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第一章 - 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
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完成、處理、進行及訂立有關所有類別證券的所有交易、買入、投資、賣出、交投、兌換、收購、持有、存放、轉讓、處置、結算、交收或買賣,以及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及持有的證券帳戶,均須受制於本協定,以及根據本協定進行。
1. 釋義
1.1 於本條款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帳戶」指現時或日後按照本協定或其他協定或檔,以客戶名義于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及持有的任何性質帳戶;
「客戶守則(證券)」指證券帳戶的客戶守則,包括當中客戶需確認及簽署的買賣須知、存款及提款程式、以及(如文義規定)其不時作出的任何修改;
「開戶表格」指證券帳戶的開戶表格,包括當中客戶需填妥及簽署的聲明、資料、附注及xx,以及(如文義規定)其不時作出的任何修改;
「本協定」指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由開戶表格、本條款、客戶守則(證券)及當中所提及或附加的其他檔(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所組成的協議;
「獲授權人士」指客戶委任作為其代理人的所有人士或任何人士,以(包括但不限於)代表客戶發出有關證券帳戶及/或交易的指示,最初是開戶表格中指明的人士,以及客戶不時委任的其他替代人或額外委任人士(客戶須以書面形式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關委任事宜,而該委任事宜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確實接獲通知及作出批准後始為有效);
「繳付帳單號碼」 指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所發出一個指定存款號碼,客戶可根據本條款利用該指定存款號碼經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恒生銀行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存入金錢或資金到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
「xxxxxxxx(xx)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指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委任、聘請及指示的代理,以代表客戶在海外司法管轄區內執行、完成、買賣、履行、結算及交收該等指示及該等交易;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協定」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就本條款及該等交易之目的而訂立的協定及條款及條件(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訂或補充版本);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提供或運作的任何及所有網站;
「營業日」指(a) 就香港而言,香港銀行開放營業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以及於香港在下午兩點前,懸掛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訊號的日子);以及(b) 就海外司法管轄區而言,銀行開放營業的日子(不包括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星期六及星期日);「中央結算系統」指由香港結算運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結算所」指(a)就聯交所而言,為香港結算;及/或(b)於該海外司法管轄區,向有關海外證券交易所提供服務的有關海外結算所,而該服務與香港結算所提供的服務相類似(視情況而定);
「結算規則」指(a)中央結算系統不時生效的一般規則、運作程式及其它適用規則、程式及規例;及/或(b) 有關海外結算系統不時生效的規則、程式及規例(視情況而定);
「結算系統」指(a)中央結算系統;及/或(b)有關海外結算系統(視情況而定);
「客戶」指已簽署開戶表格及/或開戶表格內列明的人士,如證券帳戶是由一名以上人士開立,則指所有該等人士的統稱,以及其任何法定或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所有權繼承人或認許受讓人,並在文義准許的情況下,包括獲授權人士;
「客戶集團公司」指由客戶操控的任何公司;一名人士「控制」一間公司的情況是: (a)該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慣常依照該人士的指示行事; 或(b)該人士(不論單獨或與其任何有連絡人士)有權於該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超過 30%表決權;
「虧損額」指客戶的帳戶內不論以何種方式產生的負數結餘;
「裝置」指客戶為發出指示而獲提供(不論是否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或另行採用的任何裝置(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數位或電子證書或加密軟體)、設備、電話、機器或電腦(不論是流動、固定、手提或其他形式);
一名人士的「解散」包括該名人士的清盤、清算或破產,以及該人士註冊成立、原籍、居住、從事業務或擁有資產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的任何相同或類似程式,而「被解散」須作相應詮釋;
「產權負擔」指任何按揭、押記、質押、留置權、抵押性質的轉讓、財務租賃、遞延購買、售後購回或售後回租安排、押貨預支、賣方保留所有權或就任何資產而給予或招致的其他抵押權益,以及讓任何債權人享有優先權的任何安排,或就上述任何一項訂立的任何協議;
「ETF」指第四章所界定的「ETF」;
「交易所」指(a)聯交所及/或(b)有關海外證券交易所(視情況而定);
「海外結算所」指結算或交收公司、法團、組織或機構(由海外證券交易所委任、授權或聘請或設立及運作,藉以向該海外證券交易所提供有關證券的結算及服務),包括(如文義規定)其代理、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雇員;
「海外結算系統」指由相關海外結算所不時運作的結算及交收系統;
「海外司法管轄區」指香港以外的國家、地區或司法管轄區;
「海外監管機構」指在海外司法管轄區,對該等交易具有司法管轄權或監管或監督權力的任何監管或監督法團、組織或機構;
「海外證券法」指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涉及該等交易的相關法律、法例、規則及規例;
「海外證券交易所規則」指由海外證券交易所制定的規則、規例、細則及程式,以及其不時生效的任何修訂、補充、更改或修改版本;
「海外證券交易所」指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允許在該海外司法管轄區運作的股份或證券交易所,包括(如文義規定)其代理、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雇員;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包括(如文義規定)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雇員;「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監管機構」指聯交所、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或於香港對該等交易具備司法管轄權或監管或監督權力或授權的任何其他監管或監督法團、組織或機關;
「子帳戶號碼」指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選定的銀行所發出一個子帳戶號碼,客戶可根據本條款利用該帳戶號碼存入金錢或資金到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指示」指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根據本條款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電話、傳真、電郵、互聯網、各電子方式及書面形式)發出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貸款協定」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與客戶訂立或將訂立的(a)第八章「貸款及抵押的條款及條件」或
(b) 一般貸款及抵押協議或(c)任何其他貸款或信貸融通協定(視情況而定)(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版本為准) 而根據並受限於上述協定的條款及條件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同意就協定中所述目的向客戶提供或授出信貸融通;
「債務」指客戶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彼等各自的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相聯公司就帳戶及/或本協議,不論實際或有、現在或將來應付、欠負或涉及的一切款項、債務及責任,或客戶可能由於任何原因或以任何方式或任何貨 幣(不論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及以任何名稱、稱號或商號)可能或須以其他方式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負上的責任,連同由催繳當日起至付款當日的利息,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彼等各自的代名人、附屬公 司或其他相聯公司就追討或企圖追討該等款項、債務及責任而招致的法律費用及其它一切費用、收費及開支;
「市場」指香港境內外的任何股票、證券或其他交易所(包括聯交所)、負責的交易商協會或法團,從事買賣證券交易以提供一個證券市場;
「雙方」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客戶,彼等各自則為「該方」;
「證券」指(a)證券;及/或(b)現時在市場買賣,屬於任何機構(不論是屬法團或不屬法團)或任何政府機關或由彼等發行,並獲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接納的任何股份、股票、債權證、借貸股票、資金、債券、票據、單位信託、存款證或其他商業票據或證券或其他任何種類的類似票據,以及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絕對酌情權決定,可能包括(i)上述任何一項的或有關上述任何一項的權利、期權或權益(不論是以單位描述或以其他形式描述)、(ii)上述任何一項的權益或參與證明書,或臨時或中期證明書、票據或認購或購買的權證,或(iii)普遍稱為證券的任何票據;
「證券帳戶」指客戶現時或日後,根據本協定以其名義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及持有的任何帳戶,以進行交易,及/或客戶現時或日後,根據本協定或其他協定或檔,以其名義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及持有的任何性質的所有其他帳戶;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包括(如文義規定)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雇員;
「聯交所規則」指當時有效的聯交所或由聯交所制定的規則、規例及程式,以及其不時生效的任何修改、補充、更改或修訂;
「結算帳戶」指就本條款第 9 條而言,客戶的銀行帳戶,有關詳情列明於開戶表格內;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及據此制定的任何附屬法例;
「本條款」指本第一章「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及補充的版本為准);
「交易」指任何交易、買賣或有關買入、投資、認購、賣出、收購、結算、交收、兌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證券的協定,以及一般買賣任何及所有種類的證券,包括持有證券;
「美國人士」包括屬美國公民或居民的任何自然人;根據美國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法例組成或註冊成立的法團、合夥商號或其他商業組織;由一位為美國人士的遺囑執行人或受託人管理的任何遺產或信託,或該遺產或信託的收入須繳納美國聯邦入息稅(不論其來源);任何由交易商或受信人為美國人士持有的帳戶(任何遺產或信託除外)及任何根據任何海外司法管轄區法例組成或註冊成立並由美國人士組成的合夥商號或法團(主要為從事投資非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美國人士」不包括以令人信服的商業理由而於美國以外經營作為從事銀行或保險業務的當地受規管分行或代理,及並非為投資於非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而設的美國銀行或保險公司的任何分行或代理。就本定義而言,
「美國」包括美利堅合眾國、其州、領土及屬土及哥倫比亞地區;
「A股」指由在內地註冊成立、並在內地A股市場上市及交易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而非在香港聯交所發行及交易的股票。適用法律指香港及內地所適用的所有法律、規章與規例,包括上交所/深交所的規例及任何相關交易、結算系統、監管機構及滬港通/深港通相關機構的任何規例、政策及指引;
「結算參與人」之涵義與其在香港中央結算系統相關規例中保持一致。中國結算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香港 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北向交易指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機制對任何在上交所/ 深交所上市及交易的證券所進行的交易。人民幣或 RMB 指可於香港交收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香港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滬港通」指由香港聯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實現中國內地與香港兩地投資者直接進入對方市場的目標所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專案;
「深港通」指由香港聯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實現中國內地與香港兩地投資者直接進入對方市場的目標所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專案;
「滬港通/深港通各相關機構」指為滬港通/深港通和/或任何相關活動提供服務或進行監管的交易所、結算系統、監管機構和相關機構,包括任何相關附屬公司與機構。滬港通/深港通相關機構可指其中任何一者;及
「滬港通/深港通股票」指在上交所上市和交易、可於滬港通/深港通機制下供投資者進行交易的任何股票。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深交所規例」指上交所/深交所有關上市、業務及交易的規例與規章,包括與滬港通/深港通相關的任何規例與規章。
1.2 在本條款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附屬公司」具有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條例所賦予的涵義,而「相聯公司」乃就任何人士,指任何公司(並非該人士的附屬公司,但該名人士實益擁有其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的已發行股本,或該名人士有權就其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或就任何公司而言,該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
c. 條文指本條款的條文,開戶表格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妥的開戶表格,以及凡已于其後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發出通知修改的資料,乃指經該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d. 條例是指香港的條例或法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綜合、擴闊、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版本為准);
e. 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團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f.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g. 凡需要對本協定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以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的負債、債務或債項於本協議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
2. 適用規則及規例
2.1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交易代理代表客戶作出或訂立的所有指示及交易,須受制於以下各項,以及就上述而言,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客戶須受到以下各項的約束:
a. 本協議;
b.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式及政策;
c. 聯交所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聯交所規則、香港的結算規則及聯交所的常規、慣例、裁定及程式;
d.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香港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則及規例;
e.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協定,以及涉及和適用於該等交易的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式及政策;
f. 相關海外證券交易所的憲章、相關海外證券交易所規則、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及市場(以及彼等各自的結算所 (如有))的結算規則及海外證券交易所規則,以及相關海外證券交易所(在此執行、履行、結算或交收指示及該等交易)的習慣、慣例、判定及程式;及
g. 執行、履行、結算或交收指示及該等交易的海外司法管轄權的相關海外證券法;
在出現任何抵觸或差異的情況下,上述適用的條款、法律、規則、規例及程式,須按(a)、(b)、(c)、(d)、(e) 、(f)及(g) 的先後次序予以規限。
2.2 即使有上述條文,倘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與第 2.1 條的(b)、(c)、(d)、(e) 、(f)及(g)段的任何條文之間出現任何衝突或不一致情況,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就確保遵守有關條文而決定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或要求客戶採取或停止採取任何行動。
3. 委任代理人及其涵蓋範圍
3.1 客戶委任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亦同意擔任客戶的代理人,代表客戶進行交易,但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表示(在相關交易的成交單據或另行表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是擔任主事人則除外。本條款所載的任何條文,概無構成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客戶的受託人或構成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合夥關係。
3.2 即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進行、執行或完成任何交易上擔任客戶的代理,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亦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a)拒絕接納、進行、執行或完成任何指示及/或交易;或(b)無需給予任何理由,拒絕執行或停止進行、執行或完成任何已接納的指示及/或任何交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任何情況下無須因為其不接納、進行、執行或完成有關指示及/或交易,或不發出相關通知而引致(直接或間接)客戶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或失去任何利潤及/或與此有關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或失去任何利潤,向客戶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因疏忽招致的法律責任)。
3.3 客戶確定及接納未必可能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凡客戶試圖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一律視為提出取消或修改的要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無責任按任何指示行事,以取消、更改或修訂已經給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指示。倘若原有指示經已完成,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並無足夠時間或無能力按該等指示行事,以取消、更改或修訂原有指示,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對客戶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開支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客戶進一步確定及接納試圖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可導致過量執行有關指示,或重複執行有關指示,故客戶須對所有該等已執行的指示負責。客戶進一步確認及接納,就涉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的指示而言,有關註銷、更改或修訂指示的意圖,須獲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贊成或同意,且客戶須對所有執行事宜負責。
3.4 客戶是一位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董事、行政總裁、大股東及/或彼等各自的附屬公司或連絡人士概無關連或一致行動的獨立協力廠商。客戶xxx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無持有任何利益。
3.5 在不損害本條款的其他條文的情況下,客戶同意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可能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適合的情況下,委任、聘請及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以在海外司法管轄區內執行、完成、買賣、履行、結算及交收任何指示及該等交易。
3.6 即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已接納及同意進行、執行或完成任何指示及/或任何交易,但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a)拒絕接納、進行、執行或完成任何指示及/或任何交易;或(b)拒絕對任何已接納的指示及/或任何交易採取行動或停止進行、執行及完成有關指示及/或任何交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a)拒絕接納、進行、執行或完成任何已接納的指示及/或任何交易;或(b)拒絕對任何已接納的指示及/或任何交易採取行動或停止進行、執行及完成有關指示及/或任何交易,而無需給予任何理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任何情況下無須對於客戶因為其不接納、進行、執行、完成有關指示及/或該等交易或不行事,或遺漏發出相關通知而引致客戶(直接或間接)或就此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或任何利潤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因疏忽招致的法律責任)。
4. 獲授權人士
4.1 客戶授權獲授權人士在所有指示及交易的所有事宜上代表客戶,尤其是就本協定及證券帳戶及其運作而給予指示及簽立所 有協議及檔。所有該等指示、交易、協定及檔均對客戶構成絕對及不可推翻的約束力。客戶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按獲授權人士的指示行事,直至客戶以書面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授權人士的授權已被 撤銷及更改為止。
4.2 客戶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承諾會一直追認及確認獲授權人士給予或企圖給予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 在撤銷獲授權人士的授權至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確實收到該撤銷授權通知後的時間內,可能給予或企圖給 予的任何指示。客戶同意于撤銷獲授權人士的授權後(但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確實收到該撤銷授權通知前) 由獲授權人士給予或企圖給予或發出的任何指示,均對客戶構成絕對及不可推翻的約束力,並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具有效性及效力。
4.3 不論本條款所載的任何條文,客戶確定及確認獲授權人士並非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雇員或代理人,以及 獲授權人士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間並無合夥或雇傭關係。獲授權人士是客戶委任為其代理人,可以全 權代表客戶根據本協定而行事,猶如其本身是客戶一樣,並有權就任何付予或給予獲授權人士的有關證券帳戶中的任何付 款、金錢、資金、證券、財產或資產給予有效收據。所有由獲授權人士給予的指示,將為及被視為客戶的指示,而獲授權 人士的所有行為、不作為、失責或違反(不論是否得到客戶的指示或同意),將為及被視為客戶的行為、不作為、失責及違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會就獲授權人士的行為、不作為、失責或違反(不論是否得到客戶的指示或同意),向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于本協定,「客戶」一詞在文義允許情況下,包括獲授權人士。
5. 指示的方式
5.1 在符合本條款的規定下,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須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指定的指示方式,直接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給予(不論是口頭(親自或透過電話)、互聯網、各電子方式、ETF,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接納的其他通訊方法)有關交易的所有指示。倘若指示是透過電話、互聯網、各電子方式或 ETF 而給予,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依據及根據該等指示行事,且無須查詢或核實作出或給予或企圖作出或給予該等指示的人士的許可權或身份,亦無須理會給予該等指示之時的當時情況,或該等指示所涉及的金額,即使當中有任何錯誤、誤導成分、不清楚、詐騙、偽造或欠缺權力依據等情況。
5.2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將根據第 5.1 條給予的指示,而該指示的發出是來自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相信是可靠的來源,不論是來自客戶、其獲授權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均被視為獲客戶全面授權,並對客戶具約束力的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但不受約束)就該等指示或依據該等指示作出或採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真誠地認為合適的步驟,不論有關指示是否關於收購、買入、賣出、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買賣證券或從證券帳戶轉撥證券,或會令客戶受到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訂立的任何協議或其他安排所約束,或令客戶要承擔有關任何其他種類的交易或安排或涉及金額或資金,且不理會有關交易的性質或所涉及證券的價值、種類及數量,即使該指示有任何錯誤或誤導成分或不清楚等情況。
5.3 倘若指示是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透過電話給予的指示:
a. 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必須使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提供的指定電話號碼「指定電話號碼」。為清楚起見,透過電話但並非使用指定電話號碼給予的任何指示,以及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的任何電話號碼,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雇員或代理人的個人手提電話號碼的留言信箱留下 口訊的方式給予的任何指示,均不會被視為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效或具效力的指示。達仁 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會因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未能遵守本條款的條文而招致或與此相關的任何損 失,向客戶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b. 即使有指定電話號碼及上文第 5.3(a)條的條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但並非客戶)擁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接納、執行、進行或完成透過電話(但並非用指定電話號碼)給予的任何指示(「非指定電話號碼指示」)。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接納、執行、進行或完成任何非指定電話號碼指示,則該非指定電話號碼指示將在所有方面被當作及被視為一項指示(定義見本條款)。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權利、保障、權力及補償,均適用於該非指定電話號碼指示;及
c.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不會對於傳送或傳達指示或價格資料上的任何延誤、失效、錯誤、干擾或暫時終止,或任何其他人士錯誤地接獲任何指示而負上任何責任。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執行其收到的任何指示(不論是否有上述的延誤、失效、錯誤、干擾或暫時終止情況),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不需與客戶查核該等指示的真確性或可信賴性,且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就客戶因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執行有關指示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成本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倘若客戶欲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電話指示行事,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要求客戶訂立進一步協定。
5.4 在透過ETF 發出指示的情況下,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必須:
a. 僅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就相關類別的交易而指定的方法及方式給予指示;
b. 利用合適的裝置(如適用),以連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相關類別的交易而設的指定計算器或其他系統給予指示;及
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要求(該要求可能是以電子圖像或數碼化語音或其他電子方式(視情況而定)而提出),透過輸入指定號碼及/或相關密碼,以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要求關於客戶身分的任何其他資料,以及關於交易的資料及詳情而給予指示。客戶確認及明白透過電話或 ETF 給予指示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指示為不獲授權,或是由不獲授權人士給予的風險。倘若客戶選擇以該等方式給予指示,即客戶全面承受該等風險。
5.5 客戶一旦給予指示,有關指示便不可在並無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書面同意下予以修訂、取消或撤銷
5.6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無責任促致客戶遵守監管其作為受信人的行為的任何法律或規例(如適用)
5.7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可將客戶的指令,與其本身的指令或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相關連的人士的指令或其他客戶的指令彙集處理。該彙集處理在某些時候可能對客戶不利,但在其他時候可能有利於客戶。客戶同意,倘若沒有足夠證券可滿足所彙集處理的買/賣指令,則實際買/賣的證券數目,將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接獲客戶買/ 賣指令的先後次序而撥歸予相關客戶。
5.8 凡客戶在根據本協定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指示時,作為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及代表彼等行事,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就任何目的及所有責任而將客戶(而非任何其他人士)當作其客戶,客戶將因此而須負上法律責任。即使客戶是代表某人士(客戶已將該人士知會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行事,本條文亦合適用。任何人士均不會是一名「間接客戶」
5.9 客戶瞭解到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辦法知道是否有客戶以外的人已經或正在利用客戶的名稱或客戶的用戶名稱或密碼而給予或作出指示。客戶不得允許或准許任何其他人士因任何目的而使用證券帳戶。客戶須對客戶的名稱或客戶的用戶名稱或密碼的保密及使用,以及以有關名稱或用戶名稱或密碼而給予或作出的任何客戶指令負責。客戶依然要對利用客戶的名稱或客戶的用戶名稱及密碼而發出的所有指示負責
5.10 客戶確認,其將對於因為客戶的指示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據此作出的行動而直接或間接招致或與此相關的任何損失、成本、費用及開支承擔責任,並將就此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彌償
5.11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如認為適當的話,亦可按客戶以圖文傳真機(「傳真」)發出的任何指示及/或要求行事,而該等通訊已表明來自客戶且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亦真誠地相信如此。不過,任何電話傳真通訊必須附有 一個或多個簽署,而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合理判斷,該(等)簽署與客戶或其獲授權代表的簽署相符。達仁 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應有權隨時絕對酌情決定拒絕執行以電話或電傳通訊發出的任何指示或作出的任何要約, 即使代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接獲該通訊的雇員可能已表明接納該指示或要約亦然
5.12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須負上責任的風險應包括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客戶或其獲授權代表的身分而言所產生之傳送錯誤及誤解或合理錯誤。
5.13 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照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合理地相信經由他人代表客戶發出的電話或電傳通訊行事而可能蒙受合理的損失,客戶同意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免受損害並經常獲得賠償,並且同意履行並追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因該等通訊所訂立的任何合約或所採取的任何行動。
5.14 客戶應承擔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電傳通訊所引致的所有風險,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會獲解除與此有關的責任,但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故意失責或疏忽所引致者則除外。任何針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而提出的反對申索均不會被接納,但如屬以下情況則作別論:(i) 該未經授權交易是由任何協力廠商作出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沒有以合理技巧及謹慎態度處理該交易或 (ii) 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雇員、代理人或傭工的故意失責或疏忽而引致的任何未經授權交易。
5.15 客戶應承擔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電傳通訊所引致的所有風險,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會獲解除與此有關的責任,但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故意失責或疏忽所引致者則除外。任何針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而提出的反對申索均不會被接納,但如屬以下情況則作別論:(i) 該未經授權交易是由任何協力廠商作出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沒有以合理技巧及謹慎態度處理該交易或 (ii) 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雇員、代理人或傭工的故意失責或疏忽而引致的任何未經授權交易。
6. 交易
6.1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揀選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市場及海外司法管轄區,以安排、執行、履行或落實客戶的指示。
6.2 客戶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絕對酌情權視為適當的情況下,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執行經紀、代理人、託管人、代名人、海外經紀及交易商(包括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分行或相聯公司)執行任何指示及交易,而該等人士將擁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本協議下的所有權利、權力及補救權的利益。客戶確認該等人士的業務條款,以及任何執行及結算該等指示及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的適用規則,將適用於該等指示及該等交易。
6.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客戶的指示而進行的所有交易,將根據適用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政府機構及法定機關(具司法管轄權) 的所有法律、規則及規例指示而進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該等法律、規則及指示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將對客戶具約束力。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無故意的不當行為或詐騙情況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就因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第 6.2 條所指明的任何人士,為了遵守該等法律、規則及指示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或不作為而向客戶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6.4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不時刊登有關證券的說明書或資料。客戶確認其于給予指示前有責任閱讀及全面瞭解該等說明書或資料,並會定期審閱該等說明書或資料,以便及時取得任何修訂的通知。客戶進一步確認該等說明書或資料及修訂事宜對其具約束力。
6.5 因為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的環境或實質限制,以及證券價格的波動,有時候及即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執行經紀、海外經紀或交易商盡其合理的努力,也有可能會延遲執行指示或在任何指定時間進行買賣。客戶接受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未必能夠以客戶指定的價格執行客戶的指令或以任何指定時間的價格、「最佳價格」、「最佳報價」或「市場價格」執行客戶的指令。客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接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依據指示而執行的交易及受其約束,並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就因為其未能或無能力遵守客戶指令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6.6 凡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第 6.2 條列明的人士不能夠十足履行客戶的任何指令,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該等人士有權在並無事先向客戶提及或獲得客戶確認的情況下只進行部份指令。客戶將受到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所履行有關部份的指令所約束。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對於尚未履行的該部份客戶指令,無須負上任何責任。
6.7 除非客戶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相反的明確指示,否則客戶確認,所有指令或要求僅於當日生效,至於尚未履行的那部份指令,將於交易所或市場(即就該等市場而發出有關指令及要求)的正式交投日結束時失效,但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因應市場風險變化可隨時取消該指示及即時平倉。
6.8 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已完成代客戶買入任何證券(有關交易乃根據聯交所規則予以記錄,並獲聯交所承認),但銷售經紀(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除外)未能根據聯交所規則在到期日交付該等證券,則客戶須承擔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公開市場上獲得該等證券而招致的價格差額及所有雜費。
6.9 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已完成代客戶買入任何證券(有關交易乃根據海外證券交易所規則予以記錄,並獲海外證券交易所承認),但銷售經紀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除外)未能根據海外證券交易所規則在到期日交付該等證券,則客戶須承擔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公開市場上獲得該等證券而招致的價格差額及所有雜費。
6.10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例及市場規定的情況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在充分考慮收到其客戶指令的先後次序後,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執行該等指令的優先次序,而客戶均不得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執行所接獲的任何指令而提出優先於另一名客戶而獲得處理的要求。
6.11 客戶確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將不會接納代表客戶沽空的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就核實某一指示是否沽空的指示而向客戶承擔責任。客戶承諾,其不會發出任何沽空的指示,並倘於任何沽售指令是與沽空證券有關時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而有關通知需於發出沽售指令的同一時間發出。就「有擔保」沽空的沽售指令而言,客戶必須在發出該沽售指令時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擁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指示以執行該指令。
6.12 客戶確認,其將負責與客戶未能于交收日前履行其義務或支付應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其他金額有關的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及開支,並將就此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彌償。
6.13 客戶需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它條款(如沒有發出該通知,則按相等於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的現行最優惠利率或港元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五厘(5%)的利率),支付有關證券帳戶的所有逾期結餘,或於任何時間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款項的利息(包括客戶收取判定債項後產生的利息)。利息應於各曆月的最後一日或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後立即支付。
6.14 客戶確定,為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能夠核證客戶的指示,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電話對話可以在並無任何自動電話警告下被錄音。如有任何爭議,客戶同意接納相關錄音帶的錄音作為指示內容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該等錄音帶將永遠是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財產。
6.15 客戶確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關任何指示或交易的帳簿及記錄,在所有法庭上及就所有目的而言,對客戶構成不可推翻的證據(明顯錯誤者除外)。為此,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獲授權職員簽署任何關於指示或交易的證明檔(明顯錯誤者除外),將對客戶而言為不可推翻及具約束力。
6.16 凡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知悉或懷疑保安受到破壞,或出現有關或關乎操作一個或多個客戶帳戶或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服務的值得懷疑情況,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及在並無任何法律責任下,拒絕或延遲執行指示。在該情況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在可能的範圍內,儘快知會客戶有關事宜。
6.17 倘若客戶身故或清盤,或倘若客戶失去能力管理及掌管其財產或事務,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確實收到有關客戶身故、清盤或無行為能力或失去能力的通知書前,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但不被約束地繼續執行客戶或獲授權人士的指示,猶如客戶仍然生存、存在或有能力管理及掌管客戶的財產或事務一般。
6.18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未必能進入每個市場(某特定證券可 能在其上買賣)。交易所或市場莊家可能未能或拒絕採用彼等所報的價格。交易所可從自動執行系統中抽出客戶指令,以人 手處理(在這情況下,可能會嚴重押後執行客戶指令)。交易所規則、政策、程式或決定或系統如有任何延誤或故障,可能會 妨礙客戶指令的執行,可能導致延遲執行或履行客戶的指示,或可能導致客戶的指示並非以最佳價格執行。在任何情況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對於任何交易所、市場、結算所或監管機構的任何行動、不行動、決定或判定向 客戶負上法律責任。
6.19 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能執行或進行客戶的任何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採取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行動。客戶明白到客戶將對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上述各項而引致的任何後果或開支承擔責任,亦明白到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會對因此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負上法律責任。
6.20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就其本身或代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相聯公司進行交易,即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同時持有關於同一證券(可按同一價格予以執行) 而並未執行的客戶指示。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職員或雇員均可為其/彼等本身而進行交易。
6.21 客戶獲知會及確定及同意,證券的價格是會有波動的。任何個別證券可能經歷跌幅,以及可能於某些情況下成為無價值。因交易存在招致虧損而並非賺取利潤的風險。此乃客戶要預備接受的風險。
6.22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選擇透過電郵或 ETF 傳送電子確認書,或為保安理由而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刊登(並向客戶寄發有關登入及檢索資料的通知)等方法,以確認執行或取消任何客戶的指示。客戶同意接納電 子交易確認書以代替書面確認書。
6.23 確認書可能會延遲發出。客戶瞭解到執行或取消指示的報告及確認書,可能因為不同原因而有錯誤,包括但不限於被交易 所或結算所取消、修改或修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更改確認書,在這情況下,只要實際執行指示與 客戶的指示相符,客戶便須受到實際執行指示所約束。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確認執行或取消事宜有錯,而客戶不合理地延遲報告有關錯誤,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保留權利,要求客戶接納該交易,或從證券帳 戶中刪除該交易。
6.24 客戶同意倘若:(a)客戶未能收到執行或取消的確實確認書;(b)客戶收到的確認書與客戶的指示並不一致;(c)客戶收到有關客戶並無發出的指示的執行或取消確認書;或(d)客戶收到的結算單、確認書或其他資料所反映的指示、指令、交易、帳戶結餘、證券或資金、保證金狀況或交易歷史並不正確,客戶會立即將有關事宜知會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6.25 客戶瞭解及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調整證券帳戶,以改正任何錯誤。客戶同意立即將其無權享有,但獲分派的任何資產退還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6.26 客戶確認及接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概毋須以任何形式的通知,知會、告知或提醒客戶任何有關及涉及以下各項的資料、行動及事宜:(a)彼等所購買或持有的證券、(b)該等證券隨附、附帶、衍生或產生的客戶權利、權益及義務;及(c)該等證券的發行人。客戶有責任閱讀及獲取該等證券及其發行人的資料、公告、通函或通告,以及採取及作出有關及涉及以下各項的必要行動:(aa)該等證券、(bb) 該等證券隨附、附帶、衍生或產生的權利、權益及義務,以及(cc)該等證券的發行人。對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未能或延遲通知客戶有關及涉及(i)該等證券、(ii) 該等證券隨附、附帶、衍生或產生的權利、權益及義務,以及(iii)該等證券的發行人的資料、行動及事宜而令客戶招致的損失、費用或開支,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概毋須負上法律責任。
6.27 倘若客戶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向其交付證券、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作出必要安排,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厘定的期間內,向客戶交付有關證券。
7. 結算資金
7.1 就各項交易而言,除非另有協議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已代客戶持有用作結算交易的現金或證券外,否則,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已就有關交易通知客戶時,客戶將需支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已結 算資金(包括以港元以外的貨幣支付),或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付已獲悉數支付,具備有效的所有權,與 及可予交付的形式之證券。客戶將承擔因為客戶的結算失誤而直接或間接招致或與此相關的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及開支,並將就此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彌償。
7.2 如客戶未能如上述所指進行結算:
a. 如屬買入或認購的交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出售客戶已買入或已認購的證券;或
b. 如屬賣出的交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借入及/或買入已出售的證券以結算有關的交易;
或,除上述(a)或(b)的情況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權按其絕對酌情權可額外或另行追索其於第 32 條中所述的組合及抵銷的權益,以結算有關交易。
7.3 客戶須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要求及時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金錢或資金,或安排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及時獲提供金錢或資金,以解除就證券帳戶之交易而已經或將招致的任何負債,並須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要求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償付其就此而招致的所有費用及開支,以及清償證券帳戶下之結欠。
7.4 客戶不得將任何金錢、資金或股票給予或交付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以外的任何人士(「協力廠商」),以便存入達仁國際資本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內,亦不得將該等金錢或資金存入於協力廠商的帳戶內。客戶須親自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支付有關金錢或資金,或把有關金錢或資金直接存放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所指定的銀行帳戶內,且客戶須親身到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收取或存入有關股票。
7.5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不接受由協力廠商開出的支票作為金錢或資金的存入。唯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接納由協力廠商將已結算資金過戶至其指定的帳戶,作為代客戶的存入款項。
7.6 客戶或協力廠商(視情況而定)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存入資金後,須於存入資金當日的辦公時間內立即傳真存款單及/或其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接納有關該存入資金的其他證明文件(其上注有客戶名稱、證券帳戶編號及簽署) 「付( 款證據」)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親身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付付款證據作為核證。客戶確認及明白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論是由客戶或協力廠商)存入的資金,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接獲有關通知前,可能不會被存入客戶的證券帳戶或從任何帳戶結算單中反映出來。客戶同意其根據本條款而應獲支付或應收取的任何利息,將按此基準計算。
7.7 客戶確認及明白,客戶或協力廠商(視情況而定)有責任在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付款證據前,保管付款證據。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就因為客戶或協力廠商(視情況而定)未能及時或準時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付款證據,或被客戶以外之任何人士或協力廠商以外之任何人士使用付款證據(不論有否獲得客戶的指示或同意)而招致或與此相關的任何損失而向客戶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7.8 客戶將保留付款證據的正本最少由存款當日起計一(1)個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於存款後儘快向客戶寄發帳戶結單,以供記錄及核證。倘若客戶于存款後並無收到有關帳戶結單,則客戶須立即知會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7.9 客戶確認,明白及接受透過互聯網經其銀行帳戶把有關的金錢或資金存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指定銀行帳戶內以作買入證券或就交易作出結算(“網上存款”)下之風險。如客戶選擇以此方法存入金錢或資金,即表示客戶完全接受當中之風險,同意承擔該風險與及因而產生之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該等風險及責任:
a. 客戶須于發出網上存款之有關指示前,自行確保所有有關的程式、步驟、資料、子帳戶號碼、繳付帳單號碼、個人悉別號碼、存入之金額及有關存入金錢或資金至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資料已被詳細檢查及核實為真實、正確及無誤。當客戶以任何方式發出網上存款之有關指示後,該等指示均不可在並無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書面同意下被修訂、撤銷、刪除或取消,並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具有效性及效力及對客戶構成絕對及不可推翻的約束力。客戶確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會於任何情況下因網上存款而產生或與之有關之損失、訟費、費用、開支而承擔任何責任,即使客戶于發出該等指示時有錯誤或誤會;
b.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將客戶就網上存款給予的指示,視為獲客戶全面授權,並對客戶具約束力的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依據及根據該等指示行事,並無須查詢或核實作出或給予該等指示的人士的許可權或身份,亦無須理會給予該等指示之時的當時情況,即使當中有任何錯誤、誤導成分、不清楚、詐騙、偽造或欠缺權力依據等情況;
c. 客戶同意及接受,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於其每日指定截數時間之後接獲有關之網上存款指示,該指示將會被視為於下一個營業日被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接獲,但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處理。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任何情況下無須對客戶因上述之安排 而引致(直接或間接)或就此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或任何利潤損失,向客戶承擔法律責 任(包括因疏忽招致的法律責任);及
d. 客戶完全明白及同意,有關網上存款發出的任何指示,會因通訊網路故障、系統故障、裝置或軟體受到干擾或其他情況而導致受干擾、延誤或未能傳達。客戶同意承擔一切因此而產生之風險及自行對客戶因網上存款而引致(直接或間接)或就此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或任何利潤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7.10 證券帳戶內的金錢或資金存款在可供使用或應用前,均須已予結算及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實際收取。
7.11 客戶確認及接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選擇將應從客戶收取的款項與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互相抵銷,但該等款項須是因客戶以銀貨兩訖形式買賣證券而產生的。客戶在此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該等款項互相抵銷及為清償客戶應支付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款項而處置為客戶持有的證券。
7.12 倘若客戶未能遵守本第 7 條的任何部份,客戶須全面承擔所有與存款有關的債務責任,並須就因此而直接或間接招致或與此相關的所有費用、索償、債務及開支,全數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彌償。
8. 繳付交易金錢
8.1 客戶可發出指示,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接受指示在任何許可的交易所或市場買賣證券作為交收或付款用。
8.2 客戶須于到期交收日或付款日前,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已通知客戶的地點,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出售的證券以作交收,或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已清算資金,為已購買的證券付款。交 收日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相關交易而收到證券的日子,付款日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就相關交易而收到已清算資金(以有關交易所需的貨幣)的日子。倘若客戶未能于交收日或付款日前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提供證券或已清算資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 代理無須再作通知或要求而有權即時:
a. 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按其絕對酌情權厘定的價格借取及/或買入所需證券以作交收用、從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客戶帳戶收取有關的費用、交付證券以履行客戶的義務,並將交付收得的款項存入任何客戶帳戶;或
b. 接受證券交付、從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客戶帳戶收取有關款項以履行客戶的義務,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厘定的價格轉讓及/或出售證券,並將就此所得的所得款項存入客戶帳戶。
或,除了上文(a)或(b)或作為了代替上文(a)或(b),使用第 32 條所載的合併權及抵銷權,以交收交易。
8.3 客戶須在十足彌償的基礎上,承擔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因按照第 8.2 條規定買賣證券而招致的損失及任何費用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所產生的任何虧損額。
8.4 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轉讓、扣除或扣減證券帳戶及/或帳戶中的任何金錢,以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及清償因為本協定而產生、根據本協定而招致及與本協定相關的客戶的負債、債項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本協定而應付而未償還買入價錢、費用、收費、開支、傭金及利息。
9. 結算帳戶
9.1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授權將根據本協定而應付客戶的所有金錢或資金過戶至結算帳戶。將上述應付的所有金錢或資金過戶至結算帳戶,或根據客戶或獲授權人士的指示而支付該等金錢或資金,將為及被視為妥善及有效地解除據此須向客戶支付有關款項的責任。
10. 證券的保管
10.1 客戶確定,將證券交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保管存在著風險,並同意對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有關聯個體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保管的任何證券,可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酌情權:
a. (如屬可註冊證券)以客戶名義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其代名人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名義註冊;或
b. 存放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指定帳戶妥為保管,或其於提供證券及有關文件保管設施的其他機構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開立的指定帳戶妥為保管
10.2 客戶確認及同意,須按照適用的結算規則持有根據本協定而經或於結算系統不時獲得及/或持有的證券。
10.3 客戶謹此委任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作為交付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其分保管機構根據本協定持有的客戶的所有有關現金及證券的保管機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有權在其認為合適的條款下,將有關的現金或證券存放於其他保管公司或機構。有關現金和證券可能與其他客戶的現金和證券混合(但不會與屬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帳戶中的現金和證券混合),而在此情況下,客戶與其他客戶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 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為客戶所持有的現金或證券同樣有共同權利。
10.4 在符合第 10.7 條的規定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在收到客戶的指示後,會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
a. 促致以客戶或經客戶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客戶代名人的名義,註冊不時於證券帳戶中的證券,或當證券停止存放于證券帳戶時,在收到有關指示後,向客戶或其代名人提交代表或證明客戶的證券的檔;及
b. 將客戶指定的款額由客戶的證券帳戶轉帳至結算帳戶或客戶可能指定的銀行帳戶,及此轉帳應被視為充份解除付款予客戶之責任
10.5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須交付其代客戶購買、收購或保留的任何證券或證明該等證券的文件、將有關證券或文件作安全的託管或以客戶的名義註冊有關證券或文件的義務,乃透過交付、以客戶或其代名人的名義持有或註冊與原本存放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轉讓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代表客戶收購 (但不得抵觸可能同時發生的任何資本重組)的證券的數目、類別、面額及面值相同的證券或證明該等證券的文件,並與其享有同等權益的證券或證明該等證券的文件,但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受約束要交付或退回證明有關證券的原有檔,或在數目、類別、面額、面值及附帶的權利等方面與有關證券完全相同的證券。
10.6 當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在限制外國證券擁有權的海外司法管轄區內承兌時,如非經客戶特別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並無責任厘清證券擁有人的國藉或有關證券的外國擁有權是否被認可。
10.7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於第 10.4 條下之責任為受限於本協議中其他條文,及受限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要求客戶在提取任何款項或檔前全數償還所有債務的權利。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在未有通 知客戶的情況下,於進行任何根據第 10.4 條所訂的註冊或轉帳前,以證券帳戶中的資金償還任何或全部債務,或要求客戶 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第 10.4 條進行任何註冊或轉帳前支付所需款項。
10.8 客戶謹此明確地放棄客戶的證券所附帶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包括任何供股、收購建議、資本化發行、行使兌換或贖回或認購權利及投票權。
10.9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會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厘定的期間內,將所有股息、分配、利息、息票或與客戶之證券有關的利益存入證券帳戶。如與股息、利息、息票、分配或其他相關利益有關的證券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客戶總共持有的相同證券的一部份,客戶有權獲得其持有證券所產生的股息、分配、利息、息票或有關利益,應占份額與客戶持有量相對總持有量的份額相同。
10.10 客戶謹此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或其代名人為遵照適用 的法律、結算規則、規例或交易所規則而就其保管服務作出一切相關行動。客戶確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及其代名人無須為任何與證券帳戶中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或其代名人持有的證券有關的認購、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負上責任。
10.11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或其代名人可不時就保管服務及其它與保管服務相關的成本、開支及雜費,向客戶收取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或其代名人厘定的費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從客戶的證券帳戶或其他由客戶在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其他帳戶扣除有關的收費、成本、開支及雜費。
10.12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應每月或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時段向客戶發出其證券帳戶的結算單。客戶同意其必須檢查及核對有關結算單,如有任何錯誤、遺漏、意見不一或未獲授權的交易,客戶需于結算單發出後的四(4) 天內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如客戶未能按上述所行,則客戶無權就任何于結算單上列出的交易或記錄的專案提出爭議,並須接受有關結算單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及對客戶就各方面而言均具約束力。同樣地,有關執行客戶的指令的確認書及關於證券帳戶的所有其他檔,對當中所載的事宜均為不可推翻的。倘若客戶在該等檔日期起計四(4)日內並無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對,則須視為客戶已接納有關確認書及文件。
10.1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應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及授權檔,作為為客戶買賣證券及作出額外證券投資的證據。如一連串的交易牽涉數份檔,則一般而言,有關文件將被扣起直至此一連串的交易完成後交予客戶。
10.14 任何根據第 30.1 條向客戶發出的通知,均需注明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應將證券帳戶中的證券或款項交付予的人士的名字。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終止通知書,客戶需于發出通知書後兩(2)個營業日(或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同意的時段)內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書面通知,注明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應將證券帳戶中的證券或款項交付予的人士的名字。在上述兩個情況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均會在證券帳戶中扣除所有債務後,將證券帳戶中的證券或款項交付予指定人士。如客戶在發出通知書後兩(2)個營業日(或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於其後同意的時段)內未有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上述的書面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會在無須負上任何責任的情況下繼續持有有關的證券或款項,直至收到上述的書面通知為止,而客戶須承擔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因上述目的所徵收的成本、開支、費用及收費,直至有關的證券或款項交予客戶或客戶注明的人士。
10.15 在並無損害本協定及/或貸款協定(如有)賦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權利及權力情況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不得在並無客戶的事先同意書下,就任何目的而存放任何客戶的證券作為貸款或放款的抵押品,或借出或以其他方式放棄任何有關證券的管有。
11. 稅項
11.1 客戶謹此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交易代理為遵守香港及/或海外司法管轄區(視情況而定)就有關交易及客戶所購買或持有的證券之相關的稅務、稅項、征款及收費的適用規則、規例及法律,採取及作出所有必要行動,包括提交申報表、表格及/或香港及/或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機關或部門可能規定的其他檔;預扣及/或支付因交易及客戶所購買或持有的證券而招致或與此相關的稅務、稅項、征款及收費。客戶確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會從帳戶中預扣及/或扣除有關付款額。
11.2 客戶須自費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提供所有必要的檔及/或資料,以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採取或作出第 11.1 條訂 x的行動,以及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要求,簽立申報表、表格及香港或海外司法管轄區(視情況而定)的相關機關或部門可能規定的其他檔。
11.3 客戶確認及接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概毋須負責建議及提醒客戶有關支付稅務、稅項、征款或收費的到期日,及/或就其應付的稅務、稅項、征款或收費給予任何意見。客戶進一步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概毋須就客戶因其疏忽或有關其疏忽而延遲支付稅務、稅項、征款或收費,並因而被徵收的任何罰款或費用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因為客戶延遲付款而作出必要安排下可能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費用及開支,客戶須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交易代理作出悉數彌償及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交易代理獲悉數彌償。
11.4 如果在任何時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因任何外國法律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美國國內稅收法、美國財政部條例或在上述法律法規下發布之相關指引、任何相關之政府協議、任何類似或相關之非美國法律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依據上述任何或全部法規與任何國際間、政府間、半官方間、規管、行政、執法或監管機構、單位、部門、辦事處、所在法律管轄地的機構、代理機關、交易所、結算所、銀行委員會、稅務機關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部門、辦事處或其他機構或任何具管轄權的法院或審裁處、( 個別稱為「機關」) 所簽署或承擔或慣常遵守的合約、承諾、責任或任何政策或指示(不管是否有法律效力)( 該等外國法律法規、協議、承擔、責任、政策或指示統稱為「適用法律」),因為客戶在美國稅法及規則下的狀況或因美國稅法及規則而衍生,可能需要從客戶帳戶抵繳或扣繳相關課稅,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並在此明示客戶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應支付給客戶的金額中扣除或扣繳相關稅款(「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向客戶支付扣除或扣繳稅款後之結餘,並將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交付給任何機關(包括美國國稅局(「國稅局」)或其他機關或其任何代表。如根據適用法律客戶須作出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客戶應從速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所實收之淨款額不會因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而減少。
11.5 客戶同意及明示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收集、儲存、使用、處理、向國稅局、任何機關或任何其他人披露、提供、洩露及報告,根據客戶或任何客戶的受益者之美國稅務狀況,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可能須要、可以或有助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遵守適用法律或履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適用法律下的責任之資訊、文件及記錄( 包括任何有關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帳戶及任何與客戶間的交易或商業往來資料、文件及記錄,以及任何客戶的直接或間接受益者、受益人或賬戶控制人的個人資料、文件及記錄)。
11.6 客戶同意在收到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要求後,從速提供:
a. 任何有關客戶身份及稅務狀況以及任何客戶的直接或間接受益者、受益人或控制人之文件或資料( 包括IRS 表格
W-9, W-8BEN 與 W-8IMY 或其他任何國稅局或其他機關不時指定之表格);
b. 任何有關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帳戶的直接或間接擁有者或持有者,或有關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提供客戶之商品、服務、協助或資助等之文件或資料;
c. 為了允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執行第 11.5 條規定,由客戶直接或間接受益者,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同意或核准的表格,出具之豁免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他法例或規則之書面同意或豁免。
11.7 客戶同意如果上述資訊( 包括上述文件及表格中提及的資訊) 有任何進一步的更改或有不正確的地方,將從速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提供更新的文件、表格或資料。
11.8 如客戶沒有在適當時間及確實的狀況下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上述第 11.6 及 11.7 條提及之資訊、文件、表格、同意或豁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依據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帳戶 狀況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提供客戶之商品、服務、協助或支援的狀況下,採取它認為合適的行動,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所作之決定應為最終及對於客戶具約束力的。
11.9 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繼續保留賬戶為不合法、違法或受適用法律所禁止或受任何機關的經濟貿易制裁管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在任何時候在無須通知或給予理由的情況下終止任何賬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扣留賬戶中的任何賒帳餘額(扣除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並將該賒帳餘額存入無息存貨暫記帳戶,等候客戶提取。
11.10 客戶特此無條件及絕對地放棄及免除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本條下善意行使其任何權利或採取任何行動所 引致之責任、申索、索求。在無損任何客戶在此條款及條件下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之任何其他擔保 彌償之前提下,客戶進一步同意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客 戶為令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遵守適用法律而提供誤導性資料、文件或記錄而引致的任何責任、申索、索求、損失、費用、收費及任何類型的開支。
12. 費用及開支
12.1 客戶須不時就所有交易及于客戶獲支付所有款項後,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或其代名人支付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或其代名人按其絕對酌情權厘定的傭金、費用、經紀費或其他酬金,以及任何相關結算系統或市場施加的所有適用征費及所有適用印花稅。所有該等傭金、費用、征費及稅項,均可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從證券帳戶及客戶在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內持有的任何其他帳戶中扣除。
12.2 在不損害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第 30 條終止證券帳戶的權利情況下,倘若客戶已有六個月或以上沒有進 行交易活動,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就客戶的不活動帳戶每月收取維持費(將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通知客戶有關數額)。該等費用(如有) 將從證券帳戶或客戶在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任何 其他帳戶中自動扣除。
12.3 客戶須按全數彌償的基準,承擔任何經紀、代理人及代名人(包括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證券帳戶而任用的代名人)的所有費用及開支、由任何相關結算系統或市場徵收的適用征費及/或費用,以及就或關乎交易、證券帳戶或於證券帳戶中或為證券帳戶應收的任何證券或款項、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或其他事宜而招致的所有轉讓費、登記費、股票交收費、利息及其它手續費或開支。
12.4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客戶帳戶提取現金,以支付根據本協定而應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款項。
12.5 客戶同意並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接納自任何為客戶購入或沽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的經紀及交易商不時由香港經紀協會批准的及/或任何適用於交易進行及結算的市場及結算系統的規則許可的任何回傭或再補貼或非金錢傭金,但前提是:
a.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其代名人可與經紀訂立非金錢傭金安排(透過該經記為客戶執行交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 或其代名人只會在有關貨品或服務明顯是有利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及/或其代名人(如適用)的客戶情況下,才會訂立該安排。在向有關經紀分配業務時,達仁國際資 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其代名人有責任確保所執行的交易質素,與最佳執行準則相符,且經紀傭金費並 不超過慣常的全套服務收費。為此,該等貨品及服務可包括:研究及顧問服務;經濟及政治分析;投資組合分
析,包括估值及表現計算;市場分析、資料資料及報價服務;與上述貨品及服務相關的電腦硬體及軟體;結算及託管服務,以及投資相關的刊物;及
b.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其代名人可收取為客戶執行交易的現金或金錢回傭。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其代名人在並無事先向客戶披露的情況下,將絕對地為彼等本身而保留該等回傭。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其代名人保留該等回傭,則其有責任確保經紀傭金費並不超過慣常的全套服務費用
13. 客戶的金錢
13.1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將證券帳戶中所有金錢或資金,以及為客戶收取的所有金錢存放在一間或多間持牌銀行的一個或多個帳戶內。除非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間另有協議外,否則該等金錢或資金累算的任何利息,均絕對屬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所有。
13.2 就於海外司法管轄區執行的交易而言,客戶謹此授權及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 x)有限公司代客戶因出售證券而不時收到的所有款項(減經紀費及其累計的其他適當收費),存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任何財務機構(可能或可能不是持牌銀行)持有的任何信託帳戶,即使任何該等款項可能用於為客戶購買更多證券 再作投資。
13.3 客戶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就其本身利益收取:
a. 於任何信託帳戶內存入及保留的所有款項的利息;及
b. 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49 條持有的任何信託帳戶內存入及保留因購買證券而為客戶收取的所有款項的利息。
客戶謹此明確地放棄該利息附帶的任何或所有權利、索償權及享有權。
13.4 當客戶的金錢存放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須將為及代客戶收取的相關利息支付及計入證券帳戶內。利息乃根據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其唯一酌情權厘定的利率(將不時知會客戶)計算。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將從客戶收取的所有金錢匯起來並存入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獨立帳戶內,以取得整體的利率高於上述提供予客戶的利率。客戶謹此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有權保留可能因為利息差額而產生的金額。
14. 披露
14.1 客戶須應要求立即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關於客戶的財務或其他資料(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及在並無作出任何原因的情況下而要求客戶提供)。
14.2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客戶謹此同意,即使終止本協議,本第 14 條須繼續生效。
15. 留置權
15.1 在不影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法律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力之情況下,客戶同意、接受及聲明下列條款:
a. 所有現在或將來存放、或轉撥至證券帳戶及客戶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之其他任何帳戶之證券,及/或就任何目的而由或代客戶存放或轉撥或將存放或轉撥至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就任何目的而代客戶已經或將買入、收購或持有及其他替代或新增之證券,所有附屬之權益、權利、金錢、股息、已有分配、將會分配、所有賣出收益、有關轉讓、出售或交易所收取之金錢;及
b. 證券帳戶及客戶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之任何其他帳戶內之所有客戶的財產、資產、金錢、資金、應收款項、數額、所有權、權益、權力、認購權、利益及權利;
上述(a)及(b)段統稱「保留財產」,將受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受益人之留置權所限,並為續持的抵押品 (「留置權」),以:(i)作為客戶于本協定中所有責任或債務之適當及即時履行及遵守之保證;及(ii)作為根據本協定或其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協定,或其他協定或檔,客戶或客戶集團公司(不論是否單獨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或以任何名稱、稱號或商號進行)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於現在或其他任何時間的(不論過去、現在或將來,亦不論確實或或有)金錢、資金、負債、責任及債務,連同其利息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之法律費用及開支之付款、還款、履行及/或按要求時付款的保證。
15.2 客戶不得在並無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事先同意書下,就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其持有的任何投資產品中的權利、所有權、權益及索償權而進行出讓、轉讓、按揭、質押、抵押或增設或允許招致或存在任何性質的留置權、抵押品或其他形式的產權負擔
15.3 客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合適的任何時候及/或,或於發生(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單獨 及主觀判斷下認為) 任何違約事項後,留置權便可予立刻執行,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不影響其根據本 協定、貸款協定(如有)或其他檔所享有之任何權利或權力之情況下及在不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有權:(a)隨時及不時撥用、支 付、扣減、轉移或抵銷全部或部份在保留財產中的資金或金錢,用以支付、履行或解除以留置權作保證的任何金錢、資金、負債、義務或責任,及/或(b)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依據其絕對酌情權而決定,在不用以任何方式負責客戶 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的情況下,按有關條款及條件,以有關代價(不論是即時付款或交付或分期付款及不論以現金或其他 代價或同時兩者),隨時及不時經經紀通過聯交所或其他交易所或以公開或私下形式或其他方法,一次或分批賣出、出售、 清盤、轉讓、交易、處理、或清理(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授權進行所有與此有關的事宜)全部或部份保留財產(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絕對酌情權揀選)。在並無限制上述各項的一般性情況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謹此特別獲授權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證券帳戶、包括在保留財產中或在證券帳戶中持有的所有證券處置、清算、轉移、交易及/或買賣
15.4 在根據本第 15 條或本協議進行的任何出售、處置、清算、轉移、交易或買賣中,倘若少於所有保留財產被出售、處置、清 算或轉移,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隨時及不時按其絕對酌情權揀選哪一部分的保留財產將予出售、處置、清算、轉移、交易或買賣
15.5 客戶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本第 15 條或本協議有完全及絕對權力及酌情權以決定何時何日行使或執行其賣出、出售、撥用、清盤、轉移、買賣或處置之權利及權力。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本協定作出之任何賣出、出售、撥用、清盤、轉移、買賣或處置而產生之任何損失,不論該等損失如何產生,及不論於賣出、出售、撥用、清盤、轉移、買賣或處置或保留財產之過程中,有否透過押後或提前進行有關賣出、出售、撥用、清盤、轉移、買賣或處置或其他事宜的時間而可能取得更好價格或更佳條款,客戶將無權就其損失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任何申索。
16. 客戶的聲明承諾及保證
16.1 只要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持有證券帳戶,客戶在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關於交易的各項指引時聲明及保證:
a. 客戶將是所有交易的最終發出人,以及作為相關證券及證券帳戶的實益擁有人而為其本身進行買賣,且並無客戶以外的人士在證券帳戶中的相關證券中擁有任何權益
b. 開戶表格的資料為真實、完整及正確
c. 客戶作為所有證券(客戶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本協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證券)的實益擁有人而擁有或將擁有有關證券的妥善及無產權負擔的所有權,並承諾準時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付該等證券,以符合適用的相關交易所規則
d. 為簽立本協議及為於任何市場上進行任何交易而可能需要的所有必要同意、批准或授權均已取得,並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e. 客戶擁有許可權及權利及法律身份以開立證券帳戶及履行其於本協議下的義務,本協定對客戶的義務有效及具法律約束力;
f. 客戶簽訂本協定將不會違反或超過任何借貸或類似的限制或其他權力或限制或任何法律施加給客戶的借貸限制;
g. 當本協定由客戶簽署或簽立時即構成對客戶具約束力之有效及合法責任;
h.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答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的所有問卷,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獲提供的其他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及完整,以及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依賴該等資料;
i. 客戶將立即書面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關任何上述資料的任何改動(不論是否重要),而有關改動僅會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接獲有關通知後才具效力;
j. 客戶認為買賣證券對客戶來說是適合的,在各方面是審慎之舉,且並無及將不會違反客戶受到約束的任何法規、規則、規例、判決或判令、協議或承諾;
k. 客戶並非進行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交易並非涉及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或與此相關。證券帳戶內的金錢、投資額或證券,並非產生自或涉及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或與此相關;
l. 客戶已閱讀及瞭解本協定內容及刊登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網站的風險披露聲明內容;及
m. 客戶並非美國人士,亦不會收購或持有美籍人士實益擁有的證券,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而收購或持有有關證券。
16.2 客戶聲明及保證任何填妥的開戶表格中提供的資料均為完整及準確,故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依賴開戶表格中所提供資料,直至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接獲客戶發出該等資料有所改動的通知書為止。客戶須將根據本協定或按本協定而訂立的任何協定或關於證券帳戶所提供的資料的任何重大改動,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16.3 客戶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承諾作出或簽立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合理認為就實行及執行本協議所必需或合宜而要求客戶作出的任何行動、契據、檔或事情,包括客戶簽立一份不可撤回的授權書,委任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擔任客戶的合法授權人,代表客戶作出及簽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有關實行或執行本協議而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所有行動、契據、檔或事情。客戶同意追認或確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的所有有關行動、契據、文件或事情。
16.4 客戶同意作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合理認為必須的行為及事項並簽立有關文件以追認或確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或任何彼等指示的任何其他實體為適當行使本協定或按本協定而訂立的任何協定或關於證券帳戶的協議所賦予的任何權利或權力而作出的任何事宜。
16.5 倘若客戶是一個法團,則客戶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聲明保證及承諾:
a. 客戶于其註冊成立地之法律下乃妥為成立、有效存在及有良好聲譽。客戶擁有全面的權力及許可權進行現時進行或準備進行之業務及本協定內之事務,及有權擁有收購或持有證券、財產及資產;
b. 客戶有全面權力及許可權訂立、簽署及簽立本協定,履行落實客戶在本協定下之責任及義務,及有權依據憲章檔(客戶據此成立或組成)的條款在任何市場進行任何交易;
c. 客戶在開戶表格上的簽名樣式乃為真實簽署,並妥為已取得其董事會通過的授權簽署。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毋須就此進行查詢、認證或調查上述有關授權簽署事宜。
d. 客戶簽訂本協定將不會違反或超過任何借貸或類似的限制或其他權力或限制或任何法律施加給客 戶的借貸限制;
e. 已採取所有必要的法團及其它行動,以及已取得就授權訂立、簽署、執行、履行及落實本協議而 所需的股東及其它同意。當本協定由客戶簽署或簽立時即構成對客戶具約束力之有效及合法責任;
f. 客戶並非進行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交易並非涉及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或與此相關。證券帳戶內的金錢、投資額或證券,並非產生自或涉及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或與此相關;
g. 客戶提供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及帳目,乃根據慣用會計準則編制,並能真確、公平及準確地于有關會計期間反映客戶之營運狀況及于會計期間終結時反映其財務狀況;
h. 客戶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經核證決議案副本,已于客戶根據其憲章檔,在本協議日期或之前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議上獲正式通過,並已記存入會議紀錄中及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及
i. 客戶承諾免除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所有相關的指責及責任,彌償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因其接受及處理上述客戶正式通過的決議案乃為真實簽署所產生的損失、賠償、 責任、索償、要求及成本,並且,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毋須就相關事宜進行查詢。
16.6 凡客戶為其客戶進行交易,不論以全權或非全權基準,以及不論是作為代理人或透過作為主事人而與其客戶進行交易對盤,客戶謹此同意,凡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接獲香港監管機構的查詢,以下條文將適用:
a. 按下文所規定,客戶須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i)其客戶的身份、位址、職業、聯絡方法等資料及其它詳情;(ii)最終負責發出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或實體(法律或其他);以及(iii)收取有關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 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法律或其他);
b. 倘若客戶就集體投資計畫、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而執行交易,則客戶須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關於該計畫、帳戶或信託的名稱,以及(如適用)代表該計畫、帳戶或信託,最終負責發出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份、位址、職業、聯絡方法及其它詳情;
c. 倘若客戶作為任何集體投資計畫、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的投資經理,則客戶須于其代表該計畫、帳戶或信託作出投資的酌情權被推翻時,立即知會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倘若客戶 的投資酌情權被推翻,客戶需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香港監管 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關於最終負責發出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份、位址、職業、聯絡方法及其它詳情;
d. 倘若客戶獲悉其客戶為其有關客戶充當仲介人,而客戶並不知悉執行該交易的有關客戶的身份、位址、職業、聯絡方法等詳情,則客戶確認:
e. 客戶與其客戶已訂立了安排,就此授權客戶,在要求下立即由其客戶獲得上文第(a)、(b)及/ 或(c)段所載的資料,或促致取得該等資料;及
f. 客戶將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交易而提出的要求,立即向其客戶要求獲得上文第 (a)、(b)及/或(c)段所載的資料,以及于其向客戶取得有關資料後儘快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或促致其獲提供有關資料;
g. 客戶確認,在需要時其向為其進行交易之客戶、集體投資計畫、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取得所有 相關同意或豁免,以及(如適用)遵守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以致其能夠 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關於該等客戶、集體投資計畫、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以及於任何該交易 中最終擁有實際權益的人士,以及(如不是客戶/最終受益人)提出進行交易的人士的身份及聯絡詳情;
h. 客戶同意及承諾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書面要求(該要求須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的兩(2)個營業日內,直接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上文第(a)、(b)及/或(c)段所載有關客戶身份的資料;
i. 就於某司法管轄區(設有客戶保密法)的任何仲介人而言,客戶確認,客戶已與其最終客戶訂立協定,在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客戶身份資料一事上,放棄該保密法的利益;以及該等協議於相關法律下具 約束力;及
j.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客戶謹此同意,即使終止本協議,本第 16.6 條的條文將繼續具效力。
16.7 凡客戶為其客戶進行交易,不論以全權或非全權基準,以及不論作為代理人或透過作為主事人而與其客戶的任何客戶進行 交易對盤,客戶謹此同意,凡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接獲海外監管機構就交易作出查詢時,以下條文將適用:
a. 按下文所規定,客戶須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海外監管機構的 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海外監管機構(i)其客戶的身份、位址、職業、聯絡方法等資料及其它詳情; (ii)最終負責發出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或實體(法律或其他);以及(iii)收取有關交易的商業或經 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法律或其他);
b. 倘若客戶就集體投資計畫、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執行交易,則客戶須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海外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海外監管機構關於該計畫、帳戶或信託的名稱,以及(如適用)代表該計畫、帳戶或信託最終發出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份、位址、職業、聯絡方法及其它詳情;
c. 倘若客戶作為集體投資計畫、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的投資經理,則客戶須于其代表該計畫、帳戶或信託作出投資的酌情權被推翻時,立即知會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倘客戶的投資酌情權被推翻,客戶需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海外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海外監管機構於最終發出指示以執行相關交易的人士的身份、位址、職業、聯絡方法及其它詳情資料;
d. 倘若客戶知悉其客戶為其有關客戶充當仲介人,而客戶並不知悉執行該交易的有關客戶的身份、住址、職業、聯絡方法等詳情,則客戶確認:
e. 客戶與其客戶已訂立了安排,就此授權客戶,在要求下立即由其客戶獲得上文第(a)、(b) 及/或(c)段所載的資料,或促使取得該等資料;及
f. 客戶將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交易而提出的要求,立即向其客戶要求獲得上文第 (a)、(b)及/或(c) 段所載的資料,以及于其其向客戶取得有關資料後儘快向海外監管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或促使其獲得有關資料;
g. 客戶確認,在需要時向為其進行交易之客戶、集體投資計畫、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取得所有相關同意或豁免,以及(如適用)遵守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規定或,以致其能夠向海外監管機構提供關於該等客戶、集體投資計畫、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以及于任何該於該交易中最終擁有實際權益的人士,以及(如不是客戶/最終受益人)提出進行交易的人仕的身份及聯絡詳情;
h. 客戶同意及承諾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書面要求(該要求須包括海外監管機構的有關聯 絡詳情)的兩(2)個營業日內,直接向把海外監管機構提供上文第(a)、(b)及/或(c)段所載有關客戶身份的資料;
i. 就于某司法管轄區(設有客戶保密法律)的任何仲介人而言,客戶確認,客戶已與其最終客戶訂立協定,在向海外監管機構提供客戶身份資料一事上,放棄該保密法的利益;以及該等協議於相關法律下具約束力;及
j.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客戶謹此同意,即使本協議終止,本第 16.7 條的條文將繼續具效力。
16.8 客戶契諾立即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關於開戶表格中所提供資料的任何重大改動。客戶同意及承諾立即彙報任何關於客戶的用戶名稱及/或密碼的任何遺失或盜用,以及未經授權使用證券帳戶等事宜。
17. 違約事項
17.1 任何下列一項的事件均構成違約事項(「違約事項」):
a. 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其唯一酌情權認為需要保障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時;
b. 客戶沒有或拒絕在依據本協議或其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協議規定而于到期或應支付時支付或償還任何未償還數額、金錢、資金、買入價錢或其他付款;
c. 客戶未能或拒絕清償或支付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設置的任何客戶帳戶中的任何未償還款項、金錢或虧損額;
d. 客戶違反或未能及時履行其根據本協定而須履行的任何條款、承諾、協議、契諾或條件;
e. 客戶沒有或拒絕依據本協議或其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協議解除、支付、償付或履行客戶之任何債務、責任或債項;
f. 客戶違反、拒絕、未能或沒有遵從、落實、履行或遵從本協議或其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g. 於本協議或交付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任何檔內作出之聲明或保證是或成為不完全、不真確或不正確;
h. 客戶在訂立本協定需取得之任何同意或授權,全部或部份被取消、暫停、終止或不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i. 客戶被提出或展開破產或清盤的申請或呈請,或遭申請委任破產管理人,或遭展開其他類似的法律程式;
j. 關於本協定及/或貸款協定(如有)下的負債、責任或債務的留置權(或其任何部份)或任何增設的抵押品(或其任何部份)被廢止或終止;
k. 保留財產(或其任何部份)或其他抵押品(或其任何部份)之價值或市價(不論是否實際或合理估計)有任何下降或減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或有任何下跌或貶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
l. 針對證券帳戶或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之任何帳戶而實施的扣押或押記;
m. 任何協力廠商有針對證券帳戶或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之任何帳戶內之任何金錢或資金而提出索償、權利或權益;
n. 客戶因任何破產、清盤、重組、延期償付、無償債能力或類似法律程式而從中得益,或提出或建議提出任 何致使客戶的債權人得益之任何安排或債務重整協定,或客戶或其業務或資產之重要部份就其清盤、重組、破產或委任清盤人、破產受託人或管理人,被法庭頒佈任何命令、判決或判令;
o. 客戶因為任何原因而成為無償債能力或解散、與無連絡人士合併,或出售其業務或資產之全部或任何重要部份;
p. 客戶身故、清盤或被司法當局宣佈為無行為能力;
q. 有任何人士針對客戶有關本協定內述之任何事項或保留財產或任何部份,或針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關本協議內述之任何事項或保留財產或其任何部份而展開任何訴訟、法律程式或申索或索求;
r.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主觀認為客戶之公司架構、業務、資產、財務狀況及一般事務或前景有任何不利改變;
s. 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及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受限於任何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行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需採取任何本第 17 條所提及之行動;
t. 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受限於任何有關海外證券交易所及/或海外結算所及/或經紀行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需採取任何本第 17 條所提及之行動;及
u. 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主觀認為出現任何事情可能或將會損害或影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權利、權益或利益。
17.2 如有違約事項發生(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單獨及主觀判斷認為),客戶應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款項,須按要求立即償還,就不時未償還的款項的利息,將按第 6.13 條列明的利率累算;待客戶已全面解除其於本協議下應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履行的所有義務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才進一步根據本協定償履行其未向客戶履行的任何義務(不論是支付金額或其他),以及在並無進一步通知或要求下,以及不影響根據本協定及/或貸款協定(如有)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權力的情況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
a. 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可能厘定的方式,出售、變現或以其方式處置由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任何目的,在任何客戶的帳戶(在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持有的所有或部份財產,並將所得款項用以減少客戶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或部份任何負債,藉以履行客戶可能應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履行的任何義務(不論是直接或透過擔保或其他抵押品);
b. 抵銷、合併或綜合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 何客戶帳戶(屬於任何性質),或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證券根據本協定應向客戶履行的任何義務,抵銷客戶根據本協定應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履行的任何義務;
c. 暫停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本協議履行的義務;
d. 修訂、更改、撤銷、終止或取消給予或授予客戶之融資、放款、信貸或貸款或其任何部份;
e. 執行留置權及/或根據貸款協定(如有)而構成或訂立的抵押;
f. 結束證券帳戶或客戶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之任何帳戶;
g. (如適用)出售證券帳戶及/或客戶在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何帳戶的任何證券;
h. (如適用)購買之前於證券帳戶及/或客戶在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何帳戶中以沽空形式售出的證券;
i. 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平倉,以及交付或收取有關該合約的證券;
j. 借取或購買代客戶進行有關交付事宜所需的任何證券;
k. 轉入、轉出、結算、清算全部或任何證券;
l. 要求或執行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為受益人而發出、作出或訂立的任何抵押(以保證客戶在本協定下的負債、債務或責任);.
m. 行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及權力;
n. 取消任何或全部代表客戶發出之未執行指示、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o. 根據本協定下的授權、指示、委任或賦予之權力,採取任何行動或作出任何行為、事宜或事情;
p. 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合適的情況,就保留財產採取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行為、事宜或事情;及/或
q. 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合適的情況,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事宜或事情。
17.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因行使本第 17 條下的權力而實際收到的所得款項淨額(扣除與行使根據本第 17 條賦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權力而招致的所有費用、成本及開支後),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適當的次序或方法,用以減少客戶當時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支付的未償還債項。
17.4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對於行使其於本第 17 條下的權利的所有事宜上,擁有絕對酌情權,以及任何證券單獨或集合地出售。客戶謹此放棄就因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使本第 17 條所賦予的權力而直接招致的任何無意的或其他損失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的所有索償及索求(如有),不論是否與行使有關權力的時間或方法或其他原因 有關(除非是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故意失責,或罔顧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於本第 17 條下的義務)。
17.5 倘若發生第 17.1 條所列的任何事件,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終止本協定。任何終止事宜不會損害本協定任何條文所載雙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即使終止本協議,有關條文仍然具十足效力及作用,並可予強制執行。
17.6 客戶須按全面彌償基準,對任何虧損額(可能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使了本第 17 條的任何或合併權利後存在),以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有關行使而招致的任何成本或開支負上法律責任。
17.7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在任何時間聘用收帳代理人收取客戶的任何到期但未支付金額。為此,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及據此獲授權向該代理人披露關於客戶的任何或全部資料。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就該披露事宜或該代理人的任何失責、疏忽行為、不當行為及/或契據而負上法律責任(不論是合約下或侵權法下的責任)。客戶謹此被警告,客戶須按全數彌償的基準,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聘用收帳代理人時可能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成本及開支,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彌償。
17.8 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其連絡人士犯上涉及在認可證券市場上市或買賣或將上市或買賣的證券及該證券的相關資產的失責行為,且客戶因此而蒙受金錢上的虧失,則客戶確認及接納,索取賠償的權利將限制至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規定的範圍內。就於交易所而並非認可證券市場上進行的交易而言,客戶確認及接納,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其連絡人士有任何失責行為的情況下,任何索賠權利將受到相關交易所的規則所規限。
18. 客戶的權益披露責任
18.1 客戶務須留意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及當中關於披露若干持股量(包括公司及家族權益)的責任。其他披露責任可能會根據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立法或市場的規則及規例而產生。
18.2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一間持牌法團,並無責任提醒客戶一般責任或可能因為客戶的任何指示而產生的任何責任,或因為任何交易或任何持有或其他原因而已經產生的責任。該等披露責任乃客戶的個人責任。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就此而有責任於任何時限前,以任何形式發出有關客戶持股量的通知,但本協議明確列明的任何通知或xx則除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對於客戶因為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未能或延遲根據任何有關責任作出披露,或延遲或並無知會客戶關於執行任何指示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或開支承擔法律責任,但客戶須就因為任何有關不履行、延遲或失責事宜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成本或開支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彌償。
19. 買賣建議
19.1 客戶確認及同意:(a)客戶就證券帳戶的所有交易決定承擔全部責任,而除非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明確地另 有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則僅負責執行、結算及進 行客戶的指示,以及證券帳戶的交投、買賣或交易; (b)對於關乎證券帳戶或當中的任何交投、買賣或交易的任何仲介公司、交易顧問或其他協力廠商的任何行為、行動、聲明或xx,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均無須負上任何責任或義 務;以及(c)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其董事、雇員或代理人的任何建議或資料(不論是否索取得來),只提供予 客戶作純資訊或純參考用途,均不構成訂立交易的要約,亦不得被客戶或任何人士視作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 品,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亦無須就有關建議或資料負上法律責任。在本條中,「金融產品」具第 25.4 條下 所賦予的相同含意。
20. 免責聲明
20.1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雇員或代理人均無須就客戶因為以下各項而蒙受的任何直接、間接或相應損失、開支或賠償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是疏忽或其他責任):
a.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客戶的任何指示而行事,或依賴客的任何指示,不論有關指示是否跟從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雇員或代理人所給予的任何推薦、建議或意見而作出;
b.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因為以下原因而延遲或未能履行或執行客戶的指示或其於本協議的義務: (i)傳送、通訊或電腦設施出現任何干擾、故障、機能失常或失誤等事宜、(ii)任何郵誤或其他罷工或類似工業行動、(iii)任何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商號或公司出現任何干擾、關閉、故障或失誤等事宜、(iv)任何現行市況,或(v)政府、政府機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任何行動;
c.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按客戶的任何指示而行事,或依賴客戶的任何指示,不論有關指示是否跟從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或其任何董事、雇員或代理人所給予的任何推薦、建議或意見而作出;或
d.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因為以下原因而延遲或未能履行或執行客戶的指示或其於本協議中的義務:(i)傳輸、通訊或電腦設施出現任何干擾、故障、機能失常或失誤等事宜、(ii)任何郵政或其他罷工或類似工業行動、(iii)任何相關海外證券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商號或公司出現任何干擾、關閉、故障或失誤等事宜、(iv)任何現行市況,或(v)政府、政府機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任何行動。
20.2 在不限制第 20.1 條的一般性情況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雇員或代理人,對於客戶因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於任何原因而延遲、遺漏或未能履行或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或其於本協議的義務而蒙受或就此而蒙受的任何直接、間接或相應損失、開支或賠償,均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是疏忽或其他責任) 。
21. 客戶的資料
21.1 客戶須提供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不時要求的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乎客戶的財務資料。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能夠開立或持續證券帳戶,或設立、繼續或提供證券買賣的服務。此外亦會於證券持續買賣的日常過程中向客戶收集資料。
21.2 客戶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披露、提供或傳達由客戶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有或部份資料,藉以按客戶的指示完成相關交易。
21.3 客戶同意立即(a)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交適當的財務資料;(b)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披露有關客戶的財務狀況的任何重大變動;(c)提供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合理要求關乎客戶的其他資料; (d)倘若本協議所載的任何聲明,在任何方面不再是真實、準確及正確,便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以及(e)於第 17.1 條所注明的任何事件發生後,將有關事宜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2. 使用客戶的資料
22.1 客戶確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及代表客戶進行交易的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海外證券交易所規則均可能規定披露關於客戶及 /或客戶的帳戶的資料。客戶謹此不可撤回地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並無客戶的通知或同意下,向相關機構披露及提供可能為此而被要求的客戶的所有資料及檔,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或證券帳戶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的名稱及身份,以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得悉的客戶的財務狀況。客戶不得因為該披露事宜而引致的任何後果要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負上法律責任。客戶須按要求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償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遵守披露的要求而招致的所有成本及開支(包括法律費)。
22.2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會將關於客戶及證券帳戶的資料保密,但獲授權就以下目的而使用有關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a) 證券帳戶的日常運作及向客戶提供的服務; (b)進行客戶對信貸審查; (c)確保客戶有持續良好信譽;(d) 設計及推廣服務或相關產品; (e)向客戶及為客戶的債項提供抵押品的人士收取未償還的款項; (f)根據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具約束力的任何法律的規定作出披露;以及 (g)與此相關的目的。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向以下人士提供任何有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i)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代表客戶指示的其核數師、法律顧問、經紀或交易商、 (ii)聯交所或其他監管機構、 (iii)為證券帳戶進行買賣證券的任何其他市場、 (iv)香港監管機構或任何其他監管機關,以順應彼等要求提供資料、 (v)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業務營運而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結算或其他服務的任何雇員、代理人、承辦商、次承辦商或協力廠商服務供應商;以及 (vi)須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履行保密職責的任何已經承諾將有關資料保密的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對根據本條作出的任何披露向客戶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2.3 凡客戶是個別人士,則客戶同意受到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致客戶關於《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的通知」所約束。客戶亦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該通知所列明的方法使用其個人資料。
22.4 根據及按照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任何個別人士: (a)有權查核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是否持有其資料,並有權獲取該資料; (b)有權要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更正有關其任何不正確的資料;以及 (c)有權確定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關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以及獲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22.5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於本協議持繼續生效或於本協議終止後,在並無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向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代理人,或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參與者或附屬參與者或受讓人披露有關客戶的任何資料。
22.6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擬使用及/或轉送客戶的資料給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直接促銷之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為此取得客戶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客户現同意用作此用途及轉送。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持有的客戶的姓名、聯絡詳情、財務背景及統計資料可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用於直接促銷:(i) 金融服務和產品;(ii) 相關優惠計劃;(iii) 金融與投資建議 ;或
(iv)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前述產品及服務之業務推廣和宣傳活動直至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收到客戶通過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指定的渠道作出的反對或要求終止有關的使用或轉移為止。
23. 責任及彌償
23.1 客戶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彼等各自的職員、雇員或代理人,皆無須就客戶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或負債 (包括因為任何經紀及交易商執行交易而產生的損失及負債 )向客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該等損失或負債是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欺詐行為或故意失責所做成。
23.2 客戶須對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根據客戶的任何指示而作出或不作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合法作出或不作出的事宜、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交易,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本協定的任何行動而直接或間接產生或引致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蒙受或招致的所有成本、索償、索求、訴訟、法律程式、賠償、損失及開支,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彌償。
23.3 客戶同意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或任何彼等各自的董事、職員、獲授權人、代理人、雇員、代名人、通信人或代表) 履行或行使彼等在本協議下的職責或酌情權時可能被施加、招致或向彼 等出,或因客戶不遵守或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或因客戶違反本協定任何條文或任何客戶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義務,或因客戶的任何聲明或保證成為不真確或不準確而招致 或與此相關的任何類別或性質的任何及所有債務、責任、損失、賠償、罰款、訴訟、判決、訟案、成本、法律開支及其它 開支或雜費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欺詐或故意失職所致除外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彼等在追討客戶應付任何 彼等的債項而招致的任何成本,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彼等 各自之董事、職員、獲授權人、代理人、雇員、代名人、通信人或代表作出彌償。
23.4 客戶須就因為客戶的獲授權人士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而招致或與此相關的任何類別或性質的任何及所有債務、責任、損失、損害賠償、罰款、訴訟、判決、訟案、成本、法律開支及其它開支或雜費,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所有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彼等各自之董事、職員、獲授權人、代理人、雇員、代名人、通信人或代表作出彌 償。
23.5 客戶須進一步就買方或任何其他人士因為客戶的證券所有權欠妥而可能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的任何索償,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彌償。
23.6 客戶亦同意立即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支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在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而招致的所有賠償、成本及開支(包括按悉數彌償基準支付法律成本及開支)。
23.7 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未能根據本協定向客戶履行義務,則客戶將有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條款(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者為准),向投資者賠償基金提出索償。
24.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權益
24.1 當為客戶進行任何交易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其代名人及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在有關證券中擁有對該交易而言屬重大的權益、關係或安排。客戶同意,即使有任何該權益、關係或安排,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連同或透過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為客戶進行交易,且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可能:
a. 為其本身成為就客戶執行的任何交易作對手方;
b. 在其、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持有證券,並作為該等證券的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份的情況下進行交易;或
c. 將客戶的指令與其他客戶的指令進行配對。
24.2 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無欺詐行為或故意的不當行為情況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遭受涉及第 24.1 條所述任何交易的任何索償,包括令到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須向客戶支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就任何該等交易而賺取或收到的任何執酬、傭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而向客戶承擔法律責任。
25. 適宜性
25.1 除非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另行以書面明確地同意,否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會就客戶所訂立的任何交易對客戶的價值或適宜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聲明或保證。
25.2 客戶謹此確認,即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傳遞給客戶的任何資料是來自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相信是可靠的來源,但有關資料並未獲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獨立地作出核證,可能是不完整、不準確或在並無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被更改。客戶謹此確認任何此等資料僅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向客戶提供以作客戶的純資訊或純參考用途,此等資料並非作為投資建議或作交易或其他用途。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對於有關資料的序列、準確度、真實性、可靠性、充足與否、及時性、完整性或正確性並無作出任何xx、保證或擔保。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對於彼等或彼等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雇員或代理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資訊或發表的意見(不論是否應客戶要求而提供該等資訊或發表該等意見),概無任何責任亦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5.3 客戶須就其訂立的任何交易自行作出判斷及決定。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任何義務向客戶提供任何投資建議或推薦,而除非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已明確地另有如此同意,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任何代表所提供的任何意見或資料均不得被客戶視為或憑藉為投資建議。客戶瞭解到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一間或以上的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買賣持有提供給客戶的資訊內所提及的證券或金融工具,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持倉量或交易,可能或可能不會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給予客戶的資訊相符。
25.4 假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就本條的目的而言,「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就「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26. 投資者賠償基金
26.1 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 部所界定的違約行為,且令客戶因此遭受金錢損失,客戶瞭解到向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I 部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的權利,將限制在條例中所規定的範圍。
26.2 即使有上述事項,但客戶全面瞭解到第 26.1 條所述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權利,將不適用於在海外司法管轄區發出的任何指示或進行的交易。
27. 證券借貸
27.1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准僅根據由交易所頒發的《證券借貸規例》或結算規則(視情況而定)借貸證券。倘若借取的證券與香港的股票有關,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必須同時根據適用的法律,特別是香港法例第 117 章
《印花稅條例》和相關的《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借貸證券。
28. 聯名及個別責任/繼任人
28.1 凡客戶包括一名以上人士(不論是合夥或其他關係):
a. 「客戶」一詞須包括每名該等人士(「聯名客戶」),且聯名客戶在本協定下的責任須共同及個別承擔;
b. 向任何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索求付款,須被視為對全體聯名客戶的有效索求;
c.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與任何聯名客戶分開處理任何事宜,包括解除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在本協定下的責任,或解除任何有關人士的債務,接納任何有關人士的債務重組協定,或與任何有關人士訂立任何其他安排,而不會引致解除或損害或影響其針對任何其他聯名客戶的權利及補償;
d. 每名聯名客戶須以全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受惠人,就任何聯名客戶的破產或清盤、放棄就舉證方面與任何或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競爭的權利,且任聯名客戶不得在並無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事先發出的同意書下,向任何其他聯名客戶取得任何反抵押品;
e. 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任何聯名客戶為受惠人或為使其得益而解除、遵行或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何負債、債項或債務,須為及被視為以全部聯名客戶為受惠人或為使彼等得益而全面及充份地解除、遵行或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何負債、債項或債務。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向或以任何聯名客戶為受惠人而支付的金錢或資金,將為及被視為全面及充份地解除、遵行或履行向或以任何或全部聯名客戶為受惠人而支付金錢或資金的責任;
f. 本協定不會因為任何聯名客戶的身故、無行為能力或解散而受到影響;
g. 由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或其或彼等的遺產代理人,根據第 30 條終止本協議,不會影響其他聯名客戶的持續責任;
h.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對各聯名客戶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帳戶)均享有留置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留置權是附加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於本協定下的權利及補償;
i. 聯名客戶已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接受聯名客戶的其中一位元人士(“該人士”)個別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口頭指示或書面指示)。該人士有權處理證券帳戶內的任何運作及代表其他聯名客戶行使本協定下的所有權利、權力及酌情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依循該人士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而不需向其他聯名客戶或所有聯名客戶發出有關指示的通知,或向其他聯名客戶或所有聯名客戶取得有關指示的授權書。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有關指示,有關接納與否而導致之後果,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亦無須就此而負上任何責任。任何聯名客戶的任何行動、行為、指示、決定及/或授權,對其他聯名客戶均構成個別及共同的約束力;
j. 就聯名客戶之間的任何金錢或財產動用而言,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無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查詢或為其保證);
k. 任何聯名客戶無權與任何其他聯名客戶分開或獨自聲稱或堅稱證券帳戶中的任何特定或指定證券的權益、利益、擁有權或所有權,歸該聯名客戶所有;
l. 聯名客戶已訂立的本協定備有生存者取得權;
m. 倘若任何聯名客戶身故,已故聯名客戶的遺產代理人或尚存的聯名客戶,必須立即將相關身故事宜以書面形式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交及交付有關身故證明的真實副本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要求的其他檔(但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須核證所提供證據的真確性);及
n. 不論聯名客戶之間的安排或協定,以及即使本協定可能對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為無效或不可予以執行(不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是否得悉有關的缺陷),每名聯名客戶均受本協定約束。
29. 單一及持續性協議
29.1 本協議及其所有修訂為一持續性協議,並各別及共同涵蓋客戶不時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及持有的所有證券帳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執行的每項指令,乃受到本協定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客戶謹此確認,為客戶執行的所有該等交易,乃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依據有關事實而執行,猶如客戶在第 16 條給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聲明、承諾及保證,於各有關交易前重複一樣,如不重複則雙方不會訂立有關交易。
30. 終止
30.1 客戶只能以有效的事先書面通知,知會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來終止本協議方。上述提及之事先書面通知,只會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確實收到該通知書後方為有效的事先書面通知。通知書上載述有關終止本協議的生效日期,需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接獲有關通知後最少七(7)個營業日。本協議將可隨時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酌情權在給予客戶通知後而終止。終止本協議不會影響或損害:
a. 於終止本協定或之前,根據本協定及/或貸款協定(如有)及/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的任何協議所存在、產生或招致的客戶負債、債項或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於終止本協議之時因未平倉或未進行的交易而產生或與此相關的債務或客戶的債項;
b. 本協定及/或貸款協定(如有)及/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的任何協定下客戶作出的任何協定、保證、聲明、承諾及彌償而產生或與此相關的債務、債項或負債;
c. 對客戶的所有未平倉交易或未進行的交易進行終止、轉讓或交收的權利及權力,以及採取附帶於本條所述的終止、轉讓或交收或與此相關的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作為及事情的權利及權力;及
d. 採取附帶於終止、結束、綜合、結算或清償在本協定下的所有客戶的債務、債項或負債或與此相關的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作為及事情的權利及權力,或採取附帶於終止本協議或與此相關的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作為及事情的權利及權力客戶。
30.2 於根據第 30.1 條終止本協定後,根據本協定客戶應付或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支付。即使客戶作出相反的任何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不再有任何責任根據本協定的條文,為客戶進行任何交易。
30.3 在終止本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有權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必須的代價及方式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另行處置所有或部份客戶的證券以清償:首先是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有關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另行處置事宜而招致的所有成本、收費、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開支),以及根據本協定而應付或欠負的金額,以及應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未償還的其他累計負債 (不論是確實或或有、現在或將來或其他性質);其次是所有其他債務,而客戶須獨自承擔風險及費用,且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對客戶所招致的任何損失或賠償負上法律責任。
30.4 於清償第 30.3 條注明的所有金額後,剩餘的任何現金款項,將進帳至證券帳戶。並未變現或處置的所有證券,連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管有的任何相關所有權文件,將一併交付予客戶,有關風險及開支均由客戶獨自承擔。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就客戶因該交付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或賠償負上法律責任。
30.5 倘若根據第 30.3 條應用銷售所得款項後,證券帳戶有負數結餘,則客戶須立即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支付一筆相等於該負數結餘,連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該結餘提供的款項的成本,以及按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的現行最優惠利率或港元最優惠貸款利率加 5 厘(5%)的利率計算的利息,直至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收到全數款項為止(不論是取得任何判決之前或之後)。
31. 不可抗力事件
31.1 倘若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因為政府限制、任何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實施緊急程式或暫停買賣、暴動、恐怖主義行動或威脅行動、天災、戰爭、罷工或協力廠商不能控制的其他情況而不能行事,則該方無須對另一方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32. 合併及抵銷
32.1 即使本協定、貸款協定(如有)及/或其他客戶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的任何協議中載有任何條文,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授權及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發出或並無發出通知的情況下,扣起和客戶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任何性質的部份或全部負債、債項或債務(不論是主要、附屬、各別、共同或以其他貨幣計值,以及不論是與證券帳戶或任何其他之前取消帳戶相關)使用於 (證券帳戶或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中持有的保留財產、證券、應收款、金錢或資金)。
32.2 在並無影響第 32.1 條的一般性的情況下,倘若客戶xxx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了一個以上帳戶,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謹此獲客戶授權,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隨時將所有或任何該等帳戶合併或綜合,以及將任何一個或多個有關帳戶的任何保留財產、金錢、資金、證券、財產或資產過戶或動用,以抵銷客戶就任何其他帳戶而應付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性質(確實或或有、主要或附屬、有抵押或無抵押、共同或各別)的任何負債、債項或債務。凡任何有關合併、綜合、抵銷或過戶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則有關兌換將是按任何一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合併、綜合、抵銷或過戶當日認為相關的外匯市場的現行現貨匯率計算出來。
32.3 根據本協定,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向客戶收取或為客戶向任何其他人士收取私所有金錢或其他財產,將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收取有關金錢或其他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本身的資產分開,以及支付至獨立公司帳戶中。
32.4 客戶確認,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在任何結算所設置的任何帳戶(不論是否完全或部份因為代客戶進行交易而持有的帳戶,亦不論客戶支付的金錢是否已支付予該結算所)而言,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及相關結算所之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視情況而定))被視為主事人。
33. 授權
33.1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指示及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不時要求、指引、指示或索求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作出以下行動及事情:
a. 出售、購買、訂立、作出、處置、買賣、交投、轉入、轉出、清算、結算或交收於證券帳戶中的任何證券及/或倉盤;及
b. 出售、購買、買賣、交投、處置、變現、轉入或轉出於證券帳戶中所有或任何的證券、財產或資產。
33.2 客戶不可撤銷或無條件地指引、授權、指示及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不時提出請求,指引、指示或要求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由證券帳戶或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之任何其他帳戶交付、過戶、扣帳、扣除或支付予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不時指示或厘定的應收款、金錢或資金,及/或用以全部或部份償付、支付或解 除任何由客戶或客戶集團公司不時引致、拖欠、欠負或應付給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金錢、債項、拖欠款額、債項或債務
33.3 客戶同意及接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本第 33 條作出或進行的所有行動,事情及事宜,均為及被視為客戶作出或進行的行動,事情及事宜,並於所有方面及就所有目的而對客戶具絕對約束力
34. 通訊、通知及送達
34.1 除本協議另有注明者外,否則客戶根據本協定而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或發出的任何通知均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34.2 在不影響本協議其他關於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的通訊或通知的條文,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可使用任何方式或方法進行通訊的權利的情形下,任何根據本協定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給予客 戶的報告,確認書,結單、通知及其它通訊皆可以專人遞交、郵寄、電傳、傳真或電子郵件(「電郵」)方式給予客戶在開戶 表格中填寫的位址、電傳、傳真號碼或電郵位址、其註冊辦事處,或客戶書面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 其他位址、電傳、傳真號碼或電郵位址(需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確實收到通知二十四(24)小時後生效)。任 何這些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之報告、確認書、結單、通知或其他通訊,在下述情況下應被視為已被 客戶收到:(a)如由專人遞交,在遞交之時、(b)如以郵寄發出,在郵寄後二十四(24)小時,或(c)如以電傳或傳真或電郵,在 發送之時。除非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專人遞交、電傳或傳真傳遞或電郵或郵寄後四(4)日內確實收到客戶 的書面反對,否則任何上述的報告、確認書、結單、通知或通訊內容均為及被視為正確、準確及不可推翻及客戶沒有反對。
34.3 在不影響本協定其他條文的情況下,客戶給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信件、通知、檔或其他通訊,只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確實收到及確實知悉後才生效。
35. 時限是要素
35.1 對本協定下客戶之所有債務及義務而言,時限是要素。
36. 自動押後
36.1 謹此同意,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已同意或有責任作出、採取或進行任何事宜、行動或交易的日子(「行動日」),是並非營業日的日子,或當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香港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則行動日將自動押後至下一個營業日,或並無除下八號或以上熱颱風警告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的下一個營業日。
37. 可分割性
37.1 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因任何原因而違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所失效的條文將條限於屬違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條文,而將不會影響本協議中其餘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執行性或該條文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執行性。然而,倘若任何適用法律的條文可被寬免遵從,雙方應按該法律允許的範圍寬免遵從有關條文,以致本協議成為有效及具約束力的協定,可根據其條款及條件執行。
38. 轉讓
38.1 客戶不得出讓、轉讓、x與、押記、轉授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於本協定下的任何權利、權益、利益、債務或義務。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在並無客戶的事先同意下出讓或轉讓其於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及義務。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承讓人、受讓人或承繼人均擁有相同權益、權利、利益、債務及補償,猶如其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轉授或分判其於本協議下的義務的履行事宜。
39. 繼承人及受讓人
39.1 本協議確保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其繼承人及受讓人的利益,並對客戶的繼任人、遺囑執行人、破產管理人、遺產代理人、繼承人及受讓人(視情況而定)具約束力。
40. 貨幣轉換
40.1 就本條款的目的而言,在根據本條款行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酌情權、權力及權利時,或為計算客戶的任何借方結餘或貸方結餘:
a. 若須將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轉換的成本及任何因有關貨幣匯率波動而引致的損失,須全部歸於客戶及由客戶承擔風險;
b. 客戶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認為適當的匯率及金額,將款項從任何貨幣轉換或轉換為任何貨幣,而該匯率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單獨酌情確定是當時現行的市場匯率;及
c. 客戶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從客戶的帳戶扣除在進行任何貨幣轉換時招致的任何開支。
40.2 客戶以外幣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收到之時,必須是可以自由轉移及可供立即動用的資金,不附帶任何稅項、收費或任何性質的付款。
40.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保留權利,可隨時拒絕接受客戶就任何貨幣轉換發出的任何指示。
41. 雜項條文
41.1 本協議取代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先前訂立所有協定、安排、協定及合約(不論口頭或書面)。於簽署本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或由他人代表)並無作出或給予任何有關本協議(不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或聲明。如有 任何該類(不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或聲明,彼等概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簽署本協定之前即時撤銷或視為撤 銷。然而,本協議並無及將不會取代任何由客戶給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對其有利之所有協定、安排、 協定及合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及不論是否過去、現在或將來),及並不及將不影響由客戶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之任何或全部債務、債項或負債(不論口頭或書面及不論是否過去、現在或將來)。
41.2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客戶會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關於根據本協定或按本協定訂立的任何協定而提供或與證券帳戶有關的資料的重要改動。
41.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絕對權利不時修訂、刪除、或取替本協議內的任何條款或增加新條款,並把修訂通知及修改後之本協議刊載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之《重要條款》專欄內。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會通知客戶新的修訂,而客戶可不時登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以獲得最新之本協議並需細閱其條款。該修訂、刪除、取替或增加的條款將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刊載修訂通知當日生效,並被視為納入本協議內。客戶可于修訂通知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上刊載當日後十四天內以書面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反對。否則被視為接受該修訂、刪除、取替或增加的條款。
41.4 對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有任何投訴,均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寄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投訴主任。投訴主任將調查有關投訴。客戶同意向投訴主任提供投訴主任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有關資料,讓投訴主任能夠調查該宗投訴。
41.5 本協議備有中英文版本,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倘若中英文版本出現任何分歧,則概以英文版為准。
41.6 客戶承諾及確認,客戶將不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並在其上簽署(須與提供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開戶表格中的簽名式樣相符))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關於客戶資料(如客戶包括任何個人,則客戶的個人資料)、位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或電郵地址的任何更改事宜。
41.7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者外,否則本協議內的權利、權力、補償及特權均為可累積的並包括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權力、補償及特權。
41.8 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未能或延遲行使其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力、權利或補償,均不得視其放棄有關權力、權利或補償。
42. 受規則及規例管轄
42.1 本協議須受到證券及期貨條例(如適用),或由海外監管機構頒佈的適用法令、條例或法律所規限。
42.2 于香港為客戶或代客戶進行,以及透過聯交所正式訂立及獲聯交所認可的每宗交易,乃受到聯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央結算系統的憲章、規則、規例、細則、慣例、常規及香港法例的相關條文所規限。
42.3 于海外司法管轄區為客戶或代客戶進行,以及透過海外證券交易所正式訂立及獲相關海外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每宗交易,乃受到相關海外證券交易所、相關結算所及相關結算系統,以及該地區或國家法例的憲章、規則、規例、細則、常規及慣例的相關條文所規限。
42.4 就於聯交所進行的交易而言:
a. 聯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央結算系統的規則及規例,持別是關於交易及交收的聯交所規則,對客戶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均具約束力。倘若該等規則及規例與本協議有任何衝突,則概以聯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央結算系統的規則及規例為准;
b. 於聯交所進行的每宗交易,將須繳付交易費。客戶須承擔有關費用;
c. 於聯交所進行的每宗交易,將須繳付聯交所不時徵收的其他征x;x
x. xxxxxxxx(xx)有限公司獲授權根據聯交所不時的規則,收集上文第(b)及(c)段的適當交易費或其他征費。
42.5 就於海外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該等交易而言:
a. 海外證券交易所規則、相關結算所及結算系統的規則及規例,特別是有關交易及交收的規則,對客戶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均具約束力。倘若該等規則及規例與本協議有任何抵觸,則概以海外證券交易所
b. 規則、相關結算所及結算系統的規則及規例為准;
c. 於海外證券交易所簽立的每宗交易,將須繳付交易費。客戶須承擔有關費用;
d. 於海外證券交易所簽立的每宗交易,將須繳付海外證券交易所不時徵收的其他征費;及
e.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授權根據海外證券交易所規則,不時收集上文第(b)及(c)段的適當交易費或其他征費。
43. 確認書
43.1 客戶確認,其已閱讀本協定,且本協定的內容已全面以客戶明白的語言向客戶解釋,以及客戶接納本協定。
43.2 客戶確認,倘若本協定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分歧,概以英文版為准。
44.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44.1 本協定及在本協定下的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均受香港法律管轄及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客戶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謹此不可撤銷地同意提交給香港法院對於本協議下產生的任何申索、事宜或法律程式的專屬管轄權。客戶同意, 香港法院的裁定、命令、決定及/或裁決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
44.2 客戶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在其認為合適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強制執行及執行香港法院的裁決。客戶謹此進一步同意,不會在本協議下產生的任何法律程式中(包括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強制執行裁決而進行的法律程式)提出反對,亦不就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
44.3 客戶同意任何令狀、傳票、命令、判決或其他檔若致送客戶及郵寄致客戶于開戶表格內所述或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最近所知之註冊辦事處或通訊位址,將視作妥為送達。上述方式將不限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 據相關司法管轄區法律所允許的任何方法而進行送達程式的權利。
45. 滬港通/深港通相關之條款
45.1 客戶知悉滬港通/深港通交易不允許回轉交易及無備兌賣空活動。客戶通過滬港通/深港通購買的股份不能於結算前出售。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拒絕任何回轉交易、無備兌賣空活動或其他被認為與適用法律不相符的交易。
45.2 所有滬港通/深港通交易均需通過上交所/深交所進行,任何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均不被允許。
45.3 若客戶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外的機構持有 A 股,該客戶需於擬進行交易的交易日開xxx X 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相應的中央結算系統戶口。客戶需遵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授權的交易前檢查。若客戶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交易前檢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拒絕任何賣盤訂單,及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
45.4 實施境外持股量限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於接獲滬港通/深港通各相關機構的強制出售通知(“強制出售通知”)時強制出售客戶股份。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於接獲滬港通/深港通各相關機構或其他監管者的出售或沽空任何滬港通/深港通證券要求時,要求客戶於滬港通/深港通相關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出售或沽空相應股票。客戶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根據所適用的法律決定出售股票或安排出售股票的時間、價格和條件。若客戶所持有的滬港通/深港通股票被列為強制出售通知的標的,且該股票已由執行北向交易買盤訂單的結算參與人(“原有結算參與人”)轉由另一個結算參與人或託管人(“接收代理人”)持有,客戶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代表客戶向接收代理人發出指令,返還相關滬港通/深港通股票。本協定終止後,本條款仍然有效。
45.5 客戶應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上交所/深交所商業和貿易規則及內地有關北向交易的適用法律。客戶應完全瞭解並遵守內地有關短線交易利潤及披露責任的法規與章程。根據內地現行法規,若(1)客戶在某一上市公司持股數超過滬港通/深港通相關機構所規定的持倉量,及(2)相應交易發生於六個月之內(或其他所規定的時段之內),“短線交易利潤法則”或會要求客戶交還買賣滬港通/深港通股票所獲得的利潤。客戶同意在各相關機構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滬港通/深港通相關的權益披露要求。本協定終止後,本條款仍然有效。
45.6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於緊急情況(如香港懸掛八號颱風訊號,或任何其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法控制且可能影響買賣盤指令或交易結算的情況)下取消客戶訂單。在緊急情況(如聯交所失去與上交所/深交所及其他有關機構的聯絡管道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或未能發出客戶的取消買賣盤指令;在該等情況下,如訂單經已配對及執行,投資者須承擔交收責任。客戶應知悉,聯交所或會應上交所/深交所要求,要求達仁國際資
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拒絕處理客戶訂單。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需就由聯交所、上交所/深交所或滬港通/深港通相關機構取消或拒絕的訂單向客戶承擔責任。
45.7 客戶同意,倘有違反上交所/深交所規例、或上交所/深交所規例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責任的情況,上交所/ 深交所有權進行調查,並可能透過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監管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提供客戶或交易相關資料及材料協助調查。客戶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0)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認為適當的披露要求;及(2)向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監管機構)轉發客戶身份及任何交易資訊,聯交所可能繼而轉發予上交所/深交所以作監察及調查之用。本協定終止後,本條款仍然有效。
45.8 客戶知悉,上交所/深交所或可要求聯交所要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1)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和/或(2)停止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機制向客戶提供北向交易服務。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需為因遵循上交所/深交所或滬港通/深港通相關機構的要求而進行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本協定終止後,本條款仍然有效。
45.9 客戶知悉及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客戶或任何第三者若因北向交易或任何買賣盤傳遞系統(包括中國股市連接系統)而直接或間接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香港交易所、香港聯交所、香港聯交所子公司、上交所/深交所及上交所/深交所子公司以及其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負責。
45.10 北向交易將遵循 A 股結算週期。對於滬港通/深港通股票交易的結算,中國結算將於 T 日借記或貸記參與者(香港結算亦作為結算參與人)之證券帳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會採用與中國結算不同的結算安排。除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同意預付或另作结算安排情況之外,交易的資金結算將會於 T+1 日進行。
45.11 客戶需負擔滬港通/深港通股票的全部稅項,包括但不限於資本所得稅(如有)或其他香港及/或中國內地的稅收。若客戶訂單或戶口產生任何稅項,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從客戶戶口截留或扣除相應金額,客戶需負擔全數差額。客戶需就持有或交易或以其它方式處理滬股通/深股通股票所可能產生的稅xxxxxxxxxx(xx)有限公司進行彌償。
45.12 本協定終止後,本條款仍然有效。
45.13 北向交易相關風險客戶須接納滬港通/深港通及北向交易所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買賣上交所/深交所股票的禁限、對違反任何適用法律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客戶應仔細閱讀、理解並接受載於本公司網站有關滬港通/深港通特定風險披露。客戶亦明白之風險披露只概述涵蓋「滬港通」/「深港通」涉及的部分風險,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則有可能會不時更改。
45.14 若客戶戶口內之人民幣資金不足以支付北向交易訂單或因交易產生的任何其他支付義務,客戶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代客戶將其他貨幣資金轉換為人民幣以完成相關交易。上述貨幣轉換或會在未另行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其合理決定之匯率自動執行。客戶需承擔因基於本附錄所作貨幣轉換而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若客戶戶口內之人民幣資金不足,相關交易及結算可能延遲或失敗,客戶或會無法出售或轉讓相關滬港通/深港通股票。本協定終止後,本條款仍然有效。
45.15 客戶應負擔其進行滬港通/深港通交易產生的所有費用。客戶須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全額彌償後者因提供本附錄所載服務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所有索賠、要求、訴訟、法律程式、損害、開支、費用、損失及其他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因執行客戶或滬港通/深港通各相關機構所發出指令而產生的任何開支與費用
(包括法律費用)。
45.16 本協定終止後,本條款仍然有效。
x條款乃附加於及補充第一章「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第一章」)的條款及條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客戶提出認購或購買發售證券的所有申請,以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該項申請,應客戶的要求向其賦予或延續的財務融通,均須受限於及根據本協定進行。凡本條款的任何條文與第一章所載的任何條文之間出現抵獨或不一致情況,則概以本條款的條文為准。
1. 釋義
1.1 於本條款中,除另有界定或文義另有所指外,第一章界定的所有詞彙,與本條款所用者具相同涵義(如適用)。
1.2 於本條款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客戶守則(證券)」指證券帳戶的客戶守則,包括當中客戶需確認及簽署的買賣須知、存款及提款程式、證券帳戶轉款至帳戶程式與及其它有關證券帳戶之資料,以及(如文義規定)其不時作出的任何修改;
「本協定」指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由開戶表格、本條款、客戶守則(證券)、第一章之條款及條件,以及當中所提及或附加的其他檔(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所組成的協議;
「獲分配證券」指有關申請被接納的所有證券;
「申請」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客戶根據第二條認購或購買發售證券而提出的任何申請;
「申請金額」指按總申請金額每次發售證券的價格(包括交易征費、傭金、開戶費用及其它有關費用(如適用));
「銀行」指該銀行或《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所界定的有限制牌照銀行;
「外幣」指港幣以外的貨幣;
「集資費用」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通知客戶(如有)的款項、成本、費用、利息、開支、傭金及收費
(包括但不限於第 7.5 條提述或根據第 7.5 條招致的款項、成本、費用、利息、開支、傭金及收費)的金額;
「港幣」或「港元」指在有關時間香港的法定貨幣;
「首次公開招股」指公開發售新上市的證券及/或在交易所發行該等證券;
「發行人」指發售證券的發行人或出售人;
「貸款」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根據第 7 條的申請按客戶要求向其賦予或延續的財務融通;
「發售證券」指由發行人提供 (a) 在首次公開招股中供認購的證券;或 (b) 在證券配售中供購買的證券;
「配售」指配售及/或選定/有限制的證券發售;
「相關人士」指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配售代理,以及涉及的其他仲介機構、交易所、證監會、結算所及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及其它相關人士;及
「本條款」指本第二章「首次公開招股及配售的條款及條件」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版本為准)。
1.3 在本條款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條文指本條款的條文,開戶表格是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妥的開戶表格,以及凡已于其後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發出通知修改的資料,乃指經該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c. 條例是指香港的條例或法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綜合、擴闊、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版本為准);
d. 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實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e.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f. 凡需要對本條款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以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的負債、債務或債項於本協議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
2. 申請
2.1 當客戶一旦作出申請指示後.便不能取消該申請,客戶不可撤銷地及無條件地要求及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申請並附有以下專案:
a. 將予申請的發售證券數目;
b. 該發售證券的發行人名稱;及
c. 該發售證券的申請金額。
2.2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保留因客戶的帳戶在有關時段沒有足夠資金結清申請金額、集資費用、收費及費用而拒絕執行客戶任何指示的權利,或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有任何其它合理原因,可在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情況下拒絕執行有關指示。
2.3 倘若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其代理人遞交申請,就申請發售證券而言,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其代理人乃客戶的代理人,但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其代理人(視情況而定)並非發行人或涉及有關發售證券首次公開招股或/及配售的其他各方的代理人。
2.4 客戶必須以主事人身份申請發售證券。任何以客戶為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代名人或受託人的身份而提出的申請,將被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拒絕受理。
2.5 客戶必須確保每一項申請乃遵照發行人訂明有關發售證券首次公開招股或/及配售的任何最低、最高、股份面額及/或其他要求(不論是涉及證券的數量或價值或申請的數目)。任何未完全遵照該等要求的申請,將不獲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受理。
2.6 申請須按照本協議規定而進行。
2.7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或其代理人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本身及/或代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本身的客戶而作出的大額申請彙集起來。客戶確認和同意:
a. 該大額申請可能會因為與客戶和申請無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而在沒有欺詐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和其代理人毋須就該拒絕的後果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任;
b. 倘若該大額申請因客戶的聲明、承諾及保證被違反或因任何與客戶有關的其他理由而遭到拒絕,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蒙受或招致或被提出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收費、開支、申索或索求,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彌償。客戶確認亦會對其他受上述違反或其他理由影響的人士的損失負上責任;及
c. 倘若大額申請只獲部分發售,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分派獲分配證券,包括在所有參加大額申請的客戶間平均分派獲分配證券。就有關大額申請分派獲分配證券的數額或給予其他客戶的優先次序而言,客戶並沒有任何申索權。
2.8 若發售證券是以外幣計值,或同時以港幣及外幣計值,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以下事情具有絕對酌情權:
a. 要求客戶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要求的港幣及/或有關外幣比例,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支付或轉移申請金額、集資費用、收費及費用;及
b. 為提交申請及/或提交申請的其他附帶目的,而將(全部或部分)申請金額、集資費用、收費及費用從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
2.9 客戶確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已邀請客戶就申請尋求獨立意見,或客戶雖獲提供機會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但並不認為有此需要。
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
0.0 xxxxxxxx(xx)有限公司未授權及不應被視為對任何招股章程、要約檔、申請表格或其他有關發售證券首次公開招股或/ 及配售的內容作出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毋須為此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2 除以書面形式另行委任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非客戶的投資顧問,以及毋須就客戶因任何申請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3.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會為發售證券的分配結果作出承諾、保證或聲明,及在任何情況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毋須就分配結果(不論是否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作為、不作為或失責有關)而負責。
3.4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毋須就其未能履行其於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作出申請或任何拒絕作出或任何撤回申請)而招致或導致的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負責。
4. 通知及結果
4.1 發行人須全權負責根據發售證券首次公開招股或/及配售之申請的批准或不批准及公佈發售證券的分配結果。有關結果公佈的特定安排可能會有所不同及客戶須負責審核有關招股章程及/或要約檔,以確定該等安排的詳情。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認為適當的方式通知客戶其申請結果。
4.2 除非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其給予客戶的分配通知中可能注明的時限內(而不影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要求償還的權利)收到客戶持相反意見的通知及本條款下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貸款、申請金額、集資費 用、收費及成本)外,否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授權但無責任在沒有通知客戶及得到其同意的情況下,按 照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認為適當之方式及價格(毋須對任何損失負責),出售任何或所有獲分配證券,並 運用是次出售的所得款項去清償因而招致的費用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此招致的全部其他費用,以及運 用有關所得款項去先將貸款、集資費用、收費及成本償還給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然後將申請金額及餘額
(如有)付給客戶或根據客戶的指示付給其他人士。倘若出售獲分配證券後尚有不足之數,客戶須作出補償並按要求將該等不足之數付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客戶亦須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知會客戶的利率及其它條款,或如並無有關知會,則按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銀
行的港元現行最優惠利率或最優惠貸款利率加 10 厘的利率支付不足之數的利息。有關利息須於每個曆月的最後一日或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付款要求後立即支付。
4.3 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收到根據第 4.2 條的客戶通知,客戶須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一切客戶因本條款需要負責的應付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貸款、申請金額、集資費用、收費及成本),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繳交中央存管處要求的所需開支後)將向客戶發放或促致其代理人向客戶發放有關獲分配證券的證書(連妥為簽立的有關轉讓),或促致獲分配證券貸記入客戶的指定帳戶。
4.4 若發售證券是以外幣計值,或同時以港幣及外幣計值,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具有絕對酌情權,為認購或購買獲分配證券及/或認購或購買獲分配證券的其他附帶目的,而將(全部或部分)申請金額、集資費用、收費及費用從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
5. 退還申請金額
5.1 倘若並無代表客戶遞交申請,或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理由不處理客戶關於申請的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安排 (a) 如屬首次公開招股,于發行人公佈的退款日期;或 (b) 如屬發售證券的配售,在根據招股章程、要約檔、申請表格或與該配售有關的其他文件的條款和條件完成及/或終止配售後 3 個營業日內,把有關款項貸記入結算帳戶,藉以退還客戶被扣除(全數但沒有利息)的申請金額。倘若妥當遞交申請但不成功(或只是部分成功),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安排以本條描述的方式退還申請金額(或在部分成功申請的情況下,適用餘額)。
5.2 倘若(由發行人最終決定的)發盤價低於客戶原先付出的申請金額,在有關發售證券首次公開招股及/或配售的條款和條件規限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以本條款描述的方式,安排向客戶退還剩餘的申請金額。
5.3 除非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另行發出書面指定外,否則有關申請的所有集資費用將不能退還。
5.4 若發售證券是以外幣計值,或同時以港幣及外幣計值,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以下事情具有絕對酌情權:
a. 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決定的港幣及/或有關外幣的比例,向客戶退回、支付或轉移申請金額(如屬局部成功申請,則適用的餘額);及
b. 為上述退款、付款或轉移及/或退款、付款或轉移的其他附帶目的,而將(全部或部分)申請金額(如屬局部成功申請,則適用的餘額)從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
6. 客戶的聲明、承諾及保證
6.1 客戶保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授權作為客戶的代理人及為客戶的利益作出申請。
6.2 客戶保證,客戶並非受任何相關人士禁製作出申請,或被任何法例、規則或規例禁製作出申請之人士。
6.3 客戶須熟悉並遵從由相關人士發出的:(a)申請表格、招股章程、要約文件及有關發售證券首次公開招股及/或配售的任何其他相關文件內所載之管轄發售證券首次公開招股或/及配售之全部條款和條件;以及(b) 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且客戶同意受到任何申請中的條款和條件之約束。客戶應按照招股章程、要約文件及有關發售證券首次公開招股及/或配售的任何其他相關檔,而並非按照關於發售證券首次公開招股及/或配售的資訊(特別是首次公開招股及/或配售的宣傳或推廣資料及傳媒報導)作出投資決定。
6.4 客戶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聲明、承諾及保證:(a)(在不允許多份發售證券認購或購買申請的情況下)客戶沒 有及不會作出,亦沒有及不會促致作出多於一份申請;(b)客戶沒有及將不會,亦並沒有已促致或將促致(以任何其他人士的 代理人、代名人或受託人身份作出任何申請;(c)客戶(為其或其任何客戶的利益)並未獲配售與申請相同類別或種類的任何股 份或認股權證。客戶確認其知悉若客戶違反其在本條所載之聲明、承諾及保證,可導致申請遭到拒絕,及由達仁國際資本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代表其本身或代表其他人士遞交之其他申請遭到拒絕。客戶將應要求,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客戶違反本條所載之聲明、承諾及保證而導致的所有損失作出彌償。客戶確認和接受,就申請而言,達仁國際 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和相關人士將會依賴上述聲明、承諾及保證。
6.5 客戶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作為發售證券首次公開招股或/及配售申請人(不論是向任何或所有相關人士)需要作出的所有聲明、保證和承諾。
6.6 客戶承認及明白,申請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不時變化,而任何一種發售證券首次公開招股或/及配售的規定亦會變更。客戶承諾會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資料、作出披露,並採取額外的步驟和作出額外的聲明、保證和承諾。
6.7 根據香港現時就申請及發行獲分配證券的監管規定,該代名人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代理人(視情況而定)可能須要就客戶及/或申請而向任何一位或多位相關人士作出若干承諾、保證和聲明。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授權只按照客戶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承諾、保證和聲明而訂立該等承諾、保證和聲明。客戶將受到任何相關人士作出之所有適用公告及管轄申請及發行獲分配證券的所有適用法例、規則或規例之約束。
6.8 客戶接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其代理人代表客戶根據給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其代理人的任何申請指示而作出的一切事情。客戶須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其代理人就彼等各自因為任何申請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申索作出彌償。
7. 申請融資
7.1 客戶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申請及要求其應要求向客戶賦予或延續有關申請的貸款。客戶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應同意以下各項:
a. 貸款金額;
b. 利率的百分比;及
c. 集資費用。
7.2 在不抵觸第 7.3 條的情況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依賴客戶在本協定內的聲明、保證及承諾,同意在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向客戶賦予或延續貸款。
7.3 即使本條款載有任何相反的條文(尤其是第 7.2 條),以及在並無損害本條款所載或香港法例另行賦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其他權利及權力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及確認,貸款是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全權酌情權,以及在符合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作出的安排的情況下提供。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保留權利,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於直至提出申請時起,隨時撤銷、停止或取消貸款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使上述權利,則貸款(或其任何部分)應自動予以撤銷、停止或取消,且其後貸款 (或其任何部分)不會再提供予客戶。為免生疑問,謹此同意及宣佈客戶在本協定下的所有條利及利益,將受到本條所述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撤銷、停止及取消權利所規限。
7.4 客戶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隨時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與銀行議定的條款及條件,為了根據第 7 條向客戶授予或提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貸款的融資,而向或從該銀行申請、獲授予及/或獲提供財務融資。客戶進一步同意、確認及授權:
a.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按該銀行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決定的限度,向該銀行提供抵押或擔保品安排,藉以就該銀行提供的財務融資提供抵押;及
b.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該銀行可以就該銀行提供的上述財務融資,簽訂或訂立任何種類的對沖、財務或其他安排(包括但不限於掉期安排)。
7.5 客戶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同意、確認及承諾,客戶須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承擔及支付、及應要求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充分彌償及保持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彌償就第 7.4 條所述 的財務融資、抵押或擔保品安排及對沖、融資及其他安排(包括但不限於掉期安排)所引起或相關的任何款項、費用、成 本、利息、開支、傭金及收費。
7.6 客戶同意、確認及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承諾:
a. 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時,將貸款、有關利息、集資費用、收費及成本付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b. 貸款僅預支給客戶作申請之用,及貸款之收益將就此目的而以信託形式被持有。儘管申請乃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客戶作出,但就申請退還的任何款項(如退還的款項不超逾貸款)而言,客戶並無任何性質的權利、所有權、利益或申索權,所有款項將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其代理人以信託形式持有及用作償還貸款、其有關利息、集資費用、收費及成本。任何退還款項的餘額將首先用作清償客戶應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但仍未繳付的餘款,包括但不限於累算利息、收費、集資費用及客戶根據本條款應繳付的任何額外款項。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就退還款項向任何協力廠商授出任何性質的抵押權益,作為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任何信貸融通 (以提供資本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所有或部分貸款的經費)的抵押品;
c. 獲分配證券(包括股息、認股權證、股份、股票、權利、款項及其它於任何時間以取代、贖回、紅利、優惠、期權或其他形式就獲分配證券累算或提供的其他產權)將成為保留財產(定義見第一章的條款及條件)一部分,並附帶留置權(定義見第一章的條款及條件);
d.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將獲分配證券(包括所有股息、認股權證、股份、股票、權利、款項及其它於任何時間以取代、贖回、紅利、優惠、期權或其他形式就獲分配證券累算或提供的其他產業)以任何方式質押或授予任何性質抵押權益予協力廠商,作為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信貸融通(以提供資本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所有或部分貸款的經費)的抵押品;
e. 于客戶未能應要求支付其應付的所有款項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在並無向客戶發出進一步通知及並無客戶的同意下,按照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認為適當之方式及價格(毋須對任何損失負責),出售獲分配證券(或其任何部分),並運用是次出售的所得款項去清償客戶應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實際或或有的有關債務。
f. 倘若出售獲分配證券後尚有不足之數,客戶須作出補償並按要求將該等不足之數付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客戶亦須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知會客戶的利率及其它條款,或如並無有關知 會,則按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的港元現行最 優惠利率或最優惠貸款利率加 10 厘的利率支付不足之數的利息。有關利息須於每個曆月的最後一日或於達仁國 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付款要求後立即支付出售獲分配證券(或其任何部分);
g. 除了及在不損害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文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享有的法律或其他任何抵押或權利的情況下,客戶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運用客戶于任何帳戶享有的任何貸方結餘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應付予客戶的任何其他款項來清償欠負及應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而未付的任何款項。為此而言,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授權以記在上述帳戶的貸項之下的款項,購買為進行上述清償而可能需要的其他貨幣;
h. 客戶須自費簽立及簽署所有轉讓、授權書、委託書及其它檔,以及作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完成其獲分配證券或任何彼等的所有權,及/或將該獲分配證券轉歸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能將該獲分配證券轉歸於其本身、其代名人及/或任何購買者(或以其他方式完全獲得就此產生的抵押權益)的名下而要求作出的一切或任何行動及事情。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有權行使該等檔
i. 在不影響本協定的情況下,客戶須完全彌償及按要求彌償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因貸款及/或本協議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收費、開支、申索或索求;及
j. 客戶確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已邀請客戶就貸款尋求獨立意見或客戶雖獲提供機會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但並不認為有此需要。
7.7 若發售證券是以外幣計值,或同時以港幣及外幣計值,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以下事情具有絕對酌情權:
a. 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要求的港幣及/或有關外幣的比例,向客戶提供或授予貸款;及
b. 為提供或授予貸款及/或貸款的其他附帶目的,而將(全部或部分)貸款從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
8. 貨幣轉換
8.1 就本條款的目的而言,在根據本條款行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酌情權、權力及權利時,或為計算客戶的任何借方結餘或貸方結餘:
a. 若須將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轉換的成本及任何因有關貨幣匯率波動而引致的損失,須全部歸於客戶及由客戶承擔風險;
b. 客戶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隨時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適當的匯率及金額,將款項從任何貨幣轉換或轉換為任何貨幣,而該匯率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單獨酌情確定是當時現行的市場匯率;及
c. 客戶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從客戶的帳戶扣除在進行任何貨幣轉換時招致的任何開支。
8.2 客戶以外幣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收到之時,必須是可以自由轉移及可供立即動用的資金,不附帶任何稅項、收費或任何性質的付款。
8.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保留權利,可隨時拒絕接受客戶就任何貨幣轉換發出的任何指示。
x條款乃附加於及補充第一章「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第一章」)及第二章「首次公開招股融資的條款及條件」(「第二章」)的條款及條件。客戶與及透過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保證金帳戶完成、處理、進行及訂立有關所有類別證券的所有交易、買入、投資、賣出、變現、兌換、收購、持有、存放、轉讓、處置、結算、交收或買賣以及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及持有的保證金帳戶,均須受限於及根據本協定進行。凡本條款的任何條文與第一章及/或第二章所載的任何條文之間出現抵獨或不一致情況,則以本條款第一章及第二章的先後次序予以規管。
1. 釋義
1.1. 於本條款中,除另有界定或文義另有所指外,第一章及第二章界定的所有詞彙,與本條款所用者具相同涵義(如適用)。
1.2. 於本條款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開戶表格」指保證金帳戶的開戶表格,包括當中客戶將填妥及簽署的聲明、資料、附注及xx,以及(如文義規定)其不時作出的任何修改;
「本協定」指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由開戶表格、本條款、客戶守則(證券)、第一章及第二章的條款及條件,以及當中所提及或附加的其他檔(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所組成的協議;
「獲授權人士」指客戶委任作為其代理人的所有人士或任何人士,以(包括但不限於)代表客戶發出有關保證金帳戶及/或交易的指示,最初是開戶表格中指明的人士,以及客戶不時委任的其他替任人或額外委任的人士(客戶須以書面形式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關委任事宜,而該委任事宜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確實接獲通知及作出批准後始為有效) ;
「抵押財產」指具有貸款協議所賦予及界定的涵義;
「客戶」指已簽署開戶表格及/或開戶表格內列明的人士,如保證金帳戶是由一名以上人士開立,則指所有該等人士的統稱,以及其任何法定或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所有權繼承人或認可受讓人,並在文義准許的情況下,包括獲授權人士;
「抵押品」指抵押財產及保證金帳戶資金,以及客戶根據貸款協定的條款及條件抵押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為客戶不時履行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義務的保證;
「信貸融通」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貸款協定,不時提供或授出或同意提供或授出的所有或任何貸款或信貸融通;
「保證金帳戶」指客戶現時或日後,根據本協定以其名義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及持有的任何帳戶,以進行以信貸融通來提供首本的交易,及/或客戶現時或日後,根據本協定或其他協定或檔,以其名義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開立及持有屬於任何性質的所有其他帳戶;
「保證金帳戶資金」指存於保證金帳戶的所有及任何款項或資金;及
「本條款」指本第三章「證券保證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者為准)。
1.3. 在本條款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附屬公司」具有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條例所賦予的涵義,而「相聯公司」乃就任何人士而言,指任何公司 (並非該人士的附屬公司,但該名人士實益擁有其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的已發行股本,或該名人士有權就其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或就任何公司而言,該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
c. 條文指本條款的條文,開戶表格是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妥的開戶表格,以及凡已于其後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發出通知修改的資料,乃指經該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d. 條例是香港的條例或法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綜合、擴闊、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版本為准);
e. 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實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f.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g. 凡需要對本協定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以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的負債、債務或債項於本協議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
1.4. 凡需要對本協定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則第一章對於證券帳戶的所有提述,均須詮釋為保證金帳戶的提述。
2. 信貸融通
2.1 根據貸款協定,客戶將獲授出將由抵押品作擔保的迴圈式信貸融通,數額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厘定 (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絕對及主觀酌情權)的限度之內(受制於適用法律及規例下的限制)(須受制於貸款協議的條款及條件)。
2.2 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遵守貸款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以及就授出及維持該等信貸融通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的條文。
2.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絕對酌情權不時厘定抵押品的價值、決定、修訂或更改信貸融通的本金額及其它條款,及/或隨時終止信貸融通。
2.4 即使貸款協議載有任何條文或條件,信貸融通應按要求予以償還,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更改或終止信貸融通。即使本條款及貸款協議載有任何條款及條件,於任何時候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均無責任向客戶放款。
2.5 在不影響上述各項的情況下,在下述任何情況發生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無責任向客戶放款:
a. 客戶違反本協定、貸款協定或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此訂立的任何其他函件、協議或檔的任何條文;
b.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客戶的財政狀況或任何人士的財政狀況存在了或已發生了重大不利變動,而此等變動或會對客戶按本協定償付其債務或履行客戶的義務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或
c.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不提供有關信貸融通是為保障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本身利益,並且是審慎或適宜之舉。
2.6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得客戶指示及授權,從信貸融通中提取款項,以清償任何債務(不論是否涉及任何交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任何持倉而規定的維持保證金的責任,或償付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傭金或其他費用及開支。
2.7 只要尚有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任何款項,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有權隨時及不時拒絕任何提取保證金帳戶中的任何或所有金錢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證券。
3. 保證金及資金
3.1 客戶同意在保證金帳戶中提供及維持保證金(「保證金要求」),及/或為保證金帳戶提供及維持抵押品、擔保及其它抵押,有關形式及數額及所依據的條款,均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而不時決定。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要求的保證金要求可能超過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或經紀商所指定的任何保證金要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按其唯一酌情權而更改任何保證金要求。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需要額外保證金,客戶同意應要求立即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存放該額外保證金。任何保證金要求均不會構成任何先例。
3.2 在不影響第 3.4 至第 3.11 條的情況下,客戶必須xxx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後,立即滿足或履行有關保證金要求的催繳或付款要求。客戶須應要求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資金或金錢或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安排,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時獲提供資金或金錢,以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能夠清償因為就保證金帳戶而進行交投、買賣或交易所招致或將招致的任何負債。客戶須應要求,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償付其因為就保證金帳戶而完成交投、買賣或交易所招致的所有成本及開支,及/或支付或清償保證金帳戶下的任何未清償款項。
3.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支付或收取關於保證金帳戶的金錢或資金(不論是作存款或其他所述用途)而支付利息。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為其本身利益而保留就該等金錢或資金而賺取或收取的任何利息或其他已變現收入或增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隨時徵收而客戶則同意隨時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支付就任何虧損額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因其他原因而應收的任何金錢或資金,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它條款(如沒有發出該通知,則按相等於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的現行最優惠利率或港元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五厘(5%)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4 客戶須監察保證金帳戶,確保保證金帳戶時刻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要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可隨時按其絕對及全權酌情權,為客戶修訂該保證金要求。當客戶並無足夠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要求,達仁國際資本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拒絕執行任何指示或客戶的指令,以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厘定保證金帳戶的正 確保證金狀況之時,可能會延遲處理任何指示或指令。客戶須在並無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或要求下,時刻保持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繼續應付保證金要求。客戶必須時刻履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計算的任何保 證金要求。
3.5 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本協定行使其權利、權力、酌情權及補償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無責任就客戶未能應付保證金帳戶中的保證金要求通知客戶。客戶瞭解及接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一般不會對保證金要求提出催繳或付款要求,且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一般不會向保證金帳戶作出進帳,以應付保證金要求的任何不足之數,以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授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情況下,行使其於第 4.2 條下的任何權利,以滿足保證金要求。
3.6 倘若保證金帳戶的結餘於任何時間為零資本或有虧損額,或保證金帳戶並無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要求,則達仁國 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隨時按其全權酌情決定(但並無責任)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付款要求或催繳通知的情況下,根據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視為必要,隨時以任何方法或於任何市場上行使其於第 4.2 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 同意負責及立即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支付因為是次行使其權利而產生或剩餘的保證金帳戶的任何不足之 數。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對於客戶因為是次行使權利(或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延遲行使,或並無行使有關權利)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賠償,無須向客戶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3.7 客戶明確表示放棄收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事先通知或要求的任何權利,以及同意任何事先的要求、通知、公告或廣告,不得被視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放棄行使其於第 4.2 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明白到,倘若達仁 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使有關權利,客戶將無權及無機會決定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使有關權 利的方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絕對及唯一酌情權決定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行使有關權利,以及達 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其相聯公司可對有關平倉、清算或結算交易持不同立場。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行使有關權利,則行使有關權利將決定客戶的盈虧及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債務款額(如有)。客戶須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償付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使該等權利相關的所有行動、 不作為、成本、開支、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罰款、損失、索償或債項,以及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免受上述各項所影響。客戶須負責一切損失後果,並對此負上法律責任,即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延遲或 未能行使有關權利。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執行命令(客戶對此並無足夠資金),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有權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有關交易清算,且客戶須負責是次清算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包括任何成本,且並無權享有是次清算帶來的任何利潤。
3.8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保證金帳戶及/或帳戶中進行過戶或扣除任何金錢,藉以支付、解除、清償因為本協議而產生、招致及與其相關的客戶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負債、債項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本協定而應付的未償還買入價、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市場資料資料費)、收費、開支、傭金及利息。客戶確認及同意該等扣減可能會影響保證金帳戶的金錢款額(將用於應付保證金要求)。倘若扣減傭金、費用或其他收費導致保證金帳戶沒有足夠結餘應付保證金要求,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行使其於第 4.2 條下的任何權利。
3.9 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向客戶提出有關保證金要求的催繳或付款要求,則客戶必須立即履行有關催繳及付款要求。客戶同意立即將已結算資金存放於保證金帳戶,以悉數支付保證金不足的未平倉合約,藉以履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有關保證金要求的催繳或付款要求。
3.10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亦有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按上述的相同方法行使其於第 4.2 條下的任何權利: (a)倘若出現關乎任何客戶的交投或交易的任何爭議;(b)于客戶未能及時清償其應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債務;(c) 于客戶無償債能力或提交破產呈請或債權人保護的呈請後;(d)於委任破產管理人後;或(v)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於任何時候按其絕對及全權酌情權認為行使有關權利是保障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而必須或適宜作出的事宜。
3.11 倘若客戶未能符合本第 3 條的規定,則構成第 4 條下的違反事項。
4. 違約事項
4.1 任何下列一項的事件均構成違約事項(「違約事項」):
a. 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其唯一酌情權認為需要保障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時;
b. 客戶沒有或拒絕在依據本協議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規定而于到期或應支付時支付或償還任何未償還數額、金錢、資金、買入價錢或其他付款;
c. 客戶未能或拒絕清償或支付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何客戶帳戶中的任何未償還款項、金錢或虧損額;
d. 客戶違反或未能及時履行其根據本協定而須履行的任何條款、承諾、協議、契諾或條件;
e. 客戶沒有或拒絕依據本協議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解除、支付、償付或履行客戶之任何債務、責任或債項;
f. 客戶並未提供根據本協定而到期或應付的任何保證金(首次、維持或附加)或調整(變價調整或其他調整),或未能或拒絕遵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本協定而提出的任何請求、催繳或付款要求;
g. 客戶違反、拒絕、未能或沒有遵重、落實、履行或遵從本協議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h. 於本協議或交付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任何檔內作出之聲明或保證是或成為不完全、不真確或不正確;
i. 客戶在訂立本協定需取得之任何同意或授權,全部或部分被取消、暫停、終止或不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j. 客戶被提出或展開破產或清盤的申請或呈請,或遭申請委任破產人,或遭展開其他類似的法律程式;
k. 關於本協定及/或貸款協定下的負債、責任或債務的留置權(或其任何部份)或任何增設的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被廢止或終止;
l. 保留財產(或其任何部份)、抵押品(或其任何部份)或其他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之價值或市價(不論是否實際或合理估計)有任何下降或減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或有任何下跌或貶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認為);
m. 針對保證金帳戶或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之任何帳戶而實施的扣押或押記;
n. 任何協力廠商有針對保證金帳戶或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之任何帳戶內之任何金錢或資金而提出索償、權利或權益;
o. 客戶因任何破產、清盤、重組、延期償付、無償債能力或類似法律程式而從中得益,或提出或建議提出任何致使客戶的債權人得益之任何安排或債務重整協定,或客戶或其業務或資產之重要部分就其清盤、重組、破產或委任清盤人、破產受託人或管理人,被法庭頒佈任何命令、判決或判令;
p. 客戶因為任何原因而成為無償債能力或解散、與無連絡人士合併,或出售其業務或資產之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
q. 客戶身故、清盤或被司法當局宣佈為無行為能力;
r. 有任何人士針對客戶有關本協定內述之任何事項或保留財產、抵押品或任何部分,或針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有關本協定內述之任何事項或保留財產、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而展開任何訴訟、法律程式或任何申索或索求;
s.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意見認為客戶之公司架構、業務、資產、財務狀況及一般事務或前景有任何不利改變;
t. 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受限於任何有關交易所及
/或結算所及/或經紀行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需採取任何本第 4 條所提及之行動;及
u. 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出現任何事情可能或將會損害或影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權利、權益或利益。
4.2 如有違約事項發生(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單獨及主觀判斷認為),客戶應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款項須按要求立即償還,就不時未償還的款項的利息,將按第 3.3 條列明的利率累算;待客戶已全面解除其於本協議下應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履行的所有義務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才進一步根據本協定履行其未向客戶履行的任何義務(不論是支付金額或其他),以及在並無進一步通知或要求下,以及附加於及不影響根據本協定及/或貸款協定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權力的情況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按彼等絕對酌情權:
a. 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可能厘定的方式,出售、變現或以其方式處置由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任何目的,在任何客戶的帳戶(在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持有的所有或部分財產,並將所得款項用以減少客戶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或部分任何負債,藉以履行客戶可能應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履行的任何義務(不論是直接或透過擔保或其他抵押品);
b. 抵銷、合併或綜合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何客戶帳戶(屬於任何性質),或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c. 證券根據本協定應向客戶履行的任何義務,抵銷客戶根據本協定應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履行的任何義務;
d. 暫停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本協議履行的義務;
e. 修訂、更改、撤銷、終止或取消信貸融通、給予或授予客戶之融資、放款、信貸或貸款或其任何部分;
f. 執行留置權及/或根據貸款協定而構成或訂立的抵押;
g. 結束保證金帳戶或客戶在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之任何帳戶;
h. (如適用)出售保證金帳戶及/或客戶在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何帳戶的任何證券;
i. (如適用)購買之前於保證金帳戶及/或客戶在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何帳戶中以沽空形式售出的證券;
j. 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平倉,以及交付或收取有關該合約的證券;
k. 借取或購買代客戶進行有關交付事宜所需的任何證券;
l. 轉入、轉出、交收、結算全部或任何證券;
m. 要求或執行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為受益人而發出、作出或訂立的任何抵押(以保證客戶在本協定下的負債、債務或責任);
n. 行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及權力;
o. 取消任何或全部代表客戶發出之未執行指示、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p. 根據本協定下的授權、指示、委任或賦予之權力,採取任何行動或作出任何行為、事宜或事情;
q. 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合適的情況,就保留財產及/或抵押品採取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行為、事宜或事情;及/或
r. 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合適的情況,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事宜或事情。
4.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因行使本第 4 條下的權力而實際收到的所得款項淨額(扣除與行使根據本第 4 條賦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權力而招致的所有費用、成本及開支後),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適當的次序或方法,用以減少客戶當時應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支付的未償還債項。
4.4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對於行使其於本第 4 條下的權利的所有事宜上,擁有絕對酌情權,將任何證券單獨或集合地出售。客戶謹此放棄就因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使本第 4 條所賦予的權力而直接招致的任何無意的或其他損失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的所有索償及索求(如有),不論是否與行使有關權力的時間或方法或其他原因有關(除非是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故意失責,或罔顧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於本第 4 條下的義務)。
4.5 倘若發生第 4.1 條所列的任何事件,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終止本協定。任何終止事宜不會損害本協定任何條文所載雙方享有的累算權利及義務。即使終止本協議,有關條文仍然具十足效力及作用,並可予強制執行。
4.6 客戶須按全面彌償基準,對任何虧損額(可能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使了本第 4 條的任何或合併權利後存在),以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有關行使而招致的任何成本或開支負上法律責任。
4.7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在任何時間聘用收帳代理人收取客戶的任何到期但未支付金額。為此,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及據此獲授權向該代理人披露關於客戶的任何或全部資料。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就該披露事宜或該代理人的任何失責、疏忽行為、不當行為及/或契據而負上法律責任(不論是合約下或侵權法下的責任)。客戶謹此被警告,客戶須按全數彌償的基準,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聘用收帳代理人時可能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成本及開支,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彌償。
4.8 倘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其連絡人士犯上涉及在認可證券市場買賣或將買賣的證券,以及該等證券的相關資產的失責行為,且客戶因此而蒙受金錢上的虧失,則客戶確認及接納,索取賠償的權利將限制至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規定的範圍內。就於交易所而並非認可證券市場上進行的交易而言,客戶確認及接納,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其連絡人士有任何失責行為的情況下,任何索賠權利將受到相關交易所的規則所規限。
5. 獨立帳戶
5.1 除於本協議有明文規定外,否則保證金帳戶記錄的交易及資產不應與證券帳戶記錄的交易和資產混合。
6. 首次公開招股融資
6.1 本條款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于第二章中界定的貸款及獲分配證券。
x條款乃附加於及補充規管相關帳戶的條款及條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 ETF,須受限於本協定,及根據本協定進行。凡本條款的任何條文與規管相關帳戶的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之間出現任何抵觸或不一致情況,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以何等條款及條件為准。
1. 釋義
1.1 於本條款中,除另有界定或文義另有所指外,第一章「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所界定的所有詞彙,在適用情況下,與本條款所用者具相同涵義。
1.2 於本條款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客戶守則(證券)」指證券帳戶的客戶守則,包括當中客戶需確認及簽署的買賣須知、存款及提款程式及其它有關證券帳戶之資料,以及(如文義規定)其不 時作 出的任何修改;
「開戶表格」指相關帳戶的開戶表格,包括當中客戶需填妥及簽署的聲明、資料、附注及xx,以及(如文義規定)其不時作出的任何修改;
「本協定」指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由開戶表格、本條款、客戶守則(證券)規管相關帳戶的條款及條件,以及當中所提及或附加的其他檔(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改或補充)組成的協議;
「獲授權人士」指就法團客戶而言,客戶委任作為其代理人的所有人士或任何人士,以(包括但不限於)代表客戶發出有關相關帳戶及/或交易的指示,以及最初於開戶表格中指明的人士,以及客戶不時委任的其他替任人或額外委任的人(客戶須以書面形式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關委任事宜。 而該委任事宜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確實接獲通知及作出批准後始為有效);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指第一章所界定的「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協定」指第一章所界定的「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協定;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指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及運作的任何及所有網站;
「客戶」指已簽署開戶表格及/或開戶表格內列明的人士,如相關帳戶由一名以上人士開立,則指所有該等人士的統稱,以及其任何法定或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所有權繼承人或獲准受讓人,只有客戶是法人團體的情況下,才包括獲授權人士;
「客戶系統」指客戶接達 ETF 時所使用的一切硬體及軟體系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數據機、流動電話及內置的任何程式);「裝置」指客戶為發出指示而獲提供(不論是否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或另行採用的任何裝置(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數位或電子證書或加密軟體)、設備、電話、機器或電腦(不論是流動、固定、手提或其他形式);
「ETF」指(a)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第一章之目的而提供或運作的互聯網交易服務及設施(包括但不限於網站);及/或(b)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透過電訊及/或無線傳輸系統及設施提供的交易服務及設施(包括但不限於流動網站或其他形式的設備) (視情況而定);
「流動網站」指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或運作,並可借著電話(不論是流動、手提或其他形式)接達的任何及所有網站;
「雙方」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客戶,彼等各自則為「該方」;
「密碼」指客戶接達ETF 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時與使用者認證一併使用的個人密碼;
「相關帳戶」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同意提供 ETF 的帳戶;
「第一章」指以「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為題的第一章;
「代理網站」指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提供或運作的任何及所有網站;
「本條款」指本第四章「電子交易設施的條款及條件」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版本為准);
「證券交易」指(a)任何證券的交易、買入投資、賣出、交易、訂立、兌換、收購、持有、轉移、作出、結算、交收、處置或買賣,以及全面買賣任何及所有種類的證券;
「網站」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及/或其任何代理網站。
1.3 在本條款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附屬公司」具有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條例所賦予的涵義,而「相聯公司」乃就任何人士而言,指任何公司 (並非該人士的附屬公司,但該名人士實益擁有其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的已發行股本,或該名人士有權就其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或就任何公司而言,該公司的控股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
c. 條文指本條款的條文,開戶表格是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妥的開戶表格,以及凡已于其後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發出通知修改的資料,乃指經該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d. 條例是指香港的條例或法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綜合、擴闊、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版本為准);
e. 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實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f.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g. 凡需要對本協定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以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的負債、債務或債項於本協議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
2. 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代表客戶透過 ETF 作出或訂立的所有指示及證券交易,均須受限於以下各項,以及 就上述各項而言,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客戶均須受到以下各項的約束:
a. 本協議;
b.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式及政策;及
c.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協定,以及適用於及與指示及證券交易有關的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式及政策。
如有任何抵觸或差異情況,上述適用條款、法律、規則、規例及程式,均須按(a)、(b)及(c)的先後次序予以規限。
3. 客戶系統
3.1 客戶需全權負責自費取得客戶系統及承擔風險,以利用裝置接達ETF,並支援客戶利用裝置使用ETF。
3.2 客戶表明,客戶是客戶系統的擁有人,或獲授權使用客戶系統,以接達 ETF。
3.3 客戶須自費確保客戶系統時刻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系統相容及妥為連接,並須自費維持客戶系統及裝置運作狀態良好。
3.4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對於因為客戶系統故障、失靈或機能失常而導致的任何事宜概不負責。
4. ETF 的範圍
4.1 客戶同意以 ETF 作為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通訊的途徑,以及用以傳遞或接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與客戶之間的資訊、資料及檔。所有經 ETF 傳遞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的指示/指令將被視為由客人所發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按照規管相關帳戶的條款及條件執行有關指示。
4.2 ETF 僅供客戶專用,及僅於適用的法律及規例下可合法提供及處理 ETF 的司法管轄區及限度內提供有關的 ETF。
4.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不時全權酌情決定及更改 ETF 的可使用的範圍及方式,並訂定及更改 ETF 的正常服務時間,以及任何類別的交易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由於可在全球各地接達ETF,故以香港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為准。
4.4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於指定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後接獲的任何指示,均不得予以執行,直至下一個處理該類指示的日子為止。
4.5 除非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定期帳戶結算單中已聲明,及/或經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網上及/或經由其他途徑發出執行確認書外,否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應被視為已接獲或已執行客戶的指示。客戶同意及確認其本人有絕對責任保留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的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的記錄,在沒有明顯錯誤之情況下或除非客戶能作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記錄將被視為最終及具約束力的確證。
4.6 在不損害本條款的任何條文或規管相關帳戶的其他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其本人有責任迅速檢查及核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的每張定期帳戶結算單的內容,及/或經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網上及/或經由其他途徑發出的執行確認,並由該等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發出當日起計四(4)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呈報任何差異。倘若客戶未能作出呈報,則客戶無權對該等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的任何差異作出爭議,並接納該等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為不可推翻及具決定性,且就所有目的而言對客戶具約束力。
4.7 在不損害本條款的任何條文或規管相關帳戶的其他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網上及/或經由其他途徑傳送執行確認後,客戶將被視作已收到有關的確認。為免生疑問,客戶同意其有責任於並無在一般規定的時間內就任何交易接獲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定期帳戶結算單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的網上確認及/或以其他方式發出的通知時,立即知會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4.8 在不損害規管相關帳戶的條款及條件中涉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的通訊或通知,以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使用任何通訊方式及方法的權利的任何條文的情況下,就 ETF 而言,任何郵寄至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記錄中最新位址的通知及通訊,將被視作在郵寄後二十四(24)小時妥為送抵客戶;而在以電子郵件 (「電郵」)或傳真形式傳送至客戶提供的電郵位址或傳真號碼情況下,將被視作在傳送後已送抵客戶(除非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內部記錄不符)。為免生疑問,任何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向客戶發出的通知,在被張貼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網站或流動網站時,將被視為已妥為發出。
4.9 即使本條款內的任何條文另有規定,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可行使的全權酌情權在無須知會客戶,並無受到任何限制、及無須向客戶負責的情況下,隨時基於任何原因(包括未經授權使用任何服務、資料、資料,或任何使用者身份確認或帳戶號碼)限制、更改、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 ETF 或當中的任何功能,或使用任何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任何資料或資料或其任何部分,或對於可能發出的任何指示及據此可能訂立的任何交易制定任何限制。
4.10 客戶瞭解及確認,ETF 是就客戶與及透過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效完成、進行、作出及訂立的交易而提供的額外服務,並不得被視為取代其他發出有關交易的指示的方法。倘若 ETF 因任何原因(不論是否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控制範圍內)而未能提供,客戶不得因為不能使用 ETF 而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任何申索,並須使用其他可用方式發出有關該等交易的指示。
4.11 在不損害上述各項的一般性情況下,倘若出現以下情況,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終止向客戶提供 ETF:
a. 客戶嚴重違反本條款及/或規管相關帳戶的任何其他條款及條件;
b. 向客戶提供及/或維持 ETF 屬不法行為或被法律禁止;或
c.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記錄顯示出客戶的相關帳戶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指定的期間內已暫停使用。
4.12 客戶可能以書面形式或透過 ETF 要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更改密碼。 給予或分配新密碼均不得被視為是展開或訂立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間關於 ETF 的新協議。
5. ETF 的限制
5.1 網站、流動網站及/或 ETF 乃擬於可合法提供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
5.2 客戶可能于使用網站、流動網站及/或 ETF 屬不法行為、被禁止或以任何方式被限制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內居住。客戶確認及同意查核及遵守其可能適用的所有相關限制。
6. 網站及流動網站
6.1 客戶確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運作網站及流動網站,以促致向客戶提供 ETF。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是按其酌情權而向客戶提供網站及流動網站,故客戶使用網站及/或流動網站時,乃受到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施加及不時修訂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通知客戶該等條款及條件,以及有 關修訂,而有關條款、條件及修訂,
6.2 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全權酌情權決定張貼在網站、流動網站,或郵寄或送予客戶,而被視為已妥為通知客戶。
6.3 客戶確認,在網站或流動網站上張貼或以其他方式在或透過 ETF 及/或網站及流動網站可取得的所有資訊及資料,均按 「現況」及「如有提供」的基準提供。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明確卸棄任何類型的保證(不論是明示或隱含),包括但不限於關乎可商售性、適用性及並無侵犯第三者權利的隱含保證。有關資料及資料(不論是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第三者提供)僅作參考用途,且在任何情況下對交易並無具約束力,或並非擬作有關交易之用,或被客戶視為或用作為作出交易決定(或任何其他目的)之專業或投資意見或基準。客戶須于有需要時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6.4 客戶確認及同意,透過使用網站或流動網站或從網站或流動網站下載或取得的任何資料、收據及/或軟體,均由客戶自行酌情決定而進行,並自行承擔有關風險。客戶承諾採取所有必要的預防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在使用有關軟體前進行資料備份及軟體測試。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對於因為下載及/或使用有關資料、資料或軟體而導致客戶系統出現任何損壞或失去資料(特別是涉及電腦病毒或軟體機能失常而導致的損失及損壞),概不會在任何方面負上法律責任。
6.5 網站與任何其他網站或流動網站的超連結僅供參考及方便之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對於資料的準確性、連續性、真確性、可靠性、充足性、即時性、完整性或其他方面直接或間接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包括附帶的、相應產生的及特別的損失),以及因為該等網站的任何欠妥之處而直接或間接招致的損失概不負責。在網站上加入超連結,並非暗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可該等網站上的任何資料。
6.6 客戶確認並同意,除本條款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不時加入與使用 ETF 有關的條款及條件。有關的條款不會刊載于本文,但可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酌情權張貼於網站或流動網站或郵寄或送予客戶(視情況而定)。有關的條款及條件均會對客戶具約束力。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不時修訂或更改有關條款及條件及/或本條款,而有關的修訂或更改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酌情權決定張貼於網站或流動網站或郵寄或送予客戶,而被視為已妥為通知客戶。倘若客戶並不接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建議對該等條款及條件及/ 或本條款的任何修訂,則客戶應(a)不再使用 ETF;及(b)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不少於十四(14)營業日的通知書而終止 ETF,且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實際接獲有關通知書方為有效,但前提是雙方於是次終止前所累算的所有權利及義務均不得受到影響。客戶一旦于相關條款及條件的修訂或更改生效後使用或繼續使用 ETF,則被視為已接受經修訂或更改的條款及條件。
6.7 客戶確認及同意,因為不可預計的網路擠塞或任何其他原因,互聯網本質上為不可靠的通訊媒體,且其本質的不可靠性乃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所不能控制的。因此,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對於使用網站或流動網站而可能取得的結果,或透過網站或流動網站取得的任何資料的準確性或可靠性,或修正網站或流動網站上提供的軟體存在的欠妥之處等事宜,概不作出任何擔保。
7. 用戶認證
7.1 客戶確認其為相關帳戶的 ETF 的唯一獲授權使用者,且客戶可能被要求在使用有關服務時,需要使用各種識別及存取代碼,包括密碼、使用者識別項及其它使用者識別號碼(以下統稱為「用戶認證」)。
7.2 一旦輸入客戶正確的使用者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便獲授權(但並無義務)按其絕對酌情權就任何接收到關於相關帳戶的指示行事,但沒有責任核實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許可權,及/或有關指示的有效性及/或真確性。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須自行就任何以其用戶認證通過 ETF 輸入的所有指示,以及據此而訂立的所有交易(不論該等指示是否實際由客戶發出)負責。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級人員、雇員或代理人均無須就有關任何指示的處理或損失的索償而對客戶或其他經客戶而導致索償的人士負責。
7.3 客戶須就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未獲授權使用其用戶認證而招致或與此相關的所有成本和損失獨自負上全責。客戶亦有責任在知悉出現任何損失、盜竊或未獲授權使用客戶的使用者認證時,立即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8. 客戶的責任
8.1 客戶承諾:
a. 客戶須時刻負責其使用者認證的保密、應用及適當使用,並須于需要時採取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行為、事宜或事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i 不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用戶認證,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士接達 ETF;
ii 不透過電郵寄發用戶認證;
iii 不向在任何情況下聲稱其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代表,或顯示其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雇員或獲授權代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客戶無須得悉使用者認證)的任何人士披露用戶認證;
iv 銷毀密碼的正本印刷本(如有);
v 更改客戶首次使用 ETF 時的最初密碼,以及定期更改密碼;
vi 客戶一旦用完ETF,便立即註銷 ETF;及
vii 在使用ETF 時,不讓客戶系統無人看管。
b. 客戶不得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允許以外的任何目的而使用或企圖使用 ETF;
c. 客戶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透過電話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彙報用戶認證的任何遺失或不獲授權披露等事宜及其後於二十四(24)小時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不時指定的其他期間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確認;
d. 客戶同意及確認,其須對於意外或在不獲授權情況下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用戶認證而負上全責;
e. 客戶不得及不得企圖干擾、修訂、反編譯、拆卸、反向工程、損毀、更改或在不獲授權情況下接達任何部分的
ETF 或網站或流動網站或當中包含的任何軟體;及
f. 客戶承諾,倘若客戶獲悉有任何其他人士作出第8.1(e)條所述的任何行為,其會立即知會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9. 第三者資料
9.1 客戶確認透過ETF 提供有關證券及/或客戶合約及/或市場的任何資料及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從交易 所及市場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委聘的其他第三者資料或服務供應商取得的。客戶同時確認該等資料 及資料均受到或可能會受到版權法律及其它智慧財產權法律的保護,並只提供給客戶作私人及非商業性的用途。客戶不可:
a. 在未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該等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准許下,以任何方式下載、複製、複印、提供、傳送、轉送、散佈、出售、轉讓、披露、出讓、傳遞、租賃、分享、借出、派發、出版、傳播、播送、 電報播送或發行任何有關資料及資料或以之作商業用途;
b. 以任何方式刪除、塗去、清除、重新擺放或修訂任何有關資料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商標或版權通知;或
c. 將任何有關資料或資料納入或併入任何其他程式。
9.2 客戶確認經 ETF 可能提供的即時報價服務及訊息提示服務(當客戶指定的證券及/及/或客戶合約的價格到達預設價位時,客戶收到的訊息提示)是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委聘的第三者提供。如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訊息提示未能發出及/或因依據經 ETF 向客戶提供證券及/及/或客戶合約的任何即時報價服務而有所損失時,客戶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就此負上任何責任。
9.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任何資料或服務供應商或任何第三者概不會對經 ETF 及/或網站或流動網站提供的任何資料或資料的準確性、可靠性、充足性、即時性及完整性,或任何有關資料或資料是否適合用作任何目的作出保證、聲明或擔保。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所有資料或服務供應商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有關資料或資料所引起的責任或因依據有關資料或資料所引起的責任負責。
10. 智慧財產權
10.1 於 ETF、網站及流動網站上存續的全部所有權及版權及其它智慧財產權,均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相關資料或服務供應商專屬的資產。本協議下可接達 ETF 及/或網站或流動網站的權利以外,並無其他權利、所有權或權益向客戶轉讓或出讓。客戶不得發表或作出可能被當作表示客戶擁有任何有關權利、所有權或權益的任何聲明或行動。
11. 責任的限制
11.1 除非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其董事、高級人員、雇員或代理人故意違反而直接及唯一招致直接及合理可預見的損失及損害(如有)或相關交易的款額(以較低的金額為准)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以下情況所引起或有關之結果負上任何責任:(a)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在無論獲授權與否的情況下,使用 ETF 及/
或經 ETF 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接達任何資料或資料所引致的結果;(b)在提供 ETF、傳送指示或關於 ETF 或關乎網站或流動網站的資料或資料時出現任何干擾、截取、暫停、延遲、損失、不可用、損毀或其他故障(不論是否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控制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訊網路故障或電腦停機、任何第三者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行為或不作為、內部管理、電腦病毒、被不獲授權的任何人士(包括駭客)接達、升級或預防或補救的維護活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機能失常、停頓,或設備、裝置或設施不足,或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c)經由任何系統、設備或由任何通訊網路供應商提供的工具所進行與客戶、ETF 及/或由客戶進行有關 ETF的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及/或資料傳送、張貼及/或儲存;以及(d)不可抗力、政府行事、政府限制、緊急程式之頒佈、內亂、罷工、恐怖主義行為或威脅、戰爭、天災、火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在第三者控制之內的情況。
11.2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對於任何用途、收益、利潤、儲備或機會的損失,或因為 ETF 而招致的任何其他附帶、相應產生、特殊或間接損失或損壞向客戶負上任何責任,不論有關損失是如何產生。
12. 彌償責任
12.1 在不損害本條款任何其他條文的情況下,除非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故意違反外,否則客戶須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 ETF 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及/或接收有關的資料或資料,及/或行使或保持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擁有的權力和權利而可能招致的任何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收費或任何類型的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以及可能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訴訟或法律程式,按全面彌償基準完全及持續彌償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聯營公司、高級人員、雇員及代理人。
12.2 在任何情況下,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就客戶未能遵守上述義務而負上責任,客戶並須全面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因此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開支(不論是什麼性質)作出彌償。為免生疑問,客戶有責任自行就經ETF 發出的任何指示,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查詢其狀況。
12.3 如客戶在香港以外地區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任何指示,客戶同意確保及表示有關指示是在符合發出有關指示的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適用法律下發出。客戶並同意,如有疑問,客戶應諮詢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的法律顧問及其它專業人士。客戶接受可能因其於香港以外地區發出的任何指示而須向有關當局繳交稅款或收費,而客戶同意繳交該須徵收有關稅款或收費。
12.4 客戶進一步承諾于有所要求時按照完全彌償基準賠償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任何因使用 ETF 所招致的損失或損害(包括法律費用)。
13. 收費與開支
13.1 客戶須支付不時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因使用 ETF 而收取的所有訂閱、服務及使用費用(如有)。倘若客戶未能支付其因為使用 ETF 而欠負及應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金額,則客戶須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在追討有關金額時所招致的所有成本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按全面彌償基準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有權在並無知會或獲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隨時撤銷或轉移任何 帳戶中的任何貸方餘額,以償付客戶因為使用 ETF 而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債務或負債。
13.2 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並不因此而有義務)為完成任何交易而從任何帳戶(不論有關帳戶中的是借方餘額、貸方餘額或其他情況)收回或扣除任何金額的款項(包括任何相關的成本和開支)。
14. 不作保證
14.1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不保證(a)任何經 ETF 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提供的服務或客戶就 ETF 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提供的使用並沒有錯誤、截取或干擾;或(b)任何經由 ETF 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提供、使用或取得的資料、資料或其他資料並沒有病毒、使失去能力的裝置或其他污染物。客戶確認,除非有明顯錯誤或客戶能提供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信納的相反證明外,否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關於相關帳戶、有關交易及資料的內部記錄將被視為不可推翻。為免生疑問,即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經由ETF 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引述不同的資料,惟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使用在為客戶執行有關任何交易的指示時可使用的已更新資料,而有關交易對客戶具有約束性。
15. 法團
15.1 如客戶為一法人團體,客戶、其獲授權人士及代表客戶簽署及簽立開戶表格的獲授權簽署人,均同意以共同及各別的基礎承擔所有客戶于本協定下的所有責任及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根據本條款進行的交易,將在所有方面對客戶、其獲授權人士或其獲授權簽署人具約束力。
16. 聯名帳戶
16.1 如客戶為相關帳戶的聯名帳戶持有人,則相關帳戶的所有聯名持有人同意按共同及各別的基礎承擔客戶在本條款下的所有責任及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根據本條款進行的交易,將在所有方面對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具約束力。
17. 披露
17.1 客戶須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要求,立即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
(xx)有限公司指示的其他監管機構有關客戶所進行交易之有關人士及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身份、位址、職業及聯
絡資料。客戶亦須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指示的監管機構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者的身份、位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8. 第三者服務
18.1 客戶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以接受任何參與交易或提供與 ETF 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有關服務的任何 其他第三者的回扣、任何費用的津貼、經紀費、傭金或任何類似的相關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並有權 保存任何盈利或因收費、經紀費、傭金、回扣、賞錢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因ETF 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而取得或收取的利益。
18.2 為提供 ETF 及所有相關服務,客戶同意向參與任何交易或就 ETF 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而提供服務的任何其他第三者披露、轉交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與客戶及帳戶有關的所有個人資料及其它資料,以及客戶的交易及與上述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及彼等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附屬公司、集團成員公司及代理人進行與ETF 及所有相關服務有關的交易。
第五章 - 電子結算帳單服務的條款及條件
x條款乃附加於及補充監管相關帳戶的條款及條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電子結算單服務(據此,客戶將利用其提供的電子郵件(「電郵」)地址,經電郵收取相關帳戶的結算單),須受限於及根據本協定而提供。凡本條款的任何條文與監管相關帳戶的任何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之間出現衝突或不一致情況,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所採用的條款及條件。
1. 釋義
1.1 於本條款中,除另有界定或文義另有所指外,第一章「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 (如適用)所界定的所有詞彙,與本條款所用者具相同涵義。
1.2 於本條款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開戶表格」指相關帳戶的開戶表格,包括當中客戶需填妥及簽署的聲明、資料、附注及xx,以及(如文義規定)其不時作出的任何修改;
「客戶守則(證券)」指證券帳戶的客戶守則,包括當中客戶需確認及簽署的買賣須知、存款及提款程式與及其它有關證券帳戶之資料,以及(如 文義規定)其不時作出的任何修改;
「本協定」指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由開戶表格、本條款、客戶守則(證券)監管相關帳戶的條款及條件,以及當中所提及或附加的其他檔(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所組成的協議;
「客戶」指已簽署開戶表格及/或開戶表格內列明的人士,如相關帳戶由一名以上人士開立,則指所有該等人士的統稱,以及其任何法定或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所有權繼承人或認許受讓人;
「客戶系統」指客戶使用電子結算單服務時所使用的一切硬體及軟體系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數據機、流動電話及其內置的任何程式);
「雙方」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客戶,彼等各自則為「該方」;
「相關帳戶」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同意提供電子結算單服務的帳戶;及
「本條款」指本第五章「電子結算單服務的條款及條件」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版本為准)。
1.3 於本條款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條文,指本條款的條文,開戶表格是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妥的開戶表格,以及凡已于其後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通知修改的資料,乃指經該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c. 條例是指香港的條例或法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綜合、擴闊、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版本為准);
d. 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實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e.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f. 凡需要對本協定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以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的負債、債務或債項於本協議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
2. 客戶系統
2.1 客戶需單獨負責自費取得客戶系統,以收取電子結算單,並支援客戶使用電子結算單服務,有關風險亦由客戶自行承擔。
2.2 客戶宣佈,就第 2.1 條所載目的而言,客戶是客戶系統的擁有人,或獲授權使用客戶系統。
2.3 客戶須自費確保客戶系統時刻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系統相容及妥為連接,並須自費維持客戶系統運作狀態良好。
2.4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對於因為客戶系統故障、失靈或機能失常而導致的任何事宜概不負責。
2.5 客戶僅可于香港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合法提供,而客戶亦可合法使用電子結算單服務的其他司法管轄權內使用客戶系統。
3. 電子結算單服務
3.1 客戶須遵守任何及所有現有或其後可能制定、頒發或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則、規例及適用于電子結算單服務的正式發佈,以及監管使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能不時向客戶提供有關電子結算單服務的其他設施、利益或服務之其他條款及條件。
3.2 客戶同意使用電子結算單服務,並明白「電子結算單服務」是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以附加檔案的電子訊息
3.3 (「電子結算單」),把客戶的帳戶結算單傳送到可在客戶的電腦終端機查閱的電郵地址。客戶將不再從郵寄方式收取帳戶結算單。
3.4 電子結算單服務僅提供予客戶獨家使用,並只可於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可合法提供及處理電子結算單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
3.5 客戶明白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所接納的電訊設備/電腦終端機的客戶提供電子結算單服務。
3.6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保留不時限制客戶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作收取電子結算單的電郵地址數量的權利,不同類型的客戶可能受到的限制不同。
3.7 客戶明白電子結算單服務可因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系統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所引致與其網路有關之故障、維修、修改、擴大及/或改善工程),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暫停服務。客戶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為暫停服務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
3.8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作出合理的努力,以確保電子結算單服務之安全性及不讓未經授權第三者使用。然而,客戶確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不保證任何經由適用的電訊管道、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網路系統或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的其他同等系統進行的任何資訊傳遞之安全性、秘密性或機密性。
3.9 客戶明白到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能得悉是否有客戶以外的人士可利用客戶的電郵位址的用戶名稱及/或密碼而取得電子結算單。客戶不得就任何目的而允許或准許任何其他人士有權取覽客戶的電郵位址。客戶對於客戶的電郵位址的用戶名稱及密碼的機密性及用途須負上責任。
3.10 客戶同意以書面形式(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制訂的方式)將更改提供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的資料一事通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關更改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電郵位址。客戶將于中斷或暫停 使用提供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客戶的電郵位址後,立即知會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3.11 除非基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任何相關服務供應商的故意失責外,否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任何相關服務供應商不會為向客戶傳遞的資訊之故障或延誤,或該資訊之錯誤或不準確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任何相關服務供應商尤其不會為由下列各項所引起之後果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a)客戶或任何其他人仕(無論是否獲授權)使用電子結算單服務及/或通過電子結算單服務取覽任何資料或資料;(b)提供電子結算單服務或傳送與電子結算單服務有關的資料或資料方面的任何中斷、竊聽、暫停、延遲、遺失、不可用、損毀或其他故障(無論是否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所能控制的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信網路故障或電腦停機時間、任何協力廠商資訊或服務提供者之作為或不作為、內務、電腦病毒、任何人仕(包括駭客)非法取用、升級或預防或補救維修活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功能失常、故障、配備或安裝之不足,以及任何法律、規則、法例、守則、指引、規管指引、政府指令(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c)通過或於任何通信網路提供者的任何系統、設備或儀器內傳送、張貼及/或儲存任何與客戶及/或電子結算單服務有關的資料及/或資料;及(d)天災、政府行為、政府限制、實施應急程式、民眾騷亂、罷工、恐怖主義行動或威脅有恐怖主義行動、戰爭、自然災害、火災、水災、爆炸或第三者控制範圍外的其他情況。
4. 取消
4.1 客戶明白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客戶可根據第 4.2 及 4.3 條取消電子結算單服務。
4.2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保留權利,以取消客戶的電子結算單服務登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在取消客戶登記電子結算單服務前,以電子或書面方式,給予客戶合理的通知。
4.3 客戶可在給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最少十四(14)個營業日的書面通知取消登記使用電子結算單服務。上述事先書面通知僅是,且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實際接獲有關通知時才是有效及具作用的事先書面通知書,而當中所述取消電子結算單服務的生效日期,將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接獲有關通知當日後最少七(7)個營業日後。
4.4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保留就隨時在不發出事先通知及理由的情況下,暫停或終止電子結算單服務的權利。
第六章 - 風險披露聲明
首次公開招股及配售的風險 如需把公開招股及/或配售之資金由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匯率波動將影響客戶之利潤或招致的虧損。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公開招股及配售涉及的匯率風險
x發售證券(定義見第二章)是以外幣(定義見第二章)計值,或同時以港幣及外幣計值,投資者則承受匯率風險,並或會因匯率之浮動而遭到損失。
你應瞭解清楚就其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可獲得那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能追討款項或財產的數目可能須受限於個別法例或地方性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你在開始交易之前應先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傭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你的虧損。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系的市場)進行的交易,或會使你承受額外風險。有關市場的規例可能使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有所不同甚或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所在地的監管機構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它司法管轄區可提供那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電子交易的設施以計算器組成系統來進行買賣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都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所及/或持牌人或註冊人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查詢這有關詳情。
透過一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你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硬體或軟體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持牌人或註冊人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或完全不獲執行。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持牌人或註冊人獲准執行場外交易。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甚至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厘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買賣創業板股份交易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你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它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它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你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買賣牛熊證涉及的風險
a. 強制收回牛熊證並不適合所有投資者,投資者在買賣牛熊證前應先考慮本身能承受多少風險。在任何情況下,除非投資者清楚明白牛熊證的性質,並已準備好隨時會損失所有的投資金額,否則投資者不應買賣牛熊證,因為萬一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收回價,牛熊證會即時由發行商收回,買賣亦會終止。N 類牛熊證將不會有任何剩餘價值。若是 R 類牛熊證,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餘價值,但在最壞的情況下亦可能沒有剩餘價值。經紀代其客戶從發行商收回剩餘價值款項時或會收取服務費。
一般來說,收回價與相關資產現價的相差越大,牛熊證被收回的機會越低,因為相關資產的價格需要較大的變動才會觸及收回價。但同一時間,收回價與現價的相差越大,杠杆作用便越小。
當牛熊證被收回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反彈,該只牛熊證亦不會再次複牌在市場上買賣,因此投資者不會因價格反彈而獲利。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
b. 杠杆作用由於牛熊證是杠杆產品,牛熊證價格在比例上的變幅會較相關資產為高。若相關資產價格的走向與投資者原先預期的相反,投資者可能要承受比例上更大的損失。
c. 限定的有效期
牛熊證有一固定有效期,並於指定日期到期。有效期可以是 3 個月至 5 年不等。若在到期前遭提早收回牛熊證的有效期將變得更短。期間牛熊證的價值會隨著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而波動,於到期後或遭提早收回後更可能會變得沒有價值。
d. 相關資產的走勢牛熊證的價格變動雖然趨向緊貼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同步(即對沖值不一定等於一)。牛熊證的價格受多個因素所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財務費用及距離到期的時限。此外,個別牛熊證的對沖值亦不會經常接近一,特別是當相關資產的價格接近收回價時。
e. 流通量
雖然牛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證投資者可以隨時以其目標價買入/沽出牛熊證。
f. 財務費用牛熊證在發行時已把整個年期的財務費用計算在發行價內,雖然當牛熊證被收回時其年期會縮短,持有人仍會損失整筆財務費用。投資者需注意牛熊證推出後,其財務費用或會轉變,流通量提供者在牛熊證推出時未必會根據財務費用的理論值價格開價。
g.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較闊,流通量亦可能較低。牛熊證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
由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的時間與停止牛熊證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有一些交易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交易所參與者確認,但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投資者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小心。
發行商會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 60 分鐘內通知市場確實的收回時間,交易所亦會把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的交易資料發佈給有關的交易所參與者,讓他們通知其客戶。若投資者不清楚交易是否在強制收回事件後才達成或有否被取消,應查詢經紀。
h. 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以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其價格及結算價均由外幣兌換港元計算,投資者買賣這類牛熊證需承擔有關的外匯風險。外匯價格由市場供求厘定,其中牽涉的因素頗多。
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 有關的牛熊證會於下一個交易時段或發行商通知交易所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儘快停止在交易所買賣。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AMS/3 不設自動停止機制。若屬 R 類牛熊證,剩餘價值會根據上市檔於訂價日厘定。
投資衍生權證(“窩輪”)涉及的風險買賣衍生權證(“窩輪”)涉及高風險,並非人皆適合。投資者買賣衍生權證(“窩輪”)前必須清楚明白及考慮以下的風險:
a. 發行商風險衍生權證(“窩輪”)的持有人等同衍生權證(“窩輪”)發行商的無擔保債權人,對發行商的資產並無任何優先索償權;因此,衍生權證(“窩輪”)的投資者須承擔發行商的信貸風險。
b. 杠杆風險儘管衍生權證(“窩輪”)價格遠低於相關資產價格,但衍生權證(“窩輪”)價格升趺的幅度亦遠較正股為大。在最差的情況下,衍生權證(“窩輪”)價格可趺至零,投資者會損失最初投入的全部資金。
c. 具有效期與股票不同,衍生權證(“窩輪”)有到期日,並非長期有效。衍生權證(“窩輪”)到期時如非價內權證,則完全沒有價值。
d. 時間遞耗若其他因素不變,衍生權證(“窩輪”)價格會隨時間而遞減,投資者絕對不宜視衍生權證(“窩輪”) 為長線投資工具。
e. 波幅若其他因素不變,相關資產的波幅增加會令衍生權證(“窩輪”)價值上升;相反,波幅減少會令衍生權證(“窩輪”)價值下降。
f. 市場力量除了決定衍生權證(“窩輪”)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所有其他市場因素(包括權證本身在市場上的供求)也會影響衍生權證(“窩輪”)的價格。就市場供求而言,當衍生權證(“窩輪”)在市場上快將售罄又或發行商增發衍生權證(“窩輪”)時,供求的影響尤其大。
投資交易所買賣基金涉及的風險
a.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 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b.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寫原則等等因素。(常見的複寫原則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詳見下文。)
c.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d. 外匯風險
x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e.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寫原則涉及對手風險
a.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採用完全複寫原則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b. 綜合複寫原則
採用綜合複寫原則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寫原則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i.以掉期合約構成
總回報掉期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ii.以衍生工具構成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投資者是否瞭解並能審慎評估不同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結構及特色會有何影響極為重要。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區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你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你是專業投資者,你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十二(12)個月。若你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你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十四(14)日向你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你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你的授權將會在沒有你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你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你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協力廠商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協力廠商。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你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你簽署授權書,而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協力廠商,該等協力廠商將對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你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你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你損失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你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協力廠商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你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協力廠商,那麼你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你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你存放於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
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你的同意下被出售。
此外,你將要為你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你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你。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畫(“試驗計畫”)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你在買賣該項試驗計畫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畫。你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畫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機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互聯網設施的風險
透過一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你透過一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須承受該系統所附帶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體或軟體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或完全不獲執行。
你確認並承擔因網路擠塞或其他原因而引致通過互聯網傳送的訊息有所延誤的風險。你不會就有關延誤所構成的後果(包括但不限於延誤向交易地點發出指示或命令,或因任何通訊設施故障而延遲向你發出執行報告,或其他不能合理地由持牌人或註冊人控制的延誤)負責。
互聯網上的通訊可能暫時中斷、傳遞終止或截取,或因互聯網的公眾背景或其他持牌人或註冊人不能控制的理由引致資料傳送有失誤。透過互聯網發出的訊息無法保證完全安全。你應注意,任何經持牌人或註冊人系統發出或接收的訊息/指示均可能出現被延誤、遺失、轉換、更改、訛用或被病毒感染的風險,你須為有關風險負責。持牌人或註冊人不會就有關的損失及損害負上責任。
電子結算單的風險
互聯網及其它電子媒介的接達可能因為高峰期、市場波動、系統升級或維修或因其他原因而受到限制或未能提供。透過互聯網及其它電子媒介進行的任何通信可能會受到干擾、出現傳輸中斷,及由於未能預測的互聯網通信量或因其他不受持牌人或註冊人控制的原因而導致傳輸延誤。基於技術所限,互聯網本身為不可靠的通信媒介。因此,可能會出現資訊傳輸及接收之延誤,以及結算單未必能傳送到指定的電郵帳號。此外,未經授權協力廠商可能獲得通訊及個人資料,及你須要完全承擔任何誤解通信或通信錯誤之風險。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系的市場進行的交易,或會使你承受額外風險。有關市場的規例可能使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有所不同甚或下降。在進行此等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的所在地的監管機構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它有關司法管轄區可提供那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電子交易的設施以計算器組成系統來進行傳遞買賣盤、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都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你就此所能獲得的一定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 /或持牌人或註冊人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查詢這有關詳情。
透過一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你確認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你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硬體或軟體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持牌人或註冊人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或完全不獲執行。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受限制的情況之下,持牌人或註冊人獲准執行場外交易。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甚至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厘定公平價格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其他買賣風險
暫停或限制交易以及價格關係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都可能增加虧損風險,閣下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i)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那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被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ii) 佣金、利息及其他收費在開始交易之前,你需預先清楚瞭解須繳付的所有佣金、利息(包括過夜利息)、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你的虧損。
(iii)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因此,在你開始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在那些司法管轄區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對於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將不能迫使它們執行有關的規則。因此,在你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有關司法管轄區可提供那種補救措施及相關詳情。
(iv)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貨幣單位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v)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交易所參與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閣下應向為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vi)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你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或完全不獲執行。
你確認並承擔因網路擠塞或其他原因而引致通過互聯網傳送的訊息有所延誤的風險。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會就有關延誤所構成的後果(包括但不限於延誤向交易地點發出指示或命令,或因任何通訊設施故障而延遲向你發出執行報告,或其他不能合理地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延誤)負責。
互聯網上的通訊可能暫時中斷、傳遞終止或截取,或因互聯網的公眾背景或其他持牌人或註冊人不能控制的理由引致資料傳送有失誤。透過互聯網發出的訊息無法保證完全安全。你應注意,任何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或接收的訊息/指示均可能出現被延誤、遺失、轉換、更改、訛用或被病毒感染的風險,你須為有關風險負責。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會就有關的損失或損害負上責任。
你需要為使用個人識別號碼(“識別號碼”)或密碼或戶口號碼負上保密責任,以便透過任何電子或互聯網交易系統發出交易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會就使用識別號碼或密碼或戶口號碼導致之損失或損害負上責任。
(ix) 交易指令的執行風險你的交易指示的執行在某些市況下可能會經歷差價擴大和滑點。止損和止損訂單指令以當時的最佳可得市價執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完全被執行,但在另一些情況下可能會只有一部份被執行,甚至完全沒有被執行。在執行時,每項止損和止損訂單指令將會獲執行,然而卻可能會基於市場缺乏流通量或其他原因而會以不同的價格執行。限價(止賺)和限價掛單可能會以交易者指定的價位執行,或可能會由於市場缺乏流通量或其他原因而以不同價格執行。限價(止賺) 和限價掛單可能會由於市場缺乏流通量或其他原因而只有一部份被執行,甚至完全沒有被執行。
如果只有一部份限價(止賺)指令被執行,剩下的指令將可能不會被執行。如果只有一部份限價掛單被執行,剩下的指令則會維持一個可被執行的指令。此外,所有指令均須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最終認可,並可能會在任何時候被拒絕執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會就有關的損失及損害負上責任。
(x) 電子結算單的風險互聯網及其他電子媒介的接達可能因為高峰期、市場波動、系統升級或維修或因其他原因而受 到限制或未能提供。透過互聯網及其他電子媒介進行的任何通信可能會受到干擾、出現傳輸中斷,及由於未能預測的互 聯網通信量或因其他不受持牌人或註冊人控制的原因而導致傳輸延誤。基於技術所限,互聯網本身為不可靠的通信媒介。因此,可能會出現資訊傳輸及接收之延誤,以及結算單未必能傳送到指定的電郵帳號。此外,未經授權第三方可能獲得 通訊及個人資料,及你須要完全承擔任何誤解通信或通信錯誤之險。
(xi)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持牌人或註冊人獲准執行場外交易。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甚至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滬港通/深港通交易的風險
(a)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客戶須注意,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滬港通/深港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對於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該券商並非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亦不涵蓋滬股通/深股通北向交易。
(b) 沽空(內地稱融券)
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滬股通/深股通投資 A 股時,不可進行無備兌賣空活動。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滬股通/深股通出售
A 股時,不能參與內地的融券計劃。
(c) 額度用盡
當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分別的總額度餘額少於每日額度時,相應買盤會於下一個交易日暫停(但仍可接受賣盤訂單),直至總額度餘額重上每日額度水平。而每日額度用完時,亦會即時暫停相應買盤交易訂單(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到影響,此外仍可繼續接受賣盤訂單),當日不會再次接受買盤訂單,但會視乎總額度餘額狀况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買盤交易。
(d) 交易日及交易時間差異客戶應注意因香港和內地的公眾假期日子不同或惡劣天氣等其他原因,兩地交易日及交易時間或有所不同。由於滬港通/深港通只有在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 A 股的情況。客戶應該注意滬港通/深港通的開放日期及時間,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滬港通/深港通不交易的期間承擔 A 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e)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對於那些一般將A 股存放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外的客戶而言,如果需 要沽出所持有的某些 A 股股票,必須在不晚於沽出當天(T 日)開市前成功把該 A 股股票轉至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帳戶中。如果客戶錯過了此期限,將不能於 T 日沽出該 A 股。
(f)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及買賣限制當一些原本為滬港通/深港通合資格股票由於各種原因被調出滬港通/深港通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客戶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客戶需要密切關注兩地交易所提供及不時 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滬股通/深股通股票將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被暫停買入(但允許賣出):(一)該等滬股/深股不再 屬於有關指數成份股;(二)該等滬股/深股被實施風險警示;及/或(三)該等滬股/深股相應的 H 股不再在聯交所掛牌 買賣。客戶亦需要留意 A 股交易有可能受漲跌停板幅度限制。
(g) 交易費用
經滬港通/深港通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除了需要繳交買賣 A 股的交易費用及印花稅外,還需留意可能會產生新的組合費、紅利稅及針對股票轉讓收益的稅負。
(h) 內地法規、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責任滬港通/深港通相關的 A 股上市公司及交易須遵守 A 股的市場法規及披露責任,任何相關法例或法規的改動均有可能影響股價。客戶亦應留意 A 股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責任。因應客戶 A 股所擁有利益及持股量,客戶的交易及收益保留可能受限制,客戶需自行負責所有相關申報、通知及利益披露之合規要求。
(i) 貨幣風險
滬股通/深股通投資以人民幣進行交易和交收。客戶若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人民幣資產,由於要將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便需承受匯率風險。在匯兌過程中,將會牽涉轉換貨幣的成本。即使該人民幣資產的價格不變,於轉換貨幣的過程中,如果人民幣貶值,亦會有所損失。
本風險披露聲明會不時修訂或補充,客戶需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版本為准。
A 部分 - 常設授權書(客戶款項)
1. 于 A 部分,第一章「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所載條款及條件界定的所有詞彙,與本部分所用者具相同涵義。
2.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客戶可授權及/或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按以下方式處置向其收取、代其收取或代其持有的款項:
為了買賣或達致交收或保證金規定(如適用)。
3. 客戶根據 A 部分給予的常設授權書,將由該常設授權書日期起十二(12)個月依然有效,但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向客戶發出不少於兩(2)個營業日的事先通知書,或客戶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不少於七(7)個營業日的事先通知書,或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而撤銷常設授權書則除外。在每段十二(12)個月的期限屆滿時,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常行授權書屆滿日期前最少十四(14)日向客戶發出事先書面通知,常行授權書則被視為按照 A部分訂明的相同條款及條件再續期十二(12)個月,除非客戶根據《證券及期貸(客戶款項)規則》反對常行授權書續期。
4. 客戶承諾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因為根據客戶按 A 部分而給予的常設授權書行事而招致或蒙受的所有成本、開支、負債、損失或損害賠償,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彌償。
B 部分–常設授權書(客戶證券)
1. 于 B 部分,第三章「證券保證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所載條款及條件界定的所有詞彙,與本部分所用者具相同涵義。
2.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客戶可授權及/或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按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處置代其收取或持有的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
(a) 根據貸款協定,運用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b) 將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財務融通的抵押品;
(c) 將任何證券抵押品存放於獲證監會認可的任何結算所或另一持牌或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仲介人,作為解除及清償客戶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及
(d) 按照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經考慮不時的適用法律及規管規定而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及處置證券及證券抵押品。
3. 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知會後,客戶確認及確定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已再質押客戶的證券及證券抵押品。
4. 客戶根據 B 部分給予的常設授權書,將由該常設授權書日期起十二(12)個月依然有效,但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向客戶發出不少於兩(2)個營業日的事先通知書,或客戶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不少於七(7)個營業日的事先通知書,或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而撤銷常設授權書則除外。在每段十二(12)個月的期限屆滿時,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常行授權書屆滿日期前最少十四(14)日向客戶發出事先書面通知,常行授權書則被視為按照 B部分訂明的相同條款及條件再續期十二(12)個月,除非客戶根據《證券及期貸(客戶款項)規則》反對常行授權書續期。
5. 客戶承諾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司因為根據客戶按 B 部分而給予的常設授權書行事而招致或蒙受的所有成本、開支、負債、損失或損害賠償,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彌償。
本常設授權書的條文會不時修訂或補充,客戶需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版本為准。
貸款人就按照該協定,向客戶提供或授出的信貸融通(用作進行交易),須受限於及根據本條款進行。
1. 定義
1.1 於本條款中,除另有定義或文義另有所指外,第一章、第二章及第三章定義的所有詞彙,與本條款所用者具相同涵義(如適用)。
1.2 於本條款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以下涵義:
「該等帳戶」指(a)證券帳戶、保證金帳戶;及/或(b)進行處理、買入、投資、賣出、兌換、收購、處置、持有、存放、轉移、作出、訂立、結算、交收、交易或買賣所有類別的證券的所有帳戶,及/或(c)客戶現時或將來以其名義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開立及設置任何性質的所有其他帳戶,「帳戶」指每個該等帳戶或任何一個該等帳戶;
「開戶表格」指第一章及/或第三章所定義的開戶表格(視情況而定);
「該協議」指第一章、第二章及/或第三章所定義的本協定(視情況而定);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融資商品」指(a)有關處理、買入、投資、賣出、兌換、收購、處置、持有、轉移、作出、訂立、結算、交收、交易或買賣該商品的保證金(首次、維持或附加)或調整(變價調整或其他調整) 或全部或部分付款的款項或資金;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融資證券」指(a)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交易代理代客戶買入、投資、賣出、兌換、收購、處置、持有、轉移、作出、訂立、結算、交收、交易或買賣的證 券,以及(b)有關處理、買入、投資、賣出、兌換、收購、處置、持有、轉移、作出、訂立、結算、交收、交易或買賣有關證 券的保證金(首次、維持或附加)或調整(變價調整或其他調整)或其全部或部分付款的款項或資金,而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為全部或部分該等款項或資金提供融資或支持;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立的公司)(證監會中央編號:
(BEN083),以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指第一章中界定的「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
「結算所」指第一章所定義的結算所(視情況而定);
「客戶」指第一章及/或第三章所定義的客戶(視情況而定);
「信貸融通」具有第 2.1 條所賦予的涵義及定義;
「押記」具有第 6.1 條所賦予的涵義及定義;
「違約事項」具有第 19.1 條所賦予的涵義及定義;
「交易所」指第一章所定義的交易所(視情況而定);
「債項」指根據或依據本條款,現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客戶不時欠負、應付或未支付貸款人及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任何金錢、金額、資金、款項、債務、債項及負債及當中的利息,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或依據第 2 及第 3條及本條款的其他條文,向貸款人及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協議及契諾,及/或獲押記擔保的所有金錢、金額、資金、款項、債務、債項及負債及當中的利息;
「各訂約方」指貸款人及客戶,各自稱為「每一訂約方」;
「第一章」指交易帳戶條款第一章「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內的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及補充者為准);
「第二章」指交易帳戶條款第二章「首次公開招股融資的條款及條件」內的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及補充者為准);
「第三章」指交易帳戶條款第三章「證券保證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內的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及補充者為准);
「本條款」指交易帳戶條款的本第八章章「貸款及抵押的條款及條件」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及補充者為准);
「交易帳戶條款」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交易帳戶的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及補充者為准);及
「交易」指第一章所定義的交易。
1.3 於本條款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條文指本條款的條文,開戶表格,是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妥的開戶表格,以及凡已于其後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通知修改的資料,乃指經該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c. 條例是指香港的條例或法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綜合、擴闊、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版本為准);
d. 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實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e.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f. 凡需要對本條款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以致本條款的任何一方的債項、負債或債務於本條款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條款終止後然生效。
2. 信貸融通
2.1 在不抵觸第 2.2 條的情況下,貸款人(共同及個別)依賴客戶在本條款中的協定、契諾、聲明、保證及承諾,
2.2 同意不時向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一般信貸融通、放款及/或貸款,數額在貸款人不時厘定的範圍內(「信貸融通」),藉以進行交易,以及藉以向任何該等帳戶及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支付或支付有關帳戶下的任何款項、資金或債項,但須受限於及根據本條款及/或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的其他協議的條款及條件進行。
2.3 即使本條款載有任何相反的條文(特別是第 2.1 條),以及在不損害本條款所載或香港法例另行賦予的貸款
2.4 人任何其他權利及權力情況下,貸款人謹此保留其絕對、不受約束及淩駕性權利(可隨時、不時,以及即使並無違約的情況 下予以共同或個別行使),在並無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修訂或更改(不論是增加、減少或其他)信貸融通或任何其他融 通、貸款、信貸或放款,及/或在並無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撤銷、停止、終止或取消任何部分或全部信貸融通或任何 其他融通、貸款、信貸或放款。倘若貸款人行使上述權利,則(a)信貸融通或任何其他融通、貸款、信貸或放款將自動予以 修訂、更改、撤銷、停止、終止或取消,且信貸融通或任何其他融通、貸款、信貸或放款將於其後僅以經貸款人修訂或更 改者為准提供予客戶或(視情況而定)將於其後不再提供予客戶;以及(b)客戶應立即向貸款人償還貸款人要求的款額或(視情 況而定) 全部債項。為免生疑問,謹此同意及宣佈,客戶在本條款下的所有權利及利益,均受制於本條所述貸款人作出修訂、更改、撤銷、停止、終止、取消及償還等的絕對、不受約束及淩駕性權利(可予共同及個別行使)。
3. 還款的契諾及應要求還款
3.1 作為貸款人同意不時向客戶提供及繼續提供信貸融通或任何其他融通、貸款、信貸或放款的代價(受限於及根據本條款的條 款及條件(尤其是第 2.2 條)),以及即使本條款或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其他聲明、協議或 檔中載有任何相反的條文,客戶謹此共同及個別向貸款人及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契諾及同意客戶將應 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要求,向貸款人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支付、償還、解除、清償、履行或達致以下各項(不論有關義務或責任是客戶獨自的義務或責任,或是客戶與任何其他人士、商號或法團 的共同義務或責任):
a. 信貸融通或貸款人向客戶及/或客戶集團公司,就客戶及/或客戶集團公司的利便安排及使用而作出或授出的任何其他融通、貸款、信貸或放款項下客戶及/或客戶集團公司欠負貸款人的所有過去、現在及未來貸款、放款、債項、債務及負債;
b.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向客戶及/或客戶集團公司,就客戶及/或客戶集團公司的利便安排及使用而作出或授出的任何其他融通、貸款、信貸或放款項下客戶及/或客戶集團公司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過去、現在及未來貸款、放款、債項、債務及負債;
c. 客戶及客戶集團公司欠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管怎樣招致的所有其他債務、負債或債項
d. (不論是過去、現在或未來、實際或或有);及
e. 貸款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及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本條款,或貸款人及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信貸融通或貸款人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向客戶及/或客戶集團公司授出或提供的任何其他融通、貸款、信貸或放款而持有的任何抵押品,或就強制執行任何有關抵押品,或就任何有關債項、債務或負債而按全面及無限額彌償基準(但並非按各方對評基準或任何其他類別的評定基準)直接或間接應收或招致的所有成本、費用、收費及開支; 連同所有上述各項的利息、傭金、開支及收費。
3.2 即使本條款載有任何條文,債項、信貸融通及/或客戶欠負或未支付貸款人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其他融通、貸款、信貸、放款、款額、資金、帳目及承兌,於貸款人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時,成為應付貸款人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到期款項。為免生疑問,謹此同意及宣佈客戶于本條款下的所有權利及利益,均受制於本第 3 條所述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要求付款或還款索求的絕對、不受約束及淩駕權利。
4. 利息
4.1 客戶同意按貸款人不時指定或厘定的利率及計算方法,向貸款人支付關於任何欠負貸款人的款項、金錢、資金、債項或負債的利息。貸款人可于並無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更改利率或利息計算方法。累算的利息須記入客戶在貸款人開立的帳戶中的借方帳目,其後該累算利息須按貸款人不時指定或厘定的利率及計算方法計算利息。貸款人根據本條收取的所有利息,於貸款人要求還款時立即成為到期應付的款項。
4.2 倘若未能支付或償付本條款下的任何本金、資金、利息、債項或負債,則貸款人有權由當日起直至支付或償付上述本金、資金、利息、債項或負債當日(於法院裁決後及之前)為止,按貸款人不時指定或厘定的利率及計算方法就應付貸款人的任何本金、資金、債項、負債及利息而收取利息。
5. 授權
5.1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指示、命令、授權及同意以下各項:
a. 貸款人須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要求、命令、指示及請求貸款人不時或於結算日或到期付款日,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支付、貸記或轉讓(根據及受限於本條款的條款及條件)所需的款項或資金,以支付、清償或償付客戶就以下各項欠負或應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款項或資金:(i)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保證金(首次、維持或附加)、調整(變價調整或其他調整)或其他付款而提出的索求或請求,(ii)由、代或歸因於客戶透過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處理、買入、投資、賣出、兌換、收購、處置、持有、轉移、存放、結算、交收、交易或買賣證券,(iii)由、代或歸因於客戶透過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申請發售新證券,或(iv)任何其他原因或目的,以致就貸款人支付、貸記或轉移的款項或資金而言,客戶須負責向貸款人支付或償還(根據本條款的條款及條件)所支付、貸記或轉移的款項或資金;
b.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及/或貸款人須要求、命令、請求及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向貸款人或證券帳戶及/或保證金帳戶存入、交付或轉移:(i)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融
資證券、(ii)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現時或未來代客戶收購或持有的證券,或由、代或歸因於客戶 就任何目的而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存入或轉移的證券,或 (iii) 任何該等帳戶或客戶在達仁國 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其他帳戶中的應收款、款項或資金,意圖是所存入、交付或轉移的各項目 須為或成為押記下之標的抵押品或抵押財產,並作為向貸款人及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支付、償付或清償債項及客戶的債項、債務及負債的持續抵押品;
c. 在不抵觸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其他權利或索償情況下,以及受限於貸款人的酌情權,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融資證券或證券帳戶及/或保證金帳戶內的證券或客戶應占的其他證 券,均須於賣出、轉移、處置、買賣、結算或交收有關證券後或根據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決定 的任何其他目的而交付或轉移至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帳戶內。客戶指示及授權貸 款人要求及請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及指示及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按貸款人不時的指示,向貸款人交付、轉移、扣除、扣減、使用或支付就賣出、轉移、處置、買賣、結算或交 收該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融資證券或證券或就其他目的而收取的銷售所得款項、金錢或資金, 或任何該等帳戶或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帳戶中的款項或資金,及/或將有關款項用 來支付、償付或清償債項或客戶欠負貸款人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債項、債務及負債;及
d. 貸款人須(於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指示、命令、要求及請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應貸款人不時的請求、指示、命令或要求)履行、達致及遵守貸款人給予有關以下各項的所有指示、命令、請求及要求:(i) 任何該等帳戶或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ii)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融資證券、(iii)現在或未來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代客戶收購或持有的證券,或由、代或歸因於客戶就任何目的而存放於或轉移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易代理的證券,以及(iv) 任何該等帳戶或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其他帳戶中的應收款、款項或資金。
5.2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指示、命令、授權及同意貸款人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於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 候) 請求,命令、要求及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應貸款人 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的請求、命令、指示或要求)向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從任何該等帳戶或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中交付、轉移、扣除、扣減或支 付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不時命令或厘定的應收款、款項或資金,及/或用以全部或部分清償、支付或償付債項或由客戶或客戶集團公司不時引致、拖欠、欠負或應付給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的任何款項、債項、拖欠款額、債務或負債。
5.3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指示、命令、授權及同意以下各項:
a. 貸款人須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要求、命令、指示及請求貸款人不時或於結算日或到期付款日,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支付、貸記或轉移(根據及受限於本條款的條款及條件)所需的款項或資金,以支付、清償或償付客戶就以下各項欠負或應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款項或資金
b.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及/或貸款人須要求、命令、請求及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存放、轉移、買賣或處置(i)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融資商品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融資交易所合約(ii)現在未來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代客戶作出、訂立、收購或持有,或由、代或歸因於客戶就任何目的持有或存放於或轉移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商品,或(iii) 任何該等帳戶或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其他帳戶中的應收款、款項或資金,意圖是所存入、交付或轉移的各項目須為或成為押記下之標的抵押品或抵押財產,並作為向貸款人及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支付、償付或清償債項及客戶的債項、債務及負債的持續抵押品;
c. 客戶指示及授權貸款人要求及請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及指示及授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按貸款人不時的指示,向貸款人交付、轉移、扣除、扣減、支付或使用就交收、結算、履行、買入、賣出、收購、訂立、轉移、處置、兌換、平倉、交易或買賣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融資商品或就其他目的而收取的所得款項、金錢或資金,或任何該等帳戶或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帳戶中的款項或資金,及/或將有關款項用來支付、償付或清償債項或客戶欠負貸款人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債項、債務及負債;及
d. 貸款人須(於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指示、命令、要求及請求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應貸款人不時的請求、指示、命令或要求)履行、達致及遵守貸款人給予有關以下各項的所有指示、命令、請求及要求:(i) 任何該等帳戶或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ii)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融資商品 (iii) 任何該等帳戶或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其他帳戶中的應收款、款項或資金。
5.4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命令、授權、指示及同意貸款人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於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 候) 請求,命令、要求及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應貸款人 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的請求、命令、指示或要求)向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從任何該等帳戶或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中交付、轉移、扣除、扣減或支 付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不時命令或厘定的應收款、款項或資金,及/或用以全部或部分清償、支付或償付債項或由客戶或客戶集團公司不時引致、拖欠、欠負或應付給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的任何款項、債項、拖欠款額、債務或負債。
5.5 客戶同意及接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本第 5 條進行或作出 的所有行動、事情及事宜,均為及被當作及視為是客戶進行或作出的行動、事情及事宜,且於所有方面及就所有目的而對 客戶具絕對約束力。客戶亦同意及接納貸款人根據本第 5 條作出、墊支或授出的所有款項、資金、貸款、放款、承兌及款 項,均為及被當作或視為貸款人根據及受限於本條款的條款及條件而向客戶作出、墊付或授出的金錢、資金、貸款、放款、承兌及款項,並於所有方面及就所有目的而對客戶具絕對約束力。
6. 該等帳戶中財產的押記
6.1 作為貸款人同意向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信貸融通或任何其他融通、貸款、信貸或放款,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謹此透過第一法律押記的方式向或同意向貸款人(以其本身身份或作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提供押記,並謹此向貸款人(以其本身身份或作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出讓、轉讓及發放,以及同意向其出讓、轉讓及發放以下各項:
a. 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融資證券連同其所有額外證券或取代證券或在其上加增的其他證券、其所有新增證券、就其已付、應付或累計及從中所得的所有利息、權利、款項、股息及分派、其全部銷售所得款項,以及就轉讓、處置或買賣有關證券而收取的所有款項或資金;
b. 現時或未來由、代或歸因於客戶就任何目的而在證券帳戶、保證金帳戶、任何該等帳戶及客戶xxx國際資本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中存放、持有或轉移至 有關帳戶的所有證券,連同其所有額外證券或取代證券或在其上加增的其他證券、其所有新增證券、就其已付、應付或累計及從中所得的所有利息、權利、款項、股息及分派、其全部銷售所得款項,以及就轉讓、處置或買 賣有關證券而收取的所有款項或資金;
c. 現時或未來由、代或歸因於客戶就任何目的而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存放或轉移至彼等的所有證券,或已經或日後將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代客戶就任何目的而收購或持有的所有證券,兩者均連同其所有額外證券或取代證券或在其上加增的其他證券、其所有新增證券、就其已付、應付或累計及從中所得的所有利息、權利、款項、股息及分派、其全部銷售所得款項,以及就轉讓、處置或買賣有關證券而收取的所有款項或資金;
d. 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融資商品、所有權、權利、權力及利益,連同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融資商品的交收、結算、履行、買入、賣出、收購、訂立、轉移、處置、兌換、平倉、交易或買賣而收取的所有所得款項、金錢或資金;
e. 任何該等帳戶及客戶在任何或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之任何其他帳戶內之所有客戶的款項、資金、應收款、金額、所有權、權益、權力、認購權、利益及權利;及
f. 任何或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于現在或未來收購、獲存放、獲交付、獲轉移、持有、管有、保留或存置客戶的所有款項、資金、應收款、金額、財產、資產、東西、貨品、實產、業務、可轉讓票據、金融工具或檔、商業票據或檔、契據、文書、文件、事宜、權益、權力及權利;
(上述(a)、(b)、(c)、(d)、(e)、(f)、(g) 及 (h)段統稱「抵押財產」)作為以下各項的持續抵押品(「押記」):(i)客戶于本條款、 該協議及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的其他協議下所有義務或責任之適當及即時履行及達致;(ii)于要 求時支付、償還、清償及/或償付根據本條款、該協定、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的其他協定或任何 其他協定或檔,或因任何理由或以任何方式(不論是否由客戶單獨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或以任何名稱、稱號或商號進行)客戶或 客戶集團公司現在或其後任何時間欠負或應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招致的不論過去、現在或將來或不論實 際或或有債項、融通、貸款、放款、信貸、款項、資金、債項、債務及負債,以及(iii)于要求時支付、償還、清償及/或償付 根據或於證券帳戶、保證金帳戶及任何該等帳戶(不論是否由客戶單獨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或以任何名稱、稱號或商號開立)中,客戶或客戶集團公司現在或其後任何時間欠負、應付或招致的不論過去、現在或將來或不論實際或或有債項、融通、貸款、放款、信貸、款項、資金、債項、債務及負債,連同其利息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法律費用及開支(「有 抵押債項」)。
6.2 客戶同意貸款人根據本條款的條文,有權透過任何結算及交收系統或其他方法,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及/或彼等各 自的代名人轉讓、或促致、要求或請求轉讓抵押財產。客戶同意及契諾向貸款人交付貸款人為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或彼等各自的代名人轉讓抵押財產而需要的檔。
6.3 客戶同意:
a. 客戶可能收取高於或來自全部或部分抵押財產的任何股息、利息、付款、款項或資金,須由客戶代貸款人以信託形式持有,並須于要求時向貸款人支付或交付;及
b. 即使有第 6.3(a)條,於發生任何違責事項及/或押記成為可予強制執行後,貸款人及其代名人須(及客戶作為主要義務人而非只作為擔保人,不可撤回地指示及授權貸款人或其代名人)收集及收取與抵押財產有關的所有股息、利息、付款、款項或資金,以及貸款人或其代名人有權將所收集或收取的所有股息、利息、付款、款項或資金使用及動用於支付、償付或清償債項。
7. 抵押財產的所有權
客戶向貸款人聲明及保證,除根據本條款設定的貸款人的任何抵押權益外,客戶合法及實益擁有抵押財產,且客戶有權將 抵押財產質押、出讓、轉讓及發放予貸款人,以及抵押財產並無及將無附帶任何種類的留置權、押記、股權、期權、按揭、第三者權利或產權負擔,以及抵押財產所包括的任何股票、股份及其它證券,均為及將為全面繳足。
8. 投票權及催繳
8.1 貸款人或其代名人有權按其酌情權(隨時以客戶名義或其他名義,且無須獲得客戶的任何進一步同意或授權)就抵押財產而行使任何投票權及根據香港法例第 29 條《受託人條例》給予受託人的所有權力及權利。
8.2 客戶在押記的持續期間內,須支付關於任何抵押財產的所有催繳款項或到期的其他付款,以及在拖欠付款情況下,貸款人
(如其認為適當)須代客戶支付有關款項。貸款人如此支付的任何款項或資金,客戶須應要求償還。
9. 足夠抵押品
9.1 客戶同意及承諾無論何時均向貸款人存放足夠的證券、抵押品、財產及款項。倘若貸款人認為抵押財產不足夠或未能令其滿意,則客戶同意及承諾應貸款人的要求,立即以現金向貸款人支付有關金額,或按貸款人的選擇而向貸款人交付貸款人認為可接納的額外證券、抵押品、財產或款項,作為抵押財產以外或取代抵押財產的抵押品,以及促致向任何適當的機關進行登記。
10. 強制執行押記
10.1 於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適當的任何時間及/或於發生(按貸款人單獨及主觀判斷下認為)任何違約事項後,押記便可予立刻強制執行,及貸款人在不影響其根據本條款或其他檔所享有之任何權利或權力之情況下及在不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有權:(i)隨時及不時取用、支付、扣減、轉移或抵銷全部或部分在抵押財產中的資金或款項,用以支付、清償或償付債項或由押記擔保的任何款項、資金、債項、債務或負債,及/或(ii)以貸款人依據其絕對酌情權而決定的條款及條件及代價(不論是即時付款或交付或分期付款及不論以現金或其他代價或同時兩者),在不用以任何方式負責
因此而有時招致的任何損失的情況下,隨時及不時通過聯交所、海外證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以經紀形式或以公開或私下賣出、處置、清算、轉移、交易、買賣或平倉(貸款人獲授權就有關賣出、處置、清算、轉移、交易、買賣或平倉而作出必要的所有事情)全部或部分抵押財產(將由貸款人按其絕對酌情權作出選擇)。
10.2 在並無限制第 10.1 條的一般性情況下,貸款人有權在不用以任何方式負責因此而有時招致的任何損失,以及無須就貸款人 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賺取的任何利潤作出交代的情況下,隨時及不時按市價或市場條件,為貸款 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取用、賣出、處置、清算、轉移、交易、買賣或平倉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
10.3 在根據本第 10 條或本條款進行的任何賣出、處置、清算、轉移、交易、買賣或平倉中,倘若少於所有抵押財產被賣出、處置、清算、轉移、交易、買賣或平倉,則貸款人須隨時及不時按其絕對酌情權揀選將予賣出、處置、清算、轉移、交易、買賣或平倉的抵押財產的部分。
10.4 客戶同意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本第 10 條或本條款有完全及絕對權利及酌情權以決定何時何日行使或執行其賣出、處置、取用、清算、轉移、交易、買賣或平倉之權利及權力。貸款人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本條款作出之任何賣出、處置、取用、清盤、轉移、買賣、處置或清理而產生之任何損失,不論該等損失如何產生,亦不論透過押後或提前進行有關賣出、處置、取用、清算、轉移、交易、買賣或平倉的時間或其他事宜是否可以取得更好價格或更佳持倉,客戶將無權就有關損失向貸款人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任何申索。
10.5 倘若因行使或執行押記而變現或收取的所得款項、金錢或資金不足以支付、償付或清償債項及客戶或客戶集團公司應付貸款人及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債項、債務或負債,則本條款所載條文不得損害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向客戶或客戶集團公司追討該不足或不敷之數的權利或權力。客戶同意及承諾應要求向貸款人妥為支付該不足或不敷之數。
10.6 倘若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未能、延遲或並無行使或執行其根據或就本條款而享有的任何權力、權利、特權或補償,均不得損害其有關權力、權利、特權或補償,或被詮釋或視為其對此的放棄。單獨或部分行使或執行 任何有關權力、權利、特權或補償, 並不妨礙進一步的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力、權利、特權或補償。
11. 執行的所得款項
11.1 因根據本條款行使或執行押記或其任何部分而變現或收取的所得款項、金錢或資金,均由貸款人根據其按絕對酌情權決定 的方法及期間持有或保留,及/或根據貸款人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優先次序及時間,應用或使用(並無限額)於以下付款中:
a. 支付或償付所有成本、收費、法律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貸款人在轉移、賣出、處置、清算、交易、買賣或平倉所有或任何抵押財產或辦妥其所有權時所招致的印花稅、傭金及經紀費;
b. 支付、償付或清償有抵押債項;
c. 支付、償付或清償債項,以及客戶或客戶集團公司欠負、應付或結欠貸款人或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招致的所有其他款項、資金、債項、債務及負債;
d. 支付或償付當時累算的到期利息;及
e. 支付、償付或清償客戶或客戶集團公司的債務、債項、款項及負債。
12. 發還抵押財產
12.1 在符合:(a)支付整筆債項及本條款規定的所有利息,(b)支付在本條款下欠負、應付或結欠貸款人或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款項或資金,(c)支付、償付或清償客戶或客戶集團公司于本條款下的所有債項、債務或負債,(d)支付、償付或清償全部有抵押債項,以及(e)妥為履行及達致客戶于本條款下的所有義務及責任等等的情況下,貸款人須於有關付款、償付、履行、達致或清償事宜後,以及于客戶發出書面要求後,隨時向客戶發還、解除或退還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有關開支由客戶承擔),以及於該發還、解除或退還後,只要向客戶發還、解除或退還的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在類別、種類、組別、面額及面值等方面,與貸款人原本所收購、獲存放、持有或獲轉移的抵押財產(受限於可能同時發生的任何資本重組) 相同並享有同等權益,則貸款人無須向客戶發還、解除或退還與原本證券或商品相同的證券或商品。
12.2 客戶同意,倘若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計算應付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款項或資金,或發還、解除或退還的證券或商品時出現有利於客戶的錯誤或誤差,則有關發還、解除或退還事宜均不生效,而押記將依然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13. 額外及持續抵押
13.1 押記乃增補貸款人現在或其後為客戶持有的任何從屬抵押品或抵押品,且並不損害有關從屬抵押品或抵押品。押記並不以任何方式損害或影響貸款人另行有權享有的從屬抵押品或抵押品(包括於本條款訂立日期前在抵押財產上設定或作出的任何從屬抵押品或抵押品),或任何人士(並非本條款的訂約方)對於因此獲擔保的所有或任何部分債項、債務及負債的責任。貸款人將可全權按其酌情權處置、兌換、發還、修訂或放棄完成或執行任何從屬抵押品或抵押品或權利(貸款人現在或其後獲有關人士提供或針對有關人士而享有),或在並無解除或以任何方式影響客戶的債項、債務或負債或押記或據此增設的抵押品的情況下,給予有關人士付款時間或寬限。貸款人向客戶或有責任支付有關款項或資金的任何人士收取的所有款項或資金,將被貸款人用於適當的任何理由或交易上。
13.2 即使有任何中期付款或帳戶結算或清償全部或部分債項或客戶欠負貸款人的任何金額,以及即使取消客戶在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何帳戶,重新開立客戶在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已取消帳戶,或客戶(獨自或聯同他人)在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任何帳戶,押記將是持續抵押,且將擴大至涵蓋因任何理由或本條款另行的規定而客戶欠負或應付貸款人及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或任何債項、款項或資金。
13.3 客戶或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或其他實體(對於其債項、債務及負債而言,押記於任何時間須作為抵押品) 的憲章的任何變動,概不會影響押記的有效性或解除押記。倘若客戶是一間合夥,則在解散該合夥的情況下,押記須用於該合夥所招致或該合夥名下的所有債項、債務及負債,直至貸款人實際收到解散的通知書為止;但前提是該解散通知書不得影響客戶在貸款人實際接獲該通知書前所招致的債項、債務及負債。然而,倘若該合夥純粹因為引入夥伴而解散,則押記須持續,且除了舊有合夥的債項、債務或負債外,押記須應用於因此而組成的新合夥(即使該合夥的組成與之前一樣,並無任何變動)所欠負、應付或招致的所有債項、債務及負債。
13.4 貸款人據此享有的所有權利及權力,以及押記將依然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即使在執行上有任何疏忽或延誤,或給予或持續給予客戶任何寬限或延期償付款項。
14. 保障及彌償
14.1 當任何抵押財產由貸款人或其代理人的管有、保管、保留或控制時,貸款人無須對任何抵押財產的損失或損壞或減值而負責。
14.2 倘若就本條款所載任何事宜或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而向客戶展開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式或提出任何索償或付款要求,或就本條款所載任何事宜或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而向貸款人展開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式或提出索償或付款要求,則客戶同意就任何損失、成本或開支,包括貸款人就此而招致的所有法律或其他專業費用而向貸款人作出彌償。倘若展開任何有關訴訟或法律程式或提出任何有關索償或付款要求,則貸款人有權(但無責任或被約束)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包括不向客戶支付或交付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款項或資金或抵押財產,以及取消或不遵守客戶可能已經或可能給予貸款人的任何命令或指示。
15. 客戶資料
15.1 客戶必須不時向貸款人提供關乎開立或持續該等帳戶、設立或持續信貸融通、貸款、信貸、放款或提供財務服務等資料資料。未能提供有關資料資料,可能會導致貸款人不能開立或持續該等帳戶,或設立或持續信貸融通或貸款,或提供財務服務。對於在持續信貸或財務關係的日常過程中向客戶收集資料資料來說,情況亦是一樣。
15.2 客戶的資料資料之使用目的是(不限於):(a)該等帳戶的日常運作,以及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及信貸融通;(b) 進行信貸審查; (c)確保客戶有持續良好信譽;(d)設計及推廣服務或相關產品;(e)厘定客戶應收或應付的債項款額;(f)向客戶及為客戶的債務提供抵押品的人士收取未償還的款項;(g)根據對貸款人具約束力的任何法律的規定作出披露;以及(g)與此相關的目的。
15.3 貸款人會將關於客戶及/或該等帳戶的資料資料或資料保密,但貸款人可能會將有關資料提供予(不限於) 以下人士:(a)就貸款人的業務營運而向貸款人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結算或其他服務的任何雇員、代理人、承辦商、次承辦商或協力廠商服務供應商;(b)須向貸款人履行保密職責的任何已承諾將有關資料保密的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c)貸款人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貸款人享有關乎客戶的權利的參與者或附屬參與者或受讓人;以及(d)相關監管機關(如彼等提出有關要求)。
15.4 根據及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款,任何個別人士:(i)有權查核貸款人是否持有其資料,以及是否有權獲取該資料; (ii)有權要求貸款人更正有關其任何不正確的資料;以及(iii)有權確定貸款人關於資料資料的政策及慣例,以及獲悉貸款人持 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16. 處置、按揭及保管抵押財產
16.1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贊成、同意及授權貸款人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隨時及不時:
16.2 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存放、按揭、抵押、質押、增設任何抵押品權益、轉讓、出讓或發還抵押資產或其任何部分(不 論是獨立或連同其他證券及/或商品,作為向或繼續向貸款人及/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融通、信貸、貸款作為或放款的(為任何款額、於任何期間及按任何條款)從屬抵押品或抵押品;
16.3 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為了履行或達致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聯交所或相關結算所成員之間的交收或結算責任而使用、借入或借出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不論是獨立或連同其他證券及/或財產或資產);
16.4 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為了履行或達致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海外證券交易所或相關結算所成員之間的交收或結算責任而使用、借入或借出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不論是獨立或連同其他證券及/ 或財產或資產);
16.5 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就任何目的或原因,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按彼等各自的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方法或方式,於有關期間,按有關條款及代價,就彼等的利益及好處而使用、處置、存放、按揭、抵押、質押、增設任何抵押品權益、轉讓、出讓、借取或發還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不論是獨立或連同其他證券及/或商品。
16.6 客戶同意及確認,抵押財產的所有風險均由客戶承擔,且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代理人或承辦商概無任何責任要保障任何彼等不受任何類別的風險所影響,但此乃客戶的責任。
16.7 客戶瞭解、接納、同意及確認,本第 16 條所載的贊成、同意、授權及確認的一切風險、後果、影響及結果,且特別瞭解、接納、同意及確認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可能受限於按揭、押記、質押、留置權、抵押品權益或協力廠商權益或權利,且發還、解除或退還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可能須以解除、免除或達致該等按揭、押記、質押、留置權、抵押品權益或協力廠商權益或權利為前提。
17. 將帳戶平倉
17.1 於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及/或於發生(按貸款人單獨及主觀判斷下認為)任何違約事項後,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在並無通知情況下及按彼等各自的絕對酌情權:
17.2
a. 就遵守或執行、取消或達致貸款人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向客戶履行,或客戶及/或貸款人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須向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市場及/或經紀商履行(視情況而定)有關任
何未完成交易或買賣證券及/,或有關任何未平倉合約的義務而採取必要或適宜的行動或作出必要或適宜的行為、事宜或事情(有關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平倉及/或執行該未平倉合約);
b. 平倉或執行該等帳戶中的任何或所有未平倉合約;
c. 賣出、買入、轉入、轉出、交易、處置、買賣、交收及結算所有或任何證券、商品;及/或
d. 取消任何未執行的指令,以取消保證金帳戶或任何該等帳戶。
根據貸款人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判斷及按彼等的酌情權,透過隨時或在同一合約月份(或於任何交易所或市場(通常進行有關業務的所在地)上)直接賣出、買入、處置、交易、買賣、轉移或平倉證券、商品或以未平倉合約的方式賣出、買入、處置、交易、買賣、轉移及/或平倉任何證券、商品。在所有情況下,就賣出、買入、處置、交易、買賣、轉移或平倉而事先提出付款要求或催繳,或事先通知有關時間或地點,均不得視為貸款人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放棄在本條款下享有的權利。
17.3 在行使貸款人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第 17.1 條下的權利時,據此而欠負貸款人及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款項或資金,將須立即支付,而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則毋需向客戶交付任何有關證券或相關商品的款項,或就任何交易而欠負客戶的任何款項或資金,直至客戶根據本條款而欠負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所有債項、債務及負債獲支付、清償或償付為止。
18. 抵銷及合併帳戶
18.1 即使本條款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與客戶訂立的任何其他檔載有任何條文,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授權及指示貸款人,在發出或並無發出通知的情況下,于客戶應付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性質的債項、債務或負債(不論是主要、有抵押、各別、共同或以其他貨幣計值,以及不論是否與保證金帳戶或任何該等帳戶相關)的全部或部分付款、清償或償付額中,抵銷及保留在保證金帳戶,任何該等帳戶或在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或為有關帳戶而持有的抵押財產、證券、應收款、款項或資金,或將有關抵押財產、證券、應收款、款項或資金用於該付款、清償或償付額中。
18.2 在並無損害第 18.1 條的一般性情況下,倘若客戶xxx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了一個以上帳戶,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謹此獲客戶授權,可隨時將所有或任何保證金帳戶及該等帳戶合併或綜合,以及將任何一個或多個保證金帳戶或該等帳戶的任何抵押財產、款項、資金、證券、商品、財產或資產,在客戶就保證金帳戶、該等帳戶或其他帳戶而應付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性質的任何債項、債務或負債的付款、清償或償付額中抵銷或過戶至有關款額。凡任何有關合併、綜合、抵銷或過戶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則有關兌換將是按任何一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合併、綜合、抵銷或過戶當日認為相關的外匯市場的交易所現行現貨匯率(由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可推翻地厘定)計算出來。
19. 違約事項
19.1 任何下列一項的事件均構成違約事項(「違約事項」):
a. 當貸款人按其唯一酌情權而認為需要保障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時;
b. 客戶沒有或拒絕在依據本條款、該協議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規定而于到期或應支付時支付或清償任何未償還數額、款項、資金、買入價錢或其他付款;
c. 客戶未能或拒絕應要求清償或支付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設立的任何帳戶中的任何未償還款項、金錢或借方餘額;
d. 客戶違反或未能及時履行其根據本條款而須履行的任何條款、承諾、協議、契諾或條件;
e. 客戶沒有或拒絕依據本條款、該協議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解除、支付、達致或履行客戶之任何負債、債務或債項;
f. 客戶並未提供根據本條款或該協定而到期或應付的任何保證金(首次、維持或附加)或調整(變價調整或其他調整),或未能或拒絕遵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本條款或該協定而提出的任何請求、催繳或付款要 求;
g. 客戶違反、拒絕、未能或沒有遵從、達致、履行或遵從本條款、該協議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檔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h. 於本條款或交付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任何檔內作出之任何聲明或保證是或成為不完全、不真確或不正確;
i. 客戶在訂立本條款需取得之任何同意或授權,全部或部分被取消、暫停、終止或不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j. 客戶被提出或展開破產、清算或清盤的申請或呈請,或遭申請委任破產管理人,或遭展開其他類似的法律程式;
k. 關於本條款下的債項、債務或負債的押記(或其任何部份)或任何增設的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被廢止或終止;
l. 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份)或其他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之價值或市價(不論是否實際或合理估計)有任何下降或減值(貸款人認為)或有任何下跌或貶值(貸款人認為);
m. 針對該等帳戶或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之任何帳戶而實施的扣押或押記;
n. 任何協力廠商有針對該等帳戶或客戶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之任何帳戶內之任何款項或資金而提出索償、權利或權益;
o. 客戶因任何破產、清盤、重組、延期償付、無償債能力或類似法律程式而從中得益,或提出或建議提出任何致使客戶的債權人得益之任何安排或債務重整協定,或客戶或其業務或資產之重要部分就其清盤、重組、清算或委任清盤人、破產受託人或管理人,被法庭頒佈的任何命令、判決或判令;
p. 客戶因為任何原因而成為無償債能力或解散、與無連絡人士合併或綜合,或賣出其業務或資產之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
q. 客戶身故、清盤或被司法當局宣佈為無行為能力;
r. 有任何人士針對客戶就本條款內所述之任何事項或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或針對貸款人就本條款內所述之任何事項或抵押財產或其任何部分而展開任何訴訟、法律程式或任何申索或索求;
s. 發生違反事項 (定義見該協議);
t. 貸款人意見認為客戶之公司架構、業務、資產、財務狀況及一般事務或前景有任何逆轉;
u. 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受限於任何相關交易所及/或市場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行或任何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需採取任何本第 17 及第 19 條所提及之任何行動;及
v. 貸款人意見認為出現任何事情可能或將會損害或影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權利、權益或利益。
19.2 如有違約事項發生(以貸款人之單獨及主觀判斷認為),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除了其根據本條款獲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權力外,以及在並無損害有關權利及權力的情況下,有權按彼等絕對酌情權:
a. 修訂、更改、撤銷、終止或取消給予或授予客戶之信貸融通、融通、放款、信貸或貸款或其任何部分;
b. 要求支付、償還、償付、清償、履行或達致債項及/或客戶應付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其他款項、利息、金額、金錢或資金;
c. 執行押記;
d. 將該等帳戶或客戶于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之任何帳戶平倉;
e. 平倉或執行該等帳戶中的任何或所有未平倉合約;
f. 轉入、轉出、交收、結算全部或任何證券、商品;
g. 要求或執行以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而已發出、作出或設立的任何抵押品(以保證債項或客戶在本條款或該協議下的債項、負債或債務);
h. 行使權利,以抵銷及合併客戶于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內所開立的任何帳戶;
i. 立即終止本條款及/或該協議及/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的其他協議;
j. 行使貸款人在本條款或該協議下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及權力;
k. 賣出、買入、處置、轉移及買賣該等帳戶或客戶于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開立的任何帳戶中的任何證券、商品、財產或資產;
l. 取消任何或全部代表客戶發出之未執行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m. 根據本條款或該協定下的授權、指示、命令、委任或賦予之權力,採取任何行動或作出任何行為、事宜或事情;
n. 按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合適的情況,就抵押財產採取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行為、事宜或事情;及/或
o. 按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合適的情況,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事宜或事情。
20. 聲明、承諾及保證
20.1 客戶向貸款人及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聲明、保證及承諾:
a. 客戶于其註冊成立地之法律下乃妥為成立、有效存在及有良好聲譽。客戶擁有權力及許可權進行其現時進行或擬進行的客戶業務及本條款下之事務,及有權擁有、收購、訂立或持有證券、商品、財產及資產;
b. 客戶有全面權力及許可權訂立、簽署、簽立、履行及達致客戶在本條款下之責任及義務,及有權依據及受限於 該協定的條款及條件,買入、投資、賣出、交易、兌換、收購、訂立、作出、持有、存放、轉移、處置、結算、交收或買賣所有種類的證券及/或商品;
c. 已採取所有必要的法團及其它行動,以及已取得就授權訂立、簽署、執行、履行及落實本條款而所需的股東及其它同意。當本條款由客戶簽署或簽立時即構成根據其條款及條件,對客戶具約束力之有效及合法義務;
d. 客戶提供予貸款人之財務報表及帳目,乃根據一貫應用的會計政策編制,並能真確、公平及準確地客戶于相關會計期間反映之營運狀況及反映其于該會計期間終結時之財務狀況;
e. 於本條款日期或之前正式召開及舉行就(其中包括)批准、訂立、簽署、簽立、履行及落實本條款而作出決議的客戶董事會會議(已向貸款人提供其經核證的會議紀錄摘錄),當時根據其憲章檔已正式通過的有關決議案,已載入其會議紀錄冊,並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f. 除客戶外,概無任何人士于該等帳戶中擁有權益;
g. 本條款所載或客戶提供關於開立該等帳戶的所有資料,均為真實、完整及正確;
h. 客戶在開戶表格上的簽名樣式乃為真實簽署,並妥為已取得其董事會通過的授權簽署。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毋須就此進行查詢、認證或調查上述有關授權簽署事宜;
i. 客戶承諾免除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所有相關的指責及責任,彌償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因其接受及處理上述客戶正式通過的決議案乃為真實簽署所產生的損失、賠償、責任、索償、要求及成本,並且,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毋須就相關事宜進行查詢;
j. 客戶簽訂本條款將不會違反或超過任何借貸或類似的限制或其他權力或限制或任何法律施加給客戶的借貸限制;
k. 當本條款由客戶簽署或簽立時即構成對客戶具約束力之有效及合法責任;及
l. 為訂立及簽立本條款而可能需要的所有必要同意或授權均已取得,並具及持續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21. 進一步確認
21.1 客戶同意及向貸款人承諾,應貸款人的要求,客戶將或將促致貸款人接納的人士,以貸款人為受益人或使貸款人受益而按 貸款人就以下各項提出的要求,立即及于其後隨時(不論是在押記已成為可予強制執行之前或之後)簽立、作出及通過,或致 使或促致簽立、作出或通過有關法律或其他按揭、押記、質押、出讓、轉讓、確認、授權書、契據、文件、函件、決議案、行動及事情:(a)實施、實行及強制執行本條款的任何條款及惠及貸款人的任何權利,以及(b)抵押財產或任何彼等作為債項 或(按貸款人的要求)完成保證的進一步抵押品,據此構成或轉歸抵押財產或任何彼等的所有利益予貸款人、貸款人的代名人 或(于押記成為可予強制執行後)任何有關買家,而有關成本及開支均由客戶承擔。該等按揭、押記、質押、出讓、轉讓、確 認、授權書、契據、文件、函件、決議案、行動及事情將由貸款人負責籌備(有關成本及開支均由客戶承擔),並將載有貸款 人就客戶委任貸款人為代表客戶的正式獲授權代表而要求的有關條文。
22. 一名以上人士
凡客戶包括一名以上人士(不論是合夥人或其他):
a. 每名人士須受約束,即使擬受約束的其他人士因任何原因而並無受約束。凡是客戶的提述,均須詮釋為任何人士或每名人士;
b. 每名人士須共同及個別對本條款下的負債、債務及債項負責;
c. 任何人士須單獨及獨立地與任何其他人士行使、履行或作出本條款下的權利、權力、索償、索求、指示、命令、決定及/或授權。任何人士的行動、行為、指示、命令、決定及/或授權,須共同及個別對任何或所有人士具約 束力;
d. 貸款人及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與任何人士分開處理任何事宜,包括償付、清償或履行任何限度負債、債務或債項,而並不影響任何其他人士的負債;
e. 每名人士須以全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受惠人,就其他人士的破產或清盤、放棄就舉證方面與任何或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競爭的權利,且任何人士均不得在並無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事先發出的同意書下,向任何其他人士取得任何反抵押品;
f. 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惠及任何人士或使任何人士得益而償付、清償或履行本條款下的任何負債、債務或債項,須為及被視為為了惠及任何或所有有關人士或使彼等得益而全面及充份地償付、清償或履行本條款下的任何負債、債務或債項。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向或以任何有關人士為受惠人而支付的款項或資金,將為及被視為全面及充份地償付、清償或履行向或以任何或全部有關人士為受惠人而支付款項或資金的責任;及
g. 在不抵觸貸款人的同意或酌情權情況下,任何人士有權將任何證券及/或商品存放或轉入或轉出該等帳戶。任何一名人士無權與任何其他人士分開或獨自索取或確立該等帳戶中的任何特定或指定證券及/或商品及/或外匯合約的權益、利益、擁有權或所有權。
23. 授權書
23.1 客戶自願及不可撤回地委任及指定每間及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為其合法授權人,代表客戶作出及簽立客戶就 有關實施、實行及強制執行本條款所賦予的任何條款、權利及權力而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所有行動、契據、 檔或事情。客戶同意追認或確認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出的所有有關行動、契據、檔或事情。包括(不限於)以下: -
a. 簽署或執行任何檔及作出任何所須的或貸款人認為適當的行為,用作履行客戶在該協議、本條款或其他條款下的任何責任或用作變現已給予的貸款人的任何證券或給予貸款人該協議及本條款的所有利益;及
b. 作出任何貸款人認為必須或適宜的及申索或行動,而該申索或行動是有關該協議及本條款預期及與其有關係的任何交易或有關不抵觸貸款人的留置權或抵押品的任何資產,在各種情況下貸款人可用唯一酌情權考慮適合上述的條款。
23.2 客戶亦同意,本授權書乃增補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客戶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而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利,且並無以任何方式限制有關權利。
23.3 客戶宣佈,根據本條款賦予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權力,須予以最廣泛的詮釋,並可由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此而授權的任何人士行使。
23.4 根據本條款,客戶謹此進一步宣佈,本條款所載的授權,在本條款終止前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24. 終止
24.1 客戶只能以有效的事先書面通知知會貸款人以終止本條款。上述提及之事先書面通知,只會在貸款人確實收到該通知書後才是有效及有作用的事先書面通知。通知書上載述有關終止本條款的生效日期,將需為貸款人接獲有關通知後最少七個營業日。貸款人將按其酌情權決定隨時向客戶發出通知而終止本條款。
24.2 終止本條款不會影響或損害:
a. 於終止本條款或之前,根據本條款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的任何協議存在、產生或招致的客戶負債、債務或債項,包括但不限於於終止本條款之時因任何未平倉合約或未進行的交易而產生或與此相關的有戶的債項、負債或債務;
b. 本條款或與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的任何協定下客戶作出的任何同意、保證、聲明、承諾及彌償保證而產生或與此相關的負債、債務或債項;
c. 對客戶的所有未平倉合約或未進行的交易進行平倉、轉移或交收的權利及權力,以及採取附帶於或涉及本條所述的平倉、轉移或交收或與此相關的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行為及事情的權利及權力;及
d. 採取附帶於終止、結束、綜合、結算或清償在本條款下的所有客戶的負債、債務或債項或與此相關的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作為及事情的權利及權力,或採取附帶於或涉及終止本條款或與此相關的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行為及事情的權利及權力。
25. 雜項條文
25.1 本條款的條文將對每一訂約方的繼承人、承讓人及遺產代理人具約束力及有效,但前提是客戶不得在並無貸款人的事先書 面同意下出讓、轉移、讓與、押記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於本條款下的任何權益、權利、利益、負債或義務;貸款人及任何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在並無客戶的事先同意或批准下,隨時向任何人士出讓、讓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彼 等各自僅於本條款下的全部或部分權、權利、利益、債項及義務。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 何承讓人、受讓人或承繼人均擁有相同權益、權利、利益、負債及補救權,猶如其為貸款人或該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一樣。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轉授履行其於本條款下的義 務。
25.2 根據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實際採納的任何適用法律而被禁止或成為非法或不可予以強制執行的本條款任何條文,只要有可能無須修訂本條款餘下條文,有關條文便須按該法律規定的範圍從本條款中分割出來,並因而失去效力。然而,凡可豁免任何有關適用法律的條文,則本條款各訂約方會按該法律允許的全面範圍而省免該法律的有關條文,以致本條款成為有效及具約束力的協定,並可根據其條款及條件而予以強制執行。
25.3 在不影響本條款其他關於由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的通訊或通知的條文,及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使用任何方式或方法進行通訊的權利的情形下,任何根據本條款由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給予客戶的報告,確認書,結單、通知及其它通訊皆可以專人遞交、郵寄、電傳、傳真或電子郵件(「電郵」)方式給予客戶在開戶表格中填寫的位址、電傳、傳真號碼或電郵位址、其註冊辦事處,或客戶書面通知貸款人的其他位址、電傳、傳真號碼或電郵位址(需在貸款人確實收到通知 24 小時後生效)。任何這些由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發出之報告、確認書、結單、通知或其他通訊,在下述情況下應被視為已被客戶收到:(a)如由專人遞交,在遞交之時、(b)如以郵寄發出,在郵寄後 24 小時,或(c)如以電傳或傳真或電郵,在發送之同時。除非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專人遞交、電傳或傳真或電郵傳遞後 24 小時內,或郵寄後 48 小時內確實收到客戶的書面反對,否則任何上述的報告、確認書、結單、通知或通訊內容均為及被視為正確、準確及不可推翻及客戶沒有反對。
25.4 客戶給予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信件、通知、檔或其他通訊,只在貸款人或有關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視情況而定)確實收到及確實知悉後才生效。
25.5 本條款取代貸款人先前訂立所有協定、安排、協定及合約(不論口頭或書面)。於簽署本條款前,貸款人(或由他人代表)並無作出或給予任何有關本條款(不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或聲明。如有任何該類(不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或聲明,彼等概於貸款人簽署本條款之前即時撤銷或視為撤銷。然而,本條款並無及將不會取代任何由客戶給予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並對其有利之所有協定、安排、協定及合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及不論是否過去、現在或將來),及並不及將不影響由客戶欠負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任何或全部負債、債務或債項(不論口頭或書面及不論是否過去、現在或將來)。
25.6 倘若客戶身故或清盤,或倘若客戶失去能力管理及經營其財產或業務,在貸款人確實收到有關客戶身故、清盤或無行為能力或失去能力的通知書前,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以但不被約束地繼續執行客戶的指示,猶如客戶仍然生存、存在或有能力管理及經營客戶的財產或事業一般。
25.7 貸款人及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於本條款下的權利、補救權、權力及特權均為累積的,故並不限於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權。貸款人或任何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授出的時間、寬限或延期償付,不得被視為放棄其於本條款下的任何權利,且單一或部分行使有關權利,不得妨礙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進一步行使有關權利。
25.8 貸款人有絕對之權利不時更改、修訂、刪除、或取替本條款及/或本協議內的任何條款或增加新條款,並把修訂通知及修改後之本協議刊載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重要條款》專欄內。貸款人會通知客戶新的修訂,而客戶可不時登入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以獲得最新之本協議並需細閱其條款。該修訂、刪除、取替或增加的條款將於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刊載修訂通知當日生效,並被視為納入本協議內。客戶可于修訂通知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上刊載當日後十四天內以書面向貸款人提出反對。否則被視為接受該修訂、刪除、取替或增加的條款。
25.9 依據本條款,時間對客戶之所有負債及義務而言將于各方面具重要性。
25.10 本條款備有中英文版本,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倘若中英文版本出現任何分歧,則概以英文版為准。
26.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26.1 本條款受香港法律管轄及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客戶及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謹此不可撤銷地同意提交給香港法院對於本條款下產生的任何申索、事宜或法律程式的專屬管轄權。客戶同意,香港法院的裁定、命令、決定及/或裁決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
26.2 客戶同意,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在其認為合適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強制執行及執行香港法院的裁決。客戶謹此進一步同意,不會在本條款下產生的任何法律程式中(包括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強制執行裁決而進行的法律程式)提出反對,亦不就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
26.3 客戶同意任何令狀、傳票、命令、判決或其他檔若致送客戶及郵寄致客戶于開戶表格內所述或按貸款人最近所知之註冊辦事處或通訊位址,將視作妥為送達。上述方式將不限制貸款人根據相關司法管轄區法律所允許的任何方法而進行送達程式的權利。
第九章 - 上市前交易的條款及條件
這些條款及條件是第一章題為「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第一章」)的附加及補充條款及條件。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經證券戶口,及自動化交易服務完成、處理、進行及訂立所有上市前交易須受制於及根據本協定進行。倘若此章節的條款及條件與第一章的有任何抵觸或不協調情況發生,此章節的條款及條件將作準。
1. 釋義
1.1 于本條款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第一章所定義的詞彙在本章節具有相同涵義:
1.2 于本條款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本協定」指客戶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訂立,由開戶表格、本條款、客戶守則及當中所提及或附加的其他檔(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所組成的協議;
「獲分配證券」指有關申請首次公開招股而被接納的證券;
「自動化交易服務」具有證券所定義的意思;
「電子交易系統」指經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電子交易系統具有證券條例所定義的意思;
「獲配對的盤」具有第 3.3 條所定義的意思;
「首次公開招股」指公開發售新上市的證券及/或在交易所發行該等證券;
「上市前交易」指獲分配證券及一般買賣獲分配證券在其正式在聯交所上市前任何交易,或協定買入、投資、賣出、收購、結算、交收、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協定;
「交易日」指,以獲分配證券而言,在聯交所正式上市前一日
「上市前交易時段」指由下午 4:15 開始至下午 6:30 或其餘由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決定及公佈的交易時段
「本條款」指本章題為「上市前交易的條款及條件」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及補充的版本為准);
1.3 在本條款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條文指本條款的條文,開戶表格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妥的開戶表格,以及凡已于其後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發出通知修改的資料,乃指經該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c 條例是指香港的條例或法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綜合、擴闊、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版本為准);
d 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團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e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f 凡需要對本協定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以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的負債、債務或債項於本協議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
1.4 如需就本協議任何條文進行真實解釋或釋義,(1) 第一章凡提述交易之處,須解釋為包括上市前交易;及(2) 第一章凡提述證券之處,須解釋為包括獲分配證券。
2. 適用規則及規例
2.1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代表客戶作出或訂立的所有上市前交易,須受制於以下各項,以及就上述而言,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客戶須受到以下各項的約束:
a. 本協議;
b.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式及政策;
c. 聯交所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聯交所規則、香港結算規則及聯交所的常規、慣例、裁定及程式;
d.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香港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則及規例。
在出現任何抵觸或差異的情況下,上述適用的條款、法律、規則、規例及程式,須按(a)、(b)、(c)及(d)的先後次序予以規限。
2.2 即使有上述條文,倘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與第 2.1 條的(b)、(c)及(d)段的任何條文之間出現任何衝突或不一致情況,則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就確保遵守有關條文而決定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或要求客戶採取或停止採取任何行動。
3. 上市前交易
3.1 客戶只可在交易日的上市前交易時段內執行上市前交易。
3.2 即使本條款包括任何意思,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亦可在任何時間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而母須另行通知客戶,及母須受限制及母須負上對客戶任何責任下
a. 改變上市前交易時段的交易時間;
b. 限制或停止交易日的上市前交易;
c. 限制、改變、停止或終止在本協議下提述的自動化交易服務;及/或
d. 對任何上市前交易指示或指令定立限制。
無論原因為何,上述包括任何未經授權而提供給客人使用的自動化交易服務。
3.3 受限於第 3.5 條及第 6.2 條,所有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所接納的上市前交易指示及指令而被電子交易系統配對及記錄為
3.4 「獲配對的盤」將會被執行及完成,就算電子交易系統出現第 6.1 條所定的停止,損壞及阻礙。
3.5 在上市前交易完結時,所有未獲配對或只有部份獲配對的上市前交易指示及指令將被取消。
3.6 儘管有第 3.3 條,若聯交所延遲或取消已獲配對的證券的正式上市計畫,或首次公開招股改變條款及條件,所有在已獲配對 證券的上市前交易指示及指令將被自動取消,及不會被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xx x(xx)有限公司在任何情況下無須對於客戶因為其不接納、進行、執行、完成有關指示及/或該等交易或不行事,或遺 漏發出相關通知而引致客戶(直接或間接)或就此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或任何利潤損失,承擔責任。
3.7 就香港而言,倘若在任何交易日懸掛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訊號:
a. 在下午 4:00 時前,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 (i)決定在此交易日的上市前交易時段的交易時間在何時開始及何時結束; (ii)改變此上市前交易時段的交易時間; 或(iii)限制及取消在此交易日的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網站不時公佈;及
b. 在下午 4:00 時或之後,上市前交易時段的交易時間將如期開始及結束。
3.8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任何情況下無須對於客戶因為其(直接或間接)或就第 3.6 條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或任何利潤損失,承擔責任。
4. 結算
4.1 當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已就有關獲分配證券進行交易通知客戶時,客戶將需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交付已獲悉數支付,具備有效的所有權,與及可予交付的形式之獲分配證券或支付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已結算資金以支付獲分配證券。客戶將因為客戶的結算失誤而使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另行通知或要求下:
a. 就已獲分配證券而言,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以必須交收的價格借入及/或買入客戶的證券;而以任何戶口支付成本,交付已獲分配證券以滿足客戶的責任,及以收回來的交付金額進帳任何戶口;或
b. 接受獲分配證券的實貨交付,支付任何戶口以滿足客戶的責任,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以價格轉讓及/或出售已獲分配證券,及進帳任何戶口以支付實際用途。
或,除上述(a)或(b)的情況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可額外或另行追索其于第一章所述的組合及抵銷的權益,以結算有關交易。
4.2 客戶須按全面彌償基準,對任何根據第 4.1 條購買及出售獲分配證券後存在的虧絀而招致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任何成本或開支負上法律責任(包括法律費用)。
4.3 客戶確認及接納所有上市前交易為場外交易,若協力廠商不能達到其結算之責任,便須面對協力廠商風險。由於在本條款 中自動化交易系統只會提供予達仁國際資本管理(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將採取合理操施,以減少已獲配對的盤的配對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將採取其認為合理的行動(包括 4.1 所及的行 動)。
4.4 儘管有第 4.3 條的規範,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對任何已獲配對的結算將不作任何聲明,承諾或保證。其中,亦有些情況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認為不適宜採取任何行動去避免結算失誤,以下是但一情況:─
a. 當客戶是獲分配證券的買家,客戶應只可得回已支付的結算資金(全數獲退回但不可連利息);
b. 當客戶是獲分配證券的賣家,客戶應只可得回退回的獲分配證券以作出售;
及客戶將負責所有因協力廠商不能達到結算責任的損失及開支。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在任何情況下無須對於客戶 (直接或間接)就配對盤結算失誤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或任何利潤損失,承擔責任。
5. 客戶的聲明承諾及保證
5.1 在此條款中,只有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客戶可認可及接受自動化交通系統,客戶聲明及保證:
a. 客戶將是所有上市前交易的最終發出人,以及為其本身證券帳戶進行買賣;
b. 客戶將不會為其他人的戶口進行上市前交易;
c. 客戶作為所有證券(客戶指示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根據本協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證券)的實益擁有人而擁有或將擁有有關證券的妥善及無產權負擔的所有權,及沒有其他非客戶本人擁有獲分配證券的權益。
6. 責任的限制
6.1 除非因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其董事、高級人員、雇員或代理人故意違反而直接及唯一招致直接及合理可 預見的損失及損害(如有)或相關上市前交易的款額(以較低的金額為准)外,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對客戶 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以下情況所引起或有關之結果負上任何責任:(a)任何干擾、截取、暫停、延遲、損失、不可用、損毀或 其他故障(不論是否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控制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訊網路故障或電腦停機、任 何第三者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行為或不作為、內部管理、電腦病毒、被不獲授權的任何人士(包括駭客)接達、升級或預防或 補救的維護活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機能失常、停頓,或設備、裝置或設施不足,或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 指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b)經由任何系統、設備或由任何通訊網路供應商提供的工具所進行 與客戶、電子交易系統及/或由客戶進行有關上市前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及/或資料傳送、張貼及/或儲存;以及(c)不可抗力、政府行事、政府限制、緊急程式之頒佈、內亂、罷工、恐怖主義行為或威脅、戰爭、天災、火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在 第三者控制之內的情況。
6.2 倘若遇到第 6.1 條所述的電子交易系統的暫停、損毀或其他阻礙故障:─
a.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在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網站張貼公告以通知客戶;及
b.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i)取消任何關於上市前交易的指示及指令(包括已獲配對的盤);及/或(ii)限制,變更,暫停或終止在此條款下的自動化交易系統,及客戶將不會就上述而向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有任償。
6.3 達仁國際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無須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對於任何用途、收益、利潤、儲備或機會的損失,或因 為上市前交易而招致的任何其他附帶、相應產生、特殊或間接損失或損壞向客戶負上任何責任,不論有關損失是如何產生。
6.4 若中英文版內容有差異,請以英文版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