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88239 证券简称:航宇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7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到位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69 号)同意注册。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 66,7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6,670,00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67,000,000.00 元,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9,872,028.3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57,127,971.7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全部到位,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4]第
32-00007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14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近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白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京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全
资子公司四川xx航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盛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
开户主体 | 募投项目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 白云支行 | 2402001129200303823 |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 京瑞支行 | 52050143360000004059 |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航天用大型环锻件精密制造产业园 建设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 | 23170001040030977 |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航天用大型环锻件精密制造产业园 建设项目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602010100100983213 |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航空、航天用大型环锻件精密制造产业园 建设项目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万象支行 | 8111001012000981837 |
四川xx航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航空、航天用大型环锻件精密制造产业园 建设项目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盛支行 | 1001300001220036 |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四川xx航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盛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与管理。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各商业银行作为乙方,中信证券作为丙方,分别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xxxxxxx_xx0000@xxxxxx.xxx。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11、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
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四川xx航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盛支行作为乙方,中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航空、航天用大型环锻件精密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
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 xxxxxxx_xx0000@xxxxxx.xxx。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11、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 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