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通讯局 (OFCOM)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以下分别简称“一方”或一起简称“双方”);
瑞士联邦通讯局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电信设备、电磁兼容性和电气设备领域
合作协议
瑞士联邦通讯局 (OFCOM)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以下分别简称“一方”或一起简称“双方”);
为加强瑞士和中国双边经贸关系;
认识到加强双边技术合作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为中国和瑞士带来共同利益。
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满足与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一致的合法目标;
重申国际标准对扩大贸易的重要性;
希望互相便利各自的市场准入和进一步实施“瑞士联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自贸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的实施;
谨记瑞中双方对确保产品安全的共同承诺;
达成以下加强电信设备、电磁兼容性(EMC)、电气设备领域的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
在电信设备、电磁兼容性(EMC)、电子设备领域,双方尤应开展下列合作:
(a) 监管合作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b) 对合格评定机构的管理和对生产商的检查;
(c) 国内产品/市场监督的措施和项目;
(d) 良好管理规范;
(e) 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原则,包括产品监管、安全、符合性和实施措施;和
(f) 交流下列信息:
ⅰ管理体系;
ⅱ事故分析;
ⅲ危害预警;
ⅳ产品禁用和召回;
ⅴ应要求提供的产品信息;和
ⅵ对技术法规及其实施的审议。
第二条 合作方式
双方将推动:
(a)为政府官员提供培训项目、考察和实习;
(b)为技术人员提供培训项目和考察,包括但不仅限于检查检测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人员;
(c)交流信息,转让专业知识和培训;
(d)共同开展召开研讨会和工作组会议等活动; (e)技术和管理合作;
(f)向利益相关方通报对方的法规;和
(g)根据自贸协定第6.7 条设立的TBT 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合作。
第三条 特殊合作
双方同意:
(a)将在本国市场发现的原产于对方的不合格产品通报对方;
(b)适当时,共享不合格产品的相关信息以便对方酌情采取必要措施;和
(c)共享上述措施的结果。
第四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于一方提出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条 最后条款
根据自贸协定第 6.7 条成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分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审议本协议下的合作。
本协议依据并结合自贸协定签署,属于自贸协定第 6.9条下的附带协议之一。
本协议与自贸协定同时生效。一方向另一方提交书面通知 6 个月后可随时终止本协议。
一方退出本协议时,已有合作活动可继续实施。
本协议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以英文、中文和法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有效。不同文本间如有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瑞士联邦通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检总局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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