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交易通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具有一定风险,主要针对有一定资金实力、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目前,根据个人客户风险评估标准,该产品仅针对风险承受度在进取型及以 上客户提供,后续如有调整将在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进行公告。对因保证金不足导致银行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客户承担全部责任。如保证金余额不足以弥补该 损失的,客户应向银行立即偿还其差额部分。银行在此郑重提醒客户在申请办理平安交易通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前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内容,谨慎投资。如果客户在银行申请开通平安...
平安交易通个人外汇买卖交易协议
《平安交易通个人外汇买卖交易协议》(简称《交易协议》)是客户在进行平安交易通个人外汇买卖交易前本着“客户自主自愿、自担风险与盈亏”的交易原则,与平安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的规范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第一条 风险揭示
平安交易通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具有一定风险,主要针对有一定资金实力、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目前,根据个人客户风险评估标准,该产品仅针对风险承受度在进取型及以上客户提供,后续如有调整将在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进行公告。对因保证金不足导致银行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客户承担全部责任。如保证金余额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客户应向银行立即偿还其差额部分。银行在此xx提醒客户在申请办理平安交易通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前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内容,谨慎投资。如果客户在银行申请开通平安交易通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则视为客户已经完全知悉并了解此业务的风险,同意并能够自行承担下列风险带来的损失:
(一) 市场风险
1、本业务是金融市场上具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方式之一,客户开仓合约和市场波动方向不一致时,客户将面临资金亏损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导致全部的本金损失。
2、如果客户不及时平仓或者止损,将面临损失保证金交易专户内资金的风险。
3、即使客户进行止损委托交易,但市场条件剧烈变动可能使委托不能按客户设定汇率被执行,而无法将损失控制在客户拟定的范围之内。
4、在市场波动到一定程度时,客户可能会因达到银行规定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简称保证金)的条件而收到银行善意(非义务)提醒需要追加资金的通知。客户此时应慎重决定是及时平仓还是追加资金,该追加资金的行为可能会继续扩大客户的损失,而如果客户未能及时追加足够的资金金额,在市场波动持续不利于客户的情况下开仓合约可能被银行强制平仓,既而导致客户资金损失。
(二) 政策风险
x业务始终受各类金融监管机构和有权制定相关政策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策所制约,如果发生因政策变化导致业务停办或者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的,银行将及时告知客户,并且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亏损。
(三) 系统与通讯风险
1、银行在可交易时段自主参考国际外汇市场价格对可交易货币对进行双边汇率报价,报价不会大幅偏离当时的国际市场汇率。由于国际市场汇率的传输均依赖于计算机系统、国际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通讯技术,互联网之间的信号、其接收或线路、设备配置或其连接系统之可靠度皆非由银行所能控制。通过电子渠道(包括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进行的交易,必然存在电子渠道交易固有的风险。客户与银行之间的通讯可能因为网络不畅、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病毒等非银行原因而引起中断或者迟滞。系统故障与通讯受阻期间,银行可能暂停报价或发生错误报价。暂停报价时,客户将无法交易。
2、如果发生客户基于银行错误报价而成交的交易,银行将有权撤销该错误交易,任何源于上述报价错误的争议将按照错误发生时的市场公允价格解决,银行有权对相关保证金交易专户直接做出必要更正或调整。如果发生客户保证金账户不足时,银行将向客户追索。
(四)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IT 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等,以及在本协议生效后,发生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产品违反该些规定而无法正常操作的情形。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资金损失的扩大,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继续履行本协议。如因不可抗力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则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将在发生不可抗力后,按照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计算剩余期限产品的价值,并将该等金额划付至本协议指定的清算账户。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贵客户的任何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平安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业务暂停、停办风险
x业务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的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
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平安银行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全部或部分暂停、停办,平安银行可能立即或分阶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仓、停止平仓、设置或调整交易限额、代为平仓、强制解除签约等措施,客户可能无法正常买卖并需要自行承担损失。业务暂停或停办计划、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后安排等具体事项,均以平安银行官方网站、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发布的公告为准。
(六)信息传递风险
x相关规定变更,平安银行将通过平安银行官方网站、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公告。客户应及时登录平安银行官方网站、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或致电平安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11)查询。除通过官方网站、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获取有关公告外,客户还应确保预留正确的手机号码,并确保能及时接收平安银行可能通过手机渠道发送的相关通知。如您未密切关注平安银行官方网站以及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的相关公告,或者未预留有效手机号码、将平安银行提示信息或电话设置为拒收、免打扰或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知悉公告内容或无法接收平安银行的相关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及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七)其他风险
x风险揭示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举例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平安交易通个人外汇买卖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因素,客户在参与交易前,应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因素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认自己已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本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第二条 产品概述
(一)平安交易通个人外汇买卖业务:指个人客户通过银行提供的报价和交易平台,在事前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一定金额的交易保证金后,实现做多与做空双向选择的外汇交易工具。银行以保证金账户余额为基础,根据与客户约定的倍率提供其相应的名义金额进行交易。客户可以在名义金额内向银行买入或卖出外汇,利用价格波动等获取收益,同时承担相应风险。
(二)名词解释
1、保证金交易专户:客户签约时在银行柜台开立的用于进行平安交易通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专用账户。
2、保证金币种:指客户自签约账户转入保证金交易专户的货币种类。
3、保证金余额:客户保证金交易专户内的资金余额。无开仓合约时,保证金余额和保证金净值相等。
4、保证金结算货币:在保证金交易专户中,用于计算保证金净值,核算账面盈亏的货币。
5、账面盈亏 :按统计时的当前市价与开仓价格(当前市价 – 开仓价格)与未平仓合约金额的乘积,然后换算成保证金结算货币的金额。
6、占用保证金:客户已开仓合约按比例所占用的保证金。
7、保证金净值 = 保证金余额+账面盈亏
8、可用保证金 = 保证金净值-占用保证金
9、保证金比例 = 保证金净值 / 占用保证金
10、代为平仓:指本业务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的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平安银行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全部或部分暂停、停办时,若客户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主平仓,平安银行将对客户持有的全部持仓进行平仓。
(三)交易品种:银行提供英镑、港币、美元、xxxx、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和欧元等直盘以及相对应的交叉盘,银行有权进行设定和调整。
(四)隔夜利息
1、客户持有的开仓合约,如果在次日凌晨 4:30 之前未进行平盘操作,则客户须按照卖出货币的金额和银行设定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按照买入货币的金额和银行设定利率获取利息收益,两者的折结算货币差额即隔夜息差。
2、若隔夜利息是正数,根据系统参数中设置的平仓盈利入账;若隔夜利息是负数,根据系统参数中设置的保证金资金池中各货币扣账顺序进行扣账,若是结算货币余额就直接扣减,若是非结算货币余额需要使用当时汇率折算成等额结算货币扣减金额。
(五)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周一早晨 8 点至周六凌晨 5 点(美国夏令时则为
4 点),节假日除外。
(六)交易单位:采用“手”作为基本交易单位,每手交易为单位被报价货 币,如:美元/日元,被报价货币为美元;欧元/美元,被报价货币为欧元。客户交
易的每手交易为 100 单位被报价货币(日元为 10000)。交易手数必须大于或等于 1 手,不能大于或等于 10 万手。
(七)交易报价:银行报价为各个交易币种的即时买入价和卖出价,将根据国际市场变化实时更新。银行可参照价格源合作商提供的报价源、市场情况及客户分类等因素调节相应点差对客户进行报价。客户应看清报价后再进行交易。
(八)保证金币种:客户可以选择 EUR、GBP、HKD、JPY、AUD、CAD、CHF、 USD、CNY 等币种作为保证金币种。
第三条 签约、解约及客户须知
(一)签约
客户进行签约时,应在平安银行开通相应的资金结算账户,并在网点柜台完成以下事项:
1、完成《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认本人的风险承受度。客户风险评估期限为 1 年,过期后,客户登录交易终端时会收到相关的提示,须重新进行测评。如发生可能影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时,也需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如果客户风险评级结果达不到进取型及以上,则无法进行新开仓交易,平仓交易不受影响。
2、签订《交易协议》;
(二)解约
客户要求解约时,可以在网点柜台完成,也可以通过移动端自助解约。在解约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所有开仓合约平仓;
2、撤销所有委托;
3、将保证金交易专户中的全部资金转账至结算账户。
(三)客户须知
1、客户在签约前必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只有风险评级达到进取型及以上客户才能签订《交易协议》。客户可持银行借记卡及有效证件至银行营业柜台办理,对同一身份证件号,仅能签约一次。
2、客户如需办理账户资料修改、卡/密码挂失、销卡/销户等特殊业务,应由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柜台办理,如须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对授权委托事
项进行公证后,由代理人持客户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公证手续到银行柜台办理。
3、客户保证向银行提供的个人账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保证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资料变更。
4、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查询或要求协助提供客户资料外,未经客户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同意任何第三人使用。但银行出于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目的,客户同意银行将客户的相关资料及信息披露给客户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银行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以及相关征信机构。
5、银行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妥善处理客诉事件,促进投诉顺利解决。
第四条 交易渠道和密码管理
(一)交易渠道
1、客户通过银行指定的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等电子交易渠道实现即时交易、委托交易等操作功能。
2、客户应知晓并理解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等电子交易渠道的固有风险,并谨慎地采取防范措施。
(二)密码管理
1、客户安装并登录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等电子交易渠道后,及时更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相关密码,定期修改密码以保障交易安全。
2、客户对保证金账户、电子交易渠道等设定的密码负责,凡通过密码验证实现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的真实意愿表示,客户应自行承担因误操作或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3、客户因借记卡遗失或密码遗忘、泄漏时,须按银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责任或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五条 交易
平安交易通个人外汇买卖有即时交易和委托交易两种交易方式。
(一)即时交易: 指客户根据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提供的即时价格进行的交易。客户在进行即时交易时只指定金额和买卖方向,不指定成交价格。系统向客户提供的价格只是参考价,不一定是成交价。
(二)委托交易: 指客户指定不同于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提供的即时价格的价格,同时指定金额和买卖方向,等待成交的交易。
1、委托交易:分为获利委托、止损委托、二选一委托、追加委托和追击委托。
(1)获利委托:指客户以指定价进行委托,其指定价位等于或优于当时市场价格,则银行按客户指定价成交。
(2)止损委托:指客户以指定价进行委托,其指定价位等于或差于当时市场价格,则银行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成交。
(3)二选一委托(OCO):客户同时设定一个获利委托和一个止损委托,若其中一笔成交,另一笔将自动取消。
(4)追加委托:指如果客户的一个委托成交后,另一个委托开始生效,两个委托的金额大小相同,货币对相同,交易方向相反。
(5)追击委托:指在止损平仓委托的基础上,设定一个点数,可以朝着仓位赢利的方向移动,让原先设立的固定止损点随着汇价波动而灵活变动。
2、开仓/平仓委托
(1)客户开仓委托分为获利委托、二选一委托和追加委托。
(2)客户平仓委托分为获利委托、止损委托、二选一委托和追击委托。
(3)开仓委托到价成交占用保证金增加,平仓委托到价成交后释放占用保证金。
(三)交易规则:
1、客户可在保证金交易专户可用资金余额内进行即时交易,如客户即时交易时,其保证金交易专户内可用资金余额少于该笔交易卖出金额,该笔交易将不被接受。
2、委托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周,当周周末休市后所有未成交委托将全部失
效。如有需要,客户可在周一开市后重新委托。如遇国内外假期等,需要调整交易
时间时,银行将在包括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等相关交易渠道提前进行公告。
3、根据国际市场交易惯例,委托价格不得过分接近或过分远离平安交易通 PC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提供的即时价格,因此客户进行委托交易时,应在银行规定的点差范围内设置委托价格。
4、获利委托以客户委托价格作为成交价格,止损委托以客户委托到价时的市场价格作为成交价格。
5、客户的交易申请在成交前可随时撤销,但委托申请在系统故障和暂停交易期间不能撤销,客户因在系统故障和暂停交易期间进行撤销委托产生损失的,银行不承担相应责任。
6、客户因蓄意恶炒影响系统稳定和交易的正常运行,银行有权调整其报价为最差报价,并有权拒绝其在银行的一切交易申请。
7、客户在非银行规定交易时间下达的交易指令无效,因客户保证金交易专户余额不足而无法执行的交易指令无效。
8、客户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银行的操作守册,因操作错误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9、客户因自主交易导致亏损的,不得向银行及第三方提起赔偿诉讼,银行不承诺提供的外汇信息及时、准确。
10、对于报错的价格,银行有权冻结客户账户并修改交易。对于客户发起的交易申请,银行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对因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成交汇率超出国际外汇市场汇率的正常波动范围、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账户相关明细项目的交易,银行有权取消或按照正常汇率处理。
11、对于客户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以及非银行过错而造成的非正常交易,银行有权取消,并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
12、对于银行认定的发生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其非正常交易的电脑确认、交易委托书及其他凭证一律无效,客户不得凭以主张权利。
(四)容忍点差
即时交易中,客户可通过设定自己容忍的价格偏差幅度(简称“容忍点差”)控制成交时的价格偏差风险。当客户交易申请时的价格与提交交易时的参考报价之差不大于容忍点差时,允许该笔交易仍然成交,否则不成交。客户可对容忍点差进行默认值设置,也可以在提交交易申请时修改参数,默认参数值为 10BP。
(五)交易记录
客户的所有交易情况均以银行系统中记录为准,双方均承认系统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客户如对交易有异议,应在交易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查询,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交易限额
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银行针对客户单个外汇交易合约产品、持仓累计交易量,以及客户所有外汇交易合约产品、持仓累计交易量均设有最大限额,超过设置的限额后客户只能平仓,不能进行新开仓交易。具体限额的设置和调整请在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进行查询。
第六条 保证金管理
(一)客户在进行交易前必须保证拥有足额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客户主动从签约账户转入的资金,用于充当建立和支持平安交易通个人外汇买卖合约的担保金。客户以保证金交易专户内全部资金质押为交易提供担保,银行有权就保证金交易专户内资金优先受偿。交易专户内的资金不得挂失、不得直接提取现金、不得开具存款证明、不得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二)保证金币种:客户可以选择 EUR、GBP、HKD、JPY、AUD、CAD、CHF、 USD、CNY 等币种作为保证金币种,保证金币种由总行统一进行参数设置,银行对客户保证金交易专户中的资金计息。
(三)保证金交易专户资金利息。对于客户在交易专户中的资金,系统以当天客户保证金余额为准(浮动盈亏不计算利息),计算活期利息积数,并在季末将利息金额计入到客户关联的结算账户中。
(四)客户开仓后,按照银行对保证金的最低要求冻结交易专户专户中的相应资金。
第七条 估值、警告及强制平仓
(一)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银行系统将对客户未平仓合约进行实时盈亏估 算,并将未实现盈亏纳入客户保证金的动态管理。保证金比例将随市场价格发生变动,客户可通过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查询保证金比例实时变动情
况。
(二)当客户交易专户中保证金比例下降至银行规定的预警保证金比例以下、强制平仓最低保证金比例以上时,银行有权但非义务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客户追加保证金。相关的具体保证金比例数值详见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
(三)当客户交易专户中保证金比例下降至强制平仓最低保证金比例以下时,银行有权但非义务执行强制平仓,并通过适当方式提示客户。
(四)银行每日不定时对客户交易专户的保证金比例进行估值。估值时,如客户交易专户中保证金比例处于强制平仓最低保证金比例以下时,银行将依次按照 “单笔亏损从大到小顺序、亏损比率从大到小顺序、占用保证金从大到小顺序等的强平原则对客户未平仓合约进行逐笔强制平仓,直至保证金比例上升至银行规定的最低保证金比例以上为止。
(五)银行有权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对上述保证金比例值进行调整,并将提前进行公告。
第八条 通讯联络
(一)客户应保证其所提供的通讯联络方式是有效的,在发生变更后也应及时通知银行。银行按客户提供的通讯方式、地址发送相关信息,不论该信息以何种形式发送,一旦被发送机构(邮局、移动通信运营商、网站等)所接受即被认定已经送达客户本人,不论其是否实际收到。
(二)因网络、通讯或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银行的原因造成短信未发送成 功、延迟发送或信息失真,或接收方未收到或未准时、准确收到短信,不属于银行责任,客户可通过银行提供的其他渠道进行交易及时确认。
第九条 交易信息披露
客户同意银行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向有权部门披露客户信息或者交易情况将不被视为违约或者侵权。
第十条 银行公告
(一)银行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或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修改本协 议,银行将提前进行公告。若客户有异议,有权选择注销相关服务,若客户未注销相关服务或继续接受该服务的,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改,相关业务或协议按变更或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二)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称“公告”均指在银行官方网站、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等一个或多个渠道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客户注意事项
(一)客户在持有开仓合约时应自行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并做好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市场波动时,银行除按《交易协议》中的约定在官方网站或平安交易通 PC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发出提示外,不负有通过其他方式途径通知客户的责任。
(二)银行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任何网站、媒体、培训等各场合发表的任何有关外汇市场走势言论均不构成对客户的直接投资建议,客户应根据自身经验分析决定交易,风险自担。
(三)客户应妥善保管电子借记卡、活期账户及密码。由于客户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或其他非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因客户保管不善、误操作或密码遗漏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在市场波动时,银行向客户发出的任何警示信息均视为银行增值服务而非约定义务。在市场波动到一定程度时,若客户达到需要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可能收到银行善意(非义务)发送的提醒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应根据协议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
(五)本业务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的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平安银行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全部或部分暂停、停办。平安银行将尽可能提交或及时在平安银行官方网站、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发布公告,并按照公告事项处理后续事宜。如遇上述业务暂停或停办,平安银行可能立即或分阶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仓、停止平仓、设置或调整交易限额、代为平仓、强制解除签约等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计划、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后安排等具体事项,均以平安银行官方网站、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有权机关冻结、扣划
当客户同银行签订《交易协议》后,如遇保证金账户被执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则自被冻结或扣划之日起,银行有权要求客户补充提供担保。客户应按要求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对客户所有未到期交易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遵循市场惯例
《交易协议》和协议项下发生的交易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除外),同时受制于此类交易的市场惯例。本协议未作约定的部分,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履行。
第十四条 争议及诉讼
凡协议双方因《交易协议》和协议项下交易或与其有关的因素发生任何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协议修改与终止
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的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平安银行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平安银行需对本协议进行调整的,平安银行将通过平安银行官方网站以及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提前予以公告。在协议调整的情况下,若公告期内客户对协议书的修订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拨打 95511 咨询。若客户对平安银行所作调整不予接受,则可选择在公告期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平安银行网点柜面或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解除签约。公告期满,若您未解除签约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使用本业务功能的,视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协议书。
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的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平安银行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平安银行需对本协议进行终止的,经银行提前公告,公告期届满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客户在柜台、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完成解约手续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解除签约
解除签约包括客户主动解除签约和平安银行强制解除签约两种情况:
(一) 客户主动解除签约
客户主动解除签约指客户在平安银行不再办理平安交易通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主动关闭平安交易通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功能的行为。客户解除签约前,须撤销所有委托,平仓所有开仓合约,且将保证金交易专户中的全部资金转账至结算账户。客户完成解约后,即完成了该业务的注销手续,与平安银行签署的本协议即终止。
(二) 平安银行强制解除签约
强制解除签约指平安银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的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经合理评估认为有必要停止为其办理个人期权业务的无持仓客户解除签约的行为,或对经合理评估认为有必要停止为其办理个人期权业务的有持仓客户
(包括但不限于超过银行规定的自主平仓时间尚未平仓的客户等)进行代为平仓后解除签约的行为。客户签约解除后,与平安银行签署的本协议即终止,但其中涉及争议解决、保密等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其他
银行负责解释、修订本协议,并保留与之相关的权利。银行对协议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将在官方网站或平安交易通 PC 客户端及移动客户端进行对外公告,客户应随时留意相关公告信息。
如客户对本协议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可联系客服 95511 转 3、 95511 转 2(信用卡)、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平安口袋银行 APP “在线客服”、发送邮件至 xx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受理客户的问题后,银行在规定时效内核实事项并及时联系客户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