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4631312019090608202)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贷款短期信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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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中的部分名词具有特定含义,见本条款“释义”部分。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二章 保险标的
第四条 x保险合同针对被保险人按照贸易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方放款而产生的无争议债款的未还款风险进行承保,且借方必须将上述债款用于支付在卖方与借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项下卖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的对价。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放款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货物的交付及发票的开立应在最长交付期内完成;
(二)放款是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必须交付的订单发放的;
(三)放款是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发放的。
第三章 保险责任第五条 保险责任范围及起始时间:
对所有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且无争议的贸易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款,在被保险人签订上述贸易贷款合同并放款之后,若买方已经收到货物或接收服务但未按照上述贸易贷款合同的规定还款,由此给被保险人带来的债款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始于货物的交付或服务的提供之时。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合同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与其关联企业或个人消费者签订的贸易贷款合同 ;
(二) 被保险人与政府部门所签订的贸易贷款合同;
(三) 被保险人为卖方与卖方关联企业间,卖方与个人消费者间签订的销售合同提供融资而签订的贸易贷款合同。
第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超过信用额度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未遵守与信用额度相关的附属约定所导致的损失;
(三)在保险人拒绝或取消借方的信用额度后,被保险人依然放款所导致的损失;
(四)因在下列情况下签订贸易贷款合同或在下列情况下放款所导致的损失:
1、被保险人已经或应该向保险人发出有关负面信息通知或借方未还款通知(在该借方尚未还款的情况下)的;
2、被保险人放款前已知道借方丧失清偿能力的。
(五)因贸易贷款合同或为销售合同融资所做的放款与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条件不符而导致的损失;
(六)因被保险人未遵守贸易贷款合同项下任何条款所导致的损失;
(七)违反贸易贷款合同放款所产生的债款、或所签订的贸易贷款合同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所导致的损失;
(八)因逾期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或其他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损失。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述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由于政府部门所采取的决定,导致贸易贷款合同无法履行或债款无法偿还;
(二)直接或间接由内战、暴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或任何类似的事件导致的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俄罗斯联邦、英国、美国中任何两国或多国之间的战争(无论是否宣战);
(四)由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山爆发、地震、海啸、台风、洪水;
(五)任何原因导致的核爆炸或核污染。
第五章 保险期间
第九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xxx为准,最长为一年。
第六章 赔偿限额
第十条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债款的赔款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xxx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七章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及本保险条款第九章约定的索赔证明和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依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赔偿处理的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约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特别是被保险人企业经营性质、经营范围或法律属性等内容发生变化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变化发生后的 10 日内通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丧失清偿能力或停止经营业务,保险人享有从相关事件发生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按保险人要求提供与借方签订的贸易贷款合同、被保险人放款有关的文件、放款所需单证及上述文件经核证的副本,并允许保险人进行调查,包括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向保险人全面、准确、真实地进行了申报。
第十七条 一般原则
(一) 被保险人在签订贸易贷款合同前应谨慎地评估借方风险。被保险人必须如同未获得本保险合同时一样合理、勤勉、认真地管理放款事宜;
(二) 被保险人在为借方申请信用额度时,应告知保险人任何能够用以评估风险的相关信息,同时被保险人应确保借方已向其提供了所有与此相关的信息;
(三) 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必要、合理的措施,以保障其可向借方或第三方主张或行使的权利;
(四) 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须自行承担本保险合同未承保的风险。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对于每次放款授予借方的还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还款期限。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向借方延展到期日。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知悉下述情况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逾期债款或负面消息通知书》)通知保险人:
(一)有关借方的任何负面信息;
(二)借方丧失清偿能力;
(三)在未还款申报期限届满时,借方仍未还款;
(四)在向保险人发出未还款通知后,被保险人收到任何还款的。
第二十条 出现未还款时,被保险人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勤勉、及时地行使其所享有的权利以保护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收回债款的权利。如果债款是以汇票或本票为凭证的,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所有措施行使该票据权利,并对拒绝承兑和/或拒绝支付的票据款项行使追索权。
第九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理赔条件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需符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并提供有关债款及放款的书面证据、已获得担保的书面证据、有关借方丧失清偿能力的书面证据(若适用)以及放款被用于对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销售合同项下所作的交付的付款的书面证据(销售合同复印件、交付证明、发票复印件等)。
贸易贷款合同中如约定有买方违约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要求提前偿还债款的条款,该条款对应的债款不得向保险人提前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决定要求提前偿还债款,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该决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求提前偿还的债款不承担赔偿。
第二十二条 如果借方丧失清偿能力,保险人在收到有关丧失清偿能力的书面证据、有关债款及贸易贷款合同的所有文件后三十天内支付赔款。
第二十三条 由于借方丧失清偿能力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借方未还款的,被保险人应向 保险人及时提交《逾期债款或负面消息通知书》,保险人收到《逾期债款或负面消息通知书》 并自贷款合同到期日起 90 天的等待期届满时确定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人提交所 有相关债款及贸易贷款合同书面证据的,保险人将在该等待期届满后三十天內支付相关赔款。
第二十四条 赔款标准
保险人以债款净额乘以承保比例计算赔款;但如果债款净额超过信用额度,则以该信用额度乘以承保比例计算赔款。
第二十五条 追偿额按以下约定进行处理:
(一)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发生未还款后收到任何追偿额的,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
(二)赔款给付后收回的追偿额,按承保比例分配,保险人所获分配额累计不超过其赔款金额。
第二十六条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抵押人及保证人等)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为保险人获得和有效行使代位求偿权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协助,并应向保险人转移或转让有关权利或物品。
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后,并不因此免除被保险人依法追偿债款及依照保险人指示处理该债款相关事宜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有争议的债款
当债款发生争议,或销售合同发生争议时,保险人停止支付任何相关的赔款,直至争议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做出借方应向被保险人或卖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或终审判决,且该裁定或判决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十八条 返还赔款
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如下赔款:
(一)经确认损失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
(二)在借方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该笔债款最终未被列入破产债权范围或未得到法律认可的。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将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应由其支付的款项,并且即使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应支付的款项也不可与其认为保险人应当向其支付的任何款项相抵销。
投保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的义务亦将遵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条 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履行本保险合同规定义务导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保险人已支付该相关放款的赔款,被保险人应返还保险人对该等放款已支付的赔款。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十一章 释义
【债款】指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列明的承保范围内,根据贸易贷款合同,借方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所有未付清欠款,但不包含一般利息,延迟还款情况下产生的罚息,罚款或损害赔偿金。
【贸易贷款合同】指被保险人与借方及卖方签订的三方合同,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对销售合同项下卖方所做的交付进行付款。此处贸易贷款合同泛指银行与企业签署的就保单指定的贸易予以融资的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承兑合同、开证合同、三方合作协议等。
【借方】与被保险人和卖方签订贸易贷款合同,且在销售合同中应向卖方之交付承担付款义务的企业。
【卖方】指与被保险人和借方签订贸易贷款合同,且在保险单列明的销售合同中承担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义务的企业。
【放款】指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范围内,根据贸易贷款合同,被保险人代表借方向卖方支付的所有款项。
【销售合同】指由卖方和借方签订的、有付款规定的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合同。试用销售合同和寄售合同除外。
【交付】借方或其代理人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条件收到货物或服务时,即视为已完成交付。
【关联企业】指任何(1) 由被保险人或卖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2)直接或间接控制被保险人或卖方的企业;以及(3)与被保险人或卖方受同一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个人消费者】指非用于经营活动而签订贸易贷款合同或销售合同的自然人。
【负面信息】指任何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导致或可能导致借方财务状况恶化的事件或资讯。
【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在其行政地址收到的对方以信函、电报、传真或经双方同意书面约定的其他电子方式提供的文件的告知。
【丧失清偿能力】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中任何一种时,则视为丧失清偿能力: 1、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2、法院判决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时,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款;
3、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企业为其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和解或其他协议;
4、应企业债券持有人或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指定了财产管理人。
【还款日】指贸易贷款合同中所规定的借方偿还债款之日。
【未还款】指借方未能按贸易贷款合同指定的时间和货币偿还债款。
【债款净额】债款净额按以下方法计算: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债款额,加上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此情况下需支付的费用或开销扣除被保险人或保险人追偿所得的款项。
【争议】指任何因债款的数额或与销售合同有关的数额,或与被保险人权利等事项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包括但不限于:
1、被保险人与借方之间欠债的抵销权导致的争议;
2、卖方与借方之间关系引发的争议;
3、被保险人与卖方之间关系引发的争议。
【担保】为确保借方依约履行债务而由借方或第三者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等从属合同。
【追偿额】指无论于赔款给付前后,由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从借方或第三方所取得的下列款项:
1、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到的任何还款;
2、由于延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
3、因执行担保或向担保人追偿所得的金额;
4、任何通过抵消所获得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