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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臺北市政府市政建設專題委託研究案契約
立契約人:委託研究機關 〈以下簡稱甲方〉,茲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進行研究,特訂立本委託研究案契約,約定如下:
第一條 x委託研究案內容如下:一、研究案題目:
二、研究案計畫:雙方同意於簽訂本契約前,由乙方擬定經甲方修訂並同意後之研究案計畫,作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三、委託研究期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月 日止。
四、研究案報告:於研究期間屆滿前,由乙方提出完整研究案報告 份(應包含中、英文摘要及各次審查會會議紀錄)暨報告電子檔〈格式為 〉其格式應符合甲方作業系統,一式交付甲方。
第二條 委託研究案經費:共計新臺幣 元整〈含乙方應繳納之各項稅費〉。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分三期撥付乙方。
第一期:於契約簽訂後,撥付總研究經費百分之三十。
第二期:乙方期中研究案報告經甲方審查通過,甲方撥付總研究經費百分之四十。
第三期:乙方完整研究案報告經甲方審查通過及印製完成,甲方撥付總研究經費百分之三十。
研究案經費之支用,均應依照法令規定開立原始憑證(發票或收
據)予甲方,並附各期經費支出明細表,如有結餘並應悉數繳還甲方或自甲方應付款項中扣除。
第三條 於研究期間甲方得依研究案計畫,適時派員訪問查證,俾了解研究情況。
第四條 x研究案如需問卷調查時,乙方所擬之調查問卷須經甲方同意後,始得印製及進行調查事宜。
第五條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提出期中研究報告交付甲方審查,並應於研究期間屆滿前提出完整研究報告初稿送請甲方審核,並參加甲方召開之期中(末)報告審查會。完整研究報告初稿經甲方審查通過後一個月內,乙方應提出完整研究報告定稿。期中(末)報告審查會之委員出席費,由甲方負擔。
第六條 x研究案應於規定期限內,分別提出期中、期末研究報告及已支出經費之明細表及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交付甲方。
第七條 乙方如未能於第五條規定期限內提出報告者,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或經甲方同意延期者外,每逾一日按研究經費總額千分之一計賠償懲罰性違約金,其最高賠償額以總研究經費百分之二十為限;期中報告逾期超過二個月仍未提出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乙方應即將所收之研究經費悉數繳還甲方;期末報告逾期二個月仍未提出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即將所收之第二期未使用研究經費悉數繳還甲方。
第八條 依本契約所完成之期中、期末及完整研究報告,均以乙方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同時均讓與甲方,乙方並承諾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乙方以其受僱人或其他合作人員完成研究報告者,並應保證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但書或第十二條但書規定,與該受僱人或其他合作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由xxxx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乙方以本研究案經費所蒐集之圖書及其他資料並為甲方所需要者與設計之電腦程式、數據,須於研究期間終了時交付甲方。乙方完成之著作,甲方得修改之,並於公開發表該著作時,以甲方名義行使之,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將研究報告成果對外發布者,應對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x契約於必要時,得經甲、乙雙方會商同意後修改之。
第十條 x契約未規定之其他事項,雙方同意應依照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案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其他特別約定事項如下:
第十二條 雙方同意本契約如有爭議無法達成協議時,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於甲方所在地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如有訴訟必要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生效日期:自簽約日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x契約,正本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甲方份,乙方 份,分別存轉有關單位。
立契約人:
甲 方: 代 表 人: 乙 方: 代 表 人: 研究主持人:通 訊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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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