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1 号),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83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32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态 公告编号:2021-048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1 号),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835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32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2,272,000.00 元,扣除不含税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8,507,025.62 元,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3,764,974.38 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06 月 22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21)第 06405 号”《验资报告》。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在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分别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人民币/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631001831016 | 120,937,525.94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0434529000033333 | 275,635,482.06 | 天长市龙岗红色古镇文化旅游景区工程总承包项目 |
合计 | 396,573,008.00 |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 2021 年 06 月 22 日验资完成时存储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3,764,974.38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本公司简称“甲方”,汇丰银行、南洋银行简称“乙方”、中德证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乙方汇丰银行账号为 631001831016 ,该专户募集资金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南洋银行账号为 0434529000033333,该专户募集资金仅用于 “天长市龙岗红色古镇文化旅游景区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的任何一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交易资料。乙方应在对丙方指定前来查询资料的保荐代表人身份进行核实后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交易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丙方单位印章的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汇丰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南洋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0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