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21090113463)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补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21090113463)
总则
第一条 x条款是《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遭受主险生产安全事故以外的下列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责任限额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从业人员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资料;
(四)伤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及被保险人与从业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发生人员伤残的,应当提供伤残鉴定机构或具备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发生人员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六)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