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1NMB2F042362024205
合同编号:11NMB2F042362024205
合同项目名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4 年教育一网通办及管理系统运维保障项目的合同
合同双方:
甲方(委托人):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地址:上海市寿阳路 99 弄 15 号
邮政编码:200072 电话:021-23116638传真:021-53095560
联系人:丁伟衡
乙方(受托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 2 号
传真:8624-83667808
联系人:明月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帐号:240380425610001
法人姓名:刘积仁法人性别: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2 “运维服务”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对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以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
1.3 “甲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
1.4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运维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同主要要素
2.1 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服务的内容、范围、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2 中标金额:本合同下运维服务的中标金额合计人民币伍佰贰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元整(¥5287500 元整)。
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服务期间内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应服务,并接受甲方监督及检验。
2.4 服务地点:上海市甲方指定地点。
2.5 履约保证金:不收取
2.6 其它:无
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3.1 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3.2 本合同书;
3.3 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4 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3.5 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3.6 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四、服务质量、权利瑕疵担保及验收:
4.1 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
4.1.1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运维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4.1.2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运维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
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1.3 乙方所提供的运维服务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4.1.4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
4.1.5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4.1.6 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4. 2 权利瑕疵担保
4.2.1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运维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4.2.2 乙方保证在提供运维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 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4.2.3 乙方保证其提供运维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2.4 如所提供运维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3 验收与检验
4.3.1 运维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实施期间,甲方将对乙方进行运维服务质量检查与考核。具体考核要求见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4.3.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未能通过考核,乙方应当及时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整改费用,直至运维服务完全符合甲方需求标准。
4.3.3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考核合格后,签署考核意见。
4.3.4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4.3.5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的规定进行验收。
五、服务费用的支付
5.1 最终合同总价
本合同中标金额为人民币伍佰贰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元整(¥5287500 元整),甲方需支付的最终合同总价根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的规定进行确认。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最终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2 付款方式
本合同采用以下方式付款:分三期付款
a.合同签订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中
标金额的 50 %;
b.乙方于第三季度运维服务工作结束并提交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9 月的运维月
报,经甲方认可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金额的 30%;
c.本项目通过验收,依据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确认甲方最终需支付的价款,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发票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尾款。
5.3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最终合同总价中。六、履约保证金
无。
七、双方权利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1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
7.1.2 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通知乙方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信息系统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7.1.3 由于乙方运维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信息系统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7.1.4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信息系统运维服务,届时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7.1.5 甲方有权审定乙方编制的管理服务方案、人员编制、费用预算。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
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1.6 甲方有权对乙方管理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理服务有权建议整改,对不称职人员可以要求乙方更换。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
7.1.7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进行系统维护和故障解决。
7.1.8 当信息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7.1.9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7.1.10 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
7.1.11 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2.1 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
7.2.2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运维服务,编制细化的运维服务方案、运维计划与人员安排,报送甲方审定。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
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7.2.3 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7.2.4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
7.2.5 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7.2.6 乙方保证从事本运维服务项目的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应有的素质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需调整上述人员,乙方应事先通报甲方,对甲方提出认为不适合的在岗人员,乙方应作出相应调整。
7.2.7 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
7.2.8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运维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7.2.9 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例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
(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7.2.10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2.11 乙方保证在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2.12 乙方在履行运维服务时,发现信息系统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7.2.13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7.2.14 乙方保证在运维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证实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7.2.15 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
7.2.16 本年度运维工作结束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运维服务总结报告,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应移交的有关各项设施和资料;所有移交的内容都应有清单并由双方签收。
7.2.17 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
7.2.18 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
7.2.19 因乙方运维服务达不到采购文件与合同要求的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此外,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运维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7.2.20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
八、保密及廉洁条款
8.1 保密
1、乙方因履行本项目而知悉的所有数据、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账号信息、图表、文字、计算过程、任何形式的文件、访谈记录、现场实测数据、甲方相关工作程序等)以及因履行本项目而形成的数据、信息和任何形式的工作成果,均是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泄露甲方要求保密的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费、公证费等。
2、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保证其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包括乙方聘用的人员、借调的人员、实习的人员)无论是在职或离职后,以及乙方的合作方无论是合作中或合作终止后,都能够履行本项目约定的保密义务。若乙方人员或乙方合作方违反保密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含乙方参与本项目的人员以及其合作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授权、出售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策划文档、技术诀窍、秘密信息、技术资料和其他文件。
4、以上内容的保密期限自乙方知悉保密信息起始至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5、乙方对甲方提拱的临时使用账号要保密,不得公开,对组件开发的账号密码需进行加密,避免信息安全的泄露。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利用甲方的网络及平台进行短信、彩信、微信发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2 廉洁
8.2.1 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8.2.2 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
8.2.3 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
9.1 知识产权
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
9.2 所有权
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公安机关、法
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外,乙方需要查阅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材料(应对乙方保密的材料除外)。
十、违约责任
见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十一、不可抗力
11.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 15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4 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 EMS 证实。
11.5 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发生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项目的执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终止本项目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如遇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等机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调整的,导致本项目内容须做相应调整时,双方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协商修改本项目对应的合同的相关条款。
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
本项目不得转让、不得分包。十四、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
14.1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
□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2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
14.3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十五、其他
15.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
15.2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15.3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条款
1:上述 2.4 服务地点,现作以下调整,以调整后内容为准:2.4 服务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100 号等。
2:上述 5.1 最终合同总价,现作以下调整,以调整后内容为准:5.1 最终合同总价
本合同中标金额为人民币伍佰贰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5287500 元整),甲方需支付的最终合同总价根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确认:由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信息化服务第二分中心组织考核,结合项目负责人、用户方、监理方和项目管理小组的意见出具考核结果。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按合同金额 100%支付,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一般的按合同金额 97%为上限支付。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最终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保密协议中 1.1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包括:第(6)项,现作以下补充,以补充后内容为准:(6)甲方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受该项目牵头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进行建设,并交付该项目使用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使用(以下简称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向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子文件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任何标注“注意保密”或“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的信息;
乙方(盖章):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2024-02-18 2024-02-18
保密协议
鉴于:
在乙方开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4 年教育一网通办及管理系统运维保障(以下简称项目)的过程中,包括本协议生效前、生效后、甲乙双方磋商阶段以及履行与项目有关的协议期间,乙方将获悉相关保密信息(范围见本协议第一条定义)。
为了明确乙方就保密信息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秘密;
(2)项目涉及的任何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口头、书面、电子文件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或者乙方以任何方式获得的,以及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项目相关数据、资料、信息等无论是否记载或标注“注意保密”或“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的信息;
(4)乙方因开展项目工作的原因进入甲方指定工作场所而接触到的信息和项目涉及的服务器或终端计算机或软件运行中获取的任何个人信息及数据、组织数据、行为数据等数据以及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和其他性质的资料等虽未被标注“注意保密”或者“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但从其内容、性质等判断,具有保密属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计算机程序、数据表、网络关系列表、网络拓扑结构、技术参数和信息、技术秘密、财务信息、商业秘密、会议纪要、在幻灯片放映以及其他演讲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人员名册和个人信息、调查、报告、解释、预测、设计构思和规划、发展研讨、说明书、设计图、图表、范例、设备资料、价格资料、客户和供应商资料和信息、内部决策
等;
(5)以任何方式反映🎧来的有关甲方及其主管单位、所属分支机构不宜向第三方透露或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和资料;
(6)甲方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受该项目牵头单位 / 委托进行建设,并交付该项
目使用单位 / 使用(以下简称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向
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电子文件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任何标注“注意保密”或“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的信息;
(7)甲方及其主管单位、该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未批准公开的事项,如工作场所情况、单位运行机制、内部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与程序、发展规划、会议纪要等;
(8)为完成项目签订或形成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书、会议纪要、备忘录;
(9)乙方通过调研等方式获取的项目相关数据、资料、信息等;
(10)为完成项目相关工作形成的任何研究成果、结论性意见、项目报告等成果性信息;
(11)甲方、该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明示或默示要求乙方应予以保密的其他信息;
(12)其他。
1.2.特别地,双方在此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项目涉及的服务器、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信息系统内的所有系统配置、技术参数和业务数据、信息以及计算机系统或应用系统的漏洞信息虽不能标注“注意保密”或“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字样,但同样属于保密信息。甲方和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机构设置、运行机制、业务流程、逻辑流程,甲方和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服务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应用系统的功能、交易量、交易特征、配置、参数、业务数据,和甲方、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与其他组织(包括本协议中的乙方)的合作信息、合同,以及基于所有合作交流、委托协议、技术合同、合作协议所形成或开发
🎧来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程序运行、程序维护所取得或形成的任何数据、资料、中间成果等),均属于甲方和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保密信息,甲方和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
间的关于保密信息的权属、管理责任等依照上海市有关规定确定。任何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和隐私(无论是否在前文有所表述),在任何情况下,均属于保密信息。
1.3.本条 1.1 款和 1.2 款的所有信息合称为“保密信息”。
第二条 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保密信息,乙方同意并保证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2.1.乙方应对保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该等保密措施以及保密义务的严格程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保密相关规定,并且不低于乙方对属于自身拥有的相同或相似属性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的严格程度。乙方应当具有相应的保密资质(如涉及),具备完善的保密制度,以及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并派遣专门的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2.2.上述第 2.1.款所指的保密措施以及相关的保密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除本协议第 2.3.款约定的情况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单位、个人或公众以任何形式告知、披露、公开或提供全部或者部分保密信息或者允许第三方使用保密信息。
(2)乙方仅可为项目或者与项目有关协议的目的而使用第一条所述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不得私自窃取、复制、留存保密信息。
(3)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披露。因项目工作需要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办理。本协议约定的除国家秘密之外的保密信息,乙方向其现在与未来境内或境外的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其他关联企业、营业组织或与本约有关的员工、顾问、代理人、合作伙伴(合称为“乙方相关方”,以下🎧现的乙方相关方,均与此定义相同)披露或授权其使用保密信息时,应确保该等披露、授权仅能在为了项目和与项目有关协议的框架内以及必要的范围内进行,并且在进行该等披露或者授权之前,乙方应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且与该乙方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以要求该乙方相关
方按不低于本协议的规定要求对保密信息保密。与乙方相关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应当约定以下事项:(a)如乙方相关方为自然人的,则该等自然人不得将保密信息向其他方披露或者授权其他方使用,而仅能在保密协议约定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该保密信息;(b)如乙方相关方为单位的,则在该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可以获得并使用该保密信息的自然人的明细,且获得该等保密信息的自然人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再向其他方披露或者授权其他方使用,而仅能在其与乙方相关方之间的保密协议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
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必须和全体涉及项目的乙方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乙方与乙方相关方所签订的前述保密协议应当向甲方提供备份。乙方应当制定保密方案,就参与此项目的人员可接触保密信息的范围、账户使用权限等事项进行明确,并报甲方书面同意。就参与此项目的人员,乙方应在该等人员接触保密信息以前对其进行保密审查并进行保密教育,就乙方派驻甲方和该项目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参与项目的人员(含新增或变更人员)应在入驻指定工作场所前至少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当确保其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调离甲方指定工作场所甚至离开乙方单位的,应及时交还使用、借用的所有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及其他储存介质,并与该工作人员进行保密谈话,要求其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并就谈话内容作书面记录。乙方对乙方相关方及乙方相关方的员工、顾问、代理、合作伙伴等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数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如果因乙方的过错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而🎧现保密信息丢失、被盗、被泄露或使用,乙方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在得知保密信息泄露后立即向甲方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甲方和司法机关进行调查。
2.3.如果国家司法、行政、监察、立法等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乙方应当立刻(在收到有关机关通知后 1 小时候口头,4 小时内书面)将此事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
处理相关事项。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被依法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披露给提🎧披露要求的机关,但披露内容仅限于相应机关要求披露的信息,乙方应做🎧合理程度的努力使披露的保密信息得到可靠的保密待遇。
2.4.如果获得保密信息的乙方相关方存在任何在本协议项下会被认定为违约的行为,无论该乙方相关方是否构成其与乙方之间根据上述第二条第 2.2.款第(3)项所签订的保密协议项下的违约,乙方均应当采取一切合理手段(包括但并不限于司法程序)来制止该乙方相关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披露或使用保密信息,并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保密义务的例外
3.1.乙方对下述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1)乙方在获悉此保密信息前已经拥有或未利用甲方任何条件的情况下独自开发的信息且对此无保密义务(但甲方表示乙方必须就该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的除外);
(2)乙方从合法持有并有权合法披露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3)在甲方披露信息之前已经被公众所知的,同时有书面记录佐证该公开性质,且乙方获得该等信息并未违反本协议或者其他保密责任或义务;
(4)由甲方自行或与其他第三方合作(共同)公开或者披露的信息;
(5)经甲方书面许可批准对外公布或公开使用的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保密义务的例外并不排除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数据所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返还及销毁
4.1.在项目开展过程中、项目完成、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终止或者无论因任何原因解除后,乙方及乙方相关方均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立即将所有其获得的或者持有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画、说明书、照片、设计、计划书以及其他文件)及其储存于任何介质中任何形式的副本、复制件、翻译件等归还甲方,或者根据甲方的要求以不可恢复方式予以销毁或删除,
并确保乙方及乙方相关方不再持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信息的复制品、翻译件等。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及乙方相关方销毁包含保密信息的材料,乙方及乙方相关方应同时确保保密信息从服务器或计算机或其他电子系统中删除或抹掉,同时乙方及乙方相关方应向甲方🎧具销毁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销毁证明文件中应具体说明哪些书面资料、硬件或电子文档等载体已被销毁。
第五条 甲方的监督权利
5.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在合理范围内监督、限制乙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涉及保密信息的活动和分包活动)的权利,有权对乙方执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约定的事项,乙方应及时纠正并向甲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经事先书面告知乙方,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设备终端、软件实施必要、适当且合理的管制措施;
(3)经事先书面告知乙方,甲方有权聘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但甲方的监督行为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
第六条 保密期限
6.1.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就保密信息所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悉保密信息之日起持续有效,且无论本协议或者项目和/或与项目有关的协议以何种事由终止或者解除,该等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乙方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乙方立即实际履行保密义务,并停止相关违约行为;
(2)终止双方的合作业务(无论双方合作业务协议中有无特殊说明);
(3)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项目总价款 30%金额或乙方因违约所得收益(包括乙方将商
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泄漏给第三方而获益的情况)中孰高者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例如因保密信息被公开而损失的该保密信息可实现的预期利益价值、甲方因调查及处理侵害行为所支🎧的所有费用等)、损害赔偿金(例如甲方因乙方泄露保密信息而被第三方追责要求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调查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乙方应就不足部分继续赔偿;
(4)如乙方违约对甲方声誉等造成其他影响的,甲方有权采取其他一切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甲方有权选择上述约定中的一个或多个追究乙方责任。
7.2.如乙方相关方存在任何在本协议项下视为违约的行为,则视为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3.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第七条并不排除甲方或者任何其他方在法律法规项下就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向相关方追究其他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 非特许或授权
8.1.本协议并非授予或暗示任何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项下的许可或权利。
第九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完整协议
10.1.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关于项目保密义务和责任的协议,如双方之间就项目所签订的相关协议或者合同中就同样事宜具有其他约定,则相关的义务和责任要求应当按照最严格的原则一并适用。
10.2.如本协议某一个或多个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或无法执行,剩余的条款或任何部分可执行的条款应当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盖公章方为有效。本协议条款亦适用于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继受人。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