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台電公司為辦理既設龍崎~仁武 345 千伏輸電線路第 4 號鐵塔改建工程需要,
擬徵收坐落臺南市龍崎區中坑子段 787 地號內等 6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2424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
有關附件計 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
台電公司既設龍崎~仁武 345 千伏輸電線路係供應南部地區電力之
重要輸電線路,目前仍營運送電中,其中第 4 號鐵塔於 63 年間興建迄今,設備老舊亟需更新,為安全考量,亟須辦理既設鐵塔汰換更新,為供電安全及提升區域電網穩定度,並配合台電公司「超一路改建計畫」提升導線容量及線下高度,俾因應未來再生能源併網需求,爰亟須取得用地辦理鐵塔改建,以確保民生用電無虞。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 112 年 3 月開工,114 年 12 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輸電線路鐵塔。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國營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9 款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輸電線路為既設線路,其維護營運及汰換更新細項工程之執行,係按每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法定預算,依「預算法」、「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經濟部與所屬公司權責劃分表」之規定,由台電公司本於權責自行核定辦理。又依據經濟部 95 年 11 月 21 日召開「研商台電公司變更編定水土保持及徵收土地案之『興辦事業核准文件』事宜會議」紀錄七、結論(一),依預算審查原則由台電公司本於權責自行核定,爰本案興辦事業計畫依據上開規定,台電公司已於 111 年 4 月 15 日核定辦理,並編列經費於
台電公司 111 年度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土地預算項下列支。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位屬非都市土地,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該要點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二)本徵收土地範圍內並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三)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四鄰連接土地之地勢尚屬平坦,東、南、西、北毗鄰土地皆為竹林或樹木。
(四)擬徵收坐落臺南市龍崎區中坑子段 787 地號內等 6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2424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五)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除本案既設輸電鐵塔外,其他為空地。
(六)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台電公司既設龍崎~仁武 345 千伏輸電線路係供應南部地區電力之
重要輸電線路,目前仍營運送電中,其中第 4 號鐵塔於 63 年間為配合經濟發展起飛電力建設需求,已先行取得當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提供土地設置輸電鐵塔,興建迄今已近 50 年,目前仍營運送電中,因設備老舊亟待更新,爰於原地辦理本案鐵塔改建工程。考量鄰近第 5 號鐵塔因原地不適合改建,故本案第 4 號鐵塔完成改建後,將
拆除第 5 號xx,xx 0 x鐵塔須提高基礎承載力,並擴大原地改建面積,考量輸電設備例行維護與緊急搶修作業需求,避免土地所
有權屬更迭造成使用權源困擾,衍生電力供應安全問題,須取得本輸電鐵塔改建用地所有權,具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性。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原第4 號既設鐵塔設施面積為225 平方公尺(邊長15 公尺之正方
形),因鄰近第 5 號鐵塔位於 16 公尺高低差之陡坡,有土石崩塌之
虞不適辦理改建,故第 4 號鐵塔完成改建後,第 5 號鐵塔將拆除,
則鐵塔間相鄰跨距由 134.56 公尺,變更為 419.03 公尺,依台電公司「架空輸電線路設計準則」,為維持輸電線路線下高度與地表有樹木最小 20.5 公尺之安全距離,需將本案既設第 4 號鐵塔改建高度由原 20.4 公尺提高後為 43 公尺,爰規劃採用 DH43 抗陣風塔型,所需設施改建面積經計算需 552.25 平方公尺(邊長 23.5 公尺之正方形),另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 9 點、第 10 點規定,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至少應為 1.5公尺,且各不同使用分區於毗鄰農業用地之區位應配置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 30%,因此,設施所需土地xx尚須留設 2.5 公尺隔離綠帶,經合計後所需用地面積約為 812.25
平公尺(總計邊長 28.5 公尺之正方形),用地範圍已優先考量使用公
有土地,惟仍不可避免需要使用私有土地,徵收範圍以本鐵塔改建基礎必要使用面積為限,並無徵收用地以外之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之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屬既設鐵塔辦理改建,用地位置受既設輸電線路及其原塔位置影響,且已考量地形、地勢及既有線路路徑等因素,擇其損失最少之方式設施,故以原塔位置辦理改建,實屬最適當評估方案,而無可
替代。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輸電線路網路之建構,仰賴鐵塔支持物之設置與維護,為利電力輸送之永續性及其支持物設備之營運維護,本工程設施係屬永久性使用性質,經評估宜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為取得方式,其他方式經評估不可行之原因:
1、租用及設定地上權:
輸電線路網路之建構,仰賴鐵塔支持物之設置與維護,為利電力輸送之永續性及其支持物設備之營運維護,本工程設施係屬永久性使用性質,不宜以租用、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
輸電鐵塔為公共基礎設施,涉工程技術問題,且無報酬及收入等經濟性收益性質,爰依本工程屬性,並不適合採聯合開發辦理用地取得。
3、捐贈:
私人捐贈雖為公共工程取得用地方式之一,仍應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台電公司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捐贈手續,惟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並不願以捐贈方式提供土地。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台電公司訂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買賣交換要點」,惟於用地xx(龍崎地區)內自有土地皆作電業設施使用,無多餘土地可供交換。另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並未提出以地易地方式。
另本案經召開協議價購會議,1 位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繼承人因繼承人數眾多且持分少,不願辦理繼承登記、1 位所有權人未出席協議
價購會議,亦未xx意見同意協議價購,視同協議不成,故需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經評估無其他取得方式。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電力為維持日常生活不可或缺之一環,台電公司肩負電力供應之義務, 須確保電力事業永續經營及民生、工業用電無虞,以提升國家經濟競爭力。因輸電線路網路之建構,須仰賴鐵塔支持物之設置與維護,為利電力輸送之永續性及其支持物設備之營運維護,實有必要取得本案鐵塔用地。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計畫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徵收用地分別有 4~14 位土地所有權人共有,徵收用地xx現況除既設鐵塔、竹林及樹木外,用地範圍內經查無居住人口,對於人口數量及年齡結構無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係就既設鐵塔進行改建,且徵收範圍使用面積小,用地徵收後周圍仍從原來之使用,故不影響周圍社會現況。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私有土地持有之所有權人多為自耕農或另有其固定職業者,徵收用地因無人居住,故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並無影響,且本鐵塔改建完工後,可維護供電安全,提升地方用電品質周遭弱勢族群生活可一併獲得改善。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台電公司輸電線路在安裝前均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其所產生之電磁場遠低於(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鼓勵會員國採用暨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對 60 赫茲 833 毫xx之曝露限制,故對居民健康風險影響程度相對輕微。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徵收鐵塔改建用地範圍內,除地價稅或田賦外無其他賦稅,台電公司徵收後仍依規定繳納地價稅,並不影響地方政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徵收計畫範圍現況為既設輸電鐵塔及雜草木,使用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農牧用地,業經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111
年 8 月 29 日xxxxxx 0000000000 x函同意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而鐵塔改建施工過程不妨礙鄰近排水及農路通行,亦不排放有毒氣體或污水,故不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及農糧安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係既設鐵塔改建,除鐵塔工程進行時所需工程人員外,用地範圍內無人口居住,完成後不影響周遭就業環境,對於其他就業或轉業人口並無影響。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徵收費用由台電公司 111 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土地預算項下列支。本輸電線路為既設線路,其維護營運及汰換更新細項工程之執行,係按每年度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法定預算,由台電公司本於權責自行核定辦理,故無各級政府需配合興辦公共設施或致其
增加財務支出情事。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既設輸電鐵塔於 63 年間即已設置並加入系統輸送電力迄今,輸電線路營運階段並不排放有毒氣體或汙水,鐵塔改建後有助於農林漁牧業產業供電品質,不影響當地農林漁牧產業鏈。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鐵塔用地使用面積小,同時為避免影響土地整體利用,本案鐵塔位置於規劃設計時,係就原地進行改建,且擴大範圍皆已考量最小限度,改建後仍維持原鐵塔使用,不致影響其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為既設輸電線路鐵塔原地辦理改建,該位置已考量地形、地勢及既有線路路徑等因素,擇其損害最少之方法與處所施設,施工完成不會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經依臺南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查詢結果,本計畫範圍內非屬已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所在地或保存區或鄰接地。日後施工時倘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責成施工廠商依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係既設輸電線路鐵塔改建,有助提升用電品質,進而改善地方生活機能,對居民原本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係既設輸電線路鐵塔改建,未涉及輸電線路長度或輸電規模,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 年 6 月 29 日環署綜字第 1050050192 號函示略以:未涉及輸電線路長度或輸電規模,則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範之開發行為,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工程完工送電後,有效提升用電品質,有助於居民整體生活水準之提升,對國家社會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電力建設是經濟發展的原動力,也是維持高品質生活不可或缺的能源。在全球暖化與區域性環境議題日受重視的今日,台電公司透過具體可行的電力建設策略與行動計畫,力求事業活動過程與環境保護之間達成xx及永續,讓電業的永續發展應該兼顧「能源安全」、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使當代及未來世代均能享有「寧適多樣的環境、生態」、「活力開放的繁榮經濟」及「安全和諧的福祉社會」。
2、永續指標:
本計畫係因應南部地區用電及未來再生能源併網需求,為加強輸電線路安全及提高電網設備穩定度而興辦,以確保電力事業永續經營及民生、工業用電無虞。
3、國土計畫:
依據內政部 94 年 4 月 29 日內授中辦字第 0940724185 號函示,本
案工程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另依內政部 92 年
10 月 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20016675 號函示,本案用地變更編定,
亦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2 條之 1 規定之 10 公頃限制問
題。案內使用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業經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111 年
8 月 29 日xxxxxx 0000000000 x函及經濟部 111 年 9 月 2 日
經授營字第 11120374560 號函同意辦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另使用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經臺南市龍崎區公所邀集土地所有權人會勘後,臺南市龍崎區公所 110 年 12 月 24 日南龍所
農建字第 1100878528 號函,本案用地範圍內,現況未作道路使用,
無作交通道路使用之需,暨臺南市政府 111 年 8 月 16 日府工新三
字第 111053699 號函審認無道路開闢計畫。
本案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依規定辦理一併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
(五)其他因素:本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說明
1、公益性:由於電力為維持日常生活不可或缺之一環,而台電公司兼負電力供應之義務,本計畫完成後將提升輸電幹線能力及供電品質對促進經濟發展與提升民眾生活品質助益甚大。
2、必要性:輸電線路網路之建構,仰賴鐵塔支持物之設置與維護,本既設輸電鐵塔建設迄今已近 50 年,為利電力輸送之永續性及其支持物設備之營運維護且基於供電與公共安全,須辦理既設鐵塔汰換更新改建,提高輸電導線安全距離、增加基礎承載力及鐵構件耐xx,以提升輸電幹線輸送能力,實有必要取得本案鐵塔用地。
3、適當性:本案屬既設輸電線路鐵塔改建,早年規劃該線路時,即考量地形、地勢等因素,並依電業法第 39、41 條之規定,已盡量擇
地主損害最少之處所設置線路。
4、合法性:依電業法制定之目的,乃為開發國家電能動力,調節電力供應,增進公共福祉,爰於本案輸電線路設置時即依電業法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今為提升供電品質及營運維護需要,實有必要取得該鐵塔改建工程用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9 款規定申請徵收。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10 年 12 月 29 日、111 年 2 月 23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臺南市龍崎區公所、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臺南市歸仁戶政事務所及臺南市xxxxxxxxxxxxxx,xx(x)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地籍及戶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法定繼承人,且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台電公司網站,並於 111 年 1 月 27 日、111 年 3 月 23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
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台電公司網站證明文件,及 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用地均屬非都市土地範圍,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11 年 2 月 17 日及 111
年 4 月 6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臺南市龍崎區公所、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臺南市歸仁戶政事務所及臺南
市xxxxxxxxxxxxxx,xx(x)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台電公司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通知及張貼於台電公司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11 年 3 月 23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11 年 1 月 27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並將會議紀錄書面資料函送予會議中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 111 年 2 月 17 日南供字第
1118017135 號函、111 年 4 月 6 日南供字第 1118037308 號函及南供
字第 1118037320 號函。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及法定繼承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及法定繼承人xx意見之情形
(一)台電公司業以 111 年 4 月 18 日南供字第 1118044250 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法定繼承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 3,800 元/m2 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通知均已合法送達,並於 111 年 5 月 10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及法定繼承人協議。
(二)本案輸電鐵塔改建工程用地,經查地籍資料登記之土地所有權人林O財已歿,未辦理繼承登記,依臺南市歸仁戶政事務所 110 年 10 月 6 日南市歸仁戶字第 1100075017 號函xxxxXxxxxxxxxx,xxxxxX絹等 10 人,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11 條規定,舉行 2場公聽會及辦理協議價購會議時,皆函文通知林O財法定繼承人參與會議,通知已合法送達。
(三)本案協議價購日期為 111 年 5 月 10 日,協議價購價格為 3,800 元/m2,
係基於擬協議價購標的之用途與範圍,為供作輸電鐵塔使用,除造成使用收益價值降低外,且僅購置輸電鐵塔用地所需部分面積,違反經濟合理性分割,亦影響土地整體利用規劃,多方考量地主使用收益限制與讓售意願,擬協議價格衡量土地價值減損情況,勘酌比較鄰近價購同作輸電鐵塔使用土地之買賣實例而得。
(四)相關協議價購說明資料,已併於 111 年 4 月 18 日南供字第 1118044250號通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函文中,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林O和等 14 人同意讓售,土地所有權人中林O財死亡未辦繼承,其法定繼承人眾多且持分(權利範圍)少,繼承人不願配合本輸電鐵塔改建工程用地取得所需會同辦理繼承登記。
另一位土地所有權人林O賦,於第 2 場公聽會時表示,本輸電鐵塔改建工程用地,全使用其分管所有範圍,相關款項依土地權利範圍分配其他所有權人,無法接受,故林O賦與xXx(親屬關係為兄弟)拒絕參與 111 年 5 月 10 日之協議價購會議,經台電公司鍥而不捨與林O
賦及林O順協商,並再以 111 年 8 月 2 日南供字第 1118094770 號及
南供字第 1118095159 號函,通知擬協議價購價格,終獲林O順同意讓售,惟林O賦仍不願讓售本案用地。
故本案就土地所有權人林O財、林O賦所有部分,無法達成協議價購,爰基於工程所需擬依法辦理徵收。
(五)本案申請徵收前通知協議價購時,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及土地徴
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法定繼承人,並載明如對本用地取得案有相關意見者,請於一定期間內依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之規定將意見xx台電公司。詳如後附協議通知、與土地所有權人及法定繼承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
八、安置計畫
無,擬徵收範圍內無人居住且無建築改良物,故無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訂定安置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無,徵收範圍內無指定或登錄在案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徵收範圍內無原住民土地。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3,440 元。
1、地價補償金額:13,440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3、遷移費金額:0 元。
4、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徵收補償地價:依臺南市政府 111 年 6 月 22 日府地價字第 1110804586
號函送,111 年「既設龍崎~仁武 345 千伏輸電線路第 4 號鐵塔改建工
程」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清冊,臺南市龍崎區中坑子段 787 地號為
520 元/m2、787-1 地號為 520 元/m2,789-5 地號為 580 元/m2、789-11
地號為 550 元/m2,789-1 地號為 550 元/m2, 789-8 地號為 520 元/m2,
估價基準日 110 年 9 月 1 日,依臺南市政府 111 年 6 月 17 日府地價
字第 1110781797 號函送 111 年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表,徴收公告
期滿次日起算 15 日位於 111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者,龍崎區全區徴收補償市價變動幅度為 100%。
(三)準備金額總數:344,190,000 元(足敷支應)。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已編列於台電公司 111 年度編列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土地預算項下列支,詳如後附證明。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案內徵收土地非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一)本案工程經內政部 94 年 4 月 29 日內授中辦字第 0940724185 號函認
定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
(二)案內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業經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111 年 8 月 29 日
xxxxxx 0000000000 x函及經濟部 111 年 9 月 2 日經授營字第
11120374560 號函同意辦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本案依內政部 92 年 10 月 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20016675 號函示,
本案用地變更編定,亦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2 條之 1 規定
之 10 公頃限制問題。
(x)xxxxxxxxxxxx,xxxxx龍崎區公所 110 年 12 月 24
日南龍所農建字第 1100878528 號函復用地範圍現況並未作道路使
用,無作交通道路使用之需,暨臺南市政府 111 年 8 月 16 日府工新
三字第 1111053699 號函復無道路開闢計畫。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既設龍崎~仁武 345 千伏輸電線路第 4 號鐵塔改建工程用地土地使用現況
5-7
既設龍崎~仁武 345 千伏輸電線路第 4 號鐵塔改建工程塔基設施配置圖
圖例(比例尺:1/500)工程用地範圍
(28.5m * 28.5m)
既設鐵塔用地
(15m * 15m)
改建鐵塔用地
(23.5m * 23.5m)
配置隔離綠帶
5-8
既設龍崎~仁武 345 千伏輸電線路第 4 號鐵塔改建工程用地徵收土地圖說
3
1
暫編地號 787-1 (1)
2
暫編地號 787 (1)
暫編地號 789-8(1)
5
暫編地號 789-1(1)
暫編地號 788(1)
暫編地號 787-2 (1)
圖例 (比例尺:1/500)
工程用地範圍公有土地
申請徵收土地
協議取得土地
徵收土地清冊編號
1~6
4 暫編地號 789-5 (1)
3-1 暫編地號 789-1(2)
地號 788-1
6 暫編地號 789-11 (1)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