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与
债 权 转 让 合 同
甲方(转让方):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 址:xxxxxxxxx00x0x00x
法定代表人:xxx
x x:400020
乙方(受让方):
证件类型(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填写):
住 所(法人填写):
法定代表人(法人填写):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 编:
鉴于:
1.甲方根据【/】号《【】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依法受让【】(以下简称“原债权人”)对【】(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贷款主债权及相应的从权利,转让事实已依法通过公告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于【】 年【】月【】日在《【】》刊登了《【】》),现甲方已依法享有上述债权。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释义:
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本合同中的如下用语应按照以下定义解释:
“转让标的”:指甲方持有的债务人的到期及/或逾期未实现的债权及其相应的担保权利和/或抵债资产权益、附属权益。
“附属权益”:甲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转让标的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
“转让债权”:指甲方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向乙方转让的附件所列示的不良资产债权。
“债权人”:指甲方。
“债务人”:指包含债权项下的主债务人、担保人、被执行人,但不良资产债权文件另有说明的除外。
“债权”:指转让债权所包含的不良资产项下的债权人全部权利,包括受偿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债权人垫付的且应由债务人支付的清收费用和因不良资产的处置而可获得债务人之资产的权利;债权应同时包括与债权相关的担保权益以及其他附属权益。
垫付费用:指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垫付费用。
“风险”:指不良资产债权因法律政策、债权本身以及不良资产债权文件、债权法律时效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债权不能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可能性,以及乙方因受让该不良资产债权而遭受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
“交易基准日”:指【】年【】月【】日。
“交割开始日”:指甲方通知乙方开始进行标的债权文件交割的日期。
“过渡期”:自乙方付完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之日至交割完成日止。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本合同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拥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截至基准日,即【】年【】月【】日,本金为 人民币 (币种)【】(大写)【元】元(小写),利息为【】(大写) 【】 元(小写),垫付费用为【】(大写) 【】 元(小写),债权合计【】(大写)【】元(小写)。
1.2上述债权如设定担保的,与主债权同时转让(附《债权明细表》)。
1.3乙方允许实际接收的不良资产债权金额与本合同确定的转让债权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债权明细表》所列债权金额存在不一致,且存在如本合同第八条披露的可以理解的不一致。
1.4双方确认,在乙方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之前,转让债权仍归甲方所有。
自交易基准日起(不含该日)至交割开始日的期间内,转让方在遵守所有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基准日前对标的债权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标准继续管理和处置该等资产,乙方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甲方处置债权资产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效益,因管理和处置标的债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自基准日至合同签署日前的垫付费用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后的垫付费用乙方应于甲方垫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自交割开始日次日起至交割完成日的期间内,转让方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但按照受让方书面文件配合受让方处置的除外。
1.5风险的转移 自乙方支付债权转让价款的首付款之日起,转让债权项下的处置费用、损失、瑕疵、风险等也同时转移给乙方。标的债权因意外事故或被征收、征用或其他并非由于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导致的减损、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本条风险转移的约定,其法律后果主要在于乙方不得以已知及潜在的、后续发生的风险原因拒绝继续支付债权转让款或主张调整债权转让款金额,与“乙方未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之前,转让债权仍归甲方所有”之约定并不冲突。如最终因乙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内已发生的、可预见的债权价值贬损,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6收益的享有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含债权转让款、资金占用费、垫付费用等)后,债权收益归属于乙方,并可溯及于债权转让基准日(含当日)起之债权收益,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应款项,债权实际收益低于或高于债权转让价款的市场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但在乙方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前,债权收益由甲方收取,暂不向乙方交付,若乙方违约,甲方保留债权时,全部债权收益仍归属于甲方享有,无须向乙方交付。
转让价款
双方同意以 人民币 (币种) 【 】万元(大写) 【 】 万元(小写)转让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债权。
第三条 支付方式和期限
3.1乙方应按以下支付方式 支付债权转让价款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债权转让价款。
(2)乙方应按以下方式分期付款
【备注:填写转让价款支付计划,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填写】
-
期数
还款期限
累计支付金额(元)
第一期
自债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满___个月之日
【______】
第二期
自债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满____个月之日
【_________】
合计(元)
【___________】
【备注:如有特殊交易安排,如通过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所或其他第三方平台划付转让价款的,可以根据交易安排对本条款进行修改。】
3.2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因甲方允许乙方分期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占用了甲方的资金,影响了甲方资金的利用,乙方除须向甲方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外,还需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3.2.1 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日收益率×资金实际占用天数。
3.1.2资金占用费年收益率(计算比例)为____%/年,日收益率=年收益率/360。
3.1.3 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初始数额为______________(大写:元)(TIPS:此处填写债权转让价款余额),如债权转让价款余额发生变化,则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于变化次日相应等额变化。
3.1.4 资金占用费收益率的调整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执行:
①按(/)调整,于(/)调整。在债权转让价款分期期间,如果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调,则自前述调整贷款利率之日起,按照当次调整日前最新发布的【/】年期LPR的上调幅度,同比例上调资金占用费年收益率,资金占用费收益率各次调整前后的收益分段计算;如果LPR下调,资金占用费年收益率不作调整。
②本资金占用费收益率为固定收益率,在债权转让价款分期期间内,不因LPR变动而调整变动。
3.2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已收到乙方或第三方支付人民币 元(小写: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可用于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该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尾款/首期款。
如果乙方存在违反《邀请函》、《公开竞价须知及程序》、《保密承诺函》等文件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没收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保证金。
3.3乙方应在上述时间内将债权转让价款汇至甲方账户,支付价款的实际金额以甲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进账单或者甲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
甲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
4.1 交割日的确定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第4.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之日为交割开始日,甲乙双方于交割开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割,乙方签署《债权资料交接表》(详见附件)即视为交割完成。交割条件成就后,甲方有权单方指定特定日期要求乙方接受标的债权文件并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确定或者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标的债权文件的,视为甲方已履行标的债权的交付义务。因乙方未妥当接受标的债权文件的,由乙方承担逾期接收之日起标的债权文件的损毁、灭失风险,造成甲方发生额外费用的,由乙方全额承担。
4.2 交割条件
在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进行标的债权的交割:
4.2.1 甲方已经足额收到全部转让价款、甲方为实现标的债权所垫付的费用、乙方应支付的费用、第十条约定的违约金等其他应付全部款项。
4.2.2 截至交割开始日,乙方已经履行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
4.3 标的债权的交割及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
4.3.1在交割日,标的债权按照交割开始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双方确认的《债权资料交接表》,完成本合同项下债权档案资料的移交和接收工作。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拒绝接收甲方移交的档案资料。如乙方拒绝接收的,甲方有权通过公证方式向乙方留置送达档案资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回收的或者租金、债务人还款等回收的,在交割完成日后甲方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后十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乙方,或经双方同意可以充抵剩余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及因合同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冲抵顺序甲方可自行确定)。
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回收少于处置费用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须按甲方的通知在交割前支付相应甲方垫付的处置费用。
4.3.2 交割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标的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等行使依法享有自基准日起的一切权利。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承担标的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费用、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4.4 交割后的合作
4.4.1 甲乙双方应在标的债权全部交割后,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在省级/国家级报纸上发布标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等,通知费用由乙方承担。
4.4.2 如受案法院或债务人否认甲方公告通知债务人、担保人标的债权转让效力的,甲方可在乙方的要求下,采取书面或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将标的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等,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4.4.3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等对资产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标的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4.4.4 交割完成日后,甲方应乙方合理要求,为乙方实现标的债权权益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甲方不对该类协助和配合能否达到乙方预期负责,也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费用。
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发生的税收、行政性收费和权益负担(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办理权属变更发生的各种税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受领标的债权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标的债权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4.5 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4.5.1 对于甲方或其前手在基准日前、乙方付完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以及过渡期内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乙方同意,一经交割,其将自动承继甲方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同意对乙方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4.5.2 乙方承诺,如果相关中介机构不同意甲方将其在相应服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而终止服务协议并导致甲方发生费用、损失的,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并承诺受让该标的债权后不会聘用该中介机构代理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任何事宜。
第五条 过渡期标的债权的管理
5.1交割前标的债权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和维护。在过渡期内,在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的前提下(包括但不限于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所有xx真实有效等),甲方对标的债权的处置应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规定进行处置。
5.2 自本合同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乙方可就管理和处置标的债权向甲方提出书面处置预案,甲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执行该等预案。除非乙方在提交处置预案的同时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甲方无执行该处置预案的义务,无论甲方是否接受该等预案、在此期间标的债权发生任何价值贬损,均不得作为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5.3 乙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就标的债权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如有),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甲方声明与保证
6.1甲方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已就签订本合同取得合法授权。
6.2甲方就已知的转让债权及其从权利的一切相关情况均充分、真实地告知了乙方。
6.3甲方特别声明:
6.3.1本合同转让债权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6.3.2本合同转让债权所设定的抵押/保证/质押未经法院确权;
6.3.3本合同转让债权项下的抵押物以实际现状为准,与甲方现持有抵押权证记载的抵押物数量、质量等可能存在不符;
6.4本合同所列债务人所欠本金和利息,来源于原债权人和甲方的会计记录,与债务人的财务记载可能存在出入。
6.5若乙方因行使诉权或者遇其他主张权利的情况,需要甲方证明与该债权转让行为有关的事实时,甲方给予配合。
6.6甲方已将已知标的债权情况有关信息告知乙方,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但不对提供资料及信息的全面性作出保证。
乙方声明与保证
7.1受让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已就该受让行为取得合法授权。
7.2已对受让债权及其从权利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无实现权利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乙方知晓其对标的债权的了解存在缺失的可能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同意按照受让债权的现状、资料予以受让。
7.3保证不因实现受让权利的障碍或风险(如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阻碍或抗辩其实现主债权及从权利)而对本受让合同提出抗辩。
7.4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7.5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乙方之日发生变化的,乙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乙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瑕疵披露及风险揭示
8.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账面金额与本合同第一条表述的金额、本合同附件中所列债权金额以及债务人的财务记载不一致。
8.2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乙方受让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8.2.1债权项下债务关联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8.2.3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期间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8.2.4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消灭等情形;
8.2.5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不真实等情形;
8.2.6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8.2.7涉诉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
8.2.8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
8.2.9协议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其他瑕疵及风险。
8.3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基准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迟延履行金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8.4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债权后,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
8.5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甲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6如债权证明文件中缺失对于乙方主张和行使债权具有重大影响的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催收证明、物权担保登记凭证或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原件,甲方在交割日后应协助乙方降低因该等文件原件缺失而可能遭受的损害。虽有上述规定,乙方不得以债权证明文件原件缺失为由拒绝付款或进行交割,甲方不承担提供上述债权证明文件原件的责任。
保密义务
各方均应保守在交易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它生产经营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披露或使用。
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10.2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付款的,则甲方有权选择如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0.2.1 乙方应就应付未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价款、垫付费用、资金占用费、宽限期费用等)按照每日万分之七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项或甲方解除合同为止。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乙方支付款项按如下顺序冲抵:
债权转让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等;
违约金、赔偿金等;
资金占用费等;
债权转让价款。
10.2.2逾期超过___日或甲方有合理理由相信乙方无能力清偿的(如乙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除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外,乙方还需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3 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垫付费用、债权转让价款、资金占用费、宽限期费用等。
10.2.4甲方有权宣布乙方分期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
10.2.5如因乙方违约甲方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所有已支付款项均不予退还,甲方优选选择按照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垫付费用、损失的顺序冲抵。同时,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向甲方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次公开转让标的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交通费、差旅费等)。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宣布解除合同之日期间已发生的或可预见的标的债权价值的减损,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已支付款项不足以覆盖上述所有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0.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交付有关债权资料的,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10.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视为逾期付款,按本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0.5 如因乙方、乙方的后手继受方或后续任何资产接收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向甲方或原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追索,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10.7 本合同系金融不良资产交易合同,乙方明确清楚知悉金融不良资产交易的处置回款周期对于甲方产生的机会成本流失、资金占用费、人力、时间等无形损失的影响,乙方自愿承担该交易的投资风险。本合同已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乙方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予以认可并明确自愿放弃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权,不得以甲方实际损失等任何理由主张违约金的减免。
附件
x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债权明细表 ;
通知条款
12.1联系方式:
甲方:【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址:【xxxxxxxxx00x0x00x】
通讯地址(其他可联系地址):【xxxxxxxxxxxx0xX0x00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
乙方:【】
住所地/住址:【】
通讯地址(其他可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工作单位(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自然人填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
12.2通知方式
12.2.1本合同任何一方传递给其他各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第12.1条所列住址或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进行。各方住址、通讯地址、Email、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否则相对方向本合同中约定的电话、地址、Email等发送有关文件即视为送达。
12.2.3各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诉讼、仲裁、公证、执行等司法程序,相关机构以邮寄方式向本合同约定的地址寄送司法文书即视为已向各方有效送达,相应的法律后果各方自行承担。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讼争执行终结止。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递交书面变更告知书。
12.2.4各方承诺,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商业信函和司法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12.2.5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司法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除司法送达之外,其他函件采用邮寄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第3日视为已送达。
12.2.6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2.2.7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信函往来的有效印章。一方为法人的,所有工作人员是信函往来的有权签收人;一方为自然人的,其工作单位、居住地物管、配偶及其他所有家庭/同住人员均是信函往来的有权签收人。
12.2.8当一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该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本条款的内容对该方所有人生效,相对方一旦按本条款约定的方式进行了送达,即视为对该方所有人有效送达。
第十三条 强制执行公证(如需)
13.1 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且各方对本合同中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其给付内容均无疑义。经慎重考虑后决定,甲方和乙方双方自愿向【 】(以下简称“公证处”)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所交纳的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 本合同经公证后将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乙方明确承诺,如乙方届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甲方可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乙方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对甲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13.3 甲方和乙方双方保证:如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自前述变更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通知送达至甲方及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并取得回执。否则,甲方/公证处因业务需要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各方联系方式对其送达有关文件时,不论乙方是否收悉,自发出之日起三日,视为甲方/公证处已履行了送达义务。在此情况下,乙方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13.4 本合同各方共同确认: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13.5 若公证机构对本协议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时,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x合同项下手填内容已经各方确认,合法有效,与打印的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方式 14.1 履行。
15.1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5.2可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生效条款
16.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16.2本合同壹式 陆 份,双方各执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润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 】签署的编号为的《债权转让合同》之签署页)
甲 方:华润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债权明细表
债权明细表
(债权金额数据截至【】年【】月【】日)
序号 |
债务人 |
债权本金 |
累计欠息 |
垫付费用 |
债权合计 |
担保 方式 |
担保人 |
借款合同/协议 |
备注 |
编号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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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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