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醫療被服供應及洗滌服務」作業特別規範
x作業特別規範為「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醫療被服供應及洗滌服務契約」之附件,其效力為契約之一部份,規範如下:
壹、洗衣外包品項:
一、機關將院內需洗滌之衣物、制服、被服、窗簾、隔簾、桌巾及布品委託廠商洗滌、熨燙、打包、摺疊、分送、縫補。
二、品名、材質詳如「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醫療被服布品一覽表」(此表僅供參考,廠商須依機關需求提供機關需求之被服布品)。
三、供應布服數量以提供充足使用量為原則,且因應緊急狀況被服必需品需於四小時以內送達本院,不得影響機關院內正常作業。
貳、洗滌服務業務內含機關設備、雙方權利義務如下:
一、機關:
1.所有病房與相關單位應洗燙之衣物與布品由廠商負每日全部收發作業責任。
2.廠商自行選派工作人員:在機關上班時間每日至少保持一名以上專責人員,契約期間除廠商駐點專責人員外,廠商另應指派駐點外包組長督考人員管理及負責本院聯繫及改善窗口。並由廠商自行依xxx、勞基法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機關不負該人事管理責任。
3.廠商選派派駐之工作人員應於第一次請款前依機關「承攬(包)廠商人員報到表」完成報到程序(廠商應每年辦理駐點工作人員胸部X光檢查),其所任用人員經機關發現不適任者,廠商應無條件更換,如有異動應於14日內完成報到程序。
4.廠商應提供機關各病房之全新布品衣物,該布品種類、材質、規格詳如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醫療被服布品一覽表。
二、廠商:
1.廠商應負責每日收、發本院內病房與相關單位之所有應換洗衣褲與布品。
2.所須洗衣房清潔用品(洗劑等)、工具(污衣車、袋等)‥等與相關人事費用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3.廠商須依機關排定時間及次數收送,緊急通知時,亦須配合辦理。
4.醫、護及技術人員工作服(分科室、單位等方式),需另行洗滌不得與病患用及手術用布服混合洗滌。
5.所有在機關上班之醫、護及技術人員制服均包含於洗滌合約範圍內。
6.當發生重大災變時(SRAS或重大傳染疾病),廠商應具備緊急應變 處理能力(例:SARS期間無償提供大量拋棄式衣服供機關使用)。
三、其他:有關本合約相關未明訂事項,以雙方互惠原則處理,如再有爭議,該解釋權概屬機關。
参、承攬範圍:
一、機關門診、急診、開刀房(最大量)、檢驗、藥劑、放射、營養及病房住院傷(病)患用之醫療被服布品之洗滌、新品供應、配送。
二、廠商願以洗滌服務方式供應機關所需之醫療被服布品(含機關所需之醫療被服布品之洗滌、摺疊、打包、配送、、、新品供應)。
三、床單、毯套、枕套、推車床套等布品類須經整燙處理。
四、工作服,醫、護及技術人員制服等衣服類,須壓燙整平處理。
五、廠商須配合機關各單位要求,每年至少負責機關內二次窗簾洗滌、隔 簾每窗每季換洗一次,每年清洗四次(如遇特殊狀況,加洗不計費), 其合約不包含隔簾、窗簾清洗前、後之拆、裝服務費用,且廠商不得 向機關收取任何費用。
六、手術布服品項打包作業,相關化學試紙耗材、布品黏貼用紙及滅菌指 示材料,均由廠商負責處理及供應,打包方式須配合機關需求,其他 項目(器械包)打包則由機關自行負責。
六、手術布服品項打包作業,由廠商負責處理及供應。相關化學試紙耗材、布品黏貼用紙及滅菌指示材料,由院方提供。打包方式須配合機關需求,其他項目(器械包)打包則由機關自行負責。
七、廠商依本契約所須供應機關之醫療被服布品,項目規格詳如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醫療被服布品一覽表。
肆、醫療用被服布品更新製造補充:
一、床褥類:病床類布服用品(契約生效日起四十五天內補足)。
二、供應室、開刀房:手術衣、刷手衣、治療巾、包布及各類用布品項(契 約生效日起四十五天內補足)。
三、病患用項:隔離衣、病患手術衣、、等相關布服用品(契約生效日起 六十天內補足)。
四、其他如有缺項及未列入不足各類品項用布應優先補足(契約生效日起 六十天內補足)。
五、契約生效日起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內完成所有被服布品更新作業(規格依業務或使用單位單位提出之需求為準)。
六、廠商應於契約成立後三日內,提供足夠污衣袋給機關各使用單位。
七、更新醫療布服之材質、規格、式樣,依本院使用單位選定為主,廠商 需提供相關資訊供本院參考選擇。
伍、交貨地點、品質及工作規定:
一、廠商應配合機關各使用單位所指定之場所交付點收。
二、廠商應依機關規定時間,到各使用單位收取污衣布單及配送清潔衣物 布單,使用單位可視業務之需調整配送時間及增減使用單位及數量,廠商應配合辦理。
三、交貨地點:
1. 供應室:不須滅菌之布單及需滅菌處理之包布送供應室。
2. 開刀房:不須滅菌之手術類及衣物送開刀房;開刀房手術衣由廠商 負責打包後送供應室消毒。
3. 病房及門診、急診:送各單位護理站。
4. 病房及門診、急診:醫、護、技術人員工作服配送各單位。
5. 值班室用被服品之提供。
6. 全院區窗簾、隔簾清洗。
7. 臨時增加單位,依機關指定為主。
四、工作規定事項:
1. 廠商雇用人員,每日應不得少於兩人,應於工作前造冊送機關備 查。如機關認為工作需要,須增加人員時,廠商應配合辦理增加,如有異動均應事先造冊通知機關。
2. 廠商所雇用人員作業時間應配合機關被服供應時效。時間由機關訂定之(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十六時),廠商並應於每日下午十六時前完成隔天所需要供應量,因工作需要時,廠商及其所屬人員應配合延長工作時間至完成為止,且不得向機關要求支給任何費用。
3. 遇假日或連續假期,廠商應提供足量之被服(其中急診、開刀房 及病房需提供最大量),並應依機關規定時間內負責回收污衣布單。
4. 廠商人員工作所需之器具,由廠商自備,並自負妥善保管之責任, 如發生損毀或遺失等情形時,機關不負賠償之責。
5. 工作人員每天負責縫補、摺疊、打包、補給。
6. 廠商在分類或清洗過程中若發現機關所遺失之器械或其他物品、財物應送還管理單位處理,不可佔為己有。
7. 運送乾淨被服和污染布服之物流車,需使用內襯及外罩,並在每一次運送完畢後隨污衣一起洗滌、消毒殺菌,不得同時使用一輛車運送,防止交叉感染,廠商運送車輛應用高壓蒸氣噴槍清洗、烘乾及消毒滅菌。
陸、一般人員規定:
一、廠商所雇用之人員,均應有健保及勞保,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二、廠商所雇用之人員與機關並無約僱關係,如有傳染及傷病一切權利義 務概由廠商負責。
三、廠商所雇用之人員出入院區及工作場所,均應遵機關規定,不得任 意遊蕩,並應穿著制服,佩帶本院工作證或廠商識別證。
四、廠商應遵守政府相關法令(如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機關安全規定嚴 密防範火警、並應善盡良管理人責任。如因廠商或其所屬之人員如有故意過失致使機關遭受任何損失時,概由廠商負責賠償,並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五、廠商應保持整潔寧靜狀態,並不得在機關之處所內,從事任何違背政 府法令之行為。
六、契約期間廠商負責人應親自或指派代理人(組長)常駐工作地點,管 理及負責雇用人員之安全。如有任何意外傷亡事情,概由廠商自行負完全責任,與機關無關。
七、廠商所屬工作人員作業中應注意做好各項安全措施,配送途中須注意病患及行人安全,若因疏失導致釀成意外使工作人員或第三者遭受傷亡損害時,須負完全責任,與本院無涉。
八、機關院內有關安全衛生講習、演習,可要求廠商人員配合參加,廠商不得拒絕。
柒、醫療被服布品品項之管理:
一、被服品採用撥補方式廠商應於每日上午10:00以前配送至各使用單位,存放於各使用單位被服櫃內,其撥補方式或時間變更時,由機關訂定後通知廠商配合辦理並於次月生效。
二、被服如有污損(如未清洗乾淨、破損、綁帶脫落、扣子脫落等..),廠商應於二日內處理完成。
三、傳染病患使用之布單衣物或沾有排泄物之布服,廠商應另行提供紅色污衣袋或感染性塑膠袋。
四、本合約除醫師、護理人員、醫技人員、醫事人員等相關工作人員之工作服由機關自行採購(廠商仍須負責洗滌),其餘部分由廠商負責供應及洗滌服務。廠商應於機關內另備庫存量,以供機關臨時突發狀況所需。
捌、各類布單衣物品項洗滌、摺疊及打包標準,應隨時符合機關要求:
一、污衣被服布單應依規定分類洗滌。
二、全部布單(巾)及衣物、床單類、被套、枕頭套應用熱水高溫消毒洗滌。
三、隔簾送洗,均需於次日送回,如廠商無法配合上述時間,廠商須有備品更換。
四、工作制服其衣身、衣領、袖口應清洗乾淨,並整燙、摺疊裝袋,不可有污垢存留。
五、有血漬及其他污染被服,應作特別分開處理清洗;以防交叉污染。
六、全部布單(巾)、衣物、床單類、被套、枕頭套均應整燙。
七、機關得不定期至廠商內實施履約督導,查看洗滌情形並拍照存證,廠商不得拒絕。如發現未依機關規定清洗,通知立即改善而未改善,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書。
八、對於洗滌破損之各類被服布品,廠商應負責縫補作業,相關耗材及人員由廠商自行負擔。
九、廠商應保持其所供應被服布品,均應符合機關所定之規格,如有破損,廠商應負責縫補或更新(所需之材料及費用由得標商負責,如拉鍊、扣子、縫線…等)
十、被服材質如發現和機關所定之規格不符時,機關得拒絕驗收,其一切費用損失概由得標商負責,如因此逾期交貨,依本契約書第十三條延遲履約之相關規定處罰。
十一、廠商於每批新品開始供應前,應與機關確認布料、款式及數量等規格,機關若需新增品項,其費用依雙方協議後訂定之。
十二、契約期間內機關對廠商供應之被服布品數量,如有不足時,機關有要求廠商增加供應之權利。
十三、更新醫療布服之材質、規格、式樣,應以機關使用單位選定為主(由廠商提供相關資訊供機關參考選擇),並將更換之新品送交使用單位點收後將簽收單送總務室存查
十四、廠商應負責每日收、發機關內病房與相關單位之所有應換洗衣褲與布品。
十五、布品被服洗滌服務所須清潔用品(洗劑)、工具(污衣袋)等與相關人事費用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十六、廠商所雇用人員作業時間應配合機關作業時間;如因工作需要時,廠商及其所屬人員應配合延長工作時間至完成為止,且不得向機關要求支給任何費用。
十七、廠商應指派二名以上專責人員於機關指定時間內至各單位收取交付洗滌之衣物。如布品供應不足,機關得要求廠商四小時內遞補。如遇假日或連續假期,廠商應提供足量之布品,並每隔一日收換該衣物布品乙次,但應隨時配合機關,增加收換次數。
十八、廠商人員工作所需之器具應自備,並自負妥善保管之責任,如發生損毀或遺失等情形時,機關不負賠償之責。
十九、廠商在分類或清洗過程中若發現機關所遺失之器械或其他物品、財物應送還管理單位處理,不可佔為己有。
二十、廠商提供院方使用之醫療被服所有產品,院方應善盡保管之責任,任壹單項被服布品年遺失率超過20%以上時,廠商得隨時要求召開檢討會議,雙方均應配合會議內容執行,期限一個月,如未改善,遺失率仍在20%以上,則由院方以市售價70%賠償廠商損失。
二十一、依疾病管制局規定,院方使用過後、欲送洗之污衣不得有感染性之事實,若廠商工作人員因收送、洗滌相關作業過程中因院方被服聚感染性而感染相關疾病(如疥瘡等),廠商將依合約規定請求院方負責,院方有完全責任承擔相關所有責任。
玖、業務內雙方權利義務如下:
一、機關提供配送、打包及庫備量存放之場所供廠商使用(布品庫房空間位置)。
二、廠商應負責每日所有病房與相關單位洗燙之衣物與布品全部收發作業。
三、廠商自行選派技術人員派駐機關者,由廠商自行依xxx、勞基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機關不負該人事管理責任。如有傳染及傷病一切權利義務概由廠商負責。
四、廠商商所雇用之人員出入院區及工作場所,均應遵守機關規定,不得任意遊蕩,並應穿著制服,配戴本院工作證或廠商識別證。
五、應遵守政府相關法令(如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機關安全規定嚴密防範火警、並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如因廠商或其所屬之人員有故意過失致使機關遭受任何損失時,概由廠商負責賠償,並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六、廠商應保持整潔寧靜狀態,並不得在機關之處所內,從事任何違背政府法令之行為。
七、契約期間除廠商駐點專責人員外,廠商另應指派駐點外包組長督考人員管理及負責本院聯繫及改善窗口。如有任何意外傷亡事情,概由廠商自行負完全責任,與機關無關。
八、廠商所屬工作人員,應隨時配合機關感控流程及參與本院感控、消防相關教育訓練。
九、廠商所屬工作人員作業中應注意做好各項安全措施,配送途中須注意病患及行人安全,若因疏失導致釀成意外使工作人員或第三者遭受損害者,由廠商負責。
十、廠商應於正式運作之日起履約期間內應將機關內原始承接之布服全部汰換完畢,廠商所供應之布服品於契約期滿全數歸屬機關所有。布服汰換原則依附件「醫療布服品汰舊更新標準」實施。
拾、其他雙方相關配合事項:
一、陪病家屬如須使用枕套、枕心、棉被須先通知護理站人員,再由護理站人員通知洗衣房人員登記租用,並向該服務部支付費用,每人次一五○元(租用期間以一星期為限,時間超過一星期者,需歸還後另行租用)。業務或使用單位應負責保管廠商提供之各項產品,並不得提供陪病家屬病人使用之各項被服產品。
二、機關和廠商皆得隨時要求召開檢討會議,會議內容應作成書面紀錄。雙方應配合會議內容執行並在一個月內完成改善。
三、得標商每季應與機關召開報廢布服品會議,經機關認定布服品之報廢及堪用與否,該報廢品廠商應予補足且不得再使用,布服報廢汰換原則依附件之「醫療布服品汰舊更新標準」實施。
四、機關提供之場地設備應保持清潔與完整,如有毀損或遺失者,廠商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五、廠商於契約書期間,其所提供洗衣布服數量及品項不得少於本契約生效前提供之服務品項及數量並配合未來機關增床用量。
六、若病人自動出院或死亡出院,但仍穿著醫院衣服者,機關應配合予以計價,並由出院患者付費給廠商,該計價標準為該不論新舊布品(床包、棉毯、枕頭)及衣服依成本八折計算。
拾壹、交貨辦法
一、廠商每日應將清潔布服送交機關指定地點。
二、布服若有破損,廠商須負責縫補或更新。
三、布服材質如發現與原定規格不符時,經機關拒絕交貨,其一切費用及損失概由廠商負責,如因而逾期交貨,概依契約之罰則辦理。
拾貳、懲罰性違約計罰事項:
一、值勤時服裝儀容不整(包含工作服、識別證、不得蓄留長髮、鬍鬚…等)每次扣罰500元。
二、工作時間嚼食檳榔、抽煙、喝酒等,每次扣罰1500元。
三、布服分類、洗滌作業未依照機關要求方式分類、洗滌,每次扣罰500元。
四、供應布服未整燙或洗滌不乾淨(有污點、血跡、藥漬、油漬及布服顏色變色)如經查獲者,每件扣罰100元,並依此累計扣罰。
五、手術布包未依規定打包,每包扣罰1000元,並依此累計扣罰。
六、供應布服未整燙或洗滌不乾淨(有污點、血跡、藥漬、油漬等及布服顏色變色)如經查獲者,每件扣罰100元,並依此累計扣罰。
七、布服如有破損未縫補或縫補不確實(含鈕扣、拉鍊破損、脫落未補),每件扣罰100元,並依此累計扣罰。
八、對本院員工騷擾、威脅、恐嚇經查證屬實,每次扣罰 1800元,並限期(三天內)更換人員,未於期限內更換,每逾一日扣罰1500元,直至更換為止。
九、新進員工未於本院現場接受見習職前教育訓練,每次扣罰 1800元。
十、每天工作人員不足人數時(至少需維持正常上班時間內一位人力),一個人一日扣款1500元。
十一、工作人員強索病患或家屬之物品者,扣罰 3000元,機關當令廠商撤換該人員,廠商不得拒絕。
十二、偷竊病患、家屬、醫生、護士、職工財物者扣罰 5000元,機關當令廠商撤換該人員,廠商不得拒絕。
十三、廠商逾期交貨達三日以上者(同一使用單位、同一品項)或一個月內三次以上或二個月內遭五次以上罰款,而仍未改善時,機關得書面通知將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且沒收全數履約保證金。
拾參、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經雙方書面協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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