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參考數據中心租賃合同項下的機架租賃之年度上限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 0.1%但低於5%,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交易需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參考數據中心租賃合同項下的加收費之年度上限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低於 0.1%,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交易獲完全豁免遵守上市規則項下的申報、公告、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准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00696
持續關連交易: 數據中心租賃合同
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本公司與中航信雲數據訂立數據中心租賃合同,據此,中航信雲數據同意向本公司出租嘉興數據中心機房內機架,期限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三年。
民航信息集團為本公司發起人及主要股東,於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約 29.29%。中航信雲數據為民航信息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故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數據中心租賃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參考數據中心租賃合同項下的機架租賃之年度上限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 0.1%但低於5%,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交易需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參考數據中心租賃合同項下的加收費之年度上限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低於 0.1%,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交易獲完全豁免遵守上市規則項下的申報、公告、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1. 緒言
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本公司與中航信雲數據訂立數據中心租賃合同,據此,中航信雲數據同意向本公司出租嘉興數據中心機房內機架,期限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三年。
2. 數據中心租賃合同之主要條款
日期: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
訂約方: (1)中航信雲數據,作為出租人;及 (2)本公司,作為承租人
租用範圍: 嘉興數據中心機房內的250個機架(其中,3KW機架36個,4KW機架178個,5KW機架36個)。
租期: 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開始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本公司有權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與中航信雲數據協商重續租期。
機架租賃費: 1. 3KW機架共36個,每月每機架人民幣3,975元(相
當於約4,578.33港元)(含稅,稅率為6%);
2. 4KW機架共178個,每月每機架人民幣4,700元(相當於約5,413.37港元)(含稅,稅率為6%);
3. 5KW機架共36個,每月每機架人民幣5,425元(相當於約6,248.41港元)(含稅,稅率為6%);
自租賃期開始之日起,中航信雲數據按照本公司每月實際按天上電上架使用的機架數量計收機架租賃費。
每批機架開通首月租賃費=(月租費╱當月天數)*本公司實際使用天數,精確至元,四捨五入取整計算。次月起,按月正常計費。
自租賃期開始之日起36個月內,對於本公司未開通使用的預留機架,中航信雲數據按優惠單價每月每機架人民幣2,256元(相當於約2,598.42港元)(含稅,稅率為 6%)收取機架租賃費。
加收費: 單個機架月平均功率原則上不得超出對應的3KW(36個)、4KW(178個)及5KW(36個),如有超出,則超出部分按每月每A人民幣219元(相當於約252.24港元)(含稅,稅率為6%)加收費用。
支付條款: 機架租賃費以自然季度為周期進行結算,本公司應於收到中航信雲數據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30個日曆日內向中航信雲數據支付上季度費用。如產生加收費則一並結算。
倘無正當理由,本公司逾期一周仍未能支付機架租賃費及加收費(如有),則每逾期一日應當按應付金額的 0.01%向中航信雲數據支付逾期罰款。
3. 年度上限及釐定年度上限的基準
(1) 年度上限註
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至 二零二二年 | 截至二零二三年 | 截至二零二四年 |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 二零二五年 |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八月三十一日 | |
止期間 | 止年度 | 止年度 | 止期間 | |
(人民幣元) | (人民幣元) | (人民幣元) | (人民幣元) | |
機架租賃 | 5,000,000 | 14,000,000 | 14,000,000 | 9,000,000 |
加收費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註: (1) 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根據數據中心租賃合同租入的機架將確認為使用權資產。機架租賃的年度上限乃按預期每年本公司租賃的機架之使用權資產的總值制定(有關總值乃參考每年本公司租賃的機架於整個租賃期的年度租金總額,並以本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現計算得出)。
(2) 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加收費因不符合租賃付款額定義,將直接計入成本費用,其年度上限為本公司於相關期間內將向中航信雲數據支付的加收費金額上限。
(2) 釐定年度上限的基準
機架租賃年度上限乃根據以下因素釐定:為了滿足基於混合架構的本公司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災備技術升級項目要求,本公司需要在嘉興數據中心新增一個獨立機房模塊建設異地災備,用於遠程系統備份及客戶服務。基於該災備項目需求,本公司將租用嘉興數據中心機房模塊250個機架,根據機架租賃單價及未來三年上架計劃計算得出預計年度租金總額。機架租賃的年度上限乃按預期每年本公司租賃的機架之使用權資產的總值制定(有關總值乃參考每年本公司租賃的機架於整個租賃期的年度租金總額,並以本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現計算得出)。另外,機架租賃的年度上限也將為預期本公司未來業務增長導致機架上架率上升提供足夠的緩衝。
加收費年度上限乃根據考慮租賃期內可能發生的機架超功率運作需求後釐定。
4. 進行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嘉興數據中心被本集團成員公司(本公司各部門、附屬公司等)用於遠程系統備份及客戶服務,嘉興數據中心位置及規模能夠滿足本公司需求,租賃及使用嘉興數據中心是為了滿足基於混合架構的本公司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災備技術升級項目需要,符合本公司利益。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數據中心租賃合同項下的交易乃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交易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5. 上市規則的涵義
民航信息集團為本公司發起人及主要股東,於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的約29.29%。中航信雲數據為民航信息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故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數據中心租賃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參考數據中心租賃合同項下的機架租賃之年度上限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交易需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參考數據中心租賃合同項下的加收費之年度上限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低於 0.1%,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交易獲完全豁免遵守上市規則項下的申報、公告、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本公司執行董事xxxxx(民航信息集團的董事)已就批准數據中心租賃合同項下交易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上文所述外,董事概無於數據中心租賃合同項下擬進行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彼等概無就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6. 一般資料
有關本集團的資料
x集團的主營業務為在中國提供航空信息技術服務及向國內外航空公司提供結算及清算服務以及信息系統開發及支持服務。
有關中航信雲數據之資料
中航信雲數據主要從事房地產和數據中心的開發與經營、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於本公告日期,中航信雲數據為民航信息集團的全資附屬公司。
有關民航信息集團的資料
民航信息集團為全資中國國有企業。於本公告日期,其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持有本公司已發行總股本的約29.29%。其主營業務為管理集團公司及其投資企業中由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及國有股權。
7.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A」 | 指 | 安培,電流的基本單位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 | 指 |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 |
「本公司」 | 指 | 中國民航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其H股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而其美國預托證券在美利堅合眾國場外證券市場進行買賣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中航信雲數據」 | 指 | 中航信雲數據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
「民航信息集團」 | 指 | 中國民航信息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 |
「數據中心租賃合同」 | 指 | x公司與中航信雲數據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訂立之中國航信災備項目數據中心租賃合同,據此,中航信雲數據同意向本公司出租嘉興數據中心機房內機架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 |
「嘉興數據中心」 | 指 | 中航信雲數據位於中國浙江省嘉興市xxxxxx0000x的數據中心 |
「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東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指 | 百分比 |
就本公告而言,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所使用的人民幣1元=1.15178港元的兌換率(在適用情況下)僅作闡述之用,並不構成任何款項曾經、曾經可以或可以兌換的聲明。
承董事會命
中國民航信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xxx
中國北京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
執行董事: xxxxx(董事長)、xxxxx及xxxxx;
非執行董事: xxxxx、xx先生及xxx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xx、xxxxx及x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