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银行红棉理财鑫选固定期限 98 天A
红棉理财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广州银行红棉理财鑫选固定期限 98 天A
1 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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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监管规定,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管理人郑重提示,请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本理财产品是由广州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
对投资者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投资者可以依据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上查询本理财产品信息。请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2等销售文件,确保投资者完全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类型、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为准。
特别提示:
一、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性质不同, “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
2《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的名称、内容以代理销售机构实际使用为准。
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二、对于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获取、从代销机构获取等)和知悉的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交易等信息,管理人对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 除外: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等依法要求披露的;3.产品管理人为履行本理财产品合同义务及行使理财产品合同项下权利需向 外部专业顾问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披露或允许外部专业顾问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产品管理人进行披露的。
三、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四、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非法代他人持有
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及其他可适用政府或国际组织制裁(名单)制裁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机构及产品管理人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投资者承诺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销售机构及管理人发现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例如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或投资者账户、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投资者或投资者交易、投资者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
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或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销售机构及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投资者采
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终止账户业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投资者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投资者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销售机构及管理人可单方予以销户。销售机构及管理人因投资者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给销售机构及管理人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重要关联方”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重要投资人、重要被投资人、重要债权人、被控制实体等”。
五、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产品管理人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
的损失。
六、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根据过往投资经验及对本理财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理财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如有)承诺。
七、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遇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产品管理人决定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发布公告通知投资者。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如投资者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销售文件,可在产品管理人披露的生效时间前申请赎回,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信息披露内容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补充或修改后的销售文件,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八、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的要求,管理人将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
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监管机构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需予以配合。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每日持仓信息报送相关监管机 构。
九、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收益。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如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本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投资对象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等影响。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向您提示如下:与银行存款比较,本产品存在投资风险,您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的波动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您应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谨慎投资。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但不保证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本金和最低收益。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如有,下同)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本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投资对象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等影响。如出现投资对象违约等最不利情况(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本金及收益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产品收益较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因本产品违反届时的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三、信用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信用违约情形。若出现上述情况,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可能达不到业绩比较基准,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者收益,投
资者将面临本金和收益(如有)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产品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根据债务人等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尽最大努力管理信用风险。
四、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的变化会造成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如有),投资者面临本金和收益(如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本理财产品不允许投资者提前终止或仅允许投资者在特定期间按照特定要求提前终止或赎回(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投资在需要资金时可能无法随时变现,影响资金使用或丧失其他投资机会。如理财产品发生流动性风险,产品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认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二)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包括: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摆动定价,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产品不成立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间,如果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预先计划运作本理财产品,或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时,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七、提前终止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或
部分提前终止本产品。在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情形下,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收益目标。上述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提前终止后再投资的风险。
八、管理人风险: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
(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九、管理人变更风险:根据适用法律、监管政策的规定,在本理财产品设立后,广州银行可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前提下,依照适用法律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下称“理财子公司”)。广州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届时可能根据其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情况,将本理财产品项下管理人变更为其理财子公司,由其理财子公司承继广州银行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等)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
十、兑付延期风险: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产品管理人未能及时完成资产变现而导致理财产品不能及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或不能按时支付清算分配金额,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兑付延期、调整等风险,甚至由此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如有)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的风险。
十一、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理财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投资者将面临本金和收益(如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产品运作过程中,可能发生因投资管理各方对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或对于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金收益(如有)水平和本金安全。在各种交易行为或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十三、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充分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产品管理人披露的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亦应及时通知产品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产品管理人,导致产品管理人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的,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税务风险:本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理财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本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
(如有)降低,从而降低投资者的收益(如有)水平。
十五、销售风险:如本理财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渠道销售的,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理销售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产品管理人,投资者赎回或本理财产品到期或终止时理财本金及收益相应款项由产品管理人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划付至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并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如因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理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理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产品管理人过错依法应由产品管理人承担的责任。
十六、关联交易风险:在合法合规且履行应履行的内、外部程序后,本理财产品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关联交易。本理财产品也可能通过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进行销售。上述各方在业务执行及实施上具有隔离机制,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上述各方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进行业务操作,但仍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发生道德风险等情形将对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理财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的产品分类,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和保证),产品期限为20 年,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及产品实际运作情况等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本产品。
本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为R2(中低风险),适合稳健型、xx型、成长型和进取型投
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投资者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此内部风险评级仅是产品管理人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收益。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过往
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产品收益随投资表现变动。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如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本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投资对象信
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等影响。
如出现投资对象违约等最不利情况(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本金及收益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示例:如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本金为30 万元,在理财产品资产组合项下投资对象违约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30 万元本金面临损失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所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
临的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要素。
投资者确认栏
经广州银行评估,本人目前的风险承受能力为 型投资者(投资者在营业网点购买时需亲自填写,若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系统将自动提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特别提示: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或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
估,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投资者xx: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内容,充分关注风险揭示,确信已完全清楚销售文件内容。作出投资决定完全基于自身独立判断,理解并自愿承担本产品风险。本人/本机构保证投资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并非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本人/本机构同意广州银行向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等机构报送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身份信息/本机构基本信息及理财产品持有信息。
请投资者抄录确认此语句:“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个人投资者适用】 【机构投资者适用】
签名: 抄录人签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释义
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广州银行:指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元:指人民币元
3.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指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运作和资产管理,代表理财产品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
4.托管人/产品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具备理财产品托管资格,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产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5.销售机构:指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代销机构。本理财产品可以通过理财子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其负责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如有)、合同签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工作。
6.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产
品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调整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7.投资者:指依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成功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8.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主体。
9.开放式理财产品: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10.募集期:指本理财产品自发售之日到正式成立之间的时间段。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11.成立日/产品起始日:指达到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本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若产品募集期缩短或延长,产品成立日以公告为准。
12.开放期:指本理财产品开放申购的期间。
13.投资周期:指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所对应的理财资金由产品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的一段完整期间。每个投资周期指该投资者持有的对应理财产品份额起始日/申购确认日至该投资者持有的对应理财产品份额赎回确认日的期间。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如投资者未申请赎回或仅申请部分赎回的,未赎回部分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进入开放期后,方能进行申购和赎回。
14.申购/赎回确认日:指产品管理人确认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有效性的日期。
15.存续期:指自本理财产品起始日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16.产品期限:指本理财产品起始日到产品终止日之间的天数。
17.产品终止日: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预计到期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事由宣布提前终止或延期本理财产品。如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或延长理财产品期限,将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18.认购:指在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间,投资者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9.申购:指投资者在本理财产品的开放期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20.产品单位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总净值/理财产品总份额。
21.业绩比较基准:指产品管理人根据过往投资经验及对本理财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理财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如有)承诺。
22.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期。
23.T 日:指某一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当日,具体以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24.到期兑付:理财资金将在周期到期日后3 个工作日内自动到账,如遇节假日或公休日顺延。
25.自动续期:理财资金将在本投资周期到期日自动进入下一投资周期。
26.摆动定价:是指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遭遇大额认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认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2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二、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广州银行红棉理财鑫选固定期限 98 天 A(新客专享) | ||||
产品代码 | GDN098A | ||||
登记编码 | C1082720000342 注:投资者可依据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
发行机构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风险等级 | R2(中低风险) 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
销售对象 | 本理财产品为公募发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 A 份额(销售代码 GDN098A):广州银行个人投资者 B 份额(销售代码 GDN098AB):广州银行个人投资者 C 份额(销售代码 GDN098AC):广州银行个人投资者 | ||||
适合投资者 | □保守型 | ☑稳健型 | ☑ 平衡型 | ☑成长型 | ☑进取型 |
运作模式 | ☑开放式净值型产品 □开放式非净值型产品 □封闭式净值型产品 □封闭式非净值型产品 | ||||
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产品 □权益类产品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 | ||||
募集方式 | ☑公募发行 □私募发行 | ||||
募集起始日 | 2021 年01 月12 日09:00 | 募集终止日 | 2021 年 01 月 18 日18:00 | ||
产品成立日 | 2021 年 01 月 19 日 | 产品终止日 | 2041 年 01 月 19 日 | ||
产品期限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 20 年,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及产品实际 运作情况等延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 | ||||
最低认购额 | A 份额:首次认购/申购起点金额 5 万元整,超过起点部分,应为 1000 元的整数倍。 B 份额:首次认购/申购起点金额 30 万元整,超过起点部分,应为 1000 元的整数倍。 C 份额:首次认购/申购起点金额 100 万元整,超过起点部分,应为 1000 元的整数倍。 销售机构可根据其销售需要对超过起点部分金额进行重新设定, 如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为准。 | ||||
产品币种 | 人民币 |
业绩比较基准 | 业绩比较基准参考中债-新综合财富(1-3 年)指数和货币基金指数,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扣除销售费、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确定本理财产品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 A 份额: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 4.30%。 B 份额: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 3.15%-4.15%。 C 份额:首个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 3.20%-4.20%。 本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基于本理财产品投资性质,依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过往投资经验等因素,并综合考量市场环境等因素(如近期利率水平、债券市场运行情况等)进行综合测算得出。本业绩比较基准为产品管理人制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动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产品业绩比 较基准,并至少于新业绩比较基准启用前 1 个工作日公布。 |
计划发售规模 | A 份额首期计划发售规模 5 亿元、下限 0.3 亿元。 B 份额首期计划发售规模 2 亿元、下限 0.3 亿元。 C 份额首期计划发售规模 1 亿元、下限 0.3 亿元。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上下限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
销售地域 | 全国 |
销售渠道 | 广州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设备、智能柜台等;代销机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 销售机构可根据其销售需要对以上销售渠道进行重新设定,如投 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销售渠道为准。 |
产品费用 | 本理财产品收取的费用包括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手续费、浮动管理费(如有)、手续费、其他费用等。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第四点:费用收取方式。 |
产品单位净值 | 产品单位净值为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并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销售手续费、浮动管理费(若有)、其他费用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净值披露到小数点后6位,6位后舍 位。 |
分红 | 产品管理人将视本理财产品运作情况进行分红。 |
分红方式 | 现金分红 |
提前终止 |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不得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第六点:产品运作中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 |
税款 |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第五点:税款 |
开放式产品信息 | |
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000000元; 份额披露到小数点后2位,2位后舍位。 |
单户持有上限 |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该产品总份额的50%。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产品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 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 |
开放期 | 1、产品成立日当日即进入开放期,每日开放申购交易; 2、产品成立日及开放期内每周二(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周二确认,确认日须为工作日)为认购或申购的份额确认日(以下简称 “份额确认日”),分别确认募集期及本期份额确认日前一个工作日闭市前的认购或申购份额申请。 3、开闭市时间:09:00-16:00。该时间受每日系统处理时效影响,可能提早或延迟,具体以系统运行为准。 4、销售机构可根据其销售需要在产品管理人设定的申购/赎回时间范围内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重新设定,如投资者通过销售机 构购买本理财产品,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时间为准。 |
投资周期 | 1、产品成立日或份额确认日为投资周期的起始日,每98天为一个投资周期,到期日遇周末及节假日顺延至三个工作日内确认。 2、具体日期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可能长于或短于上述天数。 3、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投资周期,投资周期内的申购/赎回确认日、开放期等如遇节假日,产品管理人将做相应调整。如产品管 理人调整投资周期,调整后的投资周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信息 |
披露为准。 | |
申购 | 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进行申购。 在理财产品开放期,投资者可进行主动申购。申购申请分为正式受理及预受理, 正式受理时间原则上为工作日开市时间 (09:00-16:00),在该时间段内,投资者提交的申购为正式受理,申购资金立即冻结;预受理为正式受理以外的时间,投资者提交的申购为预受理,预受理申购资金被冻结,申购交易顺延至下一个正式受理时间内确认。申购交易统一集中在确认日确认并扣款(节假日顺延)。申购资金冻结期间,投资者可获得申购资 金的活期存款利息,所获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
申购确认日 | 每周二。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周二确认,确认日须为工作日。 |
申购份额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交易确认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份额披 露到小数点后2位,2位后舍位)。 |
投资周期到期处理方式 | 在理财产品募集期或开放期,投资者可主动选择投资周期到期处理方式。投资周期到期处理方式分为到期兑付和自动续期。 申请分为正式受理及预受理,正式受理时间原则上为工作日开市时间(09:00-16:00),在该时间段内,投资者提交的申请为正式受理;预受理为正式受理以外的时间,投资者提交的申请为预受理,预受理交易顺延至下一个正式受理时间内确认。投资周期到期日前一工作日16:00前可变更当前持有周期的到期日处理方式。 如投资者选择“到期兑付”,理财资金将在周期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自动到账,如遇节假日或公休日顺延。 如投资者选择“自动续期”,理财资金将在本投资周期到期日自 动进入下一投资周期。 |
三、投资范围和比例
(一)投资策略
在充分论证宏观环境、流动性情况和债券市场利率走势的基础上,遴选适合的资产,通过久期策略、杠杆策略、信用策略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等完成资产组合的构建,并根据市场
情况灵活调整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力争获取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1.本理财产品可直接或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间接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
(2)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永续债、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债券基金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3)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证券。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如存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产品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可能包括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本理财产品可能 与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三)投资比例
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100% |
不低于5%
其中:高流动性资产
其中,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资产的比例可能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0%以上。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产品管理人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在投资时达到可投资标准。如遇非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恢复交易的15 个工作日内调整至销售文件约定范围。
(四)投资限制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
2.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3.本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4.如本理财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 天,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 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5.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6.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产品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10%。
以上限制,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可参照监管规定调整。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五)杠杆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总资产不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六)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理财产品拟投资市场、资产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流通和转让受限导致流动性风险;市场成交量不足、缺乏意愿交易对手导致流动性风险等。以上流动性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所有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因素。本产品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
特别提示: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根据约定在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品种、投资比例或杠杆比例进行调整,并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 “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若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信息披露内容为准。若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赎回本理财产品,则视为其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四、费用收取方式
本理财产品收取费用包括托管费、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若有)、其他费用等相关费用。
(一)托管费。每日计算公式为:前一日理财产品总净值×托管费率÷365。收取的托管
费率(年化)为0.008%。
(二)固定管理费。每日计算公式为:前一日理财产品总净值×固定管理费率÷365。收取的固定管理费率(年化)为0.05%。
(三)销售手续费。每日计算公式为:前一日理财产品总净值×销售手续费率÷365。A份额收取的销售手续费率(年化)为0.15%。B 份额收取的销售手续费率(年化)为0.10%;C份额收取的销售手续费率(年化)为0.05%。
(四)浮动管理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五)手续费。本理财产品认购手续费、申购手续费可按客户购买金额区间设置,赎回手续费可按客户单笔赎回金额区间或持有天数设置。认购手续费、申购手续费统一和理财认购资金、申购资金在购买时候冻结资金,统一扣划到产品归集账号;赎回金额扣减赎回手续费后兑付给客户。本理财产品认购手续费、申购手续费、赎回手续费均为0.00%。
(六)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结算费用、账户管理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该费用从理财产品中支付。
(七)因投资资产而产生的资产服务费(如有):本理财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所投资产可能因产品管理人或其它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管理人将根据费用实际发生额支付,并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特别提示: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对本理财产品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 “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于产品管理人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若投资者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信息披露内容
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五、税款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广州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广州银行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的承担方式。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者自行缴纳,广州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六、产品运作
(一)认购/申购资金扣划及计息方式
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认购并相应调整相关日期。募集期内投资者可进行主动认购,认购申请成功后,认购资金立即冻结,认购交易统一集中在募集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确认并扣款。开放期内投资者可进行主动申购,申购申请成功后,申购资金立即冻结,申购交易统一集中在申购确认日确认并扣款。产品管理人扣划认购/申购资金,不再另行通知投资者。募集期/投资冷静期(如有)/开放期内,投资者认购/申购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募集期/投资冷静期(如有)/开放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申购本金。销售机构可根据其销售需要在产品管理人设定的募集时间范围内对募集时间进行重新设定,如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理财产品,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时间为准。
(二)认购/申购撤单
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在产品募集期/投资冷静期(如有)/开放期内允许撤单。
(三)产品成立
本理财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根据募集时间调整产品成立时间,如产品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产品管理人可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并在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产品不成立信息。投资者购买本金将在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划转至投资者账户,原定成立日至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1.产品募集规模低于募集下限;
2.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发生变化不适宜本理财产品运作;
3.产品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不适宜产品成立或运作。
(四)暂停认购
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产品管理人有权采取暂停认购等措施,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生以下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部分或全部的认购申请:
1.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申请超过产品规模上限;
2.超出单个投资者单笔认购限制(如有)或单户持有上限;
3.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某笔认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接受客户认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产品到期与终止 1、本金和收益分配
(1) 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理财产品时的账户默认为投资本金(如有,下同)和收益(如有,下同)返还账户。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产品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2) 就期间分配而言,本理财产品每个投资周期运作满后,投资周期到期资金(如有)于投资周期到期日后3 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划入认购/申购账户,如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投资周期到期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3) 就终止分配而言,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如有)于产品实际终止日后3 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划入认购/申购账户,如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产品实际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4) 在资产可全部及时变现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扣除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向投资者返还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应得资金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投资周期到期日(或产品实际终止日)前一日单位净值-费用和税费(如有)
(5) 如产品所投资的资产不能全部变现,则产品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如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产品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 10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后向投资者分配。
2、延期或延迟兑付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产品管理人有权延期或延迟兑付本理财产品:
(1) 因本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或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的受托人或产品管理人不能或者可能不能按期划付本产品的本金或收益,造成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本金和收益(如有);
(2)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理财产品资金无法及时兑付,需要延期调整;
(3) 产品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有合理理由认为本理财产品需要延期调整或延迟兑付;
(4) 法律法规等规定、监管规定或销售文件约定产品管理人有权延期或延迟兑付的情形。如产品管理人决定本理财产品延期或延迟兑付,将于理财产品原定产品终止日前2个工作
日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3、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本理财产
品。投资者不得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在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情形下,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收益目标,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提前终止后再投资的风险。
产品成立后,如出现但不限于如下情形,产品管理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提前终止或部分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且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如有)将以资产组合提前终止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
(1) 产品存续规模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
(2)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产品的正常运作时;
(3) 因产品投向的金融资产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或出现金融资产项下借款企业提前还款、债务工具提前到期,理财产品投向的信托计
划/资管计划/基金等提前终止等情况时;
(4) 产品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5) 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将于提前终止日的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发布相关信息公告。产品管理人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五)产品收益测算及示例
当投资者选择自动续期时,第一个投资周期到期,持有份额自动投资至下一投资周期;当投资者选择到期兑付时,投资周期到期资金(如有)于投资周期到期日后3 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
情景分析
当投资者选择自动续期时,第一个投资周期到期,持有份额自动投资至下一投资周期;当投资者选择到期兑付时,投资周期到期资金(如有)于投资周期到期日后3 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
1、投资者收益测算依据
投资者实际收益=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投资者分红收益(若有)
其中,投资者应得资金=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投资周期到期日前一日单位净值-税费(若有)
(注:产品单位净值披露至小数点后6 位,6 位后舍位;认购/申购份额披露至小数点后 2 位,2 位后舍位。)
情景分析
情景一:投资者认购100 万元,认购时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000,产品存续期间无分红,当投资周期到期,投资周期到期日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30221,投资者收益为:
投资者应得资金=1,000,000/1.000000*1.030221=1,030,221 元投资者实际收益=1,030,221-1,000,000=30,221 元
情景二:投资者申购100 万元,申购时当期产品单位净值为1.011233 元,如产品存续期间获得2000 元分红收益,,当投资周期到期,投资周期到期日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42256时,投资者收益为:
投资者应得资金=1,000,000/1.011233*1.042256=1,030,678.38 元投资者实际收益=1,030,678.38-1,000,000+2000=32,678.38 元
情景三:投资者申购100 万元,申购时当期产品单位净值为1.011233 元,产品存续期间无分红,当投资周期到期,投资周期到期日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10212 时,投资者收益为:988891.77
投资者应得资金=1,000,000/1.011233*1.010212=998,990.33 元投资者实际收益=998,990.33-1,000,000=-1,009.67 元
上述情况与举例仅为向投资者介绍收益计算方法之用,并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产品管理人认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产品管理人的实际支付为准。
七、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目的和原则
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二)估值日
理财产品T日对T-1日持有资产进行估值,T日、T-1日为自然日。
(三)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货币市场工具类的估值
(1)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货币基金以当日基金净值估值; 2.债券类的估值
持有的债券按照公允价值估值,未上市债券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估值。 3.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中,除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外,其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公允价值估值;
4.其他资产类估值
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5.产品存续期间,若关于产品估值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产品估值方法也随之调整,产品管理人将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6.上述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执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后6位以内(含第6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本理
财产品单位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4)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本理财产品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产品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理财产品估值,加强极端市场条件下的估值管理。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应当暂停该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申请等措施。
4、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八、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渠道
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为广州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gzcb.com.cn)或电子渠道或相关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等,广州银行将在上述渠道发布产品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自公告之日即视为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可拨打广州银行客服电话96699(广东)、 4008396699(全国),或至营业网点咨询。
(二)信息披露内容和时间 1.产品发行公告
(1)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将在5 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发行公告。
(2)产品不成立时,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原定成立日后2 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不成立信息。产品管理人将于原定成立日后2 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申购资金退回投资者账户,原定成立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2.到期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后5 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3.定期报告
产品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
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4.重大事项公告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产品管理人认为可能对产品正常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或其他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产品管理人可视情况在发生重大影响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投资者:广州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gzcb.com.cn)、电子渠道、广州银行营业网点、电话、手机短信等。
5.临时性信息披露
及时披露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或除重大事项事件以外的其他信 息。如:理财产品收益分配事项;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对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理财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如本理财产品运用收取短期赎回费(如有)、摆动定价、暂停认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将在运用以上措施后3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6.其他信息披露
(1)净值信息披露
(2)分红信息披露
(3)提前终止信息披露
产品管理人将至少于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或部分提前终止日的前3 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4)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信息披露
如果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产品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披露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5)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遇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产品管理人决定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http://www.gzcb.com.cn)发布公告通知投资者。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如投资者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销售文件,可在产品管理人披露的生效时间前申请赎回,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信息披露内
容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补充或修改后的销售文件,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投资者权益须知
一、个人投资者权益须知尊敬的投资者,您好: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一定的风险。为方便您在广州银行办理理财业务,以及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理财业务的办理流程
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在广州银行营业网点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投资者可通过广州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理财业务,具体办理的渠道及时间以广州银行发布的信息为准。
若本理财产品可于广州银行营业网点购买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本人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并签署《广州银行理财业务合同条款》、《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销售文件以及业务申请表。
2、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设备、智能柜台等渠道购买
若本理财产品可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设备、智能柜台等渠道购买的,投资者可按照操作提示购买。
若本理财产品可于广州银行的其他渠道或代销机构渠道购买的,投资者可按照该销售渠
道的操作提示购买。
(二)风险评估流程
1、投资者购买广州银行理财产品,需亲自填写《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接受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签名确认。
2、首次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需首先至广州银行营业网点接受风险评估。
3、若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了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应主动要求广州银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投资者风险评级
广州银行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产品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如下对应关系,请投资者根据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选择与适合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应以本人购买理财产品前的最近一次有效评估结果为准,请投资者参考该次评估结果来选择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若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发生风险承受能力变化,导致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与本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的理财产品最近一个开放期尽快赎回,对于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没有权利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将无权以风险承受能力不再匹配为由进行赎回,所以,请您在投资前审慎决策。
分值区间 | 投资者风险承受 类型 | 适合购买产品的风险等级 |
96 分以上 | C5 进取型 | R1 低风险 、R2 中低风险、R3 中风险、R4 中高风险、R5 高风险 |
81-95 分 | C4 成长型 | R1 低风险 、R2 中低风险、 R3 中风险、R4 中高风险 |
66-80 分 | C3 平衡型 | R1 低风险 、R2 中低风险、R3 中风险 |
广州银行理财投资者风险评估划分五个级别,分别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适合购买不同类型理财产品。
41-65 分 | C2 稳健型 | R1 低风险 、R2 中低风险 |
0-40 分 | C1 保守型 | R1 低风险 |
1、低风险理财产品:经广州银行评为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产品本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2、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经广州银行评为中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3、中风险理财产品:经广州银行评为中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4、中高风险理财产品:经广州银行评为中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5、高风险理财产品:经广州银行评为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出现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四)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将通过广州银行或代销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等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信息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第八条“信息披露”中约定为准。请投资者及时登录广州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gzcb.com.cn)或电子渠道或相关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等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可拨打广州银行客服电话 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或至营业网点咨询。
(五)投诉受理
若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1、投资者可在理财产品销售网点,向销售人员进行现场投诉;
客服中心电话: 96699(广东) 4008396699(全国)
广州银行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不超过3 个工作日给予答复。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机构投资者权益须知
(一)不同渠道的购买流程
1、营业网点购买。若本理财产品可于广州银行营业网点购买的:
需在广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签署《财富管理类业务申请表(机构)》(如有)、
《广州银行理财业务协议书(对公客户)》、《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
《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销售文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购买理财产品的转账支票。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在广州银行营业网点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签署完资料后,直接在营业网点办理即可。
2、网上银行购买。若本理财产品可于网上银行购买的,投资者可按照操作提示购买。
3、其他渠道购买。若本理财产品可于广州银行的其他渠道购买的,投资者可按照操作提示购买。
(二)风险评估流程
1、投资者购买广州银行理财产品,需填写《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接受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签名确认。
2、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需首先在营业网点接受风险评估。
3、若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应主动要求广州银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投资者风险评级
分值范围 | 投资者类型 | 适合的产品类型 |
-9-15分 | 保守型 | 低风险理财产品 |
广州银行理财投资者风险评估划分五个级别,分别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和进取型,适合购买不同类型理财产品。
16-35分 | 稳健型 | 低、中低风险理财产品 |
36-60分 | 平衡型 | 低、中低、中风险理财产品 |
61-80分 | 成长型 | 低、中低、中、中高风险理财产品 |
81-100分 | 进取型 | 低、中低、中、中高及高风险理财产品 |
1、低风险理财产品:经本行评为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低,收益波动小,产品本金安全性高,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很小;
2、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经本行评为中低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低,收益波动较小,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本金和收益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较小;
3、中风险理财产品:经本行评为中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适中,收益存在一定的波动,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4、中高风险理财产品:经本行评为中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较高,收益波动较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高;
5、高风险理财产品:经本行评为高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总体风险程度高,收益波动明显,产品本金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很高,产品本金出现全部损失的可能性不容忽视。
(四)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将通过广州银行或代销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等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信息披露方式、渠道和频率,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第八条“信息披露”中约定为准。
(五)投诉受理
若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1、投资者可在理财产品销售网点,向销售人员进行现场投诉;
2、投资者可致电广州银行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投诉;
客服中心电话: 96699(广东) 4008396699(全国)
广州银行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给予答复。欢迎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经甲方(以下简称“投资者”或“甲方”)与乙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行”或“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投资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通过乙方指定的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购买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接受乙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
二、风险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乙方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本金或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乙方
在每款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相关销售文件。
三、 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与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
《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共同构成完整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下简称“销售文件”)。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与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认购、赎回等相关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若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甲方确认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甲方确认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承诺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借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 甲方将配合产品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3. 甲方已经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清楚知晓其内容,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书、
《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以其合法持有的资金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并能充分理解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产品募集期或周期开放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理财指定账户
足额划转的,甲方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相关法律协议不生效,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已清楚知悉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由乙方负责实施。甲方同意,如乙方成立理财子公司的,乙方将根据理财子公司的设立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理财
产品的投资管理转由乙方理财子公司负责实施。
6.甲方同意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投资管理需要选任或委托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托管机构等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同意乙方以自身名义或理财产品名义签署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承诺承担乙方履行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产生的法律后果。
7.甲方同意乙方在《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等内容)内,依据自身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做出和实施相关投资管理决定。
8.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乙方可在线上向其推介和销售理财产品(包括评级为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知晓并确认无论通过线上任何电子渠道办理,均是基于对产品的特点、期限、流动性及相关风险的充分理解和评估所作出的独立判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甲方自行独立承担。监管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9.甲方承诺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理财产品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终止(含部分提前终止、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前退还已扣划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且不得将约定账户销户。销售机构即为甲方约定账户开户银行的,销售机构有权拒绝甲方的销户请求并及时告知乙方。
10.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2.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载明。乙方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网站等渠道或乙方在《理财产品说明书》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甲方进行信息披露。乙方信息披露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持续关注。
3.为实现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及/或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乙方有权行 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有权决定理财产品所投基础资产投资的管理、合 同/文件条款变更、赎回、处置与披露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处理基础资产抵质押、担保/增信等事宜、有权决定基础资产及其底层资产投放的先决条件是否放弃或延后、有权决定基础资产投资的相关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降低或免除、利息的降低或免除、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基础资产的债务人提前还款或立即还款(含全部及部分)或展期及展 期条件、有权决定投后监管的执行等。当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或发生本理财产品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未按时足额付款等情形,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施。乙方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承担,乙方有权从追索回来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4.乙方及/或销售机构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 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甲方理财产品指定账户后,即视为乙方已向甲 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甲方理财产品指定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
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甲方应及时到销售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乙方及/或销售机构无法向甲方进行正常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5. 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代表理财产品及其全部投资人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的约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甲方对此充分理解并同意该等授权安排。
6.如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对甲方采取强制措施或因第三方行使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质权)导致甲方本次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项下权益、理财资金或理财产品兑付回款账户被冻结、扣划,则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全额终止理财交易,并停止向甲方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甲方的理财本金以及收益中扣除。
7.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甲方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 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以及“最少必须”原则使用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 确其保护甲方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8.乙方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免责条款
(一)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本金、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意外事件的出现,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且合理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等,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或投资品无法正常交易等。
(三)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六、 争议处理
(一)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七、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 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方网点柜面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所购买
产品对应的理财业务专用凭证、认缴认购或申购资金并经乙方登记系统确认份额后生效。甲方在代理销售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点 击同意确认该协议购买后并经乙方登记系统确认份额后生效。
(二) 甲方认购理财产品失败、乙方或甲方提前终止以及理财产品到期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 除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特别提示:如甲方对乙方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广州银行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咨询与反映。
甲方:
个人投资者签字: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