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工作组欲制订、建立、修改和支持无线个域网方面技术标准(按照本协议第 1.2款的定义,以下简称 “WPAN 标准草案”和/或“最终 WPAN 标准”, 此后统称为“WPAN 技术标准”),并推动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迅速采用 WPAN 技术标准;
无线个域网标准工作组会员协议
x会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无线个域网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和下列署名的单位(以下简称“署名单位”)签订,并于生效日生效。工作组和署名单位此后统称“当事人”。
前言
鉴于 工作组欲制订、建立、修改和支持无线个域网方面技术标准(按照本协议第 1.2款的定义,以下简称 “WPAN 标准草案”和/或“最终 WPAN 标准”, 此后统称为“WPAN 技术标准”),并推动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迅速采用 WPAN 技术标准;
鉴于 工作组欲开发用于检查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 WPAN 技术标准的符合性标准;
鉴于 当事人希望鼓励产业界广泛应用 WPAN 技术标准,并希望为上述产业应用所必需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便利;并且
鉴于 当事人希望对 WPAN 技术标准的制定、变更和改进做出规定;有鉴于此,当事人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其他明确说明,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均指如下含义:
1.1 “关联者” 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法律实体、或受其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受控下的另一个法律实体。就本协议而言,控制是指在一个法律实体中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 50%有选举权的股份,或者在没有选举权股份的情况下,拥有决策权。
1.2 “WPAN 标准草案” 是指标题为“WPAN 标准草案”的建议或文件草案。
1.3 “最终 WPAN 标准”是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政府部门(“标准化部门”)采纳和批准颁布的WPAN 标准草案以及由标准化部门采纳和批准颁布的对最终WPAN 标准的更新或修改。
1.4 “保密信息” 意指并且涵盖:(1)WPAN 标准草案;(2)提案(3)工作组、项目组或其相关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以及(4)工作组关于技术、业务和市场营销的计划。
1.5 “提案”是指以书面(包括电子媒体)形式向/为某一项目组正式提交的任何材料、建议和其他相关提交文件,用于提议某一 WPAN 标准草案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或对 WPAN 标准草案或最终 WPAN 标准进行增加或修改。该正式提交文件将被分配一个 WPAN 文件管理号(NITS-06-001-00-WPAN),用以标识该提案。
1.6 “生效日期” 是指工作组的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接受本协议的日期。
1.7 “根据中国法律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任何实体: (1)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2) 拥有必要的资金和财产; (3) 拥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办公地点;并且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不是根据中国
法律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是指当某一行业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时,由中国部级标准化机构批准的对于该行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标准。当某一领域中批准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时,原行业标准自动失效。
1.9 “会员”单独指任一工作组会员,集合指工作组所有会员,不论其会员资格类别,除非本协议另有特殊规定。会员包括在生效日之前,当时或之后的现有或将来成为会员的任何实体。
1.10 “会员大会”是指会员的例行会议和特别会议。会员大会是工作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章程、会员协议中规定的重大事项。所有会员均可出席会员大会并发表意见。但是,只有正式会员可以就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表决,除非工作组的章程另有约定。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由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根据中国标准化法规定的程序批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标准。
1.12 “正式会员”是指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大陆注册,并且根据中国法律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员。正式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投票表决。
1.13 “参加”某一项目组是指会员正式要求并且得到批准,可以在项目组完成某一 WPAN 标准草案前参加、提出提案或以其他方式接触到项目组的工作,但不论该会员是否事实上参加、提出提案或审阅了项目组的工作。
1.14 “观察会员”是指非正式会员的会员。通常而言,观察会员没有投票表决权,除非工作组的章程和章程细则另有规定。除了投票表决权外,观察会员与正式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1.15 “项目组”是指工作组不时设立或撤销的专门课题小组。项目组负责起草某一特定的 WPAN 标准草案。
1.16 “标准化政府部门” 是指:(1)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管理,负责批准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及(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批准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信息产业行业相关的行业标准。
1.17 “工作组成员”是指由会员指派参与工作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起草 WPAN 标准草案的专家人员。
第二条:入会
2.1 会员的类别 署名单位在此同意成为工作组的(正式会员/观察会员),并接受本协议和章程细则所规定的条款、条件和义务。署名单位成为工作组的(正式会员/观察会员)必须符合工作组对会员资格的要求,并且由工作组的授权代表接受其申请。
2.2 会员资格生效日
署名单位通过签署本协议特此向工作组提出入会申请,申请成为(正式会员/观察会员)。如果被接纳为(正式会员/观察会员),署名单位将自生效日开始享有与其会员类别相应所有的权利和特权,并承担所有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会员权利
遵从章程细则的规定,正式会员的权利包括:
(1) 指定专家人员作为工作组成员;
(2) 出席工作组会员会议,包括会员大会和项目组会议;
(3) 得到分发给会员的材料;
(4) 在符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符合工作组章程细则和政策的前提下,对 WPAN 技术标准提出一个或更多的提案。
(5) 进入工作组维护的互联网站;以及,
(6) 所有由会员大会决定或在工作组章程和章程细则中规定的其他会员权利,包括参与执行章程细则中规定的工作组宗旨和业务的权利。
(7) 工作组成员包括正式成员和观察成员。观察会员除了投票表决权外,观察会员享有正式会员的所有权利。如果工作组的章程、本会员协议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观察会员也可以拥有有限的投票表决权。
第四条:会员的义务
4.1 参与活动的义务 每个会员应当指定至少一位专家人员作为该会员的工作组成员。工作组将向没有指定工作组成员的会员发出书面通知。会员在书面通知指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该义务的,将被取消会员资格。该会员当年已经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一旦会员指派了某一工作组成员,该工作组成员应当保持相对固定。在其工作完成之前,会员应当力求做到不替换积极参与工作组项目的工作组成员。若确需换人,有关会员应当书面通知工作组秘书长。工作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工作组活动时,应提前通知所在项目组组长,否则其将被视为无故缺席。工作组成员三次或三次以上不参加工作组活动,或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者,视为其自动放弃其工作组成员资格。
4.2 开支 会员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工作组的活动而发生的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其成员的报酬,以及其他附带费用。
第五条:保密
5.1 保密信息 署名单位在此代表自己及其关联者承认、同意并保证,以不低于保护自己所有的保密信息的谨慎程度来保护保密信息,但上述谨慎程度不应低于在相关情境下合理的谨慎程度。署名单位在此代表自己及其关联者承认、同意和保证,署名单位或其关联者不会披露、散布或复制保密信息,除非其雇员或承包方仅仅是为了制订 WPAN 标准草案或更新最终 WPAN 技术标准,或根据最终 WPAN 技术标准实现某一产品的目的而必须知道上述保密信息(署名单位或其关联者应和其雇员和承包方签订一份相似的保密协议,以限制雇
员或承包方使用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
5.2 可允许的披露 尽管有上述条款的规定,会员或关联者均不对披露以下信息承担责任:
(1) 根据会员大会以正当程序通过的决定向公众披露的信息;
(2) 公众领域的信息,除非信息是因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而进入公众领域;
(3) 从没有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
(4) 接收方在从披露方接收信息之前已经合法知晓的,并且在信息的使用或披露上不受任何限制的信息;
(5) 接收方的雇员或承包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6) 按照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
(7) 在制造、营销、销售或维护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天然披露的信息。
5.3 有效性 x协议第 5 条下的义务应自保密信息向会员披露之日始 3 年内有效,且不受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之影响。
5.4 残留信息 对本协议和其保密条款的解释不应限制会员(和其关联者)独立开发或获得不使用保密信息的产品、技术(包括相似或竞争性的产品或技术)。尽管有上述条款的规定,会员和其关联者应有权为任何目的自由使用因其接触保密信息或利用保密信息工作而获得的残留信息,但该权利应受披露方任何有效的专利、版权和掩膜作品权的拘束,且会员和其关联者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残留信息”系指接触过保密信息的人的独立记忆中所保留的无形信息,包括思想、概念、专有技术和技巧。如果雇员不是出于保存信息以便今后披露或使用的目的刻意的记忆保密信息,则该记忆是独立记忆。会员没有义务限制或防止拥有剩余记忆的雇员转移残留信息。本条款不应视为许可任何一方使用会员的版权、专利或商标权。
第六条: 知识产权
通过签署本协议,署名单位书面承诺该署名单位,其关联者及其工作组成员同意并遵守知识产权政策的条款,该知识产权政策作为单独的文件,是本协议的内在组成部分,通过引用的方式纳入本会员协议。
第七条:xx、条件和xx
7.1 授权 署名单位表示和保证其有权签署本协议。以下签字的个人表示和保证他/她有权代表署名单位签署本协议。
7.2 对工作组任务的支持 在拥有工作组会员资格期间,署名单位支持设计、开发和应用那些实施或符合工作组采纳和发布的 WPAN 技术标准的产品。同时,署名单位没有义务
制造或使用符合 WPAN 技术标准的产品,署名单位使用任何替代性的或竞争性的技术标准也不得加以阻止。
7.3 公开,使用工作组的名称 在生效日后,署名单位可以公开其工作组会员身份。但是,除非是根据工作组确立的政策和程序,署名单位不得将任何产品或服务确定为工作组认可、支持或与其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或是符合最终 WPAN 技术标准。除非得到工作组事先书面同意,署名单位不得代表工作组发表任何言论。
7.4 章程细则 署名单位已经阅读并且同意遵守工作组的章程细则,章程细则可以经由正当程序予以修改。
7.5 遵守反垄断法 署名单位同意遵守所有与其作为工作组会员参与活动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并遵守工作组制定的反垄断守则。本协议任何部分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或允许做出违反有关反垄断法的行为。
7.6 对署名单位名称和标志的使用 工作组对署名单位名称、域名、标志或商标的任何使用方案,例如但不限于公开公告或会员名单,应于使用之前的合理的时间内完整的向署名单位提出,并且应当得到该署名单位的书面事先同意。在不限制署名单位批准的权利下,工作组同意署名单位可以要求该使用方案符合该单位对商标、标志、域名的使用以及与描述署名单位标志的艺术作品相关的内部规范(如果存在的话),作为同意该使用方案的先决条件。
第八条、期限和终止
8.1 期限 除非本协议由于本协议规定的原因终止,本协议应当持续有效,并在每年署名单位交纳会费之时随之自动更新。
8.2 会员终止本协议 署名单位可随时向工作组秘书长提交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而退出工作组,在此情况下终止的有效日(“有效终止日”)应为收到该通知之日。
第九条:不提供保证;责任限制
9.1 不提供保证 (1)署名单位或其关联者向工作组、项目组或任何其他会员(或其关联者)提供的,或者(2)工作组或项目组向署名单位(或其关联者)提供的,或者(3)由此向任何其他会员或其关联者提供的或由其他任何会员或其关联者提供、提交、披露或公布的所有的提案、WPAN 标准草案或最终 WPAN 标准均以其“现状”提供和发布,不涉及任何形式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关于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具备商销性,或符合特定用途的任何明示、默示或法定的保证。当事人同意,会员及其关联者、工作组以及项目组各自承担因根据本协议许可使用或传播任何技术提案、WPAN 技术标准、或应用说明所产生的任何风险。除非在接受本免责条款的前提下,任何人未得许可使用任何提案、WPAN 标准草案或最终 WPAN 标准。
9.2 责任的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会员或其关联者或工作组对其他会员及其关联者或工作组的任何间接的、特别的、惩戒性的或者附带的损失都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
润损失,即使事先已经得知有可能发生该损失。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 不得转让 除了按照知识产权政策第 22 条转让专利外,署名单位不得在未征得工作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此前同意对工作组承担的工作义务、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工作组的会员资格进行转让或让与他人。除非这种转让或让与的受让对象是关联者,并且该关联者成为工作组的会员并签署本协议。违反本条款的转让应为无效。
10.2 解释 x协议及其解释应联系工作组章程细则。如本协议与章程细则有任何冲突,则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所有标题仅为标识所设,不应作为合同解释所用。
10.3 通知 署名单位指定下述代表以接收通知。署名单位可向工作组组长发出书面通知更改指定的代表。如果署名单位未能指定代表,通知可向署名单位下述地址发出。任何通知如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航空快递方式,在工作组将通知发出后第 2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如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寄送登记在案的署名单位的代表的地址,发出后七(7)天视为送达。违约通知和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应同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发出:(i)邮资预付的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以及(ii)电子邮件或传真。
10.4 非合资企业 x协议任何规定和会员所采取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将署名单位或其关联者作为工作组或其他第三方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也不应视为在工作组和任何第三方之间建立合伙、合资合作企业或企业集团关系。
10.5 符合法律 x协议各方的义务应受到对各方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现在或将来制定的与署名单位参加工作组相关的法律的约束。
10.6 适用的法律:管辖权 x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
10.7 可分性 如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本协议某一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10.8 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遵循工作组章程细则的有关规定。署名单位应当有至少 30 天时间以决定是否接受有关修改(“接受期间”),该期间自署名单位接到有关修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如果在接受期间内,署名单位的授权代表没有书面确认接受修改后的会员协议,该署名单位将被视为自动撤出工作组。署名单位在接受期间结束之前撤出工作组,或者在接受期间结束时自动撤出的,署名单位不受修改后的会员协议的约束。
10.9 副本 x协议应有一份或几份签署的副本,每份副本均应视为原件,但所有副本共同构成一份且相同的法律文件。
10.10 完整协议 x协议构成了各方当事人之间就本协议所述事宜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本协议生效前除章程细则之外的所有xx、协议和理解。
10.11 非弃权 除非本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本协议不应视为成员放弃其基于法律或其
他协议享有的任何权利。
当事人特此于下文各自代表签名所示日期签署本协议。
IN 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ereby execute this Agreement as of the date indicated by their respective signatures below.
署名单位 The Undersigned: (盖章)日期Dated:
授权代表(正楷书写)Printed Name: 职务Title: _地址Address: _电话Telephone Number: 传真 Facsimile Number: 电子邮件 e-mail Add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