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茂业中心B座18楼
合同编号:【 】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成都市武xxx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00x
联系人及电话:代发顺 00000000000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甲方决定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成都光大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楠郡光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程序(以下简称“本项目”或“本案”),为相关工作开展之需要,由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本项目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现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合同有关条款达成一致,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应甲方要求,安排 律师担任本合同项下甲方与成都光大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楠郡光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程序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事项包括强制执行及与本次执行案件相关的执行异议、复议或执行异议之诉(若有)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代理事项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权限仅限于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代理范围。在代理期间内如需变更代理权限,双方需另行协商。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办律师及时通报服务或案情进展情况,对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2.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及承办律师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报酬、报销、补贴、津贴或者馈赠要求。
3.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费用。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指派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甲方要求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遇到重大决定,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确认。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直接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如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第57条、《律师法》第15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安排专职律师服务本合同项目,xxxx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办案律师,否则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条 通知和文件传递
1、甲方指定 为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接收文件和资料等。
2、乙方指定 为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负责转达乙方的建议和要求,提供、接收文件和资料等。
3、甲乙双方按照上述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进行的通知、送达均视为有效送达。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两日内通知对方。因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交证据材料时,只能提交证据复印件或复制件,证据原件或底稿由甲方自行妥善保管,否则因证据原件遗失而造成的损失不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承办律师因案情需要必须借用证据原件或底稿,应当由乙方代理律师书面出具借条。
5、甲方接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的相关应诉/开庭通知/举证通知/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信息等(包括书面送达、电子送达和电话告知等形式),应及时告知乙方代理律师,转交相关法律文书,若因甲方未及时告知或转交导致诉讼风险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根据《关于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93号)规定,本案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参照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计付代理费及其他费用:
1、执行阶段:采用“基础代理费+风险代理费”的方式:
(1) “基础代理费”及其支付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生效且收到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案的执行阶段70%基础代理费¥X万元(大写:人民币X万元整),若乙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60日内完成案涉房屋腾退的,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支付剩余30%基础代理费¥X万元(大写:人民币X万元整);若乙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60日内未完成案涉房屋腾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再支付剩余本案的执行阶段30%基础代理费¥X万元,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风险代理费”及其支付
风险代理费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分别计取费用:
①涉及债权清收的(包括租金本金、房屋占用使用费、物业费及电费、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等,但不包括50万元的租赁保证金),甲方按照执行收回金额的X%(大写:百分之X)向乙方支付“风险代理费”。该费用在每一笔款项到达甲方指定账户之日且收到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②涉及到非财产金额执行标的,即要求被告腾退标的房屋的。在被告腾退房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约定支付“房屋腾退风险代理费”
a.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0日内完成房屋腾退全部工作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执行阶段风险代理费¥X万元,并于腾退工作完成且收到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b. 房屋腾退工作超过120日但在180日内完成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执行阶段风险代理费X万元,并于腾退工作完成且收到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c. xxx退工作超过180日但在300日内完成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执行阶段风险代理费X万元,并于腾退工作完成且收到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d. 房屋腾退工作超过300日但在360日内完成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执行阶段风险代理费X万元,并于腾退工作完成且收到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e. xxx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60日内未完成房屋腾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房屋腾退风险代理费。
执行异议之诉阶段:本合同项下执行案件若发生执行异议,由甲方按照X万元/件(含每件衍生的复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执行异议代理费,该等费用由甲方于收到法院的执行异议受理文书或传票、应诉通知等其他类似文件后五日内支付给乙方,但乙方应事先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若未发生执行异议案件,则不支付上述费用。
3、乙方收款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
帐 号:
4、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差旅费等额外费用均包含在内,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其他额外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履行中,因乙方律师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乙方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赔偿。
2、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应在甲方要求退费后三日内全部退还甲方。
3、甲方应当如实xx案情,并保证其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4、除非本合同约定或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否则如因甲方未能按时足额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承办本合同委托事项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5、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已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工作时间、复杂程度、律师人数等实际情况,酌情退费。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的解除和变更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除非一方违约,导致或可能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有权书面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
保密条款
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及甲方相关单位的相关资料、信息、文件等,不得发表与职责无关的言论。
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xx): 受托人(xx):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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