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乙方为“系列托管账户”对应建立“系列理财组合”,该组合是区别于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的独立组合,不进行估值及计费,无需估值核算及出具任何报表,原则上,“系列托 管账户”当日不得结余,甲方应本此原则将“系列托管账户”未使用的资金划入其所归属的各期托管账户。该类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系列托管账户”仅用于该系列下各理 财产品在银行间及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清算交收资金、公募基金、FOF 分配过渡使用,该系列下各理财产品组合如需进行其他投资行为,需通过各组合的实体托管账户清算。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 xxx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xxx
xx: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和总行业务授权,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拟设立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委托乙方为该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协议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乙方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第一条 理财资金交付
(一)本协议所称理财资金是指理财产品项下所募集并且按照本协议交由乙方托管的资产。
(二)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理财资金规模,并于该日将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对应理财产品项下的托管账户。
(三)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文件的样本(需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印鉴),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本理财产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通过传真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若与正本存在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材料为准。
(四)乙方在收到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及相关理财产品文件资料,并经
核对托管账户内全部理财资金确认无误后,于理财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第二条 理财产品托管
(一)理财产品托管
1、理财产品托管的原则
🕔理财产品应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固有财产。
②乙方应安全、完整地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确保依本协议托管的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③除依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的理财资金。
④乙方对理财产品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理财资金的完整与独立。
⑤因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乙方。
⑥乙方的托管职责始于理财资金到账之日,终于理财产品终止之日。
2、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乙方指定的银行营业机构,为旗下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简称“托管专户”)。上述理财产品的各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甲方公章及被授权人私章各一枚。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前由甲方将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见附件二)及乙方要求的开户材料原件邮寄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后根据该通知书或开立申请中提供的单个理财产品名称等信息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完毕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该账户应遵循乙方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甲方各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相应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的款项收付除外。托管账户仅限于理财产品使用,用于存放、接收资金投资本金及收益、支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以及与理财产品相关的税费等,该账户不得透支、提现。
②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每个理财产品系列开立一个托管账户,用于办理理财产品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权利。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理财专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③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④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
⑥对于同系列理财产品,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以系列名义开立系列托管账户作为银行间及证券交易所指定回款的过渡户(下称“系列托管账户”),系列下各理财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下称“各期托管账户”)。“各期托管账户”均可通过 “系列托管账户”接收银行间和证券资金账户的结算资金,“各期托管账户”与 “系列托管账户”间资金往来需甲方出具资金划拨指令,乙方需要对投资资金流向进行监督,确保理财产品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⑦乙方为“系列托管账户”对应建立“系列理财组合”,该组合是区别于系列项下各期理财产品的独立组合,不进行估值及计费,无需估值核算及出具任何报表,原则上,“系列托管账户”当日不得结余,甲方应本此原则将“系列托管账户”未使用的资金划入其所归属的各期托管账户。该类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系列托管账户”仅用于该系列下各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及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清算交收资金、公募基金、FOF 分配过渡使用,该系列下各理财产品组合如需进行其他投资行为,需通过各组合的实体托管账户清算。
3、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理财系列产品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理财系列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擅自出借和转让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4、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本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5、银行间债券账户
根据本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本理财产品系列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情况下,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本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理财系列产品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
甲方应确保本理财系列托管账户为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唯一出入资金账户并确保理财系列托管账户有足够的现金来满足清算交收需求,如由于理财系列账户现金不足导致的交收失败,有甲方承担其所有损失。
甲方应于每个交易发生日 18:00 前将理财系列账户的交易明细提供至乙方,并确保每日理财系列账户的现金余额为零。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本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6、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由甲方开立,并与理财产品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关联关系。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7、甲方投资银行存款操作要求(如有)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相关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甲方应要求存款机构以本产品名义出具存款证实书、存单等存款凭证,存款凭证应明确记载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并由甲方保管正本。存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委托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乙方的监管印章。
与本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第三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乙方执行
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甲方应以原件形式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 “授权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授权通知自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xxx收到授权通知原件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书自乙方收到原件的日期起开始生效。
甲方和xx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具体以实际划款指令为准。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发送指令的传真号码为:
0769-23156406,邮箱为:000000000@xx.xxx,000000000@xx.xxx 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提供。甲方未按照以上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应为乙方审核并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必要的时间。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的工作时间为 8:
30-11: 30, 13: 30-17: 00)。甲方在每个工作日的 16: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
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乙方的工作日时间为:8:30-11: 30, 13: 30-17:00)。甲方应确保划款指令各项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
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
2.指令的确认: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乙方进行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指令以获得乙方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乙方。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的执行: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对指令进行表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甲方指定划款时间的,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理财产品其它相关资料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要求甲方配合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甲方撤销指令,甲方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电话通知乙方。
(四)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传真号码、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并有权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甲方重新发送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协议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乙方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及准确。乙方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在指令形式审查通过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乙方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乙方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有权报告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对于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六)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以原件的形式发送给乙方,变更授权通知应注明生效时间,若乙方收到变更授权通知原件的日期晚于注明的生效日期,则以乙方收到变更授权通知原件的日期为准。
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甲方。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邮件扫描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1、除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非因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资金未能及时到账、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而导致甲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3、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各理财产品所对应的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仅履行表面一致形式审核职责,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如果甲方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变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 担,但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6、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相关附件中未明确收款账号时,乙方将直接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划款,对于此类划款如果由于划款指令中收款账号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
(一)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最晚于第一笔理财产品委托资金起始运作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户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在协议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
(二)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乙方传送中登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登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T 日 20:00 前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
至乙方(但因证券交易所或中登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且在乙方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三)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乙方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本系列产品下所有场内交易有本理财系列产品托管户作为场内交收的唯一出入资金账户,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完成银证操作。确保理财系列托管账户应有足够的现金来满足清算交收需求,如由于理财系列账户现金不足导致的交收失败,由甲方承担其所有损失。
甲方应于每个交易发生日将理财系列账户的交易明细提供至乙方。甲方应确保每日理财系列账户的现金余额为零。
第五条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核算与估值的原则
1.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各自独立完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托管人复核管理人方面提供的结果。
2.银行理财产品的估值应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的,管理人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人应当督促管理人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
(二)核算和估值的方法
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计准则,商定理财产品会计核算与估值办法,具体约定参照附件一“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分别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完整记录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及时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并保管理财产品会计账册。
管理人应按附件一“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中双方约定的频率向托管人发送理财产品核算估值结果,托管人对管理人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存在差异,托管人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的,由管理人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管理人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管理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理财业务和理财产品进行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托管人应为上述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甲乙双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或乙方、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甲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乙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3)监管部门和《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理财产品净值的确认
用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和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由甲方负责计算,乙方负责进行复核。甲方在净值核对日将估值基准日(各理财产品净值核对日、估值基准日在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中予以约定)的资产净值和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发送给乙方,乙方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甲
方。甲乙双方应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净值核对确认(如双方约定电话或邮件对账,应在申赎开放日获取双方书面敲章确认的净值核对结果),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核《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规定将理财产品净值予以公布。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的,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甲方、乙方应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甲方为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
2.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有权监督乙方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行为。
4.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办理本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手续。
2.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3.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信息。
4.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
5.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6.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8.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9.因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协议给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对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予以赔偿。
10.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求投资者积极配合完成
(包括本协议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1.本协议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向甲方查询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从甲方及时获得本理财产品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根据本协议托管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
2.执行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履行安全保管理财产品,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监督甲方投资行为,核对理财资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
4.定期及协议终止时向甲方出具托管报告,说明托管协议履行的情况。
5.按本协议第八条约定对甲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6.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操作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及时报告甲方住所地银保监局。
7.因为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协议给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理财产品、委托人和甲方予以赔偿。
8.托管人仅承担理财产品托管人职责,不参与理财产品的募集与销售,不负责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承担对理财产品所投资项目(或标的)的审核义务,对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二)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不得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产品。
(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对甲方在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
乙方对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投资不做穿透监督,即乙方只对于乙方所托管的理财产品层级的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不穿透对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资产的监督。如因甲方穿透后投资比例超过本协议和法律法规的比例而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理财产品财产以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投资监督以经双方签章确认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为准。
2.乙方审核甲方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本条(三)款第1条中投资范围规定。对于不符合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协议约定投资范围的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改正。
3.如资产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乙方按照甲方附件2金额进行财务处理的资产,乙方仅根据账务处理结果进行比例监督,对于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四)关于存量产品转托管的特别约定:甲方应妥善办理理财产品的资料交接,因更换原托管人时资料移交不及时导致乙方难以履行托管职责的,由甲方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甲方与原托管人进行连带赔偿,乙方
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托管报告
乙方应于产品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
第十条 费用与税收
(一)托管费
1、 费用标准
乙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经双方签章确认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费率收取托管费。
2、支付方式
乙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经双方签章确认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收取托管费。
(二)管理费
1、费用标准
甲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经双方签章确认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费率收取管理费。
2、支付方式
甲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经双方签章确认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收取管理费。
(三)业绩报酬收取
甲方依照各理财产品对应的经双方签章确认的《适用确认书》(格式参见附件一)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收取管理费。
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对各理财产品《适用确认书》中约定的托管费率、管理费率、支付方式等进行重新约定,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其他理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账户开立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等)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列支并确定归属。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对理财产品费用计提、列支及归属没有规定的,由甲方决定费用的计提、列支方式、确定归属;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无法从理财产品资产中直接扣除的,由甲方决定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的扣除方式。甲方应对上述费用处理出具相关书面说明,乙方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清算
1. 理财产品终止时,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将理财资金划至乙方收到理财资金的付款账户或甲方指定的同名账户,由甲方发送加盖授权业务章的账户确认书确认账户信息。如提前终止,甲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理财产品终止后,乙方的托管职责随之终止。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的档案保管
1.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2.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3.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的有效印章。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协议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协议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xxxx,并责成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四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本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本协议项下托管账 户后生效。
(二)本协议随理财产品终止而终止。
(三)管理人变更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或选择与新任管理人签署新的托管协议。
(四)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协议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理财产品财产运用指令对理财产品项下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协议等文件(含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协议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本协议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6、对存放在乙方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或基于从第三方(证券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
托财产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仅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禁止行为、甲方书面提供的关联方名单(如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投资策略及其他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8、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一方仅依据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关于存量产品转托管的特别约定:本理财产品清算完成前,原托管人对其担任托管人期间的违约行为(如有)应继续承担赔偿损失和违约责任,不因托管人更换而减免。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在发生后 60 天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各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构成理财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协议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修改。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协议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协议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理财产品投资人披露。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署页)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 日 |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
附件一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适用确认书(样本)
(编号: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拟交付你行托管的“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并确定由你行相关经办行负责该等理财产品的具体托管运营事宜。该等理财产品适用于双方签订的《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编号:*******),相关托管运作依照该统签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并对该等理财产品托管相关要素事项拟作下列安排:
序号 | 标题 | 内容(以“√”表示) |
1 |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 | □ 年, □ 无期限 |
2 | 理财产品类型 | □ 公募 □私募 |
3 | 理财产品类型 2 | □固定收益类产品 □权益类产品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 |
4 | 存续期间是否开放 | □ 封闭式 □ 开放式,开放日: /(申购日:□月/□季/□年 日,赎回日:□月/□季/□年 日) □ 其他方式: |
5 | 估值基准日 | □ 每个交易日 □ 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 □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 理财产品开放日 □ 理财产品终止时 |
6 | 净值核对日 | □ 估值基准日的次日 □ 估值基准日后的 个工作日 |
7 | 估值方法 | □ 参见托管协议 □ 参见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未详尽说明的品种参见托管协议 |
8 | 托管费率 | ‰/年 |
9 | 托管费计提基数 | □ 理财产品初始资金 □ 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 估值日资产费前净值(扣除原有负债) □ 估值日的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 其他 |
10 | 托管费计提方式 | □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当年天数 □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当年天数 □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当年天数 □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 其他约定方式 |
11 | 托管费支付时间 | □ 固定时间: 年 月 日 □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 其他约定时间 |
12 | 管理费率 | ‰/年 |
13 | 管理费计提基数 | □ 理财产品初始资金 □ 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 估值日资产费前净值(扣除原有负债) □ 估值日的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 其他 |
14 | 管理费计提方式 | □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当年天数 □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当年天数 □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当年天数 □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 其他约定方式 |
15 | 管理费支付时间 | □ 固定时间: 年 月 日 □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 其他约定时间 |
16 | 业绩报酬收取方式 | |
17 | 业绩报酬 | □ 固定时间: 年 月 日 □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支付时间 | □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 个工作日内 □ 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 其他约定时间 | ||
18 | 理财产品的托管经办行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19 | 托管专户信息 | 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 |
20 | 托管费收入帐户信息如下 | 户 名:资产托管费待划转账 号:11070126102000013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21 |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估值 | □精确到小数点 位,小数点 位四舍五入。 □精确到小数点 位,小数点 位去尾。 | |
22 | 投资监督事项表 | 监督项目 | 监督内容 |
投 资 范围 | |||
投 资 限制 | |||
投 资 禁止行为 | (如不涉及请填无,不可留空) | ||
对 理 财产 品 关联 方 交易 的 监督 | (如不涉及请填无,不可留空) | ||
备注 | 1、 本投资监督事项依据理财文件制定,如与理财文件的表述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并执行。本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事项由乙方负责监督,不在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投资监督事项由甲方负责监督 2、 如果投资品种和监督比例需要调整,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确认 | ||
23 | 其他个性化约定 | □无 □有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预留印鉴) (公章/合同专用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样本)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已完成“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资金募集,根据编号为“*******”的《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 ”理财产品资金人民币 XXX 元整已划入贵行资金托管专户。
兹确定 年 月 日 为托管运作的起始日。
特此通知。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样本)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类型 | 经办、复核人员 签章样式(经办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为一人) | 预留业务印鉴 |
划款指令书 |
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我行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全部托管专户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办理、签发工作。本授权从本协议签署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传真:
邮寄地址:
(甲方公章)年 月 日
附件四
理财产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用途及备注: | |
管理人 经办人:经办人: |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
托管银行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 | 托管银行确认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已经执行。 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 |
重要提示:托管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划款
附件五
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样本)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行拟发行下述单个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详见我行理财产品说
明书,具体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信息如下所示:
序号 | 单个理财产品名称 | 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名称 |
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我行签署的《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协议编号:东莞)的规定,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为我行发行的单个理财产品提供保管服务,并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开立单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个理财产品的资金保管、划款指令处理、监督核查、报表报告等完全按照《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协议编号:)的相应条款及其附件约定的流程和内容执行。
单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完毕后,请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预留印鉴(样本)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业务往来用章授权用于编号为:东莞的《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项下的业务往来(不适用于划款指令的签发)。授权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注:如预留多个印鉴,应分别注明印鉴的具体用途。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