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有限公司運送合約書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
長期外包運送合約書
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經雙方同意,訂立運送合約如下:
一、 合約期間 :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約包含的總月份數共 個月。
二、 運送物品 : 甲方交付乙方或乙方至甲方指定地點領取之物品(含理貨上車)。三、 作業內容: 乙方依甲方需要派遣車輛及人員。
四、 運費
1. 每月運費:甲方車輛要求與路線如附件一、乙方於合約期間內各路線報價如附件二,乙方實際承包之路線如附件三。
2. 當乙方至指定地點完成運送作業後,若因甲方要求進行額外任務之需求,則等待時間之計算方式為逾一小時其每一小時加收新台幣 3 百元等待費用,未滿一小時則不另行計費。
3. 如於指定時間外加發車輛趟次,則依該路線單趟價格(附件三)計算。
4. 當月如因連續假期(如:農曆春節)導致實際工作天數取消兩天(含兩天)以上,則每月運費以單趟價格乘以實際工作天數作為計算。
5. 如因甲方業務需求,須請乙方協助測試路線或進行串點,則依據路線表使用地圖
(Google)進行查證,依新路線較原路線增加之公里數每多加一公里加收 元。五、 付款方式 :
1. 乙方應於每月月底前檢具當月份之費用經甲方簽核認可之派車明細,並連同發票送交甲方核對。乙方並以當月總運費開立發票向甲方請款。甲方將於收到發票
後,於次月 25 日匯出款項給與乙方。
例:乙方於 3/31 開立發票及檢具派車明細,並連同發票送交甲方核對,經審查無誤後,於 4/25 匯出 3 月份運費給予乙方。
六、 運送責任:
1. 乙方依約定方式取得貨單後,其貨物毀損滅失之風險之危險亦隨之移轉,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而為運載,以確保商品免受損害。
2. 乙方對於應送貨品之滅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貨品之性質或因甲方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3. 前項乙方之運送責任,自乙方點收起至運送完成時止(若有拒收、收退貨等,則至貨品交回甲方倉庫點收為止)。
4. 乙方出入甲方廠區應遵守甲方廠區進出管制規定,並愛惜甲方所有或持有之物品。乙方之受僱人員如有破壞、盜取甲方所有或持有之物品,或其他重大損及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貨物原值之 5 倍賠償及業務損失,並須立即更換該員,且甲方有權視情況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5. 乙方應致力提昇運送之服務品質,若服務品質不被甲方或其客戶接受者,包括錯分件轉回、回收各理貨站空籠車回中轉場等。應立即改善,逾三日仍無法改善者,甲方得於書面通知乙方後,逕行終止或解除契約。
6. 無論任何情況下,乙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任何甲方之營業機密或經手之單據內容、商品價格,如有洩漏甲方之任何營業內容,則乙方須賠償甲xx台幣貳佰萬元整。
7. 乙方所承攬路線之人員及車輛,均需於契約成立後,繳交駕駛員及車輛相關資料予以甲方審核,經審核通過後,始可加入甲方路線轉運。未經過甲方審核或拒絕提供司機人員及車籍資料,將視同放棄該路線。
8. 乙方旗下轉運甲方貨件之車輛,行照車主欄位務必登記在乙方公司名下,(即乙方不得再行轉包)
9. 乙方承包甲方貨物,其車輛應為出廠 5 年內車輛,如超過年限,應於甲方通知後一星期內更換符合年限之車輛,否則將視同放棄該路線。
10. 乙方需以固定專人專車方式運送固定路線,在未告知甲方同意下,禁止任意調動人員及車輛,第一次發生將扣款當天運費二分之一,第二次扣款當天運費全額,第三次則扣當天運費全額兩倍。如司機請假及車輛須進廠保養,請於三日
前以電子郵件(以下均以郵件代稱)通知甲方並繳交駕照影本,以利甲方作業及核查。
11. 乙方晚間進行出口作業之駕駛員須完全配合甲方人員下貨或及進倉要求,如未能配合,甲方將郵件通知乙方,逾三日仍無法改善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更換駕駛員,且該遭撤換之駕駛員,一律不得轉運甲方其他路線之貨物運輸。
12. 乙方不得將甲方貨品擅自轉售、挪用、撥借、佔用等行為,違者除須賠償甲方一切損失(包括貨物價值、業務損失)外,因此而產生之一切責任與甲方無涉;如發生前段所述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13. 甲方於符合勞基法前提下,均得以調配乙方用車路線及運送需求,若非甲方原定之路線或時段內之用車,甲方如已善盡提前告知之責,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載。若乙方拒絕配合甲方調配路線及運送需求,則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立即中止該路線運送之需求,不需另負賠償責任。
14. 甲方得不定時、不定點抽檢乙方運送情形,如有不當情形,如吸菸、嚼食檳榔等行為,甲方得要求乙方立即改善,並扣款(新台幣xxx/每次),如無改善,甲方有權要求人員之調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15. 甲方得不定時、不定點抽檢乙方運送之車輛,車輛清潔及車輛配備【滅火器有無或過期,含甲方核發之通行證】,未符合規定者,將扣款新台幣xxx/每次,並得連續開罰,直到乙方改善。
16. 外包司機均須穿著所屬公司制服或反光背心,並不得穿著涼鞋及拖鞋,以便甲方人員辨識,未符合規定者,將扣款新台幣新台幣xxx/每次,並得連續開罰,直到乙方改善。
17. 乙方承載甲方貨品時,如有超速,或因乙方引起任何遭受主管機關裁罰情形,其責任歸屬為乙方。
18. 在雙方合約期間內 乙方不得運送甲方以外之貨物,如經發現,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xx台幣拾萬元/每次,且甲方可視情況終止本合約。
19. 因本合約日夜皆有執行勤務,乙方應善盡管理所屬車輛及人員,另為避免所屬車輛及人員執行勤務時,發生車輛意外及重大事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造
成延誤,據此乙方外包路線接口人須 24 小時電話待命(窗口由乙方提供,最多
為兩位),如甲方致電無法及時接聽,且並未於 10 分鐘內回電,第一次將扣款新台幣壹千元,第二次扣款新台幣貳千元,第三次(含以上)扣款新台幣肆千元,以上次數以單日/單案計算。
七、 運送異常處理
1. 運送遲延:凡甲方交運予乙方運送之貨品未於約定時間內完成運送者,即為運送遲延。但因不可抗力(須檢附證明)或因甲方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唯乙方仍須於 90 分鐘內調配車輛支援貨物運輸。當因乙方原因導致運送遲延之情況下,第一次發生將扣款當天運費二分之一,第二次扣款當天運費全額,第三次則扣當
天運費全額兩倍,若合約期間累犯次數達四次,甲方可視情況終止該路線,並情節嚴重者將終止本合約。
2. 前項如乙方無法逾 90 分鐘內調配車輛,須由甲方協助,第一次發生將扣款當天運費兩倍,第二次扣款當天運費四倍,若合約期間累犯次數達三次,甲方可視情況終止該路線,並情節嚴重者將終止本合約。
3. A.乙方負責運輸之人員及車輛,應於約定時間(依照甲方要求之指定衛星定位系統時間為準)前(附件一之發車時間前 30 分)準時到達甲方指定之地點。
B.如上述之情形,乙方人車未能與約定時間抵達指定地點,甲方將以郵件或手機簡訊(以下均以簡訊代稱)方式告知乙方,並進行扣款,第一次發生將扣款當天運費二分之一,第二次扣款當天運費全額,第三次則扣當天運費全額兩倍。
4. 當乙方車輛於運送途中發生車輛機件故障及交通意外事故,導致到車晚點:
90 分至 120 分者,賠償該路線當天運費全額
121 分至 180 分者,賠償該路線當天運費 2 倍
181 分鐘以上者,賠償該路線當天運費 10 倍
以上關於運送延遲之各項,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15 日內)改善或更換駕駛人員、車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且應立即改善,若持續發生無法改善者,甲方得於書面通知乙方後,逕行終止或解除契約且該人員、車輛不得承攬甲方之其它路線。
5. 運送錯誤:凡甲方交運予乙方之運送貨品發生送錯地址、點交貨品錯誤或點交件數不符者,均為運送錯誤。乙方一旦發生運送錯誤,第一次發生將扣款當天運費二分之一,第二次扣款當天運費全額,第三次則扣當天運費全額兩倍。
但因甲方提供之資料錯誤導致運送錯誤者,不在此限。發生運送錯誤之貨品,乙方需立即主動前往取回,並儘速於約定時間內運送或補送完畢,並不得請領該筆重新運送或補送之運費。
6. 當甲方一旦發現乙方對於貨件有任何野蠻操作(拋、踩、坐、踢、壓、丟、摔貨件、未依規定疊貨以及搬運時拖曳貨件)時(以甲方 CCTV 為證),第一次發生將
扣款當天運費二分之一,第二次扣款當天運費全額,第三次則扣當天運費全額兩倍。
7. 當乙方運送遲延時如塞車,應於發生時間 10 分鐘內立即回報甲方之現場負責人,並於事後補提供照片及行車紀錄,以釐清責任歸屬。
8. 一旦發生運送遲延,無論不可抗力或人為疏失,乙方皆須於十分鐘內回報,並於
24 小時內,提交事發書面報告。
9. 如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乙方無法依原有固定路線完成運送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改原有固定路線,但雙方得另行商議補償或扣抵運費之事宜。
10. 在雙方簽約時間內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如車輛故障、人員休假等)拒絕運送甲方貨物,一旦發生上述情形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每條路線新台幣 30 萬元/每次。
八、 違約罰則:
1. 乙方或乙方人員違反本合約之規定,則甲方得於發生後三日內以郵件方式通知乙方連絡人,乙方須於郵件發出後 24 小時內回覆,逾期未提出異議者視同乙方同意本次扣款,甲方並可於應付乙方款項中逕行抵扣,不足部分,乙方須立即給付,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且乙方違約如經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或因乙方違約致甲方發生重大損失時,甲方得逕行提前終止本合約。
2. 乙方因運送作業不慎或因車輛事故導致貨品損害、遺失、運送遲延、運送錯誤等情形,乙方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而產生之一切責任與甲方無涉。
九、 續租或終止:
1. 本合約期滿時雙方得重新簽約。
2. 於本約簽訂前已發出之訂單仍應適用本約之約定。甲方得於乙方違約時,立即通知乙方終止本約或任何訂單之一部或全部,甲方行使本項終止權者,不影響其依本約或應適用之法令對於乙方可行使之任何權利。
3. 甲、乙雙方不因本合約之簽署而產生代理或任何僱傭關係。任一方當事人非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本約權利義務之一部或全部讓與第三人,惟甲方移轉其關係企業除外;本合約一經合意轉讓,應對任一方之受讓人均有約束力。在本合約有效期間內,任一方若有組織變更或與他公司合併之情事,本合約對變更後之新組織或合併後存續之公司仍為有效。
4. 其他附件為本約之一部份,具有拘束力。本約(包括附件)為當事人間完整之協議,取代當事人於簽署本約前所為任何之口頭或書面約定或協議。對本約所為任何修正、更改、修改或終止、擴張、更新、增刪之約定,非經甲方授權代表簽署確認並以書面為之,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甲方於本約有效存續期間內應有權修改本約,惟甲方應於修改前通知乙方。
5. 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合約開始後的前 6 個月內,甲方若因路線規劃需求減少路線之使用,則須支付違約金予乙方。違約金計算方式為(合約包含的總月份數- 6個月-已進行的月份數(未滿一個月之日數則不予計算))*該路線每月費用*25%。但於合約第 7 個月起,在書面通知乙方後,甲方得中止合約的全部或一部而無須負擔違約金或賠償,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例:若合約包含的總月份數為 12 個月,甲方於合約已進行四個月又 5 天後中止某路線, 且該路線每月費用如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則須支付乙方((12-6-4)
*10000*25%=5000)共新台幣伍仟元違約金。
6. 約定路線如因甲方因素必須變動路線時,甲方需提前十五日告知,以利乙方進行各項準備及教育訓練,並於約定時間準時上線,若因情勢迫切未能於十五日前告知,乙方仍應善盡服務之責任全力配合,惟無法落實時甲方不得苛責乙方,亦不可藉故懲罰乙方其任何罰款;另因變更路線而增加之費用,按第四條第五
點進行收費。
7. 雙方約定路線合約,若因甲方裝載考量必須變動車型時,甲方需提前三十日告知,以利乙方進行各項準備及教育訓練,並於約定時間準時上線;乙方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更換車型郵件後,最遲應於 7 天內正式回覆甲方,可承接更換與否,若無法承接俾於甲方可調度其他車輛因應,另承接後雙方得另行商議補償或扣抵運費之事宜。
8. 乙方有違反契約規定或言行不當等情事,致甲方形象或商譽受損害者(如新聞媒體或消費者保護團體對甲方為負面報導或評價),
每一事件,乙方應給付甲方依預估契約總價金 10%計算之違約金,甲方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十、 管轄法院:就本合約所產生之爭執,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 本合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甲 方: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xxx
地 址:xxxxxxxxxx 000-00 x 00 x
x x:00-0000-0000
統一編號:28483484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電 話: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