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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北京中医药大学章程》(京中党[2015]58 号)和《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管理办法》(京中字 [2015]160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境内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xxx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x
xx列宁主义、xxx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 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 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 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 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参加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工作(以下简称“三助一
辅”);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入学、注册、考核、成绩记载、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学位证书管理等与学籍相关的事项,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研究生可通过校务公开、有研究生代表参加的 座谈会和研究生会等方式反映情况,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xx、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会是全体在校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成立团体,应当按校团委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登记和年检。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 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和“三助一辅”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和“三助一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北京中医药大学公寓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依据相应管理办法,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学校将依据《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的,由研究生院提请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将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申诉办法和工作原则依据《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侨研究生、外籍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x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x规定经2017年6月9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时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
x规定为准。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17年6月9日