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本文乃提供本銀行服務之資料及構成閣下與銀行間之協議,詳情請參閱下列補充條款以確保閣下明白其條款及條件。
適用於電子支票服務之補充條款
1. 電子支票服務條文 – 適用性及定義
x補充條款內的條文適用於銀行有關電子支票的服務。本補充條款補充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銀行”, 包括
其繼承人及認許受讓人)的《帳戶之一般條款》(“現有條款”)並構成現有條款的一部份。現有條款中適用於實物支票或
適用於銀行一般服務的條文,凡內容相關的且不與本部份條文不一致的,將繼續適用於電子支票及銀行的電子支票服務。
就電子支票服務而言,若本補充條款內的條文跟現有條款的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本補充條款內的條文為准。
(a)
| 除非在此另有表示,否則此補充條款內之所用詞語的定義將與銀行《帳戶之一般條款》內所用詞語的定義相同。 | |
(b) | 就電子支票服務為目的,下列詞語具下列定義:
| |
“匯票條例” 指香港法例第 19 章〈匯票條例〉,可被不時修訂。 | ||
| ||
“核證機關”就本補充條款而言,指一間銀行可接受之核證機關(包括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 ||
| ||
“結算所” 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 ||
| ||
“存入途徑” 指銀行不時提供用作出示電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徑(包括電子銀行服務下提供之途徑)。 | ||
| ||
“電子證書” 指由核證機關發出的並獲結算所不時為簽發電子支票目的而承認的證書。 | ||
| ||
“電子支票” 指以電子紀錄(按香港法例第 553 章〈電子交易條例〉定義)形式簽發的支票(包括銀行本票)。電 | ||
子支票可以港幣、美元及人民幣簽發。 | ||
| ||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指由結算所提供接受出示電子支票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但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 | ||
跟結算所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方可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 | ||
不時修訂。 | ||
|
|
|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 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者戶口,每位元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 | ||
記 其使用者戶口方可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 | ||
不時修訂。 | ||
| ||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 指由結算所不時指定的條款及細則,以規管由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 | ||
| ||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 及“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指由銀行不時向客戶分別為簽發電子支票(包括任何有關電子證 | ||
書的服務)及存入電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務,而“電子支票服務” 則一併指“電子支票簽發服務” 及“電子支票 | ||
存入服務” 。 | ||
| ||
“業界規則及程式” 指結算所及銀行業界就規管電子支票的處理而不時採用的規則及運作程式。 | ||
| ||
“受款人銀行” 指受款人戶口所在的銀行。 | ||
| ||
“受款人戶口” 就每張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示以存入的電子支票而言,指該電子支票的受款人在銀行持有的 | ||
|
| 銀行戶口,而該戶 口可以是受款人的個人名義戶口或受款人的聯名戶口。 |
| ||
“付款人銀行” 指為其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作出數位簽章的銀行。 | ||
| ||
| ||
|
2. 電子支票服務的性質及範圍
(a) 銀行可酌情選擇提供電子支票服務。如銀行向帳戶持有人提供電子支票服務,帳戶持有人可以簽發電子支票及存入電子支票。為使用電子支票服務,帳戶持有人須提供銀行、有關核證機關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資料及檔,並須接受銀行、有關核證機關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條款及細則。帳戶持有人亦可能需要簽署銀行及
/或有關核證機關不時指定的表格及檔及/或同意接受其他條款所約束。
(b)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讓帳戶持有人(i) 經銀行向核證機關申請電子證書予帳戶持有人(只限於簽發經電子銀行服務敘做而以銀行為受票人的電子支票之用途);及(ii) 可按下列第 3 條簽發由銀行受票的電子支票。除銀行另行同意外,帳戶持有人只可使用經電子支票簽發服務申請的電子證書簽署以銀行為受票人的電子支票。
(c)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讓帳戶持有人及其他人士可按下列第 4 條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使用銀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不論向帳戶持有人及/或受款人戶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銀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d) 銀行可為銀行不時指定的貨幣(包括港幣、美元或人民幣)簽發的電子支票,提供電子支票服務。
(e) 銀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使用電子支票服務的條件。該等條件可包括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i)電子支票服務的服務時間(包括簽發、止付或出示電子支票的截止時間);
(ii) 帳戶持有人在任何指定時段可以簽發電子支票的最高總金額或最多支票總數量;及
(iii) 帳戶持有人須就電子支票服務支付的任何費用。
3. 電子支票簽發服務
(a) 電子支票的版式及簽發電子支票的步驟
(i)帳戶持有人須按銀行不時指定的步驟及輸入銀行不時指定的資料,並按指定的版式及規格簽發每張電子支票。帳戶持有人不可加入、移除或修改電子支票的內容、版式、排列或影像。
(ii) 每張電子支票必須由帳戶持有人(作為付款人)及銀行(作為付款人銀行)按銀行設定的次序分別以帳戶持有人及銀行的數位簽章式樣簽署,但如電子支票為銀行本票,則無須由付款人簽署。
(iii) 當帳戶持有人被容許由聯名戶口簽發電子支票,帳戶持有人須自行負責確保該電子支票按聯名戶口持有人不時在電子銀行服務下之授權或同意的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等)簽署。
(iv) 如帳戶持有人為公司、獨資商號或合夥商號或任何其他實體,帳戶持有人須自行負責確保每張電子支票均按帳戶持有人不時在電子銀行服務下之授權或同意的簽署安排,由獲授權人士(等)代表帳戶持有人簽署。
(v) 除銀行另行同意外,帳戶持有人不可出具遠期或回溯之電子支票。
(b) 電子證書
(i)帳戶持有人在電子支票上的數位簽章必須由有效的電子證書產生,該電子證書必須在產生該數位簽章時有效,並且未過期或被註銷。銀行可選擇支付電子支票,即使在該電子支票被提交要求支付時有關之電子證書已過期或被註銷。
(ii) 如銀行批准,帳戶持有人在電子支票上的數位簽章可由一般用途電子證書或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
(iii) 如銀行批准而帳戶持有人選擇用一般用途電子證書產生數位簽章,帳戶持有人須遵從上述第 3(b)(i)條維持一般用途電子證書持續有效。
(iv) 銀行可酌情選擇提供有關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服務。銀行的服務可包括代帳戶持有人申請、持有、維持、更新、登出及管理特定用途電子證書(或上述任何一項服務)。如銀行提供該等服務,且帳戶持有人選擇用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產生帳戶持有人的數位簽章,帳戶持有人指示及授權銀行:
(1) 按銀行不時設定的範圍及方式提供該等服務,這可包括代帳戶持有人持有特定用途電子證書及相關密碼匙及/或密碼,及代帳戶持有人按帳戶持有人不時指示在電子支票上產生帳戶持有人的數位簽章;及
(2) 代表帳戶持有人(A)向核證機關申請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出具、維持、修改、更新、暫時吊銷、註銷及任何與該證書有關的任何事項,及如在被要求下簽訂任何有關的協議;及(B)作出任何步驟
(包括向發出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提供任何由帳戶持有人提供或與其有關的資料及個人資料或使用它們),以實現特定用途電子證書的任何目的。
(v) 代帳戶持有人申請特定用途電子證書時,銀行有權依賴帳戶持有人提供的資料(不管是在銀行紀錄內或在申請時由帳戶持有人提供的)。帳戶持有人須自行負責向銀行提供正確及最新的資料。如銀行根據帳戶持有人提供的不正確或過時資料獲取了特定用途電子證書,帳戶持有人仍須受由該電子證書產生的數位簽章所簽發的任何電子支票約束。
(vi) 每張電子證書皆由有關核證機關發出。就帳戶持有人的電子證書,帳戶持有人受發出該電子證書的核證機關的指定條款及細則(包括任何登記人協定內或該核證機關發出的有關守則、核證作業準則或指引內的任何條款及細則)的約束(不論是在申請時發出或後來不時發出的)。帳戶持有人須自行負責遵守帳戶持有人在該等條款及細則下的責任。
(vii) 帳戶持有人確認及同意就任何與帳戶持有人的電子證書有關的事情,銀行可被核證機關委任為承辦商或分承辦商及以此身份作出行為。帳戶持有人放棄行使任何就該等委任或行為而可能產生可針對銀行的權利。
(c) 向受款人傳送電子支票
(i)當帳戶持有人確認簽發電子支票,銀行會產生電子支票檔案。帳戶持有人可下載電子支票檔案用以自行傳送予受款人。銀行亦可代帳戶持有人向受款人以電子方式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如銀行有提供此項服務。
(ii) 帳戶持有人不應向受款人簽發電子支票 (或指示銀行代帳戶持有人簽發電子支票,如銀行有提供此服務),除非該受款人同意接受電子支票。帳戶持有人須自行負責下列各項事宜:
(1) 在向受款人簽發電子支票(或指示銀行代帳戶持有人簽發電子支票,如銀行有提供此服務)前,通知該受款人其可以同意或拒絶接受電子支票;
(2) 使用安全電子方式及採取適當電郵加密及其他保安措施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及
(3) 向銀行提供受款人的正確及最新的聯絡資料,讓銀行代帳戶持有人以電子方式向受款人傳送電子支票檔案,如銀行有提供此項服務。
(iii) 電子支票檔案於銀行以電子方式按帳戶持有人向銀行提供的受款人的聯絡資料向受款人傳送後,即被認定為已經送達至受款人。銀行無責任核實受款人是否實際收到該電子支票檔案。銀行建議帳戶持有人跟受款人查明其是否已實際收到該電子支票檔案,不論該電子支票檔案由帳戶持有人或銀行傳送。
(d) 豁免出示要求
每張電子支票的出示只須按業界規則及程式以電子紀錄形式傳送。銀行有權支付每張以該方法出示其電子紀錄的電子支票,而無須要求任何其他的出示形式。在不減低上列第 3(a)(i)條及下列第 5(a)及 5(b)條的效果的情況下,帳戶持有人明確接受不時在每張電子支票上列明的出示要求豁免。
4.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a)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容許透過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銀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銀行
(作為受款人銀行)。
(b)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i)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所提供。就帳戶持有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帳戶持有人受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帳戶持有人須自行負責遵守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下的責任。
(ii) 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要求帳戶持有人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連同一個或多個受款人戶口,以供出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容許帳戶持有人以帳戶持有人同名戶口或帳戶持有人同名戶口以外的其他戶口作為受款人戶口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帳戶持有人須就帳戶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帳戶持有人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包括任何向帳戶持有人同名戶口以外的受款人戶口出示的電子支票)。
(iii) 任何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事宜須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理。銀行可以(但無責任)向帳戶持有人提供合理協助。因銀行沒有任何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入的電子支票的電子紀錄或影像,如帳戶持有人要求,銀行可以(但無責任)提供使用帳戶持有人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存入的電子支票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銀行同意提供有關該電子支票的資料。
(iv) 銀行對結算所是否提供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適時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無作出明示或隱含的表述或保證。除非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另有指明,帳戶持有人須承擔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責任及風險。帳戶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其有關的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
(c) 銀行的存入途徑
銀行可不時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徑而無須通知;及(ii)任何存入途徑的條款。
5.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銀行的責任
(a) 電子支票的處理
帳戶持有人須明白銀行及其他銀行鬚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由帳戶持有人簽發或向帳戶持有人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銀行有權以下列方法為帳戶持有人支付或收取電子支票:
(i) 任何帳戶持有人在銀行簽發的電子支票向銀行出示時,按業界規則及程式支付該電子支票;及
(ii) 按業界規則及程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帳戶持有人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款項。 (b) 銀行責任的限制
在不減低現有條款效果或銀行享有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
(i) 帳戶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服務,或帳戶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簽發的電子支票,或通過銀行向帳戶持有人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銀行或銀行人員、雇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ii)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帳戶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銀行無須負責:
(1) 帳戶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2) 帳戶持有人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服務的責任,包括提防未獲授權人士簽發電子支票的責任;
(3) 按業界規則及程式出示由帳戶持有人簽發或向帳戶持有人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
(4)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銀行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銀行均無須向帳戶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c) 帳戶持有人的確認及彌償
(i) 帳戶持有人須接受銀行、有關核證機關及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服務及有關核證機關與結算所提供的
服務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帳戶持有人須接受及同意,承擔簽發及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責
任。
(ii) 在不減低帳戶持有人在現有條款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於銀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銀行及銀行人員、雇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銀行提供電子支票服務或帳戶持有人使用電子支票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全面彌償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銀行及銀行人員、雇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式,帳戶持有人須作出彌償並使銀行及銀行人員、雇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損失。
(iii)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因銀行或銀行人員、雇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
(iv) 上述彌償在電子支票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6. 管制法律及管轄區
x補充條款受香港法律管制及按其解釋。帳戶持有人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
7. 語言
如本補充條款之英文及中文版本有差異,概以英文版本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