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後續協商之優先議題,99 年 9 月 12 日 ECFA
推動洽簽「兩岸投保協議」相關說明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1 年 8 月 3 日
壹、背景說明
一、 投資保障是大陸臺商長期關切之議題,政府一貫主張兩岸應就保障臺商投資權益及人身、財產安全問題儘速進行協商並簽訂協議。早在 84 年 5 月第二次xx會談第一次預備性磋商時,在我方提議下,雙方已將此議題納入優先協商的議題,但其後因為大陸方面片面中斷協商,致令問題延宕處理。
二、 97 年 6 月兩岸恢復制度化協商,我方在第一次「江陳會談」時向xx重新提出協商兩岸投保協議之要求,99 年 6 月 29 日第五次「江陳會談」時,雙方同意將「投資保障協議」列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後續協商之優先議題,99 年 9 月 12 日 ECFA
正式生效後,陸委會隨即於 9 月 15 日發函授權海基會就兩岸投資保障議題與大陸海協會進行相關安排及商談。
三、 由於協議內容涉及層面廣泛複雜,且雙方管理體制存在許多差異,過去 1 年多來,經過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多次業務溝通,不斷地尋求共識和解決雙方歧見的方法,日前雙方協商團隊已取得積極進展,就協議內容
及相關文件達成共識,雙方業務主管部門仍持續就後續執行細節進行溝通,並預訂在今年 8 月 9 日舉行之第八次「江陳會談」中由兩會簽署協議。
貳、兩岸投保協議協商原則
一、 堅持「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
政府秉持「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對等、尊嚴、互惠」的原則推動兩岸投保協議協商。為確保符合我方最大利益,政府在研擬兩岸投保協議時,除參考一般國際間投保協議的架構及內容外,並考量兩岸特色、我方投資人的關切,以及協議執行力等重要因素。
二、 爭取「民意支持」
經濟部及本會抱持審慎的態度,持續徵詢臺商、國內主要工商團體、立法委員、媒體等各界對於兩岸投保協議的意見,包括多次利用臺商三節座談聯誼活動,以及不定期或非正式之臺商中小型座談或聚會場合,廣泛徵詢及蒐集臺商之意見、與受害臺商進行座談、與工商團體及專家學者進行研討,以及參與相關公聽會等,以廣蒐民意,爭取支持。
三、 落實「國會監督」
本會及經濟部等相關機關依據推動洽簽兩岸協議的先例,在協議簽署前,持續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
協商進展報告,並與相關立法委員溝通;在協議簽署後,依據兩岸條例相關規定送請立法院完成相關程序,以充分尊重國會監督的職權。針對投保協議,本會在第六次及第七次「江陳會談」後,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協商進展報告;經濟部及本會亦曾於 99 年底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參、協議主要內容
兩岸投保協議文本內容包括:定義、適用範圍和例外、投資待遇、透明度、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投資便利化、徵收、損失補償、代位、移轉、拒絕授予利益、雙方的爭端解決、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投資商務糾紛、聯繫機制等重要條款,主要內涵如次:
一、 擴大「投資人」定義:一般國際投資協定適用對象僅包含協議雙方直接赴對方投資的投資人,考量大多數臺商是經由第三地赴大陸投資,為保障這些臺商的權益,兩岸投保協議的投資人定義將包含雙方經第三地赴對方投資的投資人。
二、 特殊投資待遇:投保協議中的「投資待遇」,除了參考國際投資協定之通行慣例,涵蓋投資及投資人在投資地相關的投資待遇,並考量兩岸特殊性及臺商需求,特別針對投資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進行規範。
三、 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
(一) 政府基於人身安全保障是臺商多年以來最為關切的議題之ㄧ,經過我方不斷的努力與要求,在兩岸多次協商後,雙方同意納入對於投資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的規定。必須特別說明的是,在一般國際投資保障協定中,並不會針對投資人之人身自由及安全保障有特別具體明文的規定。
(二) 在本次即將簽署的投保協議中,我方爭取xx同意,對臺商及所屬員工、眷屬,其人身自由受限時,應依規定在 24 小時內通知家屬,並會透過兩岸已經簽署的共打協議所建立的通報機制進行通報。通知與通報機制的建置,將進一步強化臺商在大陸的人身安全保障,相關訊息的傳達與告知,也可讓家屬免於懸念。
四、 透明合理的徵收及補償:過去中國大陸對於徵收及補償相關作法並不明確,造成臺商財產之損害。經協商,雙方同意徵收(包括直接與間接徵收)應符合公共目的等基本原則,並按公平市場價值予以補償。
五、 多元爭端解決管道: 投保協議將包括雙方政府間
(G-G)、投資人與投資所在地政府間(P-G)及投資人間(P-P)的爭端解決方式,重點分述如次:
(一) G-G 爭端解決:在「爭端解決協議」未協商完成前,相關爭端將依據 ECFA 的規定來處理。
(二) P-G 爭端解決:由於臺商在大陸經商可能遭遇與國營企業或是地方政府等單位發生糾紛的問題,因此雙方參考國際上各種可能的處理方式,並在雙方既有的法制基礎上,以務實的方式建立了多元化的救濟管道。
(三) P-P 經貿糾紛解決:一般國際投資協定中並不會就投資人間的私權糾紛進行規範,但依據海基會提供的 99 年相關統計數據,臺商在大陸發生的經貿糾紛有 65%為 P-P 的xx,xxxxxxxxxxxxx,xx將 P-P 的爭端解決納入機制之一,明定可採仲裁解決爭議,且相關運作應符合當事人自主原則。
六、 聯繫機制: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將建立聯繫平臺及相關協處機制,以有效落實執行協議,並強化對雙方投資人的相關服務。
七、 其他議題:對於臺商關切之損失補償、代位、移轉等
條文,則參考國際通行慣例進行規範。
肆、簽署兩岸投保協議之效益
一、 投資保障全面化
(一) 兩岸經貿關係密切,臺商赴大陸投資,帶動對臺灣貿易的需求,影響到國內產業及相關就業,兩岸投保協議不僅直接保障大陸臺商,也間接保障與臺商及大陸臺資企業相關連的臺灣產業或人員的利益,政府是以整體利益觀點推動洽簽協議。
(二) 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提供大陸臺商財產權、經營權及人身安全等相關權益的全面保障,且保障效力溯及既往,在協議生效前所作投資也在投保協議適用範圍,可運用協議相關規定尋求保障。此外,本協議一體適用所有產業,對於所有產業投資均有正面助益。
二、 投資保障制度化
在兩岸尚未簽署兩岸投保協議之前,臺商在大陸投資之權益保障,僅依賴大陸單方面公布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因存在各地執行不一,且隨時可能變動等問題,無法確實提供臺商保障。兩岸投保協議可提供臺商投資權益制度化保障,雙方主管機關將監督協議之執行,相關事宜皆納入主管機關之管理。對於臺商權益相關案件或問題,可由主管機關
透過協議溝通管道進行暸解與處理,強化臺商合法投資權益之保障。
三、 投資環境健全化
兩岸投保協議簽署後,由於投資法規透明化及權益保障相關作法,將有助於投資環境健全化。由於兩岸投保協議同時適用於臺商與陸商,即使我方提供陸商之待遇不高於外商待遇,對於促進陸資來臺投資仍有正面影響,有利於促進兩岸雙向投資,並進一步吸引外商xxxx,xxxxxxxx,xxxx整體競爭力。
伍、結語
一、 大陸是臺商赴海外投資最多的地區,在兩岸簽署投保協議之前,只有大陸方面對臺商投資權益單方面的保護措施,臺商在大陸投資如果遇到經貿糾紛或是投資權益、人身安全受損等情事,只能透過海基會函請大陸海協會協助,轉其相關部門處理。未來兩岸簽署投保協議後,將能提供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制度化及多元化的保障,在協議的基礎上,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將直接聯繫、依據協議協助處理相關事宜,不僅大陸臺商的投資相關權益及人身安全獲得進一步保障,適用對象還包括其臺籍員工及家屬,實際上,也間接保障
了與臺商及大陸臺資企業相關連的臺灣產業或人員的利益。
二、 未來兩岸投保協議完成簽署後,除了將依據兩岸條例之規定送立法院完成相關程序,落實「國會監督」原則外,也將持續與臺商、學者專家、立法部門等相關民意進行溝通,掌握各界對於投保協議執行後的意見。因此,協議的簽署只是保障臺商相關權益工作的第一步,未來協議的推動、落實與策進才是重點,政府仍將秉持「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推動投保協議,亦即將依據臺灣經濟發展的需要,兩岸經貿健康互動的需要以及保障臺商權益的需要等,持續強化投保協議的執行成效並充實相關內涵,爭取我方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