療或預防該條例內列於附表 1 及附表 2 內所指定的疾病或病理情況。廣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公告、海報、單張、廣告外盒標籤及任何以口頭方式或籍產生或傳送光或聲音的方式所出的宣布。有關政府部門有可能於展覽會期間到場巡查所有不當及違規行為。
參展商須注意該條例第 2 至 8 及附表 1、2 及 4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禁止或限制發布廣告的範圍擴展至包括乳房腫瘤、生殖泌尿系統、內分泌系統、體內糖分、血壓和血脂或膽固醇等 6 組保健聲稱及將受禁止或限制的聲稱實施於所有口服產品,但不包括慣常作為食品或飲品食用或飲用的產品。
違反該條例的刑罰,亦加重至初犯者罰款 50,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和重犯者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 1 年。
有關條例的全文可在於電子版香港法例的網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參展商亦應參閱衞生署在藥物辦公室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 發出的《不良 廣告(醫藥)條例指引》。
參展商當清楚知道並同意遵守有關條款,任何參展商因違反上述有關或相關條例而招致的投訴或訴訟,香港貿易發展局及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概不負責,亦無須作出賠償。
3.25.15. 關於輸入或輸出香港的中藥材和中成藥須知
根據法例規定,進/出口載列於香港法例第 60 章附屬法例 A《進出口(一般)規例》附表一內的中成藥及 36 種中藥材(包括《中醫藥條例》訂明的 31 種附表 1 中藥材及 5 種附表 2 的中藥材(xxx(Flos Campsis);製川烏(processed Radix Aconiti);製草烏(processed Radix Aconiti Kusnezoffii);威靈仙(Radix Clematidis)和龍膽(Radix Gentianae)),須受簽證管制。凡進/出口此等物品,必須事先向衞生署 領相關的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
請注意,在未有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的情況下進口及出口有關 36 種中藥材及中成
藥,可能會觸犯《進出口(一般)規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 500,000 元及監禁 2 年。有關法例條文的詳細內容,可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一) 請中藥材和中成藥的進出口許可證, 請人於貨品進出口前,應遞交下列資料至
「香港九龍觀塘巧明街100 號Landmark East 友邦九龍大樓16 樓衛生署中醫藥事務部中藥事務組」 請簽證。
有關 請中藥材和中成藥的進出口的詳情,請參閱見於衛生署中醫藥事務部網站: xxxx://xxx.xxx.xxx.xx 的「 請中藥材進出口許可證指南」和 「中成藥進出口
請指南」。
二) 如 請進口證, 請人將會獲發給正本及第一副本。持證人可憑正本向運載商(船務公司、航空公司或運輸公司)提取證上所述貨物。請注意,根據《進出口條例》第 8 條,不論提取貨物與否,正本必須於貨物進口後七天內交給運載商。第一副本則由持證人保存。
三)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 6C(1)條及第 6D(1)條,任何人士必須已獲有效的進出口證,並遵行證上所述規定,方可輸入或輸出藥劑產品及藥物。上述條例第 6C(2)條及第 6D(3)條訂明,凡違反第 6C(1)條及第 6D(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四) 如需進一步查詢關於藥劑產品及藥物的進出口簽證手續,請瀏覽衛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網址 xxxx://xxx.xxxx.xxx.xx 或致電 (000) 0000 0000。
五) 參展商一經簽署 請表格,即表示參展商同意遵守有關條款,任何參展商因違反上述條例而招致的投訴或訴訟,香港貿發局及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概不負責,亦無需作出賠償。
3.25.16.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香港法例第 586 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是香港為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該公約)的規定而制定的法律。 該條例規定:凡進口、從公海引進、出口、轉口或管有列明物種的標本,不論屬活體的、死體的、其部分或衍生物(包括藥物),均須事先 領漁農自然護理署發出的許可證。該法例亦指明在某些情況下准予進行列明物種的交易,而無需 領許可證。有關的管制制度大致上參照該公約的規定。
該條例適用於所有進行牽涉瀕危物種的活動的人士,包括貿易商、旅客及個別人士。有關該法例及 領有關許可證的詳情,請瀏覽漁農自然護理署的網站上有關自然護理的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
3.25.17 塑膠購物袋環保徵費計劃
產品環保責任條例 (香港法例第603 章)引進的塑膠購物袋環保徵費計劃是爲解決過度使用塑料購物袋的問題。向立法會提交審議的2013年產品環保責任(修訂)條例草案將全面實施該計劃。該草案在2014年3月19日被立法會批准,並已於2015年4月1日生效。産品環保責任條例規定如有某些貨品以零售方式出售予顧客,賣方有義務向顧客就塑料購物袋收取訂明的款額。除非獲該條例豁免,賣方就直接或間接向顧客提供的每個塑膠購物袋或經預先包裝的每份爲數10 個或以上的塑膠購物袋,向顧客收取不少於5 角的
款額。任何人如未能遵從即屬犯法,首度被裁定犯該罪行時可被判處港幣100,000元罰款,而在其後每次被裁定犯該罪行時可處罰款港幣200,000元。
有關詳情可查詢環境保護署(電話:(000) 0000 0000 或電郵:xxx@xxx.xxx.xx)
3.25.18. 其他相關法律
除了上述各項法律和規例之外,參展商亦須遵守其他相關的法例,如:
(i) 《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訂明,任何人士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作為其執行職務的誘因或報酬,均屬犯法;
(ii) 《公眾衛生及巿政條例》(香港法例第 132 章)- 對於藥物的配製及攙雜;將經攙雜程序而導致品質、成分或效力受損的藥物售賣或為將該等藥物出售而將其展出、宣傳及管有;禁止售賣其性質或品質與購買人所要求不符的藥物以致對購買人不利;禁止售賣、展出或管有以供出售擬供人使用但不宜作該用途的藥物;及禁止出售及為出售而展出含虛假或誤導性標籤或宣傳的藥物及其他事項施加管制與規定;
(iii)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香港法例第 586 章)就有關瀕危動植物物種的進口、引進、管有或控制之管制;
(iv)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香港法例第 231 章)就藥物(包括中藥材、中成藥、外科用具或療法及不包括慣常作為食品或飲品的所有口服產品)的廣告宣傳作出的管制;
(v) 《廢物處置條例》(香港法例第 354 章)- 對任何類別或種類的廢物的產生、貯存、收集及處置(包括處理、再加工、循環再造);對任何有關該等活動的地方及人士的發牌及登記;以及對涉及該等活動的公眾的保護及其他有關事宜施加管制與規定;
(vi) 《商品說明條例》(香港法例第 362 章)-該條例其中條文禁止將虛假商品説明應用於貨品或服務; 禁止管有應用了虛假商品説明的貨品作售賣或商業或製造用途;禁止供應應用了虛假商品説明的貨品或服務;禁止僞造商標或將虛假商標應用於貨品;禁止進口或出口應用了虛假商品説明或僞造商標的貨品;禁止不良營商手法,包括但不限於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條例中包括有關珠寶、寶石、手錶、成衣及電子貨品商品説明的特定規定。
(vii)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香港法例第 138 章)- 對於註冊藥劑師管有及銷售(包括零售及批發)毒藥;用作存放毒藥以供零售的處所的註冊;由註冊醫生、註冊牙醫或註冊獸醫開出某些指定毒藥的處方的規定;毒藥的標籤及盛載容器;毒藥的存放及運送、及藥劑的製造、進口及出口施加管制及規定與及其他事項施加管制與規定。參展商須特別注意有關對含有西藥成分的藥物管制,並留意衛生署藥物辦公室在其網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通告的最新資料和更新。
詳情請參閱各有關條例。條例的全文可以從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香港政府的刊物可以下列方法購買:
- 進入網上「政府書店」選購,網址為 xxxx://xxx0.xxxxxxxxx.xxx.xx;
- 致電 (000) 0000 0000 或電郵 xxxxxxxx@xxx.xxx.xx 致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組; 或
- 於政府新聞處的網址 xxxx://xxx.xxx.xxx.xx 下載並於網上遞交訂購表格,或將表格傳真至刊物銷售組的傳真號碼:(000) 0000 0000。
參展商一經簽署申請表格,即表示參展商同意遵守有關條款,任何參展商因違反上述條例而招致的投訴或訴訟,香港貿發局及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概不負責,亦無需作出賠償。
3.26. 重點須知
3.26.1. 展覽攤位當值員工–有關申請來港臨時工作證
所有非香港居民之參展商代表,如欲在展覽會公眾開放期間從事零售活動,必須依法請「香港臨時工作簽證」。參展商亦可選擇聘用香港本地人員從事零售活動。
任何人士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違法。假若違反有關規定,主辦機構有權即時終止該參展商繼續參展美食博覽之權利及/或禁止該公司參加香港貿發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
於美食博覽期間(包括佈展及撤館日),參展商如有意聘用非香港居民於展覽攤位當值,請留意香港入境處有關法例及依法 請。
『根據香港「入境規例」,如給予某人以訪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准許,須受逗留條件規限,即該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該人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及該人不得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根據香港現行的入境政策,外國公民如欲來港定居,以便在港就業、受訓、就讀、參與任何業務或以香港居民的受供養人身份來港依親,必須在入境前 領適當的簽證。』
因此,所有非香港居民之參展商,如欲在公開展覽會期間向公眾人士作出零售活動,必須 請臨時工作證。除非參展商選擇聘用本地人員或代表作零售活動。如有任何疑問,請盡快與入境處聯絡。【電話:(000) 0000-0000,傳真:(000) 0000-0000,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電郵: xxxxxxx@xxxx.xxx.xx】參展商亦可選擇聘用香港本地人員從事零售買賣。
3.26.2. 保安防範措施
主辦機構會負責整個場館的一般保安事宜,並會採取各種必需措施,以保障參展商財物的安全。然而,單憑主辦機構的努力,並不能杜絕一切罪行。為免展覽攤位所存放或陳列的物品有任何損失,參展商必須嚴格遵從以下守則:
3.26.3. 專人看管攤位
參展商必須確保攤位時刻均有職員嚴密看管,切勿掉以輕心。偶一不慎,可能會招致財物損失。扒手擅於喬裝掩飾,形象千變萬化,手法層出不窮,往往乘人一時不備,即把獵物放進衣袋或手提袋,故須時刻提高警覺。
只要有人在場看守,就可收最佳阻嚇之效。因此,若職員能提高警覺,嚴加防範,定會大有幫助。參展商必須告知當值職員,保安工作首重預防;並須確保他們能🖃顧攤位的每一角落,務求沒有盲點存在。
3.26.4. 識別標籤
所有在會場發售或陳列的物品,應盡可能加上標籤,列明其售價和公司名稱。這樣一來,就不會因售價問題或來歷不明而引起爭執。
3.26.5. 展品進場
在展覽攤位尚未建成前,不得將展品運進會場。參展商應於貨物進場時安排代表在攤位接收。主辦機構不會代為接收或簽收任何貨物、展品或其他物品。
3.26.6. 展品的貯存
參展商應直接與貨物託運公司或貨運代理聯絡,以定出貴重展品的進場、貯存和離
場安排。主辦機構將蓋建臨時貯物間,以供存放宣傳單張或展品,但切勿貯存貴重物品。寄存的物品如有損失或毀壞,主辦機構概不負責。
公用儲存庫將設於卸貨區或會議室以供有需要之參展商作臨時儲存少量展品之用。參展商的存貨不得過量,以免防礙其他參展商存貨的權利。主辦機構有權決定各參展商儲存展品之數量,並有權拒絕任何參展商使用儲存庫。
如有發現任何參展商濫用展品儲存服務,主辦機構將停止有關參展商繼續有關設施。
由於地方有限,貯物間一旦爆滿,參展商即須直接與聘用的貨運代理聯絡,以便另作安排。
倘若參展商在攤位內設有專用的貯物室或保險箱,務請時刻鎖上,並將鎖匙交由一
名可靠的僱員保管。為杜絕被竊的機會,每當打開攤位內的飾櫃或陳列櫃檯,取出展品予顧客觀看時,必須隨即將櫃門鎖上。一旦保安鬆懈,竊賊即有機可乘。
為保護當值職員的個人財物,請勸諭他們將手袋和錢包鎖於貯物櫃內。切勿將此等個人物品放在地面或桌上而無人看管。
3.26.7. 展品補充
在展會舉行期間,參展商只可於下列時間運送供即場發售的展品存貨進會場:
2022年8月11日 上午8時15分至9時30分
2022年8月12-15日 上午8時15分至9時45分
參展商如需在展覽開放時間內將貨物由臨時儲存倉運往攤位,必須採取一切安全措施,以免傷及參觀人士。由於現場人群擠迫,在運送貨物時,必須有最少2名工作人員前後照顧及使用設有防撞圍邊之手推車。大會有權視乎現場情況要求參展商遵守額外安全措施或暫停參展商使用手推車補貨。
3.26.8. 展品示範
有意進行任何展品示範的參展商,必須確保有關活動不會引致火警或其他危險,又或騷擾參觀人士或其他參展商,否則主辦機構有權終止這類活動。
3.26.9. 展品離場
貿易區及公眾館所有展品分別必須於2022年8月13日下午6時及2022年8月15日下午6時後方可搬離會場。而尊貴美食區展品的離場時間為2022年8月14日下午10時。參展商、其代理及/或承建商須負責將所有所使用或所屬的貨物、展品、物料、垃圾及其他廢棄物徹底搬離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及鄰近範圍。作為良好企業公民,為減少浪費及保護環境,參展商應確保所有可回收的貨物、展品及/或物料(包括但不限於可食用的剩餘食物及其他廚餘) 被回收、捐贈到合適慈善團體或得以妥善處理,不得棄置為垃圾/廢棄物,並需全部搬離會場。廢紙及其他可回收的物料亦應棄置在場內之相關回收籠內。任何遺留在會場的貨物、展品、物料及/或展台材料如有任何損失或損害,主辦機構概不負責;主辦機構將視這些貨物、展品及/或物料為被放棄,並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將這
些貨物、展品及/或物料棄置,而該棄置費用,須由有關參展商支付。假若此等貨物、展品及/或物料可以變賣,所得款額歸主辦機構所有。
如參展商並未能遵守以上任何有關搬離、回收、捐贈及/或棄置貨物、展品、物料、垃圾及/或其他棄物的規定,主辦機構將保留唯一及絕對酌情權利對參展商作出處分,包括但不限於要求該參展商於往後美食博覽 請參展時繳付違規罰款按金或任何額外保證金、押後該參展商在往後美食博覽的選擇攤位次序、及/或取消該參展商未來參展美食博覽的資格。
3.26.10. 攤位布置
攤位名牌上不得附加任何標貼或掛上任何海報、垂懸裝飾或其他物品。主辦機構如認為任何展品或宣傳品違反展覽會的標準或規格,又或不屬於指定的展品範圍,則有權將該等展品或宣傳品清除,而費用須由參展商支付。
3.26.11 攤位內舉行特別節目事宜
每年參展商於攤位內舉行的特別節目(例如:邀請明星出席展覽、派發禮物、舉行開幕典禮、進行抽獎等等)令美食博覽更添歡樂氣氛。為保障各參展商的權益及加強現場之人流控制,假若參展商有意在展覽期間舉行特別節目,或邀請影星、電視名星或歌星出席任何推廣活動,在進行該宣傳活動或推廣活動前,必須事先獲得本局書面批准及自行僱用足夠保安人員以便控制人群及維持秩序,並在不妨礙其他參展商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凡未經批准的特別節目,本局均有權隨時禁止該活動。
本局會視乎個別時段特別節目的多寡及預期屆時之人流,安排參展商的特別節目於不同時段舉行,故 請的特別節目可能會被安排至其他時段。另外,如參展商的特別節目於展會進行期間引致嚴重的通道擠塞,為其他參觀人士帶來不便,本局可能會终止該特別節目,敬請留意。
貴司如有意於攤位內舉行特別節目,煩請 貴司於展覽會開幕最少 30 日前以傳真方式,書面通知本局該特別節目之日期、時間、形式及維持秩序人員數目等。
3.26.12. 招徠活動
(i) 未經主辦機構批准,不得在展覽舉行之前或舉行期間,進行有關在會場內銷售限量發行物品的宣傳活動。
(ii)參展商一律嚴禁在攤位範圍以外進行任何形式的招徠活動。如在通道或其他公共地方進行招徠,可能會被逐離場。
(iii)主辦機構倘若認為參展商在會場的活動侵犯其他參展商的權利,可終止其參展權。
3.26.13. 銷售規定/公開拍賣
凡在會場發售的物品,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a) 品質達到適合銷售的水準;
(b) 適合任何及全部指定的一般用途;
(c) 沒有任何問題或毛病;及
(d) 品質與陳列的樣本相符。
在訂定售價時,參展商應盡量參考本港市面同類貨品的零售價,務求訂價合理。
參展商透過是次展覽或即場進行零售及其他交易時,必須附有現金單據(並印有公司名稱)、憑單及/或書面收據一式兩份,一份即時發給顧客,另一份則由參展商保存,以資證明。
3.26.14. 聘請護衛員
在展覽會開放期間,主辦機構會派遺足夠的護衛員在場巡邏。參展商如有需要,可增聘護衛員看守攤位。然而,所有護衛員必須經由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聘請(請致電(000) 0000-0000)。參展商如需增聘護衛員,須填妥「額外設施及服務申請表」內之表格 二十七,並於 2022 年 6 月 27 日前直接交回會議展覽中心。
3.26.15. 維持群眾秩序
(i) 參展商必須履行下列規定:(a)在展覽開幕前至少一個月,將有意在會場內主辦或以其名義舉辦而又可能吸引大批群眾聚集的宣傳或推廣活動詳情,以書面通知主辦機構;(b)在進行上述宣傳或推廣活動前,必須獲得主辦機構的書面批准;(c)遵守主辦機構所訂的一切規定。凡未經批准或違反上述規定的宣傳或推廣活動,主辦機構均有權隨時加以禁止。
(ii) 假若參展商有意在展覽舉行期間,邀請影星、電視名星或歌星出席任何推廣活動。該項活動必須經主辦機構安排租用特別場地及僱用足夠保安人員以便控制人群。查詢 請詳情,請與主辦機構聯絡。
3.26.16. 清洗煮食器具
參展商不得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的訪客洗手間清洗煮食器具。如需清洗,請於每日晚`上展覽會停止開放以後,使用位於會展中心貨物裝卸區內的器具清洗間(請參閱有關位置圖) 。
3.26.17. 禁止使用尖頭牙籤
為顧及各參觀人士安全起見,各參展商在會展提供試食予參觀人士時,只能使用普通
之”白牙簽” ,而不能使用任何”尖頭牙簽” 。過往,參展商使用”尖頭牙簽”曾令參觀人士受傷,由於此類”尖頭牙簽”非常容易粘附於地氈上,而刺傷在場之參觀人士。有見及此,各參展xx請不要使用任何”尖頭牙簽” 。
3.26.18. 24 小時電力供應
參展商如需 請 24 小時供電,以便將食物貯存於展覽攤位的雪櫃或冰箱之內,請填妥有關之 請表格,並於截止日期前交回主辨機構。如需安裝方腳插座,請另行填妥
「額外設施及服務 請表」內之表格七。逾期交來的 請,x不受理。
為確保若干展覽攤位 24 小時均有電力供應,附設於部分攤位的電掣將會在展覽舉行期間一直開著。參展商不得將會場內的任何電掣關上,否則,一切損失概由該參展商負責。每個插座的電力負載量以 800 xx為限。不得使用萬能插蘇.
3.26.19. 有關中文簡体字出版刊物之版權事宜
參展商必須保證展品在各方面均沒有違反或侵犯他人權利, 包括知識產權。 為澄清疑問, 參展商必須保證如展品是在製作它的所在 國家或地方合法地製 作,並已輸入香港 (「平行進口物品」), 則該些平行進口物品假使在香港製作 不會構成侵犯版權,或違反任何專用特許協議。舉例說明,如任何平行進口之中文簡体字出版刊物在香港製作及/或發行會構成侵犯版權或違反任何特許協議,則該等中文簡 体字出版刊物不得在香港書展中陳列/展示/提供銷售/售賣。
3.27. 提防有關信用卡終端機租借服務
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 獲悉近日有公司在香港舉辦的展覽會中提供信用卡終端機租借服務予參展商,但並未有在合約指定日期發還有關交易金額。貿發局特此澄清本局並沒有委託或指派任何第三者提供信用卡終端機租借服務,並提醒所有參展商在使用任何供應商的服務前,應先清楚了解其背景,並細閱有關文件及合約細則,以確保閣下本身的利益。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本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