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民国 098 年 8 月 27 日 订 定
民国 108 年 8 月 13 日 修 订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作业程序之目的)
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内部重大信息处理及揭露机制,避免信息不当泄漏,并确保本公司对外界发表信息之一致性与正确性,特制定本作业程序,以资遵循。
第 二 条 (内部重大信息处理应依法令及本作业程序进行)
本公司办理内部重大信息处理及揭露,应依有关法律、命令及台湾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及本作业程序办理。
第 三 条 (适用对象)
本作业程序适用对象包含本公司之董事、经理人及受雇人。
其他因身分、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人,本公司应促其遵守本作业程序相关规定。
第 四 条 (内部重大信息涵盖范围)
本作业程序所称之内部重大信息由本公司处理内部重大信息专责单位拟订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拟订时应考虑证券交易法及相关法律、命令暨台湾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
第 五 条 (处理内部重大信息专责单位)
本公司应设置处理内部重大信息专责单位,并依公司规模、业务情况及管理需要,由适任及适当人数之成员组成,并经董事会通过,其职权如下:
一、负责拟订、修订本作业程序之草案。
二、负责受理有关内部重大信息处理作业及与本作业程序有关之咨询、审议及提供建议。
三、负责受理有关泄漏内部重大信息之报告,并拟订处理对策。
四、负责拟订与本作业程序有关之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纪录等数据之保存制度。
五、其他与本作业程序有关之业务。
第 二 章 内部重大信息保密作业程序第 六 条 (保密防火墙作业-人员)
本公司董事、经理人及受雇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实义务,本诚实信用原则执行业务,并签署保密协议。
知悉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董事、经理人及受雇人不得泄露所知悉之内部重大信息予他人。
本公司之董事、经理人及受雇人不得向知悉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人探询或搜集与个人职务不相关之公司未公开内部重大信息,对于非因执行业务得知本公司未公开之内部重大信息亦不得向其他人泄露。
第 七 条 (保密防火墙作业-物)
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档案文件以书面传递时,应有适当之保护。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传送时,须以适当的加密或电子签章等安全技术处理。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档案文件,应备份并保存于安全之处所。
第 八 条 (保密防火墙之运作)
本公司应确保前二条所订防火墙之建立,并采取下列措施:一、实行适当防火墙管控措施并定期测试。
二、加强公司未公开之内部重大信息档案文件之保管、保密措施。
第 九 条 (外部机构或人员保密作业)
本公司以外之机构或人员因参与本公司并购、重要备忘录、策略联盟、其他业务合作计划或重要契约之签订,应签署保密协议,并不得泄露所知悉之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予他人。
第 三 章 内部重大信息揭露之处理程序第 十 条 (内部重大信息揭露之原则)
本公司对外揭露内部重大信息应秉持下列原则:x、信息之揭露应正确、完整且实时。
二、信息之揭露应有依据。三、信息应公平揭露。
第 十一 条 (发言人制度之落实)
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揭露,除法律或法令另有规定外,应由本公司发言人或代理发言人处理,并应确认代理顺序;必要时,得由本公司负责人或总经理直接负责处理。
本公司发言人及代理发言人之发言内容应以本公司授权之范围为限,且除本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发言人及代理发言人外,本公司人员,非经授权不得对外揭露内部重大信息。
第 十二 条 (内部重大信息揭露之纪录)
公司对外之信息揭露应留存下列纪录:一、信息揭露之人员、日期与时间。 二、信息揭露之方式。
三、揭露之信息内容。
四、交付之书面资料内容。五、其他相关信息。
第 十三 条 (对媒体不实报导之响应)
媒体报导之内容,如与本公司揭露之内容不符时,本公司应即于公开信息观测站澄清及向该媒体要求更正。
第 四 章 异常情形之处理
第 十四 条 (异常情形之报告)
本公司董事、经理人及受雇人如知悉内部重大信息有泄漏情事,应尽速向专责单位及内部稽核部门报告。
专责单位于接受前项报告后,应拟定处理对策,必要时并得邀集内部稽核等部门商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做成纪录备查,内部稽核亦应本于职责进行查核。
第 十五 条 (违规处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采取适当法律措施:
一、本公司人员擅自对外揭露内部重大信息或违反本作业程序或其他法令规定者。
二、本公司发言人或代理发言人对外发言之内容超过本公司授权范围或违反本作业程序或其他法令规定者。
本公司以外之人如有泄漏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情形,致生损害于本公司财产或利益者,本公司应循相关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五 章 内部控制作业及内部教育倡导第 十六 条 (内控机制)
本作业程序纳入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稽核人员应定期了解其遵循情形并作成稽核报告,以落实内部重大信息处理作业程序之执行。
第 十七 条 (教育倡导)
本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对董事、经理人及受雇人办理本作业程序及相关法令之教育倡导。
对新任董事、经理人及受雇人应适时提供教育倡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