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IENT AGREEMENT AND SCHED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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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COMMODITIES LIMITED
新鴻基期貨有限公司
CLIENT AGREEMENT AND SCHEDULES
客戶協議及附件
January 2017 Edition
二零一七年一月版
▇▇▇ ▇▇▇▇ ▇▇▇ COMMODITIES LIMITED
新鴻基期貨有限公司
Licensed under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Cap.571, Laws of Hong Kong) to carry on Type 2 (dealing in futures contracts) regulated activity (CE Number: AAF237)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獲發牌進行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之受規管活動(中央編號AAF237)
Futures Exchange Participant of the 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under the category of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
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內作為期貨交易商之期交所參與者
General Clearing Participant of the HKFE Clea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全面結算參與者
Address: ▇▇/▇, ▇▇▇ ▇▇▇▇▇▇ ▇▇▇, ▇▇ ▇▇▇▇▇ ▇▇▇▇▇▇, ▇▇▇▇▇▇▇▇ ▇▇▇, ▇▇▇▇ ▇▇▇▇ Tel: (▇▇▇) ▇▇▇▇ ▇▇▇▇ Fax: (▇▇▇) ▇▇▇▇ ▇▇▇▇
Customer Service Hotline: (▇▇▇) ▇▇▇▇ ▇▇▇▇
Anti-Fraud Helpline: (▇▇▇) ▇▇▇▇ ▇▇▇▇ (Please see Clause 20.3.2 inside)
地址:香港銅鑼灣希慎道33號利園一期28樓 電話:(▇▇▇) ▇▇▇▇ ▇▇▇▇ 傳真:(▇▇▇) ▇▇▇▇ ▇▇▇▇
客戶服務熱線:(▇▇▇) ▇▇▇▇ ▇▇▇▇
懷疑詐騙熱線:(▇▇▇) ▇▇▇▇ ▇▇▇▇ (請參閱內文第20.3.2條款)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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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重要文件, 懇請細閱°
內容
1. 釋義 2
2. 開立帳戶 3
3. 新鴻基給予客戶之資料 3
4. 客戶指令及常設授權 3
5. 新鴻基之酌情權 3
6. 執行指令 4
7. 確認函 4
8. 結算 4
9. 抵押品、保證金等 4
10. 外幣交易 4
11. 客戶帳戶(等)及結算公司帳戶 5
12. 佣金、收費及費用、留置權、抵銷與合併 5
13. 違約事項 6
14. 責任與彌償 7
15. 資料披露 7
16. ▇▇、聲明、保證及承諾 8
17. 代名人安排 8
18.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9
19. 新鴻基之角色、重大權益及利益衝突 9
20. 其他 9
21.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12
附件一︰客戶身份確認 13
附件二︰個人資料 14
附件三︰電子服務 16
附件四︰期權資料說明表 19
附件五 20
附件六︰外國法要求 21
風險披露聲明 23
1. 釋義
1.1 在本協議中
1.1.1 「帳戶」指新鴻基依據開戶申請表及本協議條款代客戶開立及維持的一個或多個商品交易帳戶;
1.1.2 「開戶申請表」指客戶為了開立及維持在本協議條款下的商品交易帳戶,按照新鴻基所要求的格式向新鴻基提交的申請表;
1.1.3 「確認函」指任何書寫或打字記錄(包括任何以傳真或其他電子途徑傳送可製作成印刷本之文件)(a)確認及列明由新鴻基執行的任何帳戶的任何交易詳情;或(b)紀錄與帳戶有關的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資產的收受或提取)及載有新鴻基認為恰當之資料;
1.1.4 「本協議」指本客戶協議及附件及附錄(如有)及補充(如有)、開戶申請表以及附件內所列明或由指新鴻基不時指定的任何適用附件附錄及補充及/或其他文件;
1.1.5 「獲授權人」指每一位開戶申請表指定為獲授權人士,或日後獲委任為獲授權人而委任通知已按本協議條款給予新鴻基,惟該通知只會於新鴻基確實收妥當日起計五日後才會生效;
1.1.6 「獲授權第三者」指每一位開戶申請表指定為獲授權第三者(如有的話),或日後獲委任為獲授權第三者而委任通知已按本協議條款給予新鴻基,惟該通知只會於新鴻基確實收妥當日起計五日後才會生效;
1.1.7 「營業日」是指相關交易所進行有關期貨/期權合約交易的任何一日;
1.1.8 「客戶」指新鴻基同意以其名義按本協議條款開立及維持一個或多個帳戶的一位或多位人士,當客戶乃;(i)屬個人,則包括客戶(等)本身及其各自之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ii)屬獨資經營商號,則包括獨資經營人及其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其生意繼承人;(iii)屬合夥經營商號,則包括客戶維持上述帳戶時該商號之合夥人及合夥人各自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亦包括任何今後任何時間加入該商號為合夥人之人士(等)(不論是否其後退出)及其等各自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該合夥經營生意之繼承人;以及(iv)屬公司,則包括該公司及其繼承人;
1.1.9 「客戶款項規則」指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規則第149條所訂立,可不時修訂之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571I章);
1.1.10 「平倉」是指就任何合約或任何合約之任何部份簽訂另一份合約其細則及數額與首先提及的合約或合約部份相同但倉位相反,以取消首先提及的合約及/或將首先提及的合約的利潤或損失具體化,「平倉」須相應加以詮釋;
1.1.11 「商品」包括但不限於農商品、金屬、貨幣、股票、利率、指數(包括股市指數或其他指數)、或其他金融合約、能源、權利或權限,以及如情況所需,包括以上任何一項的期貨/期權合約及於每一種情況,都不論該物品是否可作實際交付);
1.1.12 「光大証劵」指光大証劵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及於上海証劵交易所(股份代號:601788)及香港交易所(股份代號:6178)上市,並為新鴻基金融的大股東;
1.1.13 「光大証劵香港附屬公司」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中國光大融資有限公司、中國光大資料研究有限公司、中國光大証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光大証劵不時設立或以其他方式成立在香港營商的受證監會發牌的持牌法團;
1.1.14 「違約事項」指第13.1條中列明之每一事件;
1.1.15 「交易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以及在世界各地進行期貨/期權合約買賣的任何其他交易所、市場或交易商協會;
1.1.16 「期貨交易合約」指就任何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執行之合約,其效力如下︰
(a)合約一方承諾在約定嗣後的時間及以約定的價格,交付予合約另一方約定之商品或約定數量的商品;或(b)合約雙方同意在約定的嗣後時間根據約定的商品當時之水平乃多或少、高或低(視情況而定)於該商品在簽訂合約時合約雙方協定之水平而作出調整,差額按訂立該合約的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規則決定;
1.1.17 「期貨/期權合約」是指在交易所達成的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
1.1.18 「集團」指新鴻基、新鴻基金融、光大証劵及新鴻基金融及光大証劵各自的附屬公司及相聯公司(為免生疑問,包括但不限於光大証劵香港附屬公司),「集團成員」應作相應解釋;
1.1.19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1.1.20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1.21 「法例」指適用於新鴻基及新鴻基所指示的其他經紀和交易商的一切法例、法規、規例及規管要求,包括(如適用)相關交易所及其相聯結算公司的規則;
1.1.22 「期權合約」或「期權」是指合約一方(「第一方」)與合約另一方(「第二方」)就任何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達成的合約,其中︰(a)「第一方」賦予「第二方」權利(非責任)在雙方約定之日期前或當日或在雙方約定之日期當日(視情況而定)及以約定之價格,向第一方認購雙方約定的某一商品或雙方約定數量的某一商品;倘若第二方行使其認購權利,則︰(i)第一方必須以約定之價格交付該商品;或(ii)第二方接受款項、款額(如有的話)乃其行使權利時該商品價格高於約定價格之部份,該款項按訂立該合約的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規則決定;或者(b)「第一方」賦予「第二方」權利(非責任)在雙方約定之日期前或當日或在雙方約定之日期當日(視情況而定)及以約定之價格,向第一方認沽雙方約定某一商品或雙方約定數量之某一商品;倘若第二方行使其認沽權利,則︰(i)第一方必須以約定之價格接受該商品;或(ii)第二方接受款項,款額(如有的話)乃約定價格高於該商品在第二方行使權利時之價格之部份,該款項按訂立合約的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規則決定;第(a)節所述合約稱為「認購期權」
,而第(b)節所述合約稱為「認沽期權」;
1.1.23 「潛在違責事件」指(連同發出通知、時間過去或符合某些其它條件或任何上述情況的組合)可構成違責事件的任何事件;
1.1.24 「監管機構」指證監會、有關交易所、結算公司以及任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之監管機構;
1.1.25 「監管規則」指由監管機構不時發佈之規定或其他法例、規條、守則、指引、通知及規管性指示;
1.1.26 「香港交易所規則」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規則,規定及程序及其不時修訂本;
1.1.27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1.1.28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1.29 「新鴻基」指新鴻基期貨有限公司;
1.1.30 「新鴻基金融」指新鴻基金融有限公司,於香港成立,為新鴻基的控股公司;及
1.1.31 「附屬公司」與《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及其不時修訂本)下所指明的具相同定義。
1.1A 就本協議而言,如兩間公司的其中一間是另一間的附屬公司,或該兩間公司俱是第三間公司的附屬公司,則該兩間公司將視為相聯公司,而「相聯公司」一詞亦據此解釋。
1.2 在本協議中︰
1.2.1 單數形式應被視作包含眾數形式,反之亦然;
1.2.2 含有性別意義之辭彙其釋義將一概包含所有性別,及凡指人士之詞語,其釋義包括公司和法團;
1.2.3 凡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被授以酌情權,該酌情權應是絕對的及若行使該酌情權,在適用法律許可的最廣範圍內,新鴻基或該集
團成員均不會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不論屬任何性質),新鴻基或該集團成員不必就其行為、不行為或決定而作出解釋,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1.2.4 本協議內之標題僅為方便,於釋義本協議時可不予理會;
1.2.5 凡指法例,法例條文或監管規則,則釋義包括該法例、條文或監管規則不時的修訂本、更替本、修改本、擴充本或重新制定本;
1.2.6 凡未有詮釋之文字,應按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規則、規例及程序、證券及期貨法例或其下之規例之定義作解釋,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1.2.7 本協議所提及之條款/條及附件是指本協議內之條款及附件;
1.2.8 若本協議的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不一致,應以英文版為準;
1.2.9 本協議所提及之條例或任何監管規則之條文其釋義包括該條例或條文現行及其後修訂、更替、變更、擴充或重新制定之版本;及
1.2.10 如果本協議條款與任何法例有任何抵觸,應以後者為準;新鴻基有權依據其絕對酌情權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或者要求客戶採取或不得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合乎法例要求。新鴻基根據法例所採取之一切行動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1.3 除非本協議另有指明或新鴻基另以書面指明,就本協議客戶虧欠新鴻基的任何利息將基於365日一年或366日一年(若有關年份乃是閏年)。該基準可能隨時及不時被新鴻基按其絕對酎情權所改變而無須通知客戶或獲得客戶同意,除非有關通知或同意於本協議或新鴻基其他的書面協議中訂明乃是必要的。
2. 開立帳戶
2.1 客戶僅此指示及授權新鴻基,以客戶姓名開立並維持一個或多個商品交易帳戶,並根據本協議列明之條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購入、投資、沽出、交換商品或進行其他商品交易。
2.2 所有交易都必須遵守不時現存或有效之適用法例及監管規則。關於在香港交易所所成立及運作之市場上訂立交易所合約(按香港交易所規則之定義)之交易都必須遵守香港交易所規則。在香港交易所運作市場以外所進行有關期貨/期權合約之交易,須遵守作出相關交易所在的市場之監管規則,而非香港交易所規則,因此,客戶就該等交易而獲得之保障程度及類別,則可能與香港交易所規則所提供之保障程度及類別有顯著的差異。
2.3 若新鴻基代客戶訂立期貨/期權合約交易而該交易乃在香港交易所以外的交易所運作之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及僅在該範圍內︰
2.3.1 該等交易將受制於該交易所的規則;同時
2.3.2 如果客戶為另一名人士的利益而進行期貨/期權合約交易,則客戶應當確保其與該名人士所簽訂的協議當中包含相當於第2.3.1及
2.3.2 條效力的條文。
3. 新鴻基給予客戶之資料
3.1 新鴻基可以以主事人之身份與客戶進行商品交易及,按客戶要求,同意代表客戶進行商品交易,並可向客戶提供有關商品之意見、資料及/或建議(視屬何情況而定)。該意見、資料及/或建議(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在監管規則所規定的範圍內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
3.2 在不抵觸適用法例及監管規則的情況下,新鴻基須向客戶提供下列資料︰(i)在客戶要求下提供有關合約細則(按香港交易所規則之定義)、招股章程或者涵蓋合約細則標的事宜之要約文件,以及(ii)詳細解釋收取保證金的程序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未經客戶同意將客戶的持倉平倉。
3.3 假如新鴻基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新鴻基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新鴻基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新鴻基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就本條的目的而言,“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就“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3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3.4 第3.3條(及在第3.1條向客戶提供合理地適合的意見、資料及/或建議的條款)將不適用於以下情況:如客戶為(i)「機構專業投資者」或(ii)符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內第15.3A及15.3B段的規定及同意根據監管規則被視為專業投資者的「法團專業投資者」。在上述情況客戶應作出獨立判斷及決定有關商品交易之事宜,而不應依賴新鴻基或任何其他集團成員。
4. 客戶指令及常設授權
4.1 客戶發出之指令是不可撤銷的,指令可以採用書面、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途徑(包括透過附件三定義之電子服務),但於任何情況風險皆由客戶自行承擔。
4.2 除非客戶給予相反的特定指令,客戶同意及確認所有指示及指令在新鴻基於一營業日並在其營業時間內確實收到,才會生效並有效。
4.3 客戶可按不時修訂之《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571I章),授予新鴻基常設授權及/或其他合法地協定並不時修訂之常設授權。一旦授權,客戶則同意受其/其等條款所約束。
4.4 在發出任何指令時,應當提供客戶姓名(或如果客戶有多人,則其中任何一人之姓名除非開戶申請表另有所指)、發出指令的客戶之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的姓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的姓名若開戶申請表指明需要多過一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當該指令乃客戶之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所發出,以及在新鴻基所開立相關帳戶之帳戶號碼;但在任何情況下,新鴻基都可以但並無責任核實或確保發出指令之人士或任何人士之身份,新鴻基亦有權(但並無責任)據該指令行事並依據其相信該指令乃由客戶、客戶之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發出。
4.5 受制於適用法律下,
4.5.1 於客戶撤銷其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的權力後;或
4.5.2 在關於客戶的清盤或破產(視情況而定)開始後或發生類似事件後,由或聲稱由客戶、其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所發出的任何指令將就新鴻基利益而言繼續生效及有效直至新鴻基確實收到由客戶(若是上述撤銷事件)或若是上述清盤或破產事件,由清盤人、破產管理人或類似人員所發出之通知書(通知新鴻基發生有關事件)後計五日為止。
4.6 客戶之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視情況而定)所發出之任何指令應當視為客戶所發出。客戶藉此同意完全接受相關責任,其後不得質疑客戶之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視情況而定)所發出之指令。
5. 新鴻基之酌情權
5.1 新鴻基有權按其認為合適依照及執行任何由或代或聲稱由或代客戶發出之任何指令而新鴻基真誠地相信該指示乃由客戶或其一位或多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所發出。儘管前文所述,新鴻基亦有酌情權拒絕該指令。倘帳戶內無足夠款項,或者新鴻基相信執行有關指令或
交易可能導致新鴻基,任何集團成員,或客戶,觸犯任何法例或監管規則或由於其他原因,新鴻基將無責任代表客戶行事或執行指令或與或為或代表客戶進行任何交易。倘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與或代表客戶行事或執行指令或與或為或代表客戶進行任何交易,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可酌情通知客戶,惟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負責任何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費用、支出,或任何客戶因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行使以上酌情權而招致或產生之損失。
5.2 在接受及執行指令時,雙方明白,客戶須接受或交付商品,除非客戶之初始倉位經已平倉。雙方明確理解,除非本文披露資料或者向客戶提供之書面資料另有說明,否則新鴻基在其與客戶所進行的任何交易當中僅以代理人身份行事。新鴻基並無責任向客戶提供有關客戶任何倉位的資料,同時(除非客戶要求)並無責任(但有權依據其酌情權)在任何一帳戶內將新鴻基代客戶訂立或持有的倉位平倉。
5.3 在不損害及附加於新鴻基及其他集團成員的其他權利及補償權及不影響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下,新鴻基可隨時及不時處置(或促使任何相關集團成員處置)任何客戶的證券(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或證券抵押品(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以解除由或代客戶對新鴻基、該相關集團成員或第三者所負的責任。新鴻基及該相關集團成員(若適用)獲授權就任何該處置作出一切必要事項而毋須就相應或連帶的虧損或費用承擔責任。在不損害上文之情況下,客戶不得就該處置之方式或時間向新鴻基及/或該相關集團成員(若適用)提出任何索償。
6. 執行指令
6.1 在執行客戶的指令或以主事人之身份與客戶進行交易時,新鴻基可以合約形式或其他方式與或透過任何經紀於任何交易所買或賣商品或以任何形式與或透過任何與新鴻基有關聯之人士以執行客戶的指令,條款由新鴻基按其酌情權而決定。
6.2 客戶藉此同意,在不抵觸適用法例及監管規則的情況下,新鴻基及/或任何集團成員均可以對客戶依據本協議向新鴻基所發出的執行指令採取相反的倉位,不論以新鴻基本身帳戶、任何集團成員之帳戶或者新鴻基其他客戶帳戶而執行,但有關交易必須是根據監管規則,透過交易所的設施具競爭性地予以執行。
7. 確認函
7.1 在與或為帳戶促成一交易後,或在帳戶發生某些的情況,或某些調動時,新鴻基可及若法例要求應按關於確認函的法例將有關確認函送往新鴻基紀錄中客戶之一個或多個地址(電郵地址或其他)及/或其他一個或多個聯絡號碼。
7.1.1 客戶同意此乃其責任確保其在期限內收取確認函,如無恰當地收取,應立即咨詢新鴻基並取回確認函;
7.1.2 任何確認函之內容與客戶的指令之間存在任何聲稱的差異,客戶須在確認函發出日或重新發出日起兩個營業日內,以口頭或書面按本協議之通知條文通知新鴻基;及
7.1.3 在上述兩個營業日屆滿時,該確認函的內容將被視為其所列明之詳情之終論性證據而無須以任何其他證據以證明該確認函及/或有關交易或其他相關事宜乃是正確的(但新鴻基可隨時及不時行使權利,修正帳戶上任何紀錄及/或該確認函內任何詳情,若那些紀錄及/或詳情乃新鴻基不當或錯誤地作出的),除非出現以下情況︰
7.1.3.1 所聲稱之錯誤已由客戶根據本協議之通知條款,通知新鴻基;
7.1.3.2 已就任何偽造或未經授權之背書支付款項;
7.1.3.3 因新鴻基未能採取合理謹慎及技術,而令任何第三者(包括客戶的員工、代理人或受僱人)可以偽造或欺詐手段造成之未經授權交易;
7.1.3.4 任何新鴻基員工、代理人或受僱人以偽造或欺詐手段造成之未經授權交易;及/或
7.1.3.5 任何其他因新鴻基或任何新鴻基員工、代理人或受僱人之違責及重大疏忽而導致之未經授權交易。
7.1.4 新鴻基不會對因通訊設備故障或失靈或任何其他不在新鴻基合理控制或預期的原因而引起的要約傳輸失敗或延遲負責。
8. 結算
8.1 客戶須向新鴻基支付買入商品所需並可自由提取使用的款項,或向新鴻基交付沽出商品所需之所有權證明或文件,或促使沽出商品所需的商品轉讓(視情況而定),上述每一種情況均應在新鴻基於任何時間要求時作出(即使要求在交收日之前支付及/或交付亦然)且客戶應採取所有必需的行動,以便根據法例就該買入和沽出作出適當的結算及/或交付。倘客戶未能遵照上述規定,則新鴻基有權︰
8.1.1 倘若是一宗買入交易,轉讓或沽出任何該等買入之商品,以履行客戶對新鴻基之責任;或
8.1.2 倘若是一宗沽出交易,借入及/或購入該等沽出商品,以履行客戶對新鴻基之責任。
8.2 倘若新鴻基因賣方經紀未能在交收日交付商品,導致新鴻基必須在公開市場代表客戶取得該商品,客戶應負責支付任何差價以及在公開市場上購買該商品所需之一切附帶開支。
8.3 倘若新鴻基根據客戶指令沽出任何商品或財產,但由於客戶無法交出該商品或財產而導致新鴻基未能向買家交付,則客戶應當負責承擔新鴻基所遭受的相應損失、新鴻基可能需要支付的任何溢價,或者新鴻基由於無法借得證券、商品或其他財產而遭受的任何損失。
8.4 上述第8.1、8.2及8.3條款是受制於第20.12.3(iii)條款。
9. 抵押品、保證金等
9.1 客戶同意根據新鴻基不時行使酌情權之要求提供抵押品及/或保證金。除非監管規則允許或為客戶的未平倉倉位平倉或根據交易所不時作出之一般規定或其他規定,否則新鴻基將不會為客戶進行交易,除非及直至新鴻基已從客戶收到抵押品足夠保證客戶所預期的交易責任及足夠作為保證金。所有保證金要求必須以現金付清,除非新鴻基另作同意。客戶亦同意根據要求立刻支付就任何客戶帳戶所拖欠的款項。
9.2 在發出催繳保證金通知及有關繳付變價調整的要求後一(1)個營業日內必須履行相應要求。客戶明白︰如果在連續兩次發出催繳保證金通知及有關繳付變價調整的要求後在上述期限內仍未能履行相應要求,新鴻基可能會被要求向監管機構匯報相關的未平倉交易之細節;新鴻基可以要求客戶繳納較高於交易所及/或其結算公司訂明的保證金或變價調整;在新鴻基所規定的期限內或者在發出催繳保證金及繳付變價調整的要求之時未能達到相應要求,則新鴻基可以將相關的未平倉合約平倉。
10. 外幣交易
倘若客戶指令新鴻基在交易所或其他市場訂立交易,而該交易以外幣進行,則︰
10.1 所有因匯率波動而引起的損失及利益及風險皆全數由客戶承擔;
10.1.1 所有因匯率波動而引起的損失及利益及風險皆全數由客戶承擔;
10.1.2 新鴻基擁有絕對酌情權,可以不時要求客戶以新鴻基要求之貨幣及款額存入作為保證金的所有初步首次及其後之款項;及
10.1.3 當有關合約被平倉結算,新鴻基應以帳戶指定之貨幣為單位,以當時現行貨幣市場就有關貨幣之兌換率作基準終論性地決定相關兌換率,並於客戶之帳戶內記入欠帳或進帳。
10.2 若新鴻基行使任何本協議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合併或綜合帳戶或轉移客戶款項,而當該合併、綜合、轉移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牽涉兌換貨幣時,該兌換應以該合併、綜合、轉移或行使該權利當日由新鴻基決定相關之外匯市場當時之現貨兌換率計算(該兌換率由新鴻基作最終決定)。
11. 客戶帳戶(等)及結算公司帳戶
11.1 新鴻基為客戶帳戶從客戶或其他人士(包括交易所結算公司)接收的所有金錢、證券及其它財產,將由新鴻基作為受托人,根據監管規則要求與新鴻基的自有資產分開管有,而所有金錢、證券及其它財產不應作為新鴻基破產或清盤時的財產一部份,應在就新鴻基的所有或任何部份業務或資產而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士時立即退還給客戶。本第11.1條款不適用於新鴻基從客戶就新鴻基以主事人之身份與客戶進行交易而收到的任何金錢、證券或其它財產。
11.2 在遵從第11.1條及適用的監管規則的情況下,新鴻基有權將一個或多個帳戶持有或代表客戶收取的任何金錢存入或轉至由新鴻基或任何其他集團成員所開立並維持且設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一個或多個獨立帳戶內或於該等帳戶間互相轉移,有關帳戶應在一間或多間認可財務機構及/或證監會以《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571I章)第4條為目的批准的任何其他一個或多個人士及/或任何其他一個或多個海外人士處開立,並指定為信托帳戶或客戶帳戶。除非客戶與新鴻基另有約定及在法例容許的範圍內,由該等金錢所累算的利息均屬新鴻基所有。
11.3 客戶藉此確認並向新鴻基授權,倘若其一個或多個帳戶之貸方餘額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最低保證金要求或者不時要求之保證金要求(統稱為
「保證金要求」),則新鴻基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但並無責任,同時須遵守交易所之相關規則及規定),將客戶帳戶內超過保證金要求金額之全部或部份,轉入設於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根據其絕對酌情權不時認為合適的金融機構(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並以客戶名義開立及維持的任何帳戶內但須遵守適用的監管規則。
11.4 新鴻基藉此獲授權可根據香港交易所規則指明之方式,使用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某一交易結算公司)所收到並根據香港交易所規則指明的方式持有的金錢、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尤其是新鴻基可以將該等金錢、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用於清償關於或附帶於新鴻基代表客戶進行期貨/期權合約交易而拖欠任何人士的債務。
11.5 客戶確認,新鴻基在一交易所之結算公司維持的任何帳戶,不論是否為全部或部份代表客戶進行期貨/期權合約交易而設,亦不論客戶所繳付之金錢、認可債務證券或認可證券是否已繳付予或已存入該結算公司,就新鴻基與該結算公司之間而言,新鴻基將以主事人身份操作該帳戶,而該帳戶不具有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信托或其它衡平法權益,而支付予該結算公司的金錢、認可債務證券及認可證券均不包括上述第11.2條所指的信托之內。
12. 佣金、收費及費用、留置權、抵銷與合併
12.1 就每項交易或每個帳戶而言,客戶須在被要求時立即向新鴻基繳付,新鴻基不時通知客戶於本協議項下所示,帳戶之適用利息、徵費、費用、溢價、經紀費、佣金、收費、支出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靜止/不活動帳戶費用)。在新鴻基的網頁上可以找到關於購買、投資、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買賣賬戶中的任何商品的有關利息、徵費、費用、溢價、經紀費、佣金、收費、支出及開支的最新資料或通知。受制於適用法例下,新鴻基可隨時及不時以其絕對酎情權更改任何佣金、收費及/或費用並通知客戶。客戶確認,預期當進行任何商品交易之前,客戶可隨時查閱新鴻基的網頁,客戶亦同意,在新鴻基網頁上不時發布的所有通知均對客戶具有其法律約束力且無論任何目的及意圖均構成足夠的通知。客戶同意新鴻基在法例許可的程度下,於新鴻基網站不時張貼的該等通知,在所有用意和目的上,將為足夠通知。受制於適用法例下,新的佣金、收費及/或費用於該通知指定的生效日期起適用,不論指定生效日期乃該通知日期之前或之後。
12.2 客戶在被要求時要立即向新鴻基繳付或付還相當於新鴻基因或關於其作為客戶代理人或其作為主事人達成任何交易或新鴻基在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職責而令新鴻基招致的所有佣金、經紀費、徵費、收費、稅項及稅款以及所有其他費用和開支。
12.3 在不影響本第12條的其他條款之情況下,新鴻基可以從帳戶中扣除上述第12.1及12.2條所預期之任何金額;
12.4 對於因為客戶未能履行交收責任而引起之所有損失及開支,客戶須向新鴻基(及/或由新鴻基指示之其他集團成員)承擔責任,並須繳付新鴻基所定之額外費用及利息;
12.5 在遵守適用法例之前提下,以及在不限制並附加於新鴻基及其他集團成員的其他權利及補償權之情況下,客戶同意︰
12.5.1 在不影響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款之情況下,新鴻基及集團對新鴻基持有或管有或作安全保管的客戶之全部或任何部份款項、商品或其他財產擁有一般的留置權,以履行客戶對新鴻基或其任何集團成員或第三者之責任;
12.5.2 新鴻基可隨時及不時將客戶所有或任何帳戶與客戶欠負新鴻基及/或其他集團成員的任何債項進行合併或綜合,及/或將客戶的商品及/或其他財產用於清償拖欠新鴻基及/或其他集團成員的任何負債,而毋須發出事先通知;
12.5.3 新鴻基可隨時及不時並無須事先通知抵銷或轉移客戶存放於其在新鴻基或其他集團成員處的任何帳戶內不論何種貨幣的任何款項,以清償客戶對新鴻基及/或其他集團成員的不論任何性質之任何負債(包括以當事人或擔保人身份招致之債務及不論此等債務乃實際或或有、主要或附屬、各別或聯合)。
12.6 新鴻基可以︰
12.6.1 在沒有進一步向客戶披露的情況下,接收、接受和保留任何來自經紀或承銷商或發行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其可以或可以不在任何方面作為客戶的代理)因向客戶提供服務或處理交易所產生或有關的任何利潤、回扣、補貼、經紀佣金、佣金、費用、利益、利潤、折扣及/或其他利益。客戶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同意應構成《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條所指的許可或合法權限;
12.6.2 在沒有進一步向客戶披露下,支付任何經紀或承銷商或發行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他可以或可以不在任何方面作為客戶的代理)任何為客戶提供服務或處理交易所產生或有關的利潤、回扣、補貼、經紀佣金、費用、利益、利潤、折扣及/或其他利益。客戶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同意應構成《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9條所指的許可或合法權限。
12.7 在不損害並附加於新鴻基及其他集團成員的其他權利及補償權及在不影響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之情況下,新鴻基有權但無責任(並於此獲客戶授權)可以酌情決定處置客戶的商品及/或其他財產(而不必通知客戶),以便清還客戶因或關於下述原因而拖欠新鴻基之債務︰
12.7.1 進行商品交易引起之債務,而該債務在新鴻基已經處置了指定作為保證清償該債務之抵押品的所有其他資產後仍然存在;
12.7.2 新鴻基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引起之債務,而該債務在新鴻基處置了指定作為保證清償該債務之抵押品的所有其他資產後仍然存在;或
12.7.3 維持帳戶(一個或多個)而其(等)已被新鴻基指明為非活躍或不活動帳戶。
12.8 受制於適用法例下,以及在不損害及附加於新鴻基及/或其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權及其他權利及補償權之情況下,當客戶在任何時候、任何方面對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欠有債務,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有權但無責任(及客戶現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授權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可以酌情決定並無須事先通知客戶下隨時及不時︰
12.8.1 合併或綜合客戶在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所開立的一切或任何現有之帳戶,不論是否需要通知亦不管帳戶之性質(即不論是存款、借貸或其他性質);及
12.8.2 抵銷或轉移設於任何地方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該等帳戶內之任何存款,以清償客戶於其他帳戶或其他方面對新鴻基及/或任何集團成員之欠債。
12.9 新鴻基及任何集團成員被授權可以在沒有通知之情況下執行以上行動,不論帳戶有任何償付亦不受其他事件影響。上述之債務包括現有或將來的、實際或或有的、基本或附帶的以及各別或聯合的。再者,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有權沽出該等商品、投資及財產,並以所得款項抵銷及解除客戶所有對新鴻基及/或任何集團成員不論是作為當事人或擔保人的債務,而毋須向客戶提出事前通知,亦不論︰
12.9.1 該等商品、投資或財產是否有任何其他人士之權益,或新鴻基是否已貸出款項;及
12.9.2 客戶在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開立帳戶之數目。
新鴻基獲授權就該沽售作出一切必要事項而毋須就相應虧損承擔責任。在不損害上文之情況下,客戶不得就該沽售之方式或時間向新鴻基提出任何索償。
12.10 客戶同意繳付所有拖欠新鴻基及/或相關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之逾期未付款項所引起之利息(任何判決之前及之後均應付),利率(一個或多個)由新鴻基及/或相關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按其/其等絕對酌情權並參考現行市場利率(一個或多個)所決定而計算並逐日累算由欠繳日(一個或多個)起計直至實際付款日(一個或多個)止,該利息須在每一個公曆月之最後一日,或其他由新鴻基及/或相關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決定之日子(一個或多個),或在新鴻基及/或相關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之要求下立即繳付。新鴻基及/或相關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可按其/其等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及無須通知客戶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亦無須獲得其等之同意下改變上述一個或多個利率。倘若在本條款下計算之任何息率高於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之法定最高息率,則以該條例下之法定最高息率計算。客戶同意,新鴻基有權(但無責任)可隨時及不時並無須事先通知從新鴻基處開立之任何帳戶及/或客戶在其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處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內扣除到期及客戶按本12.10條款應付之任何利息及客戶承諾應新鴻基之要求立即作出及/或簽署新鴻基可能隨時及不時要求之行動及/或文件,以使每一項該等扣除全面生效。
12.11 每份交易所合約(按香港交易所之定義)均須繳納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以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收取的徵費,兩項費用均由客戶承擔。
13. 違約事項
13.1 新鴻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違約事項發生之際或其後之任何時候,行使在第13.2條下之權力︰
13.1.1 欠繳︰客戶未償付,或未能在被要求後馬上進一步擔保或清償於本協議下,或於客戶與任何集團成員間之任何協議下,所欠付之金錢或債務;
13.1.2 違反▇▇、聲明︰任何客戶在本協議或送達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並有關本協議之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內,作出、重申或被視作為重申之任何▇▇、聲明、保證或承諾,在作出、重申或被視作重申時,該▇▇、聲明、保證或承諾是不正確或具誤導性,或被證實在作出、重申或被視作重申時,該▇▇、聲明、保證或承諾已是不正確或已具誤導性;
13.1.3 違反其他責任︰客戶未能履行或遵從本協議或客戶與任何集團成員間之協議下其任何其他責任及若該違反行為乃可補救的,但客戶未能在收到新鴻基(或任何其他集團成員)要求補救之通知後立即作出補救並達至令新鴻基滿意;
13.1.4 清盤等︰倘若客戶乃一法團︰
13.1.4.1 針對客戶提出清盤呈請、發出清盤令、通過任何有效力的清盤決議或者採取類似程序,惟合乎新鴻基事前書面同意條件之兼併、合併或重組除外;或者
13.1.4.2 客戶召集會議,該會議目的是為客戶的債權人利益而作出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償還安排,或客戶提出及/或訂立任何為客戶的債權人利益的債務重整協議或償還安排;或者
13.1.4.3 就客戶全部或任何部份之財產或業務,一產權負擔人取得管有權,或一財產接管人或其他類似人員被委任,或客戶的任何動產或財產被查封、執行判決或強制執行,而在被扣押的三十日內,上述之查封、執行判決或強制執行未獲撤銷;或者
13.1.4.4 未經新鴻基書面同意,客戶停止向債權人支付款項或者(如適用)客戶(以以上第13.1.4.1條所述之兼併、合併或重組為目的者除外)停止或威脅要停止其業務或其任何實質部份,或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8條(香港法例第32章)被視為無法償還債務,或者處置或威脅要處置其業務或資產之全部或實質部份;
13.1.5 破產等︰就客戶乃自然人而言,針對其破產程序被啟動,或對客戶發出破產令,或客戶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債務重組協議或安排,或者客戶經已死亡、精神不健全及/或精神錯亂;
13.1.6 客戶財政狀況出現重大不利的改變等︰客戶的業務、資產或財政狀況出現重大不利的改變,而新鴻基認為有關改變將重大地阻止或妨礙或有可能阻止或妨礙客戶履行其責任;
13.1.7 判決或法庭命令︰當客戶乃合夥經營商號或獨資商號,就任何其合夥人或獨資經營者的貨物、動產或財產,法庭作出判決或頒令,或對該等貨物、動產或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或者任何合夥人或獨資經營者經已死亡、精神不健全及/或精神錯亂;
13.1.8 不勝任等︰當客戶乃個人、獨資經營者或合夥商號,而客戶或任何合夥人在法律上已被宣佈為不勝任或精神無行為能力,或者客戶或任何合夥人經已死亡;
13.1.9 不合法︰當新鴻基僅按其看法相信有根據懷疑客戶已或可能參與市場不當行為或任何法例、監管規則或任何性質之適用條款及條件所禁止的任何其他活動;或客戶維持帳戶或履行本協議責任成為非法行為;或客戶維持帳戶或履行本協議責任所需之任何授權、同意、批准或許可被撤回、限制、撤銷或者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13.1.10 欺詐等︰客戶被裁定犯有欺詐、欺騙或者不誠實等罪行或者任何其他嚴重刑事罪行(違反交通規則而毋須判處監禁的情況除外);
13.1.11 規管要求︰由新鴻基酌情判斷,新鴻基執行第13.2條所賦予之權力對於遵守任何監管規則或法例實屬必須;
13.1.12 凍結帳戶︰帳戶或者帳戶內任何商品或金融工具之交易無論因任何原因而被暫時中止;
13.1.13 流通性不足︰新鴻基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市場情況(例如流通性不足)或者發生一種狀況令其難以或無法執行相關交易,或平倉或抵銷相關倉位;以及
13.1.14 其他情況︰當新鴻基以其獨有酌情權認為其他必須或合適之情況,例如由於保證金要求或其他要求。
13.2 當發生違約事項之際或其後任何時候,客戶所有未繳付新鴻基之總額,必須在要求下立即償付;並新鴻基可在沒有給予客戶任何通知之情況下,酌情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或所有行動︰
13.2.1 終止本協議(全部或部份)及結束帳戶或暫停運作帳戶;
13.2.2 可要求客戶立即清償或解除任何融資(如有的話);
13.2.3 撤銷任何或所有未執行之指令或任何代表客戶作出之其他承諾;
13.2.4 結束任何或所有客戶與新鴻基之間的合約,透過在一間或多間相關交易所買入商品以填補任何客戶之淡倉,或透過在一間或多間相關交易所沽出商品以清算任何客戶之好倉;
13.2.5 沽出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為客戶持有之商品,以清償任何客戶對新鴻基之欠債而該欠債乃在新鴻基處置所有客戶用以作該欠債之抵
押品後仍然存在;
13.2.6 按照本協議,合併或綜合任何或所有客戶的帳戶及行使抵銷權;及
13.2.7 將於帳戶中客戶的任何或所有持倉平倉、結束、變現及/或過戶。
13.3 就第13.2條下之任何平倉沽售
13.3.1 倘若新鴻基已付出合理之努力,以當時可得到之市場價格沽出或處置商品或其任何部份,則新鴻基毋須為任何相關損失不論如何招致而負上責任;
13.3.2 新鴻基有權以現有之市場價格撥予新鴻基或向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沽出或處置商品或其任何部份,而毋須為任何相關損失不論如何招致而負上任何責任,亦毋須就新鴻基及/或任何集團成員得到的利益作出交代;
13.3.3 由於平倉(包括但不限於根據第13.2條所進行之平倉)而產生之任何帳戶借方餘額或保證金之不敷之數須收取(客戶須支付)利息(任何要求或判決之前及之後亦然),利息以新鴻基參考現行市場利率並依據其絕對酌情權所決定之利率計算,新鴻基可按其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及無須通知客戶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亦無須獲得其等之同意下改變上述利率,客戶承諾,倘若沽售所得之款項不足以彌償客戶拖欠新鴻基之未付數額,則客戶將向新鴻基支付不足部份,及客戶同意,新鴻基有權(但無責任)可隨時及不時並無須事先通知從新鴻基處開立之任何帳戶及/或客戶在其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處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內扣除客戶按本 13.3.3條款應付之任何利息及客戶承諾應新鴻基之要求立即作出及/或簽署新鴻基可能隨時及不時要求之行動及/或文件,以使每一項該等扣除全面生效;及
13.3.4 雙方當事人明白,客戶須時刻負責立即支付其於帳戶內拖欠之任何借方餘額,不論如何產生亦不論帳戶是否已發生違約事項,而客戶於新鴻基或客戶對帳戶進行全部或部份清算時亦須負責立即支付帳戶之任何不敷之數。帳戶內任何借方餘額或不敷之數須收取(及客戶須支付)利息(任何要求或判決之前及之後亦然),利息以新鴻基參考現行市場利率並依據其絕對酌情權所決定之利率計算。新鴻基可按其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及無須通知客戶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亦無須獲得其等之同意下改變上述利率。客戶在被要求時,須迅速地以完全彌償基準清償尚欠新鴻基之所有負債,連同追收欠款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合理的法律費用)。客戶同意,新鴻基有權(但無責任)可隨時及不時並無須事先通知從新鴻基處開立之任何帳戶及/或客戶在其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處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內扣除客戶按本13.3.4條款應付之任何利息及客戶承諾應新鴻基之要求立即作出及/或簽署新鴻基可能隨時及不時要求之行動及/或文件,以使每一項該等扣除全面生效。
13.4 任何本協議下之沽售所得之款項應以下列之優先次序作出付款︰
13.4.1 以完全彌償基準計算,償還所有新鴻基之支出、徵費、收費、費用及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法律或其他專業顧問費用、印花稅、佣金及經紀費);
13.4.2 償還本協議所擔保之數額,不論是本金、利息或其他項目,其償還次序由新鴻基酌情決定;
13.4.3 償還任何拖欠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之其他款項,而如有任何餘款必須交還客戶或依其指示處理。倘若沽售後仍有短欠數額,在毋須任何要求下,客戶必須償付新鴻基該短欠數額。
13.5 新鴻基作出聲明或決定此第13條下出售權利可予行使,該聲明或決定對於任何買方或承受其所有權的其他人士而言均屬於有關事實之終論性證據。
13.6 在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的前提下,當新鴻基透過下列方式行使其任何權利時︰
13.6.1 將帳戶內之全部或部份倉位結束或過戶;或
13.6.2 將在任何帳戶內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代表客戶持有或維持之所有或任何倉位平倉或沽出或買入商品;及該結束、過戶或平倉
(此第13.6條稱「交易」)可在通常進行交易之交易所內或市場上進行,或以新鴻基決定之方式進行。
客戶同意,關於交易,新鴻基將不負責任何因交易而造成之損失。在不影響前文之情況下,就交易之方式或時間,客戶不得向新鴻基作任何索償。客戶明白到,在任何情況下,新鴻基都有權未經要求或通知而進行平倉或過戶。事先作出之平倉或過戶要求、命令或通知不應視為新鴻基放棄上述權利。
14. 責任與彌償
14.1 客戶同意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或任何其等各自的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對因履行或不履行本協議或因第三方(不論是否由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所指定)之行動或違漏或如何因任何非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可能令客戶招致的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賠償並無任何責任(因新鴻基方面欺詐、故意失責或違反第3.3條而造成者除外)。再者,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或任何其等各自的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將不會對因遵守任何適用的監管規則而負上責任。惟本第14.1條款將不會被解釋為以任何方式約束任何集團成員必須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文除非該集團成員另有明確協定。
14.2 客戶承諾彌償新鴻基及其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每一位或任何一位直接或間接因或就由或代新鴻基及/或任何集團成員按本協議而作出任何行動或行使任何權利或酌情權或採取或選擇任何不行動,或直接或間接由於違約事項,或客戶的任何行動或遺漏,不論是否構成違反客戶於本協議下之任何責任或新鴻基或其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直接或間接因依賴本協議所述之任何▇▇、聲明或由或代客戶提供之任何資料,或新鴻基或其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直接或間接因依賴相信由適當一方或各方簽署或作出的任何指令、簽署、文據、通知、決議案、要求、證書、報告或其他文件(不論乃口頭或書寫作出,亦不論是原版本、傳真版本或電子版本),而招致、承擔或面臨或遭興訟或被威脅興訟的一切損失、損害賠償、利息支出、訴訟、要求、索償、法律程序、費用、支出及責任(不論屬任何性質但由新鴻基方面欺詐或故意失責而造成者除外),客戶並承諾確保新鴻基及其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免受損害。
14.3 倘若新鴻基或客戶遭受有關本協議的任何申索,在不影響上述第14.1條之原則下,新鴻基可酌情決定採用任何步驟,包括扣起向客戶支付或交付之任何款項或商品。
14.4 客戶確認︰客戶以外的任何人士或一方處理客戶帳戶必須經由新鴻基不時所指定的方式書面紀錄(例如,就給予客戶指示而言,應當填妥適用於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視屬何情况而完的)的有關指定表格)。新鴻基政策通常並不允許其代表全權處理客戶帳戶(如屬許可之例外情況,則必須在全權委託戶口協議書當中妥為記錄並附上委託書)。如果因或關於客戶指示、允許、默許、批准、安排或同意任何新鴻基代表或任何人士或一方全權進行帳戶交易或以其地方式處置客戶帳戶或客戶款項(不論明示或默許亦然),而導致所有及任何的損失、損害賠償、利息、支出、訴訟、要求、索償、責任及開支或法律程序(不論任何性質亦然),客戶契諾不會要求新鴻基承擔任何責任,並同時向新鴻基作出相應彌償。
15. 資料披露
15.1 客戶向新鴻基保證及承諾.客戶在本協議內或下或按本協議不時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及將會提供之資料)均準確、完整及最新的。上述資料如有任何改動,客戶須立即通知新鴻基。除非新鴻基接獲客戶以書面通知的任何變更,否則新鴻基有權完全依賴該等資料作一切用途及任何該等書面通知須由客戶簽署。客戶明白及接受︰儘管本協議或另有相反規定,任何該等資料之任何變更,只會在新鴻基確實收妥有關書面通知當日起計五日後或新鴻基可以書面同意之較短時間後才會生效。
15.2 本協議內或之下或據本協議所提供關於新鴻基之資料,如有任何重大改動,新鴻基應通知客戶。
15.3 在新鴻基隨時及不時之要求下,客戶應立即向新鴻基提供其合理要求並有關本協議標的及/或客戶及/或遵守任何法例或監管規則之財務資料及/或其他資料。客戶同意新鴻基可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或檢查,籍以確定客戶的財政狀況。
15.4 新鴻基可將由客戶提供的資料或有關客戶及/或任何合約及/或任何交易及/或帳戶之任何資料提供予任何監管機構或其他人士,以遵照合法要求或請求(不論該等要求或請求是否具強制性)或其他由新鴻基行使其獨有酌情權認為適當的情形。在不限制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新鴻基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客戶可能重大違反或牴觸,或可能沒有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及第XIV部規定,任何市場失當行為的條文,新鴻基可披露有關資料。
15.5 倘若在任何時候,客戶在新鴻基以外的香港交易所屬下成員處開立一個或多個帳戶,以進行期貨/期權合約有關的交易,而且客戶之未平倉期貨/期權合約之總數已相等於香港交易所董事會(「董事會」)所規定之「大額未平倉合約」,則客戶應當即時向新鴻基報告此「大額未平倉合約」事宜並根據新鴻基相關的要求提供資料。客戶藉此確認,新鴻基有責任根據香港交易所規則第628條的規定向香港交易所匯報有關客戶「大額未平倉合約」的資料,客戶藉此同意新鴻基向香港交易所提供該等資料。
15.6 新鴻基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該條例規管有關個人的個人資料的使用)所約束。有關新鴻基使用個人資料的政策和慣例,載列於本協議之附件二。
15.7 客戶確認,任何無法、延期或拒絕向新鴻基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可能構成違約,根據第14條,客戶應向新鴻基作出全面彌償。
15.8 客戶向新鴻基▇▇、聲明並保證,客戶經已採取一切必要行動獲授權可向新鴻基及本文允許的其他人士披露由或代本人/▇等在本協議內或下或按本協議不時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所定義之個人資料)及容許新鴻基可為本協議及/或任何一項或多項本文所預期的合約及/或交易及/或帳戶而使用該等資料。本▇▇、聲明及保證亦視為於每次向新鴻基提供任何資料當日由客戶作出。
15.9 儘管本協議項下有關於信息披露及稅務安排的其他條文,客戶謹此同意遵守附件六中的條文。新鴻基在該附件六項下之權力、權利及酌情權均不得有所減損,且為本第15條條文之補充。
16. ▇▇、聲明、保證及承諾
16.1 客戶向新鴻基▇▇、聲明、保證及承諾(在此第16條內稱為「保證」)︰
16.1.1 倘若客戶乃一法團,客戶已按所有適用法律及規條適當地成立或建立為法團,其並具有訂立及履行本協議之法團權力,並已採取一切必需之法團行動及其他行動,基於本文條款及條件批准本協議;
16.1.2 客戶訂立本協議,毋須任何人士之同意或授權(除非客戶乃法團,並已按第16.1.1條取得同意或授權),包括但不限於借貸及抵押其資產權力,或因應情況而定,客戶已經取得所有必須之同意或授權(包括但不限於,如適用,其僱主之同意);
16.1.3 客戶訂立本協議,或進行與本協議有關之交易或借貸活動,均不會導致客戶違反任何其他安排或文件之條款(倘若客戶乃一法團包括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及/或客戶乃-受託人或信託法團,包括其信託契據)或任何員工交易政策,或其僱主任何之規定(如有的話),或在法律或監管規則下之任何責任。而客戶亦承諾全面遵守所有相關之法例、監管規則、條款、政策及守則;
16.1.4 沒有發生了或持續有任何違責事件或潛在違責事件;
16.1.5 就本協議新鴻基從客戶收到的金錢、證券或其它財產並沒有受限於任何移讓或轉讓的限制、任何留置權、申索、押記或產權負擔或任何第三者之任何其它權益(但有關結算系統中例行施加於所有證券的留置權則不在此限);
16.1.6 客戶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或任何步驟作出破產或清盤亦沒有面臨或遭威脅任何涉及破產或清盤之法律程序。同時客戶亦沒有與其債權人作出任何債務妥協方案或債務償還安排;
16.1.7 客戶確認其有責任確認自身之國籍、公民身份、居籍或類似身份。客戶承諾不可交易、買入或認購任何期貨/期權合約、商品或投資若此等期貨/期權合約、商品或投資乃因客戶之身份或其他特徵而禁止其交易、買入或認購的。客戶已經取得所有於任何司法管轄區下與其稅項責任或其他責任有關之必要專業建議包括法律、會計、遺產策劃或稅務等方面。客戶在作出有關交易、買入或認購任何期貨/期權合約、商品或投資之指示或指令時,並沒有以任何形式依賴新鴻基;及
16.1.8 客戶向新鴻基保證及承諾,倘若客戶並非香港交易所成員,而客戶在新鴻基處所開立之帳戶乃用於客戶的某個或多個客戶而非客戶本身(「綜合帳戶」),客戶將通知新鴻基有關情況並時刻遵守下列要求︰
16.1.8.1 客戶在透過綜合帳戶接受他人指令進行交易時,必須遵守並執行香港交易所規則以及香港交易所之結算公司之規則所列明之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要求及程序,猶如客戶是香港交易所成員,並猶如與指令相關的帳戶或利益之持有人是香港交易所規則所定義之「客戶」;
16.1.8.2 在簽訂交易所合約(如香港交易所規則所定義)以履行該等指令時,於所有情況下處理指令方式均不得構成利用商品市場報價差異而進行的非法交易,亦不得構成或涉及相關物品的投注、打賭、博彩或賭博行為;同時
16.1.8.3 要求並確保向客戶發出指令之人士遵守第16.1.8.1、16.1.8.2及16.1.8.3條的規定。
16.2 客戶進一步向新鴻基作出保證及聲明、▇▇,任何一個保證都是真實、準確而沒有誤導性的。
16.3 客戶確認新鴻基訂立本協議乃建基於及依賴保證。客戶將被視作每日作出保證,直至及包括終止本協議為止。
17. 代名人安排
17.1 在受制於以上第11.1及11.2條款及適用的監管規則下,新鴻基將有權(並於此獲授權)可隨時及不時將客戶的任何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期貨/期權合約)(「財產」僅為本第17條款的目的而言)存於或轉至任何一間或多間銀行、機構、保管人、結算公司、中介人及/或其他人士(不論任何該等銀行、機構、保管人、結算公司、中介人或其他人士乃於香港或其他地方)或於其等間互相轉移及/或可將財產以新鴻基、任何集團成員或任何新鴻基指定或同意的代名人(不論該代名人是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人士)之名義登記、再登記及/或取消任何該等登記。
17.2 若任何財產以代表客戶的代名人(「代名人」)之名義登記,不論該代名人是否集團成員,客戶同意下列各項︰
17.2.1 代名人毋須為未能向客戶送交有關該財產之任何通知、資料或其他通訊而負上責任(不論是疏忽或其他責任);
17.2.2 代名人可完全自由行使或不行使持有該財產所引致或關連之任何權利,或清償或不清償持有任何該財產所引致或關連之任何債務,而毋須事先咨詢或通知客戶亦毋須因此承擔任何責任,同時客戶須彌償代名人直接或間接因其真誠地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所招致的所有損失、費用、索償、責任及開支;
17.2.3 客戶支付代名人不時規定之費用、開支及收費,作為代名人服務之代價,此等費用、開支及收費將按新鴻基認為恰當,從客戶設立於新鴻基及/或任何集團成員的任何帳戶內之存款中扣除;而在客戶付款之前,代名人就有關金額對其持有之財產擁有留置權並該留置權乃附加於亦不影響代名人之其他權利;及
17.2.4 代名人可按任何一位獲授權人或獲授權第三者之指令行事。
18.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8.1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之管轄,並按其進行詮釋。客戶現不可撤回地服從香港法院行使非獨有之司法管轄權。本協議、本協議下所有權利、責任及債務及本文項下所預期之所有合約及所有交易對於新鴻基、新鴻基的繼承人及受讓人(不論是透過合併、兼併或其他方式成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以及對客戶及客戶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繼任人、個人代表或獲批准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並使其等受益。
18.2 倘若新鴻基與客戶之間有任何無法解決之爭議,應由訂立產生該爭議之交易所在的有組織市塲、貿易會或交易所之仲裁委員會(如有的話)根據其仲裁規則條文以仲裁解決,或者(在不影響前文的情況下)在其他仲裁機構以仲裁解決,惟新鴻基可以根據其獨有酌情權,在仲裁聆訊之前隨時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表明新鴻基否決使用有關仲裁機構或者仲裁該爭議。倘若新鴻基或客戶任何一方向法庭提出索償,另一方的唯一責任僅限於依照本條款所述之仲裁裁決支付有關款項,除非新鴻基事前經已表示否決有關仲裁。任何仲裁裁決均屬終局,並可將按其所作出的判決登錄在任何擁有司法管轄權的法庭。
19. 新鴻基之角色、重大權益及利益衝突
19.1 新鴻基之角色
新鴻基按本協議所進行之任何交易,新鴻基可以以主事人或代理人之身份行事。客戶完全知悉到並藉此同意,新鴻基可以在合乎適用法例及監管規則的情況下,以主事人身份按本協議與客戶訂立任何交易。
19.2 重大權益及利益衝突
某些情況或會出現以至新鴻基、另一集團成員或其等各自的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每一位稱為「有關一方」)在與或為客戶進行的交易中有重大權益或客戶之權益與其他客戶或對手方或有關一方自己之權益之間出現利益衝突。但如果新鴻基在其有重大權益或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行事,新鴻基將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客戶受到公正待遇。在該等情況下新鴻基可酌情推卻代表客戶行事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或通知並不招致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之任何責任(不論屬任何性質)。可能出現重大權益或利益衝突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第19.2.1至19.2.6條款中描述的事宜。
19.2.1 新鴻基可就一項與或代表客戶或為帳戶的交易提出建議、達成或安排該交易,而該交易中有關一方可能有直接或間接重大權益。尤其,有關一方可能︰
19.2.1.1 以主事人之身份為自己帳戶與客戶作交易;
19.2.1.2 以客戶及任何其他人士兩者之代理人之身份與客戶作交易;
19.2.1.3 將客戶之任何指令與任何其他人士之指令配對,在某些情況下從該其他人士收取收費或佣金;
19.2.1.4 按本協議進行的一項交易中以其它形式獲利;及
19.2.1.5 建議客戶買入或賣出一項投資而有關一方擁有該投資的長倉或短倉。
19.2.2 再者,有關一方亦可能︰
19.2.2.1 於投資銀行、財務顧問、包銷、資產管理及其它方面擁有權益或為客戶們於該等方面作顧問;
19.2.2.2 就所有類別的投資包括帳戶或客戶可能投資或進行交易的類別以自營身份、市場作價者(或「主要買賣商」)或流通量提供者、或為其他客戶發行、包銷或行事;
19.2.2.3 為任何其客戶、公司或為進行本身賣買的帳戶給予意見或作出涉及他們的行動而有別於給予客戶的意見,或涉及不同的時間計算或所採取的行動;
19.2.2.4 於為帳戶所持、買入或買出的一項投資提供開價盤及持倉;及
19.2.2.5 於帳戶或客戶可能投資於或進行交易的任何公司擁有權益或作董事。
19.2.3 新鴻基可使用客戶就一項指示或交易所提供的任何資料以促成其執行並且於管理其作價買賣持倉或以其他方式在作價買賣活動期間限制新鴻基蒙受的風險時作為其考慮資料。尤其,當該資料關乎一項建議交易而客戶要求新鴻基報價並且新鴻基將會投入其資本,新鴻基亦可使用該資料進行交易而該等交易目的在以當時市場具競爭性條款執行建議交易(或促成該執行)。該等交易之價格可能與新鴻基執行客戶之交易或指示的價格不同而導致新鴻基得益或虧損。這些及新鴻基之其它交易活動的效果可能是提高客戶正在買入的投資的市價或降低客戶正在賣出的投資的市價。
19.2.4 在不抵觸適用法例的情況下,新鴻基沒有任何責任︰
19.2.4.1 披露任何有關一方於個別與或為客戶進行的交易中有重大權益或已經出現或可能出現利益或責任衝突,雖然新鴻基會一般地管理該等衝突以合理的信心確保客戶之權益受損的風險得以防止;或
19.2.4.2 向客戶交代就交易或有關一方有重大權益、出現利益或責任衝突的情況下得到或收取的任何利潤、佣金或報酬。
19.2.5 客戶同意及確認新鴻基可能從第三者(包括其他集團成員)收取、付予第三者(包括其他集團成員)或與第三者(包括其他集團成員)分享收費、佣金或其它利益。任何該收費、佣金或其它利益之款額或基準將在適用法例要求的範圍內向客戶披露,並且可能只會以撮要形式披露。
19.2.6 新鴻基可向客戶建議(並且為客戶介紹)任何人士(可包括有關一方)之服務。該等人士可能不受制於保障投資者的適用法例或監管規則或由其等所監管,包括就該等人士為客戶們持有或收取之客戶款項相關之規例及規則,因此該款項可能不如在可引用該等規例及規則下受到同樣有效的保障。
19.3 無受信關係
客戶及新鴻基確認︰
19.3.1 新鴻基與客戶之間的關係;
19.3.2 本協議下所提供的服務;或
19.3.3 任何其它事宜,無一能令新鴻基招致惠及客戶的任何受信或衡平法責任。尤其,沒有招致責任可強使新鴻基(或任何其他有關一方)承擔比本協議列出的責任較廣泛的責任及沒有招致責任可阻止或阻撓新鴻基(或任何其他有關一方)執行本協議預期進行的任何活動。
20. 其他
20.1 可執行範圍
倘若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因任何適用法例之條文而成為無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剩餘之條款應繼續全面有效,且如有需要,剩餘條款應作出所需之修改,以便可以在可能之範圍內充份實現本協議之精神。
20.2 新鴻基之舉報權利
在不影響新鴻基在法例下之任何權利或責任之情況下,客戶確認新鴻基有不受約束的酌情權向任何監管機構、機關或有關金融產品發行者
舉報任何有可疑的交易行為、帳戶不合規則事件或其他有關事宜及披露相關信息(在不違背15.4條時)。客戶不得質疑作出舉報的任何決定,或嘗試要新鴻基負責客戶因此而遭到的法律行動或客戶因此所蒙受之損失。客戶承諾︰在新鴻基合法地要求下並於該要求發出一個營業日內向新鴻基提供該要求所需之資料。再者,新鴻基可按其獨有的酌情權暫停運作帳戶或拒絕執行任何指令,就不論怎樣相關新鴻基暫停運作帳戶或其延遲或拒絕執行關於帳戶之指令而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招致之任何申索、損失、法律程序或費用,新鴻基概不負責。
20.3 客戶之責任
20.3.1 客戶承諾按新鴻基之要求執行及簽署與實施、簽訂及履行本協議有關之任何行動、契約、文件或事項。客戶不可撤回地委任新鴻基為其受託代表人,執行及簽訂任何在本協議下客戶承諾執行或簽訂但其在新鴻基要求下未能完成之任何行動、契約、文件及事項。
20.3.2 若客戶懷疑帳戶可能已出現欺詐或不妥情況,客戶須致電新鴻基的懷疑詐騙熱線︰(▇▇▇)▇▇▇▇ ▇▇▇▇或嗣後新鴻基以書面不時通知客戶之其他電話號碼,以便立即通知新鴻基。
20.4 聯名帳戶
20.4.1 倘若帳戶乃聯名帳戶,除非開戶申請表內另有說明,新鴻基可以接受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之指令,且每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同意與其他聯名帳戶持有人共同及各別地負責與本協議有關之所有責任。新鴻基沒有責任查究任何指令的目的或其適當性或留意就帳戶由客戶或任何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所交付之任何款項之運用。新鴻基可完全自由免除或解除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本協議下的責任,亦可以接受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提出的建議或者與其作出其他安排,而同時並不免除或解除其他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之責任,亦不損害或影響新鴻基對其他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所行使的權利或從此(等)人士獲得補償,任何一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去世之後,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之責任以及本協議仍然有效,不得免除或解除。
20.4.2 根據本協議向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發出之任何確認函、報告、通知或通訊將視為已適當地向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發出,除非︰(i)於開戶申請表中已載有客戶之通訊地址,那麼任何確認函、報告、通知或通訊將送往該通訊地址或嗣後按本協議通知新鴻基之其他通訊地址;或(ii)客戶已要求並新鴻基已同意,所有確認函將送往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之電郵地址而該等電郵地址乃是於新鴻基記錄上最後通知其之電郵地址,那麼所有確認函將如此發出。新鴻基按照上述所發出之任何確認函、報告、通知或通訊將被視為已被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收到並對其等具約束力。
20.4.3 每位聯名帳戶持有人確認及同意,若其等任何一人逝世,則︰
20.4.3.1 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新鴻基;
20.4.3.2 新鴻基可將存於帳戶或為帳戶持有之任何款項、投資、財產、工具及/或文件支付或交付予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或按其(等)要求而支付或交付但並不損害新鴻基可能擁有的權利-關於以上款項、投資、財產、工具及/或文件並因任何抵銷權、反申索、留置權、押記、質押或任何其他情況而產生的﹔亦不損害就第三者之申索及/或為保護新鴻基及/或其他一個或多個集團成員的利益而新鴻基認為適宜採取之任何步驟,及在發還任何款項、投資、財產、工具或文件予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或按其(等)要求而發還之前,新鴻基有權要求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給予及/或簽署由新鴻基規定之一份或多份文件;及
20.4.3.3 直接或間接因或關於新鴻基按第20.4.3.2條而作出或選擇之任何行動或不行動或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違反本第20.4.3條而引致任何人士或實體(包括但不限於尚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一位或多位))蒙受或承擔之任何索求、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費用、支出或其他情況,新鴻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負上任何責任。同時,每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同意彌償新鴻基,直接或間接因或關於新鴻基按第20.4.3.2條而作出或選擇之任何行動或不行動或任何一位聯名帳戶持有人違反本第20.4.3條而引致新鴻基蒙受或承擔之所有索求、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費用、支出及其他情況。
20.5 客戶授權
凡客戶在另一集團成員設有帳戶,並指示新鴻基從該帳戶提取現金、商品及/或其他財產,客戶現授權新鴻基可代其要求該集團成員發放上述現金、商品及/或其他財產予新鴻基。
20.6 電話記錄
新鴻基與客戶在業務過程中的所有電話對話均會記錄在新鴻基運作的中央錄音系統中,且任何該等記錄之內容將作為有關對話及其內容之最終及結論性證據。
20.7 客戶▇▇、聲明
客戶確認,新鴻基曾提出向客戶解釋本協議之條款,而且客戶已得到該解釋或客戶不需要該解釋即完全理解本協議之條款。客戶確認,新鴻基已經建議客戶及客戶已經有機會徵詢其獨立法律及其他專業顧問之意見。客戶表明其經已閱讀並明白期權資料說明、有關買賣股票指數期貨的免責聲明、有關買賣股票指數期權的免責聲明以及香港交易所免責聲明,上述文件經已用客戶所明白之語言向其全面解釋。
20.8 豁免
除在本協議中另有明確規定之外,任何本協議一方沒有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構成對該權利、權力或特權之豁免;任何單獨或部份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排除對該權利、權力或特權之其他或進一步行使,亦不排除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新鴻基對於其權利之豁免,除非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否則一律無效。新鴻基之權利及補償權是累計的,包括法例賦予其之任何權利及補償權。
20.9 轉讓
20.9.1 未經新鴻基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委託、分包、移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或責任予任何人士。在遵守法例之大前提下,新鴻基可以在其認為適合之情況下,轉讓、委託、分包、移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或責任。
20.9.2 當新鴻基組合、合併、重組或轉移其業務予另一機構(包括在集團內的機構),新鴻基可以轉讓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及義務予該機構。新鴻基應發出通知予客戶,該通知內會列明該轉讓生效日期。該日期應為發出通知後至少10日。該轉讓之效力如同於客戶及該機構之間建立一份約務更替協議。因此,若有此等情形,客戶現同意新鴻基可日後作出任何本協議之轉讓。
20.10 不可抗力
一旦戰爭、恐怖主義活動、革命事件、暴動、統治者之管制、軍事騷動、暴亂、內亂或其他涉及任何國家的類同行動、罷工或停工或拒絕工作或勞工管制、財產被扣押或充公或其他有類同影響的政府行動、政府管制貨幣兌換或政府管制資金流動或轉移、任何天災、流行性傳染病、全國流行性傳染病、惡意破壞行為、任何交易所之營運遭受擾亂、電腦系統及/或通訊設施故障、或任何其他類同事件發生,而非新鴻基所能控制之範圍內,導致新鴻基在履行本協議下其責任時受制肘或阻礙(「不可抗力事件」),那時,新鴻基可作為履行其責任之其他選擇,絕對酌情權決定︰(a)延遲其履行責任直至該不可抗力事件失卻影響力;或(b)倘若須有任何交付或支付,提供或要求現金結算而該結算乃根據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前之第二個營業日當日之有關該結算之商品或金融工具的現行市價(該現行市價由新鴻基終論地決定)。新鴻基不會負責客戶任何因或關於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而招致之損失。客戶同意獨自承擔不可抗力事件之風險。
20.11 新鴻基進行交易
20.11.1 客戶確認,在合乎適用法例及監管規則的前提下,新鴻基、其董事及/或員工可以利用其自身帳戶或者任何集團成員之帳戶進行交易。
20.11.2 客戶同意,在合乎適用法例及監管規則的前提下,當新鴻基在交易所代表客戶執行買、賣指令時,新鴻基、其董事、高級職員、員工、代理及/或任何出市經紀可以就其直接或間接擁有利益之帳戶進行買賣,而新鴻基毋須作出事前通知。
20.12 未平倉合約
20.12.1 (i)客戶確認,如果新鴻基作為香港交易所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遭暫停或撤銷,則香港交易所之結算公司可以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便將新鴻基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以及客戶在新鴻基處所開立的帳戶內的任何款項及證券,調轉到香港交易所的另一位交易所參與者。(ii)客戶再確認,如果任何其他相關交易所的相關交易所參與者(其可能是新鴻基本身或新鴻基指定或同意的任何其他人士)的權利遭暫停或撤銷,則該交易所之結算公司可以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便將由或透過新鴻基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以及客戶在新鴻基處所開立的帳戶或透過新鴻基代客戶持有的帳戶內的任何款項及證券,調轉到該交易所的另一位交易所參與者。
20.12.2 (i)客戶確認,新鴻基受香港交易所規則所約束,該規則容許香港交易所或香港交易所行政總裁採取行動,限制代客戶持倉數量或要求代客戶將合約平倉,當香港交易所或香港交易所行政總裁認為客戶正在累積倉盤而令或可能導致任何一個或多個由香港交易所成立及運作的個別市場遭受損害或令或可能導致該個或該等市場的公平有序的運作受到不良影響。(ii)客戶再確認,其他相關交易所的規則各自約束新鴻基及/或新鴻基指定或同意的相關交易所參與者(一個或多個)。任何該等交易所的規則可能容許其或其授權人士採取行動,限制代客戶持倉數量或要求代客戶將合約平倉,當該交易所或其授權人士認為客戶正在累積倉盤而令或可能導致任何一個或多個由該交易所成立及運作的個別市場遭受損害或令或可能導致該個或該等市場的公平有序的運作受到不良影響。
20.12.3 (i)當月到期之未平倉期貨持倉的平倉指令,如屬長倉者,須於第一通知日前通知新鴻基平倉,如屬空倉者,則須於最後交易日前通知新鴻基平倉。(ii)或者,在受制於以下第20.12.3(iii)條下,就當月到期之未平倉期貨持倉,以足以用作交收商品並可自由提取使用之資金或交付所需之交付文件向新鴻基交付,如屬長倉者,須於第一通知日前五(5)個營業日向新鴻基交付;如屬空倉者,則須於最後交易日前五(5)個營業日向新鴻基交付。(iii)儘管第20.12.3(ii)及20.12.3(iv)條款或本協議或其他文件或另有規定,新鴻基有權隨時及不時在無須給予任何理由並無須向客戶或任何第三方承責下按其絕對酌情權,拒絕交付或收取交付有關本文項下所預期的交易或合約之相關資產或拒絕交付或收取關於該等相關資產之任何所有權證書或文件或拒絕促使轉讓或收取該等相關資產或該等相關資產之任何所有權證書或文件。(iv)在受制於以上第20.12.3(iii)條下,如果新鴻基並未在本第20.12.3條款下所要求之相關時間內接獲上述之平倉指令、資金或交付文件,新鴻基可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按新鴻基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方式
(一個或多個)代表客戶將客戶之持倉(一個或多個)平倉或作出交付或收取交付。
20.13 通知
20.13.1 向客戶作出或提供之任何確認函、報告、通知或通訊,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可以普通郵遞途徑寄至其於開戶申請表上列明之地址,或以傳真或電子途徑(包括透過電子服務,如附件六中之定義),傳送至開戶申請表上列明之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嗣後客戶按本第20.13條款以書面形式通知之其他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按照上述方式發出之任何通知,若以郵遞方式發出即在郵寄後的48小時後被視為已經送達,或若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發出即在傳送時被視作已經送達。
20.13.2 新鴻基亦可根據開戶申請表上之電話號碼或客戶以書面通知新鴻基之其他號碼,以電話向客戶發出通知。以電話向客戶發出之所有通知即時被視為已送達。
20.13.3 於所有情況下,若向新鴻基作出或交付任何通知或通訊(不論屬任何性質),其於新鴻基確實收妥當日才被視作已向新鴻基作出或交付。
20.14 修訂與終止
20.14.1 新鴻基可行使其絕對之酌情決定權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暫停或終止帳戶,並可隨時停止代表客戶行事。帳戶被暫停或終止時,客戶拖欠新鴻基之所有款項將立即到期及須繳付,及客戶須立即向新鴻基支付該等款項。
20.14.2 客戶同意本協議之條款,可由新鴻基酌情不時更改,並以書面通知客戶;在此情況下,更改後之條款及條件應從該通知書內所指定之生效日期起適用,不論該指定生效日期是該通知書日期之前或之後但須受制於適用法律。該等更改將被包含為並成為本協議之一部份。
20.14.3 客戶同意新鴻基可不時更改本協議而毋須事先通知客戶,以便遵守適用於新鴻基、本協議及/或本協議所預期的交易的法例及監管規則。該等更改將被視為包含本協議內並成為其一部份。
20.14.4 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時候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惟該終止不應影響︰
20.14.4.1 該終止前任何一方已產生之權利或債務;
20.14.4.2 客戶在本協議下作出之保證、聲明、▇▇、承諾及彌償,其等在終止後仍然有效;及
20.14.4.3 客戶按本協議對新鴻基之任何責任。
20.14.5 本協議之終止,將不會影響在終止日前新鴻基或其任何代理人或任何第三方在本協議容許下並已展開之行動,或客戶在本協議下給予之任何彌償或保證。
20.15 投資者保障
20.15.1 每份香港交易所合約均需繳交賠償基金徵費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收取的徵費,上述兩項費用均須由客戶承擔。
20.15.2 如客戶因新鴻基違責而蒙受金錢損失,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僅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內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上限)規則》內所訂明的金額上限,因此不能保證客戶在因該等違責而蒙受的任何金錢損失,可以從投資者賠償基金中獲得全數、部份或任何賠償。
20.16 時間
客戶履行其於本協議下及本協議下所預期之所有合約及交易之所有責任時,時間概為要素。
20.17 其他
新鴻基將指定一位僱員主要負責客戶事務。該僱員的全名及適用法律要求之該僱員的牌照詳情將通知客戶。新鴻基可按其絕對酌情權,隨時及不時指定新鴻基的其他一位僱員替代首先提及之僱員,並且該替代將由新鴻基終論地決定的日子當日起生效。按本第20.17條款所提供之任何資料將成為本協議之一部份。
20.18 協議完整性
▇協議構成各方有關其標的事宜的完整協議並取代所有先前有關該標的事宜的協議、諒解及洽商。
20.19 中介人承諾
▇客戶是《打擊洗錢及恐佈份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附表2第2部第4分部下第18(3)條(第18(3)(b)條除外)所指明的中介人(「指明中介人」)並代表其一位或多位客戶(不論以全權或非全權委託為基準)或為與其一位或多位客戶的一項或多項交易而運作及管理帳戶,客戶(為免混淆,於本20.19條款(僅於中文版本)稱為「中介人」)承諾以下條款︰
20.19.1 中介人確認其為指明中介人;
20.19.2 就中介人的每一位客戶(帳戶乃代表該(等)客戶或為與其(等)的一項或多項交易而運作及管理的),中介人同意擔任新鴻基的中介人代新鴻基執行《打擊洗錢及恐佈份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反洗黑錢條例」)以及證監會不時發佈的適用監管要求所述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並且,除非新鴻基另以書面同意,中介人將代新鴻基執行所有前述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20.19.3 中介人將應要求沒有延誤地向新鴻基提供中介人在代新鴻基執行上述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時取得的任何文件的複本或取得的任何數據或資料的紀錄;
20.19.4 就每一項為帳戶執行的交易,若新鴻基於該交易完成的日期起計的6年期間(不論任何有關業務關係(定義見反洗黑錢條例附表2第1部第1(1)條)是否在該段期間內終止)或不時由證監會所規定並新鴻基已通知中介人的較長期間內提出要求,則中介人須在接獲該要求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最快時間內,盡快向新鴻基提供中介人在代新鴻基執行上述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時取得的任何文件的複本或取得的任何數據或資料的紀錄;
20.19.5 就中介人的每一位客戶(帳戶乃代表該(等)客戶或為與其(等)的一項或多項交易而運作及管理的),若新鴻基於(i)與該客戶的業務關係繼續期間內或在自有關業務關係終止的日期起計的6年期間內或(ii)不時由證監會所規定並新鴻基已通知中介人的較長期間內提出要求,則中介人須在接獲該要求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最快時間內,盡快向新鴻基提供中介人在代新鴻基執行上述客戶盡職審查措施時取得的任何文件的複本或取得的任何數據或資料的紀錄;
20.19.6 就每一項為帳戶執行的交易或就中介人的每一位客戶(帳戶乃代表該(等)客戶或為與其(等)的一項或多項交易而運作及管理的),中介人應於仍與任何有關客戶的業務關係存續期間(不論任何其他有關客戶的業務關係已終止亦然)及在自有關業務關係或最後一個有關業務關係(若多於一名客戶)終止的日期起計的6年期間內備存本第20.19條款以上段落所提及的所有文件、紀錄、數據及資料。若證監會規定一段較長期間,即所有該等文件,紀錄、數據及資料須於該不時由新鴻基通知中介人的較長時間內被中介人備存。同時,中介人必須按反洗黑錢條例備存所有該等文件、紀錄、數據及資料;
20.19.7 若中介人將結業或不欲繼續作新鴻基的中介人為新鴻基執行上述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中介人須事先給予新鴻基60天書面通知,並且沒有延誤地向新鴻基提供本第20.19條款以上段落所提及的所有文件、紀錄、數據及資料;
20.19.8 若新鴻基終止其委任中介人作其中介人就任何中介人的一個或多個客戶代新鴻基執行上述客戶盡職審查措施,中介人須立即向新鴻基提供於本第20.19條款以上段落所提及並有關該(等)客戶的所有文件、紀錄、數據及資料;
20.19.9 若除了於反洗黑錢條例所規定或由證監會所發出的監管要求外,還有任何其他法律或監管的要求並關於中介人代新鴻基執行上述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及/或本第20.19條款以上段落所提及的任何文件、紀錄、數據及/或資料及/或其(等)的備存,中介人亦須遵守該法律或監管要求;
20.19.10若反洗黑錢條例中或證監會不時發出的監管要求中的任何條文(該等條文乃關於中介人代新鴻基執行上述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及/或本第20.19條款以上段落所提及的任何文件、紀錄、數據及/或資料及/或備存任何該等文件、紀錄、數據及/或資料)未有明文收納於本協議,則該等條文以提述方式收納於本協議內。反洗黑錢條例中或證監會不時發出的監管要求的條文(該等條文乃關於中介人代新鴻基執行上述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及/或本第20.19條款以上段落所提及的任何文件、紀錄、數據及/或資料及/或備存任何該等文件、紀錄、數據及/或資料)將凌駕本第20.19條款的條文。儘管本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有任何規定,中介人須遵守關於代新鴻基執行上述客戶盡職審查措施的所有法律及監管要求(及其等不時的修訂本)(包括但不限於相關的備存紀錄的要求),但前述並沒有以任何方式影響反洗黑錢條例附表2第2部第4分部下第18(2)條所述的任何新鴻基的責任;及
20.19.11於本第20.19條款,(i)凡未有詮釋之文字,應具有按反洗黑錢條例或證監會不時發出的適用監管要求中的定義,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及(ii)證監會不時發出的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打擊洗錢及恐佈份子資金籌集指引中的要求。
20.20 額外承諾
在不影響以上第20.19條的情況下,新鴻基藉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可採取或不採取任何其認為為遵守適用的法律及合規規則而應適當採取的行動(「合規行動」),包括預防洗錢、恐怖份子融資或者其他犯罪,或防止向可能受制裁的任何人士或實體(每一個人士或實體被稱為「受制裁方」)提供金融及其他服務。該等合規行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a) 以合規行動為理由或因合規行動所致,或若與任何相關交易有關的任何人士或實體為受制裁方,否決申請或拒絕處理或進行本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任何交易,或拒絕履行有關本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任何交易的付款;
(b) (如新鴻基意識到向客戶或應客戶要求作出的任何付款違反合規規則)立即從客戶處收回該等款項,不論任何其他與客戶簽訂的相反的協議亦然;
(c) 截取及調查任何支付信息和其他發予客戶或由客戶發送或通過新鴻基的系統代表客戶發送的信息或通訊;
(d) 進一步調查可能為受制裁方的名稱是否實際上為該受制裁方。
新鴻基將不會承擔客戶或任何一方因以下原因而承擔的任何損失(無論是直接的、間接的或後果性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或利息損失)或任何損害︰
(i) 在處理任何付款信息或其他信息或通訊或任何來自客戶的要求時,或在履行其職責或與任何交易有關的其他義務時,由於任何合規行動全部或部份引致新鴻基的延遲或未能履行;
(ii) 新鴻基行使本節項下其權利或根據本節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在本節中︰
「適用法律」是指新鴻基經營所在的任何地方或司法管轄區域的法律規定或該等適用於新鴻基的法律規定;
「合規規則」是指適用於新鴻基的有關監管機構或行業組織的所有法規、制裁制度、國際指引或程序或規則。
21.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除任何集團成員和其各自的任何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代理(“合資格第三者”)以外,非本協議訂約方的任何人士不得享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律第623章)下的任何權利,以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儘管本協議或《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有任何相反的規定:
(a) 本協議的訂約方可在未經任何合資格第三者同意的情況下,終止、撤銷或同意本協議下的任何修改、豁免或和解;及
(b) 在未首先獲得為本協議訂約方的集團旗下相關持牌公司或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非本協議訂約方的任何合資格第三者不可強制執行本條款下的任何權利。
附件一
客戶身份確認
1. 釋義
1.1 本協議所定義之詞語與本附件一所述之意義相同,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附件一所指的條款是指本附件一所包含的條款,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1.2 如果本協議條款與本附件一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則以本附件一條款為準。
2. 在新鴻基提出要求之後立即並須在兩(2)日內(或者在新鴻基所規定的其他限期內),就有關帳戶最終受益持有人及/或就任何交易、或就處理帳戶內任何期貨/期權合約或投資作出指示的最終負責人士,客戶須向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詳細的身份、地址、職業、聯絡詳情及/或倘屬公司實體,其業務性質及經營活動範圍、資金來源、業務架構、股權及其他資料)。
3. 如果客戶並非以自身帳戶進行交易,客戶須在向新鴻基發出指令之前通知新鴻基有關情況,並且在新鴻基提出要求之後立即並須在兩(2)日內(或者在新鴻基所規定的其他限期內),提供有關最終受益人的資料。客戶藉此確認並同意,新鴻基可在遵守適用監管規則的情況下,向監管機構提供該等資料。
4. 倘若新鴻基未能符合香港交易所規則606(a)或613(a)所規定的披露要求,香港交易所行政總裁及/或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指定的職員可以要求代表客戶平倉或就客戶倉盤徵收保證金附加費。
5. 如果客戶為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信托進行帳戶操作或交易,客戶應當︰
5.1 在新鴻基提出要求之後立即並須在兩(2)日內(或者在新鴻基所規定的其他限期內),向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提供該計劃、帳戶或信託之名稱、地址及聯絡詳情,以及(如適用)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向客戶發出操作帳戶及/或交易之指令而該指令乃最終源自一人士,該人士之身份、地址、職業或業務架構以及聯絡詳情;以及
5.2 在客戶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進行帳戶操作或投資的酌情權或權力被推翻、撤銷或終止時,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新鴻基。在如此的情況下,客戶須在新鴻基提出要求的情況下並於新鴻基所指定的限期內,即時向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提供有關推翻指示或發出撤銷或終止通知的人士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6. 如果客戶並不知悉以上第2、第3及第5條所述資料,客戶必須確認︰
6.1 客戶經已制定相關安排,可以在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提出要求時立即取得並向其/其等提供所有該等資料或在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提出要求兩(2)日內促致取得該等資料;
6.2 客戶須根據新鴻基的要求即時從任何相關第三者取得所有該等資料,並於兩(2)日內或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所規定的其他限期內向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提供所述資料;以及
6.3 在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收到該等資料之前,或者新鴻基及/或監管機構未能在兩(2)日內或在其/其等規定的其他限期內收到該等資料,新鴻基可以根據其絕對酌情權,隨時拒絕執行客戶任何指示(即使拒絕執行指示可能引致損失)及/或暫停或終止達成任何交易或帳戶操作。
7. 客戶確認,並無任何監管規則或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法律禁止客戶履行本附件一所規定之責任,或者雖然客戶受到有關監管規則及/或有關法律所約束,但客戶或客戶本身的客戶(視乎情況而定)經已放棄有關監管規則及/或有關法律所賦予的利益,或者已書面同意客戶履行本附件一所規定之責任。客戶確認該放棄,在所有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之下是有效的並具有約束力。
8. 本協議終止後,客戶根據本附件一提供資料的責任將繼續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附件二 個人資料
1. 釋義
1.1 本協議所定義之詞語與本附件二所述之意義相同,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附件二所指的條款是指本附件二所包含的條款,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1.2 如果本協議條款與本附件二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則以本附件二條款為準。
2. 關於帳戶之開立或延續,或者新鴻基所提供之服務以及一般性於香港客戶與新鴻基之關係,客戶有必要不時向新鴻基提供資料(包括不時修訂的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所定義之個人資料)。這可能包括但將不限於所獲取的與客戶身份(姓名、出生日期、護照/身份證號碼、地址、婚姻狀況、教育水平和就業信息)相關的信息,以及為確定客戶的財務狀況、風險偏好、收入(包括收入來源)和淨資產而收集的信息。如果無法提供或容許新鴻基使用或者披露該等資料,可能導致新鴻基無法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向或為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上述任何設施或服務。
3. 新鴻基可能基於下列目的收集、使用及/或披露資料(不論在客戶終止與新鴻基的關係之前或之後亦然)︰
3.1 處理客戶、客戶作為其/其等擔保人或向其/其等提供第三方抵押的其他一位或多位人士所提出的服務申請或向客戶或該/該等提供服務的日常運作;
3.2 客戶關係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忠誠客戶計劃、優惠及獎勵計劃);
3.3 執行、尋求或取得信用審查、核對程序、資料確認、盡職審查以及風險管理;
3.4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用審查及追討債務;
3.5 確保客戶或任何擔保人維持可靠信用;
3.6 維持客戶或任何擔保人的信用記錄作為現在或將來參考之用;
3.7 改善、加強、設計或發行供客戶使用的現有的或新的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包括在適當的情況下向客戶提供財務意見);
3.8 倘客戶在帳戶申請時或在其他情況已同意(包括不反對之暗示)集團成員及/或集團以外的實體使用客戶個人資料以作直接促銷的用途,藉向客戶推廣下列貨品、產品、服務和設施︰
3.8.1 金融服務;
3.8.2 相關投資產品;
3.8.3 金融與投資建議;
3.8.4 客戶關係管理服務;
3.8.5 客戶信用的保護和維護服務;或
3.8.6 除非客戶對新鴻基另有指示,任何新鴻基或本集團成員公司可根據本附件二第3.7段發展其他相關的產品或服務,及尋求或取得該等產品或服務;
3.9 決定客戶或任何擔保人與新鴻基之間的債務數額;
3.10 向客戶或任何擔保人追收欠款;
3.11 滿足法例所提出的資料披露請求或要求;
3.12 使新鴻基在合併、併合、重組或其他情況下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對擬作轉讓的交易進行評核;
3.13 任何其他在新鴻基或本集團成員公司網站上不時披露的用途;
3.14 在任何法院或主管當局展開或進行答辯或以其他形式參與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
3.15 遵守證監會頒佈(並不時修訂)的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及/或香港及/或世界任何地方有關收購之任何其他適用法例及/或監管規則的任何要求;
3.16 尋求或取得的行政、電訊、電腦、付款、債務追討或證券結算、託管、提供市埸資料、審計、銀行、融資、保險、業務諮詢、外判服務或其他予新鴻基的與其業務經營相關的服務;以及
3.17 任何與上述直接或間接有關或附帶的用途。
4. 新鴻基所持有關於客戶、任何擔保人及/或帳戶的資料必須保密,惟新鴻基可以根據其獨有酌情權向下列人士提供該等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當客戶同意(包括不反對之暗示)時)或附件二所允許的任何其他用途︰
4.1 任何向新鴻基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追討債務、證券結算、託管、提供市埸資料、審計、銀行、融資、保險、風險管理、業務諮詢、外判服務、客戶關係管理、營銷或其他新鴻基業務運作相關服務的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4.2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新鴻基分支機構、辦事處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集團成員;
4.3 作為擔保人或擬作為擔保人的任何人士;
4.4 對新鴻基(或任何集團成員)負有保密責任或者經已承諾對該等資料保密的任何人士;
4.5 與客戶進行交易或擬作交易的任何金融機構;
4.6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如果客戶欠帳,可將資料提供予債務追討機構;
4.7 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副本(其中可能載有收款人資料)的付款銀行;
4.8 新鴻基任何實際或提議的承讓人或受讓人;
4.9 與新鴻基經已建立或擬建立任何業務關係的任何人士或實體或資料接受人;以及
4.10 符合法例或任何監管規則(包括通過或根據法院、仲裁庭、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有限公司、政府、監管或其他實體或機構的任何規則、判決、決定或裁決)的任何人士,不論是根據法律或監管規則適用於任何集團成員的規例或其他規定之要求或其他情況;或者發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29條所指通知的任何公司。
5. 客戶同意,有關資料可以根據本附件二的條款轉移到海外。
6. 客戶確認並接受,根據本附件二作出資料披露的風險可能包括接收人根據其所在國家之法律向其他人士披露資料。而由於適用法律及規例的不同,與香港的情況相較,有關法律的適用範圍可能較廣,其執行亦可能較寬鬆。
7. 客戶同意容許新鴻基可為本附件二所列之目的及向於本附件二所列之人士披露客戶資料及可按本附件二使用該等資料。
8. 當客戶向新鴻基提供任何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時,客戶向新鴻基▇▇、聲明並保證,客戶經已採取一切必要行動獲授權可向新鴻基披露及容許新鴻基可按本協議使用該等資料。
9. 客戶可要求確定新鴻基是否持有客戶的個人資料及關於個人資料新鴻基之政策及實務。再者,客戶可以查詢及更改客戶個人資料。客戶亦有權了解新鴻基持有的個人資料之種類及新鴻基常規性地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披露的資料項目,並有權獲得進一步的資料,以便向相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作出查詢及更改資料的要求。任何有關要求應提前十四(14)日以書面通知新鴻基期貨有限公司個人資料私隱主任,地址為香港銅鑼▇▇▇▇▇▇▇▇▇▇▇▇▇▇或新鴻基日後所公佈之其他地址。新鴻基可能會收取合理費用,以處理任何查閱資料之要求。
10. 當新鴻基提供融資安排予客戶或客戶作為其擔保人的另一名人士時,倘若客戶或借款人拖欠還款超過六十(60)日或者法例或相關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其他期限,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保留新鴻基向其提供之資料直至欠款最終清償之日起計五(5)年屆滿為止或該信貸資料機構接獲客戶解除破產通知之日起計五(5)年屆滿為止,以較早的日期為準。倘相關帳戶因全數還款而結束,及若在帳戶結束前五(5)年內沒有重大欠帳;則客戶有權指示新鴻基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出請求將關於已結束帳戶之任何帳戶資科從其資料庫內刪除,但該指示須於帳戶結束後五(5)年內作出。
11. 在無限制本附件二之其他條款下,當客戶申請向其或向客戶作為其擔保人的另一名人士授予信貸安排(包括任何貸款、透支服務或任何類型的信貸),客戶向新鴻基所提供的資料可能會被移交至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討機構(後者適用於拖欠債務的情況),但必須合乎根據不時修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頒佈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條文。
12. 就本附件二而言,若適用,帳戶資料可包括帳戶一般資料(即相關帳戶的一般細節,例如開戶日期、還款條款、客戶是借款人或擔保人、批核的貸款金額、還款條款)以及帳戶還款資料(例如已償還金額、貸款未清還餘額,欠款資料包括拖欠金額及拖欠日數)。
13. 在無損新鴻基依賴不時修訂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原有的條文或豁免,通過同意(包括不反對的暗示)集團成員在帳戶申請時使用客戶個人資料以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同意,新鴻基可以透過新鴻基可以透過電話、郵寄、電郵或其他電子方式,不時向客戶發送新鴻基認為客戶可能有興趣並且與服務或產品相關的直接促銷材料及訊息。客戶同意,在法律或監管規則許可的前提下,在此作出的同意即被視為滿足任何適用的私隱規則或規例的特定選擇接收之要求。雖然如此,客戶可以隨時透過書面方式,向新鴻基要求不再接收該等直接促銷材料或訊息。除非客戶經已提出書寫要求,否則客戶將被視為願意接收任何該等資訊,地址為香港銅鑼灣希慎道33號利園一期28樓新鴻基期貨有限公司個人私隱主任或新鴻基日後不時公佈之其他地址。
14. 新鴻基可隨時就更新本附件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
附件三 電子服務
1. 釋義
1.1 在本附件三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1 「接達密碼」統指任何鎖碼檔案(若適用)、密碼及登入識別碼;
1.1.2 「電子服務」是指由新鴻基及/或代表新鴻基所提供的互聯網或其他設施,以便客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根據本協議條款發出電子指示以及接收資訊及相關服務;
1.1.3 「指示」指關於任何商品的任何要約或承諾或當適用,關於帳戶的任何指令或;
1.1.4 「互聯網交易政策」是指與電子服務運作有關並不時修訂的政策;
1.1.5 「鎖碼檔案」是指包含檔案密碼的電腦檔案、磁碟或其他裝置,可能需要與登入識別碼及密碼一同使用以取用電子服務;
1.1.6 「登入識別碼」是指與其他接達密碼一同使用以取用電子服務的個人身份識別碼;以及
1.1.7 「密碼」是指客戶的個人密碼,與其他接達密碼一同使用以取用電子服務。
1.2 本協議所定義之詞語與本附件三所述之意義相同,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附件三所指的條款是指本附件三所包含的條款,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1.3 如果本協議條款與本附件三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則以本附件三條款為準。
2. 新鴻基可行使其酌情權,按本協議條款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若新鴻基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則本附件三條款得以適用。客戶同意使用電子服務必須遵照本協議之條款。
3. 客戶明白,電子服務為半自動設施,讓客戶發出電子指示,並接收信息服務。客戶確認,儘管本文或任何其他文件(不論以書寫或其他形式)另有規定,新鴻基有絕對酌情權決定客戶可取得之電子服務的功能,及新鴻基可隨時及不時更改該等功能並無須給予客戶通知或獲得客戶之同意亦無須給予任何理由。客戶再確認經已收到接達密碼,並同意作為接達密碼的唯一使用者,並且不會向任何其他人士透露接達密碼;同時客戶同意獨自負責接達密碼的保密使用及保護以及所有透過電子服務利用接達密碼輸入的指示。客戶同意,新鴻基、新鴻基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概無須就任何有關處理、錯誤處理或遺失任何指示或其保密性,而對客戶、或不論是否經由客戶提出▇▇的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
4. 新鴻基可隨時及不時禁止客戶進入及/或使用電子服務(或其任何部份)而無須給客戶事前通知或取得客戶任何同意,並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5. 客戶須即時通知新鴻基以下情況︰
5.1 客戶經已透過電子服務發出指示,但在該指示發出的一個工作日內尚未收到有關收到該指示的正確收條(不論透過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前述之「工作日」指新鴻基於香港開門營業的日子;
5.2 客戶並未發出指示,但收到有關一項交易通知(不論透過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
5.3 客戶察覺其接達密碼明顯未經授權而被使用;
5.4 客戶在通過電子服務進入帳戶時遭到任何問題;或
5.5 客戶遺失接達密碼,或者未能或無法給予對接達密碼足夠的保密。
6. 對於因或就客戶進入及/或使用電子服務及/或透過任何軟件及/或裝置(無論是由新鴻基或他人提供)進入及/或使用電子服務,而產生之任何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傳送錯誤、傳送失敗、延遲、未經授權進入及未經授權使用的風險,客戶須自行承擔。客戶須以自負風險及費用的方式,提供並維持進入及使用電子服務所需的連接裝備(包括個人電腦、移動交易裝置以及數據機)以及服務。客戶須獨自承担阻止任何可能損害任何該等連接裝備的東西(包括但不限於電腦病毒、惡意程式、有害成份)進入任何該等連接裝備,不論該東西是否源自由或代新鴻基所維持或提供的新鴻基網站(包括但不限於集團網站及包含電子服務之網站)(統稱「網站」),亦(若適用)不論是否源自新鴻基所提供的任何東西。再者,客戶確認︰電子服務或互聯網乃本質上不可信賴之傳訊媒介而該不可信賴性乃非新鴻基所能控制的。客戶再確認,該不可信賴性可能引致各種不同的後果,例如︰其可能導致任何指示或資料不能或延遲被傳送,或影響電子服務的任何功能,或任何被傳送之指示或資料之及時性、順序、準確性、足夠性、或完整性或令任何被傳送之指示或資料失去或失卻保密性或任何交易以不同於相關指示的條款達成。客戶明白,前述並非一份沒有遺漏並列舉所有因該不可信賴性而引致之後果的清單。客戶同意︰在沒有限制以上本協議第14.1條所述的一般性之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因該不可信賴性或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電子服務或網站的任何部份)之公眾性質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支出、費用、索求或責任(不論屬任何性質),新鴻基將一概不會負責。
7. 電子服務所提供的資料僅供客戶自身使用,客戶不得轉售予任何第三者、或以其他方式容許他人取覽或使用或者以任何方式處置該/該等資料。
8. 客戶確認,電子服務、網站、透過或於電子服務及/或網站之任何部份所提供之資料及電子服務及/或網站之任何部份所包含的軟件均屬於新鴻基及/或其代理人、合作伙伴或承辦商所擁有。客戶保證及承諾,不會(亦不會嘗試)︰
(i) 干擾、更改、拆解、逆改設計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或
(ii) 未獲授權進入或未獲授權使用;
電子服務之任何部份或網站之任何部份,或透過或於電子服務或網站任何部份所提供之任何資料,或電子服務或網站任何部份裏面包含的任何軟件。客戶確認,若客戶在任何時候違反是項保證及承諾,或新鴻基在任何時候合理懷疑客戶已違反是項保證及承諾,則新鴻基可向客戶採取法律行動。客戶承諾,如果察覺其他人士作出或意圖作出於本第8條款所述之任何行動,客戶須即時通知新鴻基。
9. 客戶確認,新鴻基在提供電子服務時可以使用其認為適合的認證科技。客戶確認,任何認證、核證或電腦安全科技均不可能做到完全可靠或安全,客戶同意承擔未經授權進入/使用、黑客入侵或身份被盜等相關風險。
10. 客戶明白,新鴻基有權制定並不時修訂的互聯網交易政策列明之電子服務操作政策及程序,該政策及程序可於網站(或於新鴻基不時指定之網站部份)取閱並就客戶使用電子服務而言,對客戶具約束力。互聯網交易政策可由新鴻基隨時並不時地更改,及每一更改版將於網站(或新鴻基不時指定之網站部份)可得到之相關通知書內所載的生效日期當日起適用。如果本協議的條款與互聯網交易政策之間存在任何矛盾,則以本協議條款為準。
11. 客戶確認,網址的任何部份所提供的報價服務(若有的話),乃由新鴻基不時指定的第三方提供者所提供。客戶確認及同意,直接或間接因或就該服務之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對該服務之依賴)而產生的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損害賠償、申索或責任(不論屬任何性質),新鴻基概無須對客戶或該其他人士承擔責任。價格報價(若有的話)僅供客戶使用,客戶不得基於任何理由將該等數據提供予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
12. 客戶明白,網址的任何部份可能提供由第三方刊發有關商品及/或其他投資數據(僅作為資訊用途)。因市場波動及數據傳送過程的延誤,該等數據可能並非相關商品或投資的實時市場報價。客戶明白,雖然新鴻基相信該等數據可靠,但沒有獨立基準可供新鴻基核實或否定該等數據的準確性或完整性。客戶明白,不應從該等數據而推斷新鴻基作出任何推薦或認可。
13. 客戶確認及同意,新鴻基並不保證任何由或經電子服務或於或透過網站(或其等任何部份)所提供或所載之資料其及時性、順序、準確性、足夠性或完整性,而任何該資料乃以「現況」、「現有」的基礎提供。新鴻基沒有就該等資料作出明示或默示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可商售性或就某一用途的適合性之保證)。再者,客戶確認,關於由或經電子服務可取得之價格(可作為客戶就商品而作出的要約價格),新鴻基沒有作出明示或默示保證、▇▇、聲明或承諾(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保證、▇▇、聲明或承諾該等價格乃實時市場報價或最佳可取得之市價)。
14. 客戶接受經由電子服務或互聯網或其他電子方法或設施獲得或取得之服務及通訊以及經由電子服務或互聯網或其他電子方法或設施進行交易所帶來的風險。
15. 客戶須按新鴻基不時之要求,立即向新鴻基支付那些由新鴻基不時以書面通知客戶關於透過電子服務的任何交易及/或關於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或其任何部份)之適用成本、收費、開支、費用、稅項、徵費、稅款、經紀費、佣金及其他適用酬金及款項。
16. 客戶同意,可以電子形式在或透過互聯網、電子服務及/或網站的任何部份,將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知書)、資料、通知或通訊給予客戶或向客戶出示或跟客戶交換。任何如上述給予客戶或向客戶出示或跟客戶交換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知書)、資料、通知或通訊在發出之時將被視為已被客戶接獲。但所有以電子形式在或透過互聯網、電子服務及/或網站的任何部份向新鴻基發出或交付的通知及通訊均於新鴻基實際收訖當日才被視作已向其發出或交付。
17. 客戶同意,若客戶進入及/或使用電子服務遭受任何困難,客戶須嘗試使用其他方法與新鴻基溝通(不論是否為任何交易),並把所遇困難知會新鴻基。
18. 客戶明白,就第三方所發佈的市場數據,提供該等數據的各個機構/實体均主張擁有所有人權益。客戶亦明白到,任何一方均無擔保市場數據或任何其他市場資訊乃及時、有序、充分、準確、或完整。如果由於任何該等數據、資料或相關訊息有任何不準確、錯誤、延遲或遺漏或其等之傳送或交付或新鴻基或任何發佈資料一方之任何疏忽作為,或者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新鴻基或任何發佈資料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之任何其他原因,而造成任何該等數據、訊息或資料不能履行或遭受干擾,並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新鴻基或任何發佈數據一方均無須負責。
19. 客戶確認及同意,任何通訊(包括任何經電子服務之通訊或指示)均有誤解或錯誤的風險,而該等風險須絕對由客戶獨自承擔。
20. 客戶確認及同意,每項指示一經發出,便不可撤銷;若新鴻基按其行事,該指示則會約束客戶。為免存疑,任何經電子服務發出關於商品的指示將構成一項不可撤銷的要約,而若被新鴻基接受,該要約將成為新鴻基與客戶間一份具約束力的合約。儘管本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中可能有任何相反規定,新鴻基可隨時及不時,按新鴻基絕對酌情權及無須通知並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拒絕接受任何指示。客戶確認,在無損害本第20條款之前文下,由或透過電子服務發出的任何交易確認僅為相關指示的收條。
21. 客戶明白,用以處理客戶的指示的管理器通常是以「先進先出」方式處理指示,新鴻基並不保證任何客戶的指示一定會被成功處理,即使新鴻基可能已收到該指示。
22. 若客戶在香港以外地方向新鴻基發出任何指示,客戶同意確保並聲明,該指示嚴格遵守該指示發出時所在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適用法律。同時,客戶進一步同意,客戶有疑問時,會諮詢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顧問及其他專業人士。客戶接受就在香港以外地區發出的指示,可能需向相關當局支付稅費及/或費用,及客戶同意支付該等適用稅費及/或費用。
23. 在沒有限制以上本協議第14.1條所述的一般性之情況下,客戶同意,新鴻基無須就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項而產生或與下列各項有關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申索或責任(不論屬任何性質)負上任何責任︰
23.1 客戶使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電子服務或網站的任何部份),儘管該使用是為了登入由及/或代新鴻基運作的任何網站及/或使用由及/或代新鴻基提供的任何服務;
23.2 依賴客戶透過使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電子服務或網站的任何部份)而獲取的任何資料,儘管有關資料乃由及/或代新鴻基運作的任何網站所取得;及
23.3 任何非新鴻基可控制或預期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因通訊設施故障或傳送失敗而令傳送、收取或執行任何指示有所延誤。
24. 客戶同意,儘管本文或任何其他文件另有規定,若從或經電子服務、網站、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可取得的資料(包括任何文件但並不包括任何通知書)(不論該資料是否根據本協議而可取得)與新鴻基記錄中的資料有任何不同之處,當以新鴻基記錄中的資料為準(重大錯誤者除外),及對因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電子服務及網站任何部份)之不可靠性質或其他非新鴻基可控制之原因而產生之責任,新鴻基概不承責。
25. 客戶明白及同意接受以下在使用電子服務之風險︰
25.1 使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的風險
(a) 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若適用)電子儀器,由第三方電訊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例如手提電話或其他手提交易儀器)本質上乃是不可靠的通訊形式,而此不可靠性乃非新鴻基所能控制的。
(b) 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若適用)電子儀器,由第三方電訊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例如手提電話或其他手提交易儀器)上的交易可能會遭到干擾(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價格資料有所停頓)、輸送停頓、因大量數據而延誤傳送,或由於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的公眾性質而導致不正確資料傳達或失去資料或失去保密性。
(c) 由於這些不可靠性,可能在傳達訊息和接受指示時會有時間上的差距或延誤,而客戶須獨自承担因任何該時間上的差距或延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25.2 電子交易系統風險
透過一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之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的結果可能會是︰就客戶的指示而言,可能會有傳送錯誤、失敗或延遲。
25.3 交易設施風險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之系統所支持的。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戶應向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客戶明白及確認,以上所透露之風險並非意圖透露或討論所有使用電子服務之相關風險及在透過電子服務訂立任何交易前,客戶應諮詢客戶本身及獨立之法律及其他顧問之意見。
26. 客戶同意並授權新鴻基通過電子郵件(該電子郵件地址於帳戶申請中指定)的方式發送密碼(「授權」),並同意承擔與該電子郵件傳遞相關聯的所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傳輸錯誤、延遲、未經授權的披露和未經授權的使用的風險。客戶同意,一經寄發,密碼將被視為已被客戶收取。客戶確認,一旦密碼被視為已被客戶收取,客戶應是密碼的唯一用戶,並獨立對保密、密碼的保護及使用及使用密碼而設的所有指令/指示負責。新鴻基將不會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的損失、損害、支出、開支、索償或任何性質的責任(無論是直接或間接因任何該等指令/指示及或處理、不準確或不
完整傳輸、傳輸延遲、損失或保密損失而引致或與其相關)或任何該等指令/指示及/或處理、不準確或不完整傳輸、傳輸延遲、損失或保密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客戶同意任何時候一經要求即履行彌償,並就所有責任、支出及開支(無論任何性質並由新鴻基合理引致或與新鴻基依賴及/或依據該授權(包括任何客戶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行動所產生的支出及開支)對新鴻基保持彌償。客戶確認,該授權將於新鴻基批准發送密碼(根據本協議條款發送;視其絕對酌情,新鴻基可以或可以不批准密碼之發送)之日起生效。
27. 客戶確認並同意,列載於網站(或其等任何部份)的費用適當反映本協議列載的風險分配。因此,基於上述,客戶確認本協議列載之擔保排除及責任限制合理。就此,客戶確認並同意,倘本協議列載之任何擔保或責任的排除或限制被視為無效、失效或不具執行效力,或當新鴻基因或有關本協議或本附錄三而被認為對任何索償有責任,新鴻基及/或集團任何成員的全部集體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將不超過客戶於引致索償產生的行為或遺漏或情形之日起的前一個日付予新鴻基的金額之兩(2)倍。
28. 新鴻基有獨自及絕對酌情權以個別單一帳戶的形式或客戶在新鴻基持有的所有帳戶一拼的形式提供電子服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其下容許的任何選項)。新鴻基有權以信件,電郵或其他電子方式向客戶發出通知書要求客戶澄清或確認與電子服務或本協議下提供的其他服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有關的指示。客戶有責任按該通知書的要求澄清或確認其指示。倘若新鴻基其後在該通知書訂明的限期內沒有收到客戶作出的糾正該通知書中所述新鴻基對客戶指示的理解的明確書面指示,則客戶會被視作已確認新鴻基就該通知書中所述有關客戶指示的理解及/或新鴻基處理或將處理客戶指示的方式。
附件四
期權資料說明表
敬請注意,此期權資料說明表僅包含可向客戶提供的期權交易資料類別。
(a) 合約資料︰
行使價;到期日;相關商品;期權類型;買入或者售出指令;開始或停止交易;現時報價;以及指令類型。
(b) 相關商品︰
交付或結算方法;合約價值;結算價格的計算。
(c) 行使程序︰
美式期權或歐式期權行使方法。
(d) 溢價︰
計算合約值;溢價結算。
(e) 保證金︰
大致保證金要求;變價調整支付;可作為保證金的抵押品;支付細節。
(f) 交易成本︰
最低佣金;交易所及結算公司收費;行使費用;以及適用徵費。
本人/▇等即下述簽署人確認,本人/▇等經已閱讀、了解並明白本期權資料說明所列之條款。
簽名︰ 日期︰
附件五
釋義
▇協議所定義之詞語與本附件五所述之意義相同,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如果本協議條款與本附件五條款之間有任何不一致,則以本附件五條款為準。
下列免責聲明本根據香港交易所規則包含的《買賣股票指數期貨合約規則》以及《買賣股票指數期權合約規則》的規定向客戶提供,敬請客戶留意其等內容。
有關買賣股票指數期貨的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HSIL")時公布、編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數及可能不時應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HSDS")公布、編纂及計算其他股票指數(統稱「恒生股票指數」)。各恒生股票指數的商標、名稱及編纂及計算程序均屬HSDS獨家及全權擁有。HSIL經已許可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交易所」)使用恒生股票指數作推出、推廣及買賣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為根據的期貨合約(統稱「期貨合約」)及有關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有權隨時及無須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編纂及計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的程序及依據及任何有關的程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權隨時要求任何期貨合約以一隻或多隻替代指數交易及結算。交易所、HSDS 及 HSIL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表示或擔保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其編纂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出任何其他性質的保證、表示或擔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視該等保證、表示或擔保已獲作出。交易所、HSDS 及 HSIL 均不會及無須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有關所有或任何期貨合約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HSIL編纂及計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時出現的任何錯漏、錯誤、阻延、中斷、暫停、改變或失敗(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貨合約的交易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負責。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聲明內所指的任何事項引起或有關的問題向交易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訴訟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作出期貨合約交易時均完全明瞭本聲明並不能對交易所,HSDS 及/或 HSIL 有任何依賴。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並不會於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與 HSIL 及/HSDS 之間構成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而亦不應視作已構成該等合約關係。
有關買賣股票指數期權的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HSIL")現時公布、編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數及可能不時應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HSDS")公布、編纂及計算其他股票指數(統稱「恒生股票指數」)。各恒生股票指數的商標、名稱及編纂及計算程序均屬HSDS獨家及全權擁有。HSIL經已許可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交易所」)使用恒生股票指數作推出、推廣及買賣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為根據的期權合約(統稱「期權合約」)及有關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有權隨時及無須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編纂及計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的程序及依據及任何有關的程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權隨時要求任何期權合約以一隻或多隻替代指數交易及結算。交易所、HSDS 及 HSIL均未有向任何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表示或擔保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其編纂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出任何其他性質的保證、表示或擔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視該等保證、表示或擔保已獲作出。交易所、HSDS 及 HSIL 均不會及無須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有關所有或任何期權合約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HSIL編纂及計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時出現的任何錯漏、錯誤、阻延、中斷、暫停、改變或失敗(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引致的)、或交易所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權合約的交易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負責。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聲明內所指的任何事項引起或有關的問題向交易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訴訟或法律程序。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作出期權合約交易時均完全明瞭本聲明並不能對交易所,HSDS 及/或 HSIL 有任何依賴。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並不會於任何交易所會員或第三者與 HSIL 及/HSDS 之間構成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而亦不應視作已構成該等合約關係。
香港交易所免責聲明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可能不時發展股票指數及其他專有產品,並據此進行合約交易。香港期貨交易所台灣指數是交易所發展的首隻該類指數。香港期貨交易所台灣指數以及交易所不時發展之其他指數或專有產品(「交易所指數」)均屬於交易所之財產。每一交易所指數之編製及計算過程均是交易所之專有財產並屬於其所有。交易所指數編製及計算之過程及標準可不時被交易所修改或更改而毋須通知,及交易所可以於任何時間要求以由交易所指定的任何交易所指數作基準之期貨或期權合約其等交易及結算以參考計算所得的另一指數進行。交易所不對任何交易所成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或▇▇或擔保任何交易所指數及其等制訂和計算或相關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有關於任何交易所指數之保証▇▇或擔保(不論任何性質)一概不被提供或被暗示提供。再者,交易所不會就以下承擔任何責任︰有關任何交易所指數的使用;交易所或交易所委任作制訂及計算任何交易所指數的其他人士於制訂及計算交易所指數的任何失準、疏漏、錯誤、延遲、干擾、暫停、變更或失誤(包括但不限於由疏忽所致);任何交易所成員或任何第三者直接或間接因依據任何交易所指數處理期貨或期權合約而可能遭到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任何交易所成員或任何第三者不得向交易所就本免責聲明中所提及之事宜提出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任何交易所成員或任何第三者在完全明白本免責聲明的情況下參與依據任何交易所指數之期貨及期權合約交易以及並不就該等交易依賴於交易所。
附件六 外國法要求 | ||
1. | 釋義 | |
1.1 | 定義 | |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本附件六中的詞彙與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 ||
「結算款項」,除非在適用於特定交易或特定交易組別的交易文件中另有特別規定外,就每筆被終止交易而言,結算款項是指新鴻基在替代該筆被終止交易,或在提供與其主要條款具有等同經濟效益時,在當時情況下遭受或將會遭受的損失或費用金額(以正數表示)或新鴻基在當時情況下實現或將會實現的收益金額(以負數表示)。任何結算款項將由新鴻基(或其代理)以真誠及商業上合理的程序釐定,以達致商業上合理的結果。在釐定結算款項過程中,結算款項均不包括有關某筆被終止交易的未付款項、法律費用及實付費用。在釐定結算款項時,新鴻基或會考慮任何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一個或多個第三方提供的有關替代交易的確定或參考報價,以及相關市場的市場數據。如在商業上合理的話,新鴻基或會在計算結算款項時額外考慮就其終止、清盤或重新設立與某一交易有關的任何對沖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費用(或收益)。釐定結算款項所用的商業合理程序可能包括應用新鴻基在釐定結算款項時,於日常業務過程中為交易定價或作估值時使用的定價或其他估值模型。 | ||
「《海外戶口稅收合規法》」或「FATCA」指 | ||
(a) 《1986年美國國內收入法》(U. S.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經修訂)第1471條至1474條,或其任何修訂或繼任版本; | ||
(b) 政府與規管機構之間就上述(a)項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包括香港政府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 | ||
(c) 新鴻基與IRS或其他規管機構或政府機構根據或就上述(a)項訂立的協議;及 | ||
(d) 根據任何前述者在美國、香港或其他地方採納的任何法律、規則、規例、詮釋或慣例。 | ||
「外國法要求」指向新鴻基施加任何義務的任何現行或今後實行的以下各項:
(a) 外國法律(包括新鴻基認為其受約束的外國法律);
(b) 執行因香港與外國政府(包括中國政府)或規管機構所訂立協議下的義務而產生的香港法律;
(c) 新鴻基與外國政府(包括中國政府)或規管機構訂立的協議;
(d) 新鴻基與任何交易對手達成的,或者新鴻基與任何證券或投資產品發行人達成的協議,在該等協議中,新鴻基應當遵守任何外國法或下述第(e)項中提及的任何指引或準則;或
(e) 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法律、規管、政府、稅務或執法團體就上述(a)至(c)項頒佈的指引或準則。
為免存疑,該定義包含適用於新鴻基的任何不時經修訂或頒佈的義務或規定,包括根據FATCA適用於新鴻基的義務或規定。
「政府機關」指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政府、政府團體、政府機構或規管機構,包括香港稅務局及IRS。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IRS」指美國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
「有關資料」指客戶提供的或關於客戶、任何最終擁有人、客戶的任何獲授權代表、於新鴻基開立的任何帳戶或任何交易的任何資料、文件或證明書,以及凡文意允許之處,須包括身份資料及個人資料,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納稅人識別號、帳戶號碼、帳戶餘額或價值,以及任何與帳戶有關的付款。
「最終擁有人」指於新鴻基開立任何帳戶的任何最終實益擁有人、就發出任何交易指示負上最終責任的人士、代客戶領取付款的任何人士,或新鴻基按其唯一絕對酌情權識別為與客戶有關聯的任何其他人士。
「未付款項」指任何未付款項及由新鴻基真誠及以商業上合理方式釐定的任何未結算交易的價值,連同有關利息。
「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
1.2 除非上下文意另有所指,本協議中已有定義的詞彙及術語在本附件六中具有相同含義。本附件六中提及的條款,均指附件六中的條款,但上下文另有規定的除外。
1.3 當本協議的條文與本附件六存在不一致時,概以本附件六的條文為準;惟本附件六並非旨在限制新鴻基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以及應當據此詮釋。
2. 承諾提供資料
2.1 客戶同意,新鴻基可根據任何外國法要求(包括但不限於FATCA),向任何人士或政府機關(不論是否根據香港法例成立)披露新鴻基決定的有關資料。
2.2 客戶承諾向新鴻基提供新鴻基為履行其於任何外國法要求(包括但不限於FATCA)項下的義務而合理要求的資料、文件及證明書。客戶確認及同意,這可能包括與客戶、客戶的獲授權代表或最終擁有人有關的資料、文件及證明書。
2.3 客戶將不時立即向新鴻基提供與於新鴻基開立或維持開立任何帳戶或提供服務有關的身份資料及個人資料。客戶進一步確認:如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則可能導致新鴻基不能進行交易,或不能向客戶提供本協議項下的服務,或不能操作或維持於新鴻基開立的任何帳戶,或導致新鴻基終止帳戶,且亦可能導致新鴻基須根據任何外國法要求(包括但不限於FATCA)扣繳或扣減款項。
2.4 若有關資料有任何改動,客戶須立即通知新鴻基。除非新鴻基接獲客戶以書面通知的任何變更,否則新鴻基有權完全依賴該等有關資料作一切用途及任何該等書面通知須由客戶恰當地簽署。客戶明白及接受:儘管本協議(包括本附件六)或另有相反規定,任何該等資料之任何變更,只會在新鴻基確實收妥有關書面通知當日起計五(5)日後或新鴻基可以書面同意之較短時間後才會生效。
2.5 為免存疑,倘若任何適用的禁止披露要求、保密要求、銀行業秘密要求、數據私隱要求或其他法律不允許對交易或本附件要求或允許進行披露的類似資料進行披露,但卻允許一方同意放棄上述禁止要求,則此處之同意及承諾即視為客戶為上述法律之目的作出的同意。
3. 彌償
在並無限制客戶提供的任何其他彌償的情況下,客戶將就因客戶的指示、帳戶或向客戶提供服務而產生的責任、合理損失或開支(包括稅費及其他徵費),包括因為客戶未能遵守本協議(包括本附件六)、客戶及客戶的其他代理人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或與本協議有關聯的事宜提供具誤導成份或錯誤的資料而引致的任何責任、合理損失或開支(包括稅費或其他徵費),向新鴻基、其董事、僱員及代表作出彌償,但新鴻基的故意不當行為罪行所造成者則另作別論。
4. 同意扣減和扣繳款項及暫停交易
4.1 儘管本協議內有任何其他條文,客戶確認及同意:
(a) 新鴻基根據本協議支付的任何款項,將須根據外國法要求(包括但不限於FATCA)於目前或將來被征稅費、徵費、稅金、關稅或其他費用,或進行類似性質的扣繳及/或扣減,該等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未能支付或遲延支付上述稅費而遭致的增值稅、印花稅、罰金、處罰或利息;
(b) 根據上述第(a)段被扣繳的任何款項可於新鴻基決定的任何帳戶或按新鴻基決定的任何方式持有;並且
(c) 新鴻基毋須對因新鴻基行使其於本第4.1條的權利而蒙受的任何所扣稅項補足、損失或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4.2 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
(a) 倘若新鴻基認為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指示或服務將違反任何外國法要求(包括但不限於FATCA)及/或新鴻基與之有關的政策,或者與之有所抵觸,新鴻基有權拒絕執行該等指示或提供該等服務;
(b) 如新鴻基為履行其義務(包括任何外國法要求(包括但不限於FATCA)項下的義務)而有需要的話,新鴻基可延遲、暫停、轉讓或終止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交易、付款或指示;以及
(c) 倘若因新鴻基行使其於附件六中的權利而致使客戶遭受損失、損害、成本或開銷,客戶於此放棄向新鴻基進行索償的一切權利。
5. 終止
5.1 倘若客戶未能就外國法要求(包括但不限於FATCA)遵守本附件六的任何要求,包括未能提供新鴻基要求的資料、文件及支持材料,或者終結帳戶對於遵守外國法要求(包括但不限於FATCA)而言是必要或方便的,則新鴻基有自主酌情權可向帳戶採取所需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或終結帳戶。
5.2 倘若新鴻基終止本協議項下的服務並終結客戶的帳戶,則新鴻基有權以向客戶發出終止通知,其中指定某個不早於該終止通知生效日期的日子為結算日期(「結算日期」),並依據新鴻基的唯一絕對酌情權終止并結算與客戶被終止帳戶有關的部分或全部未完成交易。為免存疑,在行使本第5條賦予的權利終止并結算交易時,新鴻基不對其中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5.3 新鴻基應於結算日期或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按以下方式真誠計算有關該等被終止交易的提早終止款項(「提早終止款項」):
(a) 就各項該等被終止交易或各組該等被終止交易計算結算款項;
(b) 計算提早終止款項,該款項等於(1)(A)各筆被終止交易的結算款項之總額(不論正數或負數),(B)欠負新鴻基的未付款項與(C)新鴻基真誠招致之任何法律費用或實付費用之和,減去(2)欠負客戶的未付款項;及
(c) 若提早終止款項為正數,則客戶將向新鴻基支付有關款項;若提早終止款項為負數,則新鴻基將向客戶支付該提早終止款項的絕對值。
風險披露聲明
以下風險披露聲明並非就作出交易或交易本身的全部風險或其他重要方面進行披露或討論。有鑒於所涉及的風險,閣下(即客戶)只應在閣下明白交易的性質,閣下將要訂立的合約關係和閣下所須承擔風險的性質和程度後才進行交易。閣下亦應按閣下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和其他相關條件,去考慮交易是否適合自己。即使新鴻基期貨有限公司(「新鴻基」)作出此一般性的風險的警告,新鴻基並不是亦不能被視為閣下的財務顧問。閣下應在進 行任何交易前諮詢閣下自己的獨立法律、稅務及財務顧問。
證券交易的風險
1.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同時,證券價格可升可跌,及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 任何關於以往業績的▇▇,未必能夠作為日後業績的指引或參考。
3. 倘若投資涉及外幣,匯率的波動或會導致投資的價值作出上下波動。
4. 新鴻基有權按閣下的交易指示行動。若閣下的交易指示因任何原因乃不合時宜或不應該進行或該等交易指示很可能會帶給閣下損失,閣下不可假設新鴻基會向閣下提出警告。
5. 在閣下進行任何投資前,閣下應索取有關所有佣金、開支和其他閣下須繳付的費用的明確說明。這些費用會影響閣下的純利潤(如有的話)或增加閣下的損失。
簡單而言,衍生交易可歸納為四個基本形式,雖然這些形式可能有重疊的地方,而同一交易可以是這四個形式的混合體。這些基本形式分別為掉期、期權、期貨和混合性投資工具(即資產、債務、股本或債務責任並包含其他三個基本形式中的其中一項之交易)。衍生交易可以現金交收,可通過交付充抵其他財產或現金的財產交收,或不以現金交收而正常持有至到期為止。無論涉及任何形式,所有衍生工具的一個共同特徵,是一方或雙方的責任乃基於相關金融資產(交易乃由此衍生)的價格浮動,金融資產可以是,例如證券(包括股票及債券)、利率、指數、貨幣或一個參考機構的信用。
閣下不應進行衍生交易,除非閣下完全明白︰
• 衍生工具的性質及其基本原素和該衍生工具的相關金融資產;
• 有關衍生工具文件中的法律條款及條件;
• 閣下進行該衍生交易所需承擔的經濟風險的程度(而閣下已基於閣下對該衍生交易及/或相關衍生工具的相關投資經驗,閣下的財務目標,財政狀況及財政資源,決定此風險對閣下恰當);
• 該衍生工具的稅務待遇。這可能是複雜和/或未能確定的;及
• 此衍生工具所面對的監管待遇。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期貨合約或期權交易之虧蝕風險極大。在若干情況下,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閣下設定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令到該等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較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閣下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款額,閣下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閣下仍然要對閣下帳戶內任何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閣下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因應自身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該等買賣是否適合閣下。如果閣下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便應知悉行使或到期時的程序(如有關的話),以及閣下在行使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視情況而定)。倘若閣下對本文件、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或者其他方面有任何疑問,應當咨詢閣下之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獨立專業顧問。
本簡要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閣下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閣下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閣下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1. 期貨
(a)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閣下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閣下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閣下可能因此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新鴻基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閣下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閣下會遭追收保證金,並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閣下本身倉盤。假如閣下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閣下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閣下承擔。
(b)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閣下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2. 期權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某些期權僅可於期滿日行使(歐式行使),而其他期權則可於期滿之前隨時行使(美式行使)。
閣下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請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閣下明白閣下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閣下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閣下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在一些情況下可能因為市場缺乏流動性而難以交易期權。閣下確認,新鴻基無義務在沒有閣下的指示下行使有價值的期權,或在期權到期日前提前通知閣下。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請參閱上文「期貨」一節)
。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合約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責任支付屆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3.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a)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閣下應向新鴻基查詢閣下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閣下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權益的變化。
(b)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閣下確認,如果閣下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閣下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權益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權益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相關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c)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閣下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閣下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閣下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閣下。
(d)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閣下先要清楚瞭解閣下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閣下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的話)或增加閣下的虧損。閣下一旦開始與新鴻基進行任何交易活動即承認閣下已經獲得新鴻基告知該等事宜。
(e)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閣下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閣下應向為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f)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閣下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體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閣下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g)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閣下應先行查明有關閣下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閣下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閣下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閣下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閣下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h)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閣下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i)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閣下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閣下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請亦參閱下文「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一般風險」一節。)
使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體的風險
如任何經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之通訊或交易或經其傳送之資料(包括任何文件)皆有風險及閣下明白及接受以下風險︰
(a) 互聯網及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儀器,由第三方電訊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例如手提電話或其他手提交易儀器)本質上乃是不可靠的通訊形式,而此不可靠性乃非新鴻基所能控制的。
(b) 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儀器,由第三方者電訊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例如手提電話或其他手提交易儀器)上或經其傳送之資料(包括任何文件)或通訊或交易可能會遭受干擾、輸送停頓、因為資料容量過大而導致輸送延誤,或由於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的公眾性質而導致不正確資料傳達(包括但不限於不正確報價)或,提供價格資料有所停頓。
(c) 由於這些不可靠性,可能在傳達訊息和接受交易指示時會有時間上的差距或延誤或失敗或遺失訊息或失卻保密性,履行交易指示時的價格可能與給予交易指示時的價格有別。
提供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新鴻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新鴻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閣下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閣下是專業投資者,閣下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個月。若閣下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新鴻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日向閣下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閣下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閣下的授權將會在沒有閣下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閣下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新鴻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新鴻基應向閣下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閣下簽署授權書,而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新鴻基根據閣下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閣下負責,但其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閣下損失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新鴻基有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閣下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閣下存放於新鴻基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閣下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閣下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閣下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閣下將要為閣下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閣下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閣下。
關於獲授權第三者的風險
給獲授權第三者交易權和操作閣下帳戶的權利可以有很重大的風險,指示有可能是出自未有恰當獲授權的人士。閣下接受所有與此項運作上的風險及不可撤銷地免除新鴻基所有有關此類指示而導致的責任,無論是否由新鴻基接收。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閣下向新鴻基提供授權書,允許其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閣下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閣下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將金錢或其他財產交給新鴻基或其代名人或代理人的風險
閣下確認,將金錢或其他財產交由新鴻基、其代名人或其代理人保管均附有風險。例如,倘若新鴻基在持有閣下之證券或其他財產時而無力償債,則閣下在收回金錢、證券或其他財產方面可能將嚴重延遲。此為閣下須準備承受之風險。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新鴻基或其代名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一般風險
正如其他金融交易一樣,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涉及一系列重大風險。與特定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相關的具體風險必然取決於交易條件以及閣下所處情況。不過整體而言,所有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都或多或少涉及市場風險、信貸風險、融資風險以及操作風險。
(a) 市場風險是指由於一個或多個市場價格、利率或指數或者其他市場因素之波動或其等間的關聯性或關係,或者由於相關交易市場或關聯市場流通性不足,從而導致相關交易價值受到不利影響的風險。
(b) 信貸風險是指相關交易對手無法按時向閣下履行責任的風險。
(c) 融資風險是指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或相關對沖、貿易、抵押或者其他交易當中,由於閣下的交易對手的資金流動時機出現錯配或延誤,從而導致閣下或者閣下的交易對手沒有足夠的現金履行責任的風險。
(d) 操作風險是指由於閣下用作監控及量度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相關風險及合約責任、用作記錄及評估場外衍生工具及相關交易,或者用作監察人為錯誤、系統故障或管理不善的內部系統及控制措施存在缺陷或者出現故障,從而導致閣下蒙受損失的風險。
因應相關交易條款,閣下可能仍需考慮其他重大風險。其中,高度地按客戶意思而訂立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會增加流通風險並帶來其他較為複雜的重大風險因素。就高槓桿效應交易而言,其指定或相關市場因素若有輕微波幅,則可能會導致相關高槓桿效應之交易出現重大的價值損益。
由於閣下訂立或終止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價格及其他條件是個別議定,其等可能不是閣下可於其他途徑可獲得之最佳價格或條件。
在評估個別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風險及其合約責任時,閣下亦須考慮到,該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可能須得到原先合約雙方一致同意之後方能修訂或終止,同時該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亦必須受到相關合約條款之約束。因此,閣下在預定終止日期之前可能無法修改、終止或抵消閣下就相關交易所承擔之責任或者所面對之風險。
同樣地,雖然市場作價者及交易商一般會提供訂立或終止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價格或條件,以及會就未完成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提供指示性或中期市場報價,但一般來說,他們並沒有合約性責任約束其等必須提供上述價格、條件或報價。此外,如果某一市場作價者或交易商並非相關交易對手,就可能無法向其取得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指示性或中期市場報價。因此,閣下可能難以確立未完成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獨立價值。閣下不應將交易對手因應閣下要求而提供的估價或指示性價格視為以該價值或價格訂立或取消相關交易之要約,除非有關價值或價格經已由交易對手確認並承認其具有約束力。
以上所述並非旨在披露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所有風險及其他考慮因素。閣下不應將此一般披露聲明視為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建議或者視為對相關法例之修訂。閣下應當就擬定進行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自行咨詢閣下的商業、法律、稅務及會計顧問之意見;除非閣下經已完全明白相關交易的條件及風險,包括閣下可能蒙受損失之風險水平,否則閣下不應參與任何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此頁乃刻意留空
CAS/SHKCM/CHI/201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