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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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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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德恒第 06F20160726-00013 号
致: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信测标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德恒第 06F20160726-000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德恒第 06F20160726-00002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德恒第 06F20160726-00005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德恒第 06F20160726-00008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二)》”)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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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补充法律意见(三)》(xx第 06F20160726-00010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前述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合称“原法律意见”)。
鉴于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布了《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及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对于原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原法律意见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见一并使用。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 “报告期”系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除此之外,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法律意见》和
《律师工作报告》的含义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原法律意见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与五矿证券签署的《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保荐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主承销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聘请了具有保荐资格的五矿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下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 经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等组织机构,选举了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 根据信会师报字[2020]第 ZE10007 号《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778.09 万元、6,241.48 万元和 6,733.03 万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 立信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 根据立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E10008号《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德恒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 如前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为 4,882.5 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1,627.5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3,778.09 万元、6,241.48 万元和 6,733.03 万元。因此,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5,000 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 2.1.2 条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二、 历史沿革
发行人股东深圳xx投和常州xx投为国有股东,深圳xx投和常州xx投入股发行人及入股后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2013 年 6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公司注册资本由 4,200 万元增至 4,650 万元,股本总额由 4,200 万股增加至 4,650
万股,新增注册资本 450 万元由深圳睿沃、常州xx投、深圳xx投、xx、x
xx共同认购。深圳睿沃出资 1,357.1091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87.4978 万元;
常州xx投出资 1,344.4445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185.7472 万元;深圳xx投
出资 387.5969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53.55 万元;xx出资 96.8992 万元认购新
增注册资本 13.3875 万元;xxx出资 71.0594 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9.8175 万元。
2013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常州xx投持有发行人 185.7472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9946%;深圳xx投持发行人有 53.55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1516%。常州xx投、深圳xx投已就本次增资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国资委函[2014]187 号《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常州xx投持有发行人 185.7472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3.9946%;深圳xx投持有发行人 53.55 万股股,占总股本的 1.1516%;常州xx投和深圳xx投是发行人的国有股东,分别持有公司的 185.7472 万股和 53.55 万股股份均为国有股(标注“SS”)。
2017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收购武汉信测的少数股东权益;公司新发行 232.5 万股
股份,以购买xxx持有的武汉信测 35.28%股权、xxxx有的武汉信测 13.72%
股权,交易完成后,xxx持有发行人 167.4 万股股份,xxxx有发行人 65.1
万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由 4,650 万元增至 4,882.5 万元,股本总额由 4,650 万股
增加至 4,882.5 万股。
由于发行人看好未来汽车零部件检测市场的发展,积极布局该细分市场,为了更好地实现武汉信测同公司的协同发展效应,发行人发行股份收购武汉信测剩余 49%的股权。本次增资价格为 9.77 元/股,本次增资的时间同前一次睿沃基金
转让股份的时间间隔较短,发行股份的价格参考前一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合理。
2017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常州xx投的持股比例由 3.9946%降至 3.8043%,深圳xx投的持股比例由 1.1516%降至 1.0968%。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常州xx投与深圳xx投应就该次增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但针对上述国有股权比例变动,常州xx投与深圳xx投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国资委函[2019]492 号《深圳市国资委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常州xx投持有发行人 185.7472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3.8043%;深圳xx投持有发行人 53.55 万股股,占总股本的 1.0968%;常州xx投和深圳xx投是发行人的国有股东,分别持有公司的 185.7472 万股和 53.55 万股股份均为国有股(标注“SS”)。基于此,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增资后常州xx投及深圳xx投变动的持股比例进行了确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所持创业企业股权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国资委 [2019]4 号),市属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所持创业企业股权是为了持有一段时间后转让退出而持有的,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
综上,深圳xx投和常州xx投入股发行人后发生的股权比例变动虽然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手续,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变动后的国有股权比例进行了确认,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及损害国有利益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的与经营相关的资质和认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编号为 DA1154 的 UL 实验室认可已到期,因近期未开展相关业务,该认可尚未续期,待需要开展相关业务时,发行人将续期该认可。
(一)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专利 127 项。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如下:
序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 类型 | 取得 方式 | 有效期限 | 他项 权利 |
1 | 宁波信 测 | 一种铅酸电池测 试保护装置 | ZL201920838872.3 | 实用 新型 | 申请 取得 | 自 2019/6/4 起 十年 | 无 |
2 | 宁波信 测 | 一种低频天线支 架 | ZL201920855968.0 | 实用 新型 | 申请 取得 | 自 2019/6/6 起 十年 | 无 |
3 | 宁波信 测 | 一种淋雨模拟试 验装置 | ZL201920890173.3 | 实用 新型 | 申请 取得 | 自 2019/6/13 起十年 | 无 |
4 | 宁波信 测 | 一种用于磁滞测 功机的固定装置 | ZL201920920289.7 | 实用 新型 | 申请 取得 | 自 2019/6/19 起十年 | 无 |
5 | 宁波信 测 | 一种螺纹密封压 x测试装置 | ZL201920946805.3 | 实用 新型 | 申请 取得 | 自 2019/6/21 起十年 | 无 |
6 | 苏州信 测 | 汽车零部件形变 测试装置 | ZL201921654134.X | 实用 新型 | 申请 取得 | 自 2019/9/30 起十年 | 无 |
7 | 苏州信 测 | 汽车储物盒开启 时间测量装置 | ZL201921472982.9 | 实用 新型 | 申请 取得 | 自 2019/9/5 起 十年 | 无 |
8 | 苏州信测 | 一种用于易碎固体中重金属元素含量测定的制样 装置 | ZL201822042955.X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自 2018/12/6 起十年 | 无 |
9 | 苏州信测 | 车载空调出风口 翻盖耐久性测试装置 | ZL201921643945.X | 实用新型 | 申请取得 | 自 2019/9/29 起十年 | 无 |
10 | 苏州信 测 | VOC 采样泵支撑 装置 | ZL201921545459.4 | 实用 新型 | 申请 取得 | 自 2019/9/18 起十年 | 无 |
11 | 苏州信测 | 塑料、橡胶等产品中四种紫外线稳定剂含量的检 测方法 | ZL201710073188.6 | 发明专利 | 申请取得 | 自 2017/2/10 起二十年 | 无 |
注:苏州信测持有的第 9 和第 10 项专利已获授权,取得《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但尚未取得专利证书。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权合法、有效,该等专利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18 项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需披露的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下:
序号 | 著作权 人 | 名称 | 登记号 | 取得方式 | 首次发表日期 | 他项 权利 |
1 | 发行人 | 一种线束耐久编程软件 V1.0 | 2020SR0175927 | 原始取得 | 2019/2/25 | 无 |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房屋租赁
1.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用途 | 座落 | 面积(㎡) | 租赁期限 |
1 | 发行人 | 深圳市中百产业管理有 限公司 | 办公 | 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明环东路松白工业 园 C 区 2 栋 211A | 98 | 2020/5/12- 2023/6/9 |
2 | 广州信测 | xx、xxx | 营销网 点 | xxxxxxxxx 000 xxxxxxxx 0000 x | 72.14 | 2020/3/25- 2025/3/24 |
3 | 广州信测 | xxx | 营销网 点 | xxxxxxxx 00 xx xxx 0 x 000 房 | 72.25 | 2020/4/1- 2023/3/31 |
4 | 深圳信测 | xxxxxxxxxx x | xx | xxxxxxxxxx宝安大道 4185 号 2 楼 201 房 | 105.4 | 2020/3/3- 2020/7/30 |
深圳信测租赁的第四项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系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已进行申报并取得回执。根据申报回执,申报的产权人为xxx、xxx,出租人深圳市xx公寓有限公司出租该房屋未取得xxx、xxx的认可,同时该房屋存在产权瑕疵,本所律师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无效的风险。鉴于该房屋只是作为深圳信测的临时办公用房,面积较小,可替代性强,待深圳信测完成装修后将不再继续租赁该房屋,本所律师认为,该项房屋租赁存在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几项房屋租赁到期后已续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用途 | 座落 | 面积(㎡) | 租赁期限 |
1 | 苏州 信测 | 江苏省xx技术 创业服务中心 | 营销网 点 | xxxxxx 00 xxxx xxxx 00 x 00、00 x | 97 | 2020/6/23- 2021/6/22 |
2 | 武汉信测 | 成都市旺田商务 服务有限公司商会大厦分公司 | 营销网点 | xxxxxxxxxxxxx 000 x 0 x 0 xx 00 x 0000 x(xxx:A52) | - | 2020/5/22- 2021/6/2 |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几项房屋变更租赁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用途 | 座落 | 面积(㎡) | 变更前的 租赁期限 | 变更后的 租赁期限 |
1 | 苏州信测 | 苏州市吴中资 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实验室 | 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 官渡路 38 号 5 幢 0-0 xxx X x | 0,000 | 0000/4/16- 2020/4/15 | 2019/4/16- 2020/10/31 |
2 | 苏州信测 | xxxxxxxxxxxx x | xxxx | xxxxxx 00 xxxxxxxx 00 x 00、00 x | 97 | 2019/6/23- 2020/6/23 | 2020/6/23- 2021/6/22 |
4.发行人子公司武汉信测有一处租赁房屋尚未签署续期的租赁合同,目前实际仍在支付租金并正常使用:
序 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用途 | 座落 | 面积(㎡) | 租赁期限 |
1 | 武汉信测 | 武汉三新材料孵化器有限公 司 | 仓库 | xxxxxxxxxx 00 xxxxx X0-2 号厂房 | 582 | 2019/5/11- 2020/5/10 |
序号 | 承租人 | 出租人 | 用途 | 座落 | 面积(㎡) | 租赁期限 |
1 | 深圳信测 | 深圳市中胜广源 能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实验室、办公室 | xxxxxxxxxxxxxxxxx 00 xxx 0 x 2/3/4/5 层 | 4,761 | 2020/1/1- 2029/9/30 |
5.深圳信测房屋租赁问题深圳信测租赁如下房屋:
深圳信测租赁的前述房产产权人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共乐村民委员会,出租人出租该房产已取得产权人的认可。产权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共乐村民委员会持有“深房地字第 500002933 号”《房地产证》,使用权来源为行政划拨(自建),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房屋用途为厂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
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该项房产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未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或上缴租金收益证明,可能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不符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国有划拨用地上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存在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及被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的风险。
针对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经核查,深圳信测租赁的该项房产用于实验、办公用途,系深圳信测的主要经营场所。深圳信测成立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截至目前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若该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导致深圳信测无法继续承租房屋需要搬迁,公司将尽快寻找合适的场地,相关的搬迁费用由实际控制人承担。针对被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的风险,该等风险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出租方承担。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30 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办理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该项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就发行人上述租赁房产存在的瑕疵,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xxx、xxxxxx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因产权瑕疵被有权部门要求强制拆除或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导致无法继续承租房屋需要搬迁,则本人愿意在毋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公司及其子公
司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损失、拆卸和安装费用、运输费用及原厂房尚未摊销完的装修费),并弥补其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租方或第三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则本人愿意在毋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宁波信测《营业执照》,宁波信测的营业期限由“2010年 6 月 17 日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变更为“长期”。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广州信测《营业执照》,广州信测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电气机械检测服务;产品认证(具体业务范围以认证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为准);珠宝玉石检测服务;汽车及零部件检测;船舶检验;生物制品检测;实验室检测
(涉及许可项目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水质检测服务;建筑材料检验服务;化工产品检测服务;鞋类及鞋材产品检测;箱包检测服务;贵金属检测服务;机动车性能检验服务;针织品、纺织品、服装的检测;皮革检测服务;电子产品检测;产品检测服务(涉及许可项目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食品检测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服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新增披露的报告期内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同标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标的金
额虽未达到 100 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如下:
(一)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新增披露的报告期内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 1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及工程采购合同和重要认证服务采购框架合同如下:
序 号 | 签署主体 | 供货方 | 标的 | 合同金额 (万元) | 履行期限 | 履行情况 |
1 | 东莞信测 | 广东大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东莞信测办公室增容主电缆及配电到分电箱配 电工程 | 140.5 | 2018/1/18- 2018/3/30 | 履行完毕 |
2 | 东莞信测 | 深圳市建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东莞松山湖信测中大 365 产业园实验室装饰工程 | 430 | 2017/12/15- 2018/3/31 | 履行完毕 |
3 | 发行人 | 深圳市建信装饰 工程有限公司 | 室内装饰工程 | 280 | 50 天 | 履行完毕 |
4 | 苏州信测 | 上海渝测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 x湿振三综合试验箱、冷却水塔系统、悬臂吊、 设备地基建设 | 104.2 | / | 履行完毕 |
5 | 宁波信测 | 昆山博思通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 恒温恒湿试验机、恒温老化房、步入式恒温恒湿室、三箱冷热冲击试验机、盐雾试验机、80吨水塔及管路施工、RO 纯水过滤系统 | 198 | 收款后 70 日内 | 履行完毕 |
6 | 发行人 | 蔚县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蔚县“十三五”第二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第三方检测、验收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检测及技 术咨询服务 | 115 | / | 履行完毕 |
7 | 苏州信测 | 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新区分公司 | 苏州信测迁扩建华东检测基地项目消防安装工 程 | 398 | 2018/12/30- 2019/12/31 | 履行完毕 |
8 | 苏州信测 | 苏州建筑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 | 苏州信测迁扩建华东检 测基地项目总包工程 | 5,580 | 2018/12/28- 2019/11/30 | 履行完毕 |
9 | 苏州信测 | 苏州市普胜交通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2500KVA 变电所安装工程 | 265 | / | 履行完毕 |
10 | 苏州信测 | 苏州新锦诚机电 设备有限公司 | 苏州信测新建基地空调 工程 | 330 | 2019/6/1- 2020/5/1 | 履行完毕 |
11 | 东莞信测 | 东莞市海达仪器有限公司 | 可程式冷热冲击试验 箱、盐雾试验机、高低温低气压试验机、可程式恒温恒湿试验箱、步入式高低温交变试验 室、高温箱、大型温湿度箱、纯水补给系统、 设备智能连机 | 245 | 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交货 | 履行完毕 |
12 | 广州信测 | 广东大圣装饰工 程有限公司 | 广州信测办公室装饰工 程 | 1,050 | 2019/5/8- 2019/8/18 | 履行完毕 |
13 | 广州信测 | 东莞市海达仪器有限公司 | 6m³高温箱、6m³环境箱、 10m³高低温湿热交变试验房、10m³高低温湿热交变试验房(带红外) | 128 | 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 交货 | 履行完毕 |
14 | 广州信测 | 深圳市赛诺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 实验室台柜、通风系统、实验室空调系统、智能化控制系统、供气系统、废水处理设备、实验室 洁净系统的采购与安装 | 700 | 收到项目预付款并由使用单位确认所有图纸后 100 天完工 | 履行完毕 |
15 | 广州信测 |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电动振动台试验系统三套 | 210 | 合同签订生效收到预付款后 90 个 工作日交货 | 履行完毕 |
16 | 广州信测 | 武汉xx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 乘用车零部件(机器人)测试系统两套 | 182 | 合同签订生效收到预付款后 4.5 个月内进场,现场调试 1 个月 | 履行完毕 |
17 | 广州信测 | 广州粤标建设有 限公司 | 广州信测办公室及实验 室空调安装工程 | 399 | 2019/6/11- 2019/8/18 | 履行完毕 |
18 | 广州信测 | 浙江盈柯测试设备有限公司 | 紧凑型动态冲击测试系统一套 | 249.6 | 合同签订生效并收到预付款后 195 天交货 | 履行完毕 |
19 | 广州信测 | 重庆xx环境试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步入式高低温湿热环境舱、四综合试验箱、三综合试验箱 | 260 | 合同签订生效收到预付款后 120 个 工作日交货 | 履行完毕 |
20 | 华中信测 | 武汉市(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分局 | 挂牌编号工 DK (2018-05)01 号宗地 | 1,050 | 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 | 履行完毕 |
21 | 发行人 | 东莞市海达仪器 有限公司 | 整车 VOC 采样舱 | 450 | 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 | 履行完毕 |
22 | 苏州信测 | 诚信金泰建设管 理(苏州)有限公司 | 迁扩建华东检测基地项目工程监理 | 5500 | 2019/1/20- 2019/12/31 | 正在履行 |
23 | 发行人 | 深圳市飞测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 | 定制开发服务 | 200 | / | 履行完毕 |
(二)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新增披露的报告期内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 100 万元以上销售合同或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签订的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期内的框架协议如下:
序 号 | 签署主体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合同金额 (万元) | 履行期限 | 履行情况 |
1 | 武汉信测 | xx长安(杭州)汽车座椅有限责 任公司 | 测试服务 | 框架协议未约定总 金额 | 2017/8/1- 2018/7/31 | 履行完毕 |
2 | 武汉信测 | xxxx(重庆)汽车座椅有限责 任公司 | 按相应试验标准规范向xx提供试验服务 | 109.9378 | 2017/12/13 至本合同所 涉服务结束止 | 履行完毕 |
3 | 武汉信测 | 东风延锋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 环境老化试验;模态、振动、噪音等;刚性、强度、耐久等;卡接、拆接、焊接等;耐化学 试剂等 | 框架协议未约定总金额 | 2017/7/1- 2018/6/30 | 履行完毕 |
4 | 发行人 | xxx金科威 (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 检测认证服务项目 | 框架协议 未约定总金额 | 2017/3/20- 2019/3/19 | 履行完毕 |
5 | 光明分公司 |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 外发测试服务 | 框架协议未约定总 金额 | 2017/12/29- 2019/12/28 | 履行完毕 |
6 | 武汉信测 | 柳州双英股份有限公司 | 汽车零部件及材料的检测服务 | 框架协议未约定总 金额 | 2017/1/1- 2018/1/1 | 履行完毕 |
7 | 武汉信测 | 东风延锋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 环境老化试验、耐光性、盐雾试验;模态、振动、噪音;刚性、强度、耐久;卡接、拆装、焊接、操作力、玻璃试验;耐化学试剂、耐汗渍、水渍、耐划伤、耐磨耗、 阻燃 | 框架协议未约定总金额 | 2018/7/1- 2019/12/31 | 履行完毕 |
8 | 发行人 |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 检测认证服务、实验室审核服务、认证相关的培训服务及其他与服务方提供的服务合理相关 的服务 | / | / | 履行完毕 |
9 | 武汉信测 | xx长安(重庆) 汽车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按相应试验标准规范向xx提供试验服务 | 130.2206 | 2018/7/25 至 x合同所涉服务结束 | 履行完毕 |
10 | 武汉信测 | xx(中国)投资有限公司xx汽车座椅研发分 公司 | 2018 年度测试服务 | 框架协议未约定总金额 | 2018/1/1- 2018/12/31 | 履行完毕 |
11 | 发行人 | 佛吉亚(柳州)汽车内饰系统有 限公司 | 测试服务 | 框架协议未约定总 金额 | 至 2019/6/30 | 履行完毕 |
12 | 武汉信测 | xx长安(杭州)汽车座椅有限责 任公司 | 年度测试服务 | 框架协议未约定总 金额 | 2019/8/1- 2020/7/31 | 正在履行 |
13 | 发行人 | 清远富强汽车部 件有限公司 | 样品检测 | 173.9 | 自签订之日 起 2 年 | 正在履行 |
(三)借款合同
序号 | 借款人 | 贷款人 | 贷款金额(万元) | 贷款期限 |
1 | 发行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2,000 | 2020/4/30-2020/10/30 |
该借款合同为 755XY2020003529 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借款合同。
经核查,德恒律师认为,该等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履行该等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风险和法律障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如下:
序号 | 会议名称 | 召开时间 |
1 |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 2020 年 4 月 2 日 |
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召开董事会。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召开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1)项目建设是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高市场影响力的必要举措
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扩充检测范围,提升服务运营能力,公司已成长为国内规模较大的民营检测机构之一,具备较强的综合竞争优势。然而,与 BV、SGS等国际认证机构相比,公司规模和市场竞争力相对较为薄弱,发展空间仍较大。随着检测行业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不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中小型检测机构将逐步退出市场,领先企业将通过整合资源、兼并收购等方式做大做强。为实现成为检测行业龙头企业的战略目标,公司亟待拓展检测业务市场,积极提高市场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过十几年发展,公司已在华南、华东等地区建立检测基地,在电子电气产品、日用消费品、汽车材料及零部件等检测应用领域形成了较强的技术优势和丰富的运营经验。迁扩建华东检测基地项目和广州检测基地汽车材料与零部件检测平台建设项目是公司基于现有的优势,深入拓展华东市场和华南市场的重要举措。项目建成后,将显著增强公司在华东地区和华南地区的业务辐射能力,提升检测服务能力,扩大业务规模。
(2)项目建设是提升检测服务能力,满足市场需求的必要举措
目前,检测正越来越成为市场各参与主体鉴定健康、安全、环保、质量等方面的重要手段,在研发、生产、贸易等环节中的作用日益突显,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进步和贸易发展,第三方检测凭借检测结果更为独立、公正,并且检测范围广、费用低、周期短、服务质量高等特点,逐步发展壮大。公司检测服务涉及的下游行业主要为汽车、电子电气产品和日用消费品等行业。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检测设备的产能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随着检测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和下游行业需求的持续扩大,公司现有的检测设备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迁扩建华东检测基地项目和广州检测基地汽车材料与零部件检测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检测服务半径,提高公司的检测能力,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3)项目建设是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要举措
社会发展、产品升级以及居民消费意识的不断提升,推动新检测需求的不断涌现,带动检测市场规模的增长。检测行业服务对象涉及面广,并且随着产品复杂性和集成性的不断提高,复合式检测业务将日益增多。客户的检测需求分散多样,差异明显,需要检测机构具备丰富的产品线,提供更广泛的服务。面对日益增长的检测市场需求,公司现有的检测服务体系已无法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巩固和提升市场竞争力,满足日益增长的检测需求,公司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设研发中心,培养和引进技术人才,根据市场新需求开展武器装备零部件、汽车系统舒适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5G 移动通讯产品等领域检测方法的研究,提高检测业务的技术实力,扩大检测服务范围。
(4)项目建设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必要举措
信息系统建设是公司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断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解决公司业务规模扩张与保证服务品质之间矛盾的必要举措。公司现有的信息化系统,更多是针对单独业务板块的服务,各业务板块的协作运营能力有待提升。通过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加强信息化建设,对公司原有的办公自动化、客户关系管理、实验室信息管理等系统进行升级;有利于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降低内部沟通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同时,有利于有效整合客户资源信息,挖掘市场机会,跟踪检验进程,形成各环节有效衔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1)我国检测行业市场前景广阔,产业政策大力支持
检测服务业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基于全社会对使用产品的质量、生活
健康水平、生产生活的安全性、社会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不断提高,并随着检验检测技术的不断进步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行业。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检验检测业务需求量不断增长。未来,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制造业快速发展及产业升级、对外贸易持续增长将推动检测需求持续上升。
2015 年 3 月,原质检总局发布《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对于优化产业发展格局,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公司所处的检测行业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公司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和积累,公司已具备资质齐全的实验室、完善的研发体系、优质的客户资源及快捷灵活的营销服务网络,在汽车、电子电气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工业品等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3)公司持续不断地巩固技术实力和研发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团队建设,始终坚持以技术研发为主导的专业化发展战略,形成了较强的技术实力和研发优势。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强化“研发先行、技术致胜”这一发展战略,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完善研发体系,激发公司创新活力,通过不断研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扩展服务范围,有效满足客户“一站式”检测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人才储备和技术积累机制,通过内部培养、外部引进及聘请专家顾问等方式,进一步扩充技术人才队伍,增强公司技术实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3.本次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x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全部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检测服务规模、研发能力和信息化水平都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有助于巩固并扩大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1,455.73 万元、26,666.19 万元和30,070.13
万元,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实现净利润 4,071.99 万元、6,698.04 万元和 7,465.35
万元,盈利状况良好。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 40,698.38 万元,负债
总额 5,414.25 万元,股东权益总额 35,284.13 万元,财务结构合理。公司现有的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均可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为国家级xx技术企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拥有专利 127 项,取得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18 项。公司团队人员拥有多年的检测行业从业经历,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丰富的行业经验,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目前,公司已在深圳、东莞、宁波、苏州、武汉、厦门、广州设立了子公司,均运营良好。公司在实践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可以满足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管理需要。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金安全,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上市修订案)》,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1.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安排
(1)募集资金的存放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的使用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2.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安排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4)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5)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6)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的交易;(7)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6)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XXXXXX XXXX,LLC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德恒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新增或需新增披露的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如下:
铜陵江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威科技”)诉苏州信测、铜陵兴志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志塑料”)案已获二审宣判。2020 年 5 月 28 日,安
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 07 民终 24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除前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德恒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新增的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xxx的确认,并经德恒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德恒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及法定条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和风险;《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引用的原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公开发行完成
后,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xx
承办律师:
xxx
承办律师:
xxx
xx律师:
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