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
第 1 章– 保险责任
1.1 考虑到本保险单项下应付保险费,并且基于本保险单的条款,保险人应按照如下约定,以保险单币种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a) 就债务人在保险期间内,未能、拒绝或无能力按照承保贷款协议的条款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贷款还款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根据承保比例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b) 除非本保险单另有明确说明,本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无论明示或暗示),均不得被视为先决条件或保证。
第 2 章– 定义
在本保险单中援引如下词语时,应具有下述定义,任何未于此定义的反黑词语,其定义见附件 1 核保信息。
2.1 索赔,指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第 6 章所述的程序及要求,提交主张支付赔款的书面请求。
2.2 赔款,指就损失,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支付金额应根据本保险单第 6.5 条予以确定,并且不得超出最高累计责任限额。
2.3 生效日期,指声明第11项所列明的日期(如有)。若生效日期晚于保单起始日,则本保险单应自保单起始日起生效。
2.4 损失发生日,指以索赔为前提的贷款还款到期日。
2.5 交易团队,指被保险人[待填入]部门的直接参与承保交易的协商、结构设计及管理的个别雇员。
2.6 赔偿请求及责任豁免表,指附件 3 的表格。
2.7 到期日,指根据承保贷款协议之条款与条件,在保险期间内承保交易项下,任何贷款还款的到期应付日。
2.8 批单,指构成本保险单组成部分的任何批单。
2.9 被保险人,指声明第 1 项所列明的主体。
2.10 被保险人所属国家,指声明第 2 项所列明的国家。
2.11 承保贷款协议,指声明第 6 项所列明的贷款协议。
2.12 承保比例,指本保险单项下承保交易的保险比例,具体比例见声明第 9 项。
2.13 承保交易,指声明第 7 项所列明的交易。
2.14 保险人,指声明第 14 项所列明的主体。
2.15 损失,指债务人在到期日未能支付的贷款还款(无论是全部或部分贷款还款)金额。
2.16 最高累计责任限额,指声明第 8 项所列明的金额,即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应付赔款的最高金额。
2.17 最低保险费,指声明第 12 项所列明的金额。
2.18 债务人,指声明第 3 项所列明的主体。
2.19 债务人所属国家,指声明第 4 项所列明的国家。
2.20 保险单,指声明、条款及附件,以及任何所附或出具的批单。
2.21 保险单币种,指声明第 13 项所列明的币种;保险单币种是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以及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任何赔款的币种。
2.22 保单起始日,指声明第11项所列明的日期。
2.23 保险期间,指声明第 11 项所列明的期间。
2.24 保险费,指被保险人根据第 8.9 条应向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2.25 本金,指根据承保贷款协议的条款所决定,在承保交易项下,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本金金额;及
(a) 本金(已提款金额),指在承保交易项下,可供债务人[提款/使用],并且债务人已实际[提款/使用]的金额;和
(b) 本金(未提款金额),指在承保交易项下,可供债务人[提款/使用],但债务人尚未实际[提款/使用]的金额。
2.26 损失证明,指附件 2 的表格。
2.27 追偿,指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从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处所收到的金额,其直接与作为赔款的损失相关。
2.28 还款改期,指就承保交易项下的任何到期金额,所做的延期、延缓偿付、重新安排或暂停,已改期的贷款还款应做相应解释。
2.29 贷款还款,指一笔或多笔本金和/或其任何部分的偿还。
2.30 核保信息,指附件 1 所列的项目,不包括口头xx。
2.31 未承保比例,指保险人未承保的承保交易比例,具体比例见声明第 10 项。
2.32 等待期,指声明第 5 项所载明的期间,该期间自列于第 6.3 条的损失发生日起算。
第 3 章 – 适用于保险单操作的约定
3.1 未承保比例
被保险人将就未承保比例始终自行承担风险,且无权向任何其他方追索。
3.2 披露与承诺
(a) 保险人同意,披露义务将由交易团队单独履行,并且重大信息仅限于交易团队所掌握的信息。
(b) 保险人应根据核保信息考虑风险;保险人同意,其基于核保信息,对债务人信用资质做出的独立判断,而订立本保险单。
(c) 自保单起始日或生效日期起(以较晚者为准),经适当调查,核保信息根据交易团队所知和所信,为真实且完整的,并且交易团队未隐匿其认为重大的事实;经适当调查且据交易团队所知和所信,交易团队根据本保险单第 3.6 条和本条下述第(e)款,在保单起始日或生效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后,向保险人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截止提交之日,均为真实和完整的。
(d)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下的权利,不得因核保信息中包含以下内容,而受到损害:(i)交易团队持有但之后被证实为错误的观点,和/或(ii)源于第三方的信息,根据交易团队所知和所信认为是真实,尽管之后该信息被证实为错误的。
(e) 在保单起始日或生效日期(以较晚者为准),交易团队对于未向保险人披露的,在任何情形下,无法合理预期可导致本保险单项下损失的;在出具对承保风险具有重大影响的批单时,交易团队将向保险人书面披露,在合理预期下,可导致本保险单项下损失的任何情形。
3.3 尽职调查
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应当尽合理的努力,以确保其在承保贷款协议项下的权利,得到适当保护和行使,且经保险人要求,应采取任何商业上合理的行政、惯常和合法的措施,对此保险人可能要求包括启动法律程序。
为避免疑义,保险人支付赔款,不以被保险人先行对债务人采取法律手段为先决条件。
3.4 遵守承保贷款协议
被保险人应遵守在承保贷款协议项下,与其义务相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但是本第 3.4 条不得适用于:
(a) 被保险人受所属国家或者对被保险人或其资产有管辖权或监管权力的其他任何国家的有效法律、命令、法令或规章之约束,使其采取与任何该义务相悖的方式行事,或者被限制采取符合任何该义务的行为;或
(b) 被保险人因债务人所属国家的政府,或任何其他国家实体的任何政治或立法行为,而无法履行任何该义务。
3.5 遵守法律
被保险人应当尽合理努力,在全部实质性方面,遵守债务人所属国家截至保单起始日生效,对承保贷款协议具有实质性影响,且为被保险人合理知晓的法律,除非遵守该等法律,为被保险人所属国家或对被保险人或其资产有管辖权或监管权力的其他任何国家的生效法律、命令、法令或规章所禁止。
3.6 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持续向保险人提供与承保贷款协议有关的下列信息:
(a) 被保险人就承保贷款协议的内部年度审议副本;
(b) 承保贷款协议的任何修订或豁免,以及任何与承保贷款协议相关的全部其他文件副本;
(c) 对承保贷款协议项下未清偿款项的不定期确认;及
(d) 被保险人对债务人进行的内部信用评级(及任何相关信贷申请),发生任何变化的通知。
第 4 章 – 保证
被保险人保证:
4.1 依法可执行的义务
根据交易团队所知,于保单起始日起,承保贷款协议及债务人的相关义务,在各实质性方面,均为合法有效并可执行。
4.2 承保贷款协议的修改
基于下述第 4.3 条,非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同意对承保贷款协议的任何重
大变更(或对其项下任何权利做实质性放弃),该同意不得被无理地拒绝或延迟;第 4.2 条项下任何要求或回复,应按照第 8.8 条的规定,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
4.3 允许的修改
被保险人允许同意将任何贷款还款的日期,推迟不超过五(5)天。
4.4 所有权和控制
被保险人不会,且在保险单存续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持有、经营或管理债务人超过百分之二十(20%)的利益,或者如具有表决权股份的管理控制权被证实,则前述适用比例可少于百分之二十(20%)。
第 5 章 – 责任免除
5.1 欺诈和其他作为或不作为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欺诈、非法、疏忽大意或犯罪行为或不作为,所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明知索赔金额或其他事项为错误或具有欺诈的情况下,仍做出任何索赔,对于该等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被保险人做出具有欺诈性的索赔,保险人有权自发现之日起,立即终止该保险单,并且此后该保险单项下的全部责任,将予以免除。
5.2 破产或金融违约
x保险单不承保因被保险人资不抵债、破产或金融违约,而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并且保险人不会就该等损失,向被保险人承担任何责任。
5.3 放射性污染、化学、生物、生化和电磁武器的免责条款
x保险在任何情况,不承保因下列情形所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归因于或因其发生的损害责任或费用:
(i) 任何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废弃物,所导致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ii) 任何核设施、核反应堆或其他核配件、核组件的放射性、毒性、易爆或其他危险或污染;
(iii) 任何利用原子裂变/聚变或核裂变及/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映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任何武器或装置,
(iv) 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毒性、易爆或其他危险或污染;或
(v) 化学、生物、生化或电磁武器。
5.4 制裁
如本保险单项下的承保、索赔支付或提供利益的条款,将使保险人遭受联合国决议制裁、禁止或限制、或任何适用于保险人的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贸易或经济制裁、法律或规章项下的制裁、禁止或限制,则在该等制裁、禁止或限制的范围内,保险人应被视为未承保,且不应支付任何赔款或提供任何利益。
第 6 章– 赔款和索赔程序
6.1 告知
x依据交易团队的合理意见,对已发生事件有可能导致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在知晓该事件
(包括相关的合理细节)之日起十五(15)日内,告知保险人。
6.2 索赔程序
(1) 如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应提交损失证明,包括附件 2 列明的支持性证据文件。
(2) 被保险人也应当提供保险人要求的,且为适当评估索赔所必要的任何额外信息及/或证据(“额外证据”);双方知晓并同意,被保险人应仅有责任,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可获取,或通过合理努力可获取的额外证据,且获取该等额外证据,不应违反任何法律。
(3) 本保险单项下任何有效索赔的时效和支付,参照第 6.6 条的规定。
(4) 为确保及时支付有效索赔,双方知晓并同意:
(a) 除非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被保险人应当不晚于等待期截止前九十
(90)日,提交损失证明;
(b) 保险人若要求提供额外证据:
(i) 保险人应在提交损失证明后的四十五(45)日内,提出该等要求;并且
(ii) 被保险人应尽合理努力在提出要求后的十五(15)日内,提交额外证据;
(c) 保险人应不晚于等待期截止前十(10)日,做出索赔决定并以此告知被保险人,如经保险人核定该索赔为无效的,保险人应阐明其拒绝索赔的理由;如被保险人未能遵守上述第(a)和(b)款所述的期限,则本第 6.2(4)(c)条所述的期限将相应延期。
(5) 如索赔被拒绝,被保险人之后可以再次提交经修改的损失证明,保险人必须依照上述约定的方式,回复被保险人。
6.3 等待期
等待期应始于损失发生日,但在之后发生连续违约的情形下,应予免除;若发生损失,尽管本保险单项下有任何其他约定,保险人可以据其判断自行终止等待期,并在收到完整的损失证明后支付赔款。
若等待期超出保险期间,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范围以及赔款支付,不受影响。
6.4 赔偿请求和责任豁免表
保险人就索赔作出决定(或视为决定)之日起五(5)日内,被保险人应当根据第 6.2(4)(c)条,完成赔偿请求和责任豁免表(见附件 3),以确认损失证明中,未偿还的贷款还款数额范围内仍未偿还的部分,加上逾相关到期日,仍未偿还的任何其他贷款还款,并扣除在等待期内收到与任何已提交索赔直接相关的追偿。
等待期届满后到期的任何一笔贷款还款,须提交各自的损失证明和赔偿请求和责任豁免表。
6.5 赔款
6.5.1 如发生损失,基于最高累计责任限额(且基于下文第 6.6 条之规定),赔款应相当于债务人 在等待期届满,仍然未偿付、拒绝偿付或无力支付,且未结清贷款还款乘以承保比例的金额。
6.5.2 若发生索赔,如有下列情形:
(a) 被保险人向债务人提供或担保超出保险人承保范围的贷款,和
(b) 作为索赔的贷款还款,在损失发生日之后,债务人向被保险人做出偿付,但并未指定该偿付款项,所对应的具体贷款或贷款保证(“未指定的还款”)
被保险人遵循诚信原则,应当自行在全部未偿付贷款中,按照比例平均分配该等已偿付款项。
6.5.3 凡被保险人直接就已提交的索赔,自债务人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任何金额,赔款应做出相应调整,但赔款的支付不得因等待收取该金额,而发生迟延。
6.6 赔款的支付
如发生损失,除非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另有约定,基于最高累计责任限额,赔款应当根据第
6.2(4)(c)条,在等待期届满后十四(14)日内或索赔决定(或视为决定)做出之日后十四
(14)日内(以较晚者为准),予以支付。
但是,如承保贷款协议项下不止一个到期日的,则:
(a) 如到期日在等待期以内,则自首个损失发生日起,至等待期届满之日期间到期,且债务人未偿付、拒绝偿付或无力支付的全部贷款还款乘以承保比例的金额,应根据第 6.2(4)(c)条在等待期届满后十四(14)日内,或在索赔决定(或视为决定)做出之日后十四(14)日内,予以支付;
(b) 如等待期届满并已支付赔款后,债务人对任何贷款还款于等待期届满后,仍未偿付、拒绝偿付或无力支付的,将不再适用等待期,且保险人应于相应的到期日后七(7) 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6.7 延期付款/核定之利息
就其在本协议项下已决定赔偿,但未依照第 6.6 条约定支付的任何金额,保险人应按照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上浮 0.5%的年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利息;任何该等应付的利息,不包括在赔款之内,且可超出最高累计责任限额。
6.8 代位求偿和让与
下列条款应在本协议项下,赔款已支付的情形下适用:
(a) 对于已赔付的损失,保险人应有下述的代位求偿权:就已赔付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任何个人或组织享有的所有追偿权;被保险人享有收取作为损失标的之全部或部分贷款还款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就已赔付的损失,被保险人在承保贷款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任何本票和其他担保安排;该等代位求偿权应当按照赔款和损失的比例行使。
(b) 另外,如保险人要求(但保险人无作为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转让、让与并交付上述求偿权,除非被保险人依法不得为之;如系保险人要求移转的,则在被保险人的控制和合理可行范围内,该等让与应不受制于任何索赔请求、抗辩、反诉、抵消权利和其他权利负担。
(c) 被保险人不应免除债务人因损失发生,所应支付全部或部分贷款还款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签署并交付全部协议和文件,并完成任何合理要求的事项,以保证保险人的该等权利;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损害保险人权利的行为,反之亦然。
(d) 无论该等转让、让与或交付是否发生,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保险人要求的一切合理手段,以协助保险人追偿本保险单项下,就损失而支付的赔款;保险人可以在其依据承保贷款协议,及任何其他文件所代位的、受让的或取得的权利范围内,指示被保险人采取与承保贷款协议条款相一致的任何行动,或行使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被保险人有关的权利(如适用)。
(e) 因遵守本第 6.8 条而发生的费用,应当按照第 6.9 条规定的方式分摊。
6.9 费用分摊
(a) 接受索赔之前:被保险人为尽可能减少或防范潜在损失,而采取的通常减损程序,所发生的全部合理成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b) 一经接受索赔,等待期届满之日及之后发生,与损失相关或与减少或防范潜在损失的行为,或措施有关的全部合理成本,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分别按照承保比例和未承保比例承担。
(c) 一经接受索赔并经与保险人磋商,在任何时间经保险人指示,而采取与损失相关或 与减少或防范潜在损失有关的特别行动(且该等行动非为被保险人的通常减损程序)所发生的全部合理成本,应当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分别按照承保比例和未承保比例 承担。
6.10 追偿
在赔款支付后,就被保险人及/或保险人取得与承保贷款协议相关之全部追偿,应:
(i) 支付给被保险人,以补偿被保险人在第 6.9(a)条情形下,根据保险人指示采取第 3.3
条所述行动,而发生全部合理的支出和费用;进而
(ii) 按照以下顺序,依承保比例和未承保比例,分别分配予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a) 首先,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根据第 6.9(b)和(c)条发生全部合理的支出和费用;
(b) 其次,向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支付,其就本保险单项下已支付赔款,所对应的损失;然后
(iii)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上述第(i)和(ii)款项下的权利,均得到充分行使后,余额应支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此确认分别按照承保比例和未承保比例,为彼此保管任何该等追偿款项,且双方将在其和/或其任何代表或组织收讫该等追偿款项后,向对方支付应属于对方的任何 或全部该等款项。
6.11 货币
如任何贷款还款(全部或部分)是以美元、英镑、日元或欧元之外的其他货币支付,为计算其所对应赔款金额而使用的汇率,应当为金融时报在赔款支付之日提供的即期汇率,或者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另行约定的其他汇率。
第 7 章 – 还款改期和提前到期
7.1 还款改期
如债务人要求就承保交易项下,任何到期金额进行还款改期,被保险人应当发现该等情形后,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且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该等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主动同意就承保交易项下,任何到期金额进行还款改期。
如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对贷款还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和/或到期日进行还款改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单订立批单。如该等还款改期,导致承保交易的期限超出保险期间,则保险人应当与被保险人就保险期间的延长,秉持善意进行磋商;任何该等延期,应由保险人根据协商时的条款和条件,全权自行决定。
如保险人不同意还款改期,或不愿意配合还款改期而延长保险期间,则基于本保险单的条款和条件,且为提交任何索赔之目的,被保险人可使用还款改期之前生效的贷款还款以及到期日,并且还款改期不会生效或执行。
7.2 提前到期
即使本协议项下有任何相反约定,全部或部分贷款还款的提前到期或强制预付,不应导致保险人本协议项下赔偿义务的相应提前;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根据承保贷款协议,使得贷款还款提前到期,或债务人依承保贷款协议条款需要强制预付,被保险人就该等提前到期或强制预付的金额提出索赔,保险人应当有权自主决定,在任何时间就该等提前到期的贷款还款支付赔款。
如保险人选择提前或预先支付赔款,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支付根据第 8.9 条计算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如保险人选择不提前支付赔款,则被保险人有义务根据第 8.9 条继续支付保险费,并且保险
人将根据第 6.6 条支付赔款,损失发生日可参考没有提前到期/预付情况下,作为损失标的的贷款还款到期日,为计算基准。
第 8 章 – 通用条款
8.1 适用法律和仲裁
(a) 本保险单或其任何条款的成立、存续、解释、履行、效力和其他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 与本保险单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其存续、效力或解除的任何问题,应当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根据提交时有效仲裁委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并对双方有效。
8.2 终止
8.2.1 被保险人的终止权
(a) 保险人信用评级降级或停止承保
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如保险人的任何财务实力评级,被标准xx公司降级为 A-以下,或保险人停止承保本保险单项下提供的保险类型,则被保险人可以自行决定替换相关保险人,
前提是被保险人在该等替换生效之日后十四(14)日内,告知该保险人;到期的保险费,应根据第 8.9 条计算,相关保险人将有义务向被保险人返还任何已付的未满期保险费,且被保险人有义务向相关保险人支付任何未付的满期保险费,为避免疑义,最低保险费不适用于本条。
(b) 提前偿还贷款
如债务人提前清偿承保贷款协议,或未根据承保贷款协议提款,被保险人可终止本保险单,并且将基于截至终止日已付,但尚未满期的保险费,按比例向被保险人返还保险费。为避免疑义,最低保险费不适用于本条,除非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主动提前清偿,而取得任何提前还款费用,则该情况下最低保险费适用于本条。
(c) 被保险人出售或转让
如被保险人出售、转让或让与其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可提前十四(14)日通知保险人后,在任何日期终止本保险单,但前提是,保险人保留截至终止日止,已赚取的保险费和最低保险费两者中较高的金额。
8.2.2 保险人终止权
在被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终止本保险单;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发送不少于十五(15)日的书面通知,载明终止生效日期,除非保险费已由被保险人在终止之日前支付,在该情况下保险单应当继续有效,且该终止通知应被视为自始无效,否则本保险单应当在通知所载明的日期和时间解除;为避免疑义,被保险人根据第 8.9(e)条,就任何一期保险费支付做出的扣减,不得视为第 8.2.2 条项下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单的情形。
8.3 保密
8.3.1 保险单存续之披露
(a) 除在保密基础上向其专家、财务和法律顾问披露之外,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单的存在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被保险人可以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而向下述其他方披露本保险单的存在:
(i) 被保险人总公司、其最终或任何中间控股公司、其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其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域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被保险人)(“允许披露方”);和
(ii) 允许披露方的专业顾问和服务提供者,且其对允许披露方承担保密义务。
如被保险人将本保险单的存在,向本章所述的其他方披露,被保险人必须书面告知 该其他方该保密的性质,除非该其他方已经向被保险人承担类似保密义务。因被保 险人将本保险单的存在,向本条所述各方之外的其他人士披露,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可不负责赔偿。
(b)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被保险人依照任何法律或法院判令,或对被保险人或允许披露方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的命令,而披露的信息。
(c) 未经被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且被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该等同意,保险 人不得将本保险单的存在,在任何时间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非(在保密的基础上)向其专家、财务和法律顾问、监管机构、再保险人、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或另行根据 法律的要求进行披露。
8.3.2 被保险人的信息
保险人应当在任何时候,对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收受,而不为公众所知,与本保险单有关的全部信息(无论是否经文件证实)严格保密,未经被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且被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该等同意,不得披露前述信息,保险人向其专家、财务和法律顾问、再保险人或依法律,另行要求所做的披露除外。
8.4 完整协议、修改和放弃
x保险单构成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完整协议。本保险单项下任何条款不得修改或补充,除非由保险人授权代表以书面协议为之。就任何一方,除非经书面通知,另一方明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权利,否则不得视为该方放弃任何权利。
8.5 保险单的让与
被保险人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或人士,让与或转让本保险单或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利益或义务,但经保险人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可要求向指定赔款接受人,支付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赔款,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义务不受影响。
8.6 日/天
除非本保险单项下另有其他约定,本保险单中的“日/天”指日历日。
8.7 标题
x保险单中的标题仅供参考,不构成本保险单的一部分。
8.8 通知
x保险单所述的全部通知、索赔、申请、请求和要求,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书面做出,并送达任何一方。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任何损失证明,或赔偿金额请求及责任豁免表后的五(5)日内,确认签收。
8.9 保险费
(a) 最低保险费应在保单起始日或生效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后的十五(15)日内支付,之后的保险费,应每半年度支付一次,并应于声明第 12 项所述的相关保险费支付日期后的四十五(45)日内,提前支付。
(b) 每半年度的保险费,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i) 就本金(已提款金额)而言,保险费应为本金(已提款金额)乘以声明第 12
项所述的适用费率。
(ii) 就本金(未提款金额)而言,保险费应为本金(未提款金额)乘以声明第 12
项所述适用费率。
(c) 对被保险人于某一确定的保险费支付日期,应付保险费所做的任何调整,将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予以支付:
(i) 若任何半年度的应付保险费金额被低估,被保险人应在保险费支付日期前,向保险人支付已付保险费和满期保险费之间的差额;或
(ii) 若任何半年度的应付保险费金额被高估,被保险人应将满期保险费和已付保险费之间的差额,用于冲抵未来应付的保险费;或者,若发生在保险期间即将届满时,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退还前述差额。
8.10 被保险人在承保贷款协议下减持
基于第 8.2.1 条的规定,保险人允许被保险人减少其在承保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数额,而无需征得保险人的事先同意。
如减少承保交易后,最高累计责任限额应相应减少,以使未承保比例保持不变,并且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单签订一份批单,以反映该等减额。
附件 1
核保信息
A. 被保险人内部信贷申请的复本,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内部的备忘录;
B. 记录授予债务人信贷条件的任何相关文件或协议的复本(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参与协议、担保协议以及与承保贷款协议相关的记录、保证、文件);
C. 被保险人和债务人的财务报告复本;
D. 任何交易历史记录。
附件 2
损失证明
根据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编号为[ ]的条款,我们下述署名为被保险人,在此向保险人提交损失证明。损失明细及其数额如下。
被保险人/地址:债务人/地址: 保险单编号:
保险费实际支付日:保险期间:
承保条件(担保权益、债务文件):
保险责任:
列明所主张损失的保险责任。
………………………. 未能履行
其在 项下的义务
交易概述
贷款还款金额 币种 到期日
总计:
减去:
任何已收到的付款金额
总计
截至损失证明提交日的总净损失
损失发生日
等待期届满之日
等待期内到期的贷款还款
贷款还款金额 币种 到期日
(附上下列文件的复本,以及 贵方认为与赔偿请求相关的任何其他材料;原件已保存)
1 承保贷款协议
2 被保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通信往来,显示被保险人已采取措施尝试收回款项,并减少损失金额(若有)。
本损失证明用以证明构成一项损失的事件已发生,并且尚未按照承保贷款协议的要求被予以纠正,以及据被保险人所知和所信,被保险人不存在重大违反保险单条款与条件的情形。
被保险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
附件 3
赔偿金额请求及责任豁免表
根据保险人签发编号为[ ]的保险单条款,我们以下署名人为被保险人,在此向保险人提交损失金额的赔偿请求以及责任豁免表。
损失详情及其数额已提交,见于[日期]提交的损失证明。
本请求系确认损失未能按照承保贷款协议的要求得到弥补,并且根据被保险人所知和所信,被保险人不存在重大违反保险单条款与条件的情形。
自损失发生日起(如损失证明所述),下述贷款还款尚未得以清偿:
贷款还款 到期日 到期金额 已付金额 未付金额
…
…
…
被保险人已收到与上文所述贷款还款(包括原始构成损失的)直接相关的如下本金金额。
[若未收到本金金额,请说明]
相对地,我们(被保险人)主张就所受损失获得赔款,以及上文所述未清偿的贷款还款总金额为
[ ]。
我们(被保险人)同意接受上述总金额为[数字及大写金额]的款项,该款项即为保险人就上文所述损失承担的赔款。
我们确认,我们知晓我们在保险单项下持续的义务,特别是有关第 6.8 条、6.9 条及 6.10 条的义务,并且就后续收回任何上文所述追偿款项的情况,我们将立即报告保险人。
我们进一步同意,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金额为[数字及大写金额]的款项,加上任何根据第 6.6 条应付的利息,应视为保险人已就损失充分履行赔偿义务,且已支付上文所述赔款。
被保险人授权签字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