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具体要求 1 资质要求 1.1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供应 商须为新能源车制造商或针对本项目取得新能源车制造商唯一本项目参与授权企业(不接受二次授权),同一品牌制造商与其授权经销商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报价,如制造商和授 权经销商同时报价,只接受制造商的报价。2)必须具备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民航局认可的其他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 供应商提供近 3...
附件一
珠海机场新能源电动行李及设备牵引车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新能源电动行李及设备牵引车 采购。
采购数量:1 台。
说明:以下申购需求中的条款,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完全满足或优于这些要求。二、具体要求
序号 | 具体要求 |
1 | 资质要求 |
1.1 | 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供应商须为新能源车制造商或针对本项目取得新能源车制造商唯一本项目参与授权企业 (不接受二次授权),同一品牌制造商与其授权经销商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报价,如制造商和授权经销商同时报价,只接受制造商的报价。 2)必须具备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民航局认可的其他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供应商提供近 3 年来(2017 年 1 月 1 日起)没有该车型的不良使用记录(需出具承诺函加盖公章)。 4)供应商提供近 3 年来(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所投同型号、同配置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销售合同数量要求:至少一份或以上,提供销售业绩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名称及盖章、服务范围、车辆名称、型号、数量,细节可不提供)。 5)提供原厂原装磷酸铁锂动力电池总成的供货承诺书或采购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2 | 基本要求 |
2.1 | 车辆主要部件(如:车桥、电动机(或发动机)、变速器、电气、传动件、液压部件等)应 为国内/国际知名品牌,珠三角地区有维修及配件供应网点(在随车文件中提供网点的具体联系信息),且为近一年内生产的。 |
2.2 | 申购需求仅指出对车辆的基本技术和功能要求,不应作为完整的详细要求,厂家应根据车辆的技术发展状况,采用优良的制造工艺和生产标准,完成车辆的设计和制造,提供先进、 完整的车辆,并保证符合申购文件的要求。 |
2.3 | 车辆能满足珠海机场所有路况要求,每充满一次电量能满足按照珠海机场实际工况作业, 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 4 个小时(剩余电量为 30%)。 |
2.4 | 车辆的设计、制造、试验等,应采用适合于该项目的最新的且已实施的标准和规范,这些标准包括中国国家标准和中国专业标准: 1)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GB 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
3)AHM 913《航空地面设备基本安全》; 4)JB/T 10751-2007《蓄电池牵引车》; 5)GB/T 18849-2011《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6)MH/T 6048-2008《行李牵引车》或 MH/T 6048-2020《行李/货物牵引车》。 | |
2.5 | 对车辆的各种零、配件应充分考虑其标准化和通用化,便于互换。 |
3 | 资料要求 |
3.1 | 基础资料要求: 1)供货设备清单(包括设备附件清单); 2)车辆制造厂及主要配套部件制造厂的技术资格能力资料; 3)技术资料和图纸: a.车辆及主要部件技术性能参数及技术性能曲线图; b.车辆及主要部件结构及技术特点说明; 5)车辆设计、制造、试验、装运等所采用和遵循的法规、标准、规范等; 6)专用检测设备和常规维修工具清单及报价; 7)质保期满后正常运行五年所需的备品备件清单及报价; 8)工作计划: a.按制造工序要求的生产期、试验期、交货期; b.工厂检验计划,车辆检验测试项目; c.工厂及现场培训计划; d.验收计划。 |
3.2 | 签约后需提供的资料: 1)在签约后一周内提供一份提交资料的进度表,并满足设计、制造、组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等工作的要求; 2)分别在工厂检验、工厂培训和现场培训开始前一周免费提供相关的中文资料; 3)在调试和试运行 10 天内,提交中文操作与维修手册,内容包括: a. 所有设备的规格及详细的控制、操作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维修程序和质量保证书; b. 车辆各个系统和主要部件常见的故障说明及处理方法; c. 建议的定期保养时间、项目及紧急安全程序; 4)车辆和主要配套部件及系统使用、维修与保养说明书; 5)详尽的全车零件目录手册,要有规范的零件名称及编号。 |
3.3 | 交货时须提供的资料: 1)交货设备清单(含附属工具和设备、备件清单); 2)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和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设备使用和维护(中英文)说明书; 3)主要配套部件的结构图、原理图和操作维修(中英文)手册; 4)大比例的主要系统的彩色原理图及连接图。如: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润滑系统、电气系统等。 |
3.4 | 提供外购大项总成件(如:驱动/牵引电机、车桥及液压系统主要元件)详实的原生产厂维 修手册、配件目录及配件编号。 |
3.5 | 全车零件目录所列项目中,凡非车辆制造商自身制造的配件,须提供原制造厂家的名称及 原厂配件编号。 |
4 | 检验 |
4.1 | 工厂检验: 1)设备出厂前,厂家应邀请 3~4 名申购部门及技术部门代表到合同指明的制造厂进行为期 3 个工作日的工厂检验; 2)工厂检验包括整车检验和对所有主要设备及系统的检验。全部检验应严格按申购部门认可的检验计划步骤和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工作的任何变化都应得到我司的书面认可和确认; 3)检测工作如超出厂家的能力,厂家应安排到有检测条件的其它地方或委托有相应资 质的第三方进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
5 | 操作和技术培训 |
5.1 | 设备现场调试和试运行时,申购部门将安排技术部门一同参与。厂家应在现场为其培训技术人员,培训分课堂教学和现场操作两部分,安排工程师对如何正确操作、如何进行零件的拆装、如何排除故障给予讲解和演示。通过培训使技术部门的人员达到熟练操作并了解 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工作性质,能排除一般故障。现场培训的费用包括在总价内。 |
5.2 | 厂家派出的培训教员,应是在所提供产品上具有不少于 5 年的工作经验的工程师。培训教 员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厂家承担,并在培训结束后将培训教材提供给我司。 |
6 | 运输和包装要求 |
6.1 | 提供设备的包装应为出口标准包装,这种包装应能适应运输,并便于装卸。一切由于包装 和运输而引起的任何破损和毁坏均由厂家负责。 |
6.2 | 备件和检测设备、维修工具应与设备分开包装,并有明显的标识。这些包装箱、盒应适合 储存,储存年限应在包装上予以说明。所有备件应加以标签。 |
6.3 | 车辆上的所有配置必须是整车(机)装运,除特殊批准的情况外,厂家不能在现场进行装 配。 |
6.4 | 厂家应承担运送设备而产生的垃圾及清运所需的一起费用,此费用包含在总价内。 |
7 | 验收 |
7.1 | 车辆无故障运行 15 天后,由申购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部门按验收计划进行最后的验收。 |
7.2 | 验收合格条件: 1)试运行时,各项性能指标满足技术合同标书要求; 2)调试和试运行时出现的问题已被解决至我方认可; 3)已提供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货物和资料。 |
8 | 售后服务 |
8.1 | 应在中国境内设有常驻售后服务机构,处理所有报修服务,该服务必须是 24 小时×7 天提供的,在接到报修通知后须在两小时内做出响应,六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并进行连续维修,直到故障完全排除,设备恢复正常为止。该机构须备有足够的零备件,以满足维修需要。提供距离珠海机场最近的服务站点所在地属以下情况的:1、若为自有维修点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机构办公场所的照片;2、若为授权当地维修商请提供双方签订的维修授权协议;3、若当前珠三角区域无相应服务站点,需提供相应承诺函;4、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电动车维修资质证书。 注:在发出中选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选供应商需以邮寄方式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复 印件加盖公章至我司,邮寄地址另行通知。 |
8.2 | 必须为车辆及随车附属设备提供为期不少于 3 年的整车免费质保期(动力电池总成、驱动 电机总成独立质保期为不少于 5 年),时间从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使用之日算起。质保期内 |
由于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损伤和损坏,厂家必须免费修复和更换,该部位的质保期重新计 算。 | |
8.3 | 质保期结束前必须由双方代表一起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测试和检查。任何问题厂家必须负责解决,并得到认可。在修理之后 5 天内,厂家应将问题成因、补救措施、完成情况及设 备恢复正常的时间、日期等报告我司。该报告一式两份。 |
8.4 | 在质保期内,厂家必须至少四次走访,了解产品的运行情况,并负责解释其产品出现的一 切问题。 |
8.5 | 厂家所提供的 BMS 电源管理系统、VCU、PLC 等控制元器及软件系统应易于升级换代,并在 5 年内免费提供升级版本。 |
9 | 备品备件供应 |
9.1 | 在质保期内,由于质量因素而造成的故障和损坏,备件均由厂家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 |
9.2 | 厂家应能提供在质保期满后正常运行五年要求的备件、附件。此项费用单独列清单和单价, 不计入总价。 |
9.3 | 车辆所有备件要保证在车辆运行 10 年内可提供原厂配件。 |
10 | 铭牌和各类标记 |
10.1 | 厂家提供的设备应有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标记必须用中文或中英文表示。 |
10.2 | 每项设备均应有制造厂的铭牌,并装在显著的位置。铭牌应清楚标明至少下列内容:制造 厂名称、设备名称及型号、制造年月、主要规格和参数、制造编号等(实物应与合同完全一致)。 |
10.3 | 所有操作按钮和控制装置在明显位置处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及中文标识,应有操作说明。各种显示装置(中文或中英文显示)、仪表应有表明其名称和作用的符号或标记。 |
10.4 | 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有警告标记。需要经常维护的位置应有简要说明。 |
10.5 | 应按照我方提供的图案要求设置服务和安全标识。 |
10.6 | 电气设备的标记和标签: 1)所有电气设备或部件的接线处应清楚地打上永久性标记,连接点两端的标记号必须相同,标记号应印在护套管上; 2)不同作用的电缆和芯线应用不同颜色区分开,需要连接的两端使用相同的颜色,并 有标记号。 |
11 | 涂漆 |
11.1 | 所有车辆的喷涂样式应按我方的要求喷图(车身白色,并在两边车门喷有我方单位的 LOGO、 钢圈颜色为黄色,驾驶室外车顶面应喷涂统一的黄色安全标志(参照国际色版标准 BS381C 356)。 |
11.2 | 车辆所有暴露与非暴露表面必须进行预加工和涂底漆,加工后的表面应进行防锈蚀处理,所涂用面漆应具有良好的耐湿热、耐盐雾、耐紫外线和防锈防腐功能,漆膜附着力不低于 1 级质量要求。并易清洁(请标明油漆种类)。也可使用更先进有效方法实施,并出具相关 说明。 |
12 | 技术规格和总体要求 |
12.1 | 应具备完善的行驶、传动、转向、制动、灯光、液压和电气控制系统。 |
12.2 | 应能全天候工作,有良好的防雨、防潮、反腐蚀性能。 |
12.3 | 所选用的各种零、配件应充分考虑其标准化和通用化,便于互换。 |
12.4 | 车辆每充满一次电量能满足半载工况持续作业时间不少于 4 小时。 |
13 | 主要性能要求 |
13.1 | 牵引力≥25KN; 最大牵引质量(牵引单车)≥25000KG。 |
13.2 | 整车总质量≥3000kg。 |
13.3 | 最高车速:≤30km/h。 |
13.4 | 外形尺寸要求: 1)长度≤3400mm(带牵引栓); 2)宽度≤1500mm; 3)高度(含驾驶室)≤2200mm; 4)轴距≤1950mm。 |
13.5 | 驾驶室内配备空调,空调额定制冷量≥3300W。 |
13.6 | 最小转弯半径≤3390mm。 |
13.7 | 最低稳定行驶速度≤3 km/h。 |
13.8 | 制动距离:最高速度时<10m。 |
13.9 | 最大爬坡度:≥30%(空载)。 |
13.10 | 动力电池充满电,牵引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以最大车速行驶,当电量低警示灯亮起时续 航里程:>30KM(空载)。 |
13.11 | 牵引栓装置: 后可牵引式,E 型挂钩,室内操作自定芯脱钩装置。牵引栓中心离地高度 450mm,牵引装置为机械式操纵,有两档高度选择,并具有自锁功能,防止牵引车行驶过程中牵引栓脱钩。牵引装置可由驾驶员在车内座椅上操纵,也可由操纵者在车后提拉牵引臂上拉手,牵引栓 也将被提起,牵引销选用优质碳素钢。加有橡胶防撞块,保护车架不被撞击。 |
13.12 | 车辆在下列(或优于)的现场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环境温度:-25℃-- +60℃;相对湿度: 10%--95%,平均 40%。 |
13.13 | 防护等级:整车防护等级均达到用户需求标准,提供安全防护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在发出中选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选供应商需以邮寄方式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复 印件加盖公章至我司,邮寄地址另行通知。 |
13.14 | 轮胎型号参考:前轮 6.50-10 或 28×9-15,后轮 7.00-12 或 7.00-15。 |
14 | 动力系统的性能要求 |
14.1 | 动力电池类型:锂离子电池。应采用国内外知名品牌,性能可靠(提供实物图片、品牌介绍、原产地介绍,原装进口的需提供报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在发出中选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选供应商需以邮寄方式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复 印件加盖公章至我司,邮寄地址另行通知。 |
14.2 | 动力电池总电量应≥55(kw•h)度,整体防护等级≥IP67,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25Wh/kg,采用不同的电池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书面说明和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注:在发出中选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选供应商需以邮寄方式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复 印件加盖公章至我司,邮寄地址另行通知。 |
14.3 | 动力电池质保要求:质保期不少于 5 年,质保期内电池衰减率超标或出现不能修复故障时,厂家需为车辆更换全新电池。质保期外如电池需要更换,厂家需提供适配的相同型号或技术指标更高的电池,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 |
14.4 | 电池舱与驾驶舱、乘客舱需采用防火隔热材料完全隔离。 |
14.5 | 动力电池箱内应带有自动灭火与检测装置,当电池出现异常时驾驶室内的仪表会发出声光报警,必要时司机可以手动启动灭火装置;动力电池箱防护等级达到 IP67(动力电池应具有相关防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在发出中选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选供应商需以邮寄方式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复 印件加盖公章至我司,邮寄地址另行通知。 |
14.6 | 电池舱体应采用加强结构,防止电池碰撞损坏。 |
14.7 | 动力电池系统(非电芯)品牌要求:参考宁德时代、比亚迪、国轩高科、亿纬锂能、力神 的原厂原装磷酸铁锂动力电池总成。 |
14.8 | 车辆电池系统应有主动散热装置,使电池工作温度保持在适宜区间内。 |
14.9 | 动力电池报废后,车辆生产厂家应免费回收报废电池,并做无害化处理。 |
14.10 | 动力电池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50Ω与动力电池组额定电压数值的乘积, 其余电气设备的绝 缘电阻应不小于 1kΩ与动力电池组额定电压数值的乘积。 |
14.11 | 动力系统应与底盘隔离,动力电池外壳到底盘泄流不应超过 20mA。 |
15 | 底盘的性能要求 |
15.1 | 应采用承载式车身。 |
15.2 | 悬架系统:采用钢板弹簧或独立悬臂式悬架,具备减震功能。 |
15.3 | 应采用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变速器、驱动桥。 |
15.4 | 应采用全液压助力转向系统。(提供实物图片说明并加盖公章)。 注:在发出中选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选供应商需以邮寄方式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复 印件加盖公章至我司,邮寄地址另行通知。 |
15.5 | 行车制动应采用电子真空助力双回路制动系统。制动系统:脚制动采用前轮鼓刹,后轮碟刹或前轮碟刹,后轮鼓刹;四轮碟刹(后轮为双钳式)。手制动:采用提拉式弹簧制动。(提供实物图片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注:在发出中选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选供应商需以邮寄方式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复 印件加盖公章至我司,邮寄地址另行通知。 |
15.6 | 必须采用四轮制动系统。制动系统必须满足 GB7258 的要求。 |
15.7 | 应采用驻车制动系统。 |
15.8 | 控制面板上的所有操作指示或车上其它重要的指示必须用中文说明,蚀刻或滚压在经久耐 用的金属材料(如铜板)上,并铆接在相应位置上。 |
15.9 | 驾驶室内应配备紧急断电开关、启动开关、计时器、动力电池电量显示、工作灯开关、警 示灯开关及一些必要的仪表和灯光组合开关。 |
15.10 | 车辆驾驶室应配备双层隔热结构。 |
15.11 | 车辆应安装有 LED 夜间工作照明灯。 |
15.12 | 车辆应配备 8 kg 的灭火器,存放在方便取用的支架内,固定存放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
16 | 电气系统的性能要求 |
16.1 | 电气系统电压应为≥80V,应采用双线回路设计,并设置有过流保护装置。 |
16.2 | 动力电池容量应> 140Ah ,采用锂离子电池,电池应具有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需承诺质保期不少于 5 年。 注:在发出中选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选供应商需以邮寄方式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复 印件加盖公章至我司,邮寄地址另行通知。 |
16.3 | 电机及控制器参数要求: 1)电机型式:永磁同步电机或交流异步电机; |
2)额定功率:25kW—35kW; 3)绝缘等级:H 级; 4)防护等级:≥IP55; 5)驱动电机系统最高效率≥90%; 6)驱动电机系统高效工作区≥80%; 7)驱动电机总成质保期限不少于 5 年; 8)质保期内质保期内电机衰减应小于 5%(驱动电机性能稳定性、技术优越性、传动效率、电机功率等方面进行书面介绍并加盖公章); 9)电控系统防护等级≥IP55,产品的电控系统能与电机系统、电池系统匹配良好,具有节减电能消耗的电控系统。 注:在发出中选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选供应商需以邮寄方式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复 印件加盖公章至我司,邮寄地址另行通知。 | |
16.4 | 牵引电机应能够承受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受力和电流负载,所受综合应力和温升不应引起任 何部件失效和过度变形,但不含电动机换向器常见的褪色。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5。 |
16.5 | 电缆联接器应与动力电缆相匹配并压接牢固,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23。高压电缆联接器 应有锁止装置。 |
16.6 | 充电连接装置应符合 GB/T 20234.1、GB/T 20234.2 或 GB/T 20234.3 标准要求,提供试验 报告等材料证明。应具有充电完成后自动保护的功能,防止电池过充。 |
16.7 | 我方负责统一安装充电桩,报价不含充电桩费用。供应商提供的充电接口需采用国标 9 芯 插头,应具有充电完成后自动保护的功能,防止动力电池过充。 |
16.8 | 制造商应提供有关电动机、电机控制器和储能装置等部件的检测报告。 |
17 | 车身及附件的要求 |
17.1 | 车辆所有灯具、后视镜、雨刮等都符合汽车的使用要求。 |
17.2 | 驾驶台内电气仪表、喇叭、倒车喇叭、速度表、显示灯都符合汽车的要求。 |
17.3 | 车身前后有可安装车辆号牌的装置,根据我方需求确定安装位置。 |
17.4 | 应配置橡胶轮档一对并有专用框架固定在车尾部。具体位置根据我方需求确定位置。 |
17.5 | 在对人员易造成伤害的部位应有醒目的警告标记。 |
17.6 | 车辆电池仓内应设有除电池箱内自动灭火装置以外的二次灭火装置。 |
17.7 | 车身外部布置防撞胶。 |
18 | 驾驶室装置 |
18.1 | 驾驶室框架采用钢管制作,保持可视四面透视性能高,前面玻璃厚度 8 毫米或以上钢化玻 璃下面可以开启,双侧面和后面玻璃可以移动打开,采用 5 毫米钢化玻璃,后挡风玻璃安 装防护网。驾驶室内应配置后观察镜,且前玻璃装有雨刮器。在驾驶室安装一个可放检查记录本和证件的带锁箱子,在车上安装一个可放应急工具的工具箱。 |
18.2 | 驾驶室内应设有二人座椅,驾驶员座椅有减震装置,内饰用专用螺丝加固,座椅采用软包及防水厚人造革椅套,弹簧海绵组合,配置胶凉垫,并可根据需要进行高度、角度及前后 位置的调节,座椅外侧需设置有保护扶手。 |
18.3 | 驾驶室为左侧驾驶,方向盘角度可调。 |
18.4 | 驾驶室两侧应安装后视镜。 |
18.5 | 驾驶室中应至少装有以下显示仪表: 1)电池电量显示 2)故障代码显示 |
3)低电量保护功能 4)行驶速度显示 5)行驶里程显示 6)超速报警显示 7)工作电压显示 | |
18.6 | 驾驶室中应至少装有以下显示装置: 1)动力电池电量低警告灯和蜂鸣器; 2)系统警示灯(综合监测); 3)显示屏主显示界面要显示电机温度、控制器温度、电池温度、绝缘电阻数值,并且显示醒目。 |
18.7 | 驾驶室中应至少装有以下开关: 1)无钥匙旋钮启动或钥匙启动/熄火开关; 2)前灯、转向灯、工作灯和工作警示灯开关; 3)雨刮器控制开关; 4)牵引栓操作开关; 5)应急停车开关(设置保护盖,并设有标识,防止误操作); 6)应急转向开关(设置保护盖,并设有标识,防止误操作)。 |
18.8 | 驾驶室内应有采用图案或中文标识的各功能元件的指示标牌。 |
18.9 | 各种操作控制开关应便于操作、仪表信号显示应易于观察。 |
18.10 | 驾驶座位应配置安全带。 |
18.11 | 应有存放对讲机装置(驾驶员易取处)。 |
18.12 | 配置倒车蜂鸣器倒车影像系统;配备双摄像头的行车记录仪,一个监控驾驶室内,一个监控车辆前方,记录仪存储硬盘具备可以记录 15 天以上视频资料的容量(不低于 1T 容量)。 |
19 | 应急装置 |
19.1 | 应配备电路系统在突发故障下(如电器短路)断电保护装置。 |
19.2 | 车身前、后合适部位应设有便于拖曳的钩、环。 |
19.3 | 整车有齐全的安全保护及应急措施按钮,包括电压异常、系统电量低等;另具备应急保护 装置和散热系统。 |
19.4 | 电动设备出现故障或动力电池电量不足时,仍应当具备助力转向功能。 |
20 | 电气系统 |
20.1 | 照明、仪表、喇叭等操作系统的电气设备应为 12V 或 24V 的直流系统,并设置一个电气总 开关,所有电路均有保险保护。 |
20.2 | 仪表盘的线路与其他部分应当通过集成插座连接,便于修理和维护。 |
20.3 | 所有的电路控制应采用 CAN 总线控制,总线控制的代码说明等技术资料必须向甲方免费开放。车辆的运行数据至少包括:车辆运行里程数、车辆行驶速度、厂家设定的其他性能数据。开关和显示灯应布局合理,标志清晰,所有控制开关元件应带有中文标签,适合夜间 工作的要求。 |
20.4 | 电器元件、各类保险、开关具有防潮、防水、耐热及防电磁干扰功能,并符合 IP65 级防水 /腐蚀等级。所有电器线路使用阻燃型线缆,连接点两端的标记号相同,标记号印在护套管上,不同作用的电缆和芯线用不同颜色区分开。 |
20.5 | 在副驾驶位应设有一个 6V 或者 12V 的直流 USB 取电接口。 |
20.6 | 配备远近光前大灯、前后转向灯、尾部组合灯(转向、制动、倒车、尾灯)、车顶 LED 黄色 警示灯等灯光系统,能够满足夜间及光线不充足区域的牵引作业需求。 |
21 | 安全保护系统 |
21.1 | 如有对人员易造成伤害的部位应有醒目的警告标记,并附“警告标记”的图文介绍说明。 |
21.2 | 具备漏电保护、过压保护、过流保护、短路保护、过热保护、过载保护功能。 |
21.3 | 车辆应具备安全接近功能,在未操控加速踏板时,可平稳起步、低速行驶,且无冲击。 |
21.4 | 车辆应设置独立于控制系统的电源切断开关。在驾驶员离开驾驶位后 3s~5s 后,应能自动 断开行驶主回路。 |
21.5 | 驱动电机及驱动电机控制器中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与外壳接地点处的电阻不应大于 0.1 Ω 。并且具有明显的接地标志。 |
21.6 | 所有的液压系统都应装有安全阀,如果该阀是可调的,那么它应具有防止意外松动和未经 批准而被调整的设施或警示标识。 |
21.7 | 牵引车的所有电气部件(包括线束)应固定或采用适当手段保护,以预防因潮湿或动力电 池电解液侵蚀等引发的故障。 |
21.8 | 动力电池过电流断开装置应能够在任何故障情况下工作,包括动力电池装置故障时。 |
21.9 | 电动设备从“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状态应当至少经过两个步骤的操作。应当设置机械式电源切断装置,宜以钥匙作为电源切断开关,防止未经允许的人员开动设备。插电式电动设备外接充电时应当具有充电止动功能。操作台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工作状态信号显示装置。驱动系统在断电后应当仅通过正常的电源接通程序重新启动。 |
21.10 | 电动设备需要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行驶时,应当设置电机换向保护装置,确保只有在停 车时才能够实现电机换向。 |
21.11 | 在驾驶员手可触及的位置应设置一个手动切断动力电源的主开关。 |
21.12 | 当辅助电路与动力系统有电联接时,应当防止辅助电路电压过高。行驶电机应当设置过电流保护装置,转向电机应当设置短路保护装置。当电动设备正常行驶状态时,将方向盘置 于最大转向角,转向电机应当能够持续稳定工作。 |
22 | 辅助部件 |
22.1 | 车体顶部装有一个 LED 黄色频闪灯,车长超过 10 米必须于车身两端安装两个警示灯。警示灯大小不得低于 60*80mm,闪烁频率每分钟 60-120 次。车辆警示灯的白天动态视认距离应不低于 200m;夜间动态视认距离应不低于 500m。警示灯发光强度需介乎 40 坎德拉(CD) 至 200 坎德拉(CD)之间。 |
22.2 | 车辆需提供前备用车轮总成 2 条、后备用车轮总成 2 条,备用门锁 1 套,随车工具 1 套。 |
附表:应提供的最低标准配件表
序 号 | 名 称 | 数量 | 备 注 |
1 | 前、后车轮总成 | 8 | 原车 4 条,备用 4 条 |
2 | 换轮工具 | 1 | |
3 | 零件手册 | 3 | |
4 | 操作及维修手册纸质版和U 盘 | 1 | 中文 |
三、交货要求
1)交货地点:珠海金湾机场。
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
3)交货时要随附货物清单( 4 份)。
4)包装及标记
a. 所供货物包装及标记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并符合货物特性要求;
b. 为了保证货物在长途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安全,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由于包装不善导致货物锈蚀、失缺或损坏,由厂家承担一切责任。
5)运输和现场保管
a. 厂家负责全部货物到安装现场过程中的全部运输,包括运输过程中的中转和货到现场前的库存(如需);
b. 厂家负责运输过程中的装卸与货物在现场存放点的就位;
c. 货物在现场的保管由厂家负责,直至全部货物验交完毕。
四、验收要求
1)所有设备在开箱时必须完好,无破损,数量、配置、质量、技术性能指标等必须与提供的证明文件相符。
2)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满足货物安装、使用和维护的技术文件。
五、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整车免费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 3 年,其中动力电池总成、驱动电机总成质保期不少于 5 年
(适用于新能源车辆);
2)在质保期内免费提供对设备正常运行的所有服务,当出现质量问题,在接到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提供
新的合格产品,且质保期重新计算;
3)货物质量问题,厂家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4)提供设备的操作培训及维护培训,主要内容为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原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培训地点主要在设备安装现场或根据申购部门的安排而定。
六、报价要求:
如生产(代理)商所提供的车型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辆所报价格需包含中标后采购单位应交的车辆购置税(车辆售价的 10%)。如生产(代理)商所提供的车型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则应在报价的同时提供免税证明的相关资料。
附件 a《车辆动力电池部分验收标准》
附件 a
车辆动力电池部分验收标准
一、续航里程
1. 测试方法:新车投入使用后,在最初的一个月内,在充满电的情况下,如果按照珠海机场实际作业工况作业,出现作业时间不足 4 小时的情况(剩余电量为 30%),则初步判定不合格,需按照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测方法,对续航里程进行标准测试。
2. 合格标准:达到产品说明书上标称的续航里程。
3. 争议解决:有任何一方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加试一次,以加试结果作为最终结果。二、电池验收测试
⚫ 环境温度:25℃±5℃;
⚫ 测试方法:新车投入使用后,在最初的一个月内,如果出现充电量低于标称电量对应比例 2%的情况,则判定为不合格,需按照国家标准,对电池进行检测。
⚫ 争议解决:有任何一方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加试一次,以加试结果作为最终结果。三、电池衰减率测试
⚫ 环境温度:25℃±5℃;测试方法:
1. 新车交付后,随即选择一台新车测试基准电量,通过行驶车辆或使用车辆用电设备消耗车辆动力电池储电,直至车辆因动力电池电量低、空调等用电设备自动停止运行后,为车辆充电。待车辆动力电池剩余电量显示 100%,车辆仪表和充电桩均显示充电完成时,测试停止,记录车辆充电量,此电量值即为验收测试基准电量。
2. 测量电池衰减率时,通过测试基准电量方法,记录车辆充电量,以设备显示充电量认定为当前车辆电池电量。
电池衰减率计算:
测试次数:
1. 车辆进场验收时根据上述测试方法测试一次,记录设备显示充电容量作为电池衰减率计算基准电量。之后本场根据需要组织测试,记录电池衰减率。
注意事项:
2. 车辆无法充电或在充电过程中出现故障中断的车辆,厂家需进行维修整改后,重新进行容量测试。
3. 测试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对电池进行规定外的充电或均衡操作。
4. 如果在测试过程中出现过充、过放或其他冒烟起火事故,则直接判定电池为不合格。
5. 有任何一方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加试一次,以加试结果作为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