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福建乐钛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福建航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将乐县乐钛钛合金生产加工项目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将乐县乐钛钛合金生产加工项目。
2.工程地点:福建省将乐经济开发区积善工业园。
3.资金来源: 自筹 。
4.工程内容:建设厂房 2 栋、创库 1 栋、办公宿舍 1 栋。主要建 筑面积:23600 平方米。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含图纸会审记
录、设计变更通知、甲方书面修改资料及工作联系单等)的工作范
围。如本协议约定承包范围未尽详细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本协议书
的承包范围界定产生歧义,由甲方书面予以明确工程内容,甲方明
确部分的工程内容,不管是否包括在本协议承包范围内,该部分结
算造价均按本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方式和取费规定。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11 月 10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7 月 7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4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中标下浮率 8.01%,签约合同含税暂定价为:人民币(大写) 叁仟叁佰万元整 (¥33000000 元)(已下浮 8.01%), 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30030000 元,增值税税率为 9%;增值税税额为¥ 2970000 元,最终以核后的造价为准;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身份证号 350402197011104013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工程款支付
本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承包人在每月28日前向发包人报送经
监理单位确认的完成工作量报表及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经发包人确认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在收到申请报告的14天内,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进度款的 70%(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竣工验收合格后,招标人支付到工程款总额的 80%,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资料归档起十日内支付到工程结算总额的95%,余额5%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进度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进度款前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含开票税费)。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福建乐钛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